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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制与家户国家:中国国家形态的一个解释框架

作者:黄振华  责任编辑:刘佳宁  信息来源:《东南学术》2021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 14180

【摘 要】 家户制是传统中国的基础性社会制度,其内涵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以及以户籍为标志的国家责任。从基础性制度着眼,中国是典型的家户国家,并由此形成其国家特性,表现为强大的国家能力、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以及国家对社会的纵向支配。进入近代以后,随着个体主义的兴起和政府权力的介入,典型意义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然而,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模式或制度"基因",家户制并不会被完全取代,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延续,并成为影响中国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家形态;基础性制度;家户制;家户国家


国家形态是国家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国家形态不是一朝形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化过程。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因此,要理解中国的国家治理,其重要途径就在于探寻中国国家形态演变的历史轨迹与规律。对于传统中国国家形态的研究,现有理论偏重于从上层政治制度或文明特质维度予以界定,而缺乏基于基础性社会制度层面的认识。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基础性社会制度是“家户制”,并以此为基础型构典型的“家户国家”。基于对家户制和家户国家的概念建构,本文尝试为理解传统中国国家形态提供一个分析视角,也为当下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历史观照。

一、国家形态及其界定依据

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并受到历史条件的深刻影响。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并经历了成长、发育、成熟的过程。[2]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政治社会条件的差异,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征,也形塑了国家的不同特性。正是由于国家形成和演化路径的差异性,引致了国家形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并成为国家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

国家形态是依据一定标准予以界定的。只有根据特定的标准,才能将不同国家置于同一尺度下进行比较,进而发现国家形态的差异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就指出,尽管国家普遍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3]但不同国家的道路并不相同,并形成雅典国家、罗马国家和德意志国家等不同形态。[3]同样,对于同一个国家实体,也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界定其结构特征。例如,对于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国家形态,如果从马克思主义维度出发属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从人口规模和组织方式看则更多地称其为城邦国家。可见,国家形态不仅由于演化过程的差异性而具有多元性,也由于界定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和特性。

由此,选择何种标准或视角来认识国家,就成为国家形态研究的关键,并规制着人们对于特定国家的认识。历史上,政治学者主要从“政体”角度理解国家,并对国家进行类型化。这一脉络最早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根据执政者的人数和执政目标,将古希腊的国家实体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等不同类型。[4]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思想对后世的国家形态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进入近代以后,是否实行民主政体成为衡量国家性质的基本尺度,并形成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分野。而根据选举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也有学者将民主国家进一步划分为自由民主国家与选举民主国家等不同类型。[5]

除了政体维度外,也有学者从其他视角出发界定国家形态。吉登斯划分了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等三种国家形态。在他看来,传统国家是一种阶级分化的社会,表现为“有边陲而无国界”,绝对主义国家则是传统国家与民族-国家的过渡形态,此时主权观念以及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治理念逐步形成,至于民族-国家则意味着高度密集的行政等级的诞生,并真正实现了对暴力的合法垄断。[6]迈克尔·曼从国家权力的视角界定国家形态,并引入了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两个分析性概念。其中,专制性权力是指国家精英被授权无须与市民社会中的各个集团进行制度化协商谈判就可以采取行动的能力,基础性权力则指国家实际渗透到市民社会,并在整个统治领域内有效实施政治决策的能力。基于以上两种国家权力的组合,迈克尔·曼建构了封建制国家、官僚制国家、帝国制国家以及威权制国家等四种理想型的国家形态。[7]马克思主义没有形成完整的国家形态理论,但其从阶级矛盾与斗争的维度提出了人类社会演进的不同阶段。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其产生的目的在于缓和阶级冲突,并将冲突维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从而形成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8]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形态将随着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形成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等诸多类型。

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在此,“传统中国”主要指秦汉以来中国地域空间中形成的统一性的国家实体。围绕这一议题,学界主要沿着两条分析路径展开:第一条路径是从已有的理论模式和学术传统出发,对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予以类型化。例如,吉登斯的“传统国家”、迈克尔·曼的“帝国制国家”都成为界定“传统中国”的理论资源。这一分析路径在理论上具有普遍性,也可以进行不同国家的形态比较。但同时,这一路径也可能忽视传统中国国家的独特性,甚至出现特殊性的中国经验与普遍性的西方理论的冲突与背离。例如,马克思主义长期将传统中国定义为“封建国家”,但从中国历史看,中国的“封建”时期主要存在于西周,并在秦汉时期转为以郡县官僚制为主的统治模式,二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二条分析路径则从中国国家本身着眼,通过对传统中国国家形态的剖析,提炼和概括中国的国家形态与特性。对此,学界很长一段时期沿用“专制国家”概念定义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政治社会。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认为“专制”特指东方国家君主一人对所有臣民实行的主人对奴隶式的政治统治形式,其根源在于东方人的奴性。[9]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是亚洲国家的共同特点,并将其概括为“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10]魏特夫则从“治水社会”出发,提出“东方专制主义”论断。在他看来,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必然导致专制主义,从而将中国的专制主义国家特性推向极致。[11]

“专制国家”论带有很强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对于传统中国国家形态的认识显得过于绝对化和简单化,且没有注意到中国文化的特殊性。为此,有学者从中华文明的特质出发定义中国,较典型的是“天下国家”观的提出。“天下国家”实际是一种超国家主义,强调传统中国与一般政权国家的差异性,突出“天下”概念。梁启超就曾认为:“中国人自有文化以来,从未以国家为人类最高团体,其政治论常言天下,而国家不过与家族同为组成天下之一阶段,故其向外对抗之观念甚为薄弱,向内之团结亦不大感觉必要。”[12]罗梦册在《中国论》中明确认为中国是“天下国”,即中国一面有其天下性,一面又有其国家性。[13]梁漱溟则认为,“从前中国人士以天下观念代替国家观念的。他念念只祝望‘天下太平’,从来不曾想什么‘国家富强’”。[14]

对于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也有学者从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视角加以考察,较有代表性的是赵鼎新提出的“儒法国家”。赵鼎新认为,春秋、战国时代的封建制度导致了诸侯国之间频繁而输赢不定的局部性战争,这促成了效率导向型的工具理性文化。[15]在此背景下,中国在秦国一统天下之后至西汉时期逐步转型为一个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权力合二为一、军事权力为政治权力所驾驭、经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被边缘化的“儒法国家”。对于儒法国家,赵鼎新将其界定为一种以帝国儒学思想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和合法性基础,同时运用法家手段对国家进行实质性管理的国家模式。[15]

近年来,随着历史政治学的兴起,国内学者对于传统中国国家形态的讨论明显增多。徐勇基于关系叠加的视角,提出了传统中国的“帝制国家”特性。他指出,帝制是一种政体,是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配置权力资源并组织和治理国家的体制。受这一体制组织和治理的国家为帝制国家,其核心力量是皇帝,并以皇帝制度为中心。[16]他同时强调,传统中国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帝制国家,而有其特殊性,这便是中国尽管是一个地域国家,但血缘关系仍然在国家形态中延续下来,形成了以地域关系为主导但同时受血缘关系所支配的“家族帝制国家”。[16]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家形态研究的西方传统还是对传统中国国家形态的分析概括,现有研究大多从上层的政治制度或者文明特质的维度来界定国家形态。这一研究取向对于理解和认识国家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必须看到,这一研究取向高居社会生活之上,具有总体性、宏观性和抽象性的特点。然而,国家并不是脱离社会而存在的抽象物,而是由广土众民所组成并受到社会基质深刻影响的政治共同体。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广袤疆域以及悠久历史的国家而言,社会基础对于国家形态的形塑更为持久,也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为此,本文尝试从基础性的社会制度出发,对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予以界定,核心观点是:社会基础决定国家形态,不同的基础性制度造就不同的国家形态,传统中国的基础性制度是“家户制”,并以此建构典型的“家户国家”。

二、家户制:传统中国的基础性制度

在决定国家形态的诸种因素中,基础性的社会组织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国家是由具体的人所组成的,并以一定的人的群体作为基本治理单元以实现治理目标。基本单元是组成国家的最小“细胞”,主要指组成国家机体的最基本、可独立的人的群体。对此,摩尔根认为:“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社会体系”。[17]在他看来,“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基本单元是怎样的,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17]由此,对基本单元的考察便成为理解国家形态及其特性的重要路径。

不同的基本单元决定了不同的社会组织方式,并形成特定的基础性社会制度。由于历史社会条件的差异和时空的变换,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基础性组织制度,典型的包括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制、游牧民族的部落制以及中国的家户制等。[18]在中世纪的西欧国家,庄园是最基本的治理单位。梁漱溟曾评价,“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是一集体社会。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19]在历史上的俄国,构成国家的基本治理单位是村社;通过土地公有、税负共担、社员会议等机制,村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也成为俄国人的精神家园,以至于“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20]

与上述国家不同,中国的国家演进有其自身特点,并形成了特有的基本治理单元——家户,由此产生具有深远影响的家户制传统。对此,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21]在他看来,“(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21殷海光则认为:“家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单元,也是政治组织的基础。在所谓‘专制时代’,中国就是以一个家族作中心统治着所有的家族。”[22]徐勇则指出:“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23]总体上看,“家户制”是一种以家户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制度,是包含家户经济、社会、文化和权力关系在内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制度体系。家户制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

家户制首先体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组织方式,其基础是产权的家户私有。在传统中国,家户是最小也是最稳定的产权单位。[24]产权的家户私有决定了家户组织在中国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也是家户得以成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产权条件。[25]费孝通就曾指出:“拥有财产的群体中,家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它便成为群体所有权的基础。”[26]在他看来,相对于个人产权,家户产权更具有实体意义,“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26]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林耀华将家户称为“最后的经济单位”,[27]也即在家户内部不存在更小的独立经济实体。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则从“同居共财”维度加以认识,“所谓同居共财,是收入、消费以及保有资产等等涉及到各方面的共同计算关系”;在他看来,“同居共财”是中国人社会生活的“本质性的要素”,[28]“是一种纠缠不清的宿命的关系,与其说它是‘家族生活的常态’,不如说它就是家族生活”。[28]

家户产权的实体性决定了家庭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方面,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社会个体的生产、消费、分配都在家庭中组织和进行。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构成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另一方面,家户的经济属性又决定了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家庭具有赡养、祭祀、教育、信仰等一系列社会职能。[29]对此,冯友兰就认为在传统中国家庭实际是一个社会,家庭制度就是社会系统,是社会结构的基石。[30]需要指出的是,家庭不仅自成为一个组织单位,而且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到社会事务之中。在传统中国,无论村庄事务抑或宗族事务,普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组织运作。如以家庭为单位筹资筹劳、兴修水利、组织会社以及开展村庄防务等。即使在南方的宗族型村庄,家庭仍然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且具有高度的自主性。正如林耀华所言:“一个宗族内,包括许多家庭,外表上祠堂是宗族乡村的‘集合表象’,实际上家庭是组织的真正单位。”[31]

(二)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

家户制是以血缘家庭为载体的,其建构的基本原则是伦理关系。梁漱溟在进行中西方社会比较时认为,中国是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强调以伦理关系组织社会。[32]伦理关系并不局限于家庭,但却始于家庭,也以家庭伦理关系最为重要,“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32伦理关系界定了每个人在家庭中的位置,是家庭长期稳定延续的重要机制。在伦理关系下家庭成员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身份和角色预期,能够给人以安全感和稳定感。对此,费正清指出:“尊卑制的一个好处是,一个人自动认识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33]

伦理关系特别强调父家长在家庭中的支配性地位,由此形成的家长制成为家户制的重要内涵。在传统中国,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家长都掌握着支配性的权力,讲求“家有千口,主事一人”。[34]这种支配权力,首先表现在家户经济层面并延展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费孝通为此将中国的家户经济概括为“一种非常集权的经济”。[35]林耀华则提出“家庭主权”概念,并将家长视为“主权者”,指出:“家长在经济上是主权者,在外交上是代表者,家内人员行动,他要负责。在宗教上他是祖先崇拜的主持者……家庭的主权,操于家长之手,家产归他管辖,弟侄等只有遵从家长之命,分配职务,所有利润,纳于家长”。[31]实际上,在传统中国,正是有效的家长治理,为家户单位的稳定和延续提供了重要保障。[34]

(三)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

家户制以家户为本位,个人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依附于家户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36在传统中国,由于家户单位的基础性地位,个体对家户的依赖更大,并形成了“家户至上”的观念意识。“家户至上”强调个体利益服从家户利益。在涉及个人事务时,人们普遍以家户利益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合理性的依据。此时,个体并非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存在,而是作为“家户”的“一分子”而存在。人们相信没有家就不会有个人,即所谓“有家才有人,成人再成家”。[34]典型的例子是,在婚姻中子女个人没有决定权,必须遵从父母意愿,讲求“门当户对”“合两姓之好”。

需要指出的是,“家户至上”意识并不是被动性的,而是人们自觉认同的行为准则。社会个体的意识建立在家户意识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家户意识与个人意识具有趋同性。例如,传统时期人们习惯于将是否属于“自家人”作为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基本依据,以此决定彼此认同的尺度以及界定相互之间的关系。[37]再如,传统中国普遍盛行的“发家致富”“光宗耀祖”“多子多福”等观念,其意强调的都并非个人的发展,而是家户的整体发展,但又长期融入个人意识之中,成为个体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以上家户主义的观念和意识,从小由长辈灌输,并成为每个个体的信条,个人的成功与否是与家户的成功与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四)以户籍为标的的国家责任

户籍制是家户制的构成要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户籍制的出现赋予家户制以特有的制度属性。在传统中国,户籍制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38]对于每个户籍单位来说,只有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才能获得相应的国民身份和权利。“户”的设置定型于汉代的“编户齐民”,通过这一制度国家政权历史上第一次直接掌握了人口,从而建立起了国家与民众的直接联系。对此,徐勇认为,“‘户’是中国独一无二的组织单位。‘家’是社会单位,‘户’是政治单位。‘户’的出现具有革命性意义,这就意味着个人从狭隘的地域共同体中走了出来,成为更大的共同体——国家的成员。”[39]正是由于“户”的政治社会含义,使得“家户”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为一个政治性的概念。

户籍制度的创设,彻底改变了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宗法制条件下,个体主要依附于部族和宗族,具有政治身份上的差等性。[40]而通过建立户籍制度,民众与国家建立了直接联系,并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的国民身份,也即通过“编户”而“齐民”。户籍制度的建立,造成的结果是“贵贱等级界限的逐渐打破和个体家庭逐渐挣脱家族和宗法组织而独立”。[41]“‘编户齐民’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使个体家庭最终摆脱了宗族和家族组织的控制,并在政治上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法权地位,使之在经济上成为一个受国家认可和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生产经营自主的单位,同时也成为一个必须独立承担赋税徭役义务的单位。”[41]

三、家户国家:基本形态与特性

不同的基础性制度造就不同的国家形态。从基础性制度的维度看,中国是典型的家户国家。在此,“家户国家”具有双层含义。一是从制度形式看,家户国家是以家户制作为基础性制度的国家,即家户制国家。家户制是家户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家户国家的基本出发点。二是从组织构造看,家户国家是以家户为基本单位构成的国家。在家户国家中,家户是国家治理的组织细胞。无论是制度形式抑或组织构造,家户国家都试图从基础性的政治社会维度来界定和认识国家形态,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分析视角,从而与以往的国家形态研究区别开来。

从经验层面看,概念化的家户国家是一种理想类型,与现实国家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尽管传统中国主要采取家户制作为基础性的社会制度,但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制度。如彝族的家支制度、侗族的村寨制度都与汉族地区的家户制有明显区别。[42]另一方面,从历史上看,尽管秦汉以后确立了家户制的基础性地位,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仍呈现出相当的反复性。如在唐宋以前,地方豪强和世族大家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极大,而明清以后随着世家大族的衰弱,小家小户更加普遍,也更接近于理想中的家户国家。因此,本文提出的家户国家主要是一种基于总体意义上的概念抽象。在很大程度上,家户国家更多地是针对秦汉以前的宗法国家和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而言的。

就传统中国来看,家户国家有其特定的结构形态。一是横向上的“集家为国”。通过“编户齐民”,社会个体以家户为单位构成独立的经济社会实体,并在政治身份上趋于平等化。由此,数量众多的小农家庭聚居一地,繁衍生息,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其社会生活共同体。若干个小农家庭组成村庄,若干个村庄又组成国家,进而形成“集家为国”的国家治理形态。[43]对此,巴林顿·摩尔就曾指出:“在村庄里,最基础的经济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家庭……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众多农家的聚居地。”[44]二是纵向上的“大国小农”。国家是由人口、地域和政权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在人口与地域关系上,传统中国通过家户制组织人口,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家户单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传统中国是一个拥有广袤国土的“大一统”国家,由此形成了差异性极大的“两极”,形塑为“大国小农”的纵向结构特征。

家户制不仅形塑了传统中国国家的结构形态,而且在长期的历史变迁过程中造就了中国国家治理的诸多特性。这些国家特性,既是家户国家内生演化的结果,也是家户国家的重要特征。

(一)强大的国家能力

家户制并非完全是社会演化的结果,而是受到国家权力的有意塑造,其基本动力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在争霸竞争中,诸侯国想要胜出,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国家能力。而决定国家能力的关键条件,在于获得足够的赋税和兵源。在封建制下,国家政权无法直接掌握人口,必须通过层层分封的领主或宗族组织提供国家所需要的资源。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势必要求建立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完整人口信息,作为核定赋税和力役的基本依据。对此,徐干的《中论·民数》有云:“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为了实现“民数周”的目标,诸侯国普遍采取的办法便是“分家立户”。所谓“分家”,即通过分家析产,将庞大的宗族大家拆分为一个个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家庭。所谓“立户”,就是以家庭为依据将所有人口编制为户籍人口,负责纳税、服役、完成官府任务。[45]“分家立户”是在国家权力的介入下实现的,如商鞅在秦国变法就强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通过“分家立户”,国家得以直接面对广土众民,每个家户都成为可清晰核定的赋税和劳役征收单位,从而大大增强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这一方面可以为诸侯争霸提供强有力的财政基础,另一方面则可以进一步扩大军事力量。

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分家立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最终在汉代成熟定型。此时,国家尽管已经没有诸侯争霸的需要,但却面临着新的难题:一方面对外抵御周边游牧民族的战争侵扰,另一方面对内实现对一个超大规模地域国家的有效治理。这两个问题,对国家能力的要求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还提高了,并进一步确认了家户制的合理性。实际上,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其能力强大与否主要取决于赋税的有效获取。需要指出的是,家户制不仅有利于国家收取赋税,而且也有利于开拓“税源”。这是因为,与以往的部族或者宗族单位不同,家户单位规模更小,面临的生存压力更大,由此更能够激发家户单位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产出更多的劳动产品,为国家政权提供强有力的赋税基础。

(二)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

国家运行的自给性主要体现为传统中国国家实体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空间上看,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具有分治的特征,其中社会基层有着较大的自治空间。而且,中国乡村的自治具有强烈的家户主义倾向,是以家户为单位的自治。家户的自我治理,主要体现为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和家长权威下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传统时期,人们绝大多数社会需求都可以在家户内部得到满足,对家户外部的需求较小,从而形成“无为而治”的治理形态。费孝通为此说:“在经济上每个农家,除了盐铁之外,必要时很可关门自给。”[46]同时,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规则强化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赋予个体以行动依据。这些社会道德规范通过家规家法或者家长教化等形式进入家户场域,具有规范性和持续性。在个人与家户的关系上,由于个人依附于家户并以家户利益为本位,无形中进一步增强了家户的自主治理效能。

从时间上看,尽管传统中国的王朝更迭不断发生,但历史上中国的国家实体却能够一直延续,形成“上层多动,下层不动”的自我维持和运行格局。从家户制的视角看,其内在机理源于家户单位的血缘性和再生性。一方面,家户制以血缘关系为核心,血脉的延续是家庭存续的第一要务。因此,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家户自主意识逐步形成,并通过“分家”制度实现了家户单位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家户经济具有很强的再生性。历史上,小农家户抗击风险能力普遍较弱,极易受到天灾人祸的影响,以致出现破产。一旦普遍性的破产出现,便可能出现“民变”,以至引发农民起义和朝代更迭。然而,尽管王朝不断发生更迭,但小农家户却很容易再生。事实上,只要给予小农家户小块土地,其就能够重新开展生产经营,并从破产困境中恢复过来,表现为一种“脆而不折、弱而不怠”的“韧性”特征。[47]因此,尽管历代王朝战争创伤极大,但新的王朝一旦建立以后往往很快就能实现社会稳定,并经过有效治理而达到更高的治理层次。

(三)国家对社会的纵向支配

家户制以独立的个体家户为单位,具有很强的自主性。[48]除家户单位之外,基层社会中无法形成更具内聚力的共同体,[49]也不存在超越家户单位的普遍性的个人依附关系。从内部关系看,小农家户之间并非孤立隔绝,而是形成了诸如生产互助、经济借贷、商品交换等诸多社会关系。但需注意到,这些关系主要基于平等互惠基础而产生,而非紧密的内聚性共同体。相反,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家户之间还会形成一定的竞争性关系。例如,每个家户都希望“发家致富”“人丁兴旺”,并以此建立自己在村落社会中的地位和声望,其目标不仅在于“过得好”,也在于比其他家户“过得更好”。因此,从横向关系来看,家户之间是相对独立和自主的,并不存在普遍性的横向依附或支配关系。

然而,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家户国家中的纵向性支配关系极为强大。这种纵向支配关系通过户籍制度得以建立。在户籍制度下,家户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中间的组织中介,而是直接联系在一起。这一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赋税,但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国家对民众社会生活的纵向控制和支配,进而强化了民众对政府的依从。对于家户国家的这一特性,秦晖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并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社会,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为大共同体亢进所致。”[50]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也发现,在同样以小农家户占主体的法国也存在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支配关系。他指出:“他们(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51]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社会的支配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政治与社会控制,而非经济层面的管控。因此,对于普通小农而言,个体家户具有很强的经济自主性,只要缴纳了国家的赋税便可以享有充分“自由”,也即“纳完粮,自在王”。

四、家户国家的转型与延续

家户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家户制主要存在于中国的帝制时代,其历史时期大体从战国、秦汉时期至晚清民国时期为止。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作为“家户国家”制度根基的“家户制”发生了重要的裂变,从而使形态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家户制”的裂变是由多重因素导致的,其中两个方面的变化尤为明显。

一是个体主义的兴起。20世纪中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家户成员的个人产权观念日益增强,“同居共财”关系不断弱化,个人产权在家户产权中的比重和权能持续增加。52产权关系的离散化和个人化,促使家户内在的凝聚力有所趋弱,产生了家户意识的弱化与个体意识的崛起,并形成了个体主义与家户主义之间的张力。特别是随着现代经济法律意识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强化,进一步削弱了家户主义的整体观念和意识。在此,家户的个体化也表现为家户成员个体的“平权化”,即家长权威的淡化和家人地位的平等化。这既是“同居共财”关系弱化的结果,也与年轻一代经济能力的提升密切相关。[52]

二是政府权力的介入。进入近代之后,政府权力日益深入到乡村社会之中,改变了传统的家户自主治理形态。这一过程主要受到两股力量的支配。一方面,从国家政权建设的维度,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政权开始全面深入乡村社会,并介入到小农家户的社会生活当中。此时,政权力量不仅对家户个体进行政治社会控制,而且对家户的经济生活也进行管控,最典型的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另一方面,从家户需求的维度看,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户进行自主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作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家户必须依靠外部社会才能生存下去,“自给自足”的传统模式渐行渐远。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位催生出了生产、消费、赡养、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公共需求或社会风险,从而要求政府权力介入其中,表现为一种“适应性治理”模式。[53]

尽管形态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但并不意味着“家户制”的消亡。一方面,从现实条件看,家户制主要形成于传统农业社会,适用于农业生产。当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家庭经营仍然是主导性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从而能够为家户制的延续提供一定的社会土壤和条件。由此,虽然社会层面的个体化程度在不断提升,但其并不能完全替代家户制,家户制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从文化模式的维度看,尽管“家户制”主要存在于传统时期,但作为一种本源型历史传统,其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能够转化为一种文化或者精神基因,潜藏在中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之中。“传统犹如人体基因,它具有重复性和复制性。它不可能简单地消灭,也难以做最彻底的‘决裂’”,[54]一旦遇到适宜的条件,这一历史传统还将“复活”乃至大行其道。恩格斯在论及氏族制度的延续时也发现,即使是“被消灭的氏族”也会“复活”,出现“氏族灭亡后产生的替代物”,“这种替代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55]而且“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传统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55]

在当下中国,“家户制”不仅得以延续,而且对国家和社会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对于“家户制”重要伴生物的“家长制”,邓小平在1980年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仍然将其视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认为“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了很大危害”。[56]再如,去年暴发的新冠疫情,我国之所以在疫情防控上比大多数国家管控成效更好,也与家户单位的功能发挥有关。根据笔者调查,疫情期间的社区管控几乎都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和开展,从政策宣传、社区动员再到物资发放,家户单位成为与社区对接的有效“终端”。在家户层面,疫情期间人们以家庭为单位自我约束、相互扶持、共渡难关,以致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了“家”的亲情可贵,并尝试重新“回家”。近年来,有关“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引发了国家高层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5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些政策话语的出现,既凸显了家户制与家户国家研究的理论价值,也反映了“家户制”在现代社会中的延续以及重要政策和治理意涵,理应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注 释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2]徐勇、杨海龙:《历史政治学视角下的血缘道德王国》,《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5页。

[5]Larry Diamond,“Is the Third Ware Over?”,Journal of Democracy,1996(7),pp.20-37.

[6]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译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5页。

[7]Michael Mann,“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Its Origins,Mechanisms and Results”,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XXV:2,1984,pp.185-213.

[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9]常保国:《西方历史语境中的“东方专制主义”》,《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8-279页。

[11]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12]梁启超:《梁启超哲学思想论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00页。

[13]罗梦册:《中国论》,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29页。

[1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15]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6]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10-11页。

[17]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34页。

[18]徐勇、张茜:《公平与效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

[1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53页。

[20]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页。

[21]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22]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98页。

[23]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24]黄振华:《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小农户”的历史延续》,《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25]黄振华:《“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26](10)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5、66页。

[27]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5页。

[28](13)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6页。

[29]黄振华:《家户变迁与政府治理:基于农户的政治人类学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0]张永健:《“家庭生产方式”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研究》,《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6期。

[31]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第73、76页。

[3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70、72页。

[33]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4页。

[34] 黄振华:《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小农户”的历史延续》,《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5]费孝通:《江村经济》,第68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4页。

[37]黄振华:《“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38]林浩:《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39]徐勇:《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中国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40]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0页。

[41]王利华:《中国家庭史》第1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7、167页。

[42]见张慧慧:《关系叠加视角下的家支制政治形态》,《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秦荣炎:《关系叠加视角下的村寨制政治形态》,《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43]黄振华:《“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44]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6页。

[45]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2卷,第206页。

[4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47[陈军亚:《韧性小农:历史延续与现代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48]黄振华:《“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49]在一些地方,宗族具有很强的内聚性,但其仍然是以家户为单位组成,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50]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3页。

[52]黄振华:《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小农户”的历史延续》,《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53]参见黄振华:《家户变迁与政府治理:基于农户的政治人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5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5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第121、137页。

[56]《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9页。

[57]《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2/15/c_11201271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