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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强制性变迁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演化趋势研究

作者:李新平 明 亮 胡家琪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 2859

【摘 要】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农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演化有重大影响。纵观1978年以后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历程,清晰呈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放权和农民土地权利扩大同向进行的特征。在“农地改革-农村社会结构”互动分析框架下,将农地制度变革、人口流动、土地流转和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看作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发现农地制度变迁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激活土地的财富效应,进而凸显农村的人口推拉效应,推动农村社会结构的重构。存量农民、农民工、农业规模经营者和下乡市民四类人群在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化改革进程影响下的行为选择及后果,会引发农村社会结构的重构与变迁。

【关键词】农地制度改革;人口流动;社会结构变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明确提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农村土地改革新举措在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释放了巨大的政策红利,强化了各方对农村土地权益的预期收益,将影响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迁移流动)选择,从而推进农村社会结构的重塑。本文拟通过深入解析新时代党的农村改革政策和法律,厘清乡村人口变迁和土地占有及使用形态之间的关系,为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和优化乡村社会结构提供理论解释和政策建议。

一、相关文献梳理

中国改革始于农村,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土地制度,土地制度的变化将会对农村社会结构形塑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关系的相关研究,学界主要围绕阶层划分、农地改革和人口流动等方面展开,从发展视野考察农地制度和使用形态变化、农村人口流动、农村社会阶层等对农村社会变迁的影响。

1.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演进研究

考察社会分层是洞悉社会结构的重要研究方法。社会分层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路径:一是马克思创立的阶级分层法,是以生产关系为主导的分层方法,按照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来判断社会个体的阶级属性;二是以韦伯创立的多元社会分层法,以财富、权力和社会声望作为社会分层标准;三是布迪厄以消费(趣味)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1]其中,阶级分层法和多元社会分层法对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层研究的影响较大。在经典研究路径基础上,学界根据农村社会的发展实际,形成了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分层的系列研究。陆学艺按职业差异将农民划分为10大阶层。[2]毛丹等认为从多元社会分层标准中抽取职业尺度,难以顾及我国农村地区村庄基础、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社会流动路径的差异等等因素,他以社会资源作为分层标准,把我国农村居民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以及下层四个阶层。[3]郭玉亮根据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所拥有财富的规模及收入水平状况、文化教育程度、在农村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差别等要素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分为8个阶层。[4]赵晓峰等依据农民与农业的关系将农民划分为5个阶层。[5]田先红等按照农民与土地的利益关系对农民做了阶层划分。[6]从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变迁进程来看,1979年以前,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迁经历了从制度变革型的社会平等化及阶级阶层象征化,走向政治运动型的平均主义化及阶级斗争社会化;1979年以后,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迁逐步走出无效率的集体平均主义困局,而且在市场转型的推动下,阶级阶层结构出现多种分化。[7]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面临人口转型、农业转型和经济新常态等多重因素制约,正处在阶层定型化的关键时期。[8]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将土地占有状况作为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由此可知土地占有状况与农民阶层分化有密切关系。[9]在实践中,农地政策变迁、人口流动和土地流转诱致农村出现了土地占有情况的差异,进而影响了阶层分化。土地的相对集中所形成的经营中等规模土地、获取中等水平收入的农户,构成了农村一个稳定的中农阶层,在农村的阶层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10]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直接效果是使农民阶层分化呈现主要以耕地面积和经营形态为标准的重塑。[11]以此来看,农村社会阶层的重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影响下的产物。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有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等学术观点。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这些土地制度改革模式不是忽略了我国土地制度形态现状,就是没有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复杂性。1980年以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和稳定下来,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这一土地权属关系上升到法律层面。2009年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另外,《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土地所有制。从这个角度来讲,诸如私有化这类土地制度改革模式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何拓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新形势下的活力才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

2013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包括附着在农村土地和农民身份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都被纳入可以流转的范畴。2014—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对农村土地和农村集体产权等做了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征地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集体产权等内容,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从制度上放宽了农村土地入市、抵押、担保和流转交易的限制,拓展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渠道,还在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地用途不改变、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仍是一以贯之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既是对前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成果的高度总结,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发展方向。2018年底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随之出台,吸纳了十九大报告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农民进城务工后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等重要事项的要求,将近年来的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释放了巨大的制度红利。其中,承包地“三权分置”被认为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同的制度创新,在满足农村土地不同功能需求的同时,也回应了各类利益相关群体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利益诉求。2020年6月公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明确提出,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也表明我国将会从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属性。农地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要激活土地的资源效应。因此,需要从农村人口迁移流动和土地流转两方面考察土地制度的经济社会效益。

3.城乡人口流动与土地流转关系研究

20世纪80年代起,伴随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我国开始出现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关于人口流动的经典理论包括刘易斯“城乡二元经济为特征的剩余劳动无限供给”人口流动模型和人口拐点论、“托达罗模型”和“推拉理论”等。刘易斯认为,在传统农业部门人口向现代工业部门转移过程中会出现劳动力由过剩向短缺转变的转折点,即刘易斯拐点。“托达罗模型”是把潜在的迁徙者对预期收益作为迁徙决策的主要因素,认为迁徙者对城乡之间预期收入差距越大,迁移倾向就越强烈。“推拉理论”将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分为“推力”和“拉力”两方面,在流入地中那些使移民生活条件改善的因素即为拉力,而流出地中那些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即为推力。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是农村现代化的核心问题,而这两个方面都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密切相关,即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也就是推动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12]对于农民而言,拥有土地和土地经营,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还是一种积累财富和财富可以继承转让的方式。[13]土地与农村劳动力流动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土地对劳动力流动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比较。[14]研究发现短期内劳动力非农就业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因动力而异。当非农就业由非农部门工资上升拉动时,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能促进土地流转,两者表现出正相关关系;当非农就业由农业收入下降推动时,非农就业不能促进土地流转,而且两者表现为负相关关系。[15]另有研究表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存在着不一致性,由技术进步带来的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会因单位土地所需劳动力的减少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但阻碍土地流转;非农就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高,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的概率越大。[16]高收入人群的土地流转意愿更高,但农业补贴政策可能会激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其转出土地意愿。[17]如陈柏峰在湖北京山等地调查发现因农业税费负担重而抛荒致使村集体推动土地向部分村民集中,取消农业税后进行的“确地确权”吸引了“土地二轮延包”前抛荒外出的农民回村声张土地权益。[18]这说明,土地和土地权益是影响农村人口流动和迁移的一个重要原因,进而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当前中国大约70%的农民家庭选择了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年老父母留村务农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18]可以确信的是,农民流动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人,还对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有积极作用。[19]

现有农村社会分层的研究沿袭了多元分层理论的路径,虽然有学者强调土地占有情况与农民阶层分化之间的关系,但对土地变量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已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多是从应然的角度所做的理论探讨,与农村发展实际和国家主导的农地制度改革实践相容性不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的相关研究主要从资源配置效益的角度展开,还有关注劳动力进城后的社会融合及农村留守人口问题,没有触及乡村社会结构这一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方针必将引发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对农民个人发展、农业产业演进、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演化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农村社会结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党和国家确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下,不同类别的城乡人口围绕农村土地权益所进行的流动迁移行为选择,对农村社会结构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未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演化过程。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逻辑

1958年以后,中国农村通过走集体化道路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但由于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所有权主体虚化问题,叠加严格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农村人口基本失去了流动性。1978年以后的农村改革核心就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983年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自此以后,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轨道上,沿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的方向长期努力。2002年8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走上了法制道路。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该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案在法律上确认了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破性地规定了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权能。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十九大报告则明确提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并历史性地提出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18年12月29日修改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次修改,其最大改变就是确认了十九大报告的重要相关内容,从法律上确认和丰富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细节。

2019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再次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至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精神,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多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一是优化了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的相关条款,更加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二是增加关于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相关条款,赋予了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权能。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户有所居的总体原则下,“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三是增加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条款,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第六十三条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另外,2020年6月开始征求意见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也强调要依法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梳理自1958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史,可以发现,改革逻辑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土地制度的不断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农民的土地权益。在1958-1978年间,人民公社享有土地所有权,并且控制了土地经营权,农民社员只能被动参加农业劳动。农民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生产效率。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民从村集体承包土地并开始自主经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所释放的红利促进了农村生产发展,在短期内解决了多数农民的吃饭问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是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化改革的重要信号,农村集体产权和集体成员权也被纳入增加农民财产权益收入的范畴,而核心则是农民土地权益的实体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起点,而国家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针则适应了城镇化和激活农村产权资源的逻辑。2014年11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创设经营权,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党的十九大提出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增加了农民的土地权利预期。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则从法律上保障了土地征收中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和社会保障问题,允许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法律条款保障了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土地财产性收益。纵观国家以不断加大赋权为主的农地制度改革进程,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土地之于农民的财富效应越来越明显。

三、农地改革背景下的农村社会结构演进

本文拟构建农地改革-农村社会结构互动分析框架,将农地制度变革、人口流动、土地流转和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看作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探讨在农地经营承包权财产化改革的政策环境下,受农村土地流转和人口流动等因素综合影响下的乡村社会阶层发展现状,解析未来乡村社会结构重塑的动力和逻辑机制。我们认为将土地制度看成引发乡村人口和社会结构变迁的必要条件,会增强现有关于乡村土地、人口和阶层等研究的解释力,对于理解土地制度诱致下农民的行为选择,探索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内在动力和发展规律有重要意义。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和城市处于分割发展状态,城乡人口和土地资源不能自由流动,农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土地对城市人口没有吸引力。包产到户虽然赋予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但仍不能自由流动和获取土地经营权收益,土地产出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打工潮兴起以前,从财富占有差异来看,农村是一个低度分化的同质性社会。而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得益于经济转型和城市建设增加的大量就业岗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够摆脱土地束缚进城务工,农村随之出现农地抛荒和土地流转,资源市场化配置导致农民收入结构和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农村社会分化程度加剧,阶层结构变得日趋复杂。而农村社会结构重塑背后的推动因素则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农地制度变迁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激活土地的财富效应,而土地的财富效应将会凸显农村的人口推拉效应,进而推动农村社会结构重构。

我们认为,当前农村的开放性程度已相对较高,农村人口构成不再局限于本土村民,资本下乡带来的土地经营者和旅居者将成为农村的重要阶层力量。鉴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致力于强化农村土地财富效应的制度变迁过程会对以下四类人群产生重要影响。一是存量农民,指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留守人口群体;二是农民工,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和实现城市定居的农民;三是农业规模经营者,包括本村和外来流转土地从事规模经营的群体;四是下乡市民,受政策引导到农村租住农房进行休闲度假、创业和养老的城市人口群体。上述几类人群基本涵盖了受农村土地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各类人群的迁移流动行为具有代表性,反映了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及未来发展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会通过农村土地财富效应机制对上述各类人群产生不同的推拉效应,并引起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

1.农地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存量农民演变为农村中坚力量

城市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将会流动进城,但从趋势上看,农民进城会经历一个从快速向中低速转化的过程,会有部分农民在市场作用下基于理性选择而留在农村。就整个城镇化进程而言,受前期快速城镇化和当前经济转型的双重影响,当前我国已处于农村人口流动进城的中低速阶段,仍然选择留守农村的人群可以视为在当前市场和制度环境下的农村存量人口。当然,这部分人的进城意愿可能会因新一轮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制度改革影响而发生改变。

考察农地改革对存量农民流动进城的牵引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明显的边际递减效应曲线。改革开放初期,因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和人地关系紧张产生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市场配置作用下,大量农村劳动力冲破户籍制度限制到东南沿海或就近入城务工,这一波大量农民自发的跨区域钟摆式乡城流动被称为“盲流”。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发展升级和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降低,开始有序向城市迁移实现城市化,而背后除了流入地所提供工作岗位和收益形成的拉力外,虚化的土地权益和碎片化的土地经营状况导致农民经营土地的现实和预期收益低,取消农业税后抛荒零成本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民进城。随着农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农民的土地权益逐渐增强。在土地财产性效益越发凸显的情况下,明确的预期使土地流转成为常态,农民可以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收益,土地收益预期与进城务工收益的差距呈逐步缩小趋势,农地制度对农民脱离土地向城市转移的推力也呈现出边际递减的趋势。笔者认为,受市场配置影响,在城镇化整体背景下,农民进城趋势将呈现如图1所示的发展轨迹,即农村存量农民还会不断进城,但是会逐渐趋于稳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会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土地的预期和现实经营收益,当土地收益接近或等于进城收益时,城乡对农民的推拉力将达到均衡状态,这时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民的流动意愿将会降低,也就构成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存量农民。存量农民以中老年为主,作为扩大了经营规模的本土村民,他们的在村经济收益相当可观,而且对村庄有天然的亲近感,是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



图1 农地制度改革对农民进城的影响

注:纵坐标表示农村人口,横坐标表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伴随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进城人口数量和速度呈现下滑曲线。


2.农地改革对农民工群体的分化与整合作用

为便于理解,我们将自打工潮兴起以来离土离乡、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统称为农民工。应该来讲,农民工属于享受土地财产权益和城市务工收益的人群,但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化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既很难完全融入城市又在主观和客观上难以回归农村。按照经济效益优先原则,我们认为农地制度的财产性权利改革过程会对徘徊于城乡间的农民工产生双重影响。这一过程会增加城乡间钟摆式流动农民工的财富收入。一方面,当回村种植收益小于外出务工机会成本的情况下,这类农民会选择转让农地而继续在外务工或进城定居。反之,当在新的土地制度环境下外出务工收入低于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情况下,农民工群体则会选择回村经营土地。当然,农地产权化改革对农民工最积极的影响无疑是推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即积累一定技术、经济和社会等资本的外出经商务工农民工群体因土地制度改革形成的稳定预期收益而选择回乡从事(规模)农业生产经营。在现实中,推动农民工群体进城和回乡的两种力量同时推拉作用于农民工群体,在被作用对象财富值不再增加时达到均衡(详见图2)。


图2 土地财富效应和城市财富效应均衡曲线下载原图

注:上图A线是农地财富效应边际曲线,B线是城市务工财富效应。两种力量共同作用于农民工,在P点达成均衡。这个时候农民工不会做出任何改变当前现状的行为。


长期以来,农民土地权益被虚化,而伴随着以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农户承包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可能为农民带来持续稳定的收益,而一旦这种收益大于或等于农民的进城务工收入,将会影响在城市艰难生存的农民工群体的生计安排。一是可能放弃进城务工的生活方式,回村依靠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生存,能够保持现有收益不下降;二是农民工受农村产权结构变化的影响,回村流转土地扩大种养殖规模,成为新型农场主,获取不低于进城务工经商的收益;三是转让农村的相关土地权益,增加其在城市生存发展的能力,这将有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同时会实现福利总量的扩大。以此来看,农地制度改革会促使农民工群体进一步分化,一方面是吸引对农村有情感又不愿继续务工的人群回村,这部分返乡农民工又可能分化为家庭小农和规模经营者两类。不管是维持小农生产方式,还是扩大投资开展规模经营,返乡农民工群体在外开阔了眼界,习得了技术,积累了资金和人脉等,这些优势资源将使得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高于流动前,返乡规模经营者一般都会成为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顶端的新时期乡村精英。另一方面是推动一直致力于定居城市的农民工快速实现城市化,这部分人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或退出农村宅基地后基本退出乡村社会,但因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仍然可以获取土地经营权收益,成为不在村的土地权益者。

3.农地改革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并催生新的农村阶层

农业规模经营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新型农业规模经营者的培育发展则需要特定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支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认为是造成农地碎片化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农村走规模经营发展模式。虽然农村一直存在承包地的出租、转让现象,但也因此引发了大量土地权益纠纷。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赋予了土地转入者清晰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强化规模经营者的稳定收益预期;关于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和有偿退出宅基地等相关法律制度则会推动有进城意愿的农户转让承包地经营权或加快退出宅基地,为工商资本下乡创造必要条件,达到聚集新兴农业经营群体、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积极作用。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预期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逻辑,可以肯定的是,农村内生和外来的农业规模经营者将成为未来农村社会最重要的阶层力量。


图3 农地改革和农业规模经营者边际递增曲线下载原图

注:农地改革不断赋权,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群体会越发壮大。


农地改革为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和聚集新型经营主体带来重要契机。对于乡村耕种农民群体和有意愿到农村从事规模经营的工商资本所有者而言,清晰而稳定的土地财产预期收益,将会促使他们通过转入土地扩大种植规模和经营收益,稳定的预期收益又会诱使更多的人投资农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结构发展。简单而言,农地制度改革不但诱导工商资本投资农村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同时还推动农民扩大经营规模。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效应呈现边际递增趋势,随着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扩大赋权,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农村聚集的农业规模经营者将逐步增加,农村用于从事规模经营的土地梳理将逐渐增加。农地制度改革对土地经营规模的边际递增效应详见图3。

在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化发展过程中,会同时出现人口聚集和挤出效应。由于农业规模经营进入门槛较高,且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一般农户将会被逐步挤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从而形成以农村精英和工商资本为主导的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结构。首先,农村社会内部的种养殖大户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适度规模经营农场主,多数农村人口则会携带农村产权进城或者就地转变为农业工人。其次,外来投资者因雄厚的经济资本和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优势,即使与本土种养殖大户相比在数量上不占优,但也是引领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再次,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不仅会带来农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还会为当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在为农村带来新的阶层力量的同时也在客观上推进农村人口的现代化进程。随工商资本下乡的技术管理人才虽然难以融入农村社会,甚至不会常住农村,但会成为新的阶层。一个影响深远的变化则可能是被卷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普通农民,虽然他们不具备组织规模经营的能力,但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决定了他们有闲暇时间将在新的生产环境中习得的农业技术用于果蔬种植类小农生产实践,并能获得大于传统种植体系下的农业收益,促使部分农户重新回到农业生产领域,从而会逐渐造就一个依附于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新型小农生产群体。以此来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但会加速聚集内生和外来土地规模经营者,还会带来现代农业生产必备的现代农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传统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转变,重塑农村社会阶层结构。

4.农地改革引导市民下乡并丰富农村阶层结构

允许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引发逆城市化效应,促进城市人口到乡村置业、生活,优化农村社会结构。十九大提出土地承包第二次到期后再延期30年,使流转农地者吃下了定心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放松宅基地管控,使农民的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养老等产业的载体,这将会对城市人口向农村逆城市化转移创造条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一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农村土地可以不经国家征收直接进入一级市场,不但改变了我国建设用地单一供给结构,还为农村繁荣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奠定了市民下乡的法制保障基础。上述强化土地财产权的相关法规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产权流转的法律制度障碍,还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既能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清晰的产权和稳定的预期收益将会带来资源最优配置,上述改革为城市工商资本及个体投资农业和农村提供了制度保障,将会吸引难于在城市取得用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将目光投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除了经济价值外,还有重要的社会文化和生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不但需要资本下乡还需要市民下乡,这也是《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鼓励市民到乡村旅游度假养老等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随着农村土地和产权政策体系的完善,工商资本将会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城乡均衡发展水平将逐步提高,农村对城市居民的吸引力将增强,到农村旅游度假和养生的市民会增多,农村社会结构将因此而发生改变。

下乡市民构成多元化特征明显,是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退休返乡人员,被统称为“五老”,返乡则被称为新乡贤。这类人大多有农村工作或生活经历,出于情感因素愿意重返乡村,这类人大多具有丰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资本,可以为乡村发展带来必备资源,是乡村振兴发展不可多得的领导力量。二是下乡旅游度假和养生养老人员,因独特田园生活和生态环境优势,部分城市居民选择短期和中长期旅居乡村。短期旅居者会为乡村带来经济社会和文化影响,促进乡村繁荣发展,但对乡村社会结构的直接影响小。中长期旅居者在村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如在特定季节以团体形式进驻村庄。他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融入乡村社会,并对村庄产生多维度的影响,如与村民直接互动,参与村庄治理等。三是下乡文艺创作或公益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往往带有明确的创作和服务旨趣,以个体或组团形式进驻村庄,并成为名义或实际上的新村民。由于这一群体拥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他们所开展工作的公共价值属性,可能会对入住村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甚至重塑乡村文化特质,并为村庄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四是下乡置业定居或半定居者,这部分人通过流转土地或租住农民的房屋而在村庄定居或定期到村庄居住。相对于规模经营者而言,他们的流转土地规模小,经营目的也并非是效益最大化;相对于旅居者而言,他们不但有固定住所,还与村庄有多维度的利益联系,是未来村庄的重要阶层力量。

四、结语

在国家不断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改革进程中,农村(农地)对不同人群在城乡间的流动迁移推拉效应越发明显,农村社会结构也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农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架构,允许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措施将会诱使不同类型农民、工商资本所有者和城市居民采取利益最大化行动,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选择及其实施过程将推动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构。第一,土地制度改革会加速存量农民的分化,一部分转让土地进城或就地转变为农业工人,一部分则转入土地跻身土地规模经营者阶层,成为农村的中坚力量。第二,土地的财产效应将会推动外出务工农民和已经进城定居的农民真正离开乡村和土地,成为“不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受益人阶层,但也不排除他们在土地制度改革影响下,重新进行成本和收益评估并回村经营土地。第三,土地制度改革会促使有意从事现代农业的有识之士,到农村流转土地开展规模经营,外来规模经营者及其整合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将成为新增的现代农业经营阶层。作为农村新生阶层力量,外来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群体还承担了催生农业工人的期望,发挥着再造农业社会的功能。第四,城市下乡市民群体是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影响下的逆向转移人群,也是城乡差距逐步缩小过程中的必然结果,这部分新村民将会推进乡村生活方式的变革,并促进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总之,农村人口的流动和聚集也就是农村社会实现由同质化向异质性转变的过程,在相关利益群体围绕农村土地财产权而展开的长期分化整合过程中,乡村社会阶层结构将完成重构。


注释:

[1]侯麟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背景下的中国农村社会分层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1期。

[2]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第45页。

[3]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4]郭玉亮:《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的现状及其特征》,《调研世界》2007年第9期。

[5]赵晓峰、何丽慧:《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机制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2期。

[6]田先红、陈玲:《“阶层地权”:农村地权配置的一个分析框架》,《管理世界》2013年第9期。

[7]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8]顾辉:《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度调整及其发展形势》,《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9]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10]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1]赵晓峰、赵祥云:《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兼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社会学命题》,《中国农村观察》2016年第6期。

[12]张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农业经济》2007年第8期。

[13]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14]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5]江淑斌、苏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与土地流转——基于动力视角的研究》,《经济经纬》2012年第2期。

[16]陈中伟、陈浩:《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统筹发展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13年第3期。

[17]何国俊、徐冲:《城郊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分析——基于北京郊区6村的实证研究》,《经济科学》2007年第5期。

[18]贺雪峰:《最后一公里村庄》,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第7页。

[19]钱雪飞:《农民城乡流动与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李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口流动与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兰州学刊》201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