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 名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 420次
农业规模经营是个国际性的问题。世界各国为了促使本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 以经济立法为手段,促使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法是力量,法是准绳。各国政府都借助于法的强制力量,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日本农业以小规模经营为特征。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为了改变农业经营规模过于细小的状况,日本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措施。196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试图在全国发展充分就业的、与城市工人收入相当的、适度规模的“自立农户”。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62年修改《农地法》并规定:①放宽拥有土地上限,在自家劳动力充足的情况下可有超过3公顷(北海道12公顷)的土地;②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有取得农业耕地的权力。1967年,农林省作出了“结构政策的基本方针”的决议。决议规定了七条措施,即①促进农地流转;②推进农田基本建设和造田工作;③充实贷款制度;④扶助协业经营组织的发展;⑤扩大农民年金制度,并充实帮助农民转业的措施;⑥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⑦提出明确土地利用区划和农地保护等农村当前要推行的重点政策课题。1970年,政府又对《农地法》进一步做了修改,内容有:①放宽保护佃耕权规定;②放宽成为农业生产法人条件,取消农业生产法人和租入地的限额;③放宽拥有佃耕地的限额;④取消地租最高限制;⑤消农户或农业生产法人取得土地面积的最高限额;⑥扩大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对转让农地权利的审批权限。1980年,又制定了《农用地利用促进法》,主要是要促进以农用地为目的的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的设立或转出,促进农用地合理利用,提高效率。到1984年,日本户均耕地面积就扩大到1.2公顷。
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造就了汪洋大海般的小农阶层。为了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1960年到1962年,法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和《农业指导补充法》,①决定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由公司把小农自愿出让的农田收购进来,再卖给那些有知识、有经验、效率高、有经营能力的农民手中。同时决定,经营面积在20-40公顷的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税收上给予优惠,鼓励中等农场的发展和土地的集中。②法国政府还设有市场管理机构、土地事务所、土地银行,规不定期土地的转让必须经过这些机构,不然土地的转让无效。这就限制了土地的买卖范围,出现了在法国才有的买方市场,使土地价格下降了40%(从1978年到1986年);同进政府还规定只准收取低地租,这些都加速了土地的集中。③为了使土地不分割,法国政府规定了小块土地合并和限制农用地分割政策,规定农场主的土地只能一人继承或出让给一人;④规定私有地必须用于农业经营,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如有违者,国家有权征购土地,提高土地税或令其出租;⑤规定新建农场的最低面积为25公顷,以保证一定的规模。这些法令措施为法国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起到了定的推动作用。
二、 采取适当的补贴措施,促进土地流动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必须有土地的相应流动,即由土地的买卖而达到土地的集中。但是,由于世界范围的地租和地价的上涨趋势,助长了农民对土地惜售心理,使土地的流动困难重重。为此,各国政府在财政、税收上采取了适当的补贴措施,来打破这一局面,在法国,政府规定,出售土地的农场主可得到35年的预备年金,实质上相当于终生养老金。对于转业来经营农业或扩大农场规模的青年农民,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如1982年,到山区经营农场的青年,可得到13.5万法郎的补贴。对于购进土地的大农户给予免税登记、无息或低息贷款;对于停止经营的农场主或出租土地者(出租18年以上),由国家发给奖金,同时采取对大、中农场有利的包税制。当国年发农业补贴计达10亿法郎。在日本,政府创立了农民年金基金制度,规定60-64岁的农民转让出土地,可得转让年金,英国等国家也都有相应的组织为退出农业经营的小农发奖励基金。实际上都是以发退休养老金的方式,鼓励农民退出农业经营,出让土地,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三、 大力发展农业科研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培养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农业企业经营者的能力,是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具备了现代农业科学知识的农民与先进的农机设备相结合,才有可能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为此,各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培养合格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
1960年8月2日,法国政府颁布了“农业教育指导法案”,并着手在全国建立农业培训体系。法国在全国共建有38所高等农业院校,每个省都有一所农业中学,并以农业中学为中心,在其周围建立农业初中和青年培训中心。政府规定给参加培训的农场主一定的津贴,使之学习期间生活有保证,并负责支付农场主学习期间所雇代理农场主费用的90%。对于经过了良好的农业教育的青年,只要本人申请,并提出合理的计划,就可以享有合理的贷款优惠。有的在开办农场时还可以得到政府的全部或部分赠款。海峡省每年约有200名受过良好专业培训的青年得到这种援助。
联邦德国也十分注意农业科研教育的发展。波恩大学农学院及下属的三个研究所,是全国农业教育和科研的塔尖(最上层),除培养农业高级科技人才(学士和博士)外,还从事基础理论和带有方向性的应用技术的研究。另一种农业高等教育是综合技术大学的农业建设系,学生的55%来自农村,学制三年,毕业后授予农业工程师称号,大都回农庄。中等农业教育有两种类型,一是职业中学,二是农、牧业试验教育中心,既负担中学生、农民的职业培训,也负担农技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此外,还有师徒制,当三年学徒,经考核合格者即可当农民。凡未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民子弟,不能当农民,也就不能继承父辈的财产和农业。
在日本,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科研体系。从中央到基层组成系统的研究机构,实行应用技术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把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密切协调起来,使科研走在生产建设的前面。同时,重视农业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培训农业技术人员,使之与农业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特别是日本注意结合本国农业生产特点引进了国外农业科研技术,促进农业现代化经营的发展。
四、 实现农业机械化,建立农业规模经营的物质基础。
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首先直接表现为机械力排斥人力和畜力,扩大单位土地经营面积;继而是化学生物技术的发展,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所有先进国家,在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都花大量投资,用于农业机械的生产和推广,促进农业科研的发展。早在19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就创立了农业贷款局和两种农业信贷机构,即“联邦土地银行”和“合资土地银行”,发放长期低利抵押贷款,主要帮助大农场主购买土地、农场设备、农业机械、肥料以及修造建筑物等。又根据1923年《农业信贷法》建立了12家发放中期信贷的银行,他们的资金全部由财政部提供,办理6个月到三年期限的农业和牧畜票据贴现,资助大农场实现机械化。到1930年,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摘拾机、挤乳设备等广泛用于生产领域,农用动力中机械动力已上升到56.2%。到1940年,美国就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在此基础上,美国的家庭农场由1951年的542.8万个减少为1987年的217万个,农场平均面积达400英亩以上。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美国农业完成了规模经营的建设过程。同样,日本也在政府的支持下,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经营。1955-1965年间,耕耘机、小型翻土机开始普及,后又引进其它小型机械,建立了以中小型拖拉机、动力收割机、小型康拜因、小型干燥机为中心的中小型技术体系,到70年代前期,日本的农业实现了机械化。同时,日本特别注重生产小规模的特点,加强生物化学技术的研究和化肥、良种的投入,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总之,各国都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途径,推动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五、 扶持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合作经营的发展。
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和扶持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从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对于大农场来说,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使购销环节从生产中人离出来,使农场有更多得到完备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现代化的经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而实际上等于增加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扩大了经营规模。在法国,全国120万农户几乎都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在法国莫尔比有160个农业物资利用合作组织,参加组织的农户在生产经营上各自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只是在农具的使用上才合作经营,从而使各农户的投资更经济,使用更方便,特别是可以使中小农户进行现代化的经营,提高产出率。在日本,全国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由农协代表政府向农民发放贷款、补贴,同时把政府的农业生产计划、信息传递给农民;并由农协从事产品购销、进行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指导,帮助农户共同购置、利用大型机器和其它生产设备等等。在美国,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和农业供销合作社,从事流通领域的服务活动。为了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1922年通过农业合作法,即《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1953年还建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匈牙利政府为了把家庭小生产纳入大生产的轨道,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①全国70%的合作社把自留地经济纳入自己的计划,统筹安排;②有50%的自留地由农业社代耕;③家庭饲养业中的75%的饲料和干草由集体提供;④小生产的产品由农业社销售。同时对小生产的一些消极因素采取适当的限制。总之,各国政府都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途径,发展了合作生产,扩大了经营规模。
六、 发展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开辟农业规模经营的新途径。
对于土地资源不足,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困难很大,先进国家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经验虽可借鉴,但不足以解决问题。在日本、台湾大力倡导的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为这些国家发展宵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开辟了新的途径。
日本的作业委托,通常是拥有一定土地规模、具有较强的生产手段和经营能力的上层农户,以机械作业受托开始,发展经营,积累资金,积累经营管理经验,再发展成为以大规模借地方式扩大经营规模,雇佣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商品生产的企业性经营,有的采取公司形式,有的采取协业经营形式。日本政府在1980年的《农用地利用促进法》中,提出要促进农业作业委托的实施。到1985年底,各种形式租入土地面积32万公顷,占全部耕地面积的7%,加上短期租入的土地,计达41.8万亩,占全部耕地面积的9.1%。其中以作业委托形式发展为快,到1984年底,参加全部委托的农户有23万户,战船发农总数的6.3%,委托面积6.8万公顷,占水田面积的2.2%。目前,这种形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七、 促进农业营动力的转移。
农业规模经营的扩大,必须以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为前提。有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才有多余的土地扩大经营规模;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必然有更多的农业劳动力被排挤出来,需要新的就业机会。为了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各国政府都力辟蹊径,转移农业劳动力。
国外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一般有这样几条途径:①政府采取一定的补贴措施,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法国、英国、波兰等国都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小规模农户放弃土地,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同进,对离农再就业的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培训和发放转移过程中的生活补贴。②发展工业生产。工业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原动力和主要途径。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机械的大幅度增长,一方面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物质前提,同时又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就业机会;而70年代以来第三产业的大发展,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成为吸取过剩农业劳动力的海绵。③向国外转移过剩劳动力,是一些国家在经济发展某一阶段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意大利在统一后的一百多年间,约有2500-3000万意大利移民在国外定居。④发展农业合作社,为农业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条件。国外农业合作社中从事供销服务的工作人员,合作社所办食品加工厂的职工,都是合作社从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招雇的人员。1986年,法国合作社100人以上的加工和运销两大类企业,就安排了91253人就业,成为领薪工人。这种转移方式不会加剧大城市的臃肿,还促进农村开发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是农一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极好形式。⑤人口众多的国家,都采取了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以减轻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压力。
在我国,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再次注意。国外农业规模经营的经验和教训,一旦为我国所鉴,将有助于探讨中国的农业规模经营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