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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经验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

作者:彭青秀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间:2016-10-30  浏览次数: 1516

摘 要】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市场价格频繁波动,价贱伤农的事时有发生,解决问题的重点就是提升农民农产品定价权。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定价权中的作用和不足,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赢得定价权的经验,提出了增强合作社的力量,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的建议。
   【关键词】丹麦农民农产品定价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价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定价权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市场和农户的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单个农户分散经营、独自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的话语权。
   (1)合作社通过聚合小农户,增加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聚合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农民和农业的弱势地位,通过对小规模农户的分散产品进行集中整合,统一销售,加强了话语权。
   (2)合作社通过统一品牌,增加了产品特色,提高了农产品供给垄断程度,相对增强了农产品定价能力。
   (3)合作社通过整合上下游各项资源,获取定价比较优势。由于服务内容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加工、储藏、生产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在农业产业链的上中下游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联系整合各方力量”,获得农产品在市场定价上的比较优势。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定价权中的不足
   (1)合作层次低,影响获取农产品定价权。中国合作社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且“大多是市场营销合作行为,即为实现和提高产品价值而以各种合作形式进入市场的行为”,对接渠道单一,保鲜冷藏、包装储运、品牌营销等环节非常薄弱,农户在获取信息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处于弱势,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和销售受到了层层定价权的控制。
   (2)合作社规模小,农户价格影响力微弱。据统计,“中国30人以下的合作社占65%,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占多数”(张喜才,2012),对周边农产品价格形成影响微弱;家庭经营依然是农业生产力的主要形式,规模小而分散、商品化程度低,难以形成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这种“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更有甚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农村空心化,务农人口老龄化,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导致农户的议价能力大大削弱。
   (3)合作意识淡薄,合作社攫取了农民利益。长期以来,中国的合作社以大户和公司领办的“公司+农户”型为主,龙头企业往往“演变成流通环节的中间商”,不但不能为农民牟利,农民利益也“在这场农产品交易中被龙头企业和商业资本无情地攫取了”。因此,农户合作意识淡薄,与合作社关系不稳定,虽然中国合作社数量增长迅速,但入社社员人数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左右(而日本99%的农户加入农协组织,丹麦有97%的农牧民加入合作社),影响了价格谈判能力。
   (4)农村流通组织滞后,制约着农民价格谈判力。中国农产品生产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分散式种植模式,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流通渠道单一、流通效率低下,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业正常生产和市场供需稳定,生产过剩和供给不足并存的局面给了资本炒作可乘之机。
    3丹麦农业合作社赢得定价权的经验
    184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以交易额进行分配的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受此启发,耶灵乳品加工厂和生猪屠宰厂相继在丹麦诞生。随后,“腌肉、火腿、腊肠等加工制造以及鸡蛋、牲畜、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产品加工经销合作社”也在丹麦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在此基础上,“农村消费、信用、人寿保险、建筑以及电气等领域的合作组织也不断涌现”。至20世纪20年代,丹麦已经无人、无事不合作,成为一个赫赫有名的“合作社王国”。丹麦是一个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不到3%农业劳动人口以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价格向1500万人口提供食物,素有“欧洲食橱”之美誉,作社的高度组织化稳定了农产品价格,反过来,稳定的农产品价格造就了丹麦合作社的欣欣向荣。据丹麦农理会统计,从1980-1996年,丹麦一般物价指数上涨65%,居民消费农产品价格只上浮约2%。1013年,扣除通胀因素,丹麦食品价格较30年前低约8%。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丹麦的农业更具活力,消耗更少,产出更多,但农产品价格稳定,并未过快上涨或下跌,原因就在于农产品定价权牢牢掌握在合作社手里。丹麦农业合作社赢得定价权的经验如下。
    3.1数量少,规模大,实力强,是赢得定价权的基础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丹麦合作社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合并集中,数量不断减少,但市场份额大幅提高(表1)。以乳品合作社为例,1992年为28家,经过合并重组,2008年数量减少到12家,目前仅剩4家,但规模庞大,其中,以ArlaFoods为最。ArlaFoods成立于1863年,是“欧洲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乳品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有机乳品供应商”,产量占丹麦乳制品市场的92%以上。ArlaFoods在全球拥有2万多名员工、超过200名研发专家,2011年营业收入为550亿丹麦克朗(1丹麦克朗约合0.96元人民币,2015),在全球乳业排名第五位,到2012年为631亿丹麦克朗,跃居全球第二,2013年为736亿丹麦克朗。合作社营业收入连年攀高,对于丹麦市场、甚至欧洲市场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提高了合作社的话语权,丹麦当地市场的乳制品价格一直稳如磐石。


表12011年丹麦合作社的市场份额



    3.2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是农民掌握定价权的根本条件

(1)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减少了利益冲突。丹麦的农场归农场主私有,一个农场主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流通,且“以单一项目的专业合作社为主”,实行专业化运作、产业化经营。从研发到销售的每一环节,合作社都实现专业化,延长产业链,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农工商一体化产业链的形成,使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系统通过合作社控制在农民手中,中间商无插足之地,减少了利益冲突,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农民获得较大的利益。

(2)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保护农民利益。以ArlaFoods合作社为例,社员必须连续3个月把自己全部牛奶交付给ArlaFoods合作社,才能被确认社员身份,合作社的义务是收购社员生产的产品并负责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在生产规模方面,Arl-aFoods合作社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销售水平,适度地控制着规模,每一个农场都遵循养殖数量限制和欧盟生产配额限制。根据规定,欧盟对超额生产的牛奶征收超级税(Super-tariff),每升征收2.65丹麦克朗。产供加销一体化提高了组织效率,农民利益得到保护。
   (3)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可以进行标准化生产,打造优势品牌。私人农场的生产通过合作社的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与加工业、销售业结成了紧密的纽带,农民能够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实现了产品质量控制。如ArlaFoods建立了Arlagarden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从餐桌追溯到农场的全产业链管理,对“奶牛牲舍建设、饲料选择、挤奶时间、牧场环境、牛奶储存与运输等种种细节的要求近乎苛刻”。畜牧业生产是丹麦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农场生产模式是其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收购牧场原奶时,ArlaFoods将收购价与其质量挂钩,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实行浮动价格。若达不到质量标准,该农场主将可能被禁止向乳品加工企业提供牛奶;情况严重者,则被开除出“阿拉牧场”。标准化的生产,扩大了品牌影响力,从而保证了价格自主权。
    3.3合作社的性质规定不变,是农民拥有话语权的保障
    丹麦合作社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严格遵循合作社“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和“按惠顾额返还盈余”等3大基本原则。社员“必须是那些从合作社购买或者向合作社销售自己产品的农民”,且社员资格不能买卖;对于社员的投资,合作社并不分红,而是支付一定额度的利息;盈利或亏损的分配直接与社员对合作社的交易量挂钩。在丹麦乳制品和屠宰场合作社中,社员必须无条件将自己的产品提交给合作社,合作社必须收购并负责销售最终产品,社员得到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相同。“民办、民有、民受益”,丹麦合作社有效防治了资本与农民争利现象,社员权益得到保障,确保社员利益不被“强势集团抢占且边缘化”。
    3.4强烈的合作意识是赢得定价权的前提
    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丹麦民校(Folkhighschool),它是由格伦德维戈(N.F.S.Grundtivg)倡导兴办,主要面向成人,也吸纳农民的子女入校。在6个月或1年的学期里,学校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讨论历史和社会问题,积极发言、讨论参与民主决策,增进学员精神生活,开阔农民的视野,培养了农民们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在农民与农民之间,以及农业与政府部门之间,他们非常善于就农业、农民问题进行合作。只要社员和合作社有直接利益关系,如拥有自己的农场“并从事和该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活动,或者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该合作社的”,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这种强烈的合作意识,提高了垄断程度,增强了农民话语权。
    3.5高素质的农民是获取农民价格自主权的根本
    在丹麦,农民必须接受高等教育。只有在“接受3年的农学院基本教育和1年左右的实习”,通过考试,取得绿色证书(每年大约有900人获得绿色证书)之后,农民才有耕种、经营管理农场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不得无偿继承上一辈的家庭农场,“绿色证书”是购买30hm2以上农场的通行证。此外,农民还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更新的渠道之一就是“一周农校课程”,由专家讲授,每年有6000-7000农民参加这种课程。第二种更新知识的渠道是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开设的培训课程(如管理学和经济学)主要针对农业企业或公司的雇员。该研究所每年组织“700多次课程班,年均培训人数可达16000多人次,而丹麦的农民总数只有78000人”。第三种渠道是农民间的互相学习,交流各自在生产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高素质的农民提升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推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为获得定价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4增强合作社的力量,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的建议
    4.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提升定价权奠定基础

 新型职业农民重视农业的产出和市场价值,注重合理配置资源,重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为获得定价权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方面,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对现有种田能手进行培育。另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返乡创业者、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经营家庭农场,培育和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这批高素质的生力军加入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为获得定价权奠定良好基础。
    4.2合作社实行产供加销一体化管理,为提升定价权创造条件
    目前,中国“70%的合作社没有涉及农产品的深加工”,这与发达国家90%以上农产品深加工率相比差距很大。农民要掌握主动权,必须利用合作社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推进农业生产、农业加工、农业服务三产协调发展,使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系统通过合作社控制在农民手中,中间商无插足之地。①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工、储存功能。对于投资较大、收益较低的批发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来投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在规模较大的新农村社区,吸引城市大型流通组织将分支机构延伸到农村。②合作社必须进一步向产前、产后延伸,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拓宽农业功能,提高垄断程度,提高农民收入,通过控制农业高附加值产业掌握定价权。
    4.3通过联合或联盟扩大合作社规模,为提升定价权提供保障
    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或联盟不仅有助于在更大规模上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有助于通过充当合作社组织的利益代言人,在政府、社会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2]。在当前情况下,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合作社开放性,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联盟形式,促成规模效应,充分利用区域范围内的生产集群要素,在某一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下,促进区域品牌的形成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4.4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加大提升定价权的筹码
   (1)实行标准化生产,打造品牌优势。尽管丹麦农户都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合作社,但是合作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生产过程仍然是由各个家庭农场独自完成。在中国,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它是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满足农业产业的生物学特殊属性、农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家庭经济的特点等多方面因素[3];另一方面,家庭农场是“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事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实体”[4],扩大了每个农业生产者经营的耕地面积,抑制了承包地碎片化,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特征,有利于产业集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产业化、智慧化、标准化,进而产生品牌效应,保证农产品定价权。
   (2)回归合作本质,提高合作意识。中国传统的“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大部分是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与规范的合作社相距甚远,农户与合作社关系不稳定,有利则合,无利则分,合作意识淡薄,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的话语权。结合发达国家的实践和中国现实,“家庭农场+合作社”在保证适度规模的前提下,真正代表了农户的利益,提高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家庭农场通过加工合作社或流通合作社有机地联结成为一个综合体,提高了农户在市场上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HenningOtteHansen.丹麦农业与食品产业合作社[J].世界农业,2015(4)20.
   [2]徐旭初,等.要走向农民合作社联盟吗——美国衣阿华州农民合作组织考察报告[J].经济与管理,2013(12).
   [3]付飞翔.创新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未来选择:家庭农场[J].农村经济,2013(7).
   [4]苑鹏.引导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建设[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