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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善治视角下精准扶贫的政治效应与路径选择

作者:徐 琳 樊友凯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 4216

摘 要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在消除乡村贫困现象的同时,对乡村治理前景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政治效应不容忽视。扶贫实践中多元主体的参与和乡村社会内生力量的激活有利于改善乡村社会治理力量不足的困境,转变乡村社会中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和“暴力化”治理方式,扩充乡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并改善干群关系。为此,精准扶贫具有促进乡村善治的巨大潜能和作用,但精准扶贫政策如果把握不当、实施不力,也可能对乡村治理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因政策把握偏差带来的扶贫资源“分配不公”可能诱发乡村冲突,因扶贫资源的靶向偏离引发民众对基层政府的某些不信任,因扶贫中的过度行政干预挤压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等,这些都是精准扶贫工作中应该注意避免的。必须进一步优化扶贫资源的分配机制,健全扶贫监督考核机制,完善扶贫立法,才能实现精准脱贫与乡村善治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精准扶贫;乡村治理;政治效应


自党中央提出精准扶贫政策以来,学界对这一政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论,主要围绕着精准扶贫遭遇的困境和应对策略,以及如何提高精准扶贫的经济效益等问题,做出了不少研究成果。作为继取消农业税之后的一项重大涉农政策,精准扶贫要求国家力量进入乡村社会且坚持群众主体原则,以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这一政策不同于乡村社会以往的治理政策,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思路和影响。精准扶贫正在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的政治效应是重大和深远的,但学术界对这一视角的研究给予的关注还远远不足。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研究者警惕到精准扶贫背景下扶贫资源的密集下沉将对乡村治理构成挑战,[1]而关于精准扶贫对乡村治理构成的潜在益处和真实影响则缺乏充分的揭示。此外,如何以精准扶贫为契机有效促进乡村善治,推进乡村的现代化,也亟需学术界进行理论探讨。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乡村善治视角探讨精准扶贫的政治效应,一方面探讨精准扶贫对乡村治理构成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探讨精准扶贫实践中潜藏的治理隐患和治理危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兼能实现扶贫目标与发挥精准扶贫积极政治效应、避免其消极影响的路径选择。

一、精准扶贫政策对于乡村治理的积极效应

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的核心理念就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主体之间的多维互动合作,在共识的基础上建立权威,实现社会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3]显然,善治的原则包括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协商的治理方式、上下互动的治理机制、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政治权威的自觉认同。实现善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具体表述。

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即指在乡村中的善治,其目标在于乡村公共利益的实现,推进乡村的现代化转型。根据善治原则,首先,乡村治理主体不能再局限于基层政府或村两委,还应包括其他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即由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乡村事务的治理。其次,乡村善治还需要现代化的治理方式,为实现乡村公共利益,在法治、民主原则下,不同治理主体要通过协商、合作方式处理乡村公共事务,上下各方进行多维良性互动,从而求得良好的综合治理效果。再次,乡村能否实现“善治”还取决于乡村社会是否具备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治理环境,例如,和谐稳定的秩序、普遍的信任关系等。精准扶贫政策既是党中央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政策创新和政策举措,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它要求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发力的大扶贫格局和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激发内生动力的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为构建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引导乡村治理方式的现代化,优化乡村治理环境,激发乡村治理的潜在能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促进乡村善治提供了重要契机和政策条件。

(一)促进治理主体多元化,激发治理内生动力

税费改革以后,乡镇一级政府不再渗透到乡村社会中征收农业税的同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沟通也相应减弱,乡镇政府日益从乡村社会退出,成为一级悬浮性政权。[4]而农业税的取消使得村级组织不再能够从村庄内获取资源,其行政资源均来自国家,村级组织对乡村公共利益的关心程度锐减。[5]因此,在我国农村,随着乡镇政权的“退出”和村级组织的“退场”,“村庄自治”实际上往往表现为“能人治村”。这里的能人既包括体制内的精英,也包括体制外精英。村庄内的事务主要由“能人”决定,普通村民演变成“失语者”,即相当程度上实际丧失了对村庄事务的话语权;加之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中国乡村“打工经济”成为趋势,乡村内青壮劳动力纷纷向外流失,乡村人口结构“空心化”程度日益加重,造成乡村社会中的治理力量日益弱化,在部分村庄,“能人”甚至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因缺乏其他主体参与和监督乡村公共事务,“能人”积极利用自身的权力、权威、关系网络等各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侵蚀公共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简言之,税费改革后的乡村中国家政权力量客观弱化、内生治理主体单一且力量不足,造成近年来乡村现代化治理进展缓慢,甚至有所偏离善治目标的现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战略举措,它是深化改革时期乡村改革的重大政策创新。这一创新政策要求基层政府直接参与到扶贫事业中来,从而为乡镇政府改变自身在乡村社会中的悬浮地位提供了机会,并为乡村社会注入了外来权威性治理力量。扶贫资源的大量下沉增加了大量村务工作,需要包括村民、村委会、乡村民间组织如合作社等在内的多元乡村力量的广泛参与,为激活乡村社会内生性治理力量创造了机会。具体而言,一是由于扶贫资源涉及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会极大程度地激发村民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使之成为乡村治理的积极主体之一。二是由于扶贫工作的要求,村委会的功能得以扩展,有利于扭转村民自治逐渐衰落的颓势。三是由于扶贫工作艰巨复杂,涉及利益广泛,难以面对分散的个人,需要乡村中有组织的力量参与,从而为乡村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良机。总之,精准扶贫可以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既有利于改变乡村“能人治村”的治理格局,缓解乡村治理力量不足和治理主体单一化以及单一化连带的治理主体异化等困境;也有利于激发乡村的内生力量参与治理,为乡村“善治”的实现提供治理资源。概言之,精准扶贫促进了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对于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具有积极效应。

(二)促进治理方式现代化,提升治理效率

当下乡村治理的一般方式是这样:首先,作为实际治理主体的乡镇政府,“悬浮”在乡村之上并不直接参与乡村日常事务管理,为了应付上级考核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委会下发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村委会作为为乡镇政府命令的执行者,被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治理机制是从乡镇政府到村委会再到村民的自上而下的方向和单一行政命令的方式。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上下多维互动合作更是无法实现,这无疑影响治理效率。其次,自农业税取消以后,大多数的农村公共产品被纳入公共财政体制,公共服务供给遵循自上而下的决策逻辑,决策过程欠缺乡村社会广大民众的有效参与,乡村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存在动力不足和供给错位现象,致使公共产品和服务效果难以到位,乡村治理难以真正实现“善治”的目标。再次,由于如前文所述,乡镇政府呈现“悬浮”状态,很多乡村实际是靠“能人治村”的治理方式。而这里的“能人”往往是乡村中所谓的“狠人”,有些甚至具有地方黑恶势力背景,靠暴力获取了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这种所谓“能人治村”,在治理方式上也就体现为“暴力治村”。这使得一些地方的乡村治理日益陷入灰、黑治理,正义、道德、法律等规范性力量遭到不同程度的消解,乡村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阻碍。总之,由于过去较长时间以来乡村治理方式和手段单一,在国家取消农业税等政策出台后,乡村治理方式没有及时调整,没有相关配套政策跟进,使得被政府作为制度创新和政治改革的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率不高,没有彰显预期效果。

精准扶贫政策的出台,为乡村治理方式现代化提供了好的契机。首先,精准扶贫强调发扬贫困人口的自主性,提升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各主体共同参与、各方协商共治是精准扶贫政策内含的贫困治理方式。引导乡村各种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工作,有利于推动乡政与村治的有效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乡镇政府“行政治村”的习惯,提高乡村治理效率。其次,精准扶贫要求根据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实际需要实施精准帮扶,并且要求上下互动,积极听取村民的声音,也即是要求建立以村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为重塑乡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决策模式、建立遵循自下而上决策逻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提供了契机,有利于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再次,精准扶贫要求政府力量深入地介入乡村治理,引导乡村治理的方向,从而可以有效压制乡村社会中不正当的治理行为,强化乡村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彰显法治权威,促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总之,精准扶贫有利于及时扭转部分地区的“行政治村”“暴力治村”现象,重塑乡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促进乡村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有力推动乡村治理方式的现代化。

(三)优化治理环境,保证治理效能

经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乡村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社会内的经济分化程度日益加深,乡村内基于血缘、地缘、伦理、人情等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帮扶网络受到了市场经济的严重冲击,乡村社会的“原子化”程度日趋严重。概言之,乡村社会内的社会资本存量处于不断流失的状态。劳动力的转移导致乡村人口“空心化”并带来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社会治安恶化等社会问题。近年来,强制拆迁、征地补偿不公正、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基层干部与普通民众的冲突有所加剧,乡村社会基层干群关系也较以前有所紧张。具有这些如不和谐的人际关系、激增的社会问题、紧张的干群关系等“噪声”的乡村治理环境,无疑增加了乡村治理工作的难度,也阻碍了乡村社会合作共治局面的形成,限制了乡村治理效能。

精准扶贫政策有利于乡村治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首先,精准扶贫政策旨在通过精准帮扶有效消除贫困、缩小乡村内的贫富差距,有利于村民间理性、平等的交往进而促进乡村人际关系的和谐。诸如合作社等扶贫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能增强村庄内的凝聚力,强化村庄内人际关系网络,有效扩充乡村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其次,产业扶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参与,它通过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创业,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人口“空心化”难题,进而缓解乡村社会中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社会治安恶化等社会难题。最后,基层政府直接参与扶贫使得村民与基层政府之间互动的频率增多、距离拉近,有利于增强乡村社会对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扩展基层政府的民意基础,强化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以上这些都有利于乡村治理环境的优化,促进乡村社会的合作共治,减少乡村治理的事务量,保证治理效能。

综上所述,精准扶贫政策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巨大的积极的政治效应。精准扶贫政策构建的多元合作扶贫模式有助于克服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单一化的困境,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精准扶贫政策激发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庄的自主性能够一定程度地扭转乡村治理的行政化趋势,政府强行介入乡村社会能消除乡村治理中的暴力化现象,并重塑乡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促进乡村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提升治理效率;精准扶贫政策对乡村治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有利于培育和充实乡村社会资本,促进乡村社会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保证乡村治理的效能。

二、精准扶贫实践给乡村治理带来现实挑战

前文所述精准扶贫政策固然可以为乡村治理带来诸多积极政治效应,但精准扶贫实践中的执行不当也会给乡村治理带来一些消极影响,需要我们反思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最大限度地发挥精准扶贫之于乡村治理的积极效应,避免其消极影响。

(一)扶贫资源若“分配不公”,可能诱发乡村冲突

扶贫资源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竞争性项目的发放与贫困户的确认。在扶贫项目中,除了所有贫困村庄都能分配到的普惠性扶贫项目以外,还有一些竞争性扶贫项目需要村庄进行申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是那些与上级关系密切或是上级领导定点抓包的村庄容易申报成功。在村民们看来,获取这些项目是“要上面有人”。这样一来,非正式人际关系在扶贫竞争性项目分配上的作用就使得一些村民容易形成对基层政府的“不公平公正”的政治认知。这种认知一旦形成,若再碰上一个微小的导火索,便会刺激民众非理性的集体抗议和越级上访等行为,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给乡村和谐、稳定的秩序带来挑战,破坏乡村治理环境。

目前在现有的扶贫管理体制下,扶贫名额是经过统计推断然后逐级分解到贫困村,扶贫指标实施规模控制,并实现动态管理,一旦贫困户脱离贫困线标准即从扶贫系统中剔除。在具体贫困户的确认过程中,一般采取基层民主评议的方法。[6]部分贫困人口易于识别,但是部分贫困人口处于“临界贫困”状态,其收入水平位于贫困标准线附近,难以有效识别,这就使得部分确实贫困的人员可能未被纳入帮扶对象,而某些被纳入其中的贫困户可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贫困户,从而形成识别偏离,造成基层民主评议结果的权威受到质疑,并引致未被纳入帮扶对象的贫困人员为争取扶贫名额而“争贫”“闹贫”。

不过识别偏离只是诱致“争贫”“闹贫”发生的部分原因,“争贫”“闹贫”还有观念的原因。在精准扶贫背景下,扶贫名额意味着较为丰厚的帮扶资源,由于过去长期以来乡村治理没有贯彻精细原则,没有精准扶贫的观念,人们习惯于平均主义,习惯“等、要、靠”。因此,在新的精准扶贫政策下,“争贫”“闹贫”行为频频发生,给乡村社会带来了众多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引发村民之间的冲突,造成村庄内人际关系紧张,对乡村和谐、稳定的秩序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对村两委的权威、基层评议的合法性及乡镇政权的权威形成冲击。在刚性维稳压力下,村委及乡镇政府对“争贫”“闹贫”行为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通过增加扶贫资源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缓解扶贫进程中的冲突,这种做法虽然暂时可以平息纷争,但在客观上却会强化村民的“行动”动机,促使“争贫”“闹贫”行为的扩散,使得扶贫资源变异成维稳资源,扶贫工作让位于维稳工作。这样一来,不但背离了扶贫政策的初衷,而且增加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与乡村善治的理念相悖。因此,精准扶贫政策如果仅仅只是流于表面上和物质上的帮扶,而不能从观念上帮助贫困人口树立自立、自主、自强意识,消除其等、要、靠和平均主义等消极思想,那么它不仅不能起到真正的扶贫作用,反而会给乡村的现代化治理带来消极影响。

(二)扶贫资源若发生靶向偏离,会引发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

所谓扶贫资源发生靶向偏离是指扶贫资源偏离真正的目标客体,造成扶贫偏离甚至背离政策预期目的。其表现之一是扶贫项目难以真正惠及到贫困人口。一些到户扶贫项目需要一定的配套资金,而真正的贫困人口往往没有能力负担配套资金,譬如,房屋整体搬迁中就出现“搬富不搬穷”的现象,即有些贫困户因为没有能力负担配套资金而不能享受搬迁的优惠政策;产业扶贫也面临贫困人口难以有效参与的难题,贫困人口一方面在社会资本、技术、物质基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另一方面迫于严峻的生计压力也难以参与到需要一定周期的产业扶贫项目中去。而为了实现扶贫项目的有效落地,基层政府也倾向于将其分配给乡村社会内相对经济基础比较好、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农户,这就使得扶贫资源可能发生靶向偏离,使本应惠及真正贫困人口的扶贫资源在实际落地中实际上惠及的并非贫困人口,不但没能有效利用扶贫资源,而且容易引发贫困人员对基层政府“扶贫作为”的不信任。

扶贫资源发生靶向偏离的表现之二是“精英”俘获扶贫资源。限于乡村社会治理力量的不足,村干部成为承接国家自上而下转移财政与项目资源的中间载体,具有了比普通村民大得多的获取政府扶贫资源的机会和权力。在经济人动机的驱使下,乡村中的政治精英即村干部利用职权俘获扶贫资源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村干部通过封锁信息私自分享扶贫资源或者利用职权向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分配扶贫资源,譬如在评定低保户中出现了所谓“人情保”“关系保”“亲戚保”等。[7]这种现象的屡次发生让普通村民得出村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是上级政府缺乏监督与制约甚至是两者合谋的政治认知,从而引发普通村民对基层政权的不信任,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增加乡村现代化治理的难度。

扶贫资源发生靶向偏移的表现之三是某些地方的基层政府热衷于打造扶贫“面子工程”,扶贫资源的目标校准程度不高,造成扶贫偏离政策预想。在GDP锦标赛的政绩逻辑下,地方政府的“政绩诉求”直接催生了扶贫工作短期性现象的发生,加上为了顺利通过扶贫检查、考核,各级官员倾向于将有限的扶贫资源用于那些见效快、短期内看得见、摸得着的项目,比如“很多地方热衷于为贫困户修房或改建房屋,其实有不少贫困户更关心的是创收活动”[8],但这些短期行为并不能实现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目标。在许多村民看来,乡镇政府的行为仅仅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非真正帮助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这种“唯上不唯下”的行为无疑会加深普通村民对基层政权的隔膜和疏离,而普通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恰是乡村现代化治理必须谋求的社会心理。

(三)政府若过度干预扶贫过程,可能会挤压乡村自主性

在精准扶贫进程中,扶贫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上级政府组成的扶贫工作队和村庄内的民间组织如合作社、贫困户等,各自的角色、作用、权利、义务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精准扶贫政策出台之前,扶贫工作队的角色定位是给乡村争取资源,但是在精准扶贫背景下,扶贫工作队的作用实际扩展到扶贫的具体环节当中,其所处的行政级别决定了其在扶贫工作中的权威性。在扶贫的考核压力下,扶贫工作队行政干预过度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干预乡村内部公共事务、替代村委评定贫困人口等,[9]村委、贫困人口、合作社、贫困户等扶贫主体陷入被动执行的客体地位,村庄内生性力量蜕变成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协助性力量。

乡村社会内生力量在扶贫决策中话语权的缺失,一方面束缚了贫困人口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导致精准帮扶举措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不足;另一个方面挤压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阻碍了村庄内公共精神和自主性组织力量的发育和成长。当扶贫工作队取代村委的工作和实际地位时,村委的自治功能进一步萎缩,村委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也被削弱。按照乡村自治的要求,政府行政力量应该逐渐从乡村社会撤离,代之以乡村自治力量的勃兴,逐渐达致乡村自治,完成乡村的现代转型。而目前则是政府行政力量几乎包办一切,乡村社会对政府的依赖加重,自治力量越来越萎缩,政府对扶贫工作的行政干预过度无疑对乡村治理带来消极影响。此外,“大包大揽”也给基层政府带来了繁重的工作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并增加了基层政府的外在风险,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将首先归咎于基层政府,严重时会影响到基层政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把握不当会给乡村现代化治理造成消极影响。对扶贫资源的争夺造成了乡村社会内部人际关系的恶化,乡村社会内部多元治理力量的发育与合作将更为困难;扶贫资源的靶向偏移容易引发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增加基层政府的治理成本,阻碍乡村社会与基层政府的良性互动、合作;扶贫中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乡村自主性受到削弱,阻碍乡村公民精神的发育,缺乏公民社会基础的乡村是难以实现善治的。

三、实现精准扶贫政策目标与乡村善治的路径选择

精准扶贫这一创新政策对乡村治理的政治效应是双重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精准扶贫管理体制,以充分发挥精准扶贫对于乡村治理的积极效应,消除扶贫实践中的异化行为给乡村治理带来的消极风险,才能在实现精准扶贫政策目标的同时促进乡村善治的早日实现。

(一)优化扶贫资源的分配机制,保证分配正义

首先,优化扶贫项目的设计,合理设置竞争性扶贫项目和普惠性扶贫项目的比例,消除竞争性项目造成的“分配不公”,既致力于“授人以渔”,注重提高贫困人口的劳动能力,又坚持社会“兜底”,注重扶贫资源的均衡分布,保证最弱人群的基本生存。减少扶贫配套项目,降低配套要求以保证贫困人口平等参与扶贫项目,防止“帮富不帮穷”现象的发生。其次,完善精准识别和贫困退出程序、增加贫困测量维度、改善贫困户的基层民主评议程序以进一步提高贫困识别的精准度。贫困户的“剔除”需建立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基础上,从而有效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并消除“邻界贫困”造成的识别干扰。最后,创新扶贫资源的分配流程。目前基层精准扶贫已有一些好的做法,效果良好。例如,有些地区采取奖励脱贫人口的形式发放帮扶资金,从而鼓励贫困人口积极脱贫、激发其内生动力,有效防止了精准扶贫演变成“制度性养懒”,今后还要大力提倡扶贫机制、流程、方法的创新。总之,要充分发挥精准扶贫的积极效应,避免因扶贫资源分配不公而造成村民之间、乡村之间的冲突,保证精准扶贫体现社会正义。

(二)健全扶贫监督考核机制,保障扶贫资源的正确靶向

首先,健全扶贫考核机制,增加扶贫考核的可持续维度。扶贫项目考核不仅要注重项目的落实情况,还要关注扶贫项目的运作成效及长期效果,进而有效约束政府的短期扶贫行为。其次,强化对基层政府扶贫行为的监督,尤其是扶贫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加大扶贫信息的公开范围。现阶段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并录入全国性扶贫信息监测系统提升了中央的监管能力,可以进一步扩大扶贫信息系统囊括的信息范围,如扶贫决策、实施、验收等信息,增强上级政府的扶贫监管能力,有效制约基层政府异化扶贫资源用途的不当行为。最后,强化对村两委扶贫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扩大村务公开范围,杜绝扶贫资源在下沉过程中发生的精英俘获现象,严力查处扶贫腐败行为,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于帮助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只有扶贫资源不偏离正确靶向,才能最大限度达到扶贫效果,同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进乡村善治。

(三)完善扶贫立法,保护乡村社会在扶贫中的自主性

要加快扶贫的相关立法,合理定位政府、村委、民间组织、贫困户等各类其他扶贫主体的合法地位,为构建政府主导、各群体积极参与的综合性扶贫格局提供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推动扶贫大格局的有序构建,并为科学考核政府的扶贫功绩和有效监督政府不当行为提供依据和标准,确保乡村社会在扶贫进程中的自主性不受侵蚀。在扶贫功能定位上,政府的主要功能应该是制订目标、整合资源、工具创新、监管监督等,村委负责贫困人口的认定、扶贫项目的统筹和实施,乡村社会的民间组织如合作社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贫困户积极参与。要以法律来保障各群体在扶贫工作中的权益,以提高扶贫的效率。乡村社会的自主性是脱贫致富的关键,政府要逐渐变直接“划桨”为“掌舵”,唯有激活和增强乡村社会的自主性才能建立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促进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实现乡村善治。

四、结语

精准扶贫政策旨在消除我国广大农村中贫困现象,是十八大以来党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政策创新,是实现我国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精准扶贫对于实现乡村善治有着基础作用和积极效应,它是在当前乡村治理尚存诸多难题且政策资源和人财物资源都不足的情形下进行的,因此它的践行存在诸多困难,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在所难免,而这些消极影响又反过来给乡村善治的推进带来诸多挑战,两者相互勾连,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应跳出精准扶贫政策本身来考量它的意义和作用,思考如何充分发挥精准扶贫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政治效应,如何以精准扶贫为契机促进乡村善治,如何促进精准扶贫与乡村治理的良性互动,从而将乡村治理现代化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格局中,最终促成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


注释

[1]牛宗岭、刘秀清、刘泓:《预防型治理:精准扶贫背景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湖北社会科学》,2016第6期。

[2]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23页。转引自: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5页。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8页。

[4]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5]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

[6]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7]徐加玉:《乡村治理权力结构对扶贫的影响》,《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6年第8期。

[8]邓维杰:《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农村经济》,2014年第6期。

[9]万江红、苏运勋:《精准扶贫基层实践困境及其解释——村民自治的视角》,《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