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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共生: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成长模式——以山东省南小王合作社为例

作者:苏昕付 文秀于 仁 竹  责任编辑:蔡清华  信息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 9509

【摘 要】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能够充分发挥村干部双重身份的优势作用,实现合作社与村集体的资源互补及利益加成,提升治理水平与效率,是合作社成长发展的有效路径之一。文章基于共生理论,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与政府、村集体、农户、农业企业互惠共生的视角,解析其成长模式,并以山东省南小王合作社为例进行了案例验证。研究发现,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通过信任、互惠等共生动力机制实现了各农村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共生,有效缓解了合作社发展中农户参与意愿不高、治理规范性差、凝聚力低等问题,促进了农户增收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关键词】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共生理论;信任机制;互惠机制;成长模式


一、引言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为“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提供生产性服务、经营性服务、金融性服务等现代化农业服务,不但实现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徐旭初、吴彬,2018;孙东升等,2019),而且有效缓解了农户小生产和市场大需求之间的矛盾(苏昕等,2018),同时延长了农业产业链,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交易成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载体(张琛、孔祥智,2018)。截至202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到225.9万家1。虽然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加,类型模式逐步多样化,但发展质量参差不齐,可持续成长能力差异明显。因此,分析合作社的成长机理,选择有助于合作社成长的有效模式,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学者研究表明,领办人对合作社的资源获取、生产监督、规范治理、市场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强的领导作用,其号召力及服务管理能力对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苑鹏,2013;戈锦文等,2015)。能人领办型合作社利用乡村能人的资源优势和关系优势,通过自身示范带动作用把分散的农户整合到有体系的组织中,为乡村发展奉献智力与经济能量(韩旭东等,2019),但乡村能人依托资源与管理优势常成为核心社员,民主治理机制弱化,兼业小农被边缘化(孟飞,2016)。公司领办型合作社通过公平的利益联结机制显著降低了农户的组织交易成本,约束双方的经营行为(郭晓鸣、廖祖君,2010),由于社员资源禀赋的强异质性及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缺失,公司社员和农户社员之间容易出现信任困境(黄胜忠、伏红勇,2019)。另外,农村各地“空壳社”现象的存在损害了合作社的社会信誉,为获取税收优惠或套取项目资金成立合作社的行为,对合作社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张益丰、孙运兴,2020)。合作社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减弱了服务带动能力,合作社增加农户收入、发展乡村产业、建设乡村社会的能力仍需提升。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组织之间具有目标的契合性与资源的互补性,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合作社应建立互补的合作关系(姜裕富,2011)。村干部兼具乡村能人与基层党组织代表的角色,牵头成立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可以借助村干部的组织动员能力,提升合作社的经营效能(潘劲,2014)。村干部与普通社员均以个人名义自愿入股,村集体以集体资源或集体机动地折算入股,既能带动农户增收,又能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因此在发展上具有明显的模式优越性(王珏等,2020)。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大力推进村党组织书记担任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提高威信、提升影响,进一步调动村干部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背景下,土地流转离不开村两委的扶持、协调与引导,合作社带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增强村两委的公共服务职能,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将会有更多的互惠融合(张晓山,2009)。

基于此,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可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发展的典型模式之一。本文从共生理论视角出发,聚焦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以山东省青州市南小王村晟丰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为例(下文简称为“南小王合作社”),解析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内在成长发展模式,为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制定及经营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共生理论

共生理论最早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De Bary,1879)提出,用于分析不同环境条件下生物体之间互相依赖、共同生存的自然现象(Lewin,1982;Ahmdajina,1986)。袁纯清(1998)将共生理论运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社会经济共生现象的逻辑框架,核心内容涵盖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等。共生单元质参量的兼容是共生系统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共生界面的中介传导作用与共生环境的诱导机制是共生系统形成的必要条件,共生单元相互作用形成的共生动力机制反映共生的演化规律,共生行为方式或组织程度体现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及强度,且随着共生关系及共生环境不断变化。

共生理论现已在农业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涉及城乡互惠发展、乡村治理及农业经营组织等方面。中小城镇与周边农村在城乡空间、城乡产业及物流体系等共生界面的作用下形成了城乡共生发展体系,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武小龙,2018)。在乡村治理中,各利益主体的一体化互惠共生应为最佳合作模式,不同主体间求同存异、资源共享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通过优化共生界面实现美丽乡村建设(邓春等,2018)。农业经营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相关主体由于社会网络及现代市场关系等共生界面的变化,从“公司 农户”的合作方式向“公司 合作组织 农户”的共生系统演变,农户、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利益主体建立了互惠共生的关系(刘畅、高杰,2016)。由此,共生理论作为研究不同相关利益主体间相互联系与演变的理论工具,为本文探究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共生成长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二)分析框架

1.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共生现实诉求

(1)农户参与意愿较低阻碍合作社可持续成长

部分农户传统小农意识较强,未认识到农业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益,在短时间内接受新型经营模式的能力较低,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农户,外出务工能力不足且对农业经营依赖程度较高,即便农业经营收入越来越少,也无法脱离小规模经营。农村居民老龄化、小农户兼业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户农业经营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郭庆海,2018)。部分农户基于家庭总收入最大化考虑,为了方便获取各类服务加入合作社,但并未付出精力关注合作社的经营发展,导致农户自主参与管理意愿较低。

(2)组织管理不规范导致合作社经营不稳定

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合作社的规范治理存在较大扭曲。合作社通常由领办人控制,没有遵循民主管理原则,核心社员控社的现象对普通社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合作社对小农户的服务带动效果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小农户的利益,不利于合作社稳定发展。收益分配制度的不规范同样影响合作社可持续成长,多数合作社仅支付农户流转土地的租金,而未将剩余的收益进行二次分配,降低了农户的信任,合作社与农户之间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文雷,2016)。

(3)村级治理能力较弱降低合作社凝聚力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推动农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动力。合作社仅是部分村民自愿合作形成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目的是获取更高的农业经营收益,并没有承担乡村振兴的责任,不利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互助性合作组织改善乡村治理的能力较弱,难以得到更多村民的信任与认可,从而降低了合作社抱团发展的凝聚力。

村干部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代表能够把握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确方向。从制度约束上看,村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干部领办合作社不仅能充分利用村两委的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还可以依托社会资源优势对接政府和农业企业,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要素资源。此外,村干部领办合作社能够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合作社发展的市场原则结合起来,带领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庄的公共设施与公共福利。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对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2.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成长共生动力机制

(1)信任机制

①合作社—政府之间的信任机制。后工业时代,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制定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以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由农户联合组成的合作社,兼具经营属性、服务属性与公益属性,具备天然的组织基础和惠农动机。以合作社作为载体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和乡村治理水平,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闵继胜,2018)。但目前我国合作社的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定数量的空壳社和经营不善、缺乏活力的合作社。虽然政府提供政策性补贴与支持,但通常要以较高的交易成本才能甄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社载体。基于政府与村干部之间的政治关联形成的信任关系,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兼具行政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这不仅能够降低政府补贴政策的识别成本,而且能够保证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控制(马太超、邓宏图,2019)。

②合作社—农户之间的信任机制。合作社可持续成长关键在于农户的参与,农户能够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组建、经营与发展并走向真正的共生合作,离不开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农民认同村干部的公信力与领导力,参与意愿较高,仅靠农户自发成立合作社常会陷入“集体逻辑”的困境。村干部牵头领办合作社可以更好地协调农户流转土地,降低组织交易成本,在宣传合作社理念、促进土地流转、农户入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村干部的双重身份有机联结了村集体与合作社,既释放了村集体的资源优势,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也得到了合作社的反哺,壮大发展村集体经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与村集体的资源互补与利益加成,提升了村集体的公共治理能力,同时强化了合作社与农户间的信任关系,充分发挥了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优势与作用(孙枭雄、仝志辉,2020)。

③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的信任机制。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依存关系与竞争关系,农业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结在农业纵向一体化过程中具有优势,但是在成本收益分配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企业与农户资源禀赋的强异质性容易形成信任困境。“企业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中,三者之间的联合可能会面临着很多障碍,像土地流转、中途违约、矛盾冲突等都可能会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的破裂或终止。因涉及众多小农户,企业或者合作社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有效解决,需要依靠村两委、村干部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由于村两委的加入,有效缓解了农户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交易的可信度与可靠性,增强了合作的稳定性。由此,农业企业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形成了紧密的信任关系。

(2)互惠机制

①合作社—政府之间的互惠机制。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旺盛的市场生命力,是个体农户与现代农业对接的主要载体,对提升农户收入、发展农村产业尤为关键。我国合作社虽然已经建立发展多年,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成长实力还相对薄弱,尤其是能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的合作社尚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导与扶持。为了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除发放针对性的直接补贴外,政府多通过项目形式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提升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黄胜忠,201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也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村两委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具有更强的获取政策补贴和支持的信息优势。通过村干部双重角色政府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利益共生关系,满足了双方的需求,实现了互惠双赢。

②合作社—农户之间的互惠机制。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水平,需要具备良好的凝聚力和公信力,需要得到村民即农户的拥护与信任,提高农户收入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但分散的农户作为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农业产业组织单位,与市场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严重脱节,难以在现代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缺乏足够的盈利能力。合作社作为农户与现代市场化农业连接的中间桥梁,能够带动小农户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更多利润。对农户来说,加入合作社不但可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廖媛红、宋默西,2020),农户入社还可以享受到各类服务,能通过交易额返还和股份分红较多地分享合作社的经营利润(刘同山、苑鹏,2020)。基于此,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产生了内在的利益共生需求。

③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的互惠机制。农业企业拥有资金、信息、技术等优势。合作社可以借助农业企业的市场资源和信息资源,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将小农户和农业企业联结起来,形成“企业 合作社 农户”模式,增强“企业 农户”模式的契约约束,有效降低企业与农户间的监督成本,同时满足农业企业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从而解决分散农户在农产品市场弱势谈判地位的问题。合作社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按照协议价格出售农产品,不仅可以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还可以防范市场价格风险。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合作实现了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有助于整合农业产业资源,形成全产业链的现代农业(郭军等,2019)。

3.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成长共生模式构建

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组织形态,由于村两委干部的加入,兼具经济和行政色彩,将政府、村集体、企业、农户等密切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互相信任、利益相关的农村经济共生体,成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通过村干部的带头引领,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户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形成了稳定的互惠共生关系,如图1所示。


图1: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共生框架示意图

(1)共生主体

在农村经济共同体中,政府、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企业、农户都是该共生体的共生单元,这些共生单元以农村产业振兴与发展为目标,致力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政府作为合作社成长过程中的引导者和监督者,虽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但相关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对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村干部作为政府基层代言人始终把带领村民致富、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工作的核心,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壮大村集体经济,带领小农户实现强村富民、乡村振兴的目标。农业企业为合作社提供农业信息、农技技术、市场营销、产品加工等现代生产服务,协助合作社有效利用土地、劳动力等传统农业要素,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因村干部、合作社的双重中介作用在共生体中占据核心位置,决定了该共生体的内在本质是为了提升农户的收入,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共生条件

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主导的农村经济共生体是在当前乡村振兴的大环境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政府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惠农政策的力度,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由于城镇化的发展,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民兼业化和非农化现象明显,乡村空心化、劳动力弱质化、村集体经济薄弱化等问题普遍存在,有效经营村庄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在正向促进的政策环境与逆向推动的社会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能够带动整个经济共生体快速发展。

此外,共生界面的中介传导作用也是共生系统形成的必要条件。政府的惠农政策、合作社的经济力量、村干部的社会资源、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诉求、农业龙头企业稳定原料供应需求等共生单元的有效交互传导作用,决定了政府、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彼此之间利益共生。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农业基础设施更完善,合作社富有活力,农户收入提高,龙头企业供应链稳定,各共生主体之间目标与行为的协同一致,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水平提升。

(3)共生模式

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也被称为共生关系。在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主导的共生体中,各共生单元之间既存在组织共生关系,也存在行为共生关系。从组织程度上看,由于政府、村干部、农户之间的行政关系,政府、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农户之间形成长期的连续共生;而农业龙头企业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在组织上通常依靠订单契约联合,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为其供应生产原材料,一般属于组织间的间歇共生。但随着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之间利益联结关系越来越紧密,农业企业、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农户之间的共生关系可能会演变成连续共生。从行为方式上看,各共生单元之间存在着协同利益关系,产生互惠型的行为共生关系。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户增收,农业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共生系统的经济效益。由此,政府、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农户、农业企业形成互惠连续共生的共生模式。

三、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案例分析

(一)案例选取

本文选取的案例来源于2020年9月和2021年4月课题组成员对山东省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课题组随机选取60家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根据所调研合作社的实际发展状况,最终选取南小王合作社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一方面,该社发展规范且运行良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被评为省级示范社;另一方面,该社作为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不仅带动农户增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而且有效发展村集体经济,改变了村庄贫穷落后的面貌,合作社所在的南小王村被评为省级文明村。因此,南小王合作社既有一般合作社的特征,又具有鲜明的村干部领办的特征,是探索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发展成长模式的典型样本。

本文案例分析依据殷(Yin,1994)所采用的三角测量方法,通过不同的方式收集案例资料,对案例数据进行相互补充与交叉印证。案例分析资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半结构化访谈。依据理论抽样原则,对合作社的理事长、5位核心社员进行了深度访谈。对理事长的访谈分为两次,每次访谈时间约2小时30分钟,对社员的访谈时间各为1小时,访谈资料在访谈结束后均转化为文字资料。二是实地考察。在实地考察过程中,随机访问社员,了解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状况。三是二手资料。通过新闻报道、合作社宣传材料等方式收集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南小王合作社成长背景与诉求

山东省青州市何官镇南小王村位于青州市东北部,全村共105户,300余人,耕地638亩。南小王村是典型的农耕村,村民主要种植小麦和玉米,每亩地净收入1000元左右。由于农业经营性收入较低,村民非农化和兼业化现象明显,农业收入不再是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机耕、机收等农业生产性服务普及率不断提高,但平均农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农业经营效益却持续下降。年轻人外出打工,村庄老龄化现象严重,“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地”是南小王村面临的首要难题。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改变传统小农经营状况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南小王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妇女或老年人经营农地,其文化程度较低,村民自发成立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谁来领办合作社”是南小王村面临的又一难题。

作为党的基层领导人,在政策指引下,南小王村干部提出“村社共建”的乡村治理新模式,流转土地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2008年9月,南小王村成立晟丰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并借助邻近寿光市的区位优势与市场优势大力发展蔬菜产业。截至2020年底,合作社成员达1238户,流转土地4500余亩,涉及周边9个村,社员每股分红从合作社成立之初的480元增加到2020年的3300元(见表1),人均纯收入3.5万元,村集体收入95万元。南小王村依托合作社逐步实现了农业强、农村好、农民富的发展目标。


表1:2009~2020年南小王村合作社经营状况

(三)南小王合作社成长共生动力机制分析

1.信任机制分析

(1)南小王合作社—政府之间信任机制分析

基于南小王村干部与青州市政府的政治关联形成的信任关系,南小王村积极抓住政府惠农政策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有利时机,在青州市供销社的引导下,提出并实施了流转土地成立合作社种植蔬菜的设想。南小王村将土地规模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改善乡村治理的突破口,为村干部治理落后乡村提供了新的视角。南小王合作社的发展重塑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分红及5%公益金是村集体收入的主要来源,并全部用于农业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硬化村内道路,安装路灯50余盏,修建5000平方米村民休闲中心,购置健身器材20余套,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2018年,南小王村被评为“省级文明村”;2020年,南小王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

(2)南小王合作社—农户之间信任机制分析

南小王村干部的动员力、领导力及公信力提升了农户对村干部的信任水平,减少了合作社成立时组织小农户的困难。一方面,村干部召开全村动员大会宣传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提高村民对合作社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对于少数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村干部提出“等地交换”的政策,合理解决规模连片问题。在村干部的积极带动下,南小王村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分散变集中,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最主要的土地资源要素。另一方面,村两委成员班子对流转后的土地合理规划,进行蔬菜大棚的试点实验,第一次建立9个蔬菜大棚,并出租给农户,其余流转土地规模化种植小麦麦种和玉米。总结试点大棚的经验,每个棚收入4万~6万元,较种植小麦、玉米收益明显增加,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可。

(3)南小王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信任机制分析

随着南小王合作社规模的扩大,经济收益逐年增加,但合作社也面临产品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南小王合作社计划实施“农超对接”模式,将农产品从地头直接配送到超市,实现高质量农产品的产、供、销一体化。南小王村干部充分利用社会网络关系,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以开拓新的销售市场。为了取得农业企业的稳定合作,村干部亲自去企业考察情况,通过与农业企业的多次对接洽谈。合作社高质量农产品获得了企业的认可,提升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基于对南小王村干部的信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与合作社达成长期合作。

2.互惠机制分析

(1)南小王合作社—政府之间互惠机制分析

南小王合作社与当地政府建立紧密的联系,其发展得到了政策支持与各项资金补贴。青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保障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且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充分的指导、扶持与服务。青州市政府及相关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南小王合作社内部管理,组织专家小组为社员授课,在田间地头为社员讲解蔬菜种植方法。青州市供销社为合作社提供技术,统一购买优质廉价的农资,争取土地指标。在市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南小王合作社发展较为规范,成为了国家级“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

(2)南小王合作社—农户之间互惠机制分析

为保障小农户利益,南小王合作社制定了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产权与利益分配制度。管理制度方面,合作社事务严格按照“四议二公开一监督”的民主管理程序,规范合作社发展2。产权机制方面,合作社主要依据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权折算,每亩地的经营权为1股,为保障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无资金入股,村集体农用土地160亩为村集体股份。盈余分配方面,合作社采用“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每亩地每年给予社员926斤小麦的保底收益(按每年6月20日的小麦市场价格兑付现金),年底收入提取5%公益金与10%公积金后,再依据股份进行二次分红。

另外,南小王村创新性地实行“内股外包”的管理模式,该模式不仅较好解决了合作社大棚建设的资金问题,而且提高了单个蔬菜大棚的生产效率。合作社将建好的蔬菜大棚通过招标的方式租给有管理能力的农户,并收取一定租金。普通的蔬菜大棚需要成本10万~12万元,依据青州市经管局颁发的蔬菜大棚证书可贷款8万元,剩余资金由租户垫付。租户与合作社签订合同,3年内还清贷款8万元,3年后每年向合作社缴纳大棚租金2.5万元。蔬菜大棚承包给单个的小农户,既可以降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成本,又可以有效防范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提升合作社的生产效率。

(3)南小王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互惠机制分析

随着合作社蔬菜产量大幅上升,为了防范市场价格风险并解决蔬菜销路问题,南小王村干部充分利用社会关系与农业企业对接。2013年,南小王合作社与青州市育苗公司签订合同,合作社为育苗公司提供100亩土地并获得公司20%的利润。育苗公司主要为合作社租户提供蔬菜苗,降低种植大棚的育苗成本。2015年,南小王合作社与青州天禄农业公司进行订单合作,农户蔬菜平均售价提高0.5元/斤,单个蔬菜大棚收益提高1万~2万元。2019年,南小王合作社与山东泽远食品公司达成合作,实施蔬菜深加工提高销售价格。南小王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合作既解决了蔬菜种苗问题又解决了销售问题,而农业企业依托合作社的中介作用降低了与农户直接合作交易成本,同时也吸收了没有承包蔬菜大棚的小农户为农业企业打工,如蔬菜育苗的摘种、蔬菜的包装及加工等,每个劳动力每天工资50~100元。南小王合作社共生系统利益分配状况如表2所示。


表2:南小王合作社共生系统利益分配状况

(四)南小王合作社成长共生模式分析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青州市政府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为南小王合作社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从南小王村实践来看,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可以成为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村干部依据南小王村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通过领办合作社发展绿色蔬菜产业,将党支部的政治引领、合作社的抱团发展、群众的能动性等要素融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特色。

村干部的社会资源、合作社的经济力量、农户的积极参与、农业企业的利益增加等共生界面不断优化,加强了共生主体间物质信息的交流。南小王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充分利用村两委的人力资源,动员全村村民加入合作社,并制定规范的产权和利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户的经济收益,紧密联结了小农户,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此外,村干部领办合作社还可以将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合作社的产业优势结合起来,优化乡村治理,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外部效应。合作社发展带来的外部效应改善了公共设施,为村民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了村干部的公信力,增强了村民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形成了良性循环。由此,南小王合作社与农户形成了互惠互利的连续共生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村干部依托村两委的社会资源有效对接农业企业,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纵向延长产业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农业企业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基于订单及项目的合作,农业企业与南小王合作社形成了连续共生的组织关系,促使共生能量不断增加,共生系统更加稳定,实现了合作社、农业企业与小农户间的共生融合。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成长与发展涉及多个利益相关主体,不仅可以连接小农户促进农民增收,对接农业企业纵向延长农业产业链,还可以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本文基于互惠共生视角,构建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可持续成长的共生系统,深入分析与政府、农户、农业企业间的互惠共生机理,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能够充分利用村两委的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来提高经营绩效。借助村干部的领导管理能力,制定了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产权制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而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有助于改善乡村治理,提升村干部声誉,增强农户信任,提高合作社凝聚力。村集体与合作社之间存在资源与目标的协同效应。

第二,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通过信任和互惠机制有效对接小农户和农业企业,保障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供给,解决了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基于农户对村干部的信任机制,提高农户入社积极性,降低了组建合作社的交易成本,形成了良好利益分配和监督机制,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连接。

第三,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作为共生系统的核心主体,与政府、小农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共生单元之间形成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平衡共生状态。各利益主体的互惠共生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发展建议

通过对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成长共生机制的分析并结合研究结论,本文针对合作社的成长与发展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要因地制宜地成立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村干部要立足村情实际,考察村庄发展状况与资源优势,将村干部的组织优势与合作社的产业优势结合起来,盘活村庄资源,释放发展潜能,提升农民收入。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引导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政府应鼓励村干部积极领办合作社,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强化村干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和技能,增强其服务“三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在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乡村文化建设,提高村干部的领导力和凝聚力,创造合作社可持续成长的信任环境,提高农民整体的合作意愿,为合作社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应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经济激励,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合作社治理的经济绩效。四是,营造良好的共生外部环境,以实现共生系统的优化升级。合作社的发展与相关利益主体的融合共生不仅要强调共生主体之间的互利共赢,还要完善相关农业政策,加强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创建良好的共生外部环境,奠定合作社可持续成长的环境基础,推动共生系统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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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四议二公开一监督”:“四议”指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决议,“二公开”指决议内容公开、决议程序公开,“一监督”指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介入监督。

2(1)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6号建议的答复》,2021年6月15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2106/t20210615_63695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