作者:程同顺 高 飞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 6135次
【摘 要】分裂社会中个人、族群和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与自由主义视角下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分裂型社会中存在着对个人有着权威性影响的族群,这种区别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局限在政治哲学领域,而且还对国家的发展模式和政治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分裂社会;自由主义;协合民主;族群;
一、自由主义视角下的个人与国家
自由主义视角下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核心是社会契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个人让渡出部分权利给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一致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是所谓的国家。这种社会契约的个人与国家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个人是平等、自由的。自由主义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逻辑起点是政治理论家所规定的一个自然状态。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也是自由的。自由是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1]97。自由的状态就是不存在外在强制力影响的状态,这种外在强制力影响往往会使个人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想要做的事情的力量。通常自由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生类型自由,即保障自己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的自由。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但是从根本的个人权利而言,只要个人的权利限制在自己范围之内,那么他就是自由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就是创造出一套权利,在这些权利之下,人们在某些方面得以平等对待,并且使他们应用这些权利去追求他们的目的。
第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社会契约来构建的。西方理论家从他们所建构的抽象的人性出发,在批判过去神权政治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即社会契约的关系。虽然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个人是自由的,但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要摆脱这种战争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当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承认这样一个人或集体,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时,国家就产生了[1]131。洛克和卢梭基本上都沿着这一理论逻辑发展了社会契约式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虽然他们之间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论述有所差别,但大体上是个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个共同的力量就是国家[2]。
第三,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中间层级的组织或者集团。自由主义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在理论上它不存在任何的中间层级,在同意放弃个人权利的前提之下,个人通过契约建立起具有统一人格的国家。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是明确地表达了在个人与国家之间消除任何中间层级的思想,如果公意能够真实地得到表达,那么国家内部就不存在附属的集团,每个公民需要倾听他们自己的意见,并且只是他们自己的意见[3]。在当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中,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使得正义原则服从于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它必须是在一个对有关各方都是公平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一假想的公平状态被罗尔斯称为“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与之前的理论家一样,罗尔斯也认为在原初状态下的各方是为自己考虑的个人。
总之,自由主义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从自然状态发展而来的。这个自然状态下个人是自由、平等的,个人通过契约形成国家。在这种个人—国家二元的关系模式下,国家在逻辑上是派生出来的产物,因此,在西方主流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哲学中,国家的地位远低于个人的地位。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主义,以至于这致使自由主义下个人与国家关系中缺少一个完善的国家理论[4]。
二、族群与分裂社会
自由主义在当前政治哲学中占据着统治地位,甚至它也成为了道德和政治实践的评判标准。就个人与国家关系而言,社会契约成为国家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以竞争性选举的多数统治成为世界体系的主流政权形式,以世俗化为典型代表的个人主义运动、强调个人自主与国家对话成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是自由主义下的个人与国家关系仍然遭到了来自学术界的批判和来自实践的质疑。
首先,个人权利优先的前提假设存在问题。传统自由主义下的个人是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他是自由和平等的。从本体论来讲,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机构,除了个人目的之外,社会或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目的[5]。在现代自由主义下,个人是一个不受其置身其中的社会集团、特殊文化和责任所约束的自我。其次,自由主义下的个人与国家关系更多地体现了西方社会的经验。根据阿尔蒙德(GabrielA.Almond)对政治体系和政治文化的分类,英美政治制度是根植于“同质、世俗的政治文化”之中,个人可以根据经济利益的变化而发生社会集团身份的变化[6]。但是,这种同质的社会只是当前的国际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其他一些国家则是充满各种族群的分裂社会。正是基于上述两大原因,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就不能充分地抽象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在层次上,族群、尤其是分裂社会中的族群就应该成为构建完整的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框架和分析结构的重要层次。
一般而言,族群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认识。第一,族群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和社群意识。族群是一个在较大的文化和社会系统中,因其所展示的或被其他群体认定的组合特征,而占有或被赋予某一特殊地位的社会团体[7]。特定社群所有持有的独特文化通常是以语言或者宗教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加拿大说法语的魁北克人,印度的锡克教徒。在一个国家范围之内,族群的这种独特的文化是一种亚文化,它有别于社会主流的文化而存在,它是要回答“我是谁”的问题。
第二,族群成员天生的成员资格。与其他诸如家庭、社区、阶级、职业团队等等社群相比,族群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成员的资格是天生下来就获得的。在现代化的今天,族群还保持着血缘对特定群体较强的维系作用。这种较强的维系作用表现为族群成员要放弃其成员资格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人天生获得的族群身份不仅自身从小得到灌输、教育就认识到其族群身份,而且整个社会也会接受个体某种特定的族群身份。如果脱离族群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那这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族群[8]。
第三,族群具有一定的地缘属性。特定的族群通常群居,而且居住在国家范围内的一块固定的区域内。比如肯尼亚的基库尤族人居住在裂谷省和中部省的阿伯德尔山脉一带,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居住在西班牙东北部,法裔加拿大人居住在魁北克省等等。当这些族群所居住的区域具有明显边界的时候,他们就会在政治上追求自治,甚至是分离。由于族群的领地具有经济利益,因此当外在的力量企图或者已经占领了族群的领地,那么政治、甚至是军事冲突就很有可能发生。20世纪早期,英国人在非洲通过建立牧场、农场等形式剥夺了基库尤族对其所占土地的权利,这引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茅茅运动”[9]。因此综上所述,族群就是根据先天属性区分的、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并占据一定领地的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群体具有强烈的文化特征和社群意识,其主要的文化载体是宗教和语言。
从当前整个国际体系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只有一个族群,社会中具有异质性的多族群(multiethnic)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什么样的族群社会是分裂社会呢?一般而言,分裂社会的族群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个人对所属族群的忠诚度高。忠诚度是通过个人实现族群对其的责任程度来衡量的。个人实现族群责任可能是客观的社会、经济、政治机制作用的结果,比如印度种姓制度中的贾吉曼尼制度(Jajmani System)将种姓间的劳动分工与种姓等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服务种姓处于被奴役地位,不得不完成种姓所规定的责任[10]。族群中的个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对族群等级、象征、长辈的依赖。如果个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能很好地完成族群责任,那么个人对族群的忠诚度就高。而高的忠诚度不仅影响着个人的日常生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的政治选择。第二,分裂社会中的族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集团,族群间的社会流动性差。分裂社会中的族群成员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隔离的,以至于一个群体中的个人不可能与其它群体中的个人有什么相互作用[11]。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族群间可以并且进行着跨族群的社会交往和族群同化,那么这种社会即便是多族群社会,但它不是一个分裂社会。比如语言多样化的瑞士具有说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的族群,但是瑞士有着广泛的跨族群社会交往,个人也愿意在语言上同化和族群间相互通婚,而且大规模跨族群的移居也创造了不同血统之间的联系,因此瑞士不是一个分裂社会而是一个多元的社会[12]。
三、分裂社会中个人、族群和国家的特殊关系
族群在分裂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对个人起到了权威性的作用。那么,在分裂社会中,个人、族群与国家这三者之间是一个什么的关系的呢?
第一,个人存在于族群之中,并且个人之间不平等。在分裂社会中,个人是族群中的个人拥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个人拥有族群所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个人也需要承担族群所规定的责任。这种封闭的族群往往对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生活做出了规范,并要求个人严格执行,如果个人没有在生活中去遵守这些规范的话,那么他将受到族群的惩罚,甚至被驱逐出原来的族群。比如伊斯兰教不仅规定了宗教仪式,而且还对信徒生活的各个方面予以指导。伊斯兰教既是一种宗教信仰,也是一种社会法规和政治制度,它不仅为信徒们提供宗教戒律,而且为个人和公众生活提供规范[13]。所以,在分裂社会中个人不仅仅涉及权利,更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道德、生活、经济和政治上的责任。分裂社会中族群的存在对自由主义对个人的假设提出了巨大挑战,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忽视了个人所处的社会,它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的自由选择是其根本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在个人层次上,分裂社会下的个人、族群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与自由主义下的个人与国家关系就存在根本上的差别。
在分裂社会中,个人不仅不是自由的,而且也是不平等的。按照现代化的观点来看,分裂社会中的族群是传统的社会群体。通常,部分学者认为这种传统社会的族群是平均主义的,但是那些对非洲族群进行研究的学者通过研究仍然揭示出潜在的不平等模式[14]。分裂社会中的族群有着严格的等级结构,这种等级结构在社会、经济、政治地位上对族群中的个人进行了规范,而不同等级的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责任,这种不同的权利和责任使得个人是不平等的。而决定个人等级的因素又往往是某些先天因素,比如辈分、出身、地理位置等等。因此,在个人层面上,分裂社会中的个人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平等的,个人的行为强烈地受到外在族群内部的结构性力量所制约,这也构成了分裂社会中个人、族群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础。
第二,族群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分层结构。在个人层面上,族群对个人的行为形成强烈的影响。在族群层面上,族群根据其力量大小形成一种分层的结构。这种分层是由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的。在所有社会中,人们获得资源的数量并不相等。而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造成了社会的分层结构。通常而言,资源的分配有两种形式:交换与强制,而最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动用公共权力,合法地强制分配资源,因此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也就是社会分层结构中社会群体掌握政治权力的不平等。由于分裂社会中的族群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它也会参与分配社会资源,因此族群分层也就由此而产生。
国家内部的族群分层结构通常是一种多数—少数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数族群占据着国家内族群结构的支配地位,而少数族群则出于从属地位。在族群间权力结构下,制度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就具有严重的导向性。根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观点,制度以及控制制度的人决定了经济生活中的赢家与输家,也决定了谁因此成为现行秩序的维护者,而谁又将成为致力于推翻现状的激进分子[15]。也正因为如此,族群冲突也就产生了。
因此,在分裂社会中,不仅个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而且族群间也不平等。个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在族群内部的,由此而产生的个人间冲突需要族群来进行调节,在这个时候,族群起到了某种公权力的功能。而族群不平等是在国家范围之内的,族群冲突的解决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如果国家所掌握的合法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族群不平等而导致的冲突,那么结果要么是国家的分裂以重新划分族群与国家的范围,要么就是族群间无休止的非法暴力冲突。
第三,个人通过族群与国家发生联系。在自由主义理论中,个人是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的。虽然在同质社会中的政党也能起到利益综合的功能,但是在理论上,个人是可以直接向国家表达其利益需求的,同时它也拥有选择不同政党的自由。然而,在分裂社会中,族群成为了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中介,即个人利益表达是通过族群来综合,进而传递给国家的。这是因为:首先,由于分裂社会中的族群是一个封闭的群体,且族群内部的等级结构决定了在政治上只有族群的政治精英能够与外在的国家发生联系。其次,在实践中,分裂社会往往是一种封闭、落后的传统社会,那么诸如高识字率、经济发展、现代化的通讯、教育等等社会动员的条件就不能实现。这种尚未被动员起来的个人就是阿尔蒙德所称之的狭隘观念者,他们对国家政治过程的关系好无意识[16]。同时,在分裂社会中,由于国家能力有限,国家官僚机构并未完全进入到族群领地,而保留着传统族群对地方的治理。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来看,分裂社会中的族群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个必须经过的中介,而正是这个中介的存在使得分裂社会的政治制度和过程都与自由主义关于国家的相关理论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在分裂社会中,族群作为中介的功能主要是由族群精英通过政治庇护机制来实现的。由于族群内部个人间是不平等的,处于族群内等级结构顶端的族群精英掌握着族群与外在环境进行交换的权力,同时他们也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实现族群内部其他个人的利益需求,从而维护其作为族群精英的地位,因此族群精英具有与国家进行交换的可能,而且也具有进行这种交换的必要。政治庇护因此就出现了,庇护者运用自己的权力和资源为被庇护者提供安全和利益,被庇护者则支持庇护者政治精英的地位。印度农村的种姓制度就是这种庇护制度的典型代表,种姓精英作为庇护人在经济上为种姓内部的低等级个人提供生产资料和保护。作为交换,而被庇护人则需要为种姓精英提供所拥有的任何政治资源,包括按照精英的旨意去投票。在这种庇护—被庇护的关系基础之上,庇护人同政府和政党官员进行谈判,保证被庇护人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17]。
第四,国家是族群冲突的结果,并以族群代表的形式存在。在自由主义下,国家的产生是个人对权利的部分让渡,通过制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国家,而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分裂社会中,由于个人是族群中的个人,它对族群有着很强的依存度,同时族群作为一个强结构性力量影响着个人的行为,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族群成为建构国家的重要因素。
在分裂社会中,族群的存在大多都早于国家的存在。对内,这些族群按照自身的制度和习惯在族群内部行使一定的公共权力,维护族群本身的秩序,调解族群内部的利益关系。对外,族群面临着人口日益增长所带来的压力和族群在所属领地上所掌握的资源缺乏的矛盾,为此,作为族群的代表,族群精英与外在的环境进行交流,要么扩大领地、要么与别的族群进行交换。因此,从族群对内、对外的功能来讲,在没有高于族群的国家存在的时候,族群所拥有的权利是原生的,而不单单是个人所派生出来的,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社群主义的观点。
当族群之间利益发生冲突,和平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某些族群的利益需求的时候,族群冲突就产生了。解决冲突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战争,通过战争来迫使敌对族群接受自己的意志。由于族群间的经济、军事实力存在差异,不断的战争导致的结果就是少数族群臣服于多数族群,或者少数族群要么遭到驱赶、要么遭到杀戮。获得胜利之后,多数族群利用掌握的权力构建法律和制度,以实现稳定的、合法的和低成本的形式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国家性质的政治共同体便产生了。多数族群通过国家制定法律,进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规定族群里的个人以及族群的权利,至此族群就拥有了法律权利。总之,在分裂社会中,国家的产生是由于族群冲突和战争所导致的结果,政府的出现并不是因为社会契约,而是出于理性自利的结果[18]。获得胜利的族群利用权力构建起对其他族群的有序统治,要实现这种有序统治国家是必须的,国家也就出现了。
综上所述,国家是多数族群为合法地在其他族群基础上获得更多利益而构建出来的,一切涉及分配的经济和政治制度都会有利于掌握国家权力的多数族群。因此,从这个逻辑来讲,国家也就成为了族群的代表,特别是多数族群的代表。也正因为国家是族群的代表,所以族群就会为了国家权力而进行合法斗争和暴力冲突。
四、总结
存在于族群之中不平等的个人,在更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不平等的族群,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中介的族群,以及作为族群斗争结果而产生国家,构成了分裂社会中个人、族群和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这组关系与自由主义下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个人有着权威性影响的族群存在,这种区别的影响不仅仅局限在政治哲学领域,而且还会对国家的发展模式和政治制度产生影响。
从发展模式来看,族群的存在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西方发展主义的单一政治发展路径。这一路径认为经济发展能够促使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兴起、农民的动员,社会阶层发生变化,而这些社会转型进而导致更高程度的政治多元化和民主政治。就族群而言,一些社会学家也认为,族群也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消失。比如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就指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力量,多族群社会中族群性的重要性会逐渐降低[19]。发展主义的这种单一路径遭到批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忽略了非西方世界的具体社会结构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而采用西方环境下的政治发展指标来解释、评论甚至干预非西方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在分裂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所导致的社会结构变化并不是单纯地是个人在阶级、阶层的框架下进行的,它也可能是在有着强烈权威性影响力的族群内部所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族群的影响力是否会逐渐削弱、甚至消失,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定论,甚至还有人认为现代化激发了族群分离主义意识的增长[20]。而实践中,大量由于族群冲突而导致的政治不稳定甚至国家分裂的案例也并没有减少。因此,分裂社会的政治发展不能忽视族群的政治作用,它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完全是西方式的个人—国家关系基础上的发展模式,更有可能是西方的政治发展模式与分裂社会中的族群相结合的一种本土式的模式。
从政治制度来看,族群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制度。传统的、经典的民主制度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如英国的多数民主,它要求国家权力由多数人执掌,实现多数人的控制,即多数人的统治。在多数民主制度下,各种民主制机构的设置和政策的制定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据的,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少数人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在族群作用不明显、经济因素对社会集团划分起到决定作用的同质社会中,这种多数民主制度大体能够实现人民的统治。
但是当多数民主制度与分裂社会相结合的时候,这样的政治结果往往就会使得民主成为多数专政和国内纷争。因为在分裂社会中,多数族群通常永远是多数族群,而少数族群永远是少数族群,在多数民主制中,这些少数族群往往就被排斥在国家政权之外,少数族群要获得政权只能通过暴力斗争。比如北爱尔兰新教多数族群对国家权力的长期垄断,而导致了天主教少数族群的政治利益得不到实现和保护,进而导致由大规模的抗议活动演变成为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的内战。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在多数民主制度基础之上改良的协合民主(consociationaldemocracy)为调解这种族群冲突给了新的答案:尽可能多的人统治。
为了实现尽可能多的人统治,协合民主对政府构成、选举制度等多个环节进行制度安排,保证少数族群也能参与到国家政权之中,因此,协合民主是族群间分享型的民主制度。从制度上来看,协合民主实行政治权力的比例分配、比例代表制和社会集团的文化自主等。在一个分裂社会中,自由主义的多数民主模式是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少数派利益的。当那些分裂社会结构的国家开始实行民主、进行竞争性选举时,协合民主模式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尽可能地让更多的社会集团参与到政权之中来,实际上是用政治制度来补偿少数派的权利损失,通过调节社会分裂带来的消极后果来避免由社会分裂所带来的政治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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