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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

作者:邓大才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政治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8  浏览次数: 6529

摘 要】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和运行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才能够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受利益、文化、地域、规模和个人意愿等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是利益、文化、地域、规模和个人意愿的函数。五大影响因素的功能和作用各不相同,利益相关特别是产权相关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经济基础;群众自愿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主体基础;地域相近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外部条件;文化相连、规模适度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内在要求。其中,利益相关和群众自愿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影响最大,也是其最基本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文化、规模、地域也会超越利益相关和群众自愿而成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形成以文化、规模、地域为典型特征的自治类型。

关键词】利益相关;文化相连;地域相近;群众自愿;规模适度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大成就。它实践了三十多年,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村民自治的实施和运行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当前,除了广东、浙江、福建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运行得有声有色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均遇到了较大的困难1:村民自治形式化、墙头化、悬浮化、干部化,自治难以落地、难以下墙、难以实施,难以担当村庄治理的重任。因而,有人认为“中国人根本就不适合搞自治”,还有人认为“中国没有实施自治的条件”,更有甚者认为“自治巳死,改革无望”2。其实,这些观点均有些偏颇,因为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一制度在广东、浙江、福建的一些村庄能够实施得较好,并且还出现了多层次、多类型和多样化的自治形式,说明中国有实施村民自治的沃土,只要条件具备,就能实现。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3。可见,中央也从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发现了问题所在:村民自治需要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条件探索不同的实现形式。那么村民自治的条件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形式,如何才能够有效实现等问题,则需要学界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深入研究。

对于自治有效实施的条件,经典理论曾经有所涉及。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认为,自治的单元不能太大,大了无法实施直接的民主4。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人们“自愿的结合”,共同体源于“同意”和“协议”5,孟德斯鸠(Montesquieu)认为,“小国寡民”最易实施自治6。让雅克卢梭(J.J.Rousseau)认为,民主制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地区7。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认为,美国乡镇能够实施自治与传统和文化有关,即蕴含在新教伦理中的自律精神和自足精神8。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认为共有产权是自治的基础9。马克思(Kari Heimich Marx)指出利益是自治和治理的基础10。经典作家的研究涉及自治有效实施的条件,如规模、利益、产权、文化、自愿等,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以城邦和民族国家的治理为对象,没有专门研究自治的单位及其有效实现的条件,学界也鲜有学者专门研究中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所需要的条件和基础。鉴于此,本文将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形式和条件。

一、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经济基础

利益决定政治。作为政治一部分的自治同样由利益决定,只不过它是由相关利益和利益相关性决定的。相关利益和利益相关性是自治有效实现最根本的条件和最深厚的基础。

利益相关是自治形成的首要条件。自治是人们对具有一定人口、地域规模的单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行为;有学者将其内涵定义为自主、自立和自律11。如何才能够让人们自治呢?利益、相关利益是首要条件。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恩格斯也认为,氏族公社的自然形成“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13这些观点只说明了利益是政治行动的原因,并没有说明自治与相关利益的关系。卢梭认为,“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14马克思认为,“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15他又引用《爪哇史》的记载,指出虽然印度饱受战争、饥荒和疾病的损失、影响,但是“地方自治的形式”和“同一种利益”还是世世代代保存下来了。16马克思的引用间接说明了,自治与“同一种利益”是有关联的,或者说自治需要相关利益。有学者通过直接的观察发现,“有关农民利益的社会治安、公共设施、……需要由地域共同体的成员共同决定”,17即村庄公共利益必须由村民自治实现。可见,利益是自治的首要前提,利益相关是自治的首要条件。

以产权为核心的相关利益是自治的经济基础。利益关系的核心是产权关系,共同利益的核心是产权共有或者相关。如果产权私有,人们之间缺少利益相关性,难以产生利益共同体;如果共有产权,则占有者之间就会形成很强的利益相关性。这种产权的相关性将为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治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认为,在“农业公社”中,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18“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19在原始公社、氏族公社、农业公社一般实施财产共有,同时实施直接民主。可见,产权共有与自治有一定的关联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通过对易洛魁人、希腊人、罗马人、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历史研究,得出了一个结论:只要存在土地公有’就会存在自治。20这些均说明,只要是产权共有,就会存在很强的利益相关性,就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及社会自治。因此,产权共有或者产权相关是自治形成的经济基础。

以产权为核心的利益相关程度决定自治程度。共有产权的利益相关为自治提供了经济基础,那么不同的利益相关性对自治的程度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Eric Wolf)在研究共同体的持久性时涉及过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中国的亲属制度共同体比较持久,地中海式的村落法人制度不太持久,而印度兼具两种特性,共同体也比较持久。21因为亲属制度的利益相关程度很高,而村落法人制度只对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具有共同利益,其相关性不及亲属制度。印度的村落共同体则兼具两种性质,利益相关性大于地中海式村落法人共同体,但是小于亲属制度共同体。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rmies)将地区共同体分为父权制共同体、农业地区共同体、城市共同体,其中比较紧密的是存在着对土地共同占有的父权制共同体。22马克思认为,日耳曼的公社具有“天赋的生命力”,俄罗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保存公社制,就在于共有产权。23三位学者虽然并不直接研究利益相关程度与自治程度的关系,但是他们的研究和资料证明,以共有产权为基础的共同体和具有共同利益的村落共同体能够持久。这就说明了利益相关性较大的共同体比较持久,而持久的共同体必然有较为有效的自治,否则共同体就会解体。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宗族共占部分田地,能够形成“精英自治”。印度上层可以变化,国家甚至变得荒芜,但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却世世代代保持不变。24根据上述观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利益相关性越强,自治程度越高,产权共有程度越高,自治越容易形成;反之亦然。

从国内外历史和经典理论来看,自治需要利益相关性,并且利益相关程度决定自治的有效程度。共有产权的利益相关性最大,最易形成自治。当前中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产权集体所有是世界上比较特殊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一制度安排使同一产权单位的农民产生了利益关联性,为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经济基础。除了集体产权产生共同利益外,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还会产生相关利益,如公共服务的需求、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卫生、环保、灌溉、治安等,这些都需要村庄或者村落共同体以自治方式解决。

既然中国农村有实施村民自治的条件和利益需求,为什么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村村民自治却流于形式呢?最重要的原因是:自治单元与产权单元错位,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不强。中国大部分的村庄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产权分配单元,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以行政村为自治单元。农民只与本小组、本自然村、本村落的农民有着较强的利益相关性,与行政村其他小组、其他自然村、其他村落农民的利益相关性较弱。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错位导致了村民自治难以落地。现在广东清远、湖北秭归、广西河池等地尝试将自治单元从行政村下移到小组、村落、自然村,使自治单元与产权单元、利益单元一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5这充分说明,只要有利益相关性且利益单元或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较为一致,就能够为自治有效实现提供经济基础。

二、地域相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空间基础26

利益相关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经济基础,但是仅有利益相关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自治。因为自治的形成,特别是有效自治的形成需要更多的条件,其中地域相近就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重要空间条件。所谓地域相近就是地域的适应性,即指地势、地形等地理条件相近或者因地理而形成的聚集性和聚落性。从地势来讲,如果一个村庄村民之间有共同利益,但是一部分在山顶,一部分在山下,自治也难以形成;从地形来讲,一口水井、一条河流、一个池塘都可能因为地理的相近而具备自治载体。因此,作为自然条件的地势、地形及地理聚集、聚落也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

地域相近是治理的重要自然条件。对于地域特别是地势、地形对政治体制、政治行为及治理的影响经典理论也有不少研究。亚里士多德是最早研究地势、地形等地理条件与治理关系的学者。他认为,“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容易外出的。……中心城市的位置,照我们的理想应有海陆方面的通道”。27孟德斯鳩认为,政体与土壤、地形有关系,“山民拼死要求平民政体,平原居民主张建立权贵政体,而沿海居民则希望建立兼具上述两种性质的政体”。28托克维尔的研究结论是,美国民主和地方自治能够有效实施主要因为三个因素:地理位置、法制和民情。29卡尔科恩(Carl Cohen)在论述民主的条件时也涉及地理条件。他认为,民主“要求能使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地理条件”,“气候、地形等,一定不要为参与带来太大的障碍”。30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erlane)在研究英国民主和商业时也谈到过地理位置的影响,他认为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差异主要在于“岛国地理位置的结果”。31这些经典理论都说明了地理位置、地形对政治体制和自治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它们并没有说明相近、相似的地形或者相应的地形组合决定此地域的治理形式和自治方式。

地域相近是自治的空间基础。从实践来看,地域相近主要在两个方面影响自治:一方面,相近的地势、地形等地理条件形成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共同空间和外部环境,人们与地势、地形相互依存、相互依赖。这种共同空间、共同环境包含了一定的共同利益,需要人们共同珍惜、爱护和治理。珍惜、爱护和治理需要地域相近的人们共同参与,共同参与就为自治提供了条件。如孟德斯鸠认为,山民被征服的危险小,政体比较宽和,人民多自由,易建平民政体。32岛民面积小,不易形成压迫、暴政,自由、民主更多。33另一方面,相近地域的人们形成一定的村落聚集。卡尔?科恩认为,“大的山脉、河流在历史上形成社会的天然界限”,阻碍国家、地区民主的发生。34其实如果从自治角度来看,地形、地势的障碍可能更有利于自治,即实施直接民主。如广西的“屯”,湖北的“湾”,湖南的“冲”,贵州的“寨”,四川的“坝”,河南的“庄”,等等。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地理、地形环境下,聚集和聚落过程使人们形成了对地势、地形等自然条件的依赖。35地势、地形等自然条件与村落互构,形成了特定的空间聚集、聚落区域,进而形成特定的自然和人文边界,以及人们对区域的认同感。这种长期互构的聚集、聚落区域及认同感就为自治提供了前提条件。

地域的近似性决定自治的有效性。地域与自治的关系主要有三个变量:范围、相近、开放。从地域概念来看三个变量都会影响自治及其有效性。一是地域的大小。一般而言,地域越大,越难形成自治;地域越小,自治越有效。即使地域相近,但是如果地域范围过大也难以形成自治。二是地域的近似性。如果在一个地域中人们面对完全相同或者相近的地势、地形,则比较容易形成共同的空间、环境和认同,进而比较容易形成自治。三是地域的开放性也会影响自治。如果相近的地域是封闭的,如在山谷、河湾或小岛上,则自治就比较容易形成,而且越封闭,自治程度会越高,自治也会越有效。如地理相对隔绝的美国、英国,等等。

多样的地域形成不同的自治单元。中国地域差异大,多样的地域能够形成不同的自治单元,产生不同的自治形式。从地域相近的三层含义来看,三种地域概念有助于形成三类自治单元和自治形式:一是不同的地势决定不同的自治单元。在湖北秭归等山区,就因地势形成不同的自治。因为在山顶、山腰和山下,农民的需求不同,因而自治单元和自治形式也就不同。二是不同的地形决定不同的自治单元。四川的坝子,贵州的山寨,湖南、湖北的湾冲,北方的庙、庄、集、屯,等等,因不同的地形而形成的多样自治形式,如坝子自治、山寨自治、湾冲自治、集自治、屯自治,等等。三是不同的地形、地理聚集、聚落决定不同的自治单元。施坚雅提出过基层市场治理单元,36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提出过“权力的文化网络”。37这都是地域相近形成的治理单元。这些治理单元现在依然存在,如有些地方以一口饮水井、灌溉的堰塘、池塘或者一座桥所辐射的区域为自治单元。

可见,地域是影响自治的重要因素,地域相近为村民自治提供了空间基础。不同的地域,包括地势、地形及村落聚集、聚落会形成不同的自治单元,不同的自治单元又会形成不同的自治形式。另外,地域的大小、近似性以及封闭性也会影响自治的程度和有效性。这要求我们在推进村民自治时要充分考虑地域条件的影响,并利用地域相近的条件激活自治、提升自治水平。

三、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心理基础

地域相近事实上内含文化因素,因此文化及其相似性、相连性也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文化有不同的定义,最权威的定义是爱德华B泰勒(Edward.B. Tylor)的定义,“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之一所获得的各种能力和习惯。”38威廉A哈维兰(William A. Haviland)则认为,“文化不是可观察的行为,而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39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将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与西德尼维巴的文化概括为认识、感情和判断三个方面,40他最认可涂尔对文化的定义,即文化就是“思维、感觉和行动方式”。41笔者将这些学者对文化的定义综合为:文化就是一种情感、思维、信仰、习惯与行动方式和技术。所谓文化相连主要指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情感相通、习俗相同、信仰相继、价值相似以及行为方式大体一致。相连的文化与自治有着紧密的相关性。

文化与民主有着直接的关联。经典理论并没有专门研究文化与自治的关系,但是研究文化与民主关系的文献则比较丰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就认为,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及其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42阿尔蒙德和维巴则直接研究政治文化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民主要有文化基础,在公民文化、臣民文化和村民文化中,公民文化最有利于民主的实现。43罗伯特D帕特南(Robert D. Putnam)通过对意大利的研究认为,北方能够快速发展和建立有效的民主机制与历史上的社会自治传统密不可分。44民主蕴含着自治,或者说民主与自治有一定的重叠关系,同时民主又与文化有一定的关联,那么作为民主重要内容的自治与文化也有一定的关联。

文化相连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思想条件。45文化与民主关系密切,与自治也有一定相关性。但是对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来说,文化特别是相近的文化与之有着更直接的关联。一是相连的文化为村民自治凝聚基本共识。迪韦尔热认为,“一切文化都趋向于共识。”46按照阿尔蒙德的观点,村民文化是一种地域文化,地域认同高于国家认同。中国农村的文化也是一种地域文化,农民对本村、本族有着共同的认知、认同。这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的共识条件。二是相连的文化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活动场景。迪韦尔热认为,“文化是指更广泛的集合体”,47即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以区分“你和我”、“我们和他们”,而且建构了一种你和我、我们和他们的区分边界,在边界内大家情感相通、习俗相同、信仰相继和思维相同。三是相连的文化为村民自治提供整合机制。迪韦尔热认为,文化是一种“共同体协调系统”。48其实,在中国农村,文化既是连接农民的重要机制,也是整合农民的重要内容。在乡土文化下,村民愿意接受乡规民约的规范,也愿意按照乡规民约参与。因此,相近的乡土文化为村民自治提供最重要诱因——自愿参与。

文化相连的程度决定自治的有效程度。文化相连与村民自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的大小则与“相连”的紧密程度有关。文化相连可以分为文化相同、文化相似、文化相关。一是文化相同,指农民之间有着一模一样的文化。这种连接程度最紧密,吻合程度最高。这种相连文化存在于比较贫困、比较封闭的山区村庄,在这种相同的文化、封闭的环境下,村民自治程度也最高。二是文化相似,在农民之间大部分的文化都相同,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外出者与非外出者、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相似文化一般出现在比较开放、流动性比较大的村庄。在相似文化的村庄,以村庄主体文化为主导影响村民自治,但是差异部分也会对自治产生一定的影响,自治的难度比相同文化的村庄要大些。三是文化相关,指农民之间、农民群众之间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本身比较相同或相似,与其他的亚文化有一定的关联,但不相似、不相同。文化相关的情况在城郊村庄或者外来人口比较多的村庄比较常见,与相同文化、相似文化相比,相关文化连接的紧密程度较低,因此,自治实施难度要更大些。

文化相连程度不同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不同,不同的相连文化也会产生不同的自治形式。一是多层次的相连文化。农民文化认同是有层次的,有国家和民族认同,还有地方认同,村落认同。农民文化相连程度与区域规模相关,规模越小,相连程度越高,村落认同越紧密,因此在村落实施自治最有效,如广西的屯自治、湖北秭归的村落自治、湖南的冲自治。以行政村为单元的自治成效不佳,就与文化相连程度低有关系。二是多类型的相连文化。不同类型的相连文化会形成不同的自治形式,这些类型包括信仰相继、习俗相同、价值相似和情感相通。首先,信仰相继,是指文化在代际具有接续性,特别是同一地区的同一宗族之间这种文化的相继最易形成宗族、家族自治。其次,习俗相同,主要指围绕着如庙会、祭祀、婚丧嫁娶等习惯、民俗活动开展的自治。这类自治一般会形成“活动自治”,如庙会自治、祭祀自治、“钱会”自治和水利自治等。再次,价值相似,主要是指人的价值观、人生观的相似程度。相似的文化比较容易形成国家和民族自治。对于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自治,价值相似的文化比不上信仰相继和习俗相同的文化。最后,情感相通,主要是指人们之间在感情上能够沟通。这种感情上的沟通可能并不涉及价值、信仰方面的内容,所以情感相通对自治的影响还要借助其他三类文化,如外出打工的农民有着共同的打工文化,但要以此形成自治还比较困难。从相连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程度来看,信仰相继、习俗相同、价值相似、情感相通的影响力依次降低。

可见,文化是村庄共同体能够形成的纽带。这种纽带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文化相连能够为村民自治凝聚共识、提供场景和整合机制。文化相连的程度决定村民自治的程度。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文化相同、文化相似、文化相关的相连程度依次下降,对村民自治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也依次下降。

四、规模适度: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组织基础

为什么现在以行政村为单元的自治成效不太好,而以村落、自然村为单元的自治却比较有效?因为前者规模太大,后者规模适度。可见规模也是影响自治的重要因素。曾经有一位学者从人口规模、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三个维度来考察规模与自治有效性的关系。49但是作者未对规模数量进行分类,即考察不同数量的规模与自治有效性的关系,特别是对规模与自治有效性的“度”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深人的研究。其实’自治规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口规模,人口太多,无法参与自治;二是空间规模,地域太大,无力参与自治。两者对自治有效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50

村民自治需要充分考虑人口规模问题。参与人数不能太多,人口过多,则无法共同参与。这主要体现在没有机会参与,人们之间不熟悉无法参与,参与成本太高等方面。参与人数也不能太少,人口太少,没有规模效益,公共服务也就成了问题。对于自治与人口规模的关系,经典作家也进行过探索。柏拉图认为,适当的团体规模就是能够让所有的公民都相互认识和彼此了解,最佳的规模是5040人。51亚里士多德根据对希腊半岛众多城邦的研究认为,适当的规模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52卢梭、孟德斯鸠认为,治理或自治还是以小单元为好,以公民的有效参与为好。53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则认为,通过代议制可以突破规模限制。54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詹姆斯麦迪逊则强调大规模的民族国家也可以通过代议制实施民主。55达尔则是以专著探讨“规模与民主”的第一人,他认为规模影响民主、治理。56虽然经典作家以城邦、国家为研究对象,但是与村民自治的道理是相通的,即规模问题也是影响村民自治的关键变量。对于没有外部压力,也不存在自给自足问题的村民自治,规模适度非常重要,规模决定着治理、自治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自治需要考察地域规模问题。经典理论只研究了人口规模与治理和自治的关系,事实上地域规模与治理、自治也有关系,即空间大小也会影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若单位比较大,则参与成本就高,难度也就增大,因此自治规模不能太大。按照湖北省秭归县村落自治的准则:步行不超过40分钟,否则人们不会愿意参与。57亚里士多德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远近相望,里闾相逢”、“平时集会可以朝至夕归”、“战时征召可以朝令夕合”。58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村民自治规模,包括人口规模、地域规模与自治、自治有效实现有着紧密的关系,只有规模适度才能够实现有效的村民自治。其原因在于:一是适度的规模能够促进公民的有效参与,特别是能够将参与成本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二是适度的规模能够维持共同体有效的自治秩序;三是适度的规模能够保障自治的效度和质量。

规模程度决定自治的有效性。按照经典作家的研究,自治单元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那么有效区间应该多大,最有效的位置在哪里?经典作家企图用定性、定量两种方法确定自治的适度规模,如5000人左右,“远近相望,里闾相逢”、“朝至夕归”,既能自足,又能舒适,既能维持秩序,又能够保持活力。定量限得太死,定性又很模糊,特别是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相望、相逢等都不成为问题。从理论上讲,自治规模是自治有效性的函数,当自治规模越过最低要求后,随着规模的扩大,自治的有效程度会逐渐提高,而自治到了一定程度,规模继续扩大,有效程度则会逐渐下降。从图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EF是自治有效的规模区间,BC是自治有效的最低限和最高限的区间,A为最有效自治的规模。用模型表示后,我们还可以界定一下规模适度的区间,规模最低限度是公民能够分摊自治单元公共产品的人数和区域;规模最高限度为适合自治,愿意参与和有效参与的人数和区域,如果越过这个最高限度,自治将无法有效实施和运行。

图一

不同的规模与多样的自治形式。规模是自治的函数,但是不同的规模与自治又是什么关系呢?规模可以分为人口规模和空间规模(或地域规模),两者各自与自治的关系也是一个二次函数,但是两者不同的组合却会形成不同的自治形式(见图2):—是大的人口规模和小的空间规模,形成一种高密集型自治形式;二是小的人口规模和大的空间规模,形成一种空疏型自治形式;三是小的人口规模和小的空间规模,形成微观自治;四是大的人口规模和大的空间规模,形成一种大型共同体治理,这种共同体可能是直接参与式的自治,也可能是间接参与式的代议制;五是适中的人口规模和适中的空间规模,形成一种有效自治。另外,在一定的自治程度下,人口规模与空间规模是可以互换的,即可以减少一定的人口规模,扩大一定的空间规模,或者减少一定的空间规模,扩大一定的人口规模。

图二

自治规模适度性受其他因素影响。前述规模与自治的关系是在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的关系。然而,规模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因素也会导致不同的自治实现形式。一是人口同质程度,有学者认为,同质的人口可以对应较大自治规模;59二是文化相同程度,地域文化越相同,居民之间的共识程度就越大,其有效自治的规模可以变大点;三是利益相关程度,利益相关性越大,地域居民越紧密,其有效自治的规模也可以变大点。因此,自治规模适度性是在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的规模要求,如果其他因素发生变化,规模适度性和有效自治规模区间也会发生变化。可见规模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函数关系表述,而非毫无弹性的数字表述。

综上所述,自治有效性与自治规模紧密相连。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大多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口多、地域广,地域之间没有共识,农民认同感不强,参与机会少,参与成本高,参与质量比较低。因此以村庄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大多走向了形式化、文本化、悬浮化。但是随着湖北秭归、福建海沧、广东清远等地将自治单元从行政村下沉到村落、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自治规模减少了,村民自治有效性反而提高了,自治开始真正有效运转起来了。60实践证明,自治规模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它决定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形式。

五、群众自愿: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主体基础

村民自治要有效实现,既需要重视外部条件,也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群众参与,更不能纯粹依靠政治动员,而是需要农民自愿参与。只有建立在农民自愿参与基础上的自治,才是真正的自治,才有可能找到最好的自治形式,实现有效自治。

群众自愿是自治的主体基础。自治的“自”,既包含自主、自为和自律,也包含自愿。因此自愿参与是自治的题中之意。自治离不开自愿,而自愿的前提是自由,认识是自觉的,行动是自主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61“趋”说明人都会自愿地趋向于共同体的生活。卢梭认为,人们脱离依附还要继续结合在一起,就不再是自然,而是志愿的。62强制要求人们形成联合体是一种“聚合”,人们自由组合成联合体则是“结合”63。他认为,不管是城邦,还是国家都是人们自愿结合的结果。洛克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的选择他们的统治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64,即政治社会创始以个人的同意为依据,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民自由地选择。马克思在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指出,“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结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65随着阶级的消灭以及国家的消亡,将出现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6经典作家的结论说明了同一个道理:联合体、共同体是公民自愿形成的,自愿是自治的基础。强制的“聚合”难以持久。

自愿与自治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自愿的前提是自由,只有自由的公民、居民,才会有自愿的自由,才能够自愿选择、自愿参与;二是自愿的基础是自觉,自愿是一种自觉行动,而不是强制的“聚合”,也不是高强度的社会动员,而是从内心认可的自觉行动;三是自愿的行动是自为,即在自由、自觉的基础上,人们可以自由行动、自由选择、自由管理和服务;四是自愿的结果是一种平等主体的“结合”,形成一种类似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种联合体中自愿的结合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否则就会导致如马克思所说的“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67

群众自愿程度决定自治有效实现程度。自愿参与、自愿形成共同体可以从个体和集体层面来分析。从个体层面来看,自治可以分为心理层面和行为层面两个维度。根据两个维度可以将自愿程度分为四类:第一类,心理自愿,行动自愿。这就是图3的A区,在这个区域只要稍有利益吸引或者需求,就能够形成自治。第二类,心理自愿,行动无所谓。可能是因为利益不太明显或者需求不太大,所以心理愿意参与,行动上可参与,也可不参与,这就是B区,只要有一定的利益吸引或者需求变化,自治就可能形成。第三类,心理不自愿,但是行动参与。这属于不自愿的参与,如外部力量动员,或者人们被迫参加集体行动或者参与某些共同体。这就是C区,按照自愿程度是无法形成自治,但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可能形成某种聚合。第四类,心理不自愿,行动也不自愿。既无心理意愿,也无行动,根本无法形成自治,如果外部力量强制干预,就可能形成一种强制性的聚合。

自治有效实现有赖于整体的自愿程度。农民个体的自愿程度是形成自治的基础,但是要实现村民自治还得考察村庄或者村落农民的群体自愿情况,即从自治单元来考察自愿程度。自愿是自治的主体基础,有效的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治单元中自愿者的规模,即自治能否形成与自愿农民的规模也有极强的相关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一个自治单元中,自愿农民的规模越大,自治越容易形成,自治就会越有效。如果自治单位所有的农民都自愿参与,则自治最有效。另一方面,根据这个原理,可以将自愿者重新组合形成一个新的自治单位,以确保新自治单位的自愿者的规模比较大,从而形成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自愿程度很高的同质性自治共同体。

图三

从实践来看,自愿与治理、自治也是紧密相关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地区基层治理的历史可以分为五个阶段。68第一阶段,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民心理自愿,行动也自愿,是一个相同需求群体的组合,人口规模不大,同质性强,有一定的内聚力,因此自治程度较高,有效性也比较好。第二阶段,高级合作社。在这个阶段,相当一部分农民心理不太自愿,行动也不太自愿,但是还是被动参与了,高级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差异性也较初级社加大,属于一种政府推动的经济、政治“聚合”,他治程度较强,自治程度较低。第三阶段,农村人民公社。在这个阶段,大部分农民心理不自愿,行动不愿参与,被强制推进了公社这个共同体,属于一种“强制性聚合”,他治主导,自治基本失效。第四阶段,改革开放后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于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统一经营”,农民有参与的心理,但是行动无所谓,有利则参与,无利不参与,大部分地区自治成效较差,但是只有需求和利益相关比较大的少数地区,自治才较为有效。第五阶段,一些地区如湖北秭归、广东的三水、广西的河池等地开始探索以自愿为基础的村落、小组、自然村自治。这些单元的规模比行政村小,农民彼此熟悉’因此参与的自愿程度和行动的自愿程度比较高,自治成效比较大,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表明,农民的自愿程度、自愿方式与自治及其有效性紧密相关:自愿决定自治,自愿程度决定自治有效程度。

六、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一)有效实现村民自治需要相应条件

农村村民自治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单元的自治,既要考虑经济因素,也要考虑政治和文化因素。因此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自治才能够形成及至有效。首先,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需要有相关利益或者利益相关,相关利益和利益相关是自治有效实现的经济基础;在农村,村民共有产权是自治最重要的经济基础。其次,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还需要地域相近。地域的大小、相似和开放性对自治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地域相近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空间基础。再次,文化相连与村民自治也有极为重要的相关性。文化的相同、相似和相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自治及其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文化相连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心理基础。复次,规模适度与村民自治有很强的相关性。规模太大,自治难以实现;规模太小,自治难以有效。适宜的规模取决于农民参与的效能和共同体治理效率,两者共同决定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最后,群众自愿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主体基础。群众自愿程度和自愿者群体规模决定着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自愿程度越高、单位自愿者越多,村民自治越容易形成且越有效。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是多因素综合的结果

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规模适度和群众自愿。虽然每一个条件、因素与村民自治都有一定的相关性,或者说每一个条件、因素都会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但是每一个因素都无法单独决定村民自治的有效性,而需要与其他条件、因素共同作用才能够决定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换言之,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规模适度和群众自愿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函数。在影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五个条件因素中,其影响的作用和地位也不同,群众自愿和利益相关属于基础性条件,地域相近属于外部条件,文化相连、规模适宜属于内部条件。总体来看,利益相关和群众自愿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在某些条件下,文化、规模、地域因素也会超越利益和群众自愿因素而成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以适宜的条件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因为实施自治的经验不足,未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群众自愿性、利益条件、文化条件、地域条件、规模条件。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自治单元规模太大、地域太广、文化差异大、相关利益较小,未充分考虑群众意愿。上述不足最根本的是没考虑到中国农村土地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村落为单位所有、分配,即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不一致,从而导致相关利益不大、自愿性不强。所以,大部分以村庄为单元的自治都无法真正有效实现,自治形式化、治理精英化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基于以上原因,下一步村民自治应打破以行政村为统一单位的村庄自治,根据利益相关、文化相连、地域相近、规模适宜、群众自愿等条件,寻找可以实施直接民主的自治单元,大力推进村民小组自治、湾冲自治、屯自治及各种活动自治、载体自治,寻找多种类型、多样化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建构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体系,真实有效地实现村民自治。


注释:

1在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甚至包括东部的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演变成了单纯的选举,村民决策、管理、监督环节不存在,村民自治变成了干部自治。有的地方,选举也变成了一种形式,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收集选票,亲属代投票比重较大,干部代填选票现象也比较常见。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依托“百村观察”调研数据所完成的《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状况、问题与对策》、《农村基层政治参与的瓶颈亟待突破》、《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状况研究》等系列咨询报告中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研究。

2可参见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党国印:《“村民自治”是乡村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党国印:《中国乡村民主政治能走多远?》,《中国国情国力》,1999年第3期;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1期,等研究成果。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4年1月20日。

4柏拉图:《法律篇》,第丨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56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5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63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328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7、14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00~ 101页,第31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8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第355页,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9~ 110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0、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在一次内部学术讨论会上,徐勇教授认为自治的核心就是自主、自立和自律。

13、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7页,第101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53觅,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7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25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29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9、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824页,第821页。

20邓大才:《利益相关: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经济动因》,《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21艾瑞克沃尔夫:《乡民社会》,第106~126页,巨流图书公司(中国台湾),1983年版。

22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第24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5 -39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5广东清远市将自治下沉到村落,而在村庄建立公共服务中心,实施双轨治理;湖北秭归在小组一级设立“一长八员”,以此为核心推动组民自治,受到农民的拥护;广西河池在屯一级实施“党领民办”方式推进屯自治,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此现象,2014年《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刊发了徐勇的《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邓大才的《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等文章。文章发表后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

26胡平江博士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地域相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空间基础》(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但是他的文章将地域界定为一定的空间,这个空间既有自治规模空间,也有自治的地理空间。而且研究侧重于民主,其实民主与自治是有区别的。本文将两者分开,在地域相近中主要研究地理条件、地形条件对自治的影响。

2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57页。

2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328~329页。

29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第354~355页。

30卡尔.科恩:《论民主》,第108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1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第65贡,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32、3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328页,第331页。

34卡尔科恩:《论民主》,第108页。

35胡平江:《地域相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空间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36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4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7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第4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8爱德华B泰勒:《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第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9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第36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40、41、46、47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第71页,第59页,第74页,第67页,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

42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43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421~423页,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44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第188~189页,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5任路:《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文化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48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第58页。

49参见白雪娇:《规模适度: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组织基础》,《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其实,将规模分为三类没有必要,因为三个变量就是一个变量,即人口密度,人口规模除以地域范围就是人口密度。作者在文章中并没有具体探索三者对自治的影响,这样也就避免了三者之间的关系的重叠问题。也就是说规模、自治虽有分类,但是并没有探讨它们之间的影响和模型组合。

50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城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广公民群众和土地(境界)就是所谓各种条件中的重要事项”,而且他认为,人口数量比土地规模更重要。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52页。

51柏拉图:《法律篇》,第148页。

52、5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56页,第356页。

53卢梭就认为,公民有效参与决策的机会总是与政体规模呈反比:公民数量越多,平均分配给公民的决策权就越少。平等、参与、对政府的有政控制、政治理性、友善和公民同质性都会随着国家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的增加而大打折扣。

54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55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39~51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56罗伯特A达尔、爱德华R塔夫特:《规模与民主》,第12-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57秭归县委副书记黄传喜同志在介绍村落自治的地域规模时的话语。2015年3月笔者带领研究团队前往秭归调査时,黄传喜同志在给我们介绍情况时根据当地改革实践和经验提出了此观点。

59白雪娇:《规模适度: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组织基础》,《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60福建海沧的西山村民小组、广东清远的大田村民小组、湖北秭归的大部分村民小组都开始建立新的自治组织,在小组—级实施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根据调研完成的《激活社会,让自治运转起来——厦门市海沧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试点项目的调查与思考》《自治重心下移,助推农民参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的经验启示》《村落自治: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基于湖北省秭归县创新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等系列调研报告对此进行了详细研究。

6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

62、63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页,第19页。

64约翰洛克:《政府讼》(下),第63页。

65、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50 ~851页,第422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34页。

68基层洽理包括他治和自治两个部分,有些阶段他治强,有些阶段自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