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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见物”到“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初探

作者:吴 雄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次数: 1759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是一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系统改革。这项改革需要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现实挑战的基础上,抓住现实表象背后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视角入手,做到既见物见人。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发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多方协同,是当前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一种有效选择。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从见物见人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7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相关问题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也成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近年来,很多地方虽然保存了农村集体产权的基本特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消亡或名存实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化、功能弱化明显,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加剧,冲突风险不断加大,严重威胁到农业的基础地位,破坏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到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中央以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等为突破口,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使得各方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积极性大增,为探索和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机制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目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主体层面,学术界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化、功能弱化,大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亡或名存实亡[1][2]9[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等农村自治组织之间关系未能有效厘清,部分地区村委会完全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过多的非经济职能[4-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关系逐渐疏远,以包代管现象严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旁观者[3]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层面而言,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已成为学术界讨论其利益协调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不一样,不应该设置统一的认定标准,应该在户籍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相应标准[8]。还有学者认为,现行成员权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应该基于分配公平和生存保障的原则使得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法定化[9]。另有学者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登记系统,实现成员资格的可登记、可公式、可查询[10]

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法律保障问题也进行了不少的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是研究的核心。大家普遍认为,由于其法律地位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难以拓展自身的利益,其权利义务不对称[11]。进而,有学者指出,应该尽早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纠正其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主体[12]

总的来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多成果,但还有一定的局限,主要体现在: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利益矛盾的表象,相应的对策也集中于解决表面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对利益矛盾背后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问题研究较少;现有研究分析利益矛盾时,未能将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结合起来,往往从某一方面展开分析,结论不够全面;现有研究较多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来研究其利益协调问题,而较少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经济改革中去考量。总体上讲,现有研究做到了见物,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有一定的研究;而对见人,即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与客体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研究较少。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的《序言》中指出,为了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律,我们应该重视人的问题,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13]10。恩格斯也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4]320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的利益问题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也是各个阶层利益协调的根本问题。在分析利益问题时,我们既要看到现实利益矛盾,更要看到利益矛盾背后利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因素,既要做到“见物”,也要做到见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现利益协调,也需要从见物见人的方向转变。

为此,本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利益的基本理论来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矛盾,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背后的各利益主体、客体之间的复杂社会经济关系,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从现实挑战、可能性选择、机制保障等几个方面来探索符合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新思路、新逻辑,以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见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机制的现实挑战

正如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讨论的政治经济学所使用的方法那样,任何研究都应该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从表象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15]24。同样,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研究也应该从现实的挑战出发,掌握现实挑战,做到见物,才能更好地分析其背后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厘清利益关系,进而提出可能的利益协调选择方案。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方法,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现实挑战,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切入。

一是利益协调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群体化的特征,使得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有一定困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成而产生,并于20世纪60年代初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最终确立的,历经了合作社、人民公社、经济合作社、三权分置改革新时期等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特征:在合作社、人民公社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这一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相对明确、简单;而在经济合作社、三权分置改革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出现了明显变化,逐渐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地常住居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殊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租地业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这些利益主体是伴随着农村的系列改革和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这些利益主体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复群体化的特征:不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主体,还有外部的利益主体;不仅有利益个体,还有利益群体;不仅有长期存在的利益主体,也有阶段性存在的利益主体;不仅有地方政府利益主体,还有中央政府利益主体;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的新特征,使得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客体也呈现出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同样给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客体带来一定的困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客体是随着利益主体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客体主要是以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品的分配权等经济型利益,以生产的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等为代表的政治型利益,以及以公共供给品的供给权为代表的社会性、经济性利益等。这些利益客体在改革开放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比较固定,只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手段有一定变化。而在经济合作社、三权分置改革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客体则出现了明显变化:一是两权分置时期承包经营权作为重要的利益客体出现;二是当下三权分置时期承包权、经营权两种利益客体的出现;三是随着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产业化而出现的链条型、综合型的利益客体;四是当前我国精准扶贫战略下的特殊政策利益客体的出现;五是当前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农村生态利益的客体出现等。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这些利益客体,既呈现出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也具有因其不断变化而不易把握的特点。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呈现出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复杂化、激烈化的特征,从而给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这些困难都集中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上。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法人地位,难以拓展其更大的利益范围。我们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在新中国农业发展史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地位十分尴尬。一方面,社会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虚化、经济职能弱化现象广为诟病;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不具备法人地位,而无法深度参与经济活动,这一现象在发达地区尤为明显。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深入,部分地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量化、折股,尝试进行市场化运作;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法人地位,不是市场主体,不能有效参与市场活动,对外发展十分受限,难以拓展其利益范围。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既有功能定位,不足以满足现有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既有定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源开发、资产积累等四个方面的职能。这些职能一方面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存在着部分重合,过多地承担了非经济之职能;另一方面又没有把当下重要的精准扶贫功能纳入其中。当前我国精准扶贫政策体系中,贫困村退出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要有集体经济且村民集体经济收入人均6元以上(民族地区3元以上)。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既是责任更是机遇。在达成农村全面小康的目标、完成精准扶贫的相关指标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势必会成为国家政策利益的直接受惠者和倾斜对象。另外,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今天,全要素流动的城乡资源市场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优质资金、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资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一步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支撑。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功能定位已不能满足其转型需要。

再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治理机制难以为继。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的利益主体、新的需求的出现,靠政府指导、集体动员方式的治理机制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由于城乡要素市场逐渐健全,城乡之间各种要素开始合理流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部分城市要素向农村转移,这些要素的利益主体一定会要求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城市,他们要求带着农村权益进城。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治理机制难以有效运行。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农村尤其是城市近郊农村的集体资产实现了极大的增值,而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团队多数不具备现代化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容易造成集体资产的损失,也容易导致部分集体收入被截留、挪用,甚至出现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的情况。同时,特殊成员和部分非成员组织居民的出现,又直接冲击着原有的治理机制。在户籍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今天,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了大量的出嫁女、大学生、入伍军人等长期不生活在本组织的特殊成员,也出现了部分嫁入女、入赘男、打工者等长期实际生活在本地却不具备成员身份的群体,这些问题都挑战着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协调机制表现出综合化的特征,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协调变得极为复杂、极为困难。在合作社、人民公社阶段,因涉及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矛盾相对清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协调主要依靠政府强力的行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协调。但是,随着农村系列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主体、利益客体的利益矛盾变得愈加复杂,单一的手段难以有效地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行政等手段来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这种综合的协调手段不是哪一个主体单独可以完成的,首先必须基于国家的顶层设计,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落实农民的各项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分析,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是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联系的独立的人”[16]312-313。他们认为,生活在一定生产关系条件下的人,是通过各种利益关系来产生社会联系的。要弄清楚各种利益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因素,就要从见人开始。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问题,也需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思路,既要见物也要见人

三“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一种可能性选择

在理论层面,马克思认为,利益有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之分,个别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共同利益的实现是以个别利益实现为前提的。马克思特别指出: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17]196也就是说,要达到利益协调,实现共同利益,首先要兼顾各方的利益。这种兼顾不是哪一方能够完成的,必须多方协同,才能有效实现共同利益。

在实践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实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功能定位、治理机制以及其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关系尚未给出全局性、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背后的利益关系,没有实现见人,更没有提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实践方案。而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背后的利益关系,分析各利益主体的需要和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对起着关键作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深度改革,以实现见人,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基于此,我们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思路:多方协同。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利益主体在利益协调的过程中做到多方参与、各尽其能、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达成高效的资源整合,进而降低利益协调的成本,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效率的提高,达成多方满意的目标。这种多方协同的思路需要各利益主体站在更高的高度,以广(宽)阔的视野,既要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更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不是简单累加而是有机耦合。多方协同利益协调思路的构建,起于各方的个别利益的要求,止于各方共同利益需求的达成。从总体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了个体、集体、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主体的多方协同主要是实现个体、集体、国家协同。这种思路是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以保障各方权益、实现集体有效治理为目标,具体包含了其基本前提、基本目标、基本原则、核心内容。

首先,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基本前提是守住三条底线。无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怎么进行,其基本前提不能改,即方向不能走偏,必须要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能改变、坚持农村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民利益不能受损三条底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实践必须与这一前提相契合,不能突破;我国农村的任何改革,都必须着眼于农村的长远发展,维护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改革必须以不突破农村耕地红线为前提;我国涉及农民的任何改革都是以维护农民利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前提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改革必须以不损害农民利益为前提。

其次,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城乡资源的配置效率。多方协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改革,不仅要立足于农村,更要着眼于城乡统筹,着眼于城乡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在成员的资格认定上具有很高的排他性标准。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也被严格限制,这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有关。但在要素全域流动的今天,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要素的流动,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拓展自身利益的能力有限。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成员的利益,但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庞大的资源优势未能转化为经济优势,未能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再次,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差异性。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所具备的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各地区之间文化传统不同,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区域之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异巨大。因此,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差异性,是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叶兴庆也指出一般农区、城郊地区、城市化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侧重点应有不同[18]111。一般农区的现有“三资”增值空间相对较小,要调动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积极性,以农用地和农村住房确权、成员权认证为核心,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城郊地区由于其三资增值空间较大,应积极动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清产核资、折股到人等措施为核心,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城市化地区,应积极推动政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改革为核心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

第四,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集体、个体等多方利益统筹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核心内容就是多方协同、协同划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方利益关系。多方协同实现利益表达多方参与、利益保障多方共建、利益分配多方满意、利益补偿多方实现。利益协调,在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主要是国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的法人地位、优惠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的土地发展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精准扶贫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有更大的力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之间,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给予成员更多集体治理参与权。国家、集体、个体三者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充分保障各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关键是紧紧抓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个牛鼻子。当前中央积极稳妥推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系列改革,从顶层设计上回答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正确改革方向———发挥市场作用,发展集体经济;从制度规范上回答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法律政策底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从推进方法上回答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有序分类改革;从组织领导上回答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领导核心———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这些改革举措,从各个方向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保驾护航,目前需要的是多方发力、多方协同,将其落到实处。

总的来看,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思路从宏观上化解了三个层次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这是总体上的设计思路。这一思路要在实践中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即从见物见人的实践机制,以保证无论从纵向上还是横向上这一思路都能得以有效实现。

四、从“见物”到“见人”: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机制保

正如我们在上面分析的那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研究,首先要对现实挑战进行分析,即见物。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见人,即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多方协同思路。但是,要实现从见物见人,还需要相应的机制做保障。这种机制主要是个别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横向和纵向上都要实现有效协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分析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之间的关系时,深刻地指出了个别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16]536,促使各方采取共同体的方式来争取各自的利益,并实现共同利益;同时,马克思进一步阐释,为了保证这种共同体利益,需要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16]537。这种干涉和约束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利益协调的各种机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实践中,这种虚拟的共同体就是一种多方协同的协调机制。为此,要解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问题,需要由一整套利益协调机制进行保障。

一般来说,多方协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机制包含多方协同的利益表达机制、多方协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多方协同的利益调控机制、多方协同的利益补偿机制。

(一)建立多方协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表达机制

多方协同促进信息公开,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主体获取信息的门槛。信息获取是利益表达的前提,过去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决策时,经常出现少数人决策的情况。在国家层面,以往制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策的时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参与度不够,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刀切的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层面,其在决策过程中,也存在只有少数几个管理人员参与,很多成员知情权不大的情况。这些现象在客观上造成了利益矛盾首先从信息获取上产生,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政策偏颇、决策失误也随之发生。因此,多方协同构建信息公开的渠道,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都及时、规范地公开决策内容、决策过程,使得愿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利益主体都可以获得及时、完整、有效的信息。

多方协同增加信息通道,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主体表达诉求的渠道。在以往的案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比较简单,往往直接找本地政府或上访。这些方式会造成很大的利益表达障碍和很高的利益表达成本,且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建立组织化、规范化、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迫在眉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利益主体应该协同参与,建立由政府、组织、成员和其他利益主体参与的组织化渠道。这种渠道应该是高度组织化的,所有利益主体都参与其中,既是利益协调的主体,也是利益诉求的主体;这种渠道应该是高度规范化的,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都有固定的程序,都会得到回应;这种渠道更是常态化的,所有的决策都会最大限度地争取各方就其利益关切表达意见。

多方协同完善信息反馈,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表达的反馈路径。只有利益表达,没有利益反馈,不是完整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反馈,以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以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反馈多是零散的、碎片化的,缺乏规范高效的反馈路径。这种情况在过去造成了利益表达者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其利益表达无效,进而不再表达,或者采取过激的方式表达,引发诸多矛盾。因此,政府、组织、成员和其他利益主体应多方协同建立高效、完善的利益表达反馈路径,切实回应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表达有渠道、反馈有回音、利益得保护的目标。

(二)建立多方协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机制

多方协同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实现集体利益的拓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应该是实践探索与于法有据上把握好平衡。中央的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各地探索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由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再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参与市场活动。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各种探索,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这种法人地位的特殊性在于,既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普通法人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又给予其免税或极高税收优惠。这将打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因获得法人地位而增加税负的疑虑。这种特殊法人无疑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拓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多方协同明确可分配利益的范围。在已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中,很多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不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实际情况,也不清楚有哪些利益可以分配。这种情况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客观上给少数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滋生创造了条件,在无形中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化、功能弱化的问题。因此,首先要进行农用地和农民住房财产的确权工作,再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给各利益主体一份明白账,让各方都清楚本组织家底,使得各项决策更加透明。

多方协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配的原则。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各项改革推向纵深,一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现了快速增值,各种收益快速增加。但是,如何分配变成了巨大难题,稍有不慎,其发展成果就会因为分配不合理而受到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利益主体应秉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要保证效率,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机制,充分考虑各种要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中的贡献,实现收益与贡献相匹配;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平,要充分考虑各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文化传统以及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特殊利益主体的公平性需求,实现分配公平。

多方协同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分配方式。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人们在追求个体利益时,不应当将共同利益视为异己的利益存在[16]537。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对某些个体利益进行适当的干涉和约束,可以达到实现满足各方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目标。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实践中也需要进行干涉和约束”。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既要考虑各方的当前利益,也要考虑长远利益;既要考虑个体利益,也要考虑整体利益。在充分尊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政策的情况下,各方应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他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结合起来,采取动态平衡的利益分配方式。这种方式使所有的利益分配做到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组织利益变化而变化。

(三)建立多方协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控机制

多方协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法律调控机制。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利益主体应该协同合作,就各方的利益需要、利益发展和利益保障进行充分沟通。多方协同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总体机制进行固定,其实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自治的边界进行界定。让每一个利益主体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明确哪些问题是可以沟通手段解决,哪些问题可以寻求法律上的依据,哪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让依法治国战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中切实得到贯彻。

多方协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经济调控机制。各方在立足于法律调控的基础上,应多方协同,充分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手段,保障和发展各方的利益。通过经济手段适当约束各方的个体利益、短期利益,照顾部分特殊个体的利益,科学引导各方保障其总体利益、长远利益,用经济手段实现对各方利益的调控。

多方协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政调控机制。行政调控机制归根结底是规范和服务。规范就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过程中,运用行政手段对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比如,在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各方应运用行政手段协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着权益进城和新型经营主体租用农地等行为。同时,各方还应该运用行政手段对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住房财产权进行确权办证,建立规范的流转交易市场,监督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利益等。服务就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过程中,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延伸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去。比如,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其劳动素质和法律素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平台,减少各利益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四)多方协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补偿机制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总会存在部分农民权益缺失,即按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应享而事实上未享的权益”[19]。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农村的任何改革都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机制构建时要充分考虑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这种补偿机制总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人人有保障;二是建立完整有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弱势有兜底;三是建立健全普惠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实现发展成果人人共享。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实际情况,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利益的基本理论,我们在分析和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问题时,既要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挑战,也要看到其背后纷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从见物见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协调各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之间的复杂社会经济关系,从而提出符合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新思路———多方协同。这种思路以三条底线为前提,以实现城乡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以公平效率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统筹多方利益为核心内容。这种思路还需要相应的利益表达、利益分配、利益调控、利益保障机制作为机制保障,最终使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展,为农村的全面小康目标实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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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3):24-35.

[11]崔建中,宋旭超,刘家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模式构建研究[J].农村经济,2013,(5):22-26.

[12]杜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辨析[J].生态经济,2011,(3):107-111.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8]叶兴庆.农村集体产权权利分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19]高林远.农村集体所有制视角下农民权益缺失原因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0-47.

注 释

1)1201311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_2528179.htm

2)22017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7-02/06/c_136034392.htm

3)3201710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

4)4)如嫁入女、入赘男、居住在本组织的打工者等。

5)5)户籍已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长期不实际生活在本集体的原集体成员,如大学生、入伍军人、出嫁女等,本文将这些特殊群体称为特殊成员。

6)6)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普遍增值较快,参与市场活动意愿强烈,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缺失制约了这一进程。为了摆脱困境,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等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7)7201612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1634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