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金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 13741次
【摘 要】小农的社会化是一个立体式的过程,主要表现在纵向一体化与横向社会化两个方面。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国家化过程消灭了传统小农,通过组织整合和计划经济实现了小农与国家权力的纵向一体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引导着小农进入一个社会化的交换过程之中。正是由于前后相继的两个向度的一体化过程,小农开始进入到一个立体式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传统小农开始向社会化小农转变。
【关键词】小农;一体化;市场化;社会化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以小农经济结构为主导的传统农业社会。数千年的小农经济历史使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无不处处体现着小农的特性,所以,研究中国就得深入地研究小农经济。[1]在这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有着深刻的认识。根据马克思对法国小农和恩格斯对法国和德国农民的考察,对小农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小农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拥有一小块土地,不论获得的形式如何。二是在生产形态上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三是在社会关系上相互隔离,既表现在横向上的相互隔绝,又表现在纵向上的相互分离。小农的这三个特征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原因在于生产方式的同构性。所以,只靠小农自身的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扩张力是不能够形成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的,而必须依赖于外在的强大约束,才能使小农社会不至于一盘散沙,这就是强大有效、且纵贯上下的行政权力。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央行政权力自身的限度和能力制约了国家或中央权力对小农约束和干预的效能,于是形成了“一个中国,两个社会”的双重格局:在上,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官僚制集团;在下,是一个分散的无紧密联系的松散的小农社会。
历史进入到20世纪中叶,一直到现在,由于中国社会已经和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小农自身也开始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开始脱离传统的小农经济状态,进入到一个前后相继的国家化、市场化和社会化过程中。正如徐勇教授所言,“现在的小农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了,也已经超越了商品小农阶段。并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2]2-8
当然,小农的社会化不是孤立的历史事件,而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个历史线索。小农的社会化离不开当代中国社会的历史性变化,并且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一个结果而已。因此,要深入地考察微观形态的社会化小农,离不开宏观形态的中国社会,只有在宏观社会背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微观的小农才会在各个方面发生变化。
五十多年的当代中国社会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国家全能主义时代,主要是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到人民公社制解体这一时期。二是实行改革开放和开始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主要是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三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相对应,小农社会化也经历了前后继替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改变了传统小农的生存状态。第二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小农的回归,特别是小农的组织基础———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回归。第三个阶段意味着小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即社会化小农时期。对社会化小农而言,其发生的起点在第一个阶段,发生的准备在第二个阶段,到第三个阶段才开始表露出它自身的特性。
一、消灭小农:纵向一体化与横向平等化
传统小农社会或小农经济之所以能够稳定和长期延存,主要原因在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同构性,导致了小农社会“一盘散沙”或“相互隔绝”的状态。因此,要改变传统小农的生存状态,改变传统小农社会的性质,首要的一点就是,破坏或改革传统小农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
对小农而言,主要就是打破个体式的、家庭式的经营状态,建立起一种集体化的、规模化的生产方式[3]。这一思想在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得到了明确反映。由最初的生产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合作社,最后发展到人民公社,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实现集体式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它在改变传统小农经济状态和小农社会方面的作用有:
首先,它破坏了小农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组织基础。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的认识,以及对传统中国社会的考察,小农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家庭对一小块土地的拥有。在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互助组时期,家庭仍然是一小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到农业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民虽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过,这一权利结构是不完整的,掌管土地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的是代表国家意志的集体组织。农业高级合作社时期,农民完全失去了土地及与土地关联的一切权利。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人民公社解体。
伴随着小农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破坏,小农存在的组织基础———家庭,在这一时期也遭遇到了独立单位和功能上的损失,特别是自给自足经济功能的丧失。初级社时期,农业生产统一经营,粮食集中,年终统一分配[4]19,家庭的独立核算单位和生产消费功能均让位于集体组织———初级社。由于家庭独立核算和经济功能的丧失,在人民公社初期即在1958年,家庭的其他社会功能———特别是教育功能、养育和赡养功能———也随之丧失了。这意味着小农作为独立的社会基本单位的解体。小农被国家消灭了,小农经济被集体经济取而代之,小农社会被国家———社会一体化取而代之。
由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破坏了小农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组织基础,小农的生产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由过去的一家一户自主经营的方式,转变为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集体化的共同劳动。它改变了传统小农的生存状态,使小农与小农紧密地、但是机械地结合在一起,更主要的是,它将小农置入一个能够与国家权力直接发生关系的一体化过程中。
其次,它主要表现为小农的纵向一体化过程。小农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两个向度:一个是横向的社会化,指小农行动能力和范围、空间上的拓展;另一个是纵向的社会化,指小农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直接联系,也就是小农与国家权力的一体化。在传统中国社会,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第2章),但“王权止于县政”,其下是一个乡绅自治的小农社会。即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小农与国家权力之间没有直接的交往关系。
20世纪中国的历史改变了这一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革命不仅推翻了专制政权,而且还直接给农民分配了土地,领导农民们翻了身。现代国家政权通过政党开始首次与小农发生了直接的关系,但这还是仅局限于资源的分配领域。农业集体化改造则是国家政权直接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到合作社时期特别是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意志的实践者———集体开始成为农业生产的组织者,在国家权力意志的统一支配下,实现了“生产的集中化和大型化”[3],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
这一时期,小农开始直接进入国家行政调控体系,国家权力通过两条权力线条直接与小农发生关系。一条是组织线。通过组织整合,小农个体成为公社的社员,而公社又是国家权力的基层单位,国家权力沿着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一军事化的组织体系延伸到小农个体身上。另外一条是经济活动线。人民公社实行政经合一的管理体制,通过军事化的政治组织实行计划经济,不仅严格控制了农民的经济活动,还严密控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这样,通过一体化的组织建设和对经济活动的严密控制,小农被纳入到国家权力体系之中,建立起了小农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纵贯上下的直接联系。
再次,它表现为小农之间的平等化过程。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传统中国是一个家庭本位的乡土社会,强调人伦秩序和道德规则,人与人之间重视尊卑关系和辈分差异。个人因其生命周期和自然性质镶嵌于家庭之中,家庭又因其血缘和亲缘关系镶嵌于家族之中,家族在与自然村庄同构的基础上镶嵌于地方性社会之中,由此一级一级往上形成一个等级的传统社会。
社会主义新中国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地方在于,它不仅要建立一个人人平等、共同富裕的社会,而且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人。土地革命和改革延续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平均主义,将有产阶级从上层社会地位上拉了下来,解除了加在农民身上的经济枷锁,建立起了一个基于经济地位(财产)相对平等意义上的社会。
农村集体化和国家化过程中,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更趋平等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财产剥夺基础上的平等,二是政治上的平等。农村集体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化过程,农民的国家公民化过程———社员化过程。经济上,农民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他们在集合意义上成为国家财产的主人;政治上,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农民与工人阶级一起成为国家的主人。作为集合意义上的人民中的一分子,农民个体之间不仅在经济上一律平等,而且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即是说,不仅他们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他们在国家面前也一律平等。
二、小农的回归与延续
历史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拉开了小农家庭回归的序幕,开始还小农以独立的社会地位,给予独立的核算和经营自主权;并且同时,还通过一些制度改革开始解下束缚小农行动能力和范围的链锁。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小农经济形态。对应传统小农经济的特征而言,这一时期的特征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小农的前提条件得到了恢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一家一户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不过这一时期,农民都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从集体那里获得耕地,不像传统小农时期有些小农有属于自己的耕地。但这并不影响农业生产方式的回归。
第二,家庭开始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单位。耕地虽然以个人或劳动力为分配单位,但耕地的经营和结构的调整都是建立在家庭的基础上。家庭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既要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营安排,也要考虑到具体生产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还要考虑到家庭生活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家庭投资所需如货币开支、人情往来等,生活所需大到粮食必需品小到芝麻等,上缴国家税费和实物等,都被纳入到家庭经营计划之中。
正是由于家庭恢复了经济功能,其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功能也随之恢复,家庭开始成为独立的社会单位。这是因为,经济活动并不是家庭活动的全部,除了基本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之外,家庭还承担了相当多的社会功能,特别是对外交往功能、家庭教育和赡养功能等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恢复。更为重要的是,家庭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法人开始出现在社会关系之中,作为一个完整的责权利一致的社会行动单位,家庭自主地处理同外部的能量和物质以及社会关系的交换。
第三,农村社会回复到相对平等的小农时期。由于农业生产仍然回复到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农业生产过程仍然以家庭内部分工为主,农业的生产方式仍然具有同构性特征,农户与农户之间很少在生产方面发生联系。耕地分配是以个人或劳动力或两者结合为标准,但都是以个体为单位,家庭规模与经营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均衡关系,相互之间相差不大。并且,家庭之间不仅在结构规模上差不多,而且在经营结构、经济形态、产品供给和生产剩余等方面都差不多,农村社会又回复到相对平等的小农时期。
与传统小农及小农国家化时期不同的是,此一时期赋予了小农之间平等化以实质性的意义。这既表现在小农家庭之间,也表现在小农个体之间。家庭之间的平等主要是指,这一时期,任何一个家庭都不受到家族或另外家庭的限制和约束,而且与其他家庭一起共同受到国家的约束,国家权力保证了家庭之间的平等。个体之间的平等不再仅仅是政治上的平等,而且还是经济上的平等,是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正是因为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民个体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生产者和社会行动者,农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对其自身而言就具有实质性的社会意义。不仅表现在经济上的平等,还表现在人格上的平等,更表现在他们在社会单位和社会行动者意义上的平等,农民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
三、小农的市场化:横向一体化
国家化阶段打破了传统小农与国家权力的隔膜状态,将小农纳入到一个一体化的国家之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加在小农身上的权力束缚,把小农从行政权力控制下解脱出来,使小农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小农获得了自主的社会行动能力。不过,这是建立在对小农自身状态转变和考察的基础上,并且是从“约束”或“限制”角度而言的。在这个过程中,小农一直扮演着消极的被动者和接受者角色。这仅是小农社会化进程的一个侧面。对小农的社会化过程而言,更主要的表现应该是,小农积极主动地面对外部条件的挑战,自主地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对当代中国小农的社会化进程而言,外部影响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它对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及过程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小农与外部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起可供买者和卖者实现等价交换的市场。而要形成和保持一个市场的正常运作,就必须首先保证要有产权明晰的产品,其次保证各交易主体对其所售产品有自主的决定权,再次还必须保证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是相互平等的。
从维持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条件来看,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脱出来的小农基本上都能够满足这些要件。在粮食专卖制度取消后,农民自己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出售粮食和出售数量,同时还可以自由的选择买家且与买家进行讨价还价。农民不仅拥有了对属于自己那部分农产品的完整意义的处置权,而且与买家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上,是一对一的纯粹的市场交易。
这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5]103。基于商品经济的市场经济也是天生的平等派。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场交换使得小农们在独立平等的基础上发展个性,它把小农置于一个共同的起点上。现代意义上的平等通过市场经济完全显现了出来。对小农而言,他们在市场面前都有相同的准入机会,且有相同的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资源能力;而且,正是有了小农们在市场这一社会最主要的领域中的起点平等,才会有农民在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平等,最起码它为农民的平等身体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它“使得人们的命运被个人的选择而不是被他们的环境所决定。假如我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中追求一些私人的爱好,那么我的成功与失败将被我的成就而不是种族、阶级或性别所决定。在一个没有人因为他们的社会环境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的社会中,人们的成功或失败将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和努力的结果。因此,我们所取得的任何成功是`获得的,而不仅仅是给予我们的。”[6]56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真正实现了农民的平等权利。在这一点上,它与农民潜意识中的平等权利不谋而合,可以说是建立在直接的所求与所有的对应基础上。两者一结合,产生的市场交换和社会效率是惊人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十亿农民九亿商”,以及20世纪末21世纪初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动,生动地描绘出了农业产品与劳动力资源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大规模契合是多么的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
除了农产品销售市场外,农民同样在生产资料市场上享有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交易权利。不过,与农产品交易市场不同的是,在生产资料市场上,农民是买者,商品销售者是卖家。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是,卖方市场是充分的,存在着多个的竞争者和供给者。这对小农而言有着根本性的意义。于是,不论是产品销售市场还是生产资料市场,都存在着一种自由式的市场,是多头对多头,任何一方都难对市场形成垄断。
这对小农的市场化或社会化行动能力和行动范围的构造作用是积极而明显的。在凸现小农权利主体的基础上,把农民作为了一个整体意义上的生产者地位突显出来了。即是说,小农们不仅获得了对农业生产独立的经营自主、销售决策权等,而且,他们还把自己的销售和购买行为与市场和外部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通过市场及交易行为他们开始明白,他们自己利益的获得及多寡不仅与他们的生产效率和产量直接相关,而且还与它所生存和进行交换的社会环境以及农产品的消费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小农的生产行为和销售过程就与外部的社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其次,市场经济促进了农村内部的相互联系。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呈现出同构性的特点,但决策和管理过程则分散到千百万个小农生产手中。这不仅是农村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对农业生产效率而言是极低的。造成的结果是,小农们个个都是全能的农业生产者和管理者,所有的农民们都在从事同一种形式的劳动,实现了一条龙式的农业生产和交易过程。
农户之间在农业过程中的安排差异还使得劳动力和农业生产劳动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错位现象。一方面,劳动能力剩余或者是空闲;另一方面,是农业生产过程对劳动力的及时需要。这一矛盾基本上对所有家庭都同样存在着,并且所有家庭都意识到了这一对矛盾的必然性和长期性。如果任凭这一矛盾存在并发展下去,其结果是农业生产过程的错位投入或是投入不足,最终结果虽然要经过一段时间才显现出来,但绝对是农业产出总量的下滑,而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经济收益特别是超额部分。
实际上,农民自古以来就有合作的传统,这是基于家庭劳动力与耕地面积之间的不对等。在土地革命后,农村自发地出现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或运动。如今情况略有不同,主要是市场或成本—收益因素的纳入,使得农民相互之间在合作上的需要更加强烈和明显,但基本的合作结构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农民个体之间互通有无,或延时兑换。不过,这一时期的相互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加强一般都是建立在货币交易的基础上,而这一切又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小农的市场化改造。
从社会关系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促进了农村内部与外部市场的联系,而且还促进了农村内部家庭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加强了生产同构性家庭之间的相互关系,还促进了异质性家庭之间相互关系的加强(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家庭与兼业家庭之间的联系)。这在那些缺乏劳动力且无法履行社会功能的家庭之间表现得尤其明显。第
三,市场经济拓展到小农的方方面面,小农日趋融入一个横向一体化的社会中。农业生产活动并不是农民经济行为的全部,还包括消费行为。对农民消费而言,家庭消费总额、消费质量和消费种类就不仅仅由家庭耕种面积、种植种类来决定。市场在促进农民消费质量提高和消费种类增多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民的消费开始进入一个社会化时期。我们可以比较一下1980年代以来农民人均主要食品消费量情况。从整体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人均消费粮食量、食用油量呈下降趋势;在1993年以前,人均水果消费量最多只有7.5公斤/年,而1993-1996年,人均上升到13-15公斤左右,1997年之后,人均消费量没有低于17公斤/年;肉类基本稳定在同一水平上;奶制品、家禽及蛋制品、水产品、酒类均逐年上升。[7]25这种变化趋势说明,一方面,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农村越来越依赖于农村外部为其提供丰富多彩的消费品,农村与农村外部物质的交流量越来越大。从这个角度而言,农民的消费也开始进入一个社会化时期。
实际上,市场对小农行为的引导作用不仅仅限于经济行为领域,而是渗透到农民行为和农户家庭的方方面面。正如阿瑟·奥肯所说,“经济仅仅是社会的一个方面,并且必然被`嵌入一个成功的社会”。[8]10小农经济活动的社会化只是小农的一个方面而已,通过经济交往活动,内在地构造了小农的行动能力和行为准则,并逐渐向小农行为和过程领域渗透,介入了小农的方方面面。主要表现在依次推进的三个层次:
小农行为日趋市场化,小农家庭日趋社会化,农村日趋与城市融为一体。小农行为日趋市场化,小农日益与市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现在小农的生产活动不再仅仅是为了生产而生产,而是为了市场而生产。这一点与传统农业生产活动和农民行为目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是一个传统农民与现代人之间的根本区别所在。另外,现在的小农不再死守“一亩三分地”,也不再奉行“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农民哲学。他们在农业生产比较收益相对低下的情况下,纷纷洗脚上岸,“摇身一变”成为建筑工人、产业工人、私营企业主、流通业主等。正是有了小农们的倾力支持,中国成为“世界工厂”。
家庭功能日趋社会化。虽然家庭仍然是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但由于国家政策和竞争压力的影响,家庭人口再生产的周期已经拉长,有的家庭已经不再承担此项功能(如丁克家庭),导致家庭其他功能的满足都依赖于社会。教育功能基本上由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承担,教育内容也是标准化的知识体系,家庭只是起到一个补充性的作用。由于代际的差异及就业的社会化[9]17-23,子女更多的是与老人生活在一起,而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面对的多是冷冰冰的钞票。在家庭成员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让位于业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家庭仅仅成了工作之余的寄居场所。
农村日趋与城市社会融为一体。市场化首先将农民的生产生活与城市和工业社会联系在一起,“农民进城”将国家、城市、工业与农民再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加入WTO则更进一层,将中国农民的农业生产与国际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市场、城市和国家关照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同时,农村也正在被“发现”。“资本下乡”则直接为农村地区提供了现代生产要素如资金、管理、技术、知识等,与劳动力或土地相结合,直接改造着农村的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10]。“乡村游”在消除市民与农民心理隔膜的同时,也让农民的钱袋子迅速地鼓了起来,还带动了农村的道路建设和运输业的繁荣,促进了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促进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转换或升级。对生活在乡村的农民来说,通过与城里人交往,也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了解了市场信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以说,“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正在逝去,农村和城市正在进入一个一体化的过程之中。在地球成为“地球村”的同时,农村也正在被全球化。
四、结语
小农的社会化是一个立体式的过程,既表现为小农脱离家族和地方性团体直接进入国家权力范畴的过程,也表现为其行动能力和活动范围不断扩展并与其他小农发生横向联系的过程。从历史来看,当代中国小农的社会化过程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国家化过程,以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化为第二个阶段。前一个阶段彻底地破坏了传统意义上的小农,将其单向化为一个纯粹的农业生产者。后一阶段在回归小农的基础上,不仅赋予其独立的社会单位和行动单位的意义,而且还为其行动能力的拓展创造了条件和空间。正是由于前后相继的两个向度的一体化过程,小农开始进入一个立体式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这才有了传统小农向国家小农再向社会化小农转变的过程。
从小农社会化的过程来看,国家与市场两种力量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国家打破了传统中国上下脱离的两个社会的格局,建立起了纵向一体化的国家———农民体系。这一过程是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来完成的,是由上层建筑和政治机构推动的,而它是又通过生产方式的革命来达到的。因此,小农生产方式的变革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只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方面而已。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在国家和政治意义上,为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对小农及其社会化而言其作用是附属性质的。而市场则对小农的社会化改造起到最直接的作用,不仅改造了小农的传统,而且还把小农个体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并把小农置入一个广阔的天地之中,这才有了小农的社会化过程。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的作用是次要的,而是说,在小农的社会化过程中,国家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没有国家的平均主义化政策,也就不可能有小农的回归,更不可能有后来小农面对市场时迅速地市场化和社会化过程。
参考文献:
[1]宋圭武.对小农经济特性的两点再思考[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1).
[2]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
[3]邱海平.马克思的生产社会化理论[J].当代经济研究,2002(7).
[4]刘金海.产权与政治: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村庄经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K Y M LICK A. Justic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0.
[7]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8]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9]刘金海.农民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及其后果[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
[10]徐勇.现代化视野中的“三农问题”[J].理论月刊,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