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晓通 章荣君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学习与实践》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2-03-06 浏览次数: 28650次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隐喻着民主的规范要求。考察当前的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可以发现既有民主形式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观念冲突、政治复杂性和参与不平等等三个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以人民民主本质形态为基础而形成协商链条、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情境而建立公意机制、以党的领导下的主体间良性互动而构建合作关系等为主要面向的价值意蕴。要创设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困境的现实进路,需借助“理性重建”的指引,吸纳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多重价值。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农村基层民主;民主理念;民主困境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全过程民主”一词,强调“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1。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出“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和实践性在中国得到了充分贯彻,而这种贯彻离不开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坚持。
“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要论断,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提供了有效的话语阐释,它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指导下的“人们创造国家”的问题之后,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有力回答了“人们如何进入国家”的重大理论命题3,体现了这一新型政治形态对于破解人类普遍面临的民主困境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及其民主优越性,目前学界已有较多关注和论述,如聚焦于理论逻辑、形态表现、框架构建和制度设计等方面来论证全过程人民民主,但已有研究多数都立足于宏观维度的理论探讨,缺少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这一重要民主实现形态相结合的具体阐发。实际上,农村基层对关于协商民主和村民自治等具体民主实践领域的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独特优势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将“民主”一词微观化,在给予“全过程人民民主”一个规范界定的前提下,以乡村社会为底色,审视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面临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乡村治理场域的价值意蕴和可能进路。
一、理念的界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三种特性
从一定意义上来看,原初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作为抽象而笼统的概念而存在的,尽管它发轫于中国的具体实践和经验,且已有一套严谨制度作为支撑。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又逐渐被视作民主价值在操作层面的运用,即人民民主实践形态的具体体现4。那么,全过程人民民主究竟是高度抽象的理论话语,还是具象化的实践形态呢?笔者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念、而非仅仅是一种抽象表述或经验证据而存在的。在探讨这一新型的民主理念之前,需要先行厘清“理念”“概念”及“观念”之间的区别,再进一步从实践的视角来理解其独特性。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应是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念而存在的,其主要起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实践。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包含有学理意义上的概念,即具有现代民主制度的普遍特性;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又包含有认识论意义上的观念,即如何实现所谓“全过程”的人民民主理想的特殊原则——这对于区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其他形式的民主之间的差异提供了标准。“理念”(ideas)基于其普遍术语的作用,包括概念(concepts)和观念(conceptions);概念是术语意义的,而观念还包括运用原则和标准5。因此,概念层面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一般是按照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民主特征来定义的,即强调政治参与、公民意志和公共价值等内容,而观念层面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强调可甄别的操作机制,它的价值独特性便在于澄清各种复杂的政治经验之间的民主性差异。因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实际上隐含着规范意义上的现代民主的定义。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一切政治领域的人类活动都有其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以及塑造民主理想的不同制度条件,民主也难以绕开“如何被定义和认知以应对现实复杂性”这一问题。与自由民主所定义的精英式民主和竞争式民主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的规范定义和认知的民主模式。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规范性使得政治活动中的参与者避免了落入字面意义所体现出的民主陷阱。一般而言,从词源学来理解民主代表了一种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理想主义,因为它未能在方法论意义上将民主的规范定义同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而全过程人民民主则弥补了这一缺陷。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规范性体现了对于构成真实民主制度的重要原则的理解,即遵循有限多数统治原则。作为人类对民主探索的最新文明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对多数人意志尊重”的一般共性内含了价值取向的优势以及民主行使主体、过程、形态、绩效的特性6。
最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规范性体现了对于理想民主政体在现实主义面前的价值脉络把握,即现代民主制度的纵向特性——各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活动依靠间接的民主过程——决定了民主需及时回应现实世界对之施加的压力7,而民主理想的实现过程则取决于各种现实价值压力之间的对抗。由此,民主就构成通过相互竞争的选举程序而当选的少数之间的择优系统8,由价值压力倒逼而产生的竞争标准将起到评价民主内在价值的作用。
那么,在描述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规范理念时,具体又包含了何种形式的中国政治实践呢?笔者认为,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共同的公民(人民)同意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人民同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政治原则。二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而建立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现代民主政治之基,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确认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建基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上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进一步凸显出我国选举制度的优势,即选举仅在于授权而同政策选择无直接关联,政策选择则建立在广泛有序的政治协商和参与基础上,由此人民民主能够形成“全过程”状态的制度机制9。总体看来,二者共同形成了中国式的民主模式(遵循着有限多数统治原则),不仅通过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而且全方位地将人民集体意志与党领导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程序结合起来,最终转化为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奋斗目标的政策和决策,最大限度地扩展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正当性。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之处,还体现在其能够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局限。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的是政治参与的绝对合法性,即公民参与政策的商讨、辩论、制定及出台等一系列活动的完整性和不受约束。具体在选举代表、集体投票、审议决策、修正程序来建构民主框架上(择优产生少数),增加公民在能力、智识及表达的机会上,全过程人民民主都体现了其他民主模式所不具备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毋庸置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人民是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民主权利的,一切具体政治制度及政治生活的落实都始终彰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除了由各级人大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我国还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以及由多种民主形式所组成的完整参与渠道。这不仅成为事实层面上广大人民群众管理自身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有效方式,也从规范层面上实现了回应民主与参与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统一10,真正回到了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将人民的需求和意愿贯穿于国家治理、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以及决策执行的全过程。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也默认了这样一种预设,即民主机制运行的复杂性和紧密性对于政治决策的结果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在面对复杂而庞大的现实状况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对具体程序和过程的规范性思考。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来看,政治参与的个人和团体规模日益扩张和复杂,理性的交流和碰撞势必呈现出复杂的趋势,使得政策回应的民主性必然要有所提升。针对政治实践中零散的、复杂的不同观点,中国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形成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具备了充分的回应能力,并且能够塑造出统合多元诉求的非限制的公共协商环境。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及其独特优势所决定的。其性质在于中国共产党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没有任何特殊利益的政党,其优势则在于中国共产党是凝聚着人民集体意志的实质性政党,二者共同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人民性和优越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了以维护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旨归,其得失成败的评价归根到底是以人民为价值尺度11。因此,建立民主制度的规范最终将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中诞生,并达成人民民主的必然共识。总体看来,不论实现民主理想的最终载体或途径是什么,全过程人民民主都提供了区别于以代议制等民主模式的新型解释,即其是最接近规范意义的民主形态。
二、实践的考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面临的挑战
与民主在其他领域的发展道路不同,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成长之路是在特定的历史脉络和空间中展开的12。历史上看,国家与社会力量的不平衡、行政界限的模糊以及农村基层民主要素的缺失等,使得规范的民主价值有效嵌入乡村政治社会的难题现实存在。民主理想的舶来属性同乡村社会的本土性之间的这种不适应性,导致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困境。若置于当前中国乡村场域,那么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性运用仍不太充分。从政治现代性与观念传统性的冲突、民主政治生活的复杂性挑战以及民主参与的不平等等三个维度,可以考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所面临的挑战。这三重挑战构成了乡村政治实践与民主理想之间的复杂张力,是现实秩序与规范价值之间的一种双向对抗。
(一)挑战之一:政治现代性与观念传统性的冲突
任何一项政治活动或制度安排都有其相应的价值主张13,民主也不例外。这一建基于特定观念之上的先验事实,预示着政治参与者无法完全回避来自各种伦理、宗教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如果说某一共同体的政治活动被定义为全体公民平等行使并参与国家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权利实现方式及其制度化途径,那么与之相关联的观念组成对政治秩序就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传统中国,政治权力与权力中心的空间距离呈正比关系,即一个地方越远离帝国的权力中心,其所受的管辖效力就越弱。因此,就维持一个庞大帝国的政权稳定而言,一个可能的解决方式是依赖“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等治理模式。其时,新的国家要素为古老的社会关系所渗透和包裹14,由亲戚关系组成的乡村宗族则在中国政治参与中有着极为特殊的地位。与此同时,儒家进一步将这种血缘关系和历史传统提取、转化为意识形态上的自觉主张,并对这种起着社会结构作用的血缘亲属关系和等级制度做了明朗的政治学解释15。基于此,形成于宋王朝的宗法制度逐渐取代原有强调政权依附的乡里制度,并影响了后来乡村治理秩序的构建和乡村社会组织的塑造16。于是,立足于乡村自身需求及其文化传统的“乡村自治”17成为了具有某种民主倾向的地方治理方式。
伴随20世纪由传统向现代的剧变,中国社会逐渐摒弃早期儒家思想的依托,并以五四时期的文化现代化重建为标志,开启了对传统政治的自我自我批评。然而,民主在中国的发展依循的乃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与城市地区不同,由古老的宗族权威及其家族文化所构建的乡村秩序深刻影响着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样态。在乡村社会,尽管传统帝制时代已然终结,但乡村并未完全从家族伦理中解放出来。在乡村,颇具韧性的古老宗族组织不仅与强大的国家政权在历史上长期并存,而且影响了非亲戚关系的社会团体的发育,进而阻碍了现代民主政治秩序的建构。由此展开的治理行为更多体现了以血缘为基的伦理行为,而非政治行为,由此产生的政治及社会活动的正当性,亦通过基于人伦秩序的关系平面来获取。这一关系平面所共享的伦理价值不仅为行动者提供伦理判断,也提供了如何具体行事的规则18。一旦治理方式的人格化传统同乡村的经济现代化并存,而社会现代化又尚未完全形成,那么巨大的利益就会被村民以外的基层官员和精英群体所占取,村庄自治也会相继背离现代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建设,从而基层民主可能成为缺乏相应组织和能力的“价值空壳”,而对现代民主政治产生独立影响的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会付之阙如。因此,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伦理特质不仅无法作为民主治理的要素,而且易于导致现有乡村政治在很大程度上缺失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
(二)挑战之二:民主政治生活的复杂性
早期的批判性民主理论曾对民主的现实可行性作过阐释1920。针对这些早期论说,罗尔斯发展了康德意义上的正义理论,充分考虑了现代民主社会中具体的社会和历史状况5。然而,这一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仍无法避免西式民主回归到法兰克福学派在其批判理论中所表现出的政治倾向,而既有民主模式也并未针对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的多元理性问题予以有力回应。
在中国基层的政治实践中,社会复杂性与现代民主政治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20世纪以降,随着国家政权下沉至基层,现代性要素渗入广大农村地区,乡村社会逐步成为国家建构的行政建制,即成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中具有现代性要素和传统社会文化基础的组织实体。不过,由西方实践理性所引导的政权官僚化和合理性并未完全带来社会现代化的结果。在中国乡村,实践理性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扎根于乡土社会的文化体系和生活秩序,而这些源自历史积淀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则对象征权力的政治生活具有直接的思想指引作用。对于中国乡村社会中这种复杂的权力关系,杜赞奇将之统称为“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 nexus of power)。在这里,“权力”(power)一词隐喻存在于宗教、政治、经济、宗族甚至亲朋等社会生活领域之中的各种无形关系的复杂合成21。尽管集体化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曾取代过这一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关系,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的加快又从根本上促成了社会和制度的复杂化。在日益复杂多元的社会结构打破了集体化时期高度重合的构成形态的同时,越发个体化的社会也间接消解了村庄群体的身份认同22。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广大农民群体对于自主性问题的重新思考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乡村社会的急遽变化。当价值理念、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产生巨大改变时,以家户合作和地缘理性为核心特征的传统政治组织形式便不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23,而当非正式领域的发育尚不成熟之时,如何有效制衡韦伯(Max Weber)意义上庞大而理性的现代官僚机构24,则仍旧是缺乏民主基础的社会进程中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总体看来,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民主建设而言,当前仍旧欠缺如何回应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案。
(三)挑战之三:民主参与的不平等
在规范的民主中,民主程序或机制必须经过政策的形成、评估、实施、反馈和改进等复杂环节所组成的“全过程”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25。然而,政治参与过程始终需要去面对参与主体在智识、资源和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一般有碍于公共利益和人民意志的形成,因为政治活动中的优势个人或团体对弱势参与者会构成不同程度的限制,使其结果进一步偏向优势一方,由此造成民主参与的不平等。
从中国乡村社会的民主实践来看,这一困境主要表现在有关权力问题上的不对称26。根据瑟巴斯提安·玛祖卡(Sebastian L.Mazzuca)的观点,民主化可以被界定为权力获得和权力行使两部分。当前的农村基层民主以固定的若干年一届的选举程序作为权力获得方式,但在权力行使中,宗族组织、乡村精英和乡镇权威等正式和非正式团体可能会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村民平等参与的机会。在这里,宗族组织主要指基于血缘和文化认同的权威力量,而非有利于民主的现代组织;乡村精英主要指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所定义的精英概念——即精英是高层的权力阶层——而非帕累托(Vilfredo Pareto)、熊彼特(Joseph A.Schumpeter)以及达尔(Robert a.dahl)意义上基于素质和功绩的少数;乡镇权威则是组织社会学意义上的基层权力关系组织构成,表现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乡镇政府。这些团体内成员一般在乡村社会中拥有强大的资源、能力和话语优势,能够主导村庄的公共事务,动员基层群众,甚至破坏地方民主。与此同时,农村基层民主中的权力行使还涉及经竞争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后如何利用公共权力为村民谋取利益的问题。在我国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四个环节构成了农村基层民主的组织体系。但在上述环节中,民主原则通常仅围绕民主选举来践行,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则欠缺相应的民主性。各级精英主导村庄的政治秩序会导致非精英团体的政治贫困,最终弱化村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自治效力。政治贫困主要指与团体相关的在有效运用机会影响协商过程上的无能力27。在乡村精英主政的格局下,政治贫困所产生的“无能力”不仅造成村庄决策程序运行的封闭化、村庄公共事务公开程度的虚化以及村庄精英治理的谋利化,而且易于侵害非精英团体的理性,继而导致基层民主演变成持续性的不平等治理机制。
三、价值的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连接农村基层民主的内在意蕴
就其本质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应是人民民主上升至“全过程”这一更为高阶的民主形态的体现。也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性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在实践形态上是"全过程"的28。这一根本特性在逻辑上隐喻着民主的规范性意义,即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恪守现代民主所必需的有限多数统治的政治原则和择优产生少数的政治方案,而且具备及时回应现实世界的政治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如何应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中的实践挑战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意蕴。当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应用于农村基层民主这一具体政治实践时,其理念的规范内涵将得以进一步阐明。归结起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民主本质与政治介入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中国特有的人民民主本质形态为基础,通过获取公众支持的正当理性和广泛的参与,建立了执政党与民众之间交流互动的协商链条,形成在事务讨论、决策制定、利益分配等事项上的全过程介入。与西式民主不同,中国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没有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预设唯一的价值规范(value norms)。因此,其遵循的价值是多元的、动态的和公共的,不仅包含个体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而且允许不同取向的偏好生成集体行动,影响政治决策。一般而言,这些多元的价值规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人民在彼此交流、协商和互动的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即中国式民主所需的共识是诞生于包含人民民主本质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之中的,并且能够形成回应人民整体需求和利益的合理机制。
据此,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农村基层民主,可以在定期召开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允许村民围绕不同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在乡村社会,中国共产党探索生成的群众路线和政治协商实践,为基层民主提供了诸多人类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以任何一种单一观念为指导,而是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意愿,不断修正自身对解决村庄公共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以此促进村庄共同体的相互包容、理解与共处。在这一过程中,村民代表能够以自身的利益和需求为起点,积极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而借由全过程人民民主所产生的理性交流平台,则进一步确保了村民主体的民主参与资格。
(二)多元诉求回应与公意机制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特定情境为基点,通过强调多元诉求的政治回应,建立了“内容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制度化公意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9。在基于公开表达和相互理解的人民主体所构建的特定社会情境中,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实际上就代表了公众诉求的多元化和更高质量的生活要求。面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民主客体有责任对这些诉求作出及时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践行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质量的政治追求的宗旨,并能够以此构建吸纳民众意见、倾听民众声音、回应民众诉求的法律机制。由此,政治活动将被扩展到公民日常的交往和对话当中,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主要义在各个政治运行环节——尤其是除选举外的权力行使和公共决策环节——都具有合法性。
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中,对于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而言,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对此,农村基层民主需置身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特定情境,并创造出新的民主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了必要条件。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既有民主实践为依托的,其始终强调基层民主政治的包容性。长期以来,基层民主贯彻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所强调的公共协商,允许村庄社会中不同文化、政治背景的个人或团体参与合作、竞争和商议。这种包容性不仅体现为村民能够持续地参与政治生活的全部阶段——不论是基层民主政治中宏观的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机制中微观的程序规定30,还体现为允许资源和能力不对等的村民平等、畅通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一旦通过这一理念确定了广泛认可的公共表达途径,村民在普遍共识上就能承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等制度的合法性,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也会自觉遵守经由民主决策而产生的一系列规则,并将自身意愿和想法融入讨论、审议和协调村庄公共事务的议程之中。基于此,当所有村民——包括一些农村弱势群体——都能够直接参与维护自身权益和处理公共问题的政治活动时,一个基于对话性的民主合作机制就能够在乡村社会中被建构起来。同时,平等对待不同村民个人或村级组织的偏好和利益差异,也能间接提高村民及村级组织参与村庄政治活动的平等性及其参与能力;而由选举产生的“村两委”干部,则对具有公共理性的村民更加负责,因为这一理性代表了一个所有村民都愿意共同接受的立场,直接关涉所有人的利益。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所主张的公意机制就提升了基层政治决策的质量。
(三)二元主体互动与党的领导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提高国家与社会、组织与个体以及政党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为逻辑,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了以解决共同问题为旨归的党和人民充分信任的协商合作关系。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历经了一个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实现的过程31。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原则,确立了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策过程民主化道路上,全过程人民民主贡献了巨大能量,即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政治领域内各主体所具有的民主功能认知的超越,以及由此塑造了良性互动的民主格局。一方面,在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通过赋予广大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参与、协商和决策上的特定地位,使得政治制度及行政结构具备更多的公共属性,并构成了政府与公众二元主体间的良性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以公正透明的选举程序增加全体人民平等的参与机会,而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一贯实行的协商民主,实现了更多的参与、对话和决策。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可看作是协商民主向纵深方向发展的更为高阶的民主形式。在“全过程”理念指引下,民主程序、决策议程和运行框架具备比协商民主更为完备、更加系统和更具效能的政治逻辑和制度优势。
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中,协商民主的基因已在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听证会和民主评议会等多种政治活动中有所体现,但这种协商或议事活动尚未实现普遍的制度化32。如果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用于农村基层民主实践,那么其主张的互动逻辑不仅可以耦合协商民主的先在基础,也可进一步弥补协商民主形式的缺陷。一方面,以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社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基层民主之核心,基层社会能够以有力的“统摄性”主体推动实现制度“安排执行”的协调统一33,继而从根本上区别于村庄内一些强制性主体——而这主要归因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性质,即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政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4。因此,在农村基层民主中坚持党的领导、促进基层党的建设,能够为农村基层政府、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寻求到具有带动、统筹、协调、引领功能的核心。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因其整体性、群众性和回应性,能够充分承认和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因而在构建农村基层干部与村民间的互动机制上更具现实可行性,即通过具有强大合法性的政党所领导的基层协商过程,使得全体村民理性地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决策中来。在这一前提下,村庄基层干部和村民的偏好将被考虑和纳入民主决策的过程。同时,由于村民们能够在协商过程中正确对待他人的异见,修正自己的理性35,因而“村两委”也能建立起解决村庄共同问题的协商合作关系和理性对话机制。
四、理性的重建:农村基层民主吸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进路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实验,并由此呈现出由国家、社会与民众等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的多维互动。有学者研究表明,尽管农村基层民主在整体上对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政治和社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作用,但它对基层民主化所产生的效果却并不显著36。那么,为何在现代性要素逐渐增加而限制民主公共领域的强制性权力逐渐减少的情形下,农村基层民主的民主性反而无法得到明显提升?
事实上,这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行以来备受争论的问题。这一逻辑或可通过“事实(Fact)”与“价值(Value)”之间的紧张关系来加以理解。从某种意义上,“事实”与“价值”构成了回答农村基层民主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从逻辑上或理性上来说是真实的民主,也并不意味着在实际存在或运行中就是真实的8。在中国语境下,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两大民主思潮的对立,还有学者则进一步区分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成长之路与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之间的差异。37可以发现,上述观点共同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即由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塑造民主理想的不同制度条件,即使是规范上符合民主理想的政治及制度载体,在事实上也难以避免民主价值与政治生活之间的断裂。
(一)价值层面
从价值层面而言,农村基层民主遵循和恪守了现代民主理论的某些元素和价值,其基本的特性在于满足农村政治制度内行为主体改变原有制度非均衡状态的需要,从而创造新的权力获得和权力行使的途径。这种价值诉求主要来源于中国乡村地区中个体意识萌生的广大农民群体。他们具备了现代民主意义上的人民特征,构成了当前农村基层民主的行为主体。当民主观念深刻影响这些村民对于乡村之外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认知时,他们会进一步渴望建立起符合自身意愿和期望的民主制度,而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领导和一系列长期的政治实践,则培养了其改变现有制度及其规则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农村基层民主从规范上源自广大农民群体自下而上的民主规则和观念的重塑,这一结果间接为当前农村民主政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民主建设本身而言,一旦新的观念、行动和诉求融入政治体系和决策,民主制度的变迁就会发生,而这也是民主建设主体试图从制度不均衡向制度均衡转变的过程。可以看到,不论是改革初期的自治实践,还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以温岭恳谈会为代表的协商民主,抑或是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所强调的“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本质都在于满足村民群体改变原有制度非均衡状态的需要,其理念上内含着现代民主价值的应然要素;进一步讲,也可理解为个体为提升参与公共性和决策正当性,从而充分保证自身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
(二)事实层面
从事实层面上而言,尽管规范性的民主制度对农村基层民主提供了应然的解释,但其定义和阐释的理想状态又不完全能够适用于现实。由此,理论同实际产生断裂,理论所生成的一般化模式无法有效解释由各种经验性事件组成的事实。这也是现实中村民主体的民主参与能力和民主性无法得到明显提升的深层次原因。尤其是在乡村社会面临巨大转型的背景下,需要认真思考某些特定而又重要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
第一,在有关基层民主政治的调研中,可以观察到村庄内多数群体在现代化进程中融入政治议程的强烈意愿。学者的田野调查也发现了民主选举的参与范围不断扩大和民主实施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的发展态势38。“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新的团体出现了……那些存在于政治领域之外的农民最终也会变得具有政治意识并在政治上活跃起来”39。不过,另一些事实同样值得关注。例如,农村基层民主虽使得集体化时期的政权高度集中模式向强调自治属性的政权组织形式发生了转变,但城市化也使得原本生活在乡村的人口不断迁居至现代都市,由此动摇了乡村自治的社会基础。此外,尽管乡村社会形成了许多新的团体,并在与不同团体的博弈或合作中发生认知、行为和话语上的转变,但这一过程并不全然发生在农村政治场域。
第二,对上述经验事实加以延伸,可以发现,农村基层民主长期忽视了一些难以回避的社会事实,而正是这些事实致使民主政治无法合理嵌入具体的社会情境之中,继而产生了“村庄共同体”的崩解、道德文化的衰退、信任与合作关系的缺失等问题。例如,当前基层民主制度的权力行使主体主要以基层政府为主,尤其是以村干部充当自治的“代理人”角色。因此,尽管农村基层民主为个体化发展和社会力量壮大提供了可能,但其赖以维系的制度环境却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与此同时,农村基层民主需要以保障某一地区所有村民或弱势群体的民主权益为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以多元诉求下的不同主体或要素为中介,而非仅仅依靠单一主体或要素的推动。然而,在当前一些乡村地区,“精英主政”的局面仍在不断上演,这无疑限制了村民相应的政治权利。
(三)农村基层民主何以吸纳全过程人民民主
总体看来,上述事实和现象意味着,只有在获致绝大多数成员的参与和回应的前提下,农村基层民主才能更为符合民主制度变革的目标。如果说其治理效能尚未达到预期,实际上也印证了民主需求还没有获得及时回应。也就是说,当前的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不仅需要及时回应现代社会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和多元性,而且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人口流动和阶层分化所带来的负响,以及民主政治与其之间的联系。这就要求基层民主建设主体对于民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关系始终保持足够的敏感。其中,由村民自身理性所产生的政治秩序的变化将是十分关键的要素,因为理性的公共运用(public use of reason)的达成会促使现有制度的民主正当化的发生。因此,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完成民主规则或要素的重构,还在于达致民主制度内各相关主体回归新的均衡,从而解决由于农村地区的传统性和不平等所导致的民主功能弱化、财富和资源分配不均以及相对贫困等现实问题。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在实际的政治参与过程中,民主需求转化成具有相当分量的话语需要一个过程。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全体村民理性地参与到满足各自需求的集体活动当中。在这一情形下,农村基层民主不仅要发挥既有民主要素的作用,还需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价值皈依。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遵循了现代民主所具备的有限多数统治原则和择优产生少数的制度和程序,而且能够以完整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来回应现实生活世界的各种压力,并进一步塑造出统合多元诉求的非限制的公共协商环境。这对于激发农村基层民主的活力源泉至关重要。
在吸纳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这一问题上,政治哲学在方法论上所运用的“理性重建”(Reconstruct reason)或许能够给予一个启示,即“理性重建”需要把对于社会实践活动中规范的和经验的分析结合起来40。在中国乡村场域,“理性重建”也成为了部分学者考察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实现乡村振兴所建构的治理目标的价值旨归41。基于这两种立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或许可以回归到某种形式的传统之中。如果希冀农村基层民主有效提升村民主体的民主参与能力和民主性的话,那么就须使得本土社会中的规范、文化和制度在现代意义上具有生成公共理性的条件。当然,这一过程需要对乡村社会中非正式的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保持开放性,并且在现代民主的意义上恰当地构造起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以支持基层话语的理性和保障民主过程的有效实施。对于农村基层民主而言,“理性重建”在构建不受限制的信任与合作机制方面的作用,或可为农村基层民主吸纳全过程人民民主创设可能的实现路径。
注释:
[1]习近平:中国的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9/1103/c1024-31434665.html.2019年11月3日。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https://politics.gmw.cn/2021-07/15/content_34998329.htm.2021年7月15日。
[3]商红日:《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人民民主的本质》,《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
[4]唐亚林:《“全过程人民民主”:运作形态与实现机制》,《江淮论坛》,2021年第1期。
[5][21]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5.,p85.
[6]张明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特征及实现逻辑》,《思想理论教育》,2021年第9期。
[7]E.Baker,Reflectionson Gov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2,p67.
[8][38](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闫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63页,第417页。
[9]程竹汝:《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之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10]王宗礼、李振江:《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行政论坛》,2021年第4期。
[11]黄建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五重意蕴》,《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9期。
[12]马华:《村治实验: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样态及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05期。
[13]刘强强、包国宪:《制度优势如何提升治理效能:我国政府绩效管理逻辑探析》,《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11期。
[14]徐勇:《中国的国家成长“早熟论”辨析--以关系叠加为视角》,《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
[15]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页。
[16]谢晓通、普书贞、王旭:《权利情境下的乡村治理--理解村庄二重内卷化的一个分析框架》,《天府新论》,2020年第4期。
[17]鲁西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8]王雨磊:《技术何以失准?--国家精准扶贫与基层施政伦理》,《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
[19]Marx,The civil war in Fr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539.
[20]Rawls,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87,pp.2-3.
[2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页。
[23]谢晓通、普书贞:《精准扶贫的实践偏离:一个包容性社会政策视角的考量》,《深圳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2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第8期。
[25](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60页。
[26]鲁品越:《全过程人民民主:人类民主政治的新形态》,《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1期。
[27]Sebastian L.Mazzuca,Regimes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Theories and Metho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5-46.
[2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2006年,第110页。
[29]蒯正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的新贡献》,《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9期。
[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31]桑玉成:《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空间》,《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
[32]张爱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范围与限度》,《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33]张等文、郭雨佳:《乡村振兴进程中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的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2期。
[34]亓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思维变革与政治逻辑》,《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2期。
[35]《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0页。
[36]章荣君:《从精英主政到协商治理:村民自治转型的路径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5期。
[37]蒋达勇、王金红:《反向民主对村民自治制度绩效的影响--一个新的理论解释》,《开放时代》,2012年5月。
[39]马华:《从制度、组织到能力:村民自治实现方式的发展及其反思--对三个“村治实验”样本的观察》,《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
[40]陈荣卓、唐鸣:《农村基层治理能力与农村民主管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41](美)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145页。
[42]Jurgen Habermas,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MIT Press,1989,p37.
[43]刘昂、王露璐:《乡村治理目标的伦理缺失与理性重建》,《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