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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一个文献综述

作者:杨 蔚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当代经济》2017年第23期  发布时间:2017-12-21  浏览次数: 5120

摘 要目前学术界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地位、合作社参与路径、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以及合作社参与的制约因素等方面。综述现有研究取得丰富的成果,并对之后的研究方向提出一点展望。

关键词】合作社;乡村治理;文献综述


亨廷顿认为农村在现代化政治中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1]。而我国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缺位、基层政权信任流失、乡村集体经济衰弱、“空心村”现象[2]等农村问题的出现,让乡村发展陷入困境,关于如何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改善乡村环境的话题在学界引起热烈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功能[3]的优点进入学者的视野,被认为是解决乡村困境的一剂“良药”,以期能有起死回生之效果。在学术界,学者对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

1、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问题

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何种地位?国家税费体制改革之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加重农民的负担之源,解决了国家政治合法性困境,改变了政治的逻辑,但是忽视了乡村的治理逻辑,即忽视了乡村社会对治理的需求[4]。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既削减了基层组织收入来源,降低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又削弱了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减少了基层干部可动员的力量,基层政府采取“不出事”原则[5]和“选择性治理”[6]方式,导致形成与农民关系松散的“悬浮型政权”[7],村庄内部的治理主体出现缺位。

政府及集体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8],而面对乡村社会内部的职业分化、需求分化、利益分化的实际[9],传统型的治理主体无力提供差异化的公共服务和应对现代化的服务需求,乡村治理主体需要多元化。合作社自身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又具有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基于这一视角,构成了合作社作为一个新的治理主体嵌入村庄治理结构当中的合法性基础[10][11][12],填补村庄内部治理主体缺位的情况。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增的利益主体重构村社治理结构,形成“多主体协同”治理,而在此过程中,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之间能否重构基层社会秩序,则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定位。

2、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的关系问题

合作社与乡村中原有治理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乡村原有治理主体包括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民间自治组织以及村社精英、村民等,但目前,作为领导核心的村党支部和作为村民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委员是农村体制内的最主要的两种组织形式[13]。基于目前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实际,以及村党委和村委会代表的是与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合作社相对立的“公权力”的象征,在研究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的关系方面,学者们习惯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合称为“村两委”。理清合作社与原有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要分清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

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生的利益主体,与传统主体之间不可避免的在村庄资源分配上产生冲突。根据二者之间互动模式,可分为三类,即合作社互补关系、竞争性替代关系和冲突性对立关系[14]。从争夺经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合作社被界定为是权力拓展型参与者,村两委为权力垄断型参与者,双方的关系调整必然要经过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15]。从机构设立的角度来区分,可分为紧密型和分立型两种模式,紧密型模式指的是合作社与村委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立型模式则是指合作社与村委会两套机构分开设立[16]。

而潘劲认为当前村社关系的划分过于简单,没能充分反映当下中国丰富多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他将合作社类型细化分为村干部领办合作社、非村干部领办合作社、跨区域合作社、建立党组织的合作社四类,并从这四类合作社出发,分别分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17]。

二、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划分决定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不同路径。结合学者们的研究和实践情况,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和程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村社合一型

村委会与合作社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村委会干部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实现合作社与村两委领导者职能重叠,达到经济发展与社会服务供给同步,可以降低农村社区综合治理成本,提高乡村治理成效。

2、“有限主导型”

合作社借助于“利益诱导”机制,使之成为村庄治理的一个“整合主体”;并与村两委进行“相当的联合”,村庄自治行政及社区事务管理仍由村干部及村委会掌握,合作社组织在村域经济领域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且处在由“一般参与者”向治理中的“主角”角色演化进程中[18]。这与贾大猛和张正河所提出的合作社对体制内组织模式的初级替代(政治、文化方面)的观点相似。

3、村社分离型

合作社与村委会二者相互独立,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则主要体现在对村公益建设的参与。合作社为确保自身的顺利发展,采取分割或出让部分利益并与村两委村庄治理目的保持一致的策略,来换取两委乃至基层政府的支持和部分权利的让渡。但这种参与方式客观上增强了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合法性和民意基础[14]。

三、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社会处于快速的“解构—重组”之中,产生普遍的秩序失范行为[19],合作社的产生主要是出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经济目的,但成员共同利益和关系格局的形成促使内部整合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合作社通过与村两委及基层政府、本村非社员村民和外村村民之间的博弈、互动进行外部整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村庄整合的功能[14]。在整合村庄秩序之外,学者们认为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农业和农村管理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培育农民现代性方面,合作社作为一种旨在向农民灌输现代理念的合作组织,往往被视为一所促成农民现代性的学校。合作社能够通过各种教育培训、职业锻炼、民主参与等方式,提高农民在知识素养、职业技能、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而其在社员人际关系处理上所强调的“平等互助”原则,更能帮助农民形成一种“合作互惠”的处事方式。其次,在提升农业现代性方面,合作社能够通过保证农产品市场进入、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收益等方式推进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促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构建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20]。最后,改善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合作社是村民自治的一种示范[13],合作社的治理原则就是民主控制。一方面,合作社的民主参与文化使村民更好的理解民主和参与理念,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合作社的产生促使村两委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发生转变,村两委领办或合作社领班人被选举为村两委,能将合作社的服务成员的治理理念运用到乡村治理中。有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社成为影响村委会选举和乡村政治格局的重要新兴力量[21]。

四、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制约因素

纵观学界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地位、路径和影响的研究,合作社被当做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当中,以期起到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改善农村社会治理[22]的积极作用。但学界对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也存在着一些质疑的声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的地位受村两委的限制。虽然村两委权威不断下降、职能不断虚化,但仍在村庄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14]。而传统行政文化对社会组织一直抱有四种态度:一是轻视和蔑视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无足轻重;二是不信任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不正式、不可靠;三是害怕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的强大会脱离政府的监管,导致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下降;四是敌视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总是跟政府不合作,甚至跟政府唱对台戏,必须坚决予以遏制。行政文化的存在阻碍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关系的核心在于构建起一套有效的民主协商机制,但权力垄断型参与者目前仍是强势一方,一旦权力拓展型参与者危及其利益或权威地位,权力垄断者就会干预、搅和合作社的发展[15],目前民主协商机制的建构处于理想状态。

第二,合作社发展的囚徒困境。合作社作为经济类组织,自身发展面临社员无法合作甚至破坏合作的行为。合作需要成本,只有当合作社创造的价值大于合作所需的成本时,合作的行为才会发生,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搭便车的情况。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农民拥有退出权[23]。当经济类的合作社不能限制成员的退出权时,想长期合作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合作社能一直拥有很好的收益;二是村庄内部有很强的道德、舆论和价值系统。事实上,受相关的结构性制约,前者很难得到保证;后者在大多的地方也不具备。

第三,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RNRIFD)20世纪70年代初的一份研究报告,通过对40多个国家的案例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合作社几乎没有给该地区比较穷苦的农民和居民带来任何利益……在这些地区,主要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利用了合作社的服务及设施”。因为合作社成员之间在年龄、受教育程度、资源禀赋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很难在合作社内协调各方的利益[24]。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泛化”和“异化”现象,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只是挂牌合作社,没有实质运营[25]。由公司和大户主导的合作社几乎攫取了全部“政策性收益”,这类合作社吸收村民只是为了登记注册,社员演化成一个单纯的数字,学界所期望的增强农民的收入、提高村民民主参与能力、提高农业整体素质等积极影响并不会出现。

五、结论与展望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学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呈现井喷之势,但把合作社与乡村治理相结合的研究方兴未艾。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学者们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地位、路径、影响及制约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可行性与实践操作性。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仍然存在着许多值得思考与研究的问题,鉴于我国乡村事务与乡村情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对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乡村”内部情况需要仔细考量。还有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是参与乡村治理的哪些层面,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如何分工、协商合作等问题,都有着继续研究与探讨的意义与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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