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涛 谢家彪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社会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 1268次
【摘 要】农民环境抗争研究一直秉持“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但这一逻辑框架忽视了农民目标取向的多面性和抗争事件的情境性。通过对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的研究我们发现,农民环境抗争事件中存在维权、谋利和正名三种目标指向,分别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骗取赔偿款以及为草根动员者自身恢复名誉。学界需要对“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弱者身份与弱者标签以及媒体建构与科学精神展开反思。当前,环境抗争出现了新态势,我们称之为混合型抗争,包括维权、谋利、正名、泄愤和凑热闹等目标指向。社会的原子化和逐利心理、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矛盾和怨恨心理以及地方政府的“维稳恐惧症”是其产生的社会机制。混合型抗争是对当前抗争实践的理论归纳,有利于识别真正的受影响人群和区域,推动社会治理。
【关键词】混合型抗争;“侵权—抗争”;维权;谋利;正名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抗争是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在这一议题的讨论中形成了不少经典的解释框架。比如,弱者的武器(Scott,1985)和依法抗争(O’Brien,1996,2013;O’Brien&Li,2006;李连江、欧博文,2008)等分析框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于建嵘(2004)在上述研究基础上认为中国农民抗争进入了以法抗争阶段,应星(2007)在批判以法抗争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根动员理论,此外,农民的依势抗争(董海军,2010)、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原始抵抗(李晨璐、赵旭东,2012)和英雄伦理(吴长青,2013)等都展现了农民群体特定的抗争策略。
在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引发的底层抗争是农民抗争中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国家,环境抗争往往与社会正义和种族冲突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勾连在一起(Cable&Benson,1993;Freudenburg&Gramling,2011;Gotham,1999;Gouldetal.,1996;Krauss,1989;Norris&Cable,1994;Pellow,2002;Taylor,1997;Walshetal.,1993)。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就出现了零星的环境抗争。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000年之后,环境污染、PX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与核电项目等邻避设施建设引发的环境抗争事件频发。自冯仕政(2007)明确使用“环境抗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环境抗争态势的发展,冯仕政(2007)对环境抗争的概念界定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发展。首先,冯仕政认为环境抗争“基本上是个体行动,而不是集体行动”,但是,近年来的集体行动日趋增多,比如,集体散步、集体下跪以及群体性事件,等等。其次,环境抗争是在“遭受环境污染之后”的观点需要修正,邻避效应引发的预防型环境抗争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突出社会问题。此外,环境抗争中的集体散步、集体下跪等具有本土特色的抗争术也需要引起学界的关注。这一概念以来,学界在这一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综观既有研究文献,都是在“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下展开的。“侵权—抗争”逻辑框架是我们对既有研究范式的概括与归纳,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这种框架所探讨的环境抗争发生于底层权益受到侵害后或者可能受到侵害之时,它是对客观问题的理论回应。长期以来,环境抗争确实是因为底层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得不奋起反抗,而且其寻求权利救济之路异常艰辛,这是“侵权—抗争”逻辑框架产生和流行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有的研究存在“侵权—抗争”的逻辑预设,容易受到某些调查不够深入的媒体信息的引导,理所当然地认为环境抗争都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这种逻辑预设存在问题需要反思。近年来,环境抗争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态势,底层抗争场域中出现了多种目标取向,已经超出了“侵权—抗争”框架的解释范畴,但这尚没有引起学界应有的审视。
近年来,农民上访问题研究展示了底层抗争的复杂性。田先红(2010)指出,“中国农民上访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多维度的,它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更迥异于西方视角下的民主政治参与”。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农民权益被侵犯现象屡屡发生)和学者在农民群体研究中的条件反射,农民话语体系中的多面性往往被忽视了。事实上,“不管是社会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其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经过其个人或所在单位/社区情感加工后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情境性”(陈涛,2014:21)。当前,学界在信访问题领域开展了颇有意义的探讨。田先红(2010)将农民上访分为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两种类型,直接剖析了农民的谋利取向。申端锋(2010)、陈柏峰(2012)以及汪永涛和陈鹏(2015)对无理、谋利等上访类型的分析,饶静等人(2011)对要挟型上访的研究,都展现了农民利用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来谋求不合理利益的诉求问题。这些研究充分展示了农民信访目标取向的多面性,但其探讨对象主要是上访专业户群体。同时,这些研究缺少对谋利之后的惩罚性后果等社会问题的跟踪研究。
综上,现有研究对于理解农民的抗争术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社会转型特别是农民抗争目标取向的新变化,现有研究的缺陷也已显现。首先,“侵权—抗争”逻辑框架和价值预判无法解释环境抗争中的新态势和新问题。这一逻辑框架呈现的维权范式具有明显的弱势认同取向,忽视了农民利益取向的复杂性。其次,信访研究中谋利现象的探讨对于理解农民抗争的多元性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推进信访的分类治理具有实践价值。但是,这些研究聚焦于上访专业户,对普通农户的谋利现象缺少研究。同时,环境抗争中的谋利问题尚未得到学界的关注。第三,抗争实践不是“维权—谋利”的简单二元对立或增加类型学意义上的多元对立,谋利行为往往掺杂在维权行动中,从而使得底层抗争呈现出混合型特征。最后,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环境抗争的前期阶段,对抗争历程长时段的深入考察不足,特别是对于谋利等行为之后的社会问题缺少应有的关注。那么,环境抗争中究竟出现了哪些新问题?如何从学理层面对这些问题加以回应?鉴于环境抗争出现的新态势和抗争场域的新情况,需要提出何种新的解释框架?我们认为,学界需要深入到抗争群体内部,对农民环境抗争目标取向的动态过程做长时段分析,从整体上对环境抗争进行诊断。本文基于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的田野调查,对农民(主要是养殖户)环境抗争历程和目标取向展开分析,就相关问题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混合型抗争解释框架。
二、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及其赔偿
石油生产及供应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石油开采、储藏和运输环节中的溢油污染问题不容忽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学界就此开展了很多经验研究(Dyer,1993;Gilletal.,2012;Freudenburg&Gramling,1992;Molotch,1970;Molotch&Lester,1974;Picou,2000;Widener&Gunter,2007)。近年来,中国溢油污染形势严峻。2010年7月16日,大连市新港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陆上输油管道发生爆炸,约1500吨原油流入渤海,导致约430平方千米海域面积受到污染,给旅游业和水产养殖业造成重创(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2011:291)。《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周边海域个别站位沉积物中石油类含量仍超第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溢油事件引发了环境抗争,并且至今仍在持续。
在“7•16”溢油事件中,是受污染的重灾区。本文的田野调查是在芜家区的张家街道(主要选择的是赵村和杨村)和李家街道(主要选择的是柳村)进行的(见图1)。其中,张家街道所有海面与海底被政府认定为一类污染区,李家街道所有海面与海底被认定为二类污染区。溢油事件发生于2010年7月,但赔偿方案直到2011年6月才明确。在此过程中,养殖户多次到当地政府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也多次到北京进行集体上访。
在溢油赔偿方面,中石油实施了“以投资代替赔偿”方案。赔偿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担,二者分别承担补偿金总额的50%。赔偿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制定,赔偿方案对海底、池塘和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浮筏养殖,网箱养殖以及苗种生产等分门别类地设定了赔偿标准和办法。赔偿方案要求养殖户向村委会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养殖面积与种类,然后报街道和芜家区管委会审核,经过村、街道和区三级审核并分别公示无误后再发放赔偿款。同时,所有的赔偿信息(包括领取人的养殖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总额、身份证号等)都在芜家区政府网站公示。至今,依然可以从该网站查到所有赔偿明细。但是,赔偿并没有消解上访,有的上访还是因赔偿问题所引发的。
芜家区确定的补偿金额是7.76亿,我们2015年4月的调查发现,赔偿款已经发放了5亿多元,剩余2亿多元仍在继续发放中。同年6月,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向中石油索赔6.45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后来,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环保局和中石油等协商决定,中石油出资2亿元,用于修复大连海洋环境及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可见,尽管污染事件发生距今已近6年,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没有结束。
三、环境抗争事件中的多目标取向
大连“7•16”溢油事件发生后,农民的环境抗争呈现出混合型特征,在目标取向方面形成了三种类型,即维权取向、谋利取向和正名取向。其中,维权取向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谋利取向旨在通过污染事件骗取赔偿款,而正名取向则是草根动员者为自身“去污名化”和恢复名誉。
在环境抗争事件中,维权取向的基本逻辑是“环境污染/风险→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它是利益受损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肇事企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媒体开展的呼吁、上访、申诉以及其他抗议活动。
溢油污染使海产品出现了严重的死亡现象,养殖户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他们不断到大连市相关政府部门和国家信访局开展申诉和信访活动,到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s),即某些群体代表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重要场合或者通过围困政府官员或就地动员宣传来表达诉求(应星,2011:19)。比如,2010年8月19日,近500名养殖户聚集到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但被以“要赔偿需要去找爆炸现场的人”为由打发走。8月23日,近千人前往大连市开发区管委会,但信访局称他们正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要求养殖户选出代表。僵持数小时后,在警方警戒和劝阻下,养殖户们散去。8月26日,近千名养殖户集体赴京上访的计划被当地警方打断,之后,他们“分次、分批”再次赴京。但是,受“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吴毅,2007)影响,“分次、分批”的上访活动同样遭遇了地方政府的“围追堵截”。而抗争者也有其应对之术,他们将地方政府的拦访、截访以及访民的悲情诉说付诸媒体,在社会舆论中掀起了波澜,从而使地方政府陷入到被动局面中。
在环境抗争的草根动员方面,时任赵村村委会主任的老赵是主要行动者。他前后组织了10次到北京的集体上访活动,其中到中石油总部1次,到国家信访局9次。
2010年7月16日发生溢油,8月我们和街道交涉,随后又找中石油交涉,他们都不给解决方案。8月4日,大连市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要征海用于开发建设,这个通知更让村民们坐不住了。赔偿至今未谈,却急着征海,明显是要撇开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办法,我组织人员到北京上访。(访谈编号:DL2015041303)
承包户的利益与村民年终福利以及村集体收入紧密挂钩。从2005年开始,赵村拥有使用权的海底承包给3家海参养殖户,并签订了15年的合同。根据合同,承包户每年向村委会支付470万的承包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村民年终分红和村集体公共开支。村里有750多人,年终每人可以分得5000元红利,年终发放福利时,当年出生的孩子也可以获得5000元福利。如果村民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孩成人出嫁到外地也仍然能够享有此项福利。这项总支出近380万元,剩余的90多万元作为村集体公共开支。所以,一旦中石油不赔偿,3家养殖大户在遭受惨重损失的情况下,很可能不再承包。那么,村里的承包费收入和村民的年终福利将不复存在。老赵认为,“如果石油公司不赔偿给承包商,就是不赔偿全体村民。因为企业不赔养殖户,他们就交不上承包费,那么,村民利益怎么办?如果解除合同,谁来承包?谁敢承包?”(访谈编号:DL2015041303)老赵没有从事养殖产业,但他认为,基于3家养殖大户、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共同利益,他不得不组织上访活动。在此过程中,基层政府官员多次找老赵谈话,希望他“息访”,但他始终不为所动。
在很大程度上,基层政府的不当行为是抗争升级的助推器。由于肇事企业是中石油这样的“部级央企”,还涉及到在大连的持续投资问题,这就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态度与立场。老赵谈到,在抗争伊始,当地政府明确告知法院不会受理他们的诉讼,因此他们才选择了上访(访谈编号:DL2015041303)。法院不受理会加剧“信访不信法”问题(陈涛,2015),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司法困局导致了后来的多次大规模上访,并为谋利型抗争提供了滋生土壤。
(二)谋利取向
环境抗争中的谋利取向是在没有遭受环境污染或环境风险的情况下,相关人群以环境权益和经济损失为借口,为谋取私利而开展的呼吁、上访、申诉以及其他抗议活动。当环境污染涉及多数人群时,谋利取向会具有比较大的活动空间。
自利性动机会影响抗争性参与(周志家,2011)。在“7•16”溢油事件中,谋利者并不是上访专业户,他们是在获知可能获得赔偿款之后或者为了获得赔偿款而开展抗争活动的。谋利者包括两种亚类型,一是没有从事海洋养殖以及没有任何损失的养殖户;二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养殖户。当时,抗争过程鱼龙混杂,而大部分谋利者是养殖大户,经济实力较强,维权型抗争者为了壮大抗争队伍和声势,凸显抗争的规模效应,主动吸纳了他们。
“7•16”溢油事件发生时,赵村登记的育苗养殖户有6户,其中,刘玉成和胡玉虎这2户没有从事生产,但他们以育苗户的身份参加了进京上访和针对地方政府的抗争性集聚活动。此外,他们使用虚假的“三项记录”(省水产苗种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本)、用电说明、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说明等材料申报补偿,然后通过贿赂街道水产站负责人的方式通过了审核,获得了赔偿款。
赔偿程序启动时距离事件发生已近1年,为了核实生产的真实性,政府要求农户提供当时的电费发票。刘玉成和胡玉虎没有从事养殖,自然拿不出发票。后来,他们找到张家街道水产站站长刘辉,说“如果得到赔偿,这个钱我们不会自己花”。刘辉就明白是什么意思了,告诉他们写一个说明,写明用的是柴油机发电,没有使用国家电网的电,这样就不用出示用电发票。然后,刘辉召开了村水产养殖户会议和村水产专干会议,要求我们把所有材料都提供给街道。张家街道公示日期是2011年7月15日,但8月19日刘辉伪造了一张公示赔偿的表格,并伪造了街道办刘副主任的签字,让我和村支部书记一起签字盖章,证明这两户通过了村委审核。2011年12月份,赔偿款发下来,这两户也拿到了赔偿款,一共是1140936元(访谈编号:DL2015041303)。
确实如他们所说,“这钱不会自己花”,当地《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中记录了刘辉的原话:“我确实不知道谁家没有养(殖),就是公示4次,每次7天……当公示完了以后,钱都发下去了,刘玉成先过来给我拿了5万元钱,在这之前给我拿了海参,过了几天胡玉虎也给我拿了5万元钱”。而刘辉也意识到他们送钱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确实没有养殖,拿不出有效的应获得赔偿的证明依据,但我依然给他们通过审核并向新区海洋渔业局申报了,才使他们获得了赔偿款,他们事后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所以送给我钱”。后来,大连市人民法院以刘辉收受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2013年1月30日的《人民检察院的讯问笔录》相关材料为抗争精英老赵提供的复印件(2015年4月调查资料)。记录了刘玉成的造假过程,再现了其谋利过程。
2004年年初,我和刘靖(侄子)以及刘玉平(弟弟)投资了100多万元,建成了育苗室,我为法人代表。从2004年底至2008年初,我们先后养殖了海参苗、虾夷贝这么几茬。由于水质不好,加之后期价钱不好,我们的投入全部亏损,另外还亏损了100多万元。到2008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就不干了。直到2010年7月16日,溢油事件发生,当时我们的育苗室并没有实际生产。过了一个月左右,海面浮筏、海底养殖、滩涂养殖还有育苗室的养殖户都在传言国家要给溢油补偿,不记得是街道还是赵村好像在调查摸底我们的损失。赵村有6、7家育苗室,李飞和刘大发的老婆召集我们家的刘靖等几家养殖户制作损害赔偿的申报材料,并且还去北京上访(着重号为作者添加)。到2011年5、6月,赵村或张家街道水产站传达了市政府给养殖户溢油补贴的政策后,我就向街道水产站提供了虚假的供电说明、虚假的《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用药、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等补偿需要的证明材料,后来街道和村里就来人测量水体,之后进行公示,到最后我得到了50多万元的补偿款。
刘玉成的《笔录》清楚地表明,他在溢油污染发生的2年前就不再从事育苗养殖。但当听说可能获得油污赔偿款时,他做了这样几件事:一是“制作损害赔偿的申报材料”——毫无疑问,这种损害材料是虚假的;二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供电说明以及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三是向街道水产站负责人行贿;四是参加了到北京的上访活动。刘玉成的侄子刘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中谈到了他们的上访心态:“‘7•16’补偿这件事,从一开始我就是跟着别人走。我和他们一起上访就是为了获得赔偿款,如果国家不给就拉倒”。可见,正是经济利益的刺激,让他们加入到了谋利型抗争队列之中。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养殖户通过多报和谎报养殖面积的方式谋利。在这方面,拥有社会资本、与基层政府水产部门有利益关联的人,具有更多的谋利资源。“胆大者谎报养殖面积,得到的赔偿款就多;胆小者如实上报,得到的赔偿款就少。比如,有的人实际养殖面积是80亩,登记时依然为80亩,但有些养殖80亩的却登记成200亩。再比如,有的养殖户只有100台筏子,听说要赔偿时就偷偷地再打100台筏,然后和村干部搞好关系,让村干部报200台筏,国家给钱了就给他们分点”(访谈编号:DL2015041106,DL2015041107)。
在农村的熟人社会,村民们即使不了解其他养殖户的准确养殖面积,但也知道大致情况。面对其他村民的谋利现象,获得赔偿较少的养殖户心理不平衡,对谎报和虚报面积以及暗箱操作行为开展了举报和上访。地方政府倍感压力,于是启动了损失复查工作。随后,谋利者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但补偿款被收缴,还以涉嫌骗取国家资金罪逮捕和判刑(基本都是缓期执行)。对基层政府而言,之前面临的信访特别是进京信访的压力很大,而此次采取的“消访”举措无疑是釜底抽薪式的,后来再没有发生源自赔偿诉求的大规模上访。
(三)正名取向
谋利者不但使其自身陷入政治风险与法律困境,而且在舆论场域制造了争鸣甚至混淆,导致维权型环境抗争陷入污名化困境。谋利、行贿和受贿等违法行为被查实后,有些维权者也被贴上了谋利等污名化的标签。当“骗取国家赔偿款”的养殖户被判刑后,基层政府也就有了更为有力的证据来为其维稳手段正名。而当普通公众不再信任弱者,那么,弱者也就失去了社会公众的道义同情与舆论支持。
在很大程度上,复查发现的谋利问题使得维权型环境抗争,特别是草根动员者遭遇了“合法性困境”(应星,2007),他们为此开展了正名型环境抗争。这种环境抗争是环境问题引发的,是在遭遇合法性危机和被法院判刑后,主要面向司法机构开展的申诉和诉讼活动。整体上看,正名型环境抗争包括两种情况:一方面,环境抗争容易遭到合法性的消解(Molotch,1970;Molotch&Lester,1974),而抗争者在实现利益诉求的道路上往往历经多年,他们需要向外界证明自己的抗争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溢油污染后,贝类养殖户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他们认为赔偿款难以弥补其实际损失,需要为抗争行动正名。另一方面,因为对农民群体的动员和组织,草根精英容易遭遇“二次伤害”,甚至还会被“劳教”(谭剑、史卫燕,2014)。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北京、湖南、湖北、福建、安徽、河南等地都出现过抗争精英被劳教,而后经过申诉被释放和恢复名誉的现象(赵永康编,1989:176-194)。在本案例中,抗争精英老赵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当然,这种局面与其抗争策略有着密切联系。当两家育苗户提供虚假材料时,作为村委会主任,他应该清楚他们是否在从事养殖,至少他没有开展核查工作。此外,为了扩大抗争队伍,他还让这两户参与到进京上访行动中。这种不加甄别地动员上访者的行为产生了令其追悔莫及的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补偿工作的村级负责人,老赵需要按照区和街道的文件规定,对生产经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初步审核,但在两家育苗户没有从事养殖经营、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他没有实地调查就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并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了他们当时在从事育苗生产的虚假证明,给国家造成了110多万元损失。随后,老赵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刑;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4月20日被取保候审。但是老赵不服判决,他认为自己被判刑与其对环境抗争的组织动员密切关联。同时,他认为“街道文件没有规定电费、苗种、用药、产品销售等项由村审核。而水产站也没有让业户将这些票据交村初审,而是要求将这些票据直接交给街道水产站审核”,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量刑适当”,于2014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访谈编号:DL2015041303)。至今,老赵仍表示会继续上诉。与维权和谋利阶段的集体行动不同,这次他是一个人在抗争,是为了个人的名誉而抗争。
四、环境抗争研究的反思
(一)“侵权—抗争”逻辑框架的审视
当前,国内环境抗争研究呈现的是“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遭到侵权(事后型)或可能遭受侵权(预防型)才发起环境抗争,其行为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但是,这种逻辑框架的简单化与片面化缺陷日益凸显。
对“7•16”溢油事件的研究发现,抗争并不仅仅存在于农民与石油公司之间,在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农民之间都存在着深刻而复杂的利益博弈,这是一个多元主体的角力场。中石油作为事故责任方,自然成为农民抗争的对象,中石油与其存在着“侵权—抗争”的对应关系。但是,有些养殖户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依然卷入到环境抗争中,他们的行为动机在于借助这起事件从中谋取私利。而中石油“投资替代赔偿”的方案产生了“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格局,由此加剧了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不仅如此,政府的刚性维稳使得其与上访户的利益博弈更加剧烈。此外,由于赔偿执行中的漏洞,农民之间形成了利益博弈格局。有些农民通过行贿、多报和谎报养殖面积获得赔偿款,造成其他农户的相对剥夺感,并由此导致了举报和上访等问题。总之,利益分化的复杂化以及抗争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我们对“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和价值预设保持警惕和反思。
(二)弱者身份与弱者标签的反思
弱者通常被看成是缺乏社会资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然而,弱者有其自身的力量和行动逻辑(Scott,1985),弱者身份可以成为武器(董海军,2008)。在社会转型加速期,弱者在环境抗争中逐渐形成了他们的话语体系,并且日臻娴熟于运用弱者的符号表达利益诉求。
弱者身份往往被赋予了情感和道德意涵。自2002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以来,他们在抗争行动中就具有了更多的话语权。“7•16”溢油事件后,媒体给抗争者贴上了弱势群体的标签,相关媒体报道呈现出了悲情色彩。农民确实是利益受损者,对于海带菜和裙带菜养殖户而言,由于海洋生态系统遭到污染,后期的养殖依然会受到影响。因此,他们的间接损失不容忽视。但是,就直接的利益受损者而言,他们并不是统一体。不少养殖户以“弱者”的名义加入到抗争队伍中,但事实上没有遭受损失。此外,在养殖户之间,无论是养殖规模,还是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养殖大户与一般养殖户都存在很大差异,前者能够通过某些方式获得更多的赔偿款。如果不加以辨别,将所有的养殖户或者所有的上访者都归为弱者的话,那么研究的结论可能充满激情,但无论是对学术研究还是对实际问题的解决,都将是无益的。
很多时候,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出于对抗争的认同感以及对抗争者的同情,我们容易做出错误的预判,容易谴责强者(肇事企业和政府部门)和同情弱者(底层抗争者),容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为弱者奔走呼号。黄仁宇(2006:自序)指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他认为,凡能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扯上道德问题(黄仁宇,2006:233)。道德至上的伦理文化,使得同情弱者成为一种潜在的集体意识。当前,环境抗争中的利益相关者形象已经近乎结构化——谈及环境抗争,农民的悲情色彩形象已经跃然纸上。之所以形成这种结构性认知,与抗争格局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大量的环境抗争久拖不决,农民不得不通过下跪等方式谋求社会关注,甚至不惜“以死抗争”。此外,这种结构性认知也与仇官和仇富等社会心态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这限制了我们对谋利型抗争的认识与反思。然而,在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我们需要更多的冷静思考,需要考察弱者身份的情境性。
(三)媒体建构与科学精神的反思
媒体对于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建构作用(汉尼根,2009:67-82)。吕德文(2012)对宜黄事件的研究表明,在媒体介入之前,拆迁户与县政府是常规政治中被治理者与治理者的关系,而当媒体不断地渲染被拆迁户的无奈和政府的强势时,前者就从拆迁户转化为弱势群体,而后者则成为暴力和冷血的代名词。事实上,无论是政府和企业能掌控的纸质媒体,还是底层社会所能利用的自媒体,都存在着价值判断与价值导向问题。溢油发生后,既存在当地官方媒体展现的“军民鱼水情”画面(清理油污时军民共同努力),也有网络媒体对中石油和地方政府的尖锐批评。我们是根据媒体的报道前去开展实地调查的,也是沿着媒体信息找到抗争精英的。但是,调查发现与媒体展现的信息出入较大。媒体比较深入地展现了养殖户所遭遇的污染现实以及利益诉求表达中遭遇的困境。他们遭遇的“索赔无路”和“求助无门”是客观实际,但这只是环境抗争的前半场,后期出现的谋利以及正名型环境抗争,始终没有进入媒体的视野。
鉴于农民抗争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态势,我们需要对学术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加以再审视。价值中立是社会学应有的研究原则,但提到价值中立,往往隐含着这样的预设,即避免做强势群体的利益代言人,不能成为御用文人。事实上,在底层社会研究中,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价值中立,需要避免“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洪大用(2014)指出,整体的、历史的和辩证的视角对于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者需要看到事件背后的社会利益和制度安排。在环境抗争研究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学想象力,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厘清事实。此次环境抗争事件存在着常见的利益勾连和利益共谋等问题,甚至在赔偿方案不明的情况下,出现了政府部门试图征占污染海域的方案。但是,抗争者也有他们的话语逻辑和行为模式。他们的话语充满悲情,更容易引起外界的同情与支持。而当谋利者加入进来后,环境抗争的本来面相变得扑朔迷离。学术研究不能仅仅回应抗争初期农民遭遇的体制性困境,而对后期的谋利和正名等问题视而不见。五、迈向混合型抗争的解释框架一直以来,环境抗争研究多秉持“抗争有理”和抗争具有正义性的研究预设,对抗争者具有本能的认同。但是,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环境抗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态势,特别是在特定情境中,环境抗争场域容易出现变数,遭遇更复杂的情况。由此,我们提出了混合型抗争这一新的解释框架。
(一)混合型抗争的内涵与构成体系
所谓混合型抗争,指的是环境污染发生后或者环境风险出现时,有关人员开展的权益维护活动以及在权益维护名义下开展的其他目的性活动。抗争形式包括向造成环境污染或风险的企业等社会组织、国家机构(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大众传媒等开展的呼吁、申诉、堵路、集体散步、集体下跪以及示威游行等对抗性行为。在混合型抗争框架中,环境污染或风险是更复杂的社会冲突和对抗性行为的触发器,因此,环境抗争中除了维权(正名是维权活动的衍生目标)外,还混合着谋利、泄愤以及凑热闹等目标取向,而谋利、泄愤和凑热闹等目标取向搭乘的是维权行动的“便车”,它们共同构成了混合型抗争的基本框架(见图2)。在特定的环境事件和抗争情境中,这些不同的目标取向并不是彼此排斥的,相反,它们往往能够相互兼容,甚至相互渗透。
在大连“7•16”溢油事件中,环境抗争事件中包括三种目标取向。其中,维权取向肇始于污染事件发生之初;谋利取向在获知可能获得赔偿款后出现,它掺杂于维权行动之中;而正名取向则是在草根动员者被取保候审之后。就参与者和主要目标而言,维权者是众多利益受损的养殖户,他们旨在获得合法的经济补偿;谋利者是没有遭受损失和谋求超额补偿的养殖户,以骗取赔偿款为目标;正名型环境抗争是草根动员者,旨在为自己恢复名誉。从本质上看,正名型环境抗争是维权型环境抗争的副产品,是草根精英为了证明抗争行动的合情合理以及维护自身名誉而开展的后续抗争行为。除此之外,当前的抗争实践中还混合着以下两重目标取向。
作为混合型抗争的重要维度,泄愤的发生概率明显增加。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下,因为利益分配和自身遭遇等各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部分对社会不满的群体,他们频频掀起泄愤事件。“社会泄愤事件”的显著特征是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的卷入主要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是以发泄为主的一种“泄愤冲突”(于建嵘,2010:5)。当下中国积累了一些社会矛盾,而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提供了不满和怨恨等情绪的宣泄契机。泄愤者的到来会深刻影响抗争事件的走向。一方面,他们会借环境抗争事件将自己装扮成利益相关者,围殴警察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另一方面,维权型环境抗争者容易受到情绪煽动,使得利益表达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
凑热闹是混合型抗争的又一个维度。凑热闹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围观心理的作用下卷入到环境抗争行动中,是不明真相的个人或群体在传言、谣言以及他人挑唆下,到抗争事件现场围观、起哄,并出现从众行为。当前,中国邻避运动此起彼伏,其中就有不少人并非利益相关者,他们在并不了解事件真实状况的背景下卷入到了抗争事件中。在浙江余杭区中泰乡居民抗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件中,贵州、广西、四川等地的务工人员就卷入到了抗争事件中。比如,在西湖区一家公司上班的四川籍女子何某当天是在朋友的煽动和蛊惑下,深夜赶到现场参与打砸事件。何某声称:“听同事说的,她说‘余杭那边在打仗’,我说‘打什么仗’,那个事情我一点都不知道,她说‘造垃圾场你不知道’,我说‘我不知道’,然后她问我‘你要不要去看一下’,我就说‘随便’,然后就去拿了一个石头砸了一辆警车的窗户”。在此事件中,当地村民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但是,如果不加以识别和甄别,将所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都视为维权型环境抗争者,则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真伪混淆,也有悖于研究的客观性。
(二)混合型抗争的产生机制
当前,混合型抗争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它背后存在特定的社会机制和运行机制。整体上看,混合型抗争的产生机制包括以下三个维度。
1.社会的原子化和人们的逐利心理
人类具有逐利的本能。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进程中,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得逐利心理进一步蔓延。随着社会的原子化,道德规范滑坡和谋利现象比较突出,出现了利益挤压道德空间的问题。近年来,老人碰瓷、食品安全以及2016年的非法疫苗案等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不断拷问着社会公德、良知和秩序。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自然是主因,但扭曲的利益观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谋利型抗争就是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风险的出现为谋利行为提供了契机,谋利者则试图借此事件分得一杯羹。同时,违法成本低(造假行为被发现概率少)以及法不责众心理也为谋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当然,大连“7•16”溢油事件中的谋利现象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那就是基层官员和某些养殖户的利益共谋是谋利行为出现和扩大化的重要原因。
2.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矛盾和怨恨心理
在快速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积累了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社会分层的固化、社会不公以及贪腐等问题引起了底层群体的不满,甚至出现了极端情绪人群。有研究指出,面对同一个外部刺激,极端情绪群体往往会投入极大的心理能量作出反应,相比普通人群,他们具有更高的从极端情绪到极端行为的转变概率(桂勇等,2015)。在一定的情境下,情感激化和怨恨转化是群体事件成型的重要因素(陈颀、吴毅,2014;成伯清,2009;刘能,2004)。
当前,社会上弥漫的仇官、仇富和仇警等心理,容易通过特定的环境议题进行释放和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怨恨心理的社会群体往往是环境抗争的重要推手,他们在维权名义的掩护下将环境抗争推向高潮,并将之向群体性事件方向转化。在这项议题中,大量人群的集聚容易引发围观效应,而一旦政府部门处置不力或失当,特别是滥用警力后,很容易导致事件的升级。在此过程中又可能会催生传闻和谣言,导致情绪渲染和怨恨心理的再生产。于是,那些曾经遭遇过社会不公或存有不满心理的群体就会借机“泄愤”。大量的抗争事件表明,泄愤者的搅入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利益诉求表达行动,而且会使得抗争事件的性质发生变化。很多时候,怀有怨恨情绪的人的煽风点火会超出维权型环境抗争的预期行为框架,产生很多非预期性后果,从而使得正常的利益诉求表达转化为非法的社会治安事件。当前,在邻避类环境抗争事件中,类似问题已经呈现出扩散和蔓延的趋势。
3.地方政府的“维稳恐惧症”
地方政府既不能忽视农民的环境抗争,也不要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而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促进问题的解决。但正如应星(2011:113)指出的,在地方政府那里,“稳定”最理想的衡量指标就是零信访,尤其是无集体上访和无进京上访。《关于做好芜家区7•16油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补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坚决杜绝越级上访、大规模集体访和进京上访”,并且“号召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合理提出诉求,如实反映情况;不参与、不支持、不组织、不操纵上访活动和违法乱纪活动”。显然,当地政府在溢油赔偿处置工作中,对信访特别是“越级上访”、“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有着特殊的敏感。
当前,在环境事件中,地方政府依然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同时,僵硬的维稳模式挤压了民众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农民不得不拉拢更多的人员以壮大抗争队伍,为自身抗争谋取资源。而这恰恰是混合型抗争内部不同目标取向能够兼容的关键原因。在混合型抗争框架中,存在不同的目标取向,从理论上说,它们可能会相互排斥,但事实上,它们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或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存在着很多勾连和交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特别是在环境抗争的造势阶段,维权者与谋利者存在相互勾连和各取所需的特征。一方面,谋利者只有披着维权的外衣,借助维权的名义才能谋求私利,因而积极向环境抗争队伍靠拢,并且具有参加抗争性集聚的动力机制。此外,泄愤者和凑热闹者也是借助维权型环境抗争的外衣粉墨登场的。另一方面,维权者往往力量薄弱,组织化程度低,难以与抗争对象形成势均力敌的格局,他们需要借助和利用谋利者、泄愤者以及凑热闹者的力量制造声势和规模效应,以应对组织化的大型污染企业。在此过程中,他们甚至会惺惺相惜。这是抗争精英默许、主动吸收甚至动员他们参与环境抗争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基层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信息发布机制不健全,导致谣言和虚假信息满天飞,也为泄愤者等群体的加入提供了基础。
六、结论
当前,环境抗争研究是在维权话语体系下展开的,“侵权—抗争”是这一主题研究的逻辑起点。这反映了农民权益被频频侵犯的历史和客观现实,但也由此强化了人们的认知惯性和判断倾向。环境抗争事件中出现了多元化的目标取向,特别是很多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卷入,使得环境抗争更趋复杂化。因此,中国经验的丰富性和深刻性,特别是社会转型加速期利益问题的复杂性,使得“侵权—抗争”的分析框架和逻辑预设遭遇着深刻挑战,这需要学界对环境抗争历程和具体情境进行深入分析,对环境抗争进行整体性诊断。另一方面,农民抗争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未来的研究需要从拘泥于农民群体抗争策略的分析转向对农民抗争行为的整体性诊断。而这种整体性诊断的重要维度就是要超越具体策略的分析,通过对抗争历程、情境和类型的分析,从整体上概括农民抗争范式。
本文结合大连“7•16”溢油事件和当前环境抗争的新态势以及相关研究反思,提出了混合型抗争这一新的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我们发现环境抗争中存在复杂的利益博弈和多元的目标取向,既存在维权目标,也存在谋利取向。除此之外,在抗争实践中,还存在借机泄愤者和因为凑热闹而卷入者,其中,前者是借助环境抗争事件发泄不满,后者则是在不实信息和他人唆使下卷入的。这既需要引起学界的警示,更需要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研究。
混合型抗争的出现反映了中国农民抗争逻辑的变迁。一方面,当前的社会矛盾和怨恨呈现出叠加态势,社会冲突演化出现了新趋势,维权者之外的群体具备了进入抗争议题的空间和外部条件。意在谋利和泄愤的群体会借助环境事件,并在维权的幌子下谋取自身的私利或发泄自身的不满,而不明真相者的卷入会使正常的利益诉求表达活动更加纷然杂陈。另一方面,农民群体的抗争资源匮乏,他们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可能会不排斥、默许、借助甚至动员其他群体的力量为自身行动造势,试图通过壮大抗争声势为自身谋取权益,从而使得不同的目标取向得以相互兼容。但与此同时,这又会使抗争事件充满不确定性,也容易使正常的利益表达步入法律规定之外,陷入非法的困境。混合型抗争这一解释框架,是对环境抗争新态势和新情况的理论回应与理论归纳,在实践层面,它有利于识别真正的受影响人群和区域,廓清维权型环境抗争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
混合型抗争这一解释框架不仅适用于环境抗争领域,在底层抗争和抗争政治这一更广阔的主题范畴中同样具有解释力。当前,维权者与谋利者、泄愤者以及卷入者时常相互渗透、纵横交错,使得抗争政治变得错综复杂。就维权与谋利的混合和渗透而言,近年来的拆迁场域中出现较多。一方面,有些人群遭受了利益损失,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但也有人在知悉本地将要拆迁时,忙于搭建建筑物或种树以扩大自己的利益范围。当维权者发起抗争活动时,他们也会积极响应。就维权、泄愤和凑热闹者的相互混合而言,不少群体性事件都有类似景象。比如,瓮安事件之所以能从单纯的民事案件演变为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就有这方面的深层次因素。该事件的表面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时,有些干部作风粗暴,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这不仅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老百姓的意见很大。因此,瓮安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刘子富,2009:23-25)。瓮安事件中,在利益诉求表达过程中,泄愤者和不明真相群众的卷入使得事件超出了可控范围,并且性质发生了彻底转变。此外,云南孟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等都有着同样的逻辑可寻。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建立健全利益受损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在抗争政治中,维权目标取向依然是主流,维权实践中遭遇的各种体制性困境以及权利救济资源不充足依然很突出。建立健全利益受损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不但有利于维护利益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也可预防和减少谋利、泄愤和凑热闹等不同类型的掺杂与渗透,从而减少社会代价,促进社会稳定,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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