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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革命日常化——1950年代乡村集体化进程中的社会政治化研究

作者:满 永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发布时间:2017-09-18  浏览次数: 35895

内容提要本文以1950年代乡村集体化为背景,详细探讨了集体化给乡村社会民众生活带来的改变。由于集体化在其推行过程中带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最终导致了乡村社会的政治化。在此基础上,民众生活也日益体现出政治化的特征,以致革命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内嵌入民众生活的日常世界。

关键词集体化;社会政治化;民众生活;革命日常化


一、集体化与乡村社会控制

1952年底,土地改革在新中国的范围内基本完成。共产党经过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划分以及大大小小的斗争会,在整体上颠覆乡村社会原有权力结构的同时,使其自身的权力触角深入到农村社会基层。但是考虑到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要求,建国初的土地改革采取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农村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至少在经济层面,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似乎只是一次简单的均贫富运动,乡村社会小农经济的本质未有改变。也正因为此,土改后的农村伴随生产发展,新的贫富分化必然会再次出现,新的“地主”也会顺势而生,这显然是共产党所不愿看到的。同时,经过土地改革,共产党构建了自己的乡村基层组织,但由于这些基层组织并不掌握乡村生产生活资源,所以他们对农民的影响也仅仅体现在一种政治强制力上。一旦牵涉到具体的利益,基层组织的控制失灵问题便会出现。

土改后基层组织的控制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无法控制农民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容易导致乡村社会新的两极分化;二是由于实行的是农民土地私有制,国家就无法掌握乡村社会的粮食流通,容易导致国家粮食供应的紧张。而解决这两个方面困境的一个最主要途径就是逐步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使农民转变成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农场的工人。这样国家就可以在分配领域调节乡村社会的两极分化,而土地的集体或国家所有制也就很自然地使国家能够掌控农产品的流向。也就是说,共产党政权如果希图更为深入地控制乡村社会,必然要不断推动农村的集体化进程,从而实现在占有资源的基础上对农村社会的全面掌控。建国初年的乡村集体化也正是在这种逻辑下展开的。

首先引起关注的是土地改革后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问题。在不能坐视不理的情形下,国家只有通过推动集体化的方式消弭掉社会的可能分化。1951年,作为老区的山西长治,首先出现了农村两极分化的现象。针对乡村农民的自发倾向,当时的领导深感忧虑。“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1]在此忧虑心情的影响下,当时的长治地委及山西省委提出了在老区提高互助组的设想。但是,由于当时主要考虑的还是如何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刘少奇对山西的设想提出了不同看法。不过毛泽东却与刘的想法不同。在他看来,山西的情况反映了土地改革后许多地方的一些趋势,必须认真对待。同年9月,在毛泽东倡仪下,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会后还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草案肯定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至此,中国农村集体化的基调初步确定。

即便是在毛泽东的干预下,初期合作社的发展仍是十分缓慢的。随后,1953年出现的粮食供应紧张情况彻底改变了合作化发展的原有步伐,许多人也开始认识到集体化对国家进一步控制农村的重要性。

1952-1953年度,在农村生产得到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的粮食开支却出现了较大缺口,这是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在时人看来,出现粮食开支缺口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国家无法从农村征购足够多的粮食,农业生产发展所带来的粮食增产主要被农民用于改善自身生活,或者作为商品粮向市场销售。杜润生在忆及当年粮食紧张的原因时指出:“农民吃粮增加了,据统计,年人均消费粮食已达440斤,比土改前后增加了几十斤。同时农户分散储备增加,上市粮食相对减少。这些都加大了粮食市场的供需矛盾。”[2]再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国家无法控制农民的粮食流向,许多农民更愿意将粮食放到自由市场销售。“当时的粮食市场是自由市场,农民除缴纳农业税(即公粮外),粮食可以自由上市。”[3]这种相对自由开放的粮食市场管理体制,给国家对乡村粮食的控制带来了极大困难。

为了加强对乡村粮食的控制,同时也为了更进一步将国家权力在更深层面上渗入基层社会,对乡村基层组织的改造就不可避免。也正是出于此种考虑,1953年10月16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就把统购统销体制的构建和乡村正在开展的农业集体化运动联在了一起。该《决议》指出:“实行上述政策(统购统销——笔者注),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4]在这种背景下,统购统销体制与集体化的关系变得密切起来。统购统销体制推动集体化向前发展,而集体化则可以保证统购统销的实施,二者共同构筑了一套控制乡村社会的严密体系。按照杜润生的表述:“农业合作社担负征购任务,行为国家化。为了保证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计划,不得不控制劳动力和播种面积,限制各种家庭副业。”[5]

由此,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就不仅仅体现在土地改革后那种间接的政策层面,这样国家在乡村就会实实在在的存在,农民们的生产生活都将纳入到国家的权力关系中来。当然,这种情形的出现也是乡村集体化的原初目的。

二、乡村社会的集体化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社会的集体化运动当然也不完全是当时情势使然,在中共的革命逻辑内,集体化是题中应有之义,这是早在土地改革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共产党的集体化诉求当然与其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路线相关,但也与毛泽东对中国乡村社会的改造思路直接相通。

可以说,毛泽东终其一生,始终秉持着青年时期形成的大同社会理想。毛泽东将其早年写就的《学生之工作》一文称为一个新村乌托邦的规划书。毛泽东在该文中说“:合若干之新家庭,即可创造一种新社会。新社会之种类不可尽举,举其著者:公共育儿院,公共蒙养院,公共学校,公共图书馆,公共银行,公共农场,公共工作厂,公共消费社,公共剧院,公共病院,公园,博物馆,自治会。合此等之新学校,新社会,而为一‘新村’。”[6]此文中,毛泽东虽未提及平均主义社会目标追求,但其大同社会理想显然可见。大同社会对差别与阶级的拒斥也在事实上体现了毛泽东的平均主义理念。他认为“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目的即在于“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7]。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8]这里,他虽未提及中共社会主义追求与大同社会的关系,但其内心深处对大同社会的渴求之切已尽显无遗。

《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建国的纲领性文献,决定了共和国之后发展的道路选择。事实上,革命后的中国,也恰恰是循着此“大同社会”目标而演进。无论是毛泽东在土改后对两极分化的忧虑,还是1958年广州酝酿公社化时再次提及康有为的《大同书》,以及其后对张鲁的赞赏,无不体现了这一点。无论是《大同书》还是“大同社会”,其鲜明特点都是对全社会的集体化改造。可以说,毛泽东本人尽管在表象上不断反对平均主义,但其“大同社会”理想表明其内心深处仍蕴藏着平均主义的因子。与表象化的东西相比,深藏心中潜在的东西更容易成为行事的真正逻辑。目标追求往往决定了人们的路径选择,毛泽东的“大同社会”目标与其心中对集体化的追求是一体两面,互为因果的。

正是在上述社会改造思路作用下,早在七届二中全会所作的报告中,毛泽东就强调了个体小农必须谨慎地向着集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性[9]。在他看来,是否积极推动小农经济的集体化进程,并不完全是一个经济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还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你死我活的斗争问题。这也正如其所一再强调的,农村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必然要去占领。正是在毛泽东的极力推动下,乡村集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甚至是后来出现一夜跨进社会主义的现象。

应该说,全党范围内形成一致推进乡村集体化的共识,大体上还是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颁布为始。之前各地虽然也在不断试验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但初期合作社仅仅体现在共同劳动上,并没有触及农民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但在推行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者对于农业合作化进程的估计没有毛泽东显得乐观,所以发展并不是很快。但这种“慢吞吞”的工作思路显然是急于将中国带入理想“大同”社会的毛泽东无法容忍的。1954年,针对农村工作部在推进农业合作化中的工作不力,毛泽东提出了批评。对于农村工作部纠正急躁冒进的问题,毛泽东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下去了,吹到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倒错了的,应当查出来讲清楚,承认是错误。”[10]在毛泽东的意见主导下,当时主持农工部工作的邓子恢不得不做了自我批评,而农业合作化的进程也随之加快。

在加速推进农业合作化的要求下,尤其是毛泽东将推动合作化的发展速度上升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后,势必会给基层干部带来强大的压力,强迫入社也就难以避免了。“在合作化运动的阶级政策指导下,一些基层干部以阶级斗争为主要手段推动合作化运动,在这种情形下,强迫入组入社就不可避免了。有的村干部说:‘老百姓就这个毛病,不瞪眼不行。‘’老百姓会看节骨眼,一个接一个会,就都通了’。”[11]快速合作化对农民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强迫入社,他们虽然表面上不敢反对,但却以一种近乎破坏的方式,表达着自己对加速合作化的不满。到了1955年,许多地方陆续发生新建社垮台散伙、社员退社,以及大批出卖牲畜、杀羊、砍树的现象[12]。出于对这种状况的忧虑,中央又提出了整顿农业合作社的要求。但是这种整顿没能维持多久,形势又随着毛泽东态度的变化而随之变化。

1955年7月31日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直指整顿合作社是一种“小脚女人”走路的表现。“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13]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合作化的进程,1955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七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再次把农业合作化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以期用政治手断加速推进乡村集体化进程。“拿过去一年国内的阶级斗争来说,我们主要做了四件事:一个是进行反唯心论的斗争,一个是镇压反革命,一个是解决粮食的问题,一个是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在这四个问题上的斗争,都带着对资产阶级作斗争的性质,给了资产阶级严重的打击,并且在继续给他们以粉碎性的打击。”[14]在这种社会政治气氛的影响下,农业合作化在1955年夏季之后急速转向。当年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60%。到1956年4月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但由于当时规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仍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类似于一种农民股份制的形式,这样的组织形式显然还无法达到毛泽东的理想要求。1955年底,在为《一个从初级形式过渡到高级形式的合作社》一文所写的按语中,毛泽东又提出了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的设想。“对条件已经成熟了的合作社,就应当考虑使它们从初级形式转到高级形式上去,以便使生产力和生产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到了一定的时候,这种半私有制就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就要求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15]

农业合作化进程中的不断争论,每次争论后出现的更高程度上的合作化,以及毛泽东本人对阶级斗争的不断强调,无疑给各地的基层干部造成了一种印象,合作化的程度越高越符合中央的要求。所以在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于1956年底普遍建立之后,各地对农业合作化组织形式的更高追求依然没有停止。很显然,谁都想在这一集体化运动的大潮中拔得头筹。

曾有学者分析,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是农业生产“大跃进”的产物[16]。不容否认,大跃进与人民公社的兴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仅从大跃进运动的制度需求角度,是无法解释人民公社崛起的内在逻辑的。在我们看来,只有把人民公社放入到1950年代历次乡村运动的大背景中,我们才能够理解其兴起的社会土壤。可以说,人民公社的兴起是集体化运动不断推向高潮的一个必然结果。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历史进程在不断的争论中,就如同被负载了加速器一样,只能是一往无前,不可能在1956年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形下嘎然而止,而这个被不断加载的加速器就是阶级斗争。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大跃进非但不是人民公社兴起的内在动因,还很有可能是它一个被需求的结果。换句话说,大跃进以及之后的“浮夸风”是人民公社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毛泽东以及多数人的眼中,集体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集体化程度颇高的人民公社自然也就能推进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大跃进是各地在探求农业集体化更高形式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合法性资源,因为只有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背景下,人民公社的存在才具有合法性。

在探求更高形式的集体化以及大跃进的形势下,各地开始尝试办大社。早在1955年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所写的按语中,毛泽东就提出:

“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为了易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17]毛泽东此处所提的大社已经具备了后来人民公社的雏形,只不过此时还没有人民公社的称谓罢了。在毛泽东不断提倡大社优越性的基础上,各地也开始积极推动小社并大社的进程。为了配合全国各地的并社大潮,也是为了在更高组织形式上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1958年3月,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了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有许多不利因素,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有必要把小型农业社有计划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随后,《人民日报》接连刊发文章,报道各地并社的先进经验。在政策引导和舆论的影响下,各地迅速掀起了小社并大社的热潮。1958年7月1日,陈伯达在其任总编辑的《红旗》杂志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文章借助湖北鄂州经验,提出了工农结合的人民公社的说法。陈伯达“人民公社”说法的提出,给各地苦于没有好的名称称呼大社的人们带来了灵感。1958年8月1日,河南七里营正式将自己的大社定名为“七里营人民公社”。1958年8月6日,毛泽东来到了新改名后的七里营人民公社,并提出“人民公社好”,至此,人民公社的称谓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流行。

不过,此时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还是一场地方实验。而1958年北戴河会议的召开,正式开启了公社化运动的大门。北戴河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决议》的出台,标志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由地方走进中央、由地区推向全国。《决议》在内容上对人民公社的若干组织形式作了细致的规定。“人民公社发展的主要基础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的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政治觉悟。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先进的农业技术措施,要求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农村工业的发展也要求从农业生产战线上转移一部分劳动力,我国农村实现机械化、电气化的要求已愈来愈迫切;在农田基本建设和争取丰收的斗争中,打破社界、乡界、县界的大协作,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成为群众性的行动,进一步提高了五亿农民的共产主义觉悟;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缝衣组、理发室、公共浴堂、幸福院、农业中学、红专学校等等,把农民引向了更幸福的集体生活,进一步培养和锻炼着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18]同时,《决议》还强调要把人民公社这一组织形式作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有效组织形式,正所谓“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9]在中央的极力推动、舆论宣传的诱导下,北戴河会议之后,各地迅速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截至到1958年11月,中央农村工作部报告就显示全国范围内已经基本实现了公社化。至此,中国乡村的集体化进程终于可以暂告一段落。至于说之后,大公社的推行以及公共食堂的兴办,都是在人民公社体制内所作的制度修补,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人民公社的基本面貌。

三、集体化中的社会政治化

正如我们在前文屡次提及的,建国后中国的一系列社会运动都带有强烈的政治烙印。当然,乡村集体化也同样如此。事实上,集体化进程中的社会政治化恰恰是集体化得以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从农业合作化来看。农业合作化最先出台虽然也有着促进生产发展的考虑,但更多地还是对乡村社会两极分化的担忧,是对乡村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忧虑。也正因为此,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其进程中被赋予了高度的政治性。不仅毛泽东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农村的阵地争夺问题,各地在具体推行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也基本奉行的是阶级斗争主导下的政治路线。许多地方把入不入社看成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区分标准。这在强调两条道路斗争的情形下,无疑会给人们一种巨大的政治压力。而有的地方干脆直接把富农作为斗争对象,以迫使农民加入合作社[20]。当然,这仅仅是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事实上,中央政策中确定的合作化的阶级路线,也同样会给人们带来强烈的政治压力。按照张小军的说法,土地改革后“地主”的称谓已经成为了一种象征符号[21]。经历过土改惨烈的阶级斗争,农民自然都清楚这种象征意味着什么。而就是在这种情形下,毛泽东提出了地主阶级不能入社的要求。“在最近几年内,在一切还没有基本上合作化的地区,坚决地不要接收地主和富农加入合作社。在已经基本上合作化了的地区,在那些已经巩固的合作社内,则可以有条件地分批分期地接收那些早已放弃剥削、从事劳动、并且遵守政府法令的原来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加入合作社,参加集体的劳动,并且在劳动中继续改造他们。”[22]很显然,毛泽东表述逻辑的背后,政治正确性已经成为了能否入社的标准。虽然这里并没有表示不入社就意味着政治不正确,但不入社显然就很容易被混同于地主和富农。对于那些有着丰富阶级斗争经验的农民来讲,入不入社的利害关系自然能够分得清楚。

与集体化相伴生的统购统销体制在其执行过程中,也被赋予了强烈的政治化色彩。按照葛玲的研究,统购统销能够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政治化社会空间的形成[23]。杜润生在回忆中指出,统购统销在执行过程中被纳入到了两条道路斗争的路线上去[24]。毛泽东1955年同样强调,粮食问题的斗争是对资产阶级的斗争[25]。而统购统销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逐渐改变了乡村集体化的性质,加强了集体化体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从1954年开始,上述后果(指统购统销的后果——笔者注)反过来影响合作化和集体经济的运作,导致集体经济在许多方面成为控制农民的工具。在农民的眼里,它已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了保障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数量,不得不控制播种面积;为了维护集体生产,不得不控制劳动力;为了控制劳动力,又不得不限制各种家庭副业和自留经济,以至于上升到‘割资本主义尾巴’,发展到学大寨的‘大批判(资本主义)开路’。”[26]在这种形势下,不执行统购统销就是不贯彻社会主义原则。许多人因为对统购统销的抵制,要么被撤职[27],要么成了阶级敌人[28]。

这些也仅仅是社会主义集体化进程中乡村政治化的表现,它与后来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干预显然无法相比。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彻底把乡村社会推到了泛政治化的境地。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权力已经无所不在,个人的生活则彻底的国家化、政治化。

1958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强调,人民公社要实现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正是这“三化”的推行,开启了国家权力全面干预个人生活的闸门。当然,国家的干预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公共食堂等组织载体来实现。人民公社最初实行束缚个人自由的所谓组织化、军事化和集体化管理,社员的一切生产活动甚至是非生产活动都由公社统一安排,从而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生活的全面嵌入与控制。生活集体化是“大公社”时期的一个响亮口号,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建立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组织,把全体社员都组织到以公共食堂为核心的集体生活中去。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阶段,全国9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公共食堂。各公社和生产队都建立了自己的食堂,统一掌管社员的饮食。社员家庭私有的炊具、桌凳等被无偿调用,食堂统一开伙,社员家庭严禁自己做饭,私自起伙做饭就被批判为反对三面红旗。幼儿和老人被统一安排到幼儿园和敬老院食宿。青壮年则被要求集体食宿、集体出工、集体训练等。在一些极端地区,甚至出现过男女分营居住,只许周末过夫妻生活,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家庭格局,将个人生活完全集体化了。当然,也不能说集体化生活一无是处,比如公社体制下社会合作医疗的开展,保障了社员的基本医疗。公社组织开展了许多群众性文化活动,虽然这些文化活动带有政治性色彩,但也确实丰富了人们的闲暇生活。

在粮食大幅度减产和农村普遍饥荒之后,人民公社的基本经济体制在1962年初被确定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共食堂亦随之被解散。农村人的生活渐渐回归到初级社的模式,但农民的口粮还是要通过在生产队内的劳动挣得工分来获得,农民仍没有迁徙、择业的自由,惟一的权利就是终年在地里劳作,挣得工分维持温饱。另外,在医疗、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公社体制对乡民生活的影响也仍然存在,农村人生活的组织化程度依然很高,只不过此时国家对生活的干预更多是以制度调控的方式来实现。

四、身体的政治化

杨念群在建国初年爱国卫生运动的研究中指出,由于针对“细菌战”的防疫动员日益演化成为一种日常生活的政治,因此,与之伴生的爱国卫生运动也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过程,其结果就是个人生活的政治化[29]。这种生活的政治化在乡村集体化进程中也有所体现。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集体化实施的劳动管理,实质上导致了人们身体的政治化,而这种效果又是以时间观念的引入来实现的[30]。

集体化对身体政治化、国家化的塑造集中反映在劳动管理上。在人民公社时期,各级公社都有着一套严格的劳动管理体制,所有社员的生活都要在这种管理体制中进行。这一体制的核心就是工分制。有学者就直接将工分制当作劳动管理体制本身,“从劳动管理的角度,它是以工分为标准来保证和衡量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若从分配的角度看,它是以工分为依据来决定社员从集体所得收入的数量。所以,工分制既是一种分配制度,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劳动的管理制度。”[31]作为以数量和质量来衡量劳动成效的工分制,如何确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就成了关键问题。但是农业生产劳动,其最终劳动成果质量的评定往往就是产量的高低,这只有在一年的收获季节才能看出,显然无法作为工分评定的基础。同时,由于公社细化的分工,一块土地的耕种、收获往往由多人合作完成,这也就无法真正区分每个人的劳动质量。所以,许多地方的工分评定往往采取以数量来论的办法,而数量又是可以以出工时间来考量的,因此劳动时间也就成了人民公社分配体系的关键。事实上,也确实有不少地方,是在底分的基础上,通过考核出勤时间来评定一个人的工分[32]。

这样,在公社的劳动管理体制内,劳动时间就成了人们从公社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而且出工的早晚,也往往被认为是劳动态度好坏的表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时间逐渐成了中国乡土民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在集体劳动的背景下,传统时代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动方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以严格的时间控制。何时出工、何时收工在公社的劳动管理体制内,成了一项严格的制度规定。川东双村的生产队长刘本立回忆了当时如何以时间来控制人们的生产活动。“每天早上,队长要负责派工,招呼社员出工,要清点人数,没有来的、迟到的都要扣工分。每天下午,队长要到田间地头查工。队长出工走在前面,收工走在后面。一般早上出工多在8点,中午12点收工,下午3点又出工,天黑再收工。”[33]在这种严格的时间控制下,社员不仅把生活交给了集体和国家,更是身体的国家化。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都不再有自由支配的权力。身体成了集体财产的一部分。叶文心在解放前上海中国银行里时间的研究中,提出了时间对政治秩序维系的重要性。在她看来,“时钟在20世纪下半期的中国,则彻底本土化为社会主义之下国家权力及政治秩序的具体工具”[34]。在叶的结论里,时间显然成了国家重塑个人的重要工具,而集体化恰恰为这种个人的重塑提供了制度场景。由此看来,集体化时期的人们交给国家的不

仅仅是自己手中的各种权力,同时还有他们的身体本身。而借助于集体化强大的形构能力,国家也在试图改造人们的灵魂。公社劳动管理中时间的引入,就是国家重塑个人的开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以强有力的方式将现代时间的因子置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激烈的革命运动相比,这种看似平缓的改造或许更为有效。在这种形塑和改造中,革命逐渐成了人们生活的日常内容,并且作为一种日常化机制,注入了人们的血液里,世代流淌!


参考文献:

[1][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185页,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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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葛玲:《统购统销、干部行为与饥荒——以皖西北L县饥荒为中心的考察》,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7]韩敏:《回应革命与改良》,〔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102页。

[29]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33-354页。

[30]台湾学者黄金麟曾详细分析了时间在近代国人身体现代化进程中所起到的形塑作用,而集体化时期的劳动管理同样是以时间来约束人们的身体,在这种训练过程中,身体不仅仅是现代化了,更主要的是革命化了,从而也就实现了革命的日常生活化。有关黄金麟对时间与身体现代化之关系的研究,可参见黄氏著:《历史、身体、国家》,〔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143-185页。

[31][32]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127页,135页。

[33]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122页。

[34]叶文心:《时钟与院落——上海中国银行的威权结构分析》,载王笛主编:《时间·空间·书写》,〔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