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秀丽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农网 发布时间:2016-10-19 浏览次数: 3380次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国时期的北京为时空范围,从城市化的视角切入,以北京市档案馆档案为主要依据,详尽剖析北京的婢女构成、婢女买卖、婢女的日常生活、婢女的情感与婚姻、政府禁婢法令、婢女救助与安置、婢女解放运动等问题,展现了民国时期北京婢女问题的复杂面相,探讨了社会转型和城市剧烈变动对婢女褪去传统色彩、向现代转型的影响。这一课题对民国北京城市史、近代妇女问题等研究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婢女”这一消失的群体,也借此浮出水面。
作者简介
张秀丽,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历史文华学院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史学月刊》编辑部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文化。
目录
绪论/1
第一章清末婢女法律制度的废除/14
第一节蓄婢习俗与婢女源流/ 14
第二节清末禁止人口买卖与婢女法律制度的废除/ 22
第二章北京的婢女构成/31
第一节蓄婢家庭构成/ 31
第二节婢女群体构成/ 49
第三节婢女数量的时空分析/ 60
第三章北京的婢女买卖/67
第一节婢女买卖的参与者/ 67
第二节买卖形式与主人“权利”/ 91
第三节卖女家庭行为分析/ 110
第四章婢女的日常生活/120
第一节婢女的日常劳作/ 120
第二节婢女的生活状态/ 137
第三节婢女的生活关系/ 152图41与主家合影的婢女
第五章婢女的情感与婚姻/170
第一节情感与婚姻诉求/ 170
第二节“官媒”:婢女婚配的一种方式/ 183
第三节婢女婚姻状况/ 206
第六章婢女、家主的矛盾与冲突/216
第一节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化/ 216
第二节相互“指控”/ 223
第三节婢女的苦难遭遇/ 229
第四节婢女“偷盗”问题/ 245
第七章政府禁婢的相关法令/261
第一节禁婢的法律法令/ 261
第二节禁婢办法的实施及其成效/ 276
第三节禁婢办法面临的困境/ 288
第八章婢女救助与安置/302
第一节政府对婢女的救助/ 302
第二节政府安置机构/ 314
第三节社会团体对婢女的救助/ 325
第九章婢女解放运动/339
第一节家庭改良与婢女问题/ 339
第二节社会改革与婢女问题/ 349
第三节时代与婢女解放/ 358
结语/369
附录一相关图表资料来源/373
附录二有关婢女的诗歌/384
附录三政府安置下的婢女婚配一览表/394
附录四婢女登记表/399
参考文献/400
结 语
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民国时期,在北京,婢女的主要活动领域是她们所依附的家庭。她们在蓄婢家庭内从事家务劳作,为主人提供服务。不同婢女之间的角色分工不同,所依附的家庭不同,加以个人聪明才智不一,导致婢女的生活境况也不尽相同。从婢女群体的整体性来看,她们出身类似,社会身份相同,为人劳作,给人提供服务,她们有劳无酬,缺少人身自由,社会地位也比较低下。
在北京,年龄偏大的婢女较为少见,绝大部分的婢女都是20岁以下的女子。到了一定的年龄,婢女就要脱离“婢女”的身份,去寻找重新融入家庭、融入社会的机会。中国传统社会女性观念中,女子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婢女中的许多人也都抱有这样的思想,她们认为,嫁人,才是她们摆脱“婢女”身份的绝佳机会。为了尽早摆脱“婢女”身份,她们会想方设法“逃离”主家,尽管在婢女逃脱的过程中,后边有一串人在发挥着作用。
政府和社会也积极地实行对婢女的救助和安置。在对婢女的救助上,当一个婢女离开主家“投奔”救济机关后,并不意味着她就获得了自由。救济机关只是她重新融入社会之前的一个过渡场所。而救济机关帮助她重新回到社会的方法又非常传统:给她找对象,让她结婚。因为政府认为,婢女是因为贫穷才流落为婢女的,不能再任她飘零,而婢女又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所以,对救助安置的婢女,政府要帮助她们婚嫁,使她们组建家庭,而不是让她们在学习到了技术工艺之后去自谋生活。政府认为,只有让她们嫁了人结了婚,对婢女的救助才算圆满。
婢女与主人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对等,决定了主人的支配地位和婢女的从属地位。然而,处于服从地位的婢女往往会越出主人对她们的期望。如此一来,父家长制的封建思想又促使处于支配地位的主人对婢女进行压制,以使婢女就范。主人压制婢女所表现出的最经常的形式就是打、骂。打、骂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婢女成了一个受“虐待”的群体,有些婢女也感觉她们受到了虐待。由此,婢女与主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为解决主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政府利用“人道”和“法律”进行调解,以使主、婢之间能够和平相处。对于“出轨”的婢女,政府训诫她们要安心为主家服务,不能逾越婢女的本分,不能“背主私逃”;反过来,政府也训诫家主,要讲“人道”,要从“佣工人”的角度去看待婢女,善待婢女。对于“恶家主”,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法律惩罚,以警示人们良善地对待婢女。但是,在北京,无论婢女怎样被“虐待”,婢女问题从来未被政府视为主要的社会问题,政府所做的也只是试图去控制婢女不再被虐待,而不是努力去消灭婢女现象。
为保持主婢之间的和平关系,社会的伦理教化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社会要求主人善待婢女,如社会舆论中普遍存在的“批虐不批蓄”现象。而婢女也要遵妇道、守妇德,要遵守“婢女”身份的职责,听从主人的支使。自由自在、毫无约束的婢女不仅不受社会的保护,还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况且,主婢之间也拥有一些共同的利益,他们有相互依赖性,婢女需要依赖主人而生存,主人也依赖婢女所提供的服务。民国时期,政府没有能力去完全转移这种依赖性,这是婢女现象无法消除的原因之一。
但社会的现代化,还是使婢女现象的存在受到了根本性的挑战。社会舆论中有一系列对家主和婢女的形象化描述,虽然有些描述是不符合实际的想象。在民主制的国家中,婢女现象不仅危害家庭健康,影响民族的未来,也影响国家的声誉,最重要的是婢女问题是妇女解放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为消除婢女现象,国民政府颁布禁令,北京市各级政府也曾做出过努力,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的婢女现象也没有彻底消除。
民国时期,婢女问题没有被彻底解决。婢女现象的存在是社会因素与文化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婢女产生于一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中,作为被买卖的对象,婢女受到国家制度或家族制度的保护有限。民国时期,战争不断,环境不稳定,政府权力频繁更迭,政府无心也无力去彻底地解放婢女;政府也从来没有把婢女问题当作一项重要的、紧急的任务来抓。并且,整个社会的经济处于凋敝的状态,政府不仅无法制止人们因贫穷而去卖女,对婢女救助的财力支持也有限。
婢女要想获得彻底的解放,还必须要有求解放的意识,“若非女子自有觉悟,虽把这个制度打破了,在实际上女子岂真的得了解放”。尽管如此,政府的法规法令,还是使得婢女与蓄婢家庭之间的依附关系开始削弱。部分婢女因此获得了解放,有了人身自由,婢女求解放的意识也有所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
民国时期,婢女的性质,也发生了不同寻常的变化。这种变化用一个词来表达,就是“佣”性的突出。清末政府在人口买卖禁令中,已有了将“奴婢”改为“雇佣”的解释。民国初年的一段时间内,政府继续执行清末的人口买卖禁令,社会上也出现了类似雇佣的婢女。国民政府时期,政府明确表明,蓄婢者与成年婢女之间,可以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改为雇佣关系,蓄婢者要支付给婢女一定的工资。本项研究证明,北京地区的蓄婢者与成年婢女之间的雇佣关系,虽没有得到彻底执行,但从法律法规上,婢女已从对主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发展到与主家的平等雇佣关系。法律中,婢女已不再是被独立出来的“异类”,她是中华民国自由平等的国民中的一员,与他人享有一样的权利,这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种体现。而且,用女佣取代婢女,革除了旧习俗,满足了一些家庭对家务劳动的需求,促进了近代女佣行业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移风易俗的进程。
民国时期,婢女身份地位的艰难转型,及其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无疑是反映这个时期中国底层妇女地位变迁的一个较好范例。民国时期,北京婢女现象的存在,体现了近代城市化进程中的文明开化与封建保守思想的较量,只有从婢女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着手,从封建等级制度着手,才能实现婢女解放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