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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化到合作化:中国农民组织的演变与趋势

作者:张雪敏 邵明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州学刊》  发布时间:2017-07-14  浏览次数: 35888

【摘 要】建国60年来,中国农民组织走过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中国农民组织经历了政府主导推进的集体化阶段;从包产到户到成立专业合作社,中国农民组织经历了农民自主选择的合作化阶段。通过回顾和分析中国农民集体化和合作化的演变过程、体制特征和激励机制,可以看出,新时期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是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家庭经营为主体的、政府支持下的农民合作组织。

【关键词】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组织


建国60年来,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从包产到户到成立专业合作社,中国农民走过了一条看似“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组织化道路。当代中国农民为何再度合作,将会怎样合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将有助于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回顾农民集体化和合作化的演化历程、制度变迁和激励机制,探讨农民组织的演变原因和发展趋势。

—、政府主导推进的集体化

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变迁,这不仅是其自身自然发展的过程,更是党和政府为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解决当时面临的问题而积极推进的结果。党和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决定了农民组织的发展方向。

1.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新中国成立后,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重新确定地权,分发土地证,恢复与发展生产。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农户成为拥有土地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至1953年,自耕农制度在中国确立。这一强制性的农业制度变迁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地主所有的租佃农业制度,比较有效地配置了农业资源,解放了农村长期被束缚的生产力,为发挥家庭经营自主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优势奠定了重要基础。

农村社会历史和现实环境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向人民公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战后的农村经济因此得以迅速恢复。为了克服资金、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农民开始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各地实行。该《决议(草案)》提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主要有三种:简单的劳动互助组、常年的劳动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合作化道路,已经预示着当时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将是集体经济组织。

党中央的领导与推进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的决定因素。从1951年到1958年,党领导农民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最终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得以诞生。1953年中央决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通过发展供销社控制农产品流通,通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来促进农业生产,再加上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发布,全国开始的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合作化进程加快。到1957年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对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丧失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演变为集体经济组织。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人民公社就成为集国家基层政权和集体经济组织于一身的特殊社会组织,农民的集体化发展到极致。

2.人民公社的体制特征

人民公社体制诞生于1958年,1962年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一体制在中国农村延续了二十多年,其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和人身依附五个方面。“一大二公”指的是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政社合一即人民公社实行政府与农村经济组织合为一体的制度,也被认为是人民公社的主要优越性。集体劳动是指人民公社生产组织采取统一经营、“大呼隆”式的劳动方式。平均分配指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人身依附指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对农民的社会控制大大强化,农民的人身权利受到直接影响,实际上农民对国家及其基层政权代表——公社具有依附关系。这些特征显示了人民公社体制忽视农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追求纯粹公有化,从而排斥了农村商品经济,违背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规律,影响农民生产和经营积极性的发挥。

3.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

集体经济即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劳动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使农民在“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的农业环境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制度安排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与自由,表现为制度效率的低下。

人民公社化运动导致了农业生产关系超越和破坏了农业生产力,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实行使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十分缓慢。据统计,从1957—1978年的21年间,主要农产品的人均年消费量,除粮食由612斤增加到640斤,猪、牛、羊肉由12.5斤增加到18斤以外,棉花油由5.15斤减少到4.55斤,油料由13.17斤减少到10.97斤;农民家庭均纯收入累计增加了7657元,1965—1978年13年间,平均增长仅为1.7%。

这种集体经济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劳动激励机制的缺乏。在生产队中,无论是农业管理者还是单个农业劳动者,都在各自面临的约束下做出了“最优”选择,从而产生劳动监督成本过高、产权内在化和增收困难的问题。因此,恢复监督成本比较低、生产和生活功能比较强的家庭经济运行主体地位,在当时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正是应此而生。

二、农民自主选择的合作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强烈要求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存在的生产“大呼隆”、分配“大锅饭”的弊端。

1.从包产到户到成立专业合作社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合作化发展的经济制度基础。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大包干”的成功实践。在党中央对包产到户做法的认可下,包产到户向全国发展,势不可挡。到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比重已达到95%以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由于农民在生产经营上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此,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有了一定的可能和空间。

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是农民再度合作的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农产品竞争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大市场,我国农业进入了战略性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新阶段。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户的生产经营极易陷入不利境地。因此,在农户与市场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专业性和社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慢慢发展起来。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四年期间共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确定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青岛等12省市为全国试点省市。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级农业部门也相继组织试点示范和项目建设,有效发挥了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效应,受到了农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和广泛欢迎。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此后,中央还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中央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2003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和2004年以来的四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一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专业合作社的体制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坚持自愿、民主、股金、平等、教育和联合等原则。其制度特征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合作社社员个人所有与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相结合,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占主导地位;二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以及其他分配形式相结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组织,是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

合作社制度具有反市场性。农民合作社的门户开放原则,使得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中;限制资本报酬、服务社员目标影响合作社的资本筹措能力,使合作社难以为社员提供必要的设施服务;而民主管理与经营效率往往相互碰撞、相互排斥,造成社员的权责不对称,影响企业家稀缺资源的有效供给。由于这种制度安排的特殊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合作组织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困难的,它需要政府的扶持。

3.合作经济的激励机制

合作经济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的经济目标,从独自的经营方式到采取联合经营方式,开始逐步地建立起带有合作经济性质的经济制度。合作组织就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或群体,为维护其共同利益和社会地位,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结成的利益同盟(联合体)。

合作组织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在权利保护上,合作组织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改善经营管理,特别在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方面,实行民主管理,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合作组织成员具有共同利益。在共同利益的维护上,合作组织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不排除按股分配和其他分配形式,理顺各种分配关系。

三、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

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顺应了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分散、弱小的独立经营农民渴望联合起来、保护自身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内在需要,是市场经济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将广大农民组织起来,代表农民利益应对市场大资本竞争,这一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面临更多的创新和发展。1.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是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合作新时期农民合作的经济基础是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由于其内在激励缺乏的制度缺陷,已被农民所放弃。新时期合作经济是适应我国目前土地制度与家庭承包经济制度的经济组织方式和制度创新的结果,符合国家与农民的双重利益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建立在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合作也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是家庭经营中的农民合作

新时期农民合作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家庭经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从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转变为大规模经营,但家庭经营仍是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一种生产,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场所的分散性、环境的复杂性、中间产品的难以准确计量性、大部分技术的可分割性和产业的准公共产品性以及家庭利益的一致性等特性。

3.新时期农民合作组织是政府支持下的农民合作

新时期农民合作需要政府的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利用、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天然的反市场性,在与资本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可以成为执行国家农业政策的得力助手,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力量。因此,地方政府通常将合作组织视为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组织载体,利用合作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最终实现提高农民收入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合作社则尽可能地利用政府的特殊组织资源优势去协调外部关系,改善外部经营环境,提供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服务,实现自身的加速扩张。


参考文献:

[1]钟甫宁:《农业政策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4页。

参考文献

[2]秦庆武.中国农村组织与制度的新变迁[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1.

[3]程同顺.农民组织与政治发展:再论中国农民的组织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10.

[4]徐家琦.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1.

[5]王勇.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回顾与反思:1978—2008年[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6]姚於康.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及启示[J].世界农业,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