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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的历史实践及基本经验

作者:沈红梅 霍有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07-08  浏览次数: 40279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是指导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指导下,顺应时代要求,立足国情农情,历经长期艰苦的历史实践,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遵从生产关系变革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愿原则;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营,创新合作经济实现形式;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其在实践上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作出了巨大历史贡献,在理论上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镜鉴与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中国共产党;历史实践;基本经验


在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实践经历不断探索、完善与创新,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推进农村全面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历史贡献。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历史实践和基本经验,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开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主要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历史语境下,以合作化对落后的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理论旨归,其内涵丰富、系统,影响深远,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理论与实践依据。

1.农业合作化的逻辑基点:以合作化改造小农经济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必须用合作化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造。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在小农经济典型的法国,小农人数众多,生活条件相同,互相隔离。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1]677而小农经济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就其性质来说,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2]912这种小私有制形式及小农土地碎化分散耕作方式,无法使用现代化农业的各种先进作业方法和措施,“反而把耕作者本人变成顽固反对社会进步,尤其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敌人。”[3]128因此,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需要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4]498,用合作化引导正在走向“灭亡和衰落”的小农经济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2.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基础:土地的国有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考查英国农业时,认为大土地占有和大农业,完全排挤了靠自己经营为生的农民,农民在日益被“驱逐”,“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4]500小农只会处于破产境地,贫穷不堪,没有可能购买肥料,农业生产力低下。为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将大地产收归国有,认为土地国有化不但可以保证土地集中起来,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保证小农免于剥削。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提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3]130。

3.农业合作化生产的实质:农业的规模经营

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及其对小农时断时续、一再重复的强制剥夺与驱赶,使得农民与自己的生产资料不断分离,变得更加“零星分散而软弱无力”,灭亡和衰落已无法挽救。需要“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4]499,而将结合起来的土地交由合作社则可以防止土地的资本主义式生产和经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即使是未来向共产主义过渡时,也是必须采取大规模的合作生产,为了防止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压过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即首先是国家)必须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4]675,在论及将小块土地结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经营优点时指出,可以节省劳动;“能应用一切现代工具、机器”;能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合作生产的优越性等。

4.农业合作化的原则与方针:自愿、示范与社会帮助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442并提出对于小农只能采取引导的办法走合作制的道路,而绝不能搞掠夺式的办法,“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4]500

“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4]498马克思也指出,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是以经济的道路来实现;但其过程不可违背农民意愿,采取强制措施,“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3]287。

二、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实践的历史回顾

中国化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一脉相承,但由于国情和时代的差异,在具体实践中有着很大不同。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通过艰苦卓绝的探索、实践和创新,形成独具中国革命与时代特色的中国化的农业合作化思想、方针、步骤及政策,有力推进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加快发展。

1.以毛泽东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实践

(1)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指出,实行农业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6]442因而,在全国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已是不可避免。1949年以前,毛泽东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先后组织农民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各种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生产和消费的合作社,1949年以后,通过土地改革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个体农民所有制,而随后为了避免农村新产生的两极分化,为了让农民摆脱贫困,为了抵御灾荒等,必须开展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此,通过创造性的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的逐步过渡形式,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确立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2)创立农业合作化的自愿、互利、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组织原则及方针。早在战争年代,毛泽东就提出“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必须劝告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组织为现时经济条件所许可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生产的和消费的合作团体。”[7]1316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愿,对合作化实践中不积极者不能勉强地拉进来。等到他们的觉悟程度提高了,对于合作社感兴趣了,再分批地把他们吸引进合作社,对一切暂时还不想加入合作社的人,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得违反自愿原则[6]68。在农业合作化实践中,毛泽东多次指出,必须反对急躁冒进,要顾及农民群众的觉悟水平,要以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些原则和方针有力地保障了当时农业的增产及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

(3)提出农业合作化与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同时并举。毛泽东指出“在我国的条件下,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工业和农业,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及社会主义的农业改造是决不可以分割起来和互相孤立起来,决不可只强调一方面,减弱另一方面”[6]73,毛泽东认为“合作化完成了,这就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同个体农业经济之间的大矛盾。”[8]78农业合作化问题解决不好,就无法解决主要农作物的低产出与逐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需求之间的矛盾,工业的发展则就会遭遇“绝大的困难”。农业不仅是发展工业所需大批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且是工业产品的需求市场,只有充分发展农业合作化,“才能够使农民有比较现在不知大到多少倍的购买力。”[6]74这一思想及实践为新中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

(4)农业合作化的成效及后期偏差。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发展阶段的艰苦探索与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力推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合作化的方向是正确的,但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合作化工作中出现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超出了农村生产力实际水平等偏差,致使国民经济遭受极大损失。

2.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实践

(1)确立“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化新道路,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思想中国化的创新与发展,是对人民公社旧有生产关系的变革。这一新型农村生产关系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基础上的农户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既具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还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9]619有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持续、快速、全面增长及农村的繁荣。

(2)提出“两个飞跃”思想。1990年,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提出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与改革的“两个飞跃”指导思想。第一是取缔人民公社,在全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在党的领导下的我国农民的伟大首创,这一基本经营体制要坚持长期不变;第二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历程[10]355。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农村的全面实行是对前一个飞跃的实现,已成功推进了农村改革的顺利发展及农业的快速增长,1984年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迟缓,需要增进集体合作“统”的功效,需要发展更能体现新型社会主义合作关系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向后一个飞跃迈进。“两个飞跃”思想科学的表明了中国农业合作化发展的未来方向和前进道路,对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3)设置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后,大批专业户的涌现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同时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催生了为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如对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服务的需求,要求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经济联合;取消统购,改革流通体制,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因而,通过农民的技术、土地、资金、劳动、资源多种形式的结合,由此形成农民自愿参加或组成的生产、消费、金融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也纷纷开始成立。

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11]428

3.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实践

(1)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江泽民指出,家庭承包责任制“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产力”[12]561,他多次强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12]190为此,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四荒”承包期则可延续更长;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统一经营收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等。

(2)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邓小平提出的第二个飞跃思想的继承与实践创新,也是顺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状况的现实需要。20世纪90年代,在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的文件中多次指出要适度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经济发达地方可以率先进行,不能不顾条件,用行政手段硬性推行,“对于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等错误做法,要做好工作,切实纠正。”[12]189为此,在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变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等。

(3)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随着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快速推进,农业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开始显露,面对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农民增收缓慢等问题,江泽民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战略思想。农业产业化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是我国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的重要带动力量,能够有效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行农业规模经营[13]1464。江泽民在15大报告中指出,对这一经营方式要积极发展、大力扶持和推进,要在市场需求导向下,引导农民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进行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为此,要进行制度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供销、种养加的联合与合作;支持发展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4.以胡锦涛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实践

(1)开创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新思路。随着当前现代农业的加快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需求进一步增强,要求延伸产业、供销网络,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起来,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胡锦涛在实践中积极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他在16大报告中提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14]17在16届3中全会上指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14]469在2004—2010年及2012年的8个中央一号文件中都论及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及举措。如:加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

(2)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新要求。胡锦涛指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15]18在17届3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保障农民农地承包的权利与权益,允许农民以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多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建立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流转权能的管理与服务,健全土地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15]647。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政策,促进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16]。

(3)推出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新举措。农地的碎化经营缺陷、农业收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农地抛荒、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等新问题随着农村改革向深度和广度的进军日益凸显,要求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胡锦涛执政期间的9个中央一号文件皆指出,鼓励支持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新增补贴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粮食主产区倾斜;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专业大户等适应现代农业社会化发展需求的新型经营主体;重点培训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等,为了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5.以习近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实践

(1)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新路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17]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多元化、多类型的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社;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引导农民合作社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2)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现代农业一体化的生产与经营,需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经济联合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培育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等(3)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的制度框架。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五代领导集体继承了前几代领导人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的基本思想,进一步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7]在18届3中全会中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促进合作经营、家庭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共同发展。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18]。习近平强调,在实践中:“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要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19];健全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流转等[18]。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实践的基本经验

在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扎根国情,根据时代方位的变迁,坚持与时俱进,在艰苦的历史实践中历经诸多成功或失误,铸成关于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以下基本经验。

1.遵从生产关系变革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党合作化实践的一条最基本经验和指导原则。毛泽东先期通过合作化变革小农生产关系的思想与实践无疑是正确的,不仅顺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现状与要求,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发展了农业生产,更有效推进了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后期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却偏离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邓小平吸取了毛泽东合作化的经验与教训,指出:生产关系的采取要以遵从群众意愿,以能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为基准[20]323。江泽民也指出,家庭承包经营符合了当前生产力现实需求,使农户充分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12]561。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期,农村生产力已发生巨大变化:农业实际耕种者的妇孺化、老龄化、兼业化;农业领域高科技、机械化、信息化等现代生产要素的广泛应用;农民务农积极性低下等催生变革农地碎化经营,发展新型农业合作,完善农村生产关系。中国共产党关于农业生产关系变革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本经验和历史教训无疑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坚持党的领导

历史实践表明,农业合作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改造顺利完成的坚实保证;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尊重农民的首创和自愿选择,在全国确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提出农业合作化的“两个飞跃”理论,使合作化焕发出新的活力。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指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12]562以胡锦涛、习近平为核心的第四代、第五代领导集体在继承前人合作化基本思想的基础上,不断提出合作化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合作化理论,在党中央的有力领导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得以快速发展。

当下,新型农业合化的发展,需要分离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重新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与时俱进,创新合作化发展的新思路,破除农业新型合作经营的制度藩篱,这皆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依然需要在党的主导下深化农村改革,不断探索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新路径和新举措。

3.坚持合作化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农业合作化的基本组织原则,我党历代领导人在开展合作化实践中继承和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中的这一重要原则。毛泽东提出合作化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邓小平在包产到户初期指出,包产到户“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428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也多次谈到,要在自愿原则下,依法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现今,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缺陷,大量外出农民工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土地依然是绝大部外出务工者最后的生活保障,农民固守土地的传统观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制约着农村的土地流转和农业的高效合作经营,在实践中,仍然必须坚持在依法、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农地承包权的有序流转;在自发组织、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逐步创新发展新型农业合作。

4.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这是我国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农业的弱质性特点及农户生产的市场风险难以突破农民增收滞缓的困境,只有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有效实现分散的农户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结合,走上集约化、产业化规模经营,实现邓小平指出的“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集体经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21世纪以来得以蓬勃发展。它不同于19世纪中期推行的合作化,而是在新时代顺应生产力发展新要求的一种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户承包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由农民自发组织、自愿联合或政府推动和扶持而发展起来的,是耕种大户、公司、企业、乃至外国资本进入的新型合作[21]。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是新时代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新方向,中国共产党关于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基本经验无疑为未来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中国化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借鉴。

5.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这是对我国现行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变革与完善,也是农业合作化创新发展的时代要求。土地家庭承包并不意味着土地的固定化,进行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不同合作化经营主体对土地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单向流入城市,农业从业者老龄化,农地撂荒,农村生产力的这种新变化外加农地的分散经营、现代化农业科技的新突破、新发展及在农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要求完善现有土地流转机制。为此,16大以来,党的领导人多次强调并推进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下进行土地有序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为新型农业合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生产开创必要条件;18届3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现今,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些羁绊,如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政策落实不到位,土地流转中农民因位处集体失声或缺位的弱势边缘而遭遇权益侵害[21]等,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新型农业合作、促进土地流转的基本思想和实践经验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四、未来的前瞻

新世纪新形势下,总结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历史及基本经验,目的只有一个:以此为基础和镜鉴,借助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巨大推动力,促使我国新型农业合作化发展的自我超越和不断提升,助力“三农”新困境的消解。为此,关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农村合作化发展的新动态和新问题,对其作前瞻性引发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我国农业合作化经历了毛泽东时代由分到合的嵌入,再到改革开放后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由合到分的扬弃,直至当前己进入快车道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历程表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必须立足国情,以中国化的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基本思想为指导,才能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其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理论实践的基本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当前“三农”新问题的可靠保障。再次,新型合作化是未来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中国地域化差异及生产力多层次性决定了将农民组织起来开展新型合作经济必然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特点及综合发展趋向。另外,新型农业合作化的突破发展与提升离不开国家政策主导下关联性的或强制或诱致性制度变革,如对城乡二元分治障碍的破除;对农业合作化法规的完善;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等。唯此,才能更好地传承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理论精髓,以新型农业合作化经营助推现代农业的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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