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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城市治理中的妇女动员

作者:冯 兵 刘光辉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兰州学刊》  发布时间:2022-03-20  浏览次数: 43530

【摘 要】政治动员是中共发动群众参加革命与建设的特色和优势。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政权巩固、国家建设与社会恢复亟待整合人力资源,能“顶半边天”的妇女自然成为不可或缺的劳动群体。城市治理中,中共采取丰富多样的动员方式,政治上动员妇女参与城市行政管理、政治运动、新婚姻制度构建;经济上动员妇女走出家门,广泛参与城市经济建设;并涉及动员妇女广泛参与文化事业、学校教育、职工业余扫盲教育、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取得增进妇女对新生人民政权的认同感,促进妇女解放并推动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秩序恢复与发展等实效,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继续走向胜利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城市治理;妇女;新中国


政治动员是中共独特的政治领导方式,是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加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法宝。自成立伊始,中共就非常重视对群众的政治动员。1927年关于宣传鼓动工作的中共中央第四号通告指出:“政治宣传和鼓动,乃是中共调动群众领导群众兼以训练党员之必需的条件。”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通过深入广泛的妇女动员,唤醒了广大妇女投身全民族抗战的热情,使妇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肩负起历史责任,推动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的同时促进了妇女解放。1解放战争时期,因应革命战争需要,中共确立妇女动员的策略,通过物质利益回馈,妇女形象重塑与传播等途径,将妇女纳入战争动员体系,推动了解放区生产建设,扩大了中共的社会基础。21950年,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出:“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吸收农民家庭中的妇女来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3同年,华东局发出关于土改准备时期妇女工作的指示:“只有发动妇女群众积极参加土地改革,使妇女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并领导妇女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工作,才能使妇女与男子同样获得平等的经济权利;才能解除千百年来封建制度所给予中国妇女的压迫和束缚;才能使中国广大劳动妇女获得真正的解放。”4这些妇女动员的思想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城市治理中的妇女动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治理中的妇女政治动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鼓励妇女参与政治运动、行政管理、实施新的婚姻制度,组织动员妇女参与城市治理与建设。

(一)动员妇女参与政治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动员往往结合大型政治运动开展,动员的宣传常与“三八”妇女节等具有纪念意义的节日结合。以抗美援朝运动为例,1950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发出了“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以支持中国人民志愿军”5的号召。1951年初的三个月时间内,全国各地妇女陆续响应号召,举行抗美援朝、反对帝国主义重新武装日本的爱国示威大游行,上海妇女近60万人参加;南京妇女超过十二万人参加,约占成年妇女的一半。1951年6月1日,抗美援朝总会发出《关于推行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和优待烈军属的号召》,“很多女工积极参加了爱国主义生产竞赛,提高了生产效率;不少职工家属协助自己的丈夫、子女参加生产竞赛;大批家庭劳动妇女帮助前线将士缝制大批军衣被服。”6经过广泛动员,很多对政治漠不关心或者受美帝国主义欺骗宣传较深的妇女,积极参与抗美援朝运动。广大妇女的思想觉悟得到提高,对抗美援朝战争的意义有了深刻了解。她们自觉参加爱国游行、增产节约、支前生产等运动,妇女界统一战线得到巩固和扩大。

“三反”“五反”运动中,广大妇女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勇敢揭发贪污受贿、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为净化城市风气、保护国家财产、保障人民利益做出重要贡献。“三反”“五反”运动初期,很多妇女因“怕得罪人”“怕连累自己”“怕检举出来,政府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并未积极响应党的号召;部分贪污分子家属由于担心政府依法处理亲人会造成自己失业,影响个人生活,因而抱着大事化小、避重就轻的消极态度。针对这种情况,党领导妇联等部门加强妇女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妇女学习“三反”“五反”运动方针政策,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激发妇女的责任心,号召她们破除情面、抛弃顾虑,勇敢检举揭发不法行为。经过动员,广大妇女纷纷参与“三反”“五反”运动,加速了人民政府清除贪污腐败分子、不法商人的进程。“据统计,全国县级以上单位(不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为383.6万人,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120.3万人,占参加运动人数的31.4%;贪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10.6万人,占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总人数的8.8%。”7妇女动员推动了“三反”“五反”运动顺利进行,促进了妇女思想觉悟的提高。

(二)动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

旧社会的妇女是被压迫和奴役的对象,缺乏政治权利,无法参与行政管理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允许妇女参与行政管理工作是动员妇女参加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活动的前提,对于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塑造妇女新形象、贯彻男女平方针、激励妇女参与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建立妇女组织,保障妇女行使自身政治权利。1953年第一次普选运动的开展与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妇女的政治地位在新中国正式得到承认。普选运动中,党领导妇联等深入开展动员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妇女真正行使政治权利。北京市很多选区组织各类临时托儿站,保障多子女的母亲参与选举全过程,选举工作组甚至将流动票箱送至孕妇、产妇家中以保障其顺利投票;选出的区人民代表中,妇女代表占26%以上。8选举期间,各地妇联和居委会协助政府广泛开展普及普选知识、人口调查与选民登记等工作,针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妇女,召开妇女会讲解普选运动及相关政策,鼓励广大妇女群众积极行使普选权。1954年全国基层选举时,“参加投票的女选民占全国女选民总数的84%,全国选出人大代表566.9万人,其中妇女代表98万余人,占全国代表总数的17.3%。”9党的妇女动员使广大妇女在新中国第一次普选中切实行使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幅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同时,党还积极动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工作,以强化城市治理与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受男女平等政策激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国家政权建设,进入行政机构为社会管理贡献力量。据统计,“1951年全国已有女干部15万人,占干部总数的8%;1952年全国司法部门女干部共6298人,其中283人担任了各级法院正副院长,占院长总数的12.2%。”10基层政权中,至1951年底,据北京、郑州、石家庄、保定、太原五市统计,市政府女委员占8%;北京市十六个区的220个区政府委员中,女委员35人,占16%。11随着动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工作逐渐深入,妇女在行政管理者中的比重呈逐渐增加趋势。

(三)动员妇女参与新的婚姻制度建设

婚姻制度对于构成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来说极为重要,是党打破旧社会封建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家庭关系的重要环节。动员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公共劳动,必须废除旧社会的封建家庭制度,让广大妇女真正摆脱家务劳动的束缚,摆脱旧社会依赖丈夫的习惯,通过参与社会公共生活逐步实现自身解放。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新婚姻法集中体现了男女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为反对旧社会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构建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法宣传中,党领导各级妇联配合政府召开会议,利用广播、报纸、讲座向妇女广泛宣传婚姻法。1953年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中,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根据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积极开展婚姻法宣传,同年三、四月份,宣传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经过此次运动,“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大量出现,要求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人数显著增加,虐待、杀害和伤害妇女的现象普遍减少。夫妻、婆媳关系改善后,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得到提高,许多从来不参加社会活动的妇女,现在也与男人一样,参加了各种社会活动。妇女中还涌现了大批积极分子,参加了基层政府和妇代会、人代会以及互助组织等工作。”12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妇女动员,提高了妇女对婚姻法的认识;广大妇女积极争取婚姻自由,组建幸福家庭并热情投入社会主义建设。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治理中的妇女经济动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城市治理中的妇女经济动员是整体妇女动员工作的核心,也是党实现妇女解放的根本途径。经济层面妇女动员包括组织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鼓励妇女参与妇幼福利事业以及动员工商业家属及女工商业者接受改造等内容。改变了旧社会妇女不能参与社会劳动的观念,充分调动了妇女参与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对解决城市失业、促进城市发展以及推进妇女解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员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动员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涵盖动员妇女参与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社会自救生产等多个方面,极大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动员妇女参与工业生产。鼓励妇女广泛参与工业生产,对促进城市经济恢复、提高妇女经济地位至关重要。新中国成立前,妇女遭受压迫和奴役,大部分无法接受教育,只能从事琐碎而繁重的家务劳动,社会地位低下。据统计,“1949年,全国女工人数只有60万人,占职工总人口的7.5%”13。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妇联等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法律、政策和制度为保障,动员广大失业妇女和家庭妇女参与工业生产,促进城市经济恢复和发展。“1949年到1956年,全国男女职工平均每年递增率为15%,其中女职工每年递增率为23.7%。1957年城市女职工达到328.6万人,与1949年相比增加4.5倍。城市妇女生活方式发生明显变化。家庭妇女比例从90%左右下降到10%,职业妇女比例则从10%左右上升到80%-90%。”14随着新中国劳动法规以及劳动保护制度逐渐完善,女工数量不断增加,女工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有较大提高。1950年,青岛国棉六厂女工郝建秀发明新的细纱工作法;1951年,该厂织布车间魏秀英等女工共同创造了“五一织布法”。两种方法在全国纺织行业推广后,“使1952年棉纱产量与棉布产量分别比解放前最高年产量增加了48%和37.8%以上。”15

动员妇女参与手工业生产。新中国成立初期,受整体社会生产水平限制,党动员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过程中,组织一部分有一定文化或职业技能的妇女参与大工厂生产;文化水平较低者,动员她们加入鞋帽、缝纫、刺绣、棉织、麻绳等生产小组或合作社,并组建职工业余教育学校,利用业余时间针对妇女开展扫盲与职业技术教育,不断提升她们的文化知识与工作能力,以期将她们纳入大工业生产体系。不完全统计,至1957年,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的女社员已有约150万人。女社员中涌现出大批先进生产者,如河南漯河市针织社的吴念华、苏州市刺绣工艺美术社的李娥英、上海市群建针织社的朱阿花、北京市毛织社的阎玉林等。16手工业合作社成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解决妇女就业以及实现国家向社会化大工业生产过渡的重要途径。

动员妇女参与生产自救。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旧政权交替、战乱等因素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加之取缔了旧社会的一些行业,致使本就处于旧社会弱势地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妇女失去经济来源,成为城市失业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动员这些缺乏收入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的妇女参与生产自救是解决城市失业问题、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51年底,全国共有生产自救单位428个,累计救助人数118806人。”17

(二)动员妇女参与妇幼福利事业

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党和政府动员妇女参与生产劳动的同时,颁布了各项保护妇女的法律政策,推动劳动妇女福利事业建设。各企事业单位广泛建立托儿所,培训保育员,开展幼儿保育工作,减轻了女工的家庭负担,提高了劳动妇女的生产效率。1956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已有一百零六个城市设立了街道托儿所。不完全统计,仅北京、上海、鞍山等十七个城市就有街道托儿所、幼儿园一千二百四十四处,受托儿童四万二千八百一十人。”18动员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单位以及街道托儿所建设,为女工解除了生产的后顾之忧,部分妇女就业问题得到解决,促进了妇幼事业发展。

党和政府还采取诸如颁布保护劳动妇女的法律条例,完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妇女保健措施,满足妇女劳动期间的特殊要求等举措,最终保障妇女顺利开展生产劳动。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191951年3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夫妻都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发放生育补助费20;女职工产前产后给假期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生病的女职工,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治疗,发给工资补助金和救济金,直到病好能够恢复工作为止。21《婚姻法》等法律则明确规定了妇女怀孕、生产等特殊时期的权利。

(三)动员工商业家属与女工商者接受改造

新中国成立初期,鉴于生产力水平不够发达、城市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党和政府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存在,以促进经济恢复、维持社会稳定、提高生产发展。旧社会遗留问题以及经济恢复发展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为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953年开始进行“三大改造”,对工商业家属与女工商业者的教育和动员则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为动员工商业家属及女工商业者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全国妇联和中华民主建国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1956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经过此次会议,广大工商业家属及女工商业者充分了解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对于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消除了顾虑。“她们或自己接受改造,走公私合营的道路,或动员、鼓励自己的丈夫、亲人爱国守法,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22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全国七万多个私营工业企业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二百多万个大小私营商店改变为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或者直接地改变为国营商店了。”23党的妇女动员对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治理中的文化教育卫生动员

城市治理中,政治、经济层面之外,党还在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开展了妇女动员,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动员妇女参与文化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市文化建设中,党和政府通过接管并吸纳妇女参与城市文化团体以及鼓励妇女参与文化艺术创作表演等方式开展妇女动员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发动妇女参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至1952年,“全国已有文化馆二千四百三十六个,文化站六千余个。工厂、农村俱乐部与图书室约计二万个。”24此外,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以表演话剧、新歌剧、舞蹈、音乐为主的文艺工作团,深入街道、工矿区域、部队,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各地演出《白毛女》《王贵与李香香》《王秀鸾》《刘胡兰》《红旗歌》等新歌剧和话剧,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

(二)动员妇女参与教育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动员,广大妇女广泛参与职工业余教育和城市学校教育,对劳动妇女文化水平提高以及城市教育事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动员劳动妇女接受文化教育。组织动员劳动妇女接受文化教育过程中,女职工的业余教育是关键,对于提高工业、手工业、商业等行业职工文化水平以及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采取兴办女工业余学校等方式,组织动员女工利用空闲时间学习文化知识,以提高女工思想觉悟及知识水平。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两年时间内,参加职工业余学校的男女工人达一百七十万以上,有十万以上的工属妇女参加了学习。”25党通过动员劳动妇女接受文化教育,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妇女自身解放。

动员妇女参与城市学校教育。为加强城市学校教育、解决妇女失业问题,党和政府在妇联协助下,鼓励知识妇女参与学校教育,对有文化基础但文化水平较低的妇女积极开展培养工作,为学校教育持续提供教育人才。1950年全国高等学校仅有女教授、女讲师、女助教2319人,1956年增至11207人,中等学校女教师达37761人,小学女教师达347785人。26随着妇女动员的深入,各类学校女学生数量逐渐增加。1956年至1957年,“高等学校有女学生100374人,占学生总数的24.6%;中等学校有女学生1729400余人,占学生总数的29%;小学有女生22314900人,占学生总数的35%。”妇女动员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和女性充分就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动员妇女参与卫生事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卫生环境恶劣,医疗防疫设施简陋,卫生事业建设急需人力物力资源。由于劳动力资源十分紧张,党和政府通过动员妇女参与卫生事业,为城市群众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卫生方面。党和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动员妇女参与幼儿保育、产妇保健等与妇女儿童密切相关的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同时,为医疗事业培养了一批护理人员,为后续基层医疗服务建设提供了人员保障。至1953年,“全国已建立的接生站、妇幼保健站及产科医院将近三万处;训练和改造了接生员二十六万九千余名,并提倡新法育儿及普遍接种牛痘等等。新中国成立四年来儿童保育事业有很大发展,一九五二年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中的托儿所已达二千七百三十八所,比一九四九年增加了二十二倍之多。在大中城市还建立了街道托儿站四千三百四十六处,用以收容劳动妇女的子女。”27党通过动员妇女参与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推动了城市卫生与妇幼福利事业发展。

四、中国共产党重视妇女动员的因由

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动员的重视源于对妇女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通过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党从理论和实践上充分认识了妇女的重要作用,因此始终重视妇女动员工作。

(一)理论层面

中国共产党充分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的妇女思想并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毛泽东深入考察了中国妇女的生活状况,深刻批判了封建制度对妇女的压迫,强调通过革命废除封建制度,在党领导的民主制度下赋予妇女政治权利,实现妇女的真正解放。毛泽东强调:“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28抗战时期,毛泽东从中国广大抗日革命根据地实际出发,充分认识了妇女动员对于抗战胜利的重要作用。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女子大学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指出,“假如中国没有占半数的妇女的觉醒,中国抗战是不会胜利的。妇女在抗战中是有非常重大的作用:教育子女,鼓励丈夫,教育群众,均需要通过妇女;只有妇女都动员起来了,全中国人民也必然会动员起来了,这是没有问题的。”29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毛泽东开始更多地关注妇女群体在城市治理、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毛泽东认为:“中国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30毛泽东曾给予妇女群体极高的评价,“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充分发动妇女,好比一个人有两只手,少一只都不行,缺少了妇女的力量是不行的,两只手都要运用起来”31。

周恩来对中国妇女的情况以及妇女动员的重要性也有深刻认识。早在国民革命时期,他就认识到妇女遭受压迫,“实因旧礼教、旧思想、旧历史束缚之故。妇女运动是制度革命,非阶级的或性别的革命。”321942年,周恩来发表《论“贤妻良母”与母职》一文,强调要尊重妇女,反对以“母职”的借口取消妇女参与社会公共劳动的机会,更反对以同样的借口不承认妇女的社会地位。解放前夕,在谈到关于中国妇女前途问题时他强调:“要使她们每人至少学会一种本领。经济独立,才是妇女解放的基础。经济独立,政治进步,懂得政策,单靠感情不能解决问题。妇女要依靠自己的独立工作能力。”33刘少奇也对妇女解放和妇女运动有深刻见解。1947年,刘少奇《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深刻阐述了中国妇女的婚姻问题:“婚姻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贫雇农一起来之后,不只是打倒地主的神权、财权、地权,还要打倒夫权,这是今天妇女解放的一个条件。”34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如何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妇女问题,刘少奇提出:“党应该继续鼓舞妇女群众的上进心,帮助她们克服参加工作的某些特有困难,帮助她们提高工作的熟练程度,纠正党内外一切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并注意在社会生活树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新的道德风尚。”35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充分了解中国妇女的生活状况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诉求,积极动员妇女为中国革命和建设贡献自身的力量。

(二)实践层面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不断加深对妇女的认识,通过一系列措施动员妇女参与到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等方面的权利,大大推动了妇女解放,为妇女动员创造了良好环境。1931年11月7日,中央苏区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36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根据地妇女的基本政治权利。1928年12月,由毛泽东主持并颁布实施的《井冈山土地法》明确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37党从根据地群众最关心的土地问题入手,让妇女有了经济独立的基础,从根本上解决了妇女受压迫和奴役的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党又颁布了保护工业和手工业劳动妇女的法律法规。1931年中央苏区制订并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童)工青工与成年男女做同样的工作领同等的工资。”38文化教育方面,通过兴办学校和识字班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1932年苏维埃中央政府规定:“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教员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任。”39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经济十分困难的条件下,为了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党中央在延安创立了党的第一所妇女学校——中国女子大学。为打破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委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结婚、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保护妇女权利、解放妇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了妇女对党和根据地政府的政治认同,有力推动了党的妇女动员。

新中国成立后,党进一步利用政策和制度保障妇女权利,加强妇女动员,以加速国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改造进程。政治上,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40经济上,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女工怀孕和生产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政策上保障了劳动妇女的经济权利。婚姻家庭关系上,1950年5月,由毛泽东亲自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由此,党和国家与妇女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将妇女从封建制度中解放出来并纳入群众动员体系,促进了国家建设发展和妇女自身解放。

余论

恩格斯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的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41早在1948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就明确指出:“只有妇女积极起来劳动,逐渐做到在经济上能够独立,并不依靠别人,才会被公婆丈夫和社会上所敬重,才会更增加家庭的和睦与团结,才会更容易提高和巩固妇女们在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地位,也才会使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有充分实现的强固基础。”42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城市治理中的妇女动员,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多个方面;鉴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动员工作以政治和经济建设为中心;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妇女动员整体上服务于政治和经济动员。随着新政权巩固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党在城市治理中的动员工作逐步深入妇女生活,涉及婚姻、家庭、工作、医疗、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切实考虑了妇女的特殊困难,给予妇女政策和物质保障,努力达到不影响动员对象家庭生活的同时,又能使其为城市治理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双重效果。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治理中妇女动员的成功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有新政权恢复城市秩序与摆脱城市社会问题困境背景下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也是妇女利益得以满足以及主体意识觉醒的结果。国家的动员策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妇女关于自身解放、获得经济收入、提高社会地位等相关利益诉求,将妇女切身利益同城市社会治理联系起来,激发了妇女参与家庭之外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总体而论,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治理中中共对妇女的动员推进了妇女解放的步伐,得到解放的妇女积极参加城市建设,展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战斗力,推动和促进了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这一时期中共动员妇女的实践解决当时城市社会治理难题的同时,亦为后来各个历史时期的妇女解放与成长提供了理论和经验借鉴,并对新时代动员妇女建功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

1倪婷:《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妇女的政治动员》,《中国妇运》,2017年第7期,第46页。

2冯成杰:《中共的乡村妇女社会动员策略述评——以1946—1949年的华北解放区为中心》,《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78页。

3马慧芳、郝琦:《1950年代国家对农村妇女社会生产动员的启示》,《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4期,第51页。

4《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在土地改革准备时期加强妇女工作的指示》,《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10期。

5《毛泽东军事文集》(第6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6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1949-1983)》,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

7孙瑞鸢:《三反五反运动》,北京: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8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1949-1983)》,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9罗琼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10《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编写组:《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北京:中国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11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编:《新中国妇女运动概况》,北京: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1年版,第13页。

12《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成都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85-2-79。

1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研究室编:《中国妇女统计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

14袁秀贞:《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鼓励妇女全面就业的政策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15济南纺织工业志办公室编写组:《济南纺织工业志》,济南:济南纺织工业办公室2005年版,第121页。

16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1949-1983)》,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页。

17张丽荔:《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制度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18江苏省人民出版社编:《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2页。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川西日报》,1951年3月26日,第3版。

21《本市各工厂工人展开学习讨论一致热烈拥护劳动保险条例》,《川西日报》,1951年3月18日,第4版。

22计荣主编:《中国妇女运动史》,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

23许涤新:《我国过渡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和阶级斗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7页。

24《三年来的文化艺术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9月17日,第2版。

25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编:《新中国妇女运动概况》,北京: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1年版,第16页。

26安树芬,耿淑珍编:《中国妇女教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27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1949-1983)》,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174页。

28《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主席论妇女》,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9页。

3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18页。

3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大事记(1901-2000)》,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3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3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

34《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94页。

35《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页。

36计荣主编:《中国妇女运动史》,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88页。

37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61页。

38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页。

39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3页。

40计荣主编:《中国妇女运动史》,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页。

4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42马慧芳、郝琦:《1950年代国家对农村妇女社会生产动员的启示》,《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4期,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