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 慧 吕哲臻 责任编辑:张文笑 信息来源:《浙江学刊》2022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次数: 13589次
【摘 要】作为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法国在农村发展中呈现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特征。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具有内在价值的统一性。农村市场化通过基础条件、科技动力、组织依托与保障机制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城乡等值化以市场化为驱动,纳入对空间设施、生态质量、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考量,避免城乡发展的同质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功能均衡与可持续发展。法国农村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实践路径为我国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经验借鉴,主要体现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产集约化水平,突出农村发展的“智慧”导向,完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发展模式,建立多元风险分散机制、拓展农业保险体系以及葆育乡村价值。
【关键词】法国;市场化;城乡等值化;乡村振兴;乡村价值
在现代化的历史演进中,法国农业发展实现了家庭与经营分离,“小农经济”模式被新式农民经营的中等规模农场所取代,并推动农村市场化发展,将单一的农业经营进行扩展,与休闲旅游、民宿经营相结合,以合作社、信贷与互助组织为载体实现综合推进,在自然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实现中建立起城乡等值化的共生发展机制。18世纪至19世纪是法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开端,自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农村土地所有制后,农民与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得以提升,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是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阶段。19世纪伴随法国工业化浪潮的来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被卷入市场化进程,逐渐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资本主义农场不断扩展,在这第二阶段中,“专业化生产”与“市场化”取向成为法国农业生产的主体模式。[1]第三阶段为二战后,社会环境的相对稳定使政府将精力转于社会发展之中。1962年欧洲共同农业政策(CAP)诞生,法国相关农业农村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日趋以CAP为主体,在演进中不断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等值化发展。
总体来看,法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政策演变循序渐进并互成体系,由基础建设到各系统协同提升,最终实现特色乡村的繁荣发展。本文首先对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发展的逻辑理路进行梳理,进而在此框架的指导下分析法国相关的政策措施,探索法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的内在价值与实践经验,最后结合我国农村文化与农业发展现状,提出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共促乡村振兴的发展进路。
一、市场化与等值化: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的逻辑理路
农村市场化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2]农村市场化的测量可以从四个维度展开,分别是农产品和农业要素商品化程度、农村市场体系发育和完善程度、农村市场运行机制健全程度和农民适应市场和政府调控程度。[3]农村市场化并不简单等同于农产品进入市场或农村进入市场发展轨道,而是涉及农产品价格与流通、农村治理体系和市场保障机制、农民文化水平和市场认知等诸多因素的考量。农村市场化推动多元经营主体与经营方式创新,促使农村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衔接,缩小发展水平差距,并更新农村发展理念,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现代化具有市场化、工业化、社会化、城乡一体化等内涵。[4]通过农村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可以将城市优势资源吸引至农村,同时对农村各生产要素进行活化,在外部优势资源与乡村内部社会资本的协调互动中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城乡等值化的提出为农村市场化的发展提供标准,并进一步提升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水平。城乡等值化认为生活在农村并不意味着生活质量的下降,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居民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下享有同等的生活标准。[5]这是一种有效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和谐互动的方式,体现为城乡空间位置、经济投资、社会服务、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显著均衡。[6]城乡等值化的社会实验最早源于二战后德国巴伐利亚州,该模式主要是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方式,使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得以平衡发展,并从1990年起成为欧盟农村政策的方向。[7]城乡等值化注重城乡资源整合,通过创新性的理性视角看待农村社会发展,接纳城乡差别并识别乡村发展优势,保护乡村文化环境,注重经济功能、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的均衡实现。
图1 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分析框架
如图1所示,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具有内在价值的统一性。农村市场化通过对农村内部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建立有利于农村对接市场的机制,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相关文献,这部分的分析可以操作化为基础条件、科技动力、组织依托与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城乡等值化以市场化作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驱动,在城乡经济等值的发展目标中,乡村经济通过市场化改革转型为农工商一体化经济,形成了农业及其产前产后部门相结合的综合经营系统,在资源双向交流中使城乡互动更趋合理化、制度化。[8]同时城乡等值化还将空间设施、生态质量、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发展考虑在内,突出乡村发展特色,注重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在农村市场化发展的同时避免城乡发展的同质化。综合来看,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互为措施与条件,共促农村经济、社会、生态的功能均衡,进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
二、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发展之路
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发展之路以土地集中和产业再分布为起始点,19世纪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使小农经济获得农业市场化转型。而二战后的法国农业一度陷入停滞阶段,为了提升农业生产力,法国政府进一步将土地集中,鼓励大规模的产业化经营,加之1962年CAP的推动,法国政府出台了诸如合作社经营、机械化生产、农民职业认定和技术培训等政策,法国农业进入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但在此发展过程中,单一农业体系的结构固化以及农业污染,导致法国农村生态系统网络的破碎化以及农业生产的有效性降低等问题出现,农产品价格补贴也使政府面临着较高的财政压力,法国农业面临农村社会、农业生态、农民保障三者综合发展的需求。进入21世纪后,全球农业呈现出关注农村发展多元化和可持续性的转向,CAP及其成员国的农业农村发展也经历了由关注农业生产到重视农村市场化和实现城乡等值的政策变迁。在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发展过程中,具有历史节点意义的主要政策可归类为五个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农田水利、铁路交通的投资,同时增加对于农产品培育与价格的补贴,这是农业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基础条件;二是农业技术的提升,涉及生产性技术以及人力资本技术两方面的水平建设,这是农业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技术动力;三是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组织为载体,通过建立公司、合作金融等方式实现一体化农业,同时有效对接城市资源,这是农业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组织依托;四是对于农民、农业的社会保障机制,规避农民与农业发展的社会风险,这是农业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保障机制;最后是通过多功能农业发展探索农村特色发展之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生态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突出农业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可持续性。
(一)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基础条件
法国先后颁布《莫内计划》与《第二个现代化和机械化计划》,旨在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地区基本服务设施建设。[9]1950年法国出台了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的基本文件——“国家镇乡规划”,基本目标是推进所有地区建设未来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电、供水和通信等,同时使用分区规划的方式决定需要支持的地区。[10]法国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集约农业生产为导向,注重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规模,根据政府投资方式,可以分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性补贴两种类型。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的不同,法国政府将交通运输改革作为突破口,尤为重视铁路建设,着重发展农村交通运输的电讯事业,实现了农、工生产的基础设施互联。这为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工、农、商互通奠定基础。许多农村地区以原市场为基础发展成为商贸中心,与之配套的公共服务机构也得以完善,在降低农业产品运输成本的基础上促进了法国国内农产品市场的统一。基础设施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国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水平,农产品销售与市场因素相关联,但同时也增加了对农业发展抗风险能力的挑战。
法国政府对农业实行的政策性补贴在推动农业产品市场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为实现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转型,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购买现代化的装备予以免税或补贴,以提升农民对农业生产机械的使用率。另一方面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贴,20世纪60年代初法国的《农业指导法案》不仅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提供优惠贷款,而且还补贴农产品价格,鼓励规模化经营,对失地农民给予赔偿。[11]在国际层面,1962年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六国签订的《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的折衷协议》标志着欧共体以CAP的方式建立、细化了统一的农业市场标准,补贴后的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农产品价格,极大地提升了农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产业保障。为了平衡农产品补贴带来的财政压力并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CAP在历次改革中形成了清晰的与当期生产脱钩、与环保指标遵守挂钩的以直接支付替代价格和市场支持的关注农村发展和环境的改革轴线。[12]德国和法国农业部长在关于CAP未来的联合声明中强调了简化CAP和确保欧盟农民处于稳定的法律环境之中的必要性,在有竞争力的、现代化的、可持续的农业和为农民提供足够的资金补贴之间取得平衡。[13]根据最新一轮(2021-2027年)的立法提案,CAP 将改革运行机制并优化资金分配制度,这意味着法国可以建立更加灵活的资金使用和分配机制,推动乡村层面的整体经济发展。[14]
(二)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科技动力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变是法国农村市场化变革的动力。同时,法国积极发挥农业协会的作用组织推广新技术。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完善有效促进了城乡衔接。
1. 技术推广:多级共建的农业技术研发与传递
在法国,农业协会和地方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的两个主要机构。[15]技术推广强调研发的“共同”原则,鼓励各农业行业组织和工业企业共同参与农业技术研发,并将“知识经纪人”作为农业技术组织的代理人,建立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渠道,确保技术研发与实际农业需求之间的对接。法国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主要由四个机构负责:成果推广署、农业发展署、农业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中心。[16]除正式组织之外,农业技术组织还以农民自组织的方式存在,如发展“居马”等自组织,同时,巴斯克地区和都兰地区以合作社为载体,在地方一级组织专门的培训课程和农场实验,促进本地知识生产的技术对话,由技术专家与农民参与共建地方一级农业知识。[17]
2. 乡村教育:农村技术教育的体系化建设
城乡教育一体化是实现城乡等值发展的重要途径,法国在重视职业教育的同时,打造服务于乡村社会的农业技术教育体系。农民的教育程度是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变的关键因素,法国各地普遍设有农业技术学校以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重视职业技术的实践和应用。在技术等级设置方面,“农业职业能力证书”和“农业职业文凭”持有者只能在农场或农业企业中当雇工;只有具有高中二年以上学历的“农业技师证书”持有者,或通过农业职业和技术会考的学生,才有资格独立经营农场,[18]农民在职业教育中逐渐被赋予“职业身份”。按照《新条例》及欧盟1700/2009号指令的规定,法国在新一轮农村发展政策中共设立了36项措施,注重农业人力资本的开发以及农业、非农方面的技能训练。[19]《法国2022年生态农业项目规划》鼓励农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农民继续教育的范围,增加农民获得多种经营技能培训的机会。[20]
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是促进农村发展的核心工程。设立“教育优先区”是法国完善乡村基础学校教育的重要举措。通过教育优先区任教教师的职称晋升优先、发放津贴、提升新增岗位教师的工资和新增教育优先区服务岗位人员的工资等配套措施提升乡村基础教育水平,教育优先区学生的教育经费最多能够高出其他地区15%。[21]国民教育部和投资总署共同提出“创新的数字学校和农村”计划,继拨款2500万欧元为农村地区中学配备数字化设备后,法国政府再次拨款5000万欧元,支持农村地区小学教育信息化的发展与创新,[22]促进城乡教育水平对接,改善经济基础薄弱、社会问题较多的农村地区所面临的困境。
(三)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组织依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农村人口流动加快、农业人口减少,同时在农业生产方面面临技术落后、土地经营分散的问题。法国政府通过土地合并、农民技术培训、农业生产机械化等系列措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率大幅增长。剩余农产品的出现催生农业市场化的需求,加之法国农民团结精神的历史积淀以及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需求使合作化进入迅速发展时期。[23]自1960年代以来,法国大力发展合作社性质的专业组织,在经济上进行补贴资助,促进生产的集中化。[24]在一体化农业中,农场的经营管理权由农场主转移至综合经营的组织,农场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生产资料占有相分离,农场仅是整个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有关生产资料的购置、农场的经营和生产办法、产品的销售大多数由非农业性的工商业组织完成,[25]个人将产品交由专业的合作社进行加工、销售。法国通过国家的力量对一体化农业的发展进行积极治理,使得合作社成为国家认可的农业农村发展制度。[26]以农业合作社为组织依托对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进行深度整合,实现了法国农村单一利益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对接城市资源,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以及实现农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截至2018年,法国90%以上的农场主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达1650亿欧元。[27]合作社内采取民主投票与理事会委托代理经营相组合的方式,形成多层次的治理结构,对农业发展与农业生产行为起到了组织规范作用。在农业合作社的类型方面,农民以自发组织与自我管理为原则形成三种类型的合作社,分别是: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供应合作社、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服务合作社以及为改善农产品商业化条件的农产品加工、贮藏和销售合作社,[28]提升了农产品市场化中生产、销售、经营的专业水平。此外,法国还拥有另一种特色农业合作模式,即私人工商业组织的农业服务,这种农业服务基于农业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需要而发展起来,其中有一部分是一体化企业,另一部分企业则只是为一体化生产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阶段提供服务,主要是把私人工商业和农场主联系起来,[29]打破了农业合作社建立的地域边界,在农村地区实现农业合作社的网络化覆盖。2006年的《蓝图法》旨在促进转让,引入基于商业经营模式的农业企业,新的生产管理形式(农业企业、订单农业和农业机械合作社)带来了高生产率,其发展基础是家庭农业和由资本/劳动分离产生的农场,以及以受薪雇佣为主导的社会关系。[30]私人一体化公司有利于法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完善,其优势在于在市场化的环境中,灵活改善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管理结构,对农业合作社形成竞争压力,不断提升一体化农业的整体建设水平。农业合作社作为连接农民、市场与政府的重要组织,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企业经营,把农业及相关的工、商业和运输、信贷等部门结合起来,组成农业发展的利益共同体。[31]法国政府也通过财政、信贷、税收等治理方式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引导和支持。作为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法国最主要的合作银行有三类,分别是农业信贷银行、国民互助银行和法国大众银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建立有效地帮助法国政府对农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农业信贷银行内部注重社员参与和自我管理,有利于金融资本的灵活流通,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公司治理模式和经验,逐渐与市场化运营接轨,进一步提升了合作社规模,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四)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保障机制
法国农业社会保障制度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为农民建立失业金、退休金帐户等政策措施应对农业社会风险。农业互助保险是法国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也是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重要保障机制。
1.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1840-1940年是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基础阶段。农户自发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并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推广,形成了法国农业保险的雏形。1900年法国出台《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了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互助保险的承保范围,这也是该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32]1940年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进入现代化阶段。法国政府合并农业互助保险社,组建中央互助保险组织,并制订了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农业保险行业的扶持,引导其规模化发展。1986年,法国成立农业互助保险集团,下设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实现了与人寿保险、交通意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的结合,开创了各类保险业务间的互助合作新模式。[33]自20世纪80年代起,法国农业互助保险进入对外开放阶段,开始发展国际保险业务,出现跨国跨行业经营的趋势。[34]
2.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运行机制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组织架构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呈现“金字塔”型:顶端的中央保险公司处于核心位置,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同时为地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中间层的省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一方面为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另一方面也通过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服务分散自身风险;基层是农业互助保险社,通过保险降低自然风险对农民带来的损失。[35]这样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可以根据体系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具有较强的稳固保障性。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保险,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法国政府支持建立了政策性保险机构,每年将不少于保费20%、不超过保费50%的基金用于当国营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的急需,从而保障保险业务正常开展。[36]此外,法国政府还和社会共同创办农业保险集团,实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政府控股、社会参股,通过出资者、董事会、经理三级结构保证公司运行。[37]经过长期的发展,法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为了扶持农业发展,法国还建立了农业再保险制度,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赔偿。
(五)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的可持续性
多功能农业是法国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发展的重要面向。多功能农业意味着生态农业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乡村景观维护与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融合,强调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法国的乡村多功能农业模式体现了以“生态农业”为导向,重视乡村空间保护和历史文化创新的特性。
1. 多功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转向
CAP在“市场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两种立场之间开发了“第三条道路”,其显著特征是“多功能性”,即农业除了生产粮食商品之外,还生产社会利益和公共服务,包括农村景观和生态特征的形成和管理,以及发挥支持周边地区人口的社会作用。[38]从1992年开始的麦克萨里改革到《2023-2027年共同农业政策》临时协议,CAP绿色生态转型体现出以农民利益保护为重点、自愿性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及多政策配套实施等改革趋向。[39]
法国以生态农业发展为基础,探索可持续的协同发展模式。1999年的《农业指导法》肯定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即农业具有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功能,同时引入了新的政策工具,即农村耕作合同,2003年修改为可持续农业合同。根据该合同,农民与国家签订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农场多样化、创造就业机会等方式增加附加值的合约,并从生物和非生物角度为改善土地管理做出贡献。[40]农业生态保护与多功能农业的发展日益结合。2003年卢森堡改革对CAP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第一支柱CAP付款脱钩,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CAP第二支柱——农村发展,但农户受交叉遵守条件的约束(即所有受益于CAP补贴的农民都必须遵守强制性标准,并保持土地处于良好的农业环境条件之下)。[41]2008年,法国政府举办了格勒内勒环境论坛,以确定有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政策,新政策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废弃物,并通过在2008至2018年间将杀虫剂的使用量减半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42]而最新的国家低碳战略计划设定了到2030年农业直接能耗比2010年降低35%的目标。[43]加强对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生态监控,自此,以“生态农业”为主导的多功能农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2. 社会价值:乡村历史的保护与传承
法国农村地区重视民风民俗、生产生活习惯、古典建筑等传统地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然而伴随着乡村传统的衰落,年轻人展现出了对村庄内部依恋程度的降低和在村庄之外融入程度的增加。传统的衰落以及多功能农业模式的建立要求对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性保护。首先,法国文化部于1985年设立“艺术与历史村落”标签,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通过历史纪念物、景观地和卓越遗迹几个保护系统来实现,分别对应乡村建筑类遗产、乡村文化景观和历史村落。[44]其次,拓展农村区域的多功能特性。特色乡村旅游开发是多功能农业模式的重点,以乡村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为基础,将传统乡村单一的生产功能进行多元化扩展,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三、他山之石——对我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现代化之间具有内在目标的一致性,乡村振兴自实施以来有效助推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农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低以及偏重农业发展而影响农村整体社会价值实现等一系列问题。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农业基础更加稳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的目标。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包括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等一系列农业农村现代化措施。通过梳理法国农村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的发展历史与实践理路,识别其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的路径,可以为我国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产集约化水平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涵纳了水利、交通、电力等基本规划,同时也包括现代化机械装备在内的其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的设施。现阶段我国在农村的交通运输网络基本建成,实现了农村与城镇、商业中心的互联,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交通得到极大改善。但囿于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升。2017年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指出普通农户平均经营的耕地面积仅为7.53亩,小规模经营的状况制约了大型农业设备的规模化应用。[45]在农机发展水平方面,受农机产品需求多样、机具作业环境复杂等因素影响,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特别是农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部分农机装备有效供给不足、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农机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亟待解决。[46]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法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经验,一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提升我国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加强对于农机生产企业的政策性扶持,积极吸纳社会上有同等试验鉴定条件的机械装备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检验机构出具的农机鉴定报告予以认可,着力缓解农机试验鉴定供不足需的矛盾。[47]二是促进农业机械发展的社会化参与,吸引部分农民参与从农机产品研发到农机设备运用的整个过程。一方面,确保农业需求与农机产品相对应,开发适合不同地形、农作物的多样化农机产品,建立更加精准、明确的产品研发清单;另一方面,在社会化参与中进行市场监管,加强农机操作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科普,为农民购买农机具提供指导与保障。除了上述农机发展的措施之外,还应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目前,我国最为广泛的农村集约化经营类型主要是劳动集约化经营,对农村土地进行全方位大范围经营,通过精耕细作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达到增产增收的效果。[48]还应进一步结合土地流转等相关政策,促进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具体可以通过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促进家庭生产向现代农业转型。
(二)突出农村发展的“智慧”导向
农业发展道路需要以科技为支撑,农村的现代化转型需要农业技术、农民教育、乡村学校教育的共同发展。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法国农技下乡的经验:一是通过农业协会、农民组织、乡村行政单位等力量,开展针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并通过农业技术员“知识中间人”的身份向农民传递相关的技术支持,使农民知识技能水平与农业技术现代化的发展相适应。二是提升乡村整体教育水平,这是实现“智慧农村”的必要措施。重视农村学校教育,加大在网络课堂、教育设备建设中的投资,进一步改善学校师生比,通过教育政策扶持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任教,促进城乡教育公平。创造性地将地方文化转化为教学资源,开发具有乡土特色、蕴含农业文明的劳动课程并进行价值溯源,使之成为乡村教育内生发展的重要契机,[49]为特色乡村文化建设提供智力依托。三是探索农业技术与互联网产业的结合。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的组成部分,通过物联网、云计算、3S 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的高度融合而衍生,[50]需要在“互联网 ”的发展趋势中提升农业生产的科学化程度,建立“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加强农业农村发展领域的知识创新与数字化建设。
(三)完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发展模式
法国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置的农地产权制度,破除了农地所有权分散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通过农业合作组织和财政政策的作用,对农地流出进行全程服务,加快了流转速度,在坚持家庭经营特征的基础上推进了农业发展的现代化转型,[51]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以合作社为载体的农民技术培训、农民职业体系培训及农业发展机械化普及等机制,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综合治理。我国农业发展同样具有家庭经营的特征,同时亦面临乡村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社会流动性的加剧,乡村社会日趋开放并带来多元价值,加之市场因素的契入以及政府体制创新的需求,扎根于乡土社会、契合农村团体价值的合作社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力量之一。[52]对于单个农户在城市化和市场化中无法解决的矛盾与问题,合作社组织可以提供理性的引导,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农村市场失灵的缺陷,为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提供新动力。[53]在“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下,为了促进传统农民的现代化转型,实现以家庭为主体的经营方式向规模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的方向转变,需要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协同治理、社员合作参与、社内价值共享的基础上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首先,鉴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标准的逐步明确化阶段,需要政府进一步细化合作社的发展标准和补贴标准,在保障合作社发展灵活性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推动农业合作社的高效协同治理。同时也应进一步发挥农村合作金融在支持农业互助发展中的作用,坚守合作制原则,保障资金使用、流动的灵活性。其次,合作社应引导社员积极参与,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将发展的决策权、选择权下放给合作社社员,提升合作及自治能力,增强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生存力和竞争力。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正积极参与农业多种功能与乡村多元价值的开发,已有5.4万家农民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1.6万家农民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家庭农场在夯实种养基础的同时积极探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54]在推动农业多元化转型的同时吸引乡村人才回流。此外,基于我国农村地区特有的伦理文化,合作社应在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发展社员之间信任与合作的伦理关系。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差、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突出,以发展为导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应实现由“法制化基础”建设向“伦理共同体”的转换,增强共同应对社会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农村现代化治理转型中,合作社的制度是对社员行为的外部约束,而伦理关系是合作社内部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将共同目标和价值转化为合作社发展的情感动力,在合作互动中产生的高度情感能量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与普通农户之间流动,可以促进农业农村共同体的形成。
(四)建立多元风险分散机制,拓展农业保险体系
如前所述,法国是最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农业保险体系已较为成熟,其发展经验对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202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超900亿元,为1.88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包括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加大信贷资金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开展“保险 期货”试点、帮助农民规避农产品价格风险等系列措施。[55]但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存在经营成本高、风险管理复杂等特征,特别是随着农险覆盖面和渗透度的不断加大,需要再保险分保机制介入来分担承保风险。[56]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多元风险分散机制,优化农业保险经营策略,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对农业保险公司进行政策扶持,鼓励农业保险公司改变合作组织方式或扩展经营保险品种,进行多元化发展。此外还需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提升农民的保险意识,加强农业保险知识培训,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五)葆育乡村价值的振兴之路
人们心中的“农村”是由不同的心理结构定义的。人们可能将农村地区与一种理想(和平与宁静、自然、真实性等)联系起来,也有可能将它与自己在农村地区的经历(谋生手段、耕作和农业、人口和服务的缺失等)联系起来。[57]借鉴法国的经验,我国农村地区也应尊重乡村本土价值基础之上的发展道路,以此保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可持续性。一方面重视“多功能农业”建设。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对绿色农业和多功能农业的需求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多功能性和生态农业将超越对农产品本身的需求,并成为农业发展新的增长点。[58]应进一步推动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同时改变单一农业发展的结构,将乡村景观改造、乡村文化特色的葆育与农业发展的产业化相融合,并以此为载体传递乡村情感记忆,在“乡愁”的心理渴求与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的结合中吸引“新村民”的流入,促进当地传统文化更新,为多功能农业的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乡村价值的葆育应以乡村自然和历史为核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规划和法规体系,细化民宿、农家乐发展的行业规范,重新配置乡村公共空间与文化资源,进一步整合、扩展乡村功能。
总之,我国乡村振兴既面临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又在一定时期内经历城乡二元发展格局,农村市场化和城乡等值化发展之路面临多重限制。农村市场化与城乡等值化建设涉及乡村社会各要素的系统、协调推进,目前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已有大幅提升,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发展问题,进一步推动生产、生态、教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城乡等值化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注释
[1]宾芹、向琳:《法国现代农业发展及其启示》,《上海农村经济》2019年第6期。
[2]习近平:《论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市场化建设》,《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7期。
[3]习近平:《论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测度》,《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11期。
[4]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9—62页。
[5]D.H.Haan,B.Kasimis,M.Redclift,Sustainable Rural Development,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1997,pp.9-34.
[6]Yansui Liu,Chen Cong,Li Yurui,“Differentiation Regularity of Urban-rural Equalized Development at Prefecture-level City in China,”Journa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s,Vol.25,No.9,2015,pp.1075-1088.
[7]李文荣、陈建伟:《城乡等值化的理论剖析及实践启示》,《城市问题》2012年第1期。
[8]毕宇珠、苟天来、张骞之、胡新萍:《战后德国城乡等值化发展模式及其启示——以巴伐利亚州为例》,《生态经济》2012年第5期。
[9]李明烨、汤爽爽:《法国乡村复兴过程中文化战略的创新经验与启示》,《国际城市规划》2018年第6期。
[10]潘素、梅周立:《推进以村镇融合为特色的就地城镇化》,《中州学刊》2014年第11期。
[11]周智学:《发达国家财政支农经验对我国乡村振兴的启示》,《当代农村财经》2018年第8期。
[12]马红坤、曹原、毛世平:《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绿色转型轨迹及其对我国政策改革的镜鉴》,《农村经济》2019年第3期。
[13]Julia Klöckner,Stéphane Travert,“The Future of European Agricultural Policy:Germany and France with Common Ideas,” World Food Regulation Review,Vol.28,No.2,2018,pp.12-13.
[14]汪明煜、周应恒:《法国乡村发展经验及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世界农业》2021年第4期。
[15]Claude Compagnone,Florence Hellec,“Farmers’ Professional Dialogue Networks and Dynamics of Change:the Case of Icp and No-tillage Adoption in Burgundy (France),”Rural Sociology,Vol.80,No.2,2005,pp.248-273.
[16]张珂垒、蒋和平:《法国构建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体系及启示》,《世界农业》2008年第12期。
[17]Lucas,Véronique,Pierre Gasselin,Jan Douwe Van Der Ploeg,“Local Inter-farm Cooperation:a Hidden Potential for the Agroecological Transition in Northern Agricultures,” Agroecology and Sustainable Food Systems,Vol.43,No.2,2019,pp.145-179.
[18]杜朝晖:《法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
[19]邢琳:《法国农村发展政策(2010-2015年)研究》,《世界农业》2016年第6期。
[20]Republique Francaise Ministerede L’agricultureet De L’alimentation.Le programme Ambition Bio 2022:Plan d’actions des acteurs de l’agriculture et de l’alimentation en France,2018年6月1日,https://www.agencebio.org/sites/default/files/upload/180625_programmeambitionbio,2021年6月15日。
[21]李佳赛:《法国“教育优先区”计划对我国乡村学校发展的启示与借鉴》,《西部素质教育》2016年第14期。
[22]王昊:《法国拨款支持农村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与创新》,《世界教育信息》2017年第17期。
[23]法国全国合作集团:《法国的合作运动》,张朋浩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第33—34页。
[24]端木美、周以光、张丽:《法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农民·妇女·教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03—105页。
[25]刘振邦:《法国的农业现代化》,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83—84页。
[26]方凯、刘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广东农业科学》2009年第8期。
[27]鹿安:《法国农业合作社解决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当代农机》2018年第3期。
[28]余开祥:《西欧各国经济》,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9页。
[29]宣杏云:《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2—34页。
[30]Hubert Cochet,“Capital/Labour Separation in French Agriculture:The End of Family Farming?”Land Use Policy,Vol.77,2018,pp.553-558.
[31]沈费伟、刘祖云:《发达国家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借鉴》,《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9期。
[32]孙晓杨、郑军:《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环境的“三重维度”——中国与法国的比较及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6期。
[33]杨铁良:《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经验与借鉴》,《世界农业》2017年第1期。
[34]田野、胡迁、马明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及对中国的启示》,《农村经济》2005年第10期。
[35]李越、张峭、王克:《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农业经济与管理》2016年第2期。
[36]阮江:《法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中国金融》2019年第10期。
[37]郑军、文毅:《法国农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4期。
[38]Philip Lowe,Henry Buller,Neil Ward,“British and French Approaches to the Second Pillar of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Journal of Rural Studies,Vol.18,No.1,2002,pp.1-17.
[39]张鹏、梅杰:《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绿色生态转型、改革趋向与发展启示》,《世界农业》2022年第2期。
[40]Walter A H Rossing,Peter Zander,Etienne Josien,Jeroen Groot,Burghard C.Meyer,Andrea Knierim,“Integrative Modelling Approaches for Analysis of Impact of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A Review for France,Germany and The Netherlands,” Agriculture Ecosystems & Environment,Vol.120,No.1,2007,pp.41-57.
[41]Yann Desjeux,Pierre Dupraz,Tom Kuhlman,Maria-Luisa Paracchini,Rolf Michels,Elise Maigné,S.Reinhard,“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Rural Development Measures on Nature Value Indicators at Different Spatial Levels/ Application to France and The Netherlands,” Ecological Indicators,Vol.59,2015,pp.41-61.
[42]Meriam Trabelsi,Elisabeth Mandart,Philippe Le Grusse,Jean-Paul Bord,“How to Measure the Agroecological Performance of Farming in Order to Assist with the Transition Proces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Vol.23,No.1,2016,pp.139-156.
[43]Souhil Harchaoui,Petros Chatzimpiros,“Can Agriculture Balance its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ontinue to Produce Food?A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Energy Neutrality Applied to French Agriculture,” Sustainability,Vol.10,No.12,2018,pp.1-14.
[44]万婷婷:《法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研究及其启示》,《东南文化》2019年第4期。
[4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发布土地经营模式、租期长短受关注》,《经济日报》2018年12月19日,第11版。
[46]新华社:《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29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2/29/content_5353337.htm,2022年2月2日。
[47]周振、孔祥智:《农业机械化对我国粮食产出的效果评价与政策方向》,《中国软科学》2019年第4期。
[48]谢吉龙:《农业集约化经营的意义及其实现途径探究》,《农家参谋》2020年第18期。
[49]刘佳、王玥玮:《学校劳动教育课程建设的“乡村思路”》,《中国教育学刊》2021年第6期。
[50]刘玉华:《我国智慧农业研究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低碳世界》2021年第7期。
[51]刘长全:《以农地经营权配置与保护为重点的农地制度改革——法国经验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11期。
[52]赵泉民:《合作社组织嵌入与乡村社会治理结构转型》,《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53]王进、赵秋倩:《合作社嵌入乡村社会治理:实践检视、合法性基础及现实启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54]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农民合作社》2022年第1期。
[55]《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保险亟须发挥更大作用》,《农村金融时报》2022年2月28日,第A2版。
[56]于泳:《农业保险为“三农”保驾护航》,《经济日报》2022年3月3日,第12版。
[57]Almudena Buciega,Maria Dolores Pitarch,Javier Esparcia,“The Context of Rural-Urban Relationships in Finland,France,Hungary,The Netherlands and Spain,”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 Planning,Vol.11,No.1,2009,pp.9-27.
[58]刘旭、李文华、赵春江、闵庆文、杨信廷、刘某承:《面向2050年我国现代智慧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工程科学》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