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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作者:王俊斌 何 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党史文苑》  发布时间:2017-07-01  浏览次数: 35103

摘 要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进行的。毛泽东同志在学习借鉴马克思主义合作化思想和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支持山西省委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有所创新和发展,为顺利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做出了卓越贡献。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合作化;初级社


建国初期,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理论上借鉴了马克思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化思想,在实践上注重学习苏联经验。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进程中,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特别是毛泽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符合中国国情的观点,在实践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有所创新和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化问题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突出强调合作社的政治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都非常明确地把发展合作社作为实现社会变革目标的手段,而非单纯的经济行为。1874年马克思指出,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1]p278)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新时代》上发表了《法德农民问题》这一重要著作,系统地阐述了如何通过合作社逐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恩格斯把农民分为小农、中农、大农和大土地所有者。关于“小农”,恩格斯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生产和占有”;[1]p278)对中农和大农,恩格斯说,“我们也只能建议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转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1]p278)对于大土地占有者的土地,恩格斯则主张实行剥夺,归全社会公有。

列宁的合作化思想主要体现在《论合作制》一文中,主要观点有:[4]p681—688)1.在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合作制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2.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来扶持合作社的发展。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要在经济、财政、银行等各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先权,并给予先进合作社积极的奖励。3.要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实现农民的“文化革命”。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就是让农民自愿积极的参加合作社,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参与。只要实现了这种“文化革命”,苏联就能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

斯大林认为高速度发展工业是改造农业的钥匙。个体贫农中农经济在供给国家粮食和原料方面现在起着主要作用,将来仍然会起主要作用,但是单靠它已经不够了;因此必须以发展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广泛订立预购合同、加紧发展机器拖拉机站来补充个体贫农中农经济的发展,以利于把资本主义分子从农业中排挤出去,把个体农民经济逐步引上大规模集体经济的轨道,引上集体劳动的轨道。但是要做到这一切,首先必须加紧发展工业,发展冶金业、化学工业、机器制造业、拖拉机制造厂、农业机器制造厂,等等。不然,就不可能解决谷物问题,也不可能改造农业。[3]p52)斯大林还论述了集体农庄和合作社的关系,认为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一种形式。[3]p16)

以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化理论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对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领导人民走合作化道路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山西省试办初级社的争论及毛泽东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经济应如何发展,向什么方向发展,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难题,山西省委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1950年11月,山西省长治地委首先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的文章。该文指出,为了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必须提高互助合作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公积金。山西省委积极支持长治地委的观点。1951年召开的华北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就山西省试办初级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会的绝大多数人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刘少奇同志连续在几个场合对山西省委报告的观点提出批评。他认为:第一,目前的互助组织是以个体私有经济(私有的)为基础的,是自愿两利的集体劳动组织,在这个基础上是不能直接发展到集体农场的;第二,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便无法改变小农的分散性、落后性;第三,集体农场,对于目前的农业劳动互助组来说,是一种完全新的组织。在集体农场组织之后,目前形式的互助组就没有必要存在了;第四,富农开始发展并不可怕,到将来适当时期可予以限制,如实行农业累进税等。现在即提出限制富农政策来阻止和避免农村阶级分化,不但不可能,而且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害的,所以也是不对的。[4]

在各方的压力下,山西省委被迫向华北局作了检查报告。但随后不久,这场争论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毛泽东找刘少奇、刘澜涛和薄一波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还批评了互助组不能成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制基础的观点,并提出:1.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2.要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七届二中全会已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有些同志忘记了,好像是新闻,其实就是旧闻。二中全会决议明明写着:“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3.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4.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你不能确立,因为每时每刻都在增长着社会主义因素,天天在动摇着私有财产的基础,因此我们的提法应该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社外都有矛盾,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半社会主义的,社外的个体农民是完全的私有制,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并没有触及到所有制。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5]p191)

由于毛泽东在党和国家的权威地位,这场关于初级社的争论以山西省委的胜利而宣告结束,农业初级合作社也随之在全国蓬勃发展起来。

三、余论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领导下的农业合作化道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有所创新和发展,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选择照搬苏联“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观点,而是创造性地提出“先合作化后机械化”。认为农业生产即使在手工劳动的条件下,依靠协作的力量也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

第二,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采取了有计划的、逐步的、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的发展道路,而不是苏联那种突然的、混乱的形式。毛泽东主张将农业合作化分为三步:第一步为互助组,即劳动力入股,但农民个人保持土地和其它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然后是低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生产性财产由集体控制,但每个农民根据他拿出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分红;最后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取消分红,严格地按劳取酬。

第三,采取了限制而不是消灭富农的政策。与苏联驱逐和杀害富农的做法不同,在中国,富农虽然经济地位被不同的方式所削弱,并被用作政治动员其它阶层的斗争目标,但在合作化运动的最后阶段,他们还是被获准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样,虽然富农仍是阶级斗争的对象,但由于他们所受待遇相对温和,因而避免了重蹈苏联运动中所出现的混乱和对经济资源的破坏的覆辙。

第四,避免了斯大林强调抽调剩余农产品去支持工业化的做法,而是注重在发展重工业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虽然也是严重地依靠农业对工业的支持,但党中央和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农村可以抽调的剩余农产品远远少于俄国的农村。因此,在整个“一五”计划中,党中央的政策同样着眼于增加农业产量,这样既满足了国家工业发展计划的需要,又相对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由于党中央和毛泽东对农民生活水平的关心,有效的减少了合作化运动中所受的抵制并争取到更多的支持。

正是由于毛泽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农业合作化政策,使得我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顺利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为建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斯大林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刘少奇.关于华北农村合作合作会议的报告[J].建设,1951,(120).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