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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公共性”的重建及其意义

作者:崔月琴 张扬  责任编辑:余孝东  信息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次数: 11011

摘 要】中国在城镇化发展中,许多农村社区正在经历社会生活秩序的改变与乡土团结的动摇,特别是“村改居”的推进所产生的问题,不仅仅是化乡为城,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过程。“村改居”最核心之“改”应是“公”与“私”之间的意识转换即“公共性”的重构。追溯“公共性”理论,其可划分为侧重于“共同体”的“公共性”、侧重于“公民道德”的“公共性”和侧重于“公共参与”的“公共性”。“村改居”应是重建社区共同体、形成公民道德、建立公共参与的社会进程。“公共性”的重建有利于“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归属感的增强、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公民参与的激励,对于农村社区社会凝聚力的维护、农民自组织的萌芽和农村社区治理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村改居;农村社区;公共性


当代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在经历着社会的变迁和跨越式发展。就农村而言,面临着“村落终结”“农民原子化”“村落共同体瓦解”等巨变,尤其是在快速城镇化发展模式中,有些地方用三五年时间就完成了“村改居”的进程,呈现出许多社会问题。“村改居”不仅仅是农民生存家园的外在变化,农民从物质生活到精神家园都经历着巨变。中国乡土社会面临着“公”与“私”的意识变革,这些快速的“公”与“私”之间的动荡、较量、平衡,充分地表现为“公共性”的消解与重构。

“公共性”问题往往随着时代变迁的焦虑感增强而被人们重视。在秩序失衡、道德失序、行为失范等情况下,有些学者选择用重塑“公共性”的路径,引导焦虑的现代人进行价值重塑。徐选国认为,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了原子化、碎片化的困境,导致公共精神在当代社区生活中的日益消解和式微,社区公共性的缺失是造成社区日益碎片化的根源。田毅鹏、齐苗苗认为,在二元结构体制下,如何在“村改居”的转型期打破闭锁的“公共性”,建构一种基于公平开放的新“公共性”,是我们解决一些现实问题的根本之策。在“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公共性”犹如一条暗河,在变迁的农村土地下被高楼大厦的地桩阻截、干涸、分流,需要漫长而曲折地变道,才能自然而然地冲出一条新“公共性”路径。本文正是基于现象分析,揭示“村改居”之改的核心,通过梳理“公共性”理论的渊源脉络,阐述我国乡土社会“公共性”的消解与重建,探讨“村改居”进程中的农村社区“公共性”重构之意义所在。

一、“村改居”之改的核心

“村改居”是以城乡二元结构论为前提的,不是“村”,即为“居”。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发展本身并不自动带来“二元结构”,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路径选择。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引导下,人们形成了非“城”即“乡”的固化思维。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双重地面临着从“乡”脱离,“城”靠拢的路径选择,脱去“农民”身份即为“市民”身份,失去“乡村村落”即建立“城市社区”,似乎别无他选。

实际上,“村改居”型社区属于一种过渡型社区。在社区建设进程中,民政部门倡导“村部”改名为“社区”,并推进村部服务硬件规范化———千米办公楼、公共事务办事大厅、文体室、居家养老室、多功能厅等。村部便民服务大厅的服务项目与城市社区基本相同,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民政、计生、综治、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即使不在“村改居”规划中,很多村部在硬件设施与服务形式上已大多趋同于城市社区。但在“村改居”进程中,村部除了常规工作以外,还要处理大量的“过渡性”事务,形成了既不同于村委会,也有别于城市社区的过渡型社区。在改革进程中,“村改居”并不是一个“化乡为城”“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发展过程,而是一个复杂而多重的城镇化图景。城镇化建设伴随着“村庄再造”“农民上楼”“农村社区建设”等急剧变迁: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农民脱离土地寻求新的生计;农村失去了散居的公共空间,村集体盖楼后统一分配新的私人居住楼房;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大量金额的再分配,村委会服务功能发生转变,“过渡型社区”亟待建设等等。尤其是在没有完全分散村集体经济的情况下,村委会虽然在服务功能上能够向居委会靠拢并复制,但在农民心目中,村委会仍像往常一样,具有分配集体经济的绝对领导权,对于村民有绝对的凝聚力与权力。

“过渡型社区”产生的问题主要围绕着“公”与“私”的转换。一是社会结构方面,乡村逐渐演化为利益多元、阶层多元的趋于“个体化”的社会,固有的家庭结构、邻里关系、家族纽带等乡村社会基础性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断裂,农村社区的独立性与组织能力亦逐渐地得以培育与发展起来,社区中的各种社会力量与民间性的组织也不断地探索生长路径。二是社会价值方面,追求“私”的个人价值实现个人理想、发家致富等思想观念逐渐兴起,家庭、家族、宗族以及传统习惯成为主流。从社会学角度看,社区本应是一个社会性互动网络,共同文化的维系需要成员之间面对面的互动,并由主流价值进行规范和指导。但追求私利的价值观使农民们不在意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互动,在面对公共事务时,人们的私人欲求高于公共事务。三是社会治理方面,农村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农村管理体制下,村委会既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管理组织,还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准行政组织。在“村改居”初期,“过渡型社区”不得不承担起原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并继续依靠集体经济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为原村籍居民提供公共物品。然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村改居”型社区实现工作职能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接轨,在协助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同时,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并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村改居”最终完成的关键在于该村私人承包的土地全部流转和村集体资产全部实现农民私有化。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的“脱身”并不能使其与原村落发生“脱根”。“村改居”进程中只要还有一亩未流转土地的农民绝不会选择撂荒。土地全部流转后,征地补偿款通常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安置房由村集体(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再分配。一些社区依托原村级集体经济,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负责原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和运营。诸如原有“私”的私人承包地流转为“公”的村集体资产,原来“私”的独立居住变为现在有一部分“公”有空间的楼宇居住,原来“公”的村乡土路改建为受《物权法》保护并制约的“私”有小区绿化道路等等———在“村改居”的变迁环境下,原有的“私”融于“公”,原来的“公”分离为“私”。

由此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秩序的改变与乡土团结的动摇,“村改居”最核心之“改”是“公共性”的重构———“公”与“私”之间的转换。

二、“公共性”的理论溯源

“公共性”理论在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具有重要位置。在西方社会学的“公共性”话语中。从滕尼斯到鲍曼、从涂尔干到罗尔斯,从阿伦特到哈贝马斯,均涵盖了“公共性”理论内容。经过梳理比较,本文认为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的“公共性”理论脉络有不同的侧重点,可划分为侧重于“共同体”的“公共性”、侧重于“公民道德”的“公共性”和侧重于“公共参与”的“公共性”,对他们所论述的“公共性”理论应当有各自的语境应用。

(一)侧重于“共同体”的“公共性”

“共同体”的视域下谈“公共性”,大多在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依赖。“共同体”最大的美德是给人以信任感和依赖感。

像亚当与夏娃失去的天堂一样,“共同体”被神话了。“共同体”在滕尼斯的论述中本就是一种追求:在《共同体与社会》前言中滕尼斯声明:“对于我来说,共同体和社会是标准类型,真正的社会生活介于这两种类型之间。”在鲍曼的解析中,“共同体意味着的并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共同体”似乎代表了一种简单而自然的共同生活,是人与人之间无意识无目的形成的关系。既然是无意识形成的,“共同体”就不能被有目的、有理性选择地构建、回归、重塑。在当今现实生活里,虽然已难以捕捉或者说难以界定原始的单纯的“共同体”,“共同体”不再持久、稳定,但它给人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依旧存在,并以它特有的方式存在着。“共同体”因内部成员的多样性而不稳定,但也因内部成员的难以聚合更加有存在感。

鲍曼在《共同体》中列举了一个当今时代极其短暂的共同体———偶像粉丝团。他认为运动员、歌星、电影演员、主持人等偶像的倾慕者们构成了体验式的美学共同体。“偶像造就了一个小小的奇迹……不用真正的共同体,他们就能魔术般地让人有一种‘共同体的体验’,唤起一种归属感的快乐……在他们周围形成的是用来当场消费的、现成的、使用方便的共同体———使用后,也可以被彻底抛弃。这些是不需要经历缓慢地、悉心地建设的漫长历史的共同体,不需要费力地保证其未来。”这种“流动游乐团式的”美学共同体只是当今时代共同体的一种极端形式,几乎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共同体的体验。这也许是一种趋势———共同体内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往、信任、联合、分离更加快速。

综上,在社会研究中不乏有许多向往“公共精神”的学者应用“共同体”理论解释解决现实问题,企图用各种制度、模式重塑社会群体的共同体精神。因此,利用“共同体”理论谈“公共性”,应当针对那些有归属感的、有凝聚力的自发性群体行动。

(二)侧重于“公民道德”的“公共性”

社会学领域通常还会把涂尔干和罗尔斯的理论作为“公共性”理论的溯源。

涂尔干直接把“道德”看作一种社会事实,通过“公共精神”阐述了职业伦理具有令社会团结的功能。在《社会分工论》的第一版序言中涂尔干就强调了“道德”,并且其考察对象就是道德生活事实。从分工到细化中,他看到了社会团结的可能,从而赋予分工以“道德”意涵。涂尔干认为,行为规范要靠群体的权威来维持,只有集体构成的道德实体才能凌驾于私人之上。要想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须首先建立一个群体。而建立这一群体的最佳选择是建立职业群体。“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因为“人们一旦发现共同利益并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不仅维护着自身利益,而且还互助合作,共同避开来犯之敌,为的是进一步享受彼此交往的乐趣,与其他人共同感受生活,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共同的道德生活。”所以在整个社会中,人们也是基于“道德”使公共生活得以可能的。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涂尔干认为,公民正是通过国家才能成为道德存在。涂尔干在其后期研究中总结,“社会要想生存下去,……需要一种能够令人心满意足的道德一致性。”该道德一致性,或许可以理解为公共生活中的“公共性”。这种公共即公民所具有的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道德态度、思想境界和行为方式。公共精神孕育平等、公正、尊重、宽容、友爱、和谐、信任、参与、责任、自律等现代公民美德。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罗尔斯阐释了基于“重叠共识”的公共性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公民对正义原则和公共知识(理性信仰)的相互承认;第二层次是公民在已经接受的正义原则基础上对一般事实的相互承认;第三层次是公民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基于自身而得到的完全证明的相互承认。罗尔斯强调,公开性能够保证处于公共领域的社会成员知道他们相互期望的行为界限在哪里,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允许等等。公开性的基础是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即对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有一种公共的理解。而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理性即“公共理性”。罗尔斯对于“公共”的理解,是带有价值判断的,非常明确地赋予“公共性”以道德意涵,并把道德引申为“公共理性”。

综上,当我们引用涂尔干和罗尔斯的“公共性”理论,通常涉及到“公共精神”这一道德意涵,可应用于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公共秩序”的瓦解,全民共享的价值体系已不再有社会约束力,各种利益行为的冲突和某些极端的利益行为把社会推向道德失序等社会状态。

(三)侧重于“公共参与”的“公共性”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公共性”理论主要源于阿伦特、哈贝马斯等提出的“公共领域”为出发点来谈“公共性”。

在对“公共领域”的阐述中,阿伦特认为“‘公共’一词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她认为不朽的生命只有在公共领域中实现。“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在阿伦特眼里,只有公共领域中表示复数的“人们(men),而不是人(man),生活在地球上和栖息于世界”。阿伦特的观点中,她所阐述的“公共性”包含了一种想象,即与他者联系和分离的共同体想象,这亦是一种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过程想象。阿伦特对于“公共性”理论的论述具有人类生活的普遍意义。

哈贝马斯对于“公共性”问题的阐述是不断自我修正递进的。他以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英、法、德国历史为研究背景,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解进行了阐述。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普通民众开始在咖啡馆沙龙等开放空间里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舆论。在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这样定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哈贝马斯在1992年出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认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公共领域是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哈贝马斯把他对公共领域的这种描述称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在政治公共领域中,人们要进行集体性的自我理解,他们要讨论,他们共同期待的美好生活是什么。他所讨论的主要是政治公共领域。

综上,阿伦特通过可讨论交流的“公共空间”界定“公共领域”,当我们以存在主义为出发点谈“公共性”,可引用阿伦特的论述,并且应当止步于“公共空间”。哈贝马斯突出了“公共领域”中“公共参与”这一功能。引用其论著时,应当清醒其“公共领域”是侧重于“公共参与”的,具有一定政治色彩。

三、中国农村“公共性”的重建及其意义

在我国和日本等东亚国家的传统意识形态里,“公共性”的观念往往被归为国家集体主义型“公共性”。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市民活动逐渐兴起,人人参与型“公共性”观念逐步形成,“公共性”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每一个人。尽管“公”与“私”可在个人立场、视角、格局的变化下进行思维转换,但这种思维转换如同“大我”与“小我”的观念认知,是瞬间意识。假设人们随着生活方式的长期转变,开始由“私”转而站在“公”的立场思考、行动,扬弃自身的“私”性,强烈地意识到个人的立场的基础之“公”性,那么这是一场“公”与“私”的意识变革。中国农村的“公共性”就是在“公”与“私”的意识转换、变革中消解与重建的。

(一)中国农村“公共性”的变迁

我国农村“公共性”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基于劳动生产而生成的“互助体系”和以政府为载体的“公助系统”之间的具体变革。解放前,我国村庄通常由一个或几个大姓家族形成的自然屯,从村庄名称上即可分辨家族———“张家大院”“孟家屯”“胡家村”等;村里生产一般是自家种自家的地,通过劳动积累土地与财富;村庄内每户人家几乎都沾亲戚,如果有秋忙、盖房、娶媳妇、丧葬等大事,经常都有低回报的帮工互助;居住空间较固定;每个村落都有约定俗成的传统市集用于简单交换,“赶集”的日子和场所是世辈传下来的,多年来基本没有更改;公共卫生与公共治安全凭“碍于情面”而自觉维持;如果有公共冲突,通常由族长等有威望的调和人进行劝阻调节。人民公社时期,村落里生产采取工分制,通过分数评比的方式分配全村的劳动所得;全村在大食堂吃大锅饭;婚丧嫁娶等大事仍有帮工互助;居住空间仍然比较固定;几乎不存在传统市集;公共治安由民兵组织维护。改革开放后,土地与生产资料分产到户;传统市集开始恢复;秋忙、盖房、娶媳妇、丧葬等大事既有等价交换取得劳动报酬的有偿性帮工,也有人情往来免费互助的帮工;小卖店、麻将馆等场所成为农民新的聚集地;公共卫生与治安由村委会维持;伦理亲情作为维系社会关系的准则,农村社区中的人们依照血缘、地缘的亲属关系,被整合进或大或小的宗法共同体之中;一些村委会以低价雇佣的形式组织村民进行公共卫生维护和治安巡逻。近年来,我国自上而下大量推广的“村改居”发展模式中,“公共性”的具体变化也表现在“互助体系”和“公助系统”两方面。在“互助”方面,农民开始考虑长期职业规划,同乡之间相互介绍工作成为同事;在融入市民社会过程中,农民的人际关系基于私利,伦理亲情不足以作为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准则,农民依法办事意识变强,一些农民自组织正在萌芽发展。在“公助”方面,分配和处理村集体资产过程中,造成了村庄的治理危机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转型升级。

我国农村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公共生活体系,在新中国近六十年经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公共性”基于“国”,市场经济“公共性”基于“我”。仍然在经历着历史性的转换中。

(二)“村改居”进程中“公共性”的重建

在快速城镇化发展模式中,我国乡土社会急剧变迁,农民原本缓慢无争的生活节奏被打乱了。新形势下“公共性”迅速消解、重建,使农民个体越来越融入社会,分解“公”占有“私”,超越“私”融于“公”。

实践中,推动“公共性”重建的动力之一是土地流转时的私权维护。分散的农民没有定价权,只能依靠那些代表农民的集体负责人来与外界进行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组织的负责人很容易拿集体的产权做不正当的交易,最终损害村民的利益。普通农民则拘于认知能力,对土地价值的评定没有合适依据,只能被动地接受谈判的结果。农地经营权的分散化与农村土地管理垄断化的矛盾是主要根源,这其中反映的则是农村社会中农民广泛参与的“公共性”的缺失。这里的“公共性”并非单纯指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是村民共同参与土地产权交易的动机和条件,总体上则表现为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博弈的能力。因此,在现实当中,缺乏整合力的村庄往往也是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较大的村庄。农民们在发觉自己私利受损的时候开始重新凝聚起来,集体起诉维权或是集体上访抗议,形成了以“私利”为出发点的新型“公共性”群体。

另一个推动“公共性”重建的动力是农民上楼后业主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传统农民居住形成了一种简单的住宅管理意识,没雇佣过他人维护自己的居住领地,也没因居住缴纳过物业费,这是“村改居”后农民融入现代社区的一道严重的思想障碍。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服务农村社区住宅楼,必然会显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农民缴费意识薄弱、物业管理用房缺乏、“收费难”造成企业效益不良服务质量下降、物业缺乏居委会支持等。在城镇化进程中,以业主群体为主体的、以维权和自治为标的的业主委员会开始涌现,并通过其具体的维权行动带来了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有论者甚至称之为一种“有产者的革命”,亦即新型“公共性”之革命。农民们在生活中摸索业主如何形成力量拥有话语权,学习物权如何集体捍卫,形成了以“私产”为出发点的新型“公共性”组织。

第三种推动“公共性”重建的动力是“村改居”农村社区的转型。“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不是与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相并列,也不是村委会向城市社区居委会自发演进的产物,而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政府所主导和推动的农村建制的村委会向纯城市社区居委会转变的过渡。“村改居”过程中,同时也是其职能分解和转变的过程,在集体资产改制的同时,“村改居”农村社区开始剥离其前身村委会遗留下来的经济职能,逐步转向了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如协调开展社区共建、纠纷调解、社区文化教育;协助政府开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困难居民的低保与救助;协助政府部门和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工作。从“村委会”到“居委会”功能上的变化,形成了以“公共生活”为核心的新型“公共性”社区建设。

(三)“公共性”重建与“村改居”的农村社区

基于“公共性”理论溯源,“公共性”的重建有利于转型期农村社区归属感的增强、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公民参与的激励。在实践中,“公共性”的重建对于农村社区凝聚力的维护、农民自组织的萌芽和农村社区治理都有促进作用。

第一,“公共性”重建有利于维持“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的凝聚力。对于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来说,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使农民们对于世俗利害关系比较敬重,这一世俗利害关系体系的“公共性”直接影响到社会凝聚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对于“公”与“私”的界限意识比较固定,个人与社群的纽带紧密,社会凝聚力较强。但在城镇化的快速变革进程中,世俗利害关系急剧变化,农民的意识形态也在进行着“公”与“私”的重大变革,乡土社会的旧“公共性”瓦解、新“公共性”建立,许多以前不需要考虑的问题不得不面对。例如农民失去土地后,转换谋生观念和适应市场需求是他们的必经过程。虽然很多青壮年在没有失去土地时就已经在外打工谋生了,但在心理上一直有对土地的归属感,认为“大不了还能回家种地”“混得好挣了钱就回村里娶媳妇”。彻底失去土地后,这份对村落的归属感也失去了。例如农民上楼后,物业费、采暖费与水电费等公共服务需要交纳费用不再免费,邻里共享楼道空间不能堆放杂物等市民习惯还需要时间培养。例如扭秧歌等传统娱乐变得扰民,于是农民开始自发组织徒步、跳广场舞等等。农民在适应新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社会资本与社会凝聚力。

第二,“公共性”重建有利于“村改居”进程中农民自组织的萌芽。“公共性”与社会组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组织培育了社会“公共性”。作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基础变迁的重要方面,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不仅在于张扬自身价值理想,还在于参与中国社会公共新构造的转换。内生型农村社会组织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开启了重塑乡土社会整合、再造乡土团结的契机。一个社会组织活跃的社会,必然是“公共性”较强的社会。另一方面,“公共性”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许多社会事务不能完全依赖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要逐渐由社会组织来实现完成。在“公共性”低迷的社会环境中,民众普遍追逐“私利”“私欲”,“公共事务”“公共领域”漠不关心,必然不会参与或发起社会组织。在“公共性”较强的乡土社会,一些社会组织在嵌入型发展过程中,不断进入乡土社会的情境和脉络,发挥了较大的社会作用。例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岳东村在参与式发展项目中,“养鸡协会”这一草根组织从8户发展到80多户,从经济的关注扩展到对法律、选举事宜和村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关注,从单个村民小组的民间社团组织扩展到跨地域的社区草根组织。

第三,“公共性”重建有利于“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的公共治理转型。治理理论的一个基本理念与规范就是“公共性”的转型,即政府不再是治理活动的唯一主体,也无需单一地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社会组织或私人机构都可以作为主体参与进来。乡村治理需要奠定在农村公共领域的基础之上,否则乡村治理就会因缺失社会多主体参与的力量而沦为乡村管制。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的“上令下达型”公共治理开始失效,很多社会问题需要“人人参与型”的公共治理才能解决。在“公共性”重构的作用下,以前农民普遍认为的“公家”管的事成为了“人人有责”的“私事”,此时的公共治理效率较高,公共治理效果极佳。例如桂林市渡河村在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该村的政策落实过程中是以“公共精神”重构为基础的,既在发展园艺花卉等合作社时致力于生态产品的开发,又不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从而使恶劣的农村生态环境得以改善。

城镇化进程打破了原有固化的“公共性”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新的“公共性”体系,转型期农民面临了多种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农村社区的“公共性”危机是值得我们讨论和重视的问题。无论是促进社会凝聚力、维护社会秩序还是保证公共参与程度,“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都有赖于“公共性”的重建。


注释

(1)徐选国:《从专业性、本土性迈向社区公共性:理解社会工作本质的新线索》,《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8期。

(2)田毅鹏、齐苗苗:《城乡结合部非定居性移民的‘社区感’和‘故乡情结’》,《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3)田毅鹏:《“村落终结”与农民的再组织化》,《人文杂志》2012年第1期。

(4)陈文胜:《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变局与评判》,《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1期。

(5)黄成亮:《社区公共性何以可能?——中国的论辩与拓展》,《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

(6)杨贵华:《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建设》,《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7)田鹏、陈绍军:《“无主体半熟人社会”: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行为研究——以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为例》,《人口与经济》2016年第4期。

(8)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联合课题组:《“村改居”类型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学习月刊》2014年04期。

(9)参见于[徳]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11)[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4页,79-80页。

(12)(14)(15)[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一版序言第6页,17页,22页。

(13)渠敬东编:《涂尔干:社会与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46页。

(16)[法]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71页。

(17)[法]埃米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9页。原文为“社会要想生存下去,不仅需要一种能够令人心满意足的道德一致性,还需要最低限度的逻辑一致性,倘若超出了这个限度,社会也就岌岌可危了。

(18)何建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正正义观比较及启示》,《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3期。

(19)[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10页。

(20)寇东亮:《公共理性及其道德意义:康德与罗尔斯的诠释》,《伦理学研究》2012年9月第5期。

(21)24)袁祖社:《“公共性”的价值信念及其文化理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22)[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38页。

(23)邵培仁,展宁:《公共领域之中国神话:一项基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文本考察的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5)[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32页。

(2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445页。

(27)王晓升:《“公共领域”概念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7月。

(28)[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中间团体开创的公共性》,王伟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2页。

(29)[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林美茂、徐滔译:《欧美的公与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

(30)卞崇道、林美茂:《公共哲学,作为一种崭新学问的视野》,[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国家·人·公共性》,金熙德、唐永亮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总序第18页。

(31)田毅鹏:《村落过疏化与乡土公共性的重建》,《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32)田毅鹏、刘博:《单位制变迁与社会治理》,《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33)吴春梅、林星:《村庄治理中的集体主义精神培育》,《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11期。

(34)武中哲,韩清怀:《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变迁与治理模式建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35)赵向标:《透视深圳“村改居”物业管理模式》,《中国物业管理》,2013年第7期。

(36)金太军:《中国城镇化推进中的公共性不足及其培育》,《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期。

(37)(37)杨贵华:《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建设》,《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38)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39)崔月琴、袁泉:《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与迷思》,《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0)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1)汪志强、袁方成:《参与式发展:草根组织生长与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的路径选择——蒙城县岳东村实验观察》,《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11期。

(42)申建林、徐芳:《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变异与回归》,《学术界》2016年第1期。

(43)李山:《农村公共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求实》2015年第6期。

(44)龙海平、吴理财:《打造自治、参与、合作的共同体——美丽乡村视阈下的公共性问题》,《国家治理》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