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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农民”与农村社会秩序运行新机制

作者:夏柱智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研究》2021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 3274

【摘 要】基于多地调查,本文集中展现阶层分化背景下的"中坚农民"发展与农村社会秩序运行的新机制。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快速流出村庄,在村青壮年"中坚农民"突显,改变了农村社会结构的面貌。"中坚农民"发展形塑了新型乡村社会秩序,表现为扩大农民流动空间、充当村庄治理精英和引领农业内生发展三个层面。"中坚农民"的再生产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市场化水平和农业农村政策导向。从一般意义上,把"中坚农民"发展纳入农民阶层分析框架,有利于发现和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发展独特的主体性,这又和中国特色渐进城镇化模式有关。

【关键词】“中坚农民”;阶层分化;社会秩序;城镇化


一、文献综述:农民阶层分化

当前学界在把握农民阶层分化时普遍采用阶层概念,摒弃阶级概念。这种范式的转变源于学界认为当今农民不再分化为阶级,而只是分化为不同利益取向、不同收入来源的阶层[1]。已有的研究主要考察农民的职业分化。

陆学艺是较早的研究者,提出八个阶层的划分框架,分别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农村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2],后来又划分出十大阶层[3]。最近,王春光等学者也是根据职业把农民划分为8个阶层,分别是干部、企业主、个体户、打工者、以非农为主的兼业者、以农为主的兼业者、纯务农者、无业者[4]。后来很多学者从不同的研究目标出发,有学者采用多样化的社会分层标准描述农民阶层分化模式,采用收入分层、消费分层、社会资源等分层标准[5],或者采用农民融入城市的程度作为分层标准[6][7]。然而正如王春光等认为,诸如收入或消费分层等分层标准都跟个体职业密切相关,因此职业是分析农民分层的基础或者基本变量[4]。

相关的反思性研究认为以职业来划分阶层的研究基本上是描述性的,把农民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了阶层之后,从阶层分析到社会秩序分析之间缺乏衔接[9]。表现为两种不足:一是未能从“机制”层面把握农民阶层分化和农村社会秩序的关联性,更多地关注农民市民化过程,而不是关注村庄内部秩序问题;二是未能充分注意到农业变迁同样影响农民阶层分化,农村内部亦有分化空间,忽略了把农业经济学和农村社会学的分析结合起来。

基于已有研究及田野调查,在充分把握村庄内部阶层分化的基础上,本文集中关注农村“中坚农民”的兴起及其社会秩序意义。这里的“中坚农民”在华中学派的早期研究中曾被称为“中农”和“新中农”[10][11],凸显其不同于传统农民的阶层特征,指的是农村青壮年回流乡村之后形成的、依靠经营村庄内部资源、获得中等收入的新阶层。本文试图将“中坚农民”纳入农民阶层分化的分析框架中。个人在社会中占据多种社会地位,其中阶层地位是最为重要的地位,衡量其在经济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位置。阶层分析是为了以划分阶层来考察一个社会的流动是否顺畅,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等等[12]。阶层分析不仅需要描述性分析,即描述农村社会分层的状况,还需要加入解释性分析,把阶层分析和转型期社会秩序分析结合起来,从而加深对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理解。本文试图论证的重点是: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农村人财物快速流向城市的同时,农村社会秩序依然保持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秩序崩塌。这背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正是“中坚农民”阶层。

二、农民工和“中坚农民”:农村的两大阶层

从人口流动的角度,中国的村庄可分为人口流入型和人口流出型,后者占大多数。在这样的村庄,因农村人财物大规模流出,农村显得萧条。推动人口流出的原因主要是农民外出务工,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规模达到近3亿,务工已成为农民家庭收入主要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农户普遍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主要表现为青壮年外出务工,中老年在村务农,一个家庭获得两份收入,在村庄体面地完成劳动力再生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非农收入日益重要,农民务工的逻辑发生了改变,家庭再生产的场所也从村庄转移到城市,突出地表现为农民进城购房,主要是进入县城购房。一旦进城购房,就意味着农民进城生活,农村孩子进城接受教育。由于县域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大多数家庭的年轻劳动力依然外出务工,农村老人就要至少有一人进城带孩子。如果家庭重视教育且家庭经济较好,那么年轻的女性劳动力可能要回流到县城,作为“陪读”妈妈[13]。这加剧了农村“空心化”,即农村常住人口进一步减少。

在这个背景下,农民阶层分化的方向主要是“非农化”。同时,一种逆向的流动也在发生,这就是“再农化”,表现为年轻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形成“中坚农民”。“中坚农民”是区别于农民工,也区别于传统农民的一个新的职业阶层。然而,从乡村秩序的角度,仅仅指出其从事农业的“职业”性质是不够的,还需要指出分化的不同职业阶层和村庄的关系。

从总体上看,撇开复杂的阶层划分,和村庄秩序密切相关的主要经济社会力量分别是流出村庄的“农民工”阶层和留在村庄的“中坚农民”阶层,前者是流动的、向外的,后者则是“留守”的、向内的。相对于农民工在全国劳动力市场就业,“中坚农民”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特征的种养殖业等方式坚守本地,主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村庄。从乡村治理的角度,这种农民被称为“中坚农民”。

“中坚”是一个特色的中国概念。有“中坚农民”“中坚干部”“中坚青年”及一般的“中坚”力量之说[14]。这表明了这些社会群体对于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坚农民”的概念是逐渐发展出来的,主要的研究者来源于华中学派。贺雪峰十多年前就从农民和土地关系划分农民阶层,认为传统农民阶层已经分化为五大阶层,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与农村贫弱阶层[10]。他认为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中的“上层”就是中农。后来为突出其治理意义,“中农”“新中农”又被称为“中坚农民”[16]。有学者将其社会秩序功能概括为经营小农家庭,也经营小农村社[17]。可见“中坚农民”既是职业意义的,也是治理意义的,为构建农民阶层分化和乡村社会秩序的关联提供了逻辑基础。

在实践中,主要从事农业经营的“中坚农民”可以是兼业化的,一边从事农业,一边从事其他产业经营,还可以兼业村干部、网格员等获得部分工资性收入,这和农业产业特征有关。“中坚农民”的本质特征是获得中等收入的在村农民,从而区别于流出村庄的“农民工”阶层,具有身体在场的含义。

“中坚农民”的发现表明了人口流出背景下村庄的“空心化”并不是绝对的,村庄内部仍然是留有活跃力量的,村庄社会结构相对完整,农民并没有终结。如果把视野扩大到乡镇,而不是局限在村庄,那么这种活跃力量就更明显了。随着交通便利、人口集中居住,村庄越来越不是自给自足的社会秩序生产单位。很多村庄农民在村庄从事生产,日常和村庄联系密切,却不一定在村庄常住。在湖北省阳新县枫林镇的调查显示,一个典型村庄有2000人,村庄常住人口的比例低于户籍人口的20%,然而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该村庄常住人口可能达到了50%,显示了大量人口自发集中于农村小镇。由于镇和村密切的经济社会关系,镇里居住的村庄居民也属于常住人口的一员。

三、“中坚农民”形塑乡村社会新秩序

“中坚农民”是描述性概念,也有生长为解释性概念的能力。对于乡村秩序的问题,可以有很多种解释方式,政治学的、经济学的和社会学的。社会学的解释,应当关注在农村社会秩序运行发挥独特作用的社会阶层。具体来说,就是在农民阶层分化基础上,分析不同阶层扮演的不同角色。下面重点讨论“中坚农民”在乡村社会秩序中的社会功能,及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过程-机制”。

1.“中坚农民”扩大农民流动空间

“中坚农民”是农民流动过程中形成的,作为经营适度规模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者,其收入并不低于外出务工,形成了外出务工和回流务农的平衡。在10年前,“中坚农民”经营20亩土地,获得大约3万元收入,就属于农村的中等收入群体。当前,农业机械化迅速进展,土地租金也不断上涨,导致农业利润率下降,他们需要至少经营50亩以上土地,获得5万元收入,另外还需要在农闲季节少量兼业,才能属于农村的中等收入群体。如果缺乏这种收入空间,那么“中坚农民”也会外出务工。

也就是说,一个年轻的农民工可能难以短时间融入城市,也难以获得体面的职业,但是可以通过捕获市场机会、精心谋划经营、学习职业技能,在农村获得中等收入水平,这种预期有利于增强农民流动的多样性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由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不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这是一个较好的又不失体面的选择。由于在乡村范围内生活,生活费用低,家庭生活完整,同样的收入对应的生活质量比较高。在农村自主经营、获得体面收入,不同于在工厂作为雇工受人管理,社会地位也较外出农民工高。而且对“中坚农民”日常社会交往的调查发现,“中坚农民”作为新阶层,其内部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形成了一个紧密互动的职业共同体,内部有共同的利益、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规范,提升了其职业的吸引力。现代的通信方式,如微信,政府积极培育青年农民的政策及本乡本土的地域认同,这些都促进了“中坚农民”内部的密切交往。

“中坚农民”和农民工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分户承包的,“中坚农民”扩大经营规模,土地主要来自农民工家庭,形成了“中坚农民”和农民工紧密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弹性特征。也就是说,中农阶层与农民工不是利益竞争关系,而是相互合作关系。在“中坚农民”看来,城市愈加发展、吸纳的劳动力越多,那么他们就越有发展空间。在典型的湖北省沙洋县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外出务工家庭流出土地的比例大约占据一半,流出土地的原因是家庭没有老年人耕种,或者老年人年龄过大,或需要进城照料小孩,无力耕种。农民工和“中坚农民”是村庄共同生活的亲戚、朋友,本身就存在人情意义的互动关系。在农民工看来,土地流转是暂时的,他们未来可能不回来,也可能要回来。这种弹性土地关系,一方面确保了农民工家庭生计的安全,另一方面降低了“中坚农民”租地的成本,对双方都有利好。

2.“中坚农民”充当村庄治理精英

在大多数中西部村庄,村庄主要是两个群体,占主要的是留守群体,主要是留守老人,还有各类病残群体,这些是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保障的对象,其次是“中坚农民”,这些是青壮年群体,年龄介于30~50岁之间。

这样的村庄需要最低程度的社会秩序。各类国家资源下乡,各类到达村庄的公共服务,均需要有力的村级组织。而当前村级组织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村治精英的流失。在东部地区,村干部大多职业化了,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不断补充,村干部年轻化明显。而在中西部,村干部并不是职业化的,地方政府也缺乏足够的财政能力。谁来当村干部是一个问题。

相对来说,在村的“中坚农民”是合适的人选。乡村治理要有可持续性,必须要抓住这个阶层群体。正如杨华教授讲的,“如果没有全职务农的中农阶层留在农村,那么农村的大部分公职就将无人充任”[17]。“中坚农民”一般是农村中的经济社会精英群体,年富力强、能说会道、素质比较高。对于基层组织来说,在村治精英流失的背景下,“中坚农民”是村干部的合适人选。或者作为村干部,为了扩大家庭收入,政府鼓励村干部流入土地成为一个“中坚农民”。还有一部分“中坚农民”没有成为村干部、后备干部,他们成为积极分子,成为代表普通农民向上级政府表达公共品供给偏好、监督在村庄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提议解决各类“最后一公里”问题的人。

“中坚农民”参与村庄治理是有动力的。这是因为良好的治理不仅关系他们在村农业经营的收益,还关系他们在村的生活质量。农业经营需要大量公共品,如机耕道、水利、电力。农村生活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人居环境整治、离不开和谐的人际关系。这些都需要人组织。在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民工越来越成为城镇的一部分,在村留守的他们的父母一般是老年人,属于“老弱病残”,是被服务对象。

在典型村庄调研发现,“中坚农民”和乡村治理存在密切关系。在湖北钟祥曙光村,笔者发现村干部工资并不高,只有2万~3万元,相当于半个务工劳动力的工资,他们有必要成为“中坚农民”。该村支部书记说,“未来的趋势就是这样,要么是大学生村官下村来,要么是培养这些长期稳定在村、有闲暇时间,愿意为村庄出力的农民”。在曙光村,6个村干部中有5个属于“中坚农民”阶层的一员。村书记种田30多亩,流入了4户的承包地;村副书记种植口粮田兼在街上开小超市;村会计种口粮田兼养猪100多头;村治保主任种40多亩地,且大多种经济作物;村后备干部种30多亩,兼养猪30头。只有村妇女主任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丈夫,她在家种10多亩地,主要照料孩子和老人。

3.“中坚农民”引领农业内生发展

在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工商资本积极下乡,构成了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力量。农业发展要引入三种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中坚农民”和小农户(留守农民)[19]。比较来看,“中坚农民”作为内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引领农业内生发展的作用,这和不同阶层的经营特征、资源禀赋有关。

居于最上的是工商资本阶层,采用现代化的方式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要服务于产前、产中、产后,占有资本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乃至更多。工商资本阶层是从外部进入农村的经济精英阶层,其活动空间一般在集镇或者县城,经济基础在乡村、在农业。工商资本也可能进入直接生产环节,这主要不是在粮食产业而是在适合的高附加值领域,比如龙虾产业、苗木产业等。

居于中间的是经营适度规模土地的“中坚农民”阶层。从其所处结构性位置来看,“中坚农民”也可以说是农村市场化背景下的中间阶层。这一阶层利用各类资源展开面向经营,种植粮食、饲养家畜、进行专业服务。其活动空间一般在村庄或者集镇,主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均在乡村。

居于下层的是小农户阶层,依靠耕种承包地和就近务工兼业获得并不多的农业收入。小农户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外出务工,农业收入主要是补充性质的。从收入上看,小农户并非农村底层,也是中等收入阶层,和“中坚农民”差别不大。除了家庭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少数农民堕入贫弱阶层之外,小农户一般是兼业经营的,绝大多数农户形成了“半工半耕”的经营方式。

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转移较为充分的地区,“中坚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掌握的农业资源已占到70%以上。在安徽东部的繁昌县平铺镇,2019年,超过50亩的家庭农场为178户,平均耕种面积为183亩,其中150户为50~300亩的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他们构成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其余由户均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亩的164户耕种,其中超过20亩的只有22户,其余均是20亩之下的。“中坚农民”掌握绝大多数土地资源,意味着引领农业发展有了可靠的基础。其主要原因是“中坚农民”具有较强的农业经营能力。中农耕作适度规模的土地,这决定了其经营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大量应用机械化及农业技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可能。如在南方农村的水稻插秧环节,传统的插秧模式是移栽,夫妻两个劳动力1天只能插完1~2亩,劳动强度大,约束了家庭经营面积的上限。而依靠小型插秧机,同样的劳动力1天可以插完5~10亩,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如果使用大型插秧机,增加1倍的劳动力,则1天可以插完50亩,增加了家庭经营面积的上限。

强农业经营能力还表现在“中坚农民”的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比普通农户更为精耕细作,提高了亩产量和土地资源利用率,达到了农业部门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兼顾农户收入效率和亩均产出效率的基本目标。这也不同于通过市场化雇工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工商资本。且在农闲季节,“中坚农民”也可以从事兼业经营(副业),作为农业收入的补充。在这一意义上,“中坚农民”兼具现代农业和传统农业的特征,是农业变迁的中间阶段。

四、“中坚农民”的再生产

“中坚农民”在各个区域均有发展,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并不相同,这就需要考察“中坚农民”发展的条件,主要关注这个阶层所能生产和再生产的经济基础。从田野调查来看,主要有三个宏观的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市场化的水平及农业农村政策的偏向,三者缺一不可。

1.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

“中坚农民”兴起的主要条件是农业资源的相对集中,主要的载体是适度规模经营、获得中等收入的家庭农场,这就主要取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

发达地区农村。从20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乡村工业化开始,发达地区农村率先走出了分户承包经营的传统格局,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改变。以长三角地区的上海为例,80年代开始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转移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有的村庄在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把土地集中起来形成集体农场,农业成为村集体经济的一部分,后来集体把土地流转给农户形成家庭农场模式。在该地区,相对于非农就业,农业效益低下,多数农民不希望多种地或不愿意承包土地,具备了建立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转移农村劳动力,土地流转面积继续增加,达到90%以上。如上海松江区,有近15万亩耕地,90%以上耕地由1200户农民家庭经营,形成户均100~150亩的家庭农场(参见《2015年上海市松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hsjb.com/sjb/html/2016-02/16/content_9501.htm)。可以说,上海农业的经营完全是村庄“中坚农民”承担的。

欠发达地区农村。大多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农户外出务工背景下,农民家庭大多保持兼业经营模式。由于土地大多由留守家庭的中老年人耕种,流转比例不高,流转的主要形式是自发流转。超过10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数量十分少,反而是面积在50~100亩的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占多数,成为农村“中坚农民”发展的基础。农业农村部2013年组织的家庭农场调查显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我国首次家庭农场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超过200亩,载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306/t20130604_3483252.htm)。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应当有所扩大。

2021年,笔者在湖北沙洋农村调查,发现农业资源丰富的农村也趋于“空心化”,形成了占一定比例的农村“中坚农民”。毛李镇三坪村,有1009人、3460亩耕地、1000亩鱼塘。该村劳动力650人,长期外出务工劳动力414人,在家种田劳动力有200多人,他们的老龄化程度很高。据村干部介绍,80%以上的劳动力年龄处于50~70岁,还有20%是30~50岁,他们一般是“大户”,主要经营30~50亩土地,兼养鱼、养鸡鸭鹅等。这些大户就是新兴的“中坚农民”群体。

2.农村市场化的水平

农村市场主要是围绕农业生产、销售的市场,农村市场化程度深刻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农村“中坚农民”的发展。农村市场化程度扩大主要表现为新农业的发展,可以增加农业产值,容纳更多青壮年留在村庄。

农村调查发现,不仅工商资本大规模下乡投资新兴农业,而且普通农户也在投资新兴农业,形成了农民阶层分化的重要动力。新农业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牧等。在全国多地调查,发现恩施的茶叶、赣南的脐橙、寿光的蔬菜等品牌性农业,在过去几十年一直在区域内繁荣发展,为农村“中坚农民”发展提供了条件。比如寿光的蔬菜行业,一亩大棚蔬菜一年的产值可以达到上万元,该地农村有“一亩园、十亩粮”的说法。黄宗智很早就指出,在城镇人口快速增加、食物消费结构转型、农业技术进步等条件下,新农业快速发展,形成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20]。很多农民进入新农业获得创业就业机会,成为能够留在村庄体面生活的“中坚农民”。

在新农业发展过程中,不仅农产品本身附加值高,而且农产品的销售、加工等产业延伸也能为“中坚农民”增加收入,增加留村创业就业的吸引力。湖北省宜城市流水镇,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西瓜产业,最高峰时,西瓜面积达到10万亩,是湖北省最大的西瓜生产基地,全镇大大小小的“代办”100余人。代办的职能是帮助沟通瓜商和瓜农的交易,如为瓜商提供住宿和伙食、提供双方交易的市场、调解双方的纠纷,服务大约一个半月,至少获利3万元,最高可以获利20万元。在早期,普通农户缺乏市场沟通能力及机会,代办服务是镇村基层组织提供的,是公益性的,经费来源于集体经济收入。2000年之后,镇村公益性代办让位于市场性代办。其原因主要是西瓜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镇村已经难以提供周到服务,农村内生的市场性代办兴起。一些关系广、信息灵通、威望高、广受群众信任的农村能人成为市场性代办,从中获得市场服务费,早期是1分钱/1斤西瓜,目前是2~3分钱(不同品质的产品不同),一辆标准的运输卡车可以运3万斤,服务费用在1000元,包含200元的生活服务费。

3.农业农村政策的偏向

“中坚农民”是农村经济社会精英,这是相对于大多数留守的老弱病残而言的。相对于工商资本、农业企业,缺乏资本的“中坚农民”依然是“普通农户”,是弱势群体。这一背景下,农业农村政策的偏向如何,影响村庄“中坚农民”获得资源的能力。从宏观上,“中坚农民”在我国蓬勃发展,其中既有市场推动的因素,大规模劳动力流出,农村人地关系缓解,土地集中程度增加;又有政府人为培育的因素,具体指的是提供农业政策空间。在十多年前土地开始流转时,一些地方政府认为“规模越大,农业越现代化”,出现了“垒大户”困境,排斥普通农户参与土地流转[21]。因此,要支持农村“中坚农民”发展,地方政府就要回归村庄,通过政策设计允许农村土地经由村社集体组织流转集中到在村的青壮年劳动力手中,避免人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民争地[22]。

2009年,安徽繁昌县平铺镇在土地整理后的3个村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流转面积共有1万多亩。当时镇政府设定了500亩的起始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为7年,年租金为400元,保证金200元。这意味着最低500亩经营面积,经营者需支付1年的土地流转费和土地流转保证金,总额超过30万元,普通农户缺乏能力承接土地。乡镇政府只能找工商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农地,不仅消灭了普通小农户,而且排除了本地农民流入农地转为“中坚农民”的可能。

就在2009年前后,多地调查发现,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大规模流转,工商资本下乡成为主流,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耕地非粮化、经营收益不佳、耕地抛荒、农民利益受损,等等。到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之后,地方政府开始转变政策、纠正偏差,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发展,把土地流转自主权交给村社集体,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繁昌县政府还出台政策,对和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面积超过50亩的经营主体进行补贴。为了使耕者有其田,政府严格限制超过500亩的经营主体。一旦上级政府给基层村庄空间,那么基层村庄就倾向于设计保护自身利益的农地流转制度。比如说普遍规定土地流转对象优先是本组人,再是本村人,再是本镇人和外镇人。一个村民小组二三百亩土地,有一半的土地流转出来可以发展一个家庭农场,培育一个“中坚农民”。只是相对于农民的规模和需求,目前由人口流出释放出来的农村土地资源依然不多,村庄中只能流转几十亩土地的“中坚农民”依然需要从事非农兼业。

五、结论和讨论:中国农民的主体性

“中坚农民”是重要的社会学概念,也是重要的基层治理概念。“中坚农民”是城镇化和农村农业发展共同催生的一个新兴社会阶层,也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经营内容是农业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引入社会学视角分析“中坚农民”,则有利于把农民阶层分化和农村社会秩序勾连起来。这一阶层超越传统农民,又不同于工商资本。阶层分析的重要目标是分析社会变迁和社会秩序。上文揭示出和外出农民工、小农户及工商资本相比,“中坚农民”发挥了多种多样的功能,促进了农村新型社会秩序的形成,缓解了人财物大规模流出乡村造成的农村“空心化”困境。也正是这一新兴的社会力量,构成了今后一段时间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阶层基础。

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尝试探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主体性的问题。关于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王春光认为可具体操作为经济主体性、社会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并重点阐发了农民主体性存在的困境[23]。诚然,当前农民的主体性还存在困境。农民依然是最大的弱势群体,需要国家大力支持。然而如果把视野放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中,就能够发现中国农民的主体性并不总是被遮蔽,而是得到了充分彰显。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不断进行体制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城市户籍制度,使农民大规模向城市流动,同时在村社体制下,农民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得到了国家保护。在这个基础上,农民流动带动土地资源重新配置,使农村“中坚农民”发展具有了资源条件,不仅扩大了农民流动空间、填补了村治精英,而且主导了村庄农业的内生发展,就是这种主体性的表现。

进一步,“中坚农民”也显示出农民并不是唯一依赖主流的城镇化、市民化来实现现代化的美好生活,村庄同样存在提供美好生活可能,村庄主体性凸显。而且在保护性城乡关系条件下,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是优先享有这种通向美好生活的权利的。这种由“中坚农民”形塑的新型社会秩序或许也可以用之前笔者提出的“渐进城镇化”来概括,这是中国农村社会秩序区别于西方,也区别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本质特征[24]。在实践中,渐进城镇化指向农民多样化的、能动的选择,不仅包括农民家庭进城务工、农民家庭进城购房,还包括“中坚农民”留守村庄。笔者认为,农民具有多样化的选择正是中国农民在现代化进程的阶层主体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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