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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乘数型能力:中国乡村建设行动中的治理研究

作者:邓大才 余丽娟  责任编辑:高卓娣  信息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次数: 2330

【摘 要】关于如何提升社区能力,国内外学者有不少经典研究。本文通过对四省六村的案例研究发现,村庄治理能力由政府、村庄、村民小组、村民及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的行为互动及制度性参与平台决定。村庄治理能力的改善可以借助外生性主体,也可以依靠内生性主体,而且前者需要通过后者起作用。由此,根据主体行为互动与制度性参与平台形成了四种经典模式,即乘数型能力、加数型能力、增长型能力、负增长型能力。乘数型能力模式是理想型能力模式,是各主体良性行为互动与制度性参与平台有机组合的结果。制度类型和农民主体的参与又决定了乘数型能力的类型。

【关键词】乘数型能力;加数型能力;主体行为互动;制度性参与平台


21世纪以来,国家实施的精准脱贫、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及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行动对农村治理能力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和治理效率存在较大差异。笔者通过对湖北、山东、上海、四川乡村建设行动的调查发现,之所以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在于村庄是否善于建立和开发制度性参与平台,利用和吸纳农民、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国家、村庄、村民小组、农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组合。基于此,本文以乡村建设行动为单位考察村庄治理能力的增量性变化。

一、文献梳理和问题意识

社区能力建设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流行的一个概念,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丰硕成果。但关于社区能力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从社区发展来看,Glickman和Servon指出,社区能力是社区的组织能力和生产能力;[1]从社区行动来看,Freudenberg等将其定义为社区追求选定目标和行动方针的能力;[2]从最终目标来看,Mannan和Anugrah认为,社区能力是指用最佳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3]

关于社区能力如何产生主要有如下几个观点:

(1)赋权增能,即赋予权力增加的能力,主要包括分权增能和赋权增能。Simmons等学者认为,赋予个人和社区权力是能力建设的终点和根本,[4]政府之间的分权并赋予社区权力能够增加社区的能力,[5]但如果只有分权而没有持续的支持,社区仍然难以持续发展。只有持续赋权,实施社区—地方政府参与式战略才能够使社区获得更大的能力。

(2)赋能增能,即赋予相关能量增加的能力,这些能量包括赋予权利、资源、职能、技术、知识等。Bryer和Prysmakova-rivera认为,增强能力最重要的方式是赋予权利,从“最大可行参与”转向“最大授权参与”。[6]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向志愿者和社区组织提供资助,以增强社区能力。[7]还应该通过公民参与,使其承担责任,进而推进能力建设的进程。[8]

(3)参与赋能,这是增强社区能力的关键要素。Chaskin建立了一个系统能力框架,认为组织协作和居民参与是增强社区能力的核心。[9]除了公民参与,还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King和Cruickshank建议社区参与政府,而不是政府参与社区,因为后者仅仅是协商,无法提升社区能力,前者才能使社区、代表和边缘群体参与决策和执行,进而提升社区能力。[10]

(4)合作赋能,即各主体相互合作增强社区的能力。伙伴关系是新自由主义的重要观点,[11]有效的伙伴关系是实现多元目标社区能力建设的先决条件,特别是来自其他领域的新伙伴可以提升学习能力,[12]促进能力建设。[13]基于“伙伴关系”和“多机构”的合作能够重建社区能力,[14]但也有学者从反面论证了合作、协作对社区能力的作用,认为如果地方社区与促进发展的外部行为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平衡,就会导致发展问题。[15]Humpage则从超越伙伴关系的角度认为,应该通过政府来改进土著社区的能力。[16]还有些学者从系统、框架、过程的角度研究社区的合作能力。如Foster-Fishman等提出成员能力、关系能力、组织能力和方案整合能力的结合有助于提升治理能力。[17]Brinkerhoff和Morgan提出承诺与参与、执行和服务、联系和吸引支持、适应和自我更新、平衡多样性和自我一致性五种复杂、非线性的能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能够增强社区能力。[18]Moreno等学者通过对云南两个案例的研究认为,个人、制度和社区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影响着社区能力。[19]Alston认为,政府要建构安全网,以增加社区的能力。[20]Fischer和Mc Kee的研究认为,组织、基础设施、个人能力和社会资本能够增强社区的能力。[21]

中国学者徐延辉、黄云凌强调了社区赋权和基层参与的重要性,主张利用政府、组织和社区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网络建构和人力资本投资来加强社区组织和群体的能力。[22]赋权成功的社区具备整合内部资源、调动内部积极性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动性,能够采取多样化的策略解决社区问题。[23]自治、协作型治理可以改善社区治理绩效,[24]而且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务能提升社区能力。[25]

总体来看,学术界从多个方面探讨社区能力及其增长问题,但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关注及有待进一步讨论:社区是指一群人,而不是指一个最底层的行政区;社区能力的范畴非常宽泛;现有研究主要是西方政治制度下的社区能力建设,很少涉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社区;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社区整体能力,对于能力增长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以中国的村庄为基础,考察具有强大动员能力、资源投入能力的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国家、村庄、村民小组、个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对社区治理能力的影响。本文聚焦于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家、村庄、村民小组、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如何互动,如何形成一个治理性组合?第二,国家、村庄、村民小组、个人和社会组织行为的互动及组合如何影响村庄的治理能力,不同影响力主体的组合如何决定治理能力?第三,多主体行为互动组合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够影响村庄的治理能力并建构治理模式,这种能力的影响方向如何,是乘数型、加数型,还是增长型、负增长型?

在此要明确界定治理能力,本文认为,它是一系列主体的行为、资源及制度的有效组合(见下图1)。对于政府而言,主要指是否有建设性投入、是否要求村庄鼓励农民制度性参与;对于村庄和村民小组而言,主要指是否鼓励农民参与,是否有体制外的制度性参与渠道,[26]农民是否对村庄建设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对于个人来说,是否愿意参与,是否有参与义务,是否愿意承担公共责任;对于社会而言,是指是否有这样的社会组织以及这种组织是否有制度性的参与渠道。乡村建设行动如果提高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程度、对村务的配合程度,更加容易地解决了村庄事务,则村庄治理能力有所提高,此时如果村民还能够承担村庄的公共责任,则村庄出现了积极公民。[27]

二、行为互动与制度性参与:实证考察

本文选择四省六村考察政府、村庄、村民小组、村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互动、制度性参与平台及建设成效。[28]

1.政—村—组—民互动的R村

四川省QL市是全国比较早推行村组两级议事会的地区,市政府专门发文推广和规范议事会。QL市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传统治理架构之外再设立了村、组议事会的制度性参与平台,议事会的代表由户代表选举产生,对村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和决策,然后由村委会执行。

农村税费改革后,R村的治理能力大大下降,很多问题无法解决。2007年因为产权改革矛盾比较大,村庄将确权和纠纷调解的权力下放到村民小组,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选出小组议事会,议事会决策公正,农民很配合,也很认同。2009年QL市委市政府决定每村资助40万—50万元从事村庄公益事业建设,前提是要求成立村、组两级议事会,建设什么、如何建设由议事会协商决定。R村先由小组议事会召集户代表征求意见,然后将意见集中到村级议事会协商、投票。为此R村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村—组—民的议事制度。

2012年R村开展土地整理,涉及291户农户的征地和搬迁工作。为了响应土地整理和建设项目号召,R村选举29名议事会代表成立了搬迁议事会,专门处理搬迁事宜,同时还成立搬迁监事会进行监督,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市场经营,由此形成了议事会—监事会—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政府—村庄—小组—农户—议事会的多元主体行为互动结构。征地搬迁和土地收益分配等事宜均由议事会协商决定,农户的满意度高。

村、组议事会制度为村民提供了有效的参与渠道,村组很多公共事务通过议事会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大大提高了治理能力。

2.政—居—民互动的B村

湖北省ZG县在2012年开始开展幸福村落建设,根据山区的特点将自治单元从村庄下移到村民聚居区,在聚居区建立村落理事会,理事会由“二长八员”构成,即党小组长、理事长及保洁员、张罗员、发展员等。幸福村落建设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自上而下强制推行,并纳入各乡镇的绩效考核。

B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在各村落建立了理事会,但村庄层面依然是传统的治理架构———党支部和村委会及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B村地大人稀,村庄治理难度比较大,因此将治理重心下移到村落。2014年B村成为“1119”整村推进项目建设示范村,国家投入4000余万元建设村庄的基础设施,2016年再投入5000余万元进行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部分以村落为单位实施,部分以村庄为单位组织。对于村落实施的项目,理事会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村落还召开“院坝会”“村落夜话”让更多的村民参与讨论,协商决策。村庄层面还召集志愿者,组织从事公益活动。村庄和村落的公共设施维护、保洁由村民认领。

村落理事会对村落的事务具有一定的决定权,但是对村庄层面的事务影响不大。虽然村庄没有建立相应的理事会、议事会,但是村落的治理能力比较强,理事会的治理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村庄的治理能力。

3.村—民互动的X村[29]

上海市QP区的X村距离主城区比较远,经济较为落后,环境污染也比较严重。2014年以前,村支书独揽大权,村庄既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重视村民议事会,党员会议或者党员代表会议每年也只召开二三次,村民普遍不满,村庄缺少凝聚力。2014年新支书上任,同时区里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新支书决定抓住这次机会拆违洁村,启动议事会制度,村庄所有重大事情由议事会决定;发挥党员的积极模范作用,通过党员动员群众、带动群众整治村庄。具体行动包括:将党员组织起来,每月召开两次全体党员会议,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党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党员带头拆除自家的违章建筑,并清扫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规范种植和养殖;创新村民参与机制和渠道,鼓励村民参与美化村庄;全村71名党员上门对不愿意参与的农户做思想工作,特别是老党员、老干部发挥了沟通和说服作用。在村支两委及全体党员的带动下,村民参与性高,完成了美丽乡村建设前期整治工作,X村成功入选美丽乡村建设村庄。

QP区没有如QL市和ZG县一样对村庄治理制度提出创新要求,但是村支两委的治理创新工作改善了村与民之间的关系,重塑了社区治理机制,并赋予其新的生命,提高了纠纷调解能力及其他解决问题的能力。

4.政主—村辅互动的T、S村庄

湖北省XT市工业比较发达,财力雄厚,但农村依然是传统的治理机制。T村是第一批美丽乡村建设村庄,市里投资800多万元,在两个村民小组建设公园及基础设施。2020年4月开始建设,9月完成,整个工程在镇政府主导下进行,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了讨论和协商。政府对建设过程没有提出明确的民主参与要求,因为建设速度快,参与协商几无可能,也没有体制外的议事会和理事会。建设后的公共设施维护由集体经济资助的公益岗位负责。大部分普通农民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建设过程。

湖北省BD县属于传统的贫困山区县,基层治理按照传统的治理体系运行,县委县政府也没有特别的民主参与要求。2016年S村被纳入了精准扶贫战略,国家投入2000多万元建设基础设施,并实施产业扶贫。据村干部介绍,扶贫项目按照“五议两公开”方式进行,但整个扶贫项目基本由镇干部组织实施,村庄配合,享受扶贫的村民被动参与,除了难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和基本无法召开的村民会议外,村民没有其他的参与渠道。建设完成的公共设施维护和村庄卫生由政府设置的19个扶贫公益岗位负责。

5.村干部主导且无互动的A村

山东省DP县A村2013年在县委县政府及农口部门的支持下,将大部分农户的承包地回流到村里建立土地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与村集体合并运行。虽然成立了土地合作社,设立了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村庄也有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但村庄治理依然是由村干部主导,普通村民参与比较少,村与民的矛盾逐渐显现。与建设初期相比,不仅没有提升村庄治理能力,反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三、行为互动—制度性参与平台:框架与类型

以上案例展示了政府、村庄、村民小组、农民和社会组织在乡村建设中的互动行为、制度性参与渠道及农民参与程度。下面将讨论各主体的行为互动关系及制度性参与平台对村庄治理能力的影响。

1.主体行为互动的框架

从主体行为与互动来看,可将案例分成三类:一是有农民参与的主体行为及互动。四川的R村、湖北的B村和上海的X村都有农民参与,其中,R村形成了政府、村庄、村民小组、社会组织和农民的多元互动,各种力量均对治理能力有积极影响;B村只有政府、村落和村民之间的互动;X村则是村庄与村民互动。二是无农民参与的主体行为及互动。湖北的T村和S村由政府主导进行建设,村庄协助政府,受益农民被动参与,大部分农民没有参与。三是无主体互动行为的村庄,山东的A村只有村庄的行动,政府和村民基本没有参与。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有农民参与的主体行为互动村庄的治理能力不断增强;没有农民参与主体行为互动的村庄的治理能力基本没有变化;既无农民参与,也无主体互动的村庄,其治理难度加大,治理能力不断下降。

从参与渠道和程度来看,可将案例分成四类:一是多元参与渠道,四川省的R村,不仅有村、组两级制度性的议事会,而且是项目议事会,农民有多种参与渠道,并将参与当成义务。二是村落参与渠道,湖北省的B村,有制度性的村落参与平台,还有“村落夜话”“院坝会”等灵活参与方式,在村落层面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高,还承担一些公共责任。三是整村融合性参与,上海市的X村除了设置村民议事会制度性参与渠道外,还充分利用党员全体会议、党员代表会议及老党员的群体动员作用,带动几乎全村村民“覆盖式参与”。四是传统参与方式,湖北的T村、S村和山东的A村是传统的“体制式参与”方式,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制度,但是从实际来看,这种“体制式参与”难度大,基本流于形式,变成了村庄主导与“干部参与”。

四川的R村和湖北的B村按照政府外部要求建立制度性参与渠道,鼓励村民参与,村庄或者村落配合,最后内化成为一种制度性决策和参与,属于内外结合互动参与方式。上海的X村则是一种内生性参与方式。从参与渠道的制度性和参与程度来看,四川省的R村制度性程度高、参与渠道多元且灵活,农民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都很高。上海市X村属于村支两委及党员内生发动型参与,参与程度也比较高。其他村庄参与只是“体制式参与”,只有少数精英农民参与。

从主体行为—制度互动结果来看,各主体的行为互动及农民参与渠道的制度性构成了治理能力框架,决定着村庄的治理能力。四川省的R村形成多元互动,即政府—村庄—村民小组—社会组织—村民多元、多层次的内外互动,农民参与渠道灵活,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高,治理能力最强。上海市的X村形成了村—民、党员—群众的内生性参与互动形式,在村支两委和党员的动员和带动下,参与的制度性和参与程度比较高,治理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湖北省的B村形成了政府—村落—村民的内外互动参与形式,在村落层面农民参与的制度性和参与程度高,部分村民还承担了一定的公共责任,转化为积极公民,村落治理能力较强,但是村庄治理能力只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在湖北省的T村和S村,政—村微弱的外部互动在村庄没有建立起体制外的制度性参与平台,农民参与渠道少,参与意愿不高,参与程度低,乡村建设行动对治理能力几乎没有影响。山东省的A村既没有主体的行为互动,也没有制度性参与平台,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治理能力有所下降。

综合来看,在乡村建设行动中,R村、X村和B村的治理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特别是R村的治理效应出现了“1 1>2”的乘数效应;T村和S村的治理能力基本没有变化;A村的治理能力反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2.行为互动—制度性参与平台的治理能力类型

从上面分析可以发现,治理能力由主体行为互动与制度性参与平台决定。在此以主体行为互动和制度性参与平台为变量建构一个二维矩阵(见表1)。主体行为互动可以分为有农民参与的多元互动和无农民参与的互动,前者包含多元互动和次多元互动,多元互动是基层各种类型、各种层次之间的互动;次多元互动是指在某些类型和某些层次存在多元互动。无农民参与互动又分为政—村的互动和无互动两种类型。制度性参与平台则分为多平台、单平台和传统平台三种类型。根据两个变量的多种类型可以形成如下几种治理能力模式。

其一,乘数型能力模式。政府、村庄、村民小组、社会组织和农民之间多元互动,而且属于多层次、多类型的制度性参与平台,这些组合使村庄治理能力呈现“1 1>2”的乘数效应,本文称之为“乘数型能力”模式,如四川省的R村。

其二,加数型能力模式。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制度性参与多平台与次多元互动组合,形成加数型能力模式(Ⅰ),在这种模式下村庄能力平行增长,即“1 1=2”,如上海市的X村。加数型能力模式(Ⅱ)是指制度性参与单平台与次多元互动的组合(B村)。

其三,无增长型能力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乡村建设行动由政府主导,村庄协助,在村庄只有传统的参与平台,普通农民只有很少或者没有参与的机会和渠道,治理能力没有明显的变化,如湖北省的T村、S村。

其四,负增长型能力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主体没有互动,要么是政府、要么是村庄完全主导建设和治理,单方面主导的建设和治理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引发农民不满,从而使治理难度加大,治理能力下降,如山东省的A村。

表1中的其他几种组合很少见。总体来看,由主体行为互动和制度性参与平台组合而成的治理能力模式有很多种类型,这些模式都位于乘数型能力模式与负增长型能力模式之间。

3.社区乘数型能力的延伸研究

乘数型能力由主体多元互动及制度性平台决定,但是决定乘数型能力的变量还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主体多元互动中的农民主体是精英农民还是普通农民,制度性平台是宪政性制度平台还是公共选择性制度平台,这些差异又会导致乘数型能力的差异,形成不同的乘数型能力类型。

制度类型总体上分为宪政制度和集体选择制度,[30]前者是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后者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规则,由社区和农民相互协商形成的制度。某一社区可能只遵守宪政制度,也可能只遵守集体选择制度,也可能两者均遵守,即两类制度均运行。

农民主体和社区能力取决于多元主体互动参与,但最重要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参与可以分为精英农民参与和普通农民参与。在某一个社区中,可能只有精英农民参与,也可能只有普通农民参与,还有可能是精英农民与普通农民共同参与。

根据制度类型和农民主体类型,社区乘数型能力可以形成几种经典的组合模式,因为无法进行量化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组合进行乘数能力排序(见表2):第一层级(ABDE)是较低能力的组合,第二层级(CFGH)是较高能力的组合,第三个层级(I)是最高能力的组合。

可见,如果一个社区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既有精英农民参与,也有普通农民参与,同时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均起作用,社区的乘数型能力将最强大。在上述案例中,R村已经初步具有I型的性质。

四、结论与启示

1.几个基本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基层治理能力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基层治理能力由各主体行为互动及制度性参与平台共同决定。基层各主体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互动组合,如政府、村庄、村民小组、村民和社会组织等的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治理能力。各种不同的制度性平台也会影响基层治理能力,如传统制度性参与平台与新生制度性参与平台、制度性多平台与单平台等都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成效,进而导致治理能力的差异性变化。

第二,主体行为互动及制度性参与平台会导致不同的治理能力类型,包括乘数型能力模式、加数型能力模式、无增长型能力模式和负增长型能力模式。主体行为互动及制度性参与平台所决定的所有治理能力模式均处在乘数型能力模式与负增长型能力模式两点构成的线段上,靠近乘数型能力模式则治理能力比较强,靠近负增长型能力模式则治理能力比较弱。

第三,乘数型能力模式是比较理想的治理模式,需要政府、村庄、村民小组、村民和社会组织多元、多层次的良性互动,有多元化、多层次且灵活的制度性参与平台,农民参与方便,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强,而且对村庄事务有决定能力,还能够承担力所能及的公共责任。在这一条件下,基层治理能力就能够达到最优状态。

第四,各主体对治理能力的影响不同。农民参与是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农民的参与,村庄治理只是简单的行政工作,不会有能力的增长;同时政府对村庄和社会的治理要求及建设性投入极为重要,没有建设性投入,就很难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国家对村庄提出治理要求,也不可能建立制度性的参与渠道;在国家要求、农民愿意参与的情况下,村庄负责内生制度性建设和动员农民参与。

第五,外生性行为互动需要通过内生性行为互动发挥作用。在中国的大部分村庄,增长型能力是在外生性主体推动下产生的,如政府要求村庄建立制度性参与平台,允许和动员农民参与,即将外生性行为互动转换为内生性行为互动,内外结合共同提升村庄的治理能力。村庄内生性行为互动需要有一定的触发机制,如上海X村的内生性行为互动就源于村支书的推动,没有这种偶然的触发机会,很难产生内生性行为互动。

第六,乘数型能力受制度类型和农民主体的影响。我们将乘数型能力单独拿出来考察将会发现,如果参与主体既有精英农民,又有普通农民,而且宪政制度和集体选择制度共同发挥作用,那么社区乘数型能力最强。

2.研究价值和政策启示

本文的研究不同于新自由主义提出的伙伴关系以及Foster-Fishman等提出的治理联盟和协作,[31]也不同于Brinkerhoff和Morgan提出的五种相互依存的能力。[32]本文在政府、村庄、村民小组、村民和社会组织多个层级、多个主体的行为下,根据互动制度性参与平台对村庄治理能力产生的增量影响,提出乘数型能力、加数型能力、增长型能力、负增长型能力模式。研究结论为中国农村基层改进和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方向。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启示:改进村庄治理能力首先需要扩大村民制度性参与,包括精英农民的参与和普通农民的参与;其次需要地方政府创新性地推动和扩大协商参与的空间和机会;再次需要各主体之间行为互动,这样可以促进政府和其他主体建立伙伴关系;最后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制度性参与平台,既要巩固和完全落实宪政性制度平台的运转,也要开发更多公共选择性制度平台,让更多的社区公共事务依靠公共选择性平台进行协商和决策。


注释:

[1]Norman J.Glickman,Lisa J.Servon,“More Than Bricks and Sticks:What is Community Development Capacity?”Housing Policy Debate,Vol.9,No.3,1999,p.497.

[2]Nicholas Freudenberg,et al.,“Strengthening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 Capacity to Prevent Disease and Promote Health:In Search of Relevant Theories and Principles,”Health Education Quarterly,Vol.22,No.3,2016,pp.290-306.

[3](1)Endang Fitriyah Mannan,Esti Putri Anugrah,“Village Librar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mmunity Empowerment:A Case Study in East Java,Indonesia,”Library Philosophy and Practice(e-journal),2020.

[4](2)Annie Simmons,et al.,“Defining Community Capacity Building:Is it Possible?”Preventive Medicine,Vol.52,No.3-4,2011,pp.193-199.

[5](3)Muhammad Shakil Ahmad,Noraini Abu Talib,“Empowering Local Communities:Decentralization,Empowerment and Community Driven Development,”Quality&Quantity,Vol.49,No.2,2015,pp.827-838.

[6](4)Thomas A.Bryer,Sofia Prysmakova-rivera,Poor Participation:Fighting the War on Poverty and Impoverished Citizenship,Lanham:Lexington Books,2018.

[7](5)M.Harris,H.Schlappa,“‘Hoovering up the Money’?Delivering Government-funded Capacity-building Programmes to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sations,”Social Policy and Society,Vol.7,No.2,2008,pp.135-146.

[8](6)Leonie Daws,et al.,“Community Capacity Building:Starting with People Not Projects,”Community Development Journal,Vol.38,No.4,2003,pp.277-286.

[9](7)R.J.Chaskin,“Building Community Capacity:A Definitional Framework and Case Studies from a Comprehensive Community Initiative,”Urban Affairs Review,Vol.36,No.3,2001,pp.291-323.

[10](8)Christine King,Margaret Cruickshank,“Building Capacity to Engage:Community Engagement or Government Engagement?”Community Development Journal,Vol.47,No.1,2012,pp.5-28.

[11](9)Lynne Phillips,Suzan Ilcan,“Capacitybuilding:The Neoliberal Governance of Development,”Canadi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Vol.25,No.3,2004,pp.393-409.

[12](10)Annie Simmons,et al.,“Defining Community Capacity Building:Is it Possible?”Preventive Medicine,Vol.52,No.3-4,2011,pp.193-199;Nor Haniza Mohamad,et al.,“Capacity Building:Enabling Learning in Rural Community Through Partnership,”Procedia-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Vol.93,No.1,2013,pp.1845-1849.

[13](11)Paromita Sanyal,“Capacity Building Through Partnership:Intermediary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s Local and Global Actors,”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Vol.35,No.1,2006,pp.66-82.

[14](12)John Diamond,“Local Regeneration Initiatives and Capacity Building:Whose‘Capacity’and‘Building’for What?”Community Development Journal,Vol.39,No.2,2004,pp.177-189.

[15](13)Frederic Bouchon,Bruce Prideaux,“Leadership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in Rural South-East Asia:Analysis of a Capacity-building Project in a Rural Community in Timor-leste,”Advances in Hospitality and Leisure,Vol.15,No.321,2019,pp.1-21.

[16](1)Louise Humpage,“Experimenting with a‘Whole of Government’Approach:Indigenous Capacity Building in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Policy Studies,Vol.26,No.1,2005,pp.47-66.

[17](2)Pennie FosterFishman,et al.,“Building Collaborative Capacity in Community Coalitions:A Review and Integrative Framework,”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Vol.29,No.2,2001,pp.241-261.

[18](3)Derick W.Brinkerhoff,Peter J.Morgan,“Capacity and Capacity Development:Coping with Complexity,”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Vol.30,No.1,2010,pp.2-10.

[19](4)Juan M.Moreno,et al.,“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Capacitybuilding:A Case Study of Two Programs in Yunnan Province,China,”World Development,Vol.97,2017,pp.122-137.

[20](5)Margaret Alston,“From Local to Global:Making Social Policy More Effective for Rural Community Capacity Building,”Australian Social Work,Vol.55,No.3,2015,pp.214-226.

[21](6)Anke Fischer,Annie Mc Kee,“A Question of Capacities?Community Resilience and Empowerment Between Assets,Abilities and Relationships,”Journal of Rural Studies,Vol.54,2017,pp.187-197.

[22](7)徐延辉、黄云凌:《社区能力建设与反贫困实践——以英国“社区复兴运动”为例》,《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4期。

[23](8)吴晓林:《社区赋权引论》,《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9期。

[24](9)徐林、方亦儿、薛圣凡:《社区资源禀赋、治理模式与治理绩效》,《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25](10)陈福平:《邻里贫困下的社区服务与能力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2期。

[26](11)体制内的参与渠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党员会议、党员代表会议。本文将这些参与渠道称为“体制性参与”渠道。其他的如议事会、理事会称“非体制性参与”渠道。

[27](1)邓大才:《积极公民何以形成: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国家与农民——以湖北、山东和湖南的五个村庄为研究对象》,《东南学术》2021年第1期。

[28](2)本文6个案例中有2个是二手案例,即上海市的X村和四川省的R村,其余的案例都是笔者在田野调查中获得。

[29](1)Pingyang Liu,et al.,“Responsibility-driven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Context of Rapid Rural Depopulation,”Journal of Rural Studies,Vol.75,2020,pp.48-56.

[30](1)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31](1)Pennie Foster-Fishman,et al.,“Building Collaborative Capacity in Community Coalitions:A Review and Integrative Framework,”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Vol.29,No.2,2001,pp.241-261.

[32](2)Derick W.Brinkerhoff,Peter J.Morgan,“Capacity and Capacity Development:Coping with Complexity,”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Vol.30,No.1,2010,pp.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