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义强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学习与探索》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次数: 13030次
【摘 要】在村庄范围内,家户是生产经营主体,而家户与村庄的联结就成为村庄实现有限治理的基础。通过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格局的研究可以发现,村户制是中国农村治理的根基。它的特点表现为以家户或家户经济为基础、以一定的联结机制统合村内家户,具有向村落空间之外的扩张保护性,其中“村—户”之间的联结机制具有核心意义。在传统社会,依靠士绅建构的宗族“自治”型构了村户制的稳定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在政治强力压制下铸造的社队体制以及在现代“自由小农”基础上塑造的民主联结都没有能够承接村户制传统的精髓,从而导致了农村发展的全面或部分的困境。因此,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注重对村户制传统的发掘,尤其要注重对“村—户”联结机制的塑造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村户制;社区联结;家户经济;乡村治理
中国农村治理研究到了一个需要范式整合的时刻了。农业税的全面取消,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农民向国家上交“皇粮国税”的历史,农民在政治上的自由度被进一步释放,经济上的自主权更为突出[1]。虽然税费改革消除了税费附加在农民身上的负担,但也在另一个层面上切断了农民与村庄组织的有机联系。如何有效实现基层社会的良性治理,仍是一个未解决的难题。针对这种现象,无论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范式还是基层民主自治的范式,都无法为农村治理找到有效路径,前者过多依靠国家的行政力量整合,却难以避免基层政权建设的内卷化之殇;后者试图在村民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的民主联结,却发现村庄社区对于农民的意义正在迅速消散,个体化的农民难以建立村庄公共联结以解决社区共同性问题。这就需要重新认识历史传统中的“村—户”联结机制、形成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制度底色———村户制。
一、作为农村治理基础的村户制原型
根据政治学家巴林顿·摩尔的经典研究,尽管现代化的实质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风貌,但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现代转型和革命之后的历史发展道路却存在重大差异,其症结在于不同境况下阶级关系组合模式的变异和转换,在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背景下传统社会原型和转型起点的差异[2]。
1.中国传统体制的制度原型
对于转型来说,首先需要弄清楚作为转型起点的传统社会原型。原型和原点是事物发展的出发点,它不仅规制了事物变迁的局限条件和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规制了变迁的方向,徐勇教授将其概括为:“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3]。传统原型是一个社会的地理环境、生存方式、文化传统、政治组织与生产技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锻造出来的一种极具内聚力的社会“结晶体”。根据进化生物学和人类学的相关研究,人类一方面将进化中的优势传承下来;另一方面通过情感塑造、精神依恋、宗教说服、群体仪式以及政治社会制度等,将一些模式化的心智模型和规范体系凝固起来,转化为社会团结的基础。这虽然解决了大规模群体共同生存的合作困境问题,但是也塑造了一种极其“黏糊”的范型,或者说是传统原型。这种原型一旦凝聚化合,就会形成一种路径依赖,甚至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依然抗拒变革,并以内在的力量牵引社会变迁的进程、速度和方向,从而造成不同社会在现代转型中的路径差异。
中国社会的传统原型是皇权官僚专制政治与自治性小农经济社会的悖论性共存。20世纪中国的大变革,核心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正是这种特定的原型构造使得这场变革乃至继社会革命之后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打上了农村社会原型的深刻背景。可以说,这正是中国的民主革命和改革开放这两次重大转型都发源于农村的真正秘密所在。那么,这种原型所产生的结构性体制又是什么呢?概括来说,这是一种集颇具现代性的政治皇权官僚制和自由自治的小农经济社会于一体的双层政治社会构造。西周封建体制崩溃之后,中国传统体制的原型经过春秋战国和秦一统天下的百年战争洗礼之后,终于得以建立起来。这一原型与一般农业文明形态一样,以地产作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中心,土地和农产品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基础。
在这种体制下,皇权国家建基于土地垄断之上,但并不把圈占和直接经营土地作为获得经济剩余的来源,而是以租税作为帝国运作的“燃料”,以突破家族血缘关系的理性化官僚体制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因此,形成了皇帝和官僚体系,他们以军事暴力为后盾,以天子的“君权天授”学说为合法性外衣,高居社会之上进行政治统治。这两者在榨取小农社会的土地剩余上达成了利益一致。虽然强调民为国本、农为邦基,但并不直接占有土地、经营土地,而是满足于政治上对小农经济社会的统治,不负有对小农经济生产的责任,将其社会和经济权力假手乡党族老和地主乡绅来实施。这样,使得政治可以相对超脱于社会之上,国家政治与乡村社会相互隔离。除了总体上维持社会秩序,为小农生产提供社会条件之外,国家不担负对农民的其他保护责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政治体制设计既集权又缺乏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如果深入乡村社会必然因其高度掠夺性而导致乡村社会的崩溃,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借助乡村宗族自治,国家可以采取集权的简约治理[4],以较低成本即可达到对广漠地域的统治。在这三层政治构造中,皇权和官僚制是一对“动”的构造,政权变动和政治活动主要由他们发动并作为主角;而乡村社会则是一个“静”的构造,远离颠簸起伏的政治过程,虽然上层不断变化,但它却保持相对的静止。
在和平时期,皇权与官僚制互相制约,政治清明,乡村社会在地方士绅和亲族名望的组织之下秉承儒家理想,形成了与皇权天命观论述相统一的、以土地和血缘为中心的村社文化和宗法文化。小农世代生活在静止的村社中,塑造了每个农民个体和家庭稳定不变的日常生活信念和价值体系,赋予了其确定的社会身份和社会网络关系[5]。然而,当皇权与官僚制互动失据,政权松弛、纲纪涣散、腐败盛行、自然灾害等导致农民失去生存基础之时,大量农民就转变为流民和游民,从原本就缺乏政治强制力的自治宗族宗法等级体系中散落出来,转变为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反叛力量[6]。然后,则是新皇帝登基和新官上任,小农获得喘息机会,回归土地和村社宗法系统,国家再延续此前的统治状态。这就是为何传统中国一直难以走出定期循环式改朝换代模式的根本原因。这个原型决定了近代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政治重大变革的基本道路。
2.作为比较对象的庄园制与村社制
在早期的社会阶段,人类都附属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正是这样,人们才能艰苦劳动和进行自卫[7]。人类的劳动逐渐过渡到了通过土地获取生产资料的阶段,其对土地的占有和支配型构了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内容。如中世纪的经济生活,主要是有关自然经济和土地占有的事情、有关土地上农民所负担的义务[8]422。
中世纪欧洲农民的状况要从庄园制度上进行分析,它既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经济制度[8]422。作为“社会结构中主要的和正规的组织细胞”的庄园是一个相当自给自足的小经济有机体……它给每个农民一间单独的茅舍和几块田地以满足他家庭的需要,从而使得他获得某种程度的个人独立地位[8]448。农民在庄园上耕作,与庄园领主形成了某种劳作与贡赋关系。因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无土地的领主,也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庄园的自我生产和消费形成了基本的自给自足封闭系统,这样“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9]。而作为强者的庄园领主是“一个庄园社会的统治者兼业主”,不仅行使经济统治权,而且行使“地方的政治统治权”[10]40。
在东方的俄国,农户联合为公社组织既是由于传统,也是由于农户个体生产本身的需要[11]53。农民公社一旦成为俄国社会的基础细胞,就染上了惰性,整个农村都束缚于村社,并具有了最广泛的管理系统与指挥职能,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成了唯一的行政权力[12]。份地制度将农民有效束缚在土地上,而连环保制度使得村社集体为社员个人承担责任,这就将个人束缚在村社共同体之下了。加之政治上的村社民主、集体审判,生活上的强制聚居等,使俄国农民中的“集体主义心理动因”相当突出[11]105-106。普列汉诺夫由此认为,俄国的“人民”这样就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13]。俄国形成的村社传统深深地影响了俄国的现代化进程,村社意识具有跨越社会制度的生命力[14]。
庄园制和村社制分别是欧洲和俄国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农村基本制度。而在古代中国,最大特点在于形成了一个能够不断再生产的亿万自由的家户小农制度[3]。从帝国统治的角度看,家户小农具有强大的分散性,农民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交完粮,自在王”,除了向国家交纳税役和向地主交纳地租外,同外界不发生任何有机联系[10]75。而国家也对形成的家户小农进行了深化,即编户齐民,这就使得农民以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部分”[15]23,“由此汲取了力量也染上了惰性”[15]21-22。
不过,虽然以家户为单位的个体农民经济成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但农民仍然是生活在一定的村落空间范围内的。在俄罗斯,村社是农民的“天”,欧洲的庄园是农奴生活的全部依靠,农民或农奴难以脱离村社或庄园而生活。而在中国,随着古代井田制崩溃,村社组织的功能也从拥有公共地产、负责指挥战争、组织生产、主持祭祀、救济灾荒的组织实体,变成仅仅负责祭祀的、对村民缺乏强制约束力的弹性组织[16]。
传统中国虽然以家户作为编户齐民的基础,但是帝国庞大的政治版图和信息传递能力的不足使得统治形成了“核心—边缘”的圈层。在横向上,既有作为统治中心的大城市,也有“天高皇帝远”的边陲;在纵向上,官僚制的皇权运作与乡土基层运行是两套不同的治理秩序,这就形成了费正清先生所说的“两个中国”:一面是农村为数极多的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另一面是城市和市镇的比较流动的上层[15]20。徐勇教授认为,中国社会是上层不断变动、血雨腥风,而作为社会基础的基层社会却是基本没有变动过的。对中国社会做如此分野有助于理解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势。但仔细分析作为“基本没有变动过”的乡土社会就会发现,维持这基本不变动的基础在于特殊的中国村社共同体制度———村户制传统。农民以家户经营为基础,被相当弹性地联结在一定的村落社会空间内,这是村户制形成的两个面向。宗族和士绅作为共同体的连接核心,锻造了以文化伦理为基础的社会联结纽带,形塑了基层社会的传统自治格局,因而成为“村—户”联结的核心机理。
二、中国村户联结传统的再理解
以村户制这个概念来阐述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运行机制,主要得益于既有分析的宏大的历史视野。以村户制作为中国社会的治理基础,并不是简单地以村庄、家户作为两个核心主体提出来的概念,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要重新厘定村户制的核心特质。
1.村户联结的基础是家户或家户经济
“家”是农民生活的群体组织,以血缘为基础,这首先赋予“家”传宗接代的功能。然而,作为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单位,“家”也是经济单位,一家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利益共享,分配上人人平等。①在文化意义上,家庭意识已深入到各个层次,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部件[17]77。“户”是国家的户籍登记,是承担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单位。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来说,小农是较易控制的税收源泉。与大庄园相比,个体小土地所有者对统治的威胁更小,国家于是鼓励自耕农的发展[18]。虽然“家”与“户”两个概念可能不完全同构,但将家户作为同构性概念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历代王朝都强调以农立国,重农抑商。“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农,蔬果之蓄,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爱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颜之推《颜氏家训》卷一《治家》)社会的第一本等是务农,家户小农也以农事为重,农事的基本要素资料是土地,农民在家户的土地上劳作,这就形成了小农经济。由于传统农业生产的产品可以直接用于自身生活消费,无需经过市场过程[19],这就使得以农业生产作为基础性来源的社会积累起家户经济的惯性和惰性,农户家庭也就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单位。虽然一家一户的小农具有极强的脆弱性,不过,即使是经济生活难以为继,出现如托尼所说的“处在水深齐脖”的状况时,农户家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够发挥维持延续作用。古代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家户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组织要素[10]72。
2.村社共同体以自然血缘和文化伦理联结分散的家户
家户经济一经产生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自我维持能力,但家户经济也具有天然的分散性。要统合分散的家户个体在村落空间内的良治,就需要联结村—户的机制。家户小农围绕着土地构筑了自身的经济存在,但由于“传统的、以精耕农为生的小农缺乏自我创新的能力,小农聚居的自然村落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20]194。与土地紧密关联就形成了乡土社会“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21]62的特性,血缘作为人类自然演进生发的秩序维度就占据了未被国家专制权力纳入的基层社会。韦伯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家族结构式的社会”,在村落内发挥作用的是教化权力,传统、经验在解决日常问题时是有效的[22]。宗族长老掌握着这种权力,行使着对社会成员的规训与教化功能,这就保证了村落规则的延续和效力发挥。
此外,村落的公共事务需要家户的参与。在农村的实际生活中,对农业生产的协调管理历来是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或者说,农村治理的内容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如何促进农业生产合作、抵御自然风险而展开的。因血缘、地缘关系而存在着的重复博弈、充分信息、有效监督等,使得村社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化作用降低乡村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形成稳态的治理结构[23]。因此,宗族联结秩序是以家庭为核心基础的“差序格局”[21]25-34式扩大,而在村落内自然地以村庄事务的参与作为归结,宗族文化作为重要的联结机制就塑造了基层社会的秩序,韦伯将乡村社会的这种秩序概括为“没有品官的自治区”[24]。因此,在宗族构建起的村户联结机制中,士绅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作为拥有声望的士绅行使着村庄领导者的角色,但这是以天然的知识优势和家户小农对此的服膺为条件的。同时,由于长久积累形成的不易变化的乡土底色,国家权力对小农家庭的治理也需要取得来自宗族士绅的支持,这就形成了宗族士绅与家户小农之间相互倚重、互为犄角的特殊社会联结关系。
3.村户联结机制兼具社区保护性和掠夺性
费孝通先生认为:“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25]作为由村落内的农户凝构的社会单位,村社共同体兼具保护性和掠夺性,两者关系的平衡依赖着帝国治理能力的强弱。
征收赋税是传统国家政权对乡村的主要需求,它不允许地方精英染指此事。在欧洲,农奴附属于庄园,只承担对庄园领主的税收贡赋,俄国村社对农奴行使着强有力的剥削和保护功能,农民正是通过其公社社员的身份,维持着其国家臣民的义务[11]125。而中国的家户农民在税赋上直接与国家打交道,以“户”行使着对国家的义务。虽然农户直接要对国家负责,但是,紧密的村庄共同体在外来压力之下,仍然把原来的权力组织维持下来。他们在原有的村庄精英领导下,作为一个整体来应付国家政权的入侵以及赋税负担。自从秦汉以来废封建、立郡县,县政长官因回避制、任期短等原因,要对一个地方行使政治统治权就必须与地方的乡村精英进行合作。这就使得士绅主导的乡村宗族自治实际上是帝制中国的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对于缓解那种横暴的、非理性的专制政治对乡村社会的全面破坏,客观上具有积极作用[26]。但国家也并不会任由乡村宗族社会无限膨胀,这就形成了国家政权、士绅与农民的三方互动的乡村秩序。然而,当治理衰败、政权失去对村社精英的正当约制能力时,就会叙用乡村社会的土豪劣绅来替代乡绅以试图摆脱村户联结机制对自身无底线索取的障碍。然而,这种做法将进一步加剧村庄与村民之间联结的失序,社会和政权的崩溃也就不远了。
总之,传统中国的社会基础由独立的家户和扩大了的家庭———村庄等构成[27]。乡村基层的社会秩序正是在这两个基本面上形成的。在传统社会形成的村户制,是以家户或家户经济为基础、以士绅统合的宗族机制来联结村户并形成基础性治理秩序的,这一秩序的核心密码就是联结机制的延续性和可变性的紧密结合。
三、村户制的发展及其对当下的治理意义
在传统社会形成的村户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换,有些条件会发生变化。从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来看,国家政权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力量或先或后地改造着村户制的内在机理。自秦汉开始产生的、作为基本社会单位的家户,染上了发展的“惰性”,具有天然的延续优势。家户自然经济在面对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时表现得相当脆弱,但只要家户的血缘延续功能存在,就会显示着家户的天然适应力。村落共同体的凝聚力容易在国家权力渗入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下消解甚至崩溃,至少村落共同体的效力再也不像以前那样了。
1.政治深嵌下的村户制塑造
自晚清开始的国家政权现代化建设首先瓦解了基层社会的士绅群体。科举制的废除和新式学堂的兴起,士绅群体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加之战争等原因使国家加强了对乡村的盘剥,原来的“保护型经纪”从乡村政权中隐退,甚至向城市流动,“豪强、恶霸、痞子一类边缘人物开始占据底层权力的中心”[28],充任公职演变成了为了追求实利,甚至不惜牺牲村庄利益[17]149。这就是杜赞奇所说的“赢利性经纪”。村户的内在联结机制出现断裂。新中国成立之后,“新政治彻底改造了旧政治的基础,完全按现代的政治与行政原则来组织乡村社会”[29]。首先开始的土地改革就是要把农村中的地缘共同体、血缘共同体意识、传统的乡土凝聚力打碎,重新建立一个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体制,国家权力直接延伸到自然村,形成了基层社会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政治组织网络,将分散家户中的小农整合进国家的政治序列,国家不仅对农民进行组织动员,也对农民的传统价值进行重铸。传统士绅主导的宗族“自治”的效力,在20世纪上半期已经逐步趋向消解,但对此进行彻底改造则是在1949年之后。符合传统道德和新国家意识形态的两类不同的农村精英组成了新的乡村领导者,并取代了士绅阶级。①传统的宗族经受不住巨大的社会政治变革的冲击,族长、族地、祠堂等都被废置,作为一种组织和制度的宗族已经不复存在,但它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和观念虽然十分有限却继续影响着农民的社会生活[20]303-304。农民是偏好传统小家庭农业经营方式的,而公社制度是以承认集体利益为前提的,这要求农民根据集体利益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需要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0]195。这就使得家庭本位价值观与集体本位价值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农民需要通过公社社员的身份获得国民的资格。
虽然国家政权强力消解了传统村户制的作用力、农民通过公社社员这一身份被纳入国家的政治序列中,但不论国家权力如何强大都无法有效脱离乡村社会的底色,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村户制传统的反制作用。人民公社试图以共产主义的名义消解传统的家庭,结果导致了普遍的灾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新制度与旧传统相妥协的产物,它在自己的制度框架内承认了家庭制度的合法性,恢复了许多传统家庭的职能[20]282。虽然生产队采取共耕制和“按人头轧账”的记工方式,但最终的分配仍是以“户”为单位的,它是生产队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20]282。不过相比于传统社会的村落社区,公社中的“村落”不再是单家独户进行农业生产的松散的社区,而是一个共同生产、独立核算的组织[20]198。农民都在生产队内,按照社队干部的指示进行统一出工、统一劳动、统一收工,虽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但不再是“帝力于我何有哉”了。农民之间每天劳动在一起加强了相互之间的联系,社队干部将农民组织在一起进行生产安排,使得农民与干部紧扣在一起,直接承受国家的“洗礼”。
总之,虽然国家政治权力对乡土社会的村户制传统运行机理进行了改造,使以士绅主导的宗族“自治”联结纽带遭到彻底的破坏,但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国家依靠强政治权力的动员仍将家户农民与村落社队紧密联结起来。人民公社制度虽然具有整合农民的强大政治效力,不过由于家户经济形成的天性,再加上公社束缚了家户农民外向发展的任何可能性,他们只能向内发展[20]329-330,小农继续追求着家庭的利益,村内仍然进行着家际竞争[20]315。但公社体制无法将外在约束转变成自我约束,在家户农民所从事的集体农业生产中,由于监督的准确程度低,生产中的积极性也就低[30],即使社队中有很多的监督者,也无法控制农民的偷懒行为[31]。这就使得建立在小农家庭基础上的人民公社从一开始就蕴含着“一种瓦解公社的力量”[20]282。
2.现代“自由小农”基础上的民主联结困境
“瓦解公社的力量”的迸发是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表现出的。首先是小岗村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获得了对土地的占有权和经营权,这就解决了人民公社体制束缚农民于土地之上但却激励不足的困境。农民的家户观念得到确认和释放,农民为家庭的利益而奔波,为家庭的面子而抗争,为家庭的尊严而努力[20]377。家庭本位的价值观成为指导农民思想和行为的支配性角色,对家庭经济社会利益的追求弥散在农民的思想中。
随着国家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和农村开始实行乡政村治体制,国家对农村社区控制的突然松弛,使传统社会的家庭和社区自治功能的萎缩难以迅速恢复,导致村庄内乃至整个基层的社会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此背景下,源出农民创造的自治实践被国家提升为村民自治制度,国家试图以这种民主治理的方式实现对农民的整合和再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运转完全建立在对分散农户的资源提取上,村级组织虽被明文规定为村民的自治组织,但这并没有妨碍乡镇党政组织对于村一级的支配。国家在赋予农民政治自主权进行自我管理的同时,仍然会将功能性权力下沉到村[32]64,村级组织的主要使命还是执行上级的指令,这就使得民主产生的村委干部倾向于充当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的“当家人”[33]396。概言之,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主动改变,使家户小农的积极性得到释放,农民不仅在政治上被“松绑”了,而且能够走出村庄在市场上去追寻家户的经济利益。同时,在基层社会按照乡、村体制设计管理格局、并吸纳农民自我管理的村委会经验,被推广提升为村民自治制度。但以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34]架设的民主联结框架一方面遭受了来自政府的税费等政治任务的强力压制,另一方面市场力量的侵入改造了村落社区的文化联结,村民对行政村的情感归依也随着市场经济浪潮的兴起而越来越淡薄。村委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的核心组织虽然已经形成了健全的建制,但农民对干部的不信任及村干部的动员整合能力的缺陷,导致新时期的村户联结表现出明显的不稳定性。
3.基层变革的契机与村户制的重塑思考
村民自治作为基层重要的民主治理方式,“仍应继续前行”[33]221,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税费改革将为村民自治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32]72。21世纪以来,尤其以2003年的税费改革为开端,中央政府通过连续的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框架体系[35],国家对农村治理资源的配置由资源汲取型向资源赋予型转变[36]。不过,家户农民对家庭经济利益的愈加关注与村级组织的“悬浮性”趋向,使农村民主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在这里,笔者认为对村户制传统的发掘将具有重要意义。家户农民虽然自由度更高,但是“社会化”将他们卷入到一个陌生、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社会里[37],直接面对着来自市场和社会的恐惧。卡尔·波兰尼认为,市场力量的扩张或早或晚会引发旨在保护人、自然和生产组织的反向运动。农村社区在市场理性作用下的一边倒趋向也必然会受到反向运动的作用,这需要新的力量来重塑农民的社区认同[38]。传统社会以士绅为核心的宗族联结机制已经效力不再,依靠国家权力强制组织的社队经营体制虽然达到了组织农民、满足国家需要的目标,但造成了没有发展的管制;以民主的架构建设分散的家户农民与村级政权之间的联结是更加现代的方式,但因市场力量的消解和国家税费的提取而扭断了村户联动发展的机会。
当前,家户农民所面对的是一个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村庄干部的权威性资源正在逐步流失,村民的认同在有些地方已经演化为经济利益的聚合,他们更加愿意深入参与市场和社会分工以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这就使得农民在村庄的关注点出现了敛聚的特点。虽然村庄的生产和生活对于农民的意义已经发生很大程度的改变,但其作为国家资源赋予的基本组织实体又承接着家户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中获取的经济社会资源,因而依此来重塑“村—户”的联结机制将是可能的路径。如果村户联结机制能够重塑,那么走向民主治理的人们将会明白是什么力量成就了他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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