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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及其“内卷化”问题探究

作者:马良灿  责任编辑:余孝东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次数: 4214

内容提要作为村落共同体存续和发展的灵魂,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具有地方性、自发性、自主性、非正式性、公共性和总体性等多重属性,是农村社会建设的组织保障。在市场化和乡村制度变迁的巨大冲击下,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遭遇了“内卷化”过程,表现为:生存空间被挤压、总体性功能衰竭、自主性消解和社区公共性衰落等。修复和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重塑内生性组织公共性,是新时期推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这种修复与重建,既需要国家的制度保护与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介入,更应尊重和维护村落共同体的社区自觉性和自主性。

关键词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内卷化;组织建设


一、引言

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指社区共同体基于血缘、地缘、宗教、文化以及邻里关系等原生性情感而形成的乡村组织。毫无疑问,在国家极力主张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创新,着力改善广大农民的民生问题,切实尊重和实现农民的基本社会权利的背景下,关注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农村社会发展不仅意味着经济收入的增长,还包括“人类有机会选择完整的、满意的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包括作为整体的人类生存方式的繁荣昌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6)。发展本身包含精神、道德、制度和文化等多个层面,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各国的物质、精神以及社会福利水平。广大农民群众要发展,就要提升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社会功能。要认识到建设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复和重建社区内生性组织的资源协调机制与社会网络支持能力,使其成为农民群众的重要依靠力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基础。首当其冲则要正确把握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基本属性。

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多重属性

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具有地方性、自发性、自主性、非正式性、公共性和总体性等多重属性。这些属性不仅使该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呈现出独特的运作逻辑、社会功能以及经济和社会意义,而且促进了社区居民间的日常交往和乡土社会的和谐稳定。它所彰显的互助合作精神,使村民在遇到发展困境时选择以社群而非个体力量来应对。

(一)地方性

地方性属性不仅意味着社区内生性组织“在活动范围上有地域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较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费孝通,1998),而且表明该组织具有独特的文化个性,从而拥有持久的动力和强大的生命力。正是因为社区内生性组织与农民特定的文化系统、知识体系、生活方式、社会互惠模式以及伦理道德等要素嵌合在一起,所以,农村文化的多样性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赋予了其多姿多彩的文化品格。在一定程度上,“人类对周围环境的态度和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管理和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6),也决定了社区中人们交往与互助的模式以及内生性组织的方式、逻辑和策略。

地方性属性表明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与特定群体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在不同的农村社区往往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内生性组织:有的农村社区因为宗教生活而形成宗教组织,有的因为文化艺术生活而形成各种文艺组织,有的会由于性别和年龄差异形成各种社会性别组织,有的因强大的血亲和姻亲关系形成宗族组织,还有的因社区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专业化的社会组织,等等。由此表明,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其实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是一种典型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3),具有鲜明的地方性、草根性和情境性特点。在漫长的生活实践中,广大农民创造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区秩序、整合社区关系、提升社区生活质量、保障社区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组织系统。这些系统根植于社区的社会生存环境和文化价值体系之中,是农民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只有掌握了社区农民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理解内生性组织的地方性属性。

(二)自发性

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形成不是外力推动的结果,而是社区中农民相互交往、积习而成的产物,是农民自下而上“自我组织的自发过程”(福山,2002)。人类拥有为自己创立道德准则、社会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禀赋,是“天生的社会生物”,他们不仅将“自己组织成家庭和部落,而且还组织成更高级的群体;他们具有让这样的群体存在下去所必需的道德美德”(福山,2002)。这种禀赋使农民逐渐从个体走向群体,以群体和组织的力量来应对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挑战,提高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内生性组织是从农村社区中自发产生的,与自上而下的现代理性组织不同,它强调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互为主体性,坚持成员参与的群众性和民主性(钱宁,2004)。村民们在相互交往和民主协商中,开展各式各样的社会活动,由此形成各种互惠利他的社会机制,进而形成各种社会组织,使社区社会秩序得以维系,其社会功能得以发挥。概言之,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村民们“默认一致”(滕尼斯,2010)的产物,其形成主要基于社群的需要(特别是对社会规范的需要)。在此基础上,社区的社会关系得以确立和延展,社会保护网络也得以形成。而后者本身就是嵌入在社区社会关系中的结构性资源,往往表现为社区的社会资本,对于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满足社群的日常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社区的社会资本,是指农村社区中村民所拥有的、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结构性资源,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科尔曼,1999)。因此,正是社区内生性组织的自发性,彰显了其独特的文化生成机制及其对村落共同体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意义。

(三)自主性

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突出村民的自主性地位,强调村民是社会组织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强调“社区共同体自我管理事务”(杨贵华等,2010)。与现代理性组织不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认为每个村民都是社会组织的主体、主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人。在组织化过程中,村民参与社区组织是自愿的,村民之间是一种平等且互为主体的关系。作为社会组织的主导者、决策者和执行者,村民的各种社会组织行为都是自愿参与的互惠互利行为,外界力量无法对村民参与各种组织的行为之所是、所为、所愿、所思和所信进行干预。这种主体性呈现了社区内生性组织较为独特的社会属性,它使农村社区“通过自身就可以自我整合、自我协调、自我维系”(杨贵华等,2010)。

(四)非正式性

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是非正式性,它体现在组织基础、组织方式和实践过程等层面。

从组织基础看,与现代理性组织不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建立在各种道德规范、礼俗制度、社群伦理、村规民约、宗教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或习惯法之上的地方性组织,是一种典型的“礼治秩序”(费孝通,1998)。它强调文化传统和道德伦理对个体行为的限定和教化。在农村社区中,个体的行为是积极主动的,他们自愿遵守各种社会道德规范,参与各种组织活动。农村社区社会制度的道德性、情感性和伦理性决定了内生性社会组织的非正式性。

在组织方式方面,与现代社会组织清晰、中规中矩、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现代理性组织不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往往呈现出组织管理松散化、组织方式人性化以及组织行为人情化等非正式特征。

从实践过程看,内生性组织往往以非正式方式运作,个性鲜明。它不需要精心的组织和安排,一切依照传统惯例进行,于不知不觉之间发生,其实践过程和逻辑既模糊又清晰,既有个体性又有集体性,既是感性的又是理性的。

正因为这种非正式属性的存在,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研究者在认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时不应该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而应该从农村社区本身出发,了解其各种礼仪、制度、社会文化和道德规范,把握社区中人们交往的方式和互惠的模式,从而抓住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非正式特征。

(五)公共性

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村落共同体,培养了村民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有助于增强村民的凝聚力和确保乡村社会安全,这一属性称之为公共性。社区内生性组织立足于社区层面,关注的是全体村民的整体性社会利益。一方面,它面向所有村民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它履行着个人和家庭无法履行的各种社区公共性职能。此外,这种公共性使得社区内生性组织不被个人、家庭和各种利益群体所操纵,能超越各种错综复杂的社区利益关系,进而有助于从村落共同体的层面调节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增进社区团结,便于组织和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性活动。

因此,公共性属性体现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利他主义精神,它使社区中的个人或家庭不再仅仅关注自己的小世界,对社区中其他人的命运和生存处境同样给予理解、尊重、关怀、帮助和保护,村民之间相互帮助,互尽义务,相互分享,以群体的方式共同应对生活中的各种不测。公共性是社区内生性组织的重要属性,是乡村社会“社区―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构成了社区的必要条件”(黄平、王晓毅,2011)。

(六)总体性

与专业化、职业化的现代理性组织不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具有总体性属性。在农民的经济与社会生活实践中,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往往以一种“总体性社会事实”而存在,它包含了村民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全部”(莫斯,2002),并作为嵌入农村社区中的社会资源承担着全面而系统的社会功能。

例如,在农村社区中村民基于共同的宗教情感而结成的宗教组织,其功能并不仅仅限定于开展宗教生活和组织宗教仪式,它还承担着维系社区秩序、实施社区公益性活动(例如修路、兴建水利设施、植树造林、文艺联欢等)、化解社区内部矛盾和纠纷、教化村民和传授传统文化知识、开展社区互助和社会帮扶等社会功能,有的甚至还起到禁毒、戒毒的作用。对村民而言,这种宗教组织的社会功能是全面的。同样,基于共同兴趣和爱好而形成的社区文艺组织,其功能不仅仅限定在文化艺术活动层面,它还承担着成员之间互助、共同抵御和防范各种社会危机等功能。

事实上,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一种总体性的社会存在,它同农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反映了农村社区居民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层面的整体联动性。“总体性”的存在彰显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对于村落共同体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地方性、自发性、主体性、非正式性、公共性和总体性作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基本属性,共同构成了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组织基础。它们的存在使农村社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从而能够在面临各种经济、社会风险时,以集体而非个人、以组织而非个体、以社区而非家庭的力量去应对。

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内卷化”过程

当今社会,伴随着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变迁的剧烈冲击下,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破坏,表现为空间逐渐被挤压、社区组织功能萎缩和退化,村社公共性衰落等,即所谓“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内卷化’”。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和家庭将失去村落共同体的庇护而裸露在各种经济与社会风险面前(钱宁、田金娜,2011)。这种社会生活的原子化和个体化过程将使村落共同体蜕变为名存实亡的松散里弄,导致乡村社区秩序、社区纽带、社区关系和社区公共精神出现“大分裂”(福山,2002)。

(一)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内卷化”

“内卷化”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提出,后格尔茨将其引入对印度尼西亚爪哇岛农业经济变迁过程的研究,形成了“农业内卷化”的概念,意指在资本、土地资源被限定的情况下,新增劳动力持续被吸纳至农业中并使农业系统内部变得更精细、更复杂的过程(刘世定、邱泽奇,2004;郭继强,2007)。在此基础上,黄宗智(2006)利用“内卷化”的概念来界定中国小农经济形态的特征,指出中国小农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内卷化”状态。“总产出在以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的条件下扩展”,这是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非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现象。格尔茨和黄宗智这两位学者研究的共同之处在于:将内卷化视为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自生自发的自然化、个体化过程,体现了小农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短缺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但是,由于他们过度关注小农的个体行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忽视了社区组织、社会制度变迁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对小农经济的影响。

杜赞奇(2003)认为,“内卷化”是国家政治体制变迁对乡土社会的破坏。他在对民国政府国家政权建设问题进行研究时形成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所谓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政权的扩展不是靠提高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旧有的社会组织来增加税收。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组织同步增长,使新增税源被各种非正式组织截留,致使税收增加但效益递减。在此,杜赞奇突出了国家政治力量对基层非正规力量控制的弱化。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为更好地抓住农村社会组织变迁的本质,笔者将“内卷化”的概念引入对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分析中。在引入这一概念时,一方面,我们将保持“内卷化”的基本属性,即失衡、递减、衰竭和衰落等,以强调国家和农民个体的行为对内生性组织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赋予其新的内涵,从个体、社区和国家制度变迁三个维度来界定“内卷化”,原因是这三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直接导致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出现“内卷化”过程。由此定义“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内卷化’”,系指农民个体化与功利化膨胀,内生性组织自主性消解,社区总体性和公共性社会功能衰竭,以及正规性组织对自发性、非正式性组织替代和压制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在个体、社区和国家制度变迁等层面。

(二)农民个体化、功利化的膨胀

从个体层面来看,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化浪潮的洗礼下,广大农民往往依靠自身及其家庭的力量应对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由于村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以往存在的社区邻里互助关系或者各种基于宗教情感、宗族关系、共同兴趣爱好等形成的社群关系逐渐弱化甚至断裂,从而出现农民原子化和个体化的现象。人们过度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从个体而非社区的层面来思考个人与邻里、个人与社区的相互关系,导致社区公共精神衰落,致使许多农村社区公共活动例如兴修水利、社区互助与照顾、社区环境与道路改造、社区文艺活动等无从开展,出现了奥尔森(2007)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基本上只关心其自身福利”(奥尔森,2007)。利己行为在农民参与社区活动中司空见惯。因此,“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2007)。每个村民都在盘算着如何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好处,如何实现个人和家庭利益最大化。在集体行动中,每个人都想“搭便车”、都想坐享其成。由此,依靠传统礼俗制度和文化形成的各种内生性组织逐渐从农民的社会生活中退出,面临衰落和消退的困境。

在三十多年剧烈的社会变革中,传统意义上相对封闭、相对同质的村落共同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人们之间的利益、职业和社区关系分化较为明显,社区成员的异质性十分突出,村民所从事的职业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有的人选择外出务工,依靠打工收入生活;有的则靠在本地开小商店、跑运输、搞家庭手工业或养殖业、从事矿业开采等谋生;还有的可能在教育、医疗、政府等系统从事正规工作,等等。特别是在一些农村社区,很多青壮年和精英都外出务工,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而这些人往往依靠外在资源而非社区资源生活。农民职业的高度分化和人口流动使他们对社区公共资源和公共活动的依赖性下降,对社区的命运和集体利益缺乏责任心和共同关注点。由于社区中每个人的立足点始终是个人及其家庭的福利和利益,所以,他们尽可能地推卸和逃避社区公共责任,从而导致农村内生性社区组织的消解和衰落,人际关系越来越私密化。

(三)社区公共性与总体性功能衰竭

从乡村社区层面来看,“内卷化”体现为社区内生性组织公共性的衰落和总体性社会功能的丧失。公共性是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重要属性。正是因为这种公共性,各种社区内生性组织才具备了个人和家庭所缺失的能量。然而,在当代农村社会中,由于社区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重组,人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等逐渐下降,很多社区内生性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已丧失了公共性品格,甚至蜕变成了瓜分社区公共资源、破坏社区和谐稳定的各种利益小群体。这些小群体非但不能重振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反而有可能成为祸害社区整体利益和社区团结的帮凶。这种公共性功能的衰竭将导致村落共同体逐步解体、社区关系变得紧张、社区价值和礼俗的规范性功能递减以及村民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等后果。

而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总体性社会功能的丧失是其“内卷化”的重要表现。从传统意义上说,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农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结构、社会网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的整合与秩序”(黄平、王晓毅,2011),其社会功能是以总体性的方式呈现的。然而,在当代农村,尽管还存在着各种内生性组织例如宗教组织、性别组织、传统文化组织和各种民间文艺团体等,但这些组织的总体性功能已逐步丧失,无力承担协调社区成员之间各种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升村民公共生活品质的重任。甚至有的组织非但不能履行总体性社会功能,反而逃避它们本身应当承担的职责。

综上所述,当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丧失了公共性和总体性功能后,社区自我组织、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亦无从谈起。若不对这些属性进行修复,则村落共同体将完全失去其精神和灵魂,成为一种形式化、空壳化的社会存在,陷入“结构混乱”的困境(董磊明等,2008)。这必将导致地方性规范解体、村庄异质性增强、社会认同感下降、村庄内生性权威严重式微、乡村秩序难以维系、村落共同体逐步瓦解等后果,并最终致使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衰败和社区成员原子化(田毅鹏,2012)。

(四)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对社区组织的冲击

从国家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和制度的变迁对社区内生性组织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破坏,呈现出正规组织抑制各种内生性组织的趋势。从某种程度上说,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流转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改革即村民自治、农村税制改革即全面取消农业税等政策,对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存续产生了重要影响。

例如,国家在农村地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目的是舍弃人民公社制度,将土地承包给农户个体经营,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结果却造成了“‘有分无统’或‘统分失衡’的局面”和“农村社会原子化后果”(黄平、王晓毅,2011)。国家从农村彻底退出,使农村社区中的个体和家庭失去了体制性的社会保护网络,加之传统的内生性组织被破坏,致使农村社区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公共空间遭到破坏,农民需要以个体而非集体的力量来对抗强大的市场化大潮,其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风险可想而知。

再比如,新时期允许农村土地依照市场供求关系流转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民个体和家庭直接推向市场。一方面,这给农民自主经营和处置土地留下更大的空间,体现对农民主体性选择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土地商品化过程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圈地行为,使农村社会变得更加复杂。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土地流转的旗号,官商勾结,大量圈占农地,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引发官民冲突,将村落共同体和各种社区内生性组织弄得支离破碎。在圈地浪潮中,农村社区很难真正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以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为例。一方面,这项改革改善了农村紧张的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但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不交税,基层政权组织丧失了各种农业税收来源,因而游离于乡村社会之外,失去了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兴趣,与农民的关系更为松散了,成了典型的“悬浮型”政权(周飞舟,2006)。这可能带来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后果。于是,丧失了“重大的公共议题和公共关注,公共空间也就更‘空’了”(黄平、王晓毅,2011),农民原子化、个体化的程度加深,村社的自组织能力越来越弱化。

同样,国家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其初衷是赋予村庄更大的自主权,让农民自己组织和管理乡村社会事务。村民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介于乡镇基层政府和农民社区之间,是链接二者关系的桥梁。该组织的设立一方面使国家从农村退出,另一方面又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完成了对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取代。尽管村民委员会是以村民自治组织的身份存在,但它的基本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难以发挥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村级组织已成为贯彻上级政府意志和完成上级政府各种行政任务的工具,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同时,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国家法律和制度正式认可的农民组织,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合法的地位和存在的空间。特别是在废止农业税后,乡村干部主要由国家财政供养,他们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松散。这说明,当村级自治组织完成了对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大队的取代后,农村社区失去了组织与制度依赖的基础。

上面分别从个体、社区和国家制度变迁三个角度考察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内卷化问题,结果表明:该“内卷化”过程是被多重力量合力推动的结果。这些力量包括:市场化、农民个体化和原子化、社区公共性和总体性功能衰落、农村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等。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发展,需要修复和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重塑其公共性。

四、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去“内卷化”

上述关于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多重属性的讨论表明: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村落共同体存续和延展的灵魂,它具备个人或家庭所缺失的力量,是村民参与社会交往、实现社会互助与自助、维护社区共同体利益、维系社区关系和社区秩序的组织保障,也是链接村民与村民、社区与社区、社区与社会、社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对乡土社会而言,内生性组织是一种善业,有利于实现乡村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然而,在多重因素的合力推动下,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却遭遇了内卷化过程,陷入了总体性功能衰退、存续空间被挤压、公共性被消解等困境。因此,在新时期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修复和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总体性功能,重塑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公共性和自主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去“内卷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要实现这一目的,既需要国家制度与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更需要社区共同体及农民的自觉性与自主性。

(一)国家制度性保护的必要性

在制度层面,国家应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赋予该组织合法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拓展其存续和延展的空间。应当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建设视为新时期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内生性组织的建设来提升农村社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能力,进而为恢复乡村邻里关系、修复社区社会功能、重建农村社区的公共精神提供制度与组织保障。重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建设,赋予它们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更好地为改善社区公共福利和提升社区社会管理能力提供优质服务,这是国家制度设计中应给予认真对待的时代命题。农村社会建设的核心是解决农民面临的民生问题,重点是确保农民各项基本社会权利的实现。而修复和提升社区内生性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则是解决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国家应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保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存续和发展的空间。同时,项目是社区社会组织生长的最好着力点(高红,2011),国家应当向农村社区输送各种涉及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项目,积极扶持和培育社区内生性组织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广大农民群众推进社会建设、促进乡村社会包容性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

(二)内生性组织与外生性组织之关系

从组织关系的层面来看,应妥善处理内生性组织与外生性组织之间的关系。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不是要替代或取消各种外生性组织(例如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而是强调两者之间的良性互补。换言之,内生性组织与外生性组织之间应当是一种互惠合作的关系,而不是竞争和取代的关系。在社区建设中,应将外生性组织的各种非行政性工作,特别是涉及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事务,交由社区内生性组织来完成,使其真正承担起服务村民的重任。这种职能的转移一方面能够减轻正式组织的负荷,实现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便于外生性组织尊重内生性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对其进行监督和引导,使其更好地发挥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公共性职能。处理好外生性组织和内生性组织之间的关系,将为社会工作者发挥其助人优势创造巨大的社会空间。

(三)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在社会力量参与层面,应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培育社区内生性组织。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恢复与重建离不开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在社区内生性组织去“内卷化”的过程中,应充分调动社会工作者的力量,发挥其助人优势。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实践性的,目标是向社会提供专业化、优质化的社会服务,其基本精神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社区,不是要取代各种内生性组织,而是要在政府机构和社区之间进行斡旋和沟通,力争将各种行政性资源和社会资源引至社区中转化为社区内部资源。虽然当代农村社区中个体之间存在职业和利益上的分化,但仍然会面临一些公共性问题,例如社区照顾、资源短缺、社区养老、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生存与发展等。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整合并完善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参与,培育社区公共精神和社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拓展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以及提升社区内生性组织的自组织能力(杨贵华等,2010),充分发挥社区内生性组织的总体性功能。社会工作者嵌入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建设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一种“嵌入性发展”(王思斌,2011)。这种嵌入不仅提升了农村社区的自组织能力和功能,而且为社会工作专业本身拓展了新的领域和空间,这是一种双赢的发展过程。故而在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重建中,应当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力量。

在社区层面,应修复社区内生性组织的社会功能,提升农村社区的生活品质。对当代农村社区中已有的各种内生性组织进行积极引导和扶持,修复和拓展其社会功能,使其从老根里长出新芽来,真正成为农村社区的支柱和灵魂。

在当代农村还存在很多内生性组织,这些组织依然在农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人口流动、职业分化及市场化等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下,这些组织的总体性社会功能难以发挥出来。对于这些业已存在的社区组织,应当给予积极的引导和扶持,通过修复和拓展其社会功能,使之更好地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邻里互助关系、维持社区秩序、完善社区公共设施、促进社区互助与自助而服务。而重点则在于培养一批社区乡村精英和领袖,重建村社的公共性。这种社区公共性的重建涉及外在资源的输入、农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再造等。它强调以公共性和重大性事件为内容,以提升社区服务能力为目的。因此,修复和拓展已有社区内生性组织的社会功能,重建村社的公共性,是新时期农村社会建设中应当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

(四)农民主体性的关注

从农民个体层面来看,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应突出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坚持以农民为本。以农民为本,强调的是农民的自主性、参与性以及获得独立的、自决的、自主的内源发展能力(钱宁,2009)。突出农民的主体性,意味着农民不仅是内生性组织的主要参与者、决策者和依靠力量,而且是社区组织的直接受益人。无论是各种外生性组织还是社会力量,在社区内生性组织建设中扮演的都只是资源传递者、沟通者和协调者的角色,而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因此,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从农民的主体意愿、需求、呼声、选择和地方性传统出发来重建社区组织网络,是建构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结语

地方性、自发性、总体性、非正式性、公共性和主体性等多重属性表明: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有别于各种正式组织的社区非正式组织。作为农村社区得以延展的灵魂,它在农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市场化、利益分化、人口流动和国家制度变迁等因素强烈冲击着村落共同体,致使社区内生性组织遭到破坏,经历了“内卷化”过程。由于农村社区失去了内生性社区组织的支持,乡村共同体逐渐解体;原子化、功利化和个体化现象弥漫,充斥着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社区基础秩序失守、社区公共性衰落现象频现。因此,恢复和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既符合农民的迫切需要,又顺应了农村社区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性要求。

而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的重点则在于:将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视为新时期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和实现农村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保障、组织关系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和社区自主性确立等层面来重建村落共同体的社会根基。国家应当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肯定社区内生性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并通过各种资源和项目的输入来提升社区组织的社会整合与资源动员能力。外生性组织与内生性组织之间应当建立一种相互信赖、互惠合作的关系,将各种非行政性的涉农事务交由内生性组织来完成,进而实现社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此外,引导社会工作者介入乡村共同体,以便将各种外在资源转化为社区资源,实现乡村与社会、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有效链接,这对于修复和重建社区内生性组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社区组织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和发展主体是长期生活在村落共同体中的广大农民。在社区建设中,激发农民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唤醒农民的主体性意识,是实现内生性组织重建与再造的关键环节。概言之,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多种资源带动和多重社会力量黏合。

总之,修复和重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重建社区内生性组织的主体性和公共性,在新的历史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极力倡导“以民生为本”的理念下,伴随着各种惠农政策和社会资源不断向农村倾斜,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存续和发展的空间得以拓展。因此,要积极扶持和培育这些组织,使其更好地发挥总体性社会功能,从而为村落共同体提供更优质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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