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辟楚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中国农史》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次数: 9411次
【摘 要】在日本近世的农村社会治理中,幕藩国家凭借强大的武力完成了对村落的型塑,并通过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在地权力、文书传达实现了对农民的制度约束和对农村社会的权力渗透。以“村役人”和“大庄屋”等为代表的“身份的中间层”,全面执掌农村基层事务,解决了兵农分离所带来的治理困境,将幕藩权力相对化,成为具有独立性的在地权力。农民面对幕藩国家权力和村役人、大庄屋的在地权力,其对基层事务的主体性并没有被彻底压制,而是广泛参与基层事务,并对幕藩国家的掠夺展开了持久抗争,对在地权力和幕藩国家权力形成了反向制约。由此,日本近世的农村社会治理既不是村落单方面的“自治”,也不是幕藩国家单方面的“他律”,而是形成了幕藩国家、在地权力、农民三者并立的“抗衡共生型三元主体治理”,显示了日本近世农村社会的特性。
【关键词】幕藩国家;“身份的中间层”;农民;村落;治理
日本中世以后,武家势力日渐强大,到织丰时代已基本制服公家、寺社、地方小领主势力,构建起一元化的强大武家权力。德川幕府建立后,进一步从制度和机制上强化了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制,从而使农村处于国家权力的约束之下。
另一方面,在兵农分离的制度背景下,武士和农民在身份和空间上处于分离状态,中世领主对其隶属农民进行的私人直接支配被切断,同时,基层行政力量薄弱也导致幕藩国家的民政管理能力不足。这意味着幕藩国家不得不给村落让渡部分自主权力,从而为村落的自治留下了广阔空间。
长期以来,幕藩国家的制度权力和农村社会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成为日本学术界争论的关键问题。这些争论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村落自治论”
中田薰、前田正治、井ケ田良治、上杉允彦等从村落机能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村落的法人性特征或村落在维护村落内部秩序、村费收支以及用水管理等方面的强大功能,凸显了村落自身的自治能力[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久留岛浩、吉田伸之、山崎善弘、志村洋、笼桥俊光、吉村丰雄等从地域社会论的角度探讨日本近世地域社会秩序的形成和运作机制,论证了“大庄屋”等“中间层”(亦称为“中间机构”“中间支配机构”“中间区域”“中间权力”等)在地域社会的民政、行政上的广泛职能,强调地域社会的自治、自律性的运营能力[2]。
同时,日本学术界兴起了“中近世移行期论”,该理论不是将中世与近世截然分开,而是将15世纪中叶至17世纪前期作为中世向近世移行、转变的时期进行考察。其中,原田敏丸、胜俣镇夫、藤木久志、黑田基树、稻叶继阳等着眼于“村请”成立的意义,提出了“村町制论”,分析战国时代村落与近世村落的连续性,强调战国时代总村的“自力”性、自治性,并且这种属性并没有被丰臣政权否定,而是被近世村落继承下来,认为近世村请制[3]的村落依然具有强烈的自治性[4]。水本邦彦也是从中近世移行期村落论的角度分析村落的领主权力与村落社会的关系,但强调的不是中世与近世的连续性而是断裂性,认为中世“自力的村”因丰臣政权的兵农分离政策而被否定,但农民对幕藩国家一元化统治政策的抵抗以及村落上层农民集团地运营村落,又复活了村落的自力性格,实现了从“领主的村”向“农民的村”的转变[5]。
还有一部分学者也是依据中近世移行期论,但着眼于村落社会的内部结构问题,尤其是着眼于村落内部的上层农民(“侍众”),提出了“阶层构造论”,如久留岛典子、汤浅治久、深谷幸治、稻叶继阳、池上裕子等认为介于领主和一般农民之间的“中间层”农民是村落利益的代表者,在与领主交涉或与近邻村落发生争端之际,他们是主导“自立的村”展开斗争的先锋,强调这一阶层是村落结合的主导力量,在其主导下移行期的村落表现出明显的自组织能力[6]。
(二)“村落他律论”
另一部分学者从幕藩制国家论的角度分析领主权力与村落社会的关系,强调幕藩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功能,直接或间接地讨论了村落在国家权力下的被动地位。其中,佐佐木润之介和深谷克己从近世村请制的机能出发,认为村请制的实施过程是领主权力对村落共同体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也是领主权力的强力贯彻过程,幕藩权力通过新的领主规制和掠夺来强化村请制,即领主规制的强化转化为以村为媒介的共同体规制的强化来维持对农民的土地紧缚[7]。水林彪从中世的规范秩序向近世的规范秩序的转换过程分析了近世规范秩序的特质,认为近世的规范秩序是以国家权力为顶点的正当暴力的一元体系的成立为前提而形成的,近世成熟期的国制是“上”通过“法”单方面“命令”而形成、维持的[8],强调幕藩国家的一元化权力对近世社会的统合功能及其权威性,在这种一元化权力的笼罩下,村落的自治性被否定并处在国家权力的强烈压制之下便是理所当然的了。
无论是村落自治论还是村落他律论,其研究视角都是基于幕藩国家与农村基层社会分立的二元分析框架,将二者当作两个分离的系统来对待,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村落自治论”忽视了日本近世村落是在强大的领主权力推动下建立的,并通过完备的制度性社会控制组织(如五人组制度、宗门人别改制度)和文书来传达其意志,对农村社会进行制度约束和权力渗透,从而解决了兵农分离所带来的国家权力悬置问题。“村落他律论”难以解释村落和地域社会在日常事务上的自主权,也忽视了农民在村落社会秩序构建中的能动性和主体性。这种二元分析框架更无法解释“兵”“农”既已分离,那么二者之间的权力空间如何弥合以实现两者的意志和利益表达问题。基于这样的解释困境,本文认为,在近世日本的农村社会治理中,不应将幕藩国家与农村社会视作界限分明、互相排斥的场域,而应该分析幕藩国家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各自的功能,并分析连接二者的基层精英在基层社会运作中的主体性作用,亦即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视角相结合的“双向回路”,并重视“中间层”的作用,总体地把握近世农村社会的展开方式[9]。
一、幕藩权力对近世村落的制度约束与权力渗透
在中世后期,领主阶级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军事实力日渐强大,到织丰时代已基本统一日本列岛。为消除在地领主与农民势力相结合对抗统一政权,实现地方统治的安定,加强对家臣团的统制,集中军事力量,上级领主进行了兵农分离[10]。确定兵农分离基本原则的是丰臣政权进行的“太阁检地”和“刀狩”。通过检地,确定了军役负担地和年贡负担地的占有关系,持有前者的是依赖农民的剩余劳动、负担军役的专业武士,持有后者的是负担年贡和夫役、专事农业的农民。由此,因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同而完成了“兵”与“农”的身份区分。在此过程中,领主权力单方面地强行以村为单位进行检地,以实际的土地耕作者作为“名请人”[11],直接向农民赋予耕作和年贡纳入的义务,由此农民的人身被束缚在乡村,同时,中世领主与农民之间在土地支配中个人的、直接的关系被否定,形成了以村落共同体为媒介的间接支配——村请制。此外,又通过“刀狩”剥夺农民的武器持有权,使武士成为唯一能够持有武器的特权身份,将“兵”与“农”的身份区分进一步明确化。但是,丰臣政权实行的兵农分离并没有立即完成,而是直到17世纪中叶才最终确立,如长州藩的“万治(1658—1661)制法”规定:百姓·町人[12]相对于武士是下位者;在同一事情的处理上,武士与百姓在法理上区别对待;在法律上限制武士与百姓·町人之间的身份流动;禁止百姓·町人之子作为“直参”[13]之士的养子,同时禁止奉公人[14]无正当理由成为町人·百姓。这些细致的规定排除了武士与其他身份之间的转换和混融,有意地加强兵农分离之下武士的身份[15]。熊本藩也在近世中后期进一步推进了“兵”“农”之间的身份区分,通过带刀来强化武士或准武士的权威[16]。对武士统治者身份的强化,当然也是对农民被统治者身份的强化。
在推进兵农分离、加强武士对农民统治地位、将农民作为年贡和夫役的提供者束缚在农村的同时,幕藩国家还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力图实现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和思想控制,防止其反叛,其主要途径就是创制五人组制度和宗门人别改制度。
(一)五人组制度
庆长二年(1597),为防止居住于京都、伏见、大阪的大名家臣、武家奉公人的“恶逆”行为,丰臣秀吉发布法令,将武士编成“五人组”,武士奉公人编成“十人组”。这些组织都是以武士为对象的,还没有波及农民和町人,德川幕府建立后这种组织转变为统治民众的组织[17]。进入宽永期(1624—1644),因在十人组的情况下受连坐制影响而受罚的人较多,有可能导致“本百姓”(指的是有土地、住房且独立经营的农民)人数减少,影响藩的经济基础,因此十人组逐渐转变为五人组,进入宽文、元禄之后,大多数藩都实行了五人组制[18]。
五人组名义上是“五人”的村落内组织,实际上是由户主代表其家庭加入该组织,真实的户数也未必是五户,原则上以相邻的农户为一组。创制该制度的最初目的是约束浪人的违法行为,但宽永年间(1624—1644)为了强化农村内部的治安、年贡纳入、协同耕作的连带责任制,召还逃亡农民,确保农民的独立经营,同时,也为了借助五人组制度的相互监察功能禁止天主教传播[19],因而强化了五人组制度。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反映出幕藩领主借助五人组制度强化农村基层社会控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目的。
到宽文年间(1661—1673),幕藩国家还要求制作五人组账,以掌握五人组成员的情况。其中,核心内容是汇集五人组账法规的“前书”,其内容反映了幕藩领主的意志以及对农民的要求。据统计,在已收集的99种五人组账中,共有条款5603条,涉及491种事项,记载9103次(有反复记载的情况),其中,关于尊重幕府和法度、确立身份观念、农民与“代官”[20]及其下属关系等社会统制的事项共1486次,关于指导奖励农耕、保护农民、保障农村纳税能力等的事项共1841次,关于禁止农民结成“徒党”、将农民固定在农村等的事项共1835次。幕藩国家不仅要求村落制定五人组账,而且还要求农民履行其中规定的条款,要求“村役人”[21]向民众宣读五人组账前书,少则一年一次,多则每月一次,高松藩还派遣藩儒三野元密向领内各村宣讲,以贯彻五人组法规的旨趣。领主还将五人组账前书向每户颁布,或将五人组账作为寺子屋[22]的教材使用,向儿童灌输幕藩领主的意志[23]。由此可见,幕藩领主企图利用五人组账前书对农民进行意识形态灌输,强化其服从幕藩国家统治秩序的意识,尤其是确保农民的纳税能力,以保障幕藩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五人组帐前书的这些规定,是幕藩国家意志的鲜明体现。
五人组在近世初期就已经出现,在宽永年间制度化,并一直持续到明治初年,通过这一制度,幕藩国家实现了对农民的再组织,使其成为村落内更基层的组织,并通过五人组账前书对农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贯彻幕藩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幕藩权力对农村社会的制度约束。
(二)宗门人别改[24]制度
在近世日本,为了加强对民众的人身和思想控制,维护社会治安,封建领主从近世前期就建立起宗门人别改制度,并一直沿用到明治四年(1871),成为幕藩国家实现农民统制的另一基本制度。
“人别改”与“宗门改”原本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其最初的旨归也不同。人别改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领主的夫役、从军阵夫征发而进行的人口调查,在战国时代就已经进行,如永禄二年(1569)后北条氏、文禄五年(1596)石田三成进行的“人改”等均属此类。到丰臣秀吉统治时期,将各大名在其领国内进行的人别改推行到全国。天正十九年(1591)三月十七日,在出兵朝鲜之前发出了全国性的户口调查令——“人扫令”,命令以村为单位统计家数人数,奉公人归奉公人,町人归町人,百姓归百姓,制作“家数人数帐”汇总呈报。但这种人口调查仅止于家庭成员的构成和人数,尚比较粗略。德川幕府建立后,随着领主的领国支配强化,这种家数人数账以更加完备的形式进行,如信州佐久郡下海濑村宽永二十一年(1644)五月的下海濑村人别御改账的统计内容就丰富得多,其内容不仅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和人数,还包括房屋数量和面积、牲畜种类和数量,还有对全村人口构成、财产种类和数量的综合统计[25]。这种详细统计的背后,蕴含着幕藩国家强化对农民人身控制和保障其纳税能力的意图。
宗门改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禁止天主教的传播,而对武士和一般民众进行的宗教信仰调查,同时要求全体人民必须皈依佛教的某一宗派,防止天主教势力蔓延威胁统治秩序。近世前期的宗门改主要是利用已有的制度和农村基层组织,如利用五人组记录户主乃至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佛教宗派,通过相互监察的方式取缔天主教信仰,或利用人别账来记录每个人所属宗派的情况,在详细记录每户家庭的家庭内身份、年龄之后,在人别账末尾记上“上述天主教徒调查无差误”[26],反映了两种制度某种程度的结合。进入宽文期(1661—1673),幕府连年发布宗门改令,全国性的宗门改制度确立[27]。其中,宽文十年(1670)十月的幕令具体指示了宗门改的方法,即在人别账上记入其信仰宗派,汇总每村男女人数,进而合计每郡、每国的人数,并将这种人别账置于代官所,再向更上级的机构、官员报告[28]。至此,宗门改账的制作制度化,并出现了人别改和宗门改合流的迹象。到近世后期,宗门改形式化并等同于狭义的人别改,出现了以狭义的人别改为主、以宗门人别改为辅的两系统的融合,其功能也以规制町村居民的移动或取缔游民、浮浪之徒为主,以取缔异教徒为辅,实质在于强化狭义的人别改,使其实际上发挥着行政户籍的功能[29]。
五人组制度和宗门人别改制度作为幕藩国家制度化的社会控制组织,将幕藩权力嵌入到农村基层社会,体现了幕藩国家从治安体系和赋役体系两个方面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制约。
然而,尽管幕藩国家设计了绵密的制度来约束农民,但在兵农分离的制度背景下,武士集居城下町,农民集居乡村,两者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因此,前者要实现对后者的控制,必须借助幕藩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代理人——村役人、“大庄屋”[30]等群体来处理各种庶务,发挥管治功能,贯彻国家意志,从而使这一阶层成为幕藩国家和农民之间不可缺少的纽带。
村役人的核心是“庄屋”,其主要职权包括代表村落、传达布令、救助村民、保证田地不荒、修筑地方道桥、确定田地水源山林边界、准备人马、保管年贡米、节约村落经费开支、指导村内风仪、调查户籍、备荒等[31]。大庄屋的职权包括将代官发出的法令向名主传达,审理辖下百姓的诉讼,将自己力所不及的问题向代官报告等[32]。近世后期,尼崎藩大庄屋的职权范围更广,日常事务包括在文书上盖章、受理书状,特定时期的事务包括进行宗门改调查、检查播种、查看作物长势、制作文书、收取年贡等,此外还要参与审判、调停用水争端等[33]。在这些众多事务中,村役人、大庄屋的核心业务是为幕藩国家收缴年贡。
当村役人将年贡米收齐并将其暂存于村内时,村内要进行慎重的检查。在福冈藩,庄屋、组头要一起核查年贡米的重量,处罚未纳年贡者。在收缴年贡期间,晚上要派专人看守仓库以防不测。年贡米运到藩的仓库后,村役人、大庄屋等还要参与验收工作。小仓藩规定,年贡米贮藏藩仓的最后期限是每年的12月10日,领内大庄屋必须在12月3日之前封闭其办公场所,带领役员办理接收事务,为此凌晨2时才能就寝。12月25日,藩当局核查所有仓库,大庄屋上午8时开始工作,彻夜不休,直至次日早上结束[34]。在出现年贡未能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庄屋还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并受到处罚,甚至有因没有交齐年贡而被带上枷锁、卖掉田地补缴年贡、撤销庄屋职务的情况[35]。
然而,村役人、大庄屋虽然在年贡缴纳过程中发挥着幕藩国家税务官的功能,却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听命于幕藩国家役人的指令,他们也发挥着在幕藩国家和村民之间斡旋的功能,力图达到既保障年贡的足额缴纳,又不至于破坏小农经营并激起农民反抗的目的,努力实现幕藩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平衡。以明和八年(1771)武藏国多摩郡乞田村的秋季年贡征缴为例,该村因上年遭受旱灾,村落困穷,因此,当9月1日领主发出要在4日之前将旱地年贡上交的通告后,村役人并没有完全按照领主的意图向村民催缴年贡,而是多次与村民召开会议(“寄合”)商讨旱地年贡的金额问题,同时多次请求领主延长交纳期限并派员实地查看作物长势(“检见”),以期减免年贡额度。11月初,领主又下达了征缴水田年贡的通告,当面对米价下跌、上交给领主的年贡金额有可能减少时,村役人虽然向领主通报了米价下跌的消息,但在没有得到领主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就自行决定将年贡米卖出,以减少损失,对此,领主也没有反对并追究责任。最终,直到12月底才将旱地年贡和水田年贡的不足部分缴齐[36]。在年贡的缴纳金额和期限问题上,农民、村役人和幕藩役人之间的往复折冲表明,幕藩国家虽然居于上位权力的地位,但不仅不能无视村役人的作用,而且还必须听取其意见,并默许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村役人也不完全是领主意志的执行者,而是适当照顾了农民的利益。这一过程既凸显了幕藩国家的权力伸张有其限度,也表明村役人有其独立性和主体性,而村民参与年贡金额的讨论,并见证、监督年贡分摊的过程,也说明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小农的村政参与权并没有被抹杀。
村役人、大庄屋等不仅要承担催缴年贡的重任,还要在日常事务中与幕藩国家的基层役人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沟通,发挥连接幕藩国家与基层农民的中介功能。以宇和岛藩领津岛组御内村、槙川村在嘉永二年(1849)与藩当局交涉的实况为例,村役人每个月都要与代官所交涉,全年共交涉68次。交涉事项纷繁复杂,如三月交涉多达16次,内容包括向村民宣读宗门账前书等法规,征收宗门钱,计算上一年年贡的过量或不足等[37]。大庄屋亦然,尼崎藩大庄屋冈本勘四郎文政十年(1827)一年到尼崎出差65次,平均每周1次,与其同僚商讨紧急事件或核算年贡收纳事务[38]。由此可见,村役人、大庄屋与幕藩国家的基层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发挥着幕藩国家在农村基层代理人的功能。
幕藩国家不仅通过村役人、大庄屋等群体直接处理农村基层事务,使其发挥幕藩国家在农村基层代理人的功能,同时,还假手这一群体,制作和传达了大量关于村落概况、村落政治、土地贡租、户口等方面的文书[39],据此一方面获取村落情报,将其作为掠夺农民生产剩余、实现思想管制的工具,另一方面贯彻幕藩国家的意志。
面对村役人在年贡、夫役、村费的分摊问题上经常出现的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农民不断发起抗争的情况,幕藩权力介入其中。幕府于宽文六年(1666)、元禄七年(1694)、元文五年(1740)要求村役人制作相关账簿,并由村役人和全体村民加盖印章后再上交给代官,意图通过农民和幕藩役人的双重监督来防止村役人的舞弊行为。延享元年(1744)还规定了村役人如不向村民出示这些账簿并加盖其印章的具体法则,以及年贡、夫役、村费的具体分摊办法,同时又留有余地,“行之久远之分摊办法,如无纠纷则照旧实行”[40]。这些规定说明,农民对村役人不法行为的抗争引起了幕府对村落事务的介入,但这种介入是有限度的,村落依然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实际上农民、幕藩权力、村役人都在参与村落事务的管理。
幕藩国家虽然通过制作文书的方式来实现对农民的控制、掠夺农民财富,但是,农民也将幕藩国家明示的规范、基准作为正当化的根据来突出自己的要求,当领主出现违背自己明示的规范、基准时,民众便以幕藩国家明示的文书予以抵抗,如在检地账上登记成为中小农民土地所持权的绝对证据[41],检地账成为“可以对抗天下万民的权原”[42],领主也不能收取超过“年贡割付状”[43]上明示的额度。也就是说,农民将国家通过文书进行的统治系统转变为守护自己权利的系统,民众也在通过文书自下而上的规制着领主自身[44],在幕藩国家武力压制和制度约束下,整个社会以文书为纽带又形成了一种契约约束,近世日本社会因此也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个“契约社会”[45]。
幕藩国家不仅要求村役人、大庄屋等制作文书以掌握农村基层情况,同时,也向他们传达文书,以贯彻其意志。其中,最能反映幕藩国家意志的文书是“触书”和“回状”。“触书”是关于一般法规的文书,“回状”是就出人工等具体事务发出的文书,但两者的区别并不明确,都是在已确定的村落中顺次传达最后交给发行者。村役人将传送来的“触书”“回状”在账簿上记录、备份,以备公务之需,称为“回状留”“御用留”“御触留”[46]。这些来自幕藩国家的文书鲜明地体现了其意志。以幕末期幕领武藏国足立郡新染谷村的御用留为例,该村天保二年(1831)、弘化四年(1847)、弘化五年(1848)、安政三年(1856)、元治元年(1864)、庆应二年(1866)的御用留共有543份,其中发自幕府官员的御用留共有412份,占到全体的76%,此中关于水利设施·土木工程、治安·风俗·习惯取缔、交通的御用留分别是198份(36.5%)、63份(11.7%)、42份(7.8%),反映了幕藩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尤其是稻作农业以保证年贡征收,在幕末纷乱的政治情势之下保证交通顺畅、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类似的情形亦见于小田原藩领豆州君泽郡小海村,该村安政七年(1860)、文久二年(1862)、文久三年(1863)、文久四年(1864)、庆应二年的御用留共275份,其中发自幕府官员、小田原藩地方役所和挂川藩江奈阵屋[47]的御用留共208份,占到总数的76%。在这些御用留中,涉及内容最多的是关于助乡[48]的触书和回状,占到全体的25%[49],同样说明在幕府和小田原藩非常重视交通在贯彻幕藩权力中的重要作用。
幕藩国家通过完备的制度、在地权力将国家权力及其意志渗透到农村基层,实现了幕藩国家权力对农村基层社会的驾驭和钳制,但这种统治有其限度,在地权力和农民也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者。
二、兵农分离的治理困境与基层精英的在地权力
在兵农分离的制度背景下,武士和农民在空间和身份上是分离的。然而,作为幕藩国家农村治理的基层官员——“郡代”[50]、代官,其辖下的土地和人口却普遍庞大。以近世中期为例,享保十五年(1730)德川幕府的直辖领地达到448万余石[51],享保十四年(1729)幕府直辖地共有代官52名,支配地总石高是362万余石,平均每名郡代·代官的支配地石高近7万石[52]。代官管辖如此庞大的土地和人口,意味着要处理的公务必然也是繁冗的,然而,代官属下执行具体事务的僚属(“手代”“手付”)的数量却是极少的,以天保十年(1839)幕府代官的僚属为例,在全部328万余石的土地上,共有代官42名,僚属948人,平均2.9人/万石[53]。在信州的中野天领[54],嘉永六年(1853)有代官1人,其在中野的派出机构“中野阵屋”仅有僚属7人,而在庆应四年(1868),中野阵屋的支配石高为60398石,支配村落133个。更值得注意的是,代官一般是以“在府”为原则,即常驻江户,从嘉永七年(1854)至文久二年(1862)的8年间,代官在中野阵屋的时间分别仅有10(1854)、19(1856)、53(1857)、26(1858)、17(1861)、15(1862)天,文久三年(1863)七月幕府再次发出要求代官在阵屋办公的幕令,此令颁布后,中野天领的代官在阵屋的时间有所延长,但也只有70、110天,在府的时间依然占绝对多数[55]。
此外,郡代和代官的任期长短不一,以尼崎藩为例,从正德元年(1711)至明治元年(1868),共有95名郡代(含部分同时在任者),一般任职期限是1~4年,任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只有3名,最长11年,6~9年的23名,5年以下的69名,最短不足1年。从正德四年(1714)至明治三年(1870),该藩共有38名代官(含少量同时在任者),能确认就职期限的35名,任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有8名,最长14年,6~9年的12名,5年以下的15名,其中不乏任期只有4、5个月者[56]。
上述事实说明,在兵农分离的体制下,幕藩国家的基层农政官僚及其僚属数量极少,而其管辖的区域和人口却既广且多,还经常性地不在农村驻地,而且任期还普遍较短,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基层农政官僚既不能充分熟悉地方事务,也无力对基层事务过多地干预,这种制度设计给领主阶级带来了“鞭长莫及”的治理困境。为此,领主阶级不得不将许多基层事务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委托、让渡给村落自身,依靠村役人、大庄屋等基层精英来贯彻幕藩国家的意志,维持村落内部和地域社会的秩序。
(一)村役人与村落管理
在村请制村落中,具体负责村落运营的人称为“村役人”,在幕领一般称为“村方三役”,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名主”,在庆长(1596—1615年)初期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其职责是主管村落内的一切事务。组头至迟在宽永年间(1624—1644年)就已经出现,标志着近世村役人制度在名实两方面的成立[57]。百姓代一般认为是监视名主或组头的不当行为的,多是因下层农民的要求而设置,代表下层农民的意志和利益,其设置要晚于名主或组头,有时村役人中也不包括百姓代[58]。
村役人群体执掌村落内部的各项事务,是村落管理的核心,其业务内容非常广泛,在高远藩,村役人的业务包括贡租的分摊征收以及与此相关的文书制作、传达布告、保管·制作·提交各种账簿、管理宗门人别账及其他户籍事务、处理土地流转·诉讼·救恤及其他事务[59]。同时,村役人在村落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责任,安永九年(1780)新发田藩规定,名主有检见时借用他村场地或借给他村场地、隐瞒逃亡者被罚没的家屋田地、驱逐村内不应驱逐者、明知村民企图结党逃散而不报告、杀人犯逃脱、在邻村弃婴等情形者,免除名主职务并没收其田地家屋。不能完纳年贡的百姓驱逐出村,名主禁闭15日。正因为名主责任重大,事涉多端,因此必须勤于本职,悉心从事,不可懈怠,肥后藩某名主在留给子孙的心得书中详细交代了应该注意的事项[60],以便继任者更好地履职。
村役人主管单一村落内部的各项事务,同时,村落之间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上存在着密切的横向联系,出现了统辖多个村落的广域权力,在幕藩国家和村役人之间发挥着承接、协调、指导的功能,对于维持日本近世农村社会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广域权力的担当者便是“大庄屋”及类似群体。
(二)“大庄屋”等与“社会的权力”
中世末期的土豪,经历太阁检地之后,除小部分上升为纯粹的武士之外,大多数成为大庄屋或者是村役人,幕藩领主将其纳入到支配机构中去加以怀柔[61],其目的既是为了防止这一阶层的反抗,又是为了利用这一阶层来贯彻领主的意图,协助幕藩役人来管治农民,对于近世日本的农村社会治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大庄屋制度在近世初期就已经建立起来,如金泽藩在庆长九年(1604)就设置了管辖若干个村的广域权力担当者——“十村”,统辖十几个村。大庄屋在天领和诸藩有不同的称呼,一般称为“大庄屋”或“总庄屋”“用元”“大肝煎”等,管辖若干个村落,发挥地域权力的功能,如新发田藩的大庄屋平均管辖42个村,如加上枝乡则有61村,小仓藩大庄屋管辖十几个至二十几个村,石高在1万石、户数在2000户左右[62]。
在实际的民政管理中,大庄屋的职权非常广泛,以纪州藩为例,在近世前期该藩大庄屋在租税方面是否具有统辖功能虽不明确,但却是征收、管理土木工程人工费用的最高责任人,在农村行政司法方面也承担着转达申请、传达政令、作为协调人斡旋村落之间矛盾、协查逃犯的责任。在藩政前期大庄屋作为郡奉行、代官的辅助机关发挥作用,对于某些事项没有决定权[63]。但是,从元禄后半期开始,纪州藩的财政危机便开始恶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农村强力推行临时或长久的措施,从而需要发挥大庄屋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元禄十二年(1699)之后,大庄屋的职权大为加强,尤其是加强了年贡征收方面的职能,郡奉行·代官的部分职权转归大庄屋,大庄屋不再是郡奉行、代官的辅助机关,而是在民政事务上拥有决定权的独立机关,处在支配农村的一线[64]。
无论是村役人还是大庄屋,都具有作为幕藩国家在农村基层社会代理人的功能,同时又长居农村,发挥着向幕藩国家传达农民利益诉求的功能,其身份在“兵”“农”之间游离,然而,身份归属上的暧昧并不意味着这一在地群体所代表的权力的摇摆和脆弱,相反,近世中后期社会经济状况的突变以及这一群体自身的能动性强化了其在地权力的独立性。
(三)“身份的中间层”与在地权力的独立性
村役人和大庄屋群体一般都是近世初期归农武士的后裔,具有高于普通农民的“家格”,并占有大量土地,同时,独立经营的封建小农尚未普遍出现,不少农民因缺少土地不得不在经济上、人格上依附于这一群体,从而导致这一群体在年贡和夫役分摊等方面享有特权,而幕藩领主出于通过这一群体掠夺农民的生产剩余、实现对农民的有效控制的目的,虽然对名主、上层农民向小农民无限制地分摊年贡、恣意转嫁夫役的行为采取了介入的态度,但依然维护这一群体的特权。对此,小农对村役人的特权也进行了不懈的抗争,迫使幕藩领主在法令上要求村役人在年贡分摊过程中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其监督,因此,到17世纪中叶,村役人在年贡分摊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受到投监等严厉处罚,开始倾向于保护农民的立场[65]。
进入18世纪后,幕藩国家的财政危机日渐凸显,迫使其打破身份壁垒,部分地为农民、町人获得准武士身份或待遇打开了通道,借此一方面在财政上节流开源,另一方面拔擢实务型人才以充实、革新幕藩国家的基层管治队伍,挽救统治危机。
幕藩领主节省财政开支的重要手段是减轻大名的军役负担,削减恒久的下层武士数量。为此,允许下层武士向民众转换身份,同时又通过从农民、町人中临时雇用人员的方式,在仪礼中允许其暂时“带刀”,获得暂时的“武士”身份,以此来减少大名的财政开支,从而出现了幕藩体制下以上下层不同身份的融合为轴心的中间身份,亦即“身份的中间层”[66]。处在农村社会上层、与幕藩国家的基层役人存在密切交流的村役人、大庄屋等便是这种“身份的中间层”的典型。
幕藩领主扩大财政来源的有力举措是利用农民、町人的身份上升愿望,通过“卖禄”的方式允许其通过献金获得武士身份或武士的某些身份特权。同时,这也成为农民、町人实现身份跃升的一种捷径。以仙台藩为例,该藩在宝历九年(1759)的财政收入为76998两,财政支出为195003两,赤字近120000两。为克服财政危机,该藩采取了“卖禄”的方式以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花费50两可获得带刀的资格,花费100两可获得冠姓的资格,身份越高花费越多。盛冈藩同样因为财政危机不得不卖禄,到天保六年(1835),该藩通过买禄的方式获得武士、准武士身份或提升身份者343人,获得6234两收入[67]。农民通过献金而实现身份跃升在近世中后期应该是普遍现象,在对马藩,通过献金而成为藩的给人[68]的农民在文政八年(1825)达361人,嘉永三年(1850)达207人,文久二年(1862)达765人[69]。近世中后期的村役人和大庄屋群体背靠幕藩权力,同时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出于捞取更大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提升身份的考虑,都有接近权力、跻身统治阶层的强烈冲动。
近世中后期,为了充实幕藩国家的在地统治,挽救日渐突出的社会失序问题,也迫使幕藩领主从富有实务经验的农民、町人中拔擢人才,将其纳入幕藩国家的统治体系中去。水户藩担当广域支配的“大山守”“山横目”的职能变化鲜明地说明了其对于藩当局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在近世前期,大山守·山横目主要负责山林管理相关的事务,从17世纪后半期开始具备地域的统合和管理功能。18世纪前期,大山守·山横目具备了调停山林纠纷和乡村治安的功能,但因其压迫了村落财政、阻碍了藩当局的地方行政机构改革,故将其废止。然而,到18世纪中叶,因新设的机关并不具备大山守·山横目的行政执行能力,又将其复置。到18世纪后半期,水户藩面临着农村荒废的问题,此时,藩当局加强了大山守·山横目在处置赌博等事务上的治安功能,并在其属下设置了负责领内治安相关的情报搜集、揭发或逮捕的属吏“隐密役”。到19世纪初期,水户藩开始实行郡奉行的任地勤务制,众多郡奉行在任地设置阵屋开展业务,而大山守·山横目因密探业务可以自由出入郡奉行任所,并与其下属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关系,其业务范围覆盖地方上的全般事务。总之,大山守·山横目在近世时期的权力呈现出总体加强的趋势:在近世初期,其职能基本上是地方上的山林纠纷,到近世中后期开始介入村落纠纷,并扩大到山林、土地、商业交易、家族关系、刑事事件领域,此后又介入地方的治安事务,包括揭发赌徒等,到近世后期更参与到农村复兴的事务中去。大山守·山横目权力的强化,不仅在于其长期扎根农村基层,更在于面对地方社会的变化,藩当局需要这一地方上的精英阶层以其强大的地方管治能力加以应对,迫使领主承认其权力和行政能力[70]。
村役人、大庄屋群体无论是通过临时雇用暂时获得武士身份,还是通过献金或行政才能获得更稳定长久的武士身份和待遇,其在身份上、权力上都与普通农民有着莫大的区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群体就完全脱离农村基层社会,被完全包裹在幕藩国家的权力体系之中,成为幕藩国家权力的末端执行者,实际上这一群体的产生方式和人际交往方式使其在上述二者中游离,成为具有相当内向性和独立性的在地权力。
村役人和大庄屋群体在产生方式上都存在着世袭性和内部晋升的特征,前者如尼崎藩大庄屋冈本家,从元禄八年(1695)至明治五年(1872)间,冈本家世袭担任过7次大庄屋职务,在职的最短期间是10年,最长达43年,平均时间是21.4年[71]。后者如冈山藩的村役人先从“判头”(村落内的下级村役人)开始积累经验,或者担任相应的见习职务,经过若干年的历练再进一步升任,因此,近世后期该藩名主从青年时代就开始担任村役人,其中担任名主长达30、40年者比比皆是,甚至有任职长达49年之久者。大庄屋和村役人世袭任职或终生任职意味着其产生方式具有鲜明的封闭性和纵向内部循环特点,某种程度上垄断了基层权力。不仅如此,村役人、大庄屋还通过日常的交游、赠答、旅行等方式,在横向的人际关系上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封闭性的自我产生方式以及相互依赖的利益连带关系,使村役人、大庄屋群体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人发挥权力,而是形成了半独立的集团性地域社会运营体制[72],这种体制将领主的支配相对化,使基层社会处在这一“身份的中间层”实质支配之下[73]。
村役人和大庄屋群体在身份上形成了介于“兵”“农”之间的“身份的中间层”,在职能上构成了介于幕藩国家官僚机构和基层农民之间的“中间机构”,这一系统性的、制度性的人群将幕藩国家与基层村落、领主阶级和基层农民连接起来,使幕藩国家的农村社会治理形成了一个连续的、不断裂的支配链条,即形成了代官·郡代→大庄屋·村役人→基层农民的统治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制度上的兵农分离所导致的权力空间因这一群体的存在而得以填补,在现实层面上兵农实未离。
三、农民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与“不服从的伦理”
幕藩国家以其强大的武威、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深入的意识形态宣传,君临于庶民之上。以村役人和大庄屋群体为代表的“身份的中间层”广泛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的管理,并形成了封闭的自我产生方式和相互依赖的利益连带关系,将幕藩权力相对化,成为实际把持基层权力的精英阶层。然而,幕藩国家的政治权力与“身份的中间层”的在地权力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农民对基层事务的主体性被彻底压制。事实上,农民对基层事务乃至国家事务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对在地权力和国家权力形成了反向的制约。
(一)农民对村落事务的直接参与
村役人和大庄屋群体对基层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权,是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但是,这一群体并不能忽视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而恣意地决定基层事务,否则将激起农民的反抗(详参下文)。农民对基层事务同样有着广泛的发言权,其参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寄合”
“寄合”,意为“会合”“集会”,有私人的寄合和公共的寄合。近世村落的公共寄合可以分为五人组寄合(五人组内的寄合)、村寄合(全体15~60岁的成年村民参加的寄合)、组寄合(若干个村构成一组,组中代表者的寄合)、乡寄合(数组为一乡,乡中代表者的寄合)等几种。村寄合的议题包括领主·代官发出的法令的施行方法、年贡的分摊征收方法、村役人及其他村政辅助人员的选举或推选、村有财产的管理买卖抵押及其他的处分、村费的收支、村落土木工程、村落诉讼、与他村的协约、制定村内规约等[74]。如武藏国多摩郡乞田村明和八年(1771)的村寄合中就存在着总寄合、役人寄合、当事者寄合、五村寄合等4种形式、共36次。其中,全村的“总寄合”除农忙期以外,几乎每月都召开,共9次;役人寄合亦然,共17次。这说明村民全体和村役人群体为了运营村落进行了频繁的意见沟通,体现了村落运营的共同性[75]。甚至从近世前期就已经出现了村役人的任命必须得到村中寄合同意的局面,如宽永十五年(1638)浓州席田郡春近村、宽文四年(1664)佐州佐渡郡小田村、宽文五年(1665)野州河内郡上横田村的文书都明确记载了这一信息。这说明,如果村役人想发挥其支配机构的职能必须得到村民的同意,否则无法发挥作用[76]。
在寄合的过程中,出席者会进行意见的交流和协商,这对于达成共识、形成决议是必然的步骤。为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决议,村落在其运行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决议方式,一种是全体一致制,另一种是多数决制,两种决议方式都存在宽松型和严格型的情况(以全体一致制为例,宽松型的全体一致是占绝对多数比例的一致,而严格型全体一致指的是全体一致,即便有一人或一个团体反对,则议案也不能通过)。从总体上来说,小规模的村寄合采用宽松的全会一致制,更大规模的集会采用宽松的多数决制,且前者可能是更传统的决议方法[77]。寄合的普遍存在及其协商、决议方式说明,近世日本村落的运营并不是村役人单方面运营的,普通农民的参与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2.选出村役人
农民对村政的参与不仅体现在参与寄合上,还表现在村役人的产生方式上。在近世初期,村役人特别是名主是世袭的,但是,随着农民自立能力和村政参与意识的提高,村役人的产生方式中逐渐出现了选举制(“入札”)和轮番制。
选举制在近世日本的众多村落出现,如宝历十一年(1761)上野国吾妻郡横尾村因名主病逝,经全体村民同意,决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继任名主。经过投票,组头八兵卫得65票,另一组头三左卫门得29票,故八兵卫当选为名主,任期4年,期满后再通过选举产生继任者[78]。村役人选举制的出现,与近世中后期农村的阶层分化和村役人的非特权化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庄屋的权威来运转村政是非常困难的,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严肃追究村役人的不法行为责任,甚至发展到要求村役人退职的骚动。为平息骚动,领主通常是罢免原来的村役人,但是,这种处置方式难以将分裂的村民意志团结起来。为避免村民骚动导致村落内部出现对立,维持村民的意志统一,维护村落秩序,领主推动村落采取入札的方式来产生村役人[79]。
与选举制几乎同时出现的是轮番制。信州高岛领乙事村从18世纪中叶就引入了村役人的轮番制,1740—1744年村役人的平均任期是3.4年,1760—1764年、1780—1784年分别降至3年、1.5年,1800—1804年更降至0.79年,1820—1864年间任期时间是1年。亦即到近世中期,随着村落内农户经济实力的变化,阶层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下层农民经济实力增强而原来的上层农民经济实力下降的趋势,从而导致村役人由近世初期被有力家族垄断,转变为新兴的农户就任村役人,特别是进入19世纪后,1年左右的任期使普通农户也能轻易就任村役人,农户的权利出现了明显的均等化趋势[80]。
3.发动“村方骚动”
近世前期的村役人和上层农民,其先祖大多是归农的武士,且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因此,在村落内享有较高的权威,在用水分配、山林使用、祭祀等方面享有特权,但其依靠幕藩权力在年贡、村费、劳役的分摊和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引起了中下层农民的不满,由此引发了针对村役人和上层农民特权的抗争运动——“村方骚动”。据不完全统计,近世日本共发生654件村方骚动[81],这一数据当然是极为保守的,因为在17世纪末日本共有6万多个村落,在近世日本近270年的历史上即便每个村发生1件骚动,其数量也是百倍于上述统计。在武藏国忍藩大塚村,从天和元年(1681)至明和九年(1772)间,村民围绕着年贡征收方式等问题持续展开了抗争,其中有19年发生了村方骚动[82],可见日本近世村方骚动之频繁。
引起村方骚动的原因众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追究村役人的责任,如名主一人决定年贡分摊等赋课或过多分摊赋课,阻止百姓诉愿上达等;二是要求村役人履行义务,如批判村役人的不当行为(包括在年贡、村费核算中自私自利,或侵吞金钱土地,行为专横,无视禁令等),批判村役人处事不公等[83]。以村费的征收为例,村役人往往利用垫付、分摊、征收村费的职务便利舞弊,从而引起村方骚动,如畿内地区以村费为焦点的村方骚动在全体村方骚动中所占比例甚高,1640—1649、1650—1659、1670—1679年其比例分别达到40%、50%、45.5%。农民的斗争促使幕府于宽永二十年(1643)、宽永二十一年(1644)发布了要求百姓参与村费商议事务并加盖印章的法令,显示出幕府企图通过百姓对村费事务的参与来监督村役人的不当行为[84]。事实上,农民的抗争也确实起到了扩大农民村政参与权的效果,如河内国丹北郡更池村延宝四年(1676)在村费账簿上署名的小百姓数占全体小百姓数的45.5%,贞享三年(1686)达到85.7%,元禄十一年(1698)至宝永元年(1704)一直维持在83.3%的水平上,由此可见小百姓层在村政上的参与度提高了[85]。
中下层百姓不仅在围绕年贡、村费、诸役等实际利益问题上与当地管理者之间展开抗争,而且在身份等问题上展开抗争。如17世纪中后期,美浓国山县郡高富村、西深濑村、东深濑村的中下层百姓经过抗争获得了冠姓的权利。中下层百姓身份上升意识的提高,源于其经济能力的增长,从而产生了对于特定家系的否定意识[86]。
针对村役人、大庄屋等在地权力的村方骚动,抑制了这一群体的不法行为,推动了村落内部的民主化运动,保障了农民在水源灌溉、山林使用、村政参与、村费缴纳、年贡分摊等诸多方面的权益,彰显了农民对农村基层事务的参与权和主体性。
(二)“不服从的伦理”与农民抗争
早在室町幕府时期,就出现了地方武士、农民乃至广泛社会阶层参与的针对高利贷经营者、室町幕府和社会大众的“德政一揆”,导致了幕府财源丧失、幕府权威衰落、幕府权力结构瓦解的后果[87]。进入近世后,日本农民沿袭了中世的斗争传统,当其生产剩余被幕藩国家过度掠夺、小农经营受到威胁时,农民便会以村落为基础联合起来,运用集团的力量与幕藩国家及其役人展开抗争。这种抗争从德川幕府建立前后即已开始,一直持续到德川幕府灭亡,贯穿于整个近世时期。这种“身份上处于被支配阶级的农民(百姓)基于身份的支配关系,为减轻或消除物质的以及精神的苦痛而对武士阶级或其代理人发动的积极或消极的非合法运动”[88]称为“一揆”或“百姓一揆”。在近世日本多达2755件[89]一揆中,最主要的一揆形态有以下三种。
1.逃散
当农民不堪幕藩领主或复合大家族家长的压迫和剥削时,就会逃离其原有的住地,寻找新的生存空间。这种抗争形式在近世前期就不断发生,如庆长六年(1601)至宽永六年(1629)年29年间,从筑前国流入丰前国规矩郡的“新百姓”共148件、368人,从中国地方流入丰前国规矩郡的“新百姓”共511件、1563人[90]。但是,这种性质的逃亡只是个体性或家庭性的极小规模逃亡,还不是有组织的大规模逃亡,其基本倾向是成为他领地主的隶属农民[91],还不能算是典型的一揆斗争。作为一揆抗争手段的“逃散”是百姓结成“徒党”作为其达成目的的手段,直接对自己的领主或其代理人进行的示威运动,逃到他领对该领主或上级领主进行请愿运动,从而间接地压迫自己的领主以达成自己所期望的目的[92]。这种形式的一揆运动从近世前期就时有发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逃散是元禄三年(1690)日向国延冈藩山阴村的逃散,300家农户、1400余人牵着100多头牛、约50支“铁炮”(火绳枪)逃到高锅藩领,并与延冈藩当局进行了持久的对峙[93]。到近世中后期,逃散斗争都一直存在[94],即便是到了1801—1810年间逃散还发生了15件,1831—1840年间发生了10件,1861—1867年间还发生了4件,这一数量与近世前期的逃散数量相比也相差无几[95],因此,逃散是贯穿于整个近世时期的,成为农民逃避领主苛政、表达其不满和利益诉求的一种有力方式。
2.越诉
越诉是不遵从诉讼手续的顺序,越级表达诉愿,试图依靠上级权力来遏制基层役人或藩的不法行径或苛政。其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向自己的领主或领内高官直诉,二是向将军或幕府高官直诉,三是向他领的领主或高官直诉。第二种情况相对较多[96]。
越诉多发于近世前期,因为此一时期领主权力比较强大,对农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如采取直接对抗的强诉手段,则容易招致幕藩国家的强力镇压。另一方面,小农尚未充分成长,故由村役人代表村落进行越诉,从而出现了所谓的“代表越诉”斗争,尤其是在承应(1652—1654年)至元禄(1688—1703年)年间代表越诉多发[97],其比例占到了所有一揆形态的40%左右,而在同一时期,其他形态的一揆的比例多在10%~17%之间[98]。
越诉的激化形态是全藩越诉,即藩内的绝大部分村落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向藩主或幕府的直诉中去,在此过程中村民表现出严密的组织和协作能力。以宝永五年(1708)水户藩的全藩越诉为例,此年水户藩歉收,而主政的松波勘十郎却将租率提高10%~15%,导致村高的六至七成都要用来缴纳年贡,不堪重负的常陆7郡556村及枝领下野武茂领的诸村发动了全藩越诉。领内的田崎村规定,江户越诉的经费由全体村民分担,代表在越诉过程中的田地由村民耕作,如越诉代表被追责则留守百姓采取救援对策。经过农民的抗争,宝永六年水户藩决定中止新法,松波勘十郎被下狱、牢死,越诉获得了胜利[99]。此次一揆表明,面对幕藩国家的年贡掠夺政策,农民表现出卓越的自组织能力和不屈的抗争精神,并不是屈服于幕藩国家压力的弱者。
3.强诉
强诉是农民在依循诉愿程序提出诉愿而武士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农民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达到诉愿的目的,或者是对村役人、富豪等施加暴行,从而强行使农民的主张获得同意的一种抵抗形态,其一般特征是暴力行为[100]。这种一揆形态多发于近世中后期,反映了此一时期阶级矛盾的日渐激化。1710年代之后,强诉超过越诉,此后强诉和暴动·打毁两形态占到百姓一揆数量的40%~50%,成为百姓一揆的主要形态[101]。
近世中后期的强诉,不仅多发、激烈,而且规模巨大、参与人数多、涵盖地域广,出现了涵盖一个藩领的全藩强诉和跨越若干个藩的幕藩总一揆。前者如宝历四年(1754)久留米藩(九州)百姓大一揆,此次一揆动员了207个村,形成了16.8万人的一揆大军,并携带铁炮18000挺、铁耙14000把、长矛6000根、竹枪、大小刀类等武器。此后规模进一步扩大,形成了20万人的大军,拥有数万铁炮,杀死足轻69人,打毁大庄屋、庄屋等60多家[102]。后者如宽延二年(1749)岩代、磐城两国的幕藩总一揆,此次一揆波及的范围跨越幕府领、三春领、二本松领、守山领、越后高山领、会津藩领,宽延三年(1750)二月达到激化顶点,两千农民包围了塙代官所,逼迫阵屋代官自杀[103]。一揆参与人数众多、覆盖区域广泛表明,农民与幕藩国家之间处于尖锐而直接的对抗关系中,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已经发展到必须通过实力对决才能解决。
幕藩领主虽然垄断了武力和行政权力,并对农村基层社会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但是,农民持久而强韧的反抗也对幕藩领主的统治造成了沉重打击。
首先,抵制了幕藩国家的经济掠夺,捍卫了农民的自身利益。如前所述,近世日本的基层行政力量十分薄弱,面对汹涌的一揆民众,幕藩国家最常用的应对手段就是暂时部分地同意农民的诉求,以尽快平息事态。如延宝五年(1677)至延宝八年(1680)美浓郡上藩因口米[104]增征而引发了全藩越诉,一揆民众提出了33条减免诉状,最终17条减免诉状获得通过。藩侧本希望通过口米增征增加约2%的收入,结果反而减少了20%[105]。
其次,打击了役人、武士乃至幕藩领主的权威,使农民成为足以与幕藩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在一揆发生后,被民众仇视的基层役人成为集中攻击的对象,而藩权力面对农民强大的集团压力,不得不将责任推给特定的恶役,将农民的攻击锋芒从藩权力本身转移开来[106]。天保九年(1838)五月至八月下旬发生的佐渡一揆,影响到幕府的权威,幕府对一揆领导者予以严厉镇压,同时也对77名违法役人处以软禁、监禁的处罚,占到了佐渡役人的大半,甚至一度全员软禁导致佐渡的权力机构瘫痪,不得不于天保十一年(1840)六月到次年闰一月交替服刑[107]。
无论是农民对基层社会在地权力的村方骚动,还是对幕藩领主国家权力的百姓一揆,都凸显了日本近世农民对“不喜欢的事情最终都不服从的信念”,亦即“不服从的伦理”[108],在这种伦理的推动下,日本近世农民对统治阶层进行了持久和韧性的反抗,彰显了农民在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中的主体性,迫使幕藩国家从“恣意的人格的支配”向“法的机构的支配”转变[109],形成了幕藩国家增征年贡→威胁小农经营→百姓一揆→幕藩国家妥协的挑战与应对模式,使双方形成了所谓的“双务性”[110]或者说“契约性”[111]的关系,两者之间出现了权力的抗衡。
结论与讨论
从日本史的纵向发展脉络来看,日本中世因正当的暴力被社会成员分有,正当暴力的独占体国家尚未成立[112],中世的总村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自治,其表现是各类租税的收取和缴纳由总村负责,领主不再参与其中;总村对村内百姓拥有一定的裁判权;在与外部村落发生冲突时,总村通过武装斗争以及申诉等各类手段积极进行解决[113]。在日本近世的幕藩体制之下,一元化的强大国家权力已经建立起来,并建立了完善的农村治理制度,基层精英的社会权力也日益成长,农民在基层社会事务中的权力较之中世显著后退,因此,如果说日本中世孱弱的国家权力之下的总村是“自治”的,那么,在日本近世更强大的国家权力和更发达的社会权力之下的农村社会便难以说是“自治”的了。
明治维新后,明治初年通过废藩置县、地税改革、军制改革,使明治政府集中了全国的政权、财权、军权,其中央集权性远超德川幕府,并通过町村合并运动,将近世的村役人转变为国家官吏“户长”,国家权力直接深入农村基层,从而使“日本近代的町村自治制度始终表现为官治性极强,自治只不过是作为官治的补充,处于官治的从属地位”[114],因此,较之日本近代的农村社会治理,处在相对弱势的幕藩权力和相对强势的社会权力与农民势力之下的近世农村社会便难以说是“他律”的了。
如此,将日本近世的农村社会治理与日本中世和近代的农村社会治理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前者既不是村落社会单方面的“自治性”治理,也不是幕藩国家单方面的“他律性”治理,而是融合了幕藩国家权威、基层精英的在地权力、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和抵抗权力的三元主体治理。幕藩国家垄断了武力,作为系统性的国家权力凌驾于农村基层精英和基层农民之上,框定了日本近世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治理逻辑,从制度和法制上约束着日本近世农村社会,并持续不断地向农村社会渗透权力。基层精英作为制度性的存在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规则的众多治理权能,使其游离于幕藩国家和基层农民之外,既作为具有独立性的社会权力将幕藩国家的正式权力相对化,又保证了基层社会的权威构建。而基层农民决不是消极地接受幕藩国家在法制上、意识形态上的“权力的压抑”和基层精英对其权益的攘夺,而是以积极的实力抗争手段展开了持久而韧性的抗争,抵抗二者对其利益的侵夺,直接间接地影响国政和村政运营,作为二者之外的又一重权力傲然挺立于近世日本社会,彰显了农民在村落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这种三元主体的农村社会治理形态与中国传统基层社会中形成的既非官治亦非民治的互嵌性官民共治权力结构形态,亦即“官民共治”的乡村社会秩序[115]颇为相似,然而,村役人、大庄屋等作为制度性而非私人性的存在,以及日本近世农民在村政与国政的参与和抗争行为,又是中国历史上鲜见的元素,反倒与西洋历史呈现出莫大的相似之处[116],但西洋社会中公域与私域、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晰的界分,又与日本近世社会迥然不同,近代早期西洋的乡村社会治理亦与近世日本的农村社会治理存在着莫大的差异。日本近世的农村社会治理不仅在纵向上与日本中世和近代的农村社会治理存在差异,亦在横向上与传统中国和近代西洋的农村社会治理差异明显,呈现出日本近世独有的形态和特征,可将这种形态的农村社会治理称为“抗衡共生型三元主体治理”。幕藩国家的强制权力、基层精英的社会权力、农民的抵抗权力在纵向上形成了连续性而非断层性的运作,在横向上形成了三大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均势,三者既相互渗透、交融,又相互共生、抗衡。日本近世得以维持长期的和平局面,与农村社会的这种治理形态或许不无关系。
注释:
[1]中田薫「徳川時代に於ける村の人格」,『法制史論集』第2巻,東京:岩波書店,1938年;前田正治「村制裁を通じて観たる我国近世村法の自主性」,『法学論叢』第五十二卷第五・六号,1946年;井ケ田良治「封建的村落共同体と村掟」,『同志社法学』58、61、62号,1960-1962年;上杉允彦「近世村落の自治と村入用」,『史観』第75号,1967年;上杉允彦「近世の用水管理と村機能」,『史観』第80冊,2007年。
[2]久留島浩、吉田伸之編『近世の社会的権力--権威とヘゲモニー』,東京:山川出版社,1996年;久留岛浩『近世幕領の行政と組合村』,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山崎善弘『近世後期の領主支配と地域社会』,大阪:清文堂出版,2007年;志村洋、吉田伸之『近世の地域と中間権力』,東京:山川出版社,2011年;笼桥俊光『近世藩領の地域社会と行政』,大阪:清文堂出版,2012年;吉村丰雄『日本近世の行政と地域社会』,東京:校倉書房,2013年。
[3]村请制:年贡、夫役的纳入或领主法令的遵守等,都是以村为单位承包的近世农民统治体系。
[4]原田敏丸『近世村落の経済と社会』,東京:山川出版社,1983年;勝俣鎮夫『戦国時代論』,東京:岩波書店,1996年;藤木久志『村と領主の戦国世界』,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黑田基樹『中近世移行期の大名权力と村落』,東京:校倉書房,2003年;稲葉継陽『日本近世社会形成史論』,東京:校倉書房,2009年。
[5]水本邦彦『近世の村社会と国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
[6]久留岛典子「中世後期の「村請制」について」,『歴史評論』第488号,1990年;稻叶继阳『戦国時代の荘園制と村落』,東京:校倉書房,1998年;池上裕子『戦国時代社会構造の研究』,東京:校倉書房,1999年;汤浅治久『中世後期の地域と在地領主』,東京:吉川弘文馆,2002年;深谷幸治『戦国織豊期の在地支配と村落』,東京:校倉書房,2003年。
[7]佐々木潤之介『幕末社会論』,東京:塙書房,1969年;深谷克己「幕藩制国家支配の特質と人民諸階層」,『歴史学研究』(別冊特集),1972年。
[8]水林彪「近世的秩序と規範意識」,相良亨等編集『講座日本思想3·秩序』,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
[9]銭静怡『戦国期の村落と領主権力』,東京:吉川弘文館,2018年,第14页。
[10]脇田修「近世封建制成立の歴史的意義」,『日本史研究』第118号,1971年,第46页。
[11]名请人:近世在检地之际,确定每块耕地的持有人、应该负担的年贡数量、年贡缴纳责任人并在土地账簿上登记的农民。
[12]町人:日本近世居住于都市的工商业者。
[13]直参:直接侍奉主君,亦指其人。
[14]奉公人:侍奉主君的武士。
[15]峯岸賢太郎「兵農分離と百姓身分」,木村尚三郎編『中世史講座·第4巻中世の法と権力』,東京:学生社,1985年,第256-261页。
[16]吉村豊雄「近世の身分編成に関する覚書」,『熊本大学文学部論叢』78,2003年,第143-144、153-154页。
[17]煎本增夫「寛永期における五人組制の確立」,北島正元編『幕藩制国家成立過程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77年,第338页。
[18]煎本增夫「寛永期における五人組制の確立」,第344页。
[19]煎本増夫「五人組と近世村落」,『駿台史学』第31号,1972年,第63、72页;武田久義「五人組と生活保障についての一考察」,『桃山学院大学経済経営論集』,第35卷第4号,1994年,第25页。
[20]代官:日本江户时代掌管幕府直辖领地的地方官员,负责收缴年贡或一般民政。
[21]村役人:在村请制村落中具体负责村落运营的人称为“村役人”,其具体构成、名称、人数,各地差异较大,甚至同一个藩内的名称也不相同,在幕领一般称为“村方三役”,由“名主”(又称为“庄屋”“肝煎”等)、“组头”、“百姓代”构成。
[22]寺子屋:江户时代为庶民开设的初等教育机构,由武士、僧侣、医生和神职人员等任教师,教授读写、珠算等内容。
[23]石川謙『近世日本社会教育史の研究』,千葉:青史社,1976年,第182-184、223、233页。
[24]改:在日语中有“调查”“审查”之意。
[25]大石慎三郎『近世村落の構造と家制度』,東京:御茶の水書房,1968年,第341-347页。
[26]大石慎三郎『近世村落の構造と家制度』,第326-339页。
[27]大竹秀男「江戸時代前期人別改考」,『法学』第30卷第1号,1966年,第16-17页。
[28]大石慎三郎『近世村落の構造と家制度』,第319-320页。
[29]大竹秀男「江戸時代後期人別改考」,『神戸法学雑誌』第22卷第1号,1972年,第2、10、27-33、40页。
[30]大庄屋:日本近世幕府或诸藩为了统治领内而设置的基层工作人员,处于代官和村役人之间,又称为“大名主”“总庄屋”“割元”“用元”“总代”“大肝煎”等,统辖几个村或十几个村。
[31]「庄屋心得條目」,小野武夫編『近世地方経済史料』第二卷,東京:近世地方経済史料刊行会,1932年,第347-348页。
[32]児玉幸多『近世農民生活史』(新稿版),東京:吉川弘文館,1957年,第106-107页。
[33]岸添和義「尼崎藩の大庄屋制度について」,『地域史研究:尼崎市立地域史研究史料紀要』第35卷第2号,2006年,第30-33页。
[34]児玉幸多『近世農民生活史』(新稿版),第65-68页。
[35]鈴木ゆり子「村役人の役割」,藤井譲治編『日本の近世3・支配のしくみ』,東京:中央公論社,1991年,第254-255页。
[36]神立孝一『近世村落の経済構造』,東京:吉川弘文館,2003年,第119-130页。
[37]三好昌文「江戸後期村落における行財政について」,『松山大学論集』第5卷第1号,1993年,第177-189页。
[38]岸添和義「尼崎藩の大庄屋制度について」,『地域史研究:尼崎市立地域史研究史料紀要』第35卷第2号,第41页。
[39]北原進、村上直など『日本古文書学講座·第7卷·近世編Ⅱ』,東京:雄山閣,1979年,第17-60页;地方史研究協議會編『近世地方史研究入門』,東京:岩波書店,1955年,第45-104页。
[40]児玉幸多「近世における村の財政」,日本古文書学会編『日本古文書学論集12・近世Ⅱ』,東京:吉川弘文包館,1987年,第387-392页。
[41]渡辺尚志『百姓の力--江戸時代から見える日本』,東京:柏書房,2008年,第67页。
[42]渡辺尚志、長谷川裕子編『中世・近世土地所有史の再構築』,東京:青木書店,2004年,第274页。
[43]年贡割付状:又称为“割符”“免状”等,是幕藩役人发给村落记有某年应该纳入的年贡量、纳期、年贡率等信息的文书。
[44]大藤修「近世文書論序説(上)--近世文書の特質とその歴史的背景についての素描」,『史料館研究紀要』第22号,1991年,第26-28页。
[45]高橋実「近世における文書の管理と保存」,安藤正人、青山英幸『記録史料の管理と文書館』,北海道大学図書刊行会,1996年,第109页。
[46]北原進、村上直等編『日本古文書学講座·第7巻·近世編Ⅱ』,第27页。
[47]阵屋:代官等地方官员处理公私事务的场所。
[48]助乡:江户时代当驿站的常备人马不足时,幕府或诸藩命令驿站附近的村落提供的人马夫役。
[49]岩田みゆき「江戸時代における文書行政の実態と特質--幕末期の在地社会を中心に」,小名康之『近世・近代における文書行政--その比較史的研究』,東京:有志舎,2012年,第112-117、121-127页。
[50]郡代:江户时代统治各地幕府直辖地的职名。
[51]村上直「江戸幕府の直轄地と代官」,『江戸幕府の代官』,東京:国書刊行会,1970年,第12页。
[52]村上直「代官関係資料」,『江戸幕府の代官』,東京:国書刊行会,1970年,第3-4页。
[53]村上直「代官関係資料」,『江戸幕府の代官』,第8-11页。
[54]天领:德川幕府直辖的领地。
[55]鈴木壽「天領の代官支配について」,豊田武教授還暦記念会編『日本近世史の地方的展開』,東京:吉川弘文館,1973年,第100-107页。
[56]岸添和義「尼崎藩の大庄屋制度について」,『地域史研究:尼崎市立地域史研究史料紀要』第35卷第2号,第20、44-47页。
[57]多田寛二「近世的村役人制度の成立」,『史学研究』第3、4号合併号,1955年,第73-76、80页。
[58]児玉幸多『近世農民生活史』(新稿版),第132-133页。日置弥三郎「近世期における村役人の性格」,『岐阜大学研究報告・人文科学』第7号,1958年,第47页。
[59]竹内利実「村落行政組織の変遷とその内部機構(二)--信州上伊那川島村の事例」,『社会経済史学』11(4),1941年,第7页。
[60]児玉幸多『近世農民生活史』(新稿版),第116-125页。
[61]鷲見等曜「大庄屋の系譜--泉州南部の一部」,『近世史研究』第2卷第1号,1955年,第11、15页。
[62]児玉幸多『近世農民生活史』(新稿版),第102-106页。
[63]平山行三「紀州藩の農村統制(上)--郡奉行·代官と大庄屋」,『日本歴史』第261号,1970年2月号,第101-103页。
[64]平山行三「紀州藩の農村統制(下)--郡奉行·代官と大庄屋」,『日本歴史』第262号,1970年3月号,第112-116页。中善弘「大庄屋制度にみられる農村統制--紀州藩の場合」,『法政史学』第28号,1976年,第83-85页。
[65]斎藤善之「近世初期の農民闘争と村請制--年貢勘定騒動を素材として」,『歴史評論』第475号,1989年,第50-52页。
[66]朝尾直弘「十八世紀の社会変動と身分的中間層」,『朝尾直弘著作集』第七巻,東京:岩波書店,2004年,第196-200、217-218页。
[67]深谷克己『江戸時代の身分願望--身上がりと上下無し』,東京:吉川弘文館,2006年,第136-142页。
[68]给人:江户时代不是给予藏米而是给予知行地的武士。
[69]高野信治「給人・地主・役人--近世地域社会の「中間層」、対馬藩を素材に」,丸山雍成編『日本近世の地域社会論』,東京:文献出版,1998年,第154页。
[70]籠橋俊光「近世中間支配機構の歴史的展開--水戸藩大山守・山横目制度による概観」,『東北大学文学部研究年報』第四十九号,1999年,第61-80页。
[71]岸添和義「尼崎藩の大庄屋制度について」,『地域史研究:尼崎市立地域史研究史料紀要』第35卷第2号,第57页。
[72]定兼学「岡山藩における村役人選任をめぐって」,久留島浩、吉田伸之編『近世の社会的権力--権威とヘゲモニー』,東京:山川出版社,1996年,第76-84页。
[73]久留島浩「「中間支配機構」を「社会的権力論」で読み直す」,久留島浩、吉田伸之編『近世の社会的権力--権威とヘゲモニー』,東京:山川出版社,1996年,第281-282页。
[74]中田薫「日本に於ける村落自治制」,『法律新報』第743号,1948年,第2页。
[75]神立孝一『近世村落の経済構造』,第147页。
[76]日本村落史講座編集委員会『日本村落史講座(第7卷)生活Ⅱ·近世』,東京:雄山閣,1990年,第274页。
[77]平山和彦『伝承と慣習の論理』,東京:吉川弘文館,1992年,第188-197页。
[78]阿久津宗二『近世村役人の研究』,第78、80-81页。
[79]日本村落史講座編集委員会『日本村落史講座第7卷生活Ⅱ·近世』,東京:雄山閣,1990年,第291-292页。
[80]冨善一敏「近世中後期における村役人制と村運営についてのモノグラフ--信州高島領乙事村における」,『史料館研究紀要』第28号,1997年,第194-201页。
[81]青木虹二『百姓一揆の年次的研究』,東京:新生社,1966年,第19页。
[82]大舘右喜『幕藩制社会形成過程の研究』,東京:校倉書房,1987年,第428-430页。
[83]布川清司『近世庶民の意識と生活』,東京:農山漁村文化協会,1984年,第112-129页。
[84]菅原憲二「村入用帳の成立--近世村入用の研究・序説」,日本古文書学会编『日本古文書学論集12・近世Ⅱ』,東京:吉川弘文館,1987年,第386、394页。
[85]水本邦彦「前期村方骚动与「小百姓」,深谷克己、松本四郎編『幕藩制社会の構造』,東京:有斐閣,1980年,第96-99页。
[86]高牧実『幕藩制確立期の村落』,東京:吉川弘文館,1973年,第233-238页。
[87]王玉玲:《日本室町时期的德政一揆及其影响》,《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第119-128页。
[88]黒正厳『百姓一揆概観及年表』,東京:日本經濟史研究所,1937年,第7页。
[89]青木虹二『百姓一揆の年次的研究』,第39页。
[90]半田隆夫「近世初期農民の移動と土着」,藤野保編『九州と一揆』,東京:国書刊行會,1985年,第100-102页、第100-101页表格。
[91]深谷克己『百姓一揆の歴史的構造(増補改訂版)』,第191页。
[92]黒正厳『百姓一揆概観及年表』,第7页。
[93]保坂智「百姓一揆」,『岩波講座日本通史』第13巻·近世3,東京:岩波書店,1994年,第117-118页。
[94]保坂智『百姓一揆と義民の研究』,東京:岩波書店,2006年,第41页。
[95]青木虹二『百姓一揆の年次的研究』,第37页表格。在17世纪,每十年发生10件以上逃散的年代是:1611-1620年代(16件),1621-1630年代(12件),1641-1650年代(11件),1651-1660年代(12件)。见本书36页表格。
[96]黑正厳『黑正厳著作集』第一卷『百姓一揆の研究』,京都:思文閣,2002年,第112-113页。
[97]青木虹二『百姓一揆の年次的研究』,第67页。
[98]青木虹二『百姓一揆の年次的研究』,第36页表格。
[99]長須祥行『越訴水戸藩・宝永一揆の謎』,東京:三一書房,1986年,第144-191页。
[100]黑正厳『黑正厳著作集』第一卷『百姓一揆の研究』,京都:思文閣,2002年,第109-110页。
[101]青木虹二『百姓一揆の年次的研究』,東京:新生社,1966年,第73-74页。
[102]青木恵一郎『日本農民運動史』第一卷,東京:日本評論新社,1959年,第218-223页。
[103]森嘉兵衛、原田伴彦、青木虹二『日本庶民生活資料集成』第六巻『一揆』,東京:三一書房,1968年,第3页。
[104]口米:近世的杂税之一,附加于年贡米的追加税米,在幕领一开始是作为代官所的经费,享保十年(1725)以后纳入幕府。
[105]深谷克己『百姓一揆の歴史的構造(増補改訂版)』,東京:青木書店,1974年,第211页。
[106]安丸良夫『日本の近代化と民衆思想』,第161-163页。
[107]森安彦『幕藩制国家の基礎構造』,東京:吉川弘文館,1991年,第380页。
[108]布川清司『日本民衆倫理思想史研究』,東京:明石書院,2000年,第6页。
[109]深谷克己『百姓一揆の歴史的構造(増補改訂版)』,第99页。
[110]渡部尚志『百姓の力--江戸時代から見た日本』,東京:柏書房,第114页。
[111]朝尾直弘「十八世紀日本社会の一齣」,『朝尾直弘著作集』第七巻,東京:岩波書店,2004年,第165-166、169-170页。
[112]水林彪「近世的秩序と規範意識」,相良亨等編集『講座日本思想3·秩序』,第110页。
[113]钱静怡:《14-16世纪日本村落共同体的形成与自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114]郭冬梅:《近代日本的町村自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292页。
[115]周庆智:《官治与民治: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重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61页。
[116]国内欧洲史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参见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侯建新:《原始积累的秘密:英国佃农何以抵抗过度侵夺?》,《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二辑,2009年;《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世界历史》,2013年第2期。陈太宝:《中世纪西欧法律视野下的抵抗权与暴君学说》,《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陈立军:《关于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几点思考》,《历史教学》,2011年第2期;《论西欧封建庄园制下的村民大会与庄园法庭》,《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