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 伟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史学月刊》2021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 7205次
阿富汗部落社会以普什图部落(也称“帕克同人”或“帕坦人”)为主体,西方学界将之视为当代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部落组织[詹姆斯·W.斯潘:《帕坦边疆》(JamesW.Spain,ThePathanBorderland),海牙:莫顿出版社1963年版,第17页]。阿富汗部落社会独具特色。美国人类学家巴菲尔德(ThomasJ.Barfield)认为,中东和中亚的部落社会存在明显差别。前者以平等性著称,部落成员相互平等,社会缺乏强有力的公共权威;后者则具有等级性特征,部落首领具有绝对权威。部落社会的集权化程度沿着中亚、中东到非洲递减,部落的分权化和平等性则渐次增强[菲利普·S.库里、约瑟夫·克斯蒂纳主编:《中东部落与国家形成》(PhilpS.Khoury,JosephKostiner,eds.,TribesandStateFormationintheMiddleEast),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182页]。阿富汗部落社会就是典型的平等型社会,处于高度的分裂之中,并且反对国家的干涉与控制,具有自治性。从1747年建国直至今日,几乎所有的阿富汗政府都无力直接控制部落社会,只能借助部落首领等维系间接统治。
因此,部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国家之外,具备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社会体系和自组织性,也就是所谓的“无政府社会”[厄内斯特·盖尔纳编:《穆斯林社会》(ErnestGellner,ed.,MuslimSociety),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然而,在没有国家权力直接介入的情况下,部落社会并不是完全的无序状态,而是存在特殊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20世纪大多数时间里表现出诸多共性特征。本文从社会史角度出发,聚焦于阿富汗穆沙希班王朝(Musahiban,1929—1973)时期的部落社会,重点剖析在无政府状态下部落社会如何建构和维系社会秩序,以期为认识相关历史现象提供新的思路。
一阿富汗部落社会的无政府性与自治性
按照西方学界的传统看法,国家为社会提供秩序,否则社会便处于自然状态。这也成为西方学界审视中东传统社会的重要思路。但在中东和非洲的一些部落组织却展现出不同的特征:部落社会超然于国家直接控制之外,属于无政府的社会,但具有一定的社会秩序。英国人类学家普理查德称之为“分支型社会”(segmentarysociety)(E.E.埃文思普里查德著,褚建芳译:《努尔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阿富汗的部落社会便具有类似的特征。阿富汗一位官员就指出,两百多年来,阿富汗农村没有政府存在[詹尼弗·布里克·穆尔塔扎什维利:《阿富汗的非正式秩序与国家》(JenniferBrickMurtazashvili,InformalOrderandtheStateinAfghanistan),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部落虽然远离国家、冲突不断,但存在着基本的社会秩序。
对于部落社会内在结构的认识是探讨这种社会现象的前提。阿富汗部落社会呈现出高度的分裂性,并非政治上统一的实体[乔治·普费弗、迪帕克·库玛尔·毕赫拉主编:《当代部落社会:部落社会的概念》(GeorgPfeffer,DeepakKumarBehera,eds.,ContemporarySociety:ConceptofTribalSociety),新德里:概念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71~272页]。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较为严密的社会组织结构。据当地传说,部落社会的共同先祖为卡伊斯(Qais),他的四个儿子衍生为四个部落联盟:杜兰尼、吉尔查伊、戈古斯特和卡兰里。每个部落联盟又可以层层细分为部落(Tabar)、部落分支(Khel)、家族(Pllarina)和家庭(Koranai)。通常,若干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家族生活在同一村庄(Kalay)。
如今,阿富汗有六十多个部落、四百多个部落分支[帕特里克·詹姆斯·克里斯蒂安:《战争顾问应对部落冲突的建议:操作层面的历史、法律和战争》(PatrickJamesChristian,ACombatAdvisor’sGuidetoTribalEngagement:History,LawandWarasOperationalElements),博卡拉顿:通用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它们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严密的谱系结构,借此联结为一个整体。一般而言,部落或部落分支的名称大都用其直系的先祖命名,两者分别以“zai”(“……之子”之意)和“khel”(“集合”之意)作为后缀,用以表示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成为社会认同、社会关系和集体行为的基础。在部落分支、部落乃至部落联盟层面,没有制度化、等级化的领导权。部落社会沿着血缘的界限分裂为众多互不统属、相互独立的社会组织,处于高度的自治状态,很难产生大规模的联合与行动。
不难发现,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树形结构,不同的部落组织类似于树杈,相互独立,但由血缘、谱系和文化认同相联结。这产生了双重后果:一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公共权威,不同的部落组织各自为政、冲突不断。各个部落组织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宗教、军事功能。部落组织之间乃至同辈部落民之间形式上平等。除家族和家庭外没有强制性和等级化的权威存在,但具有血缘与文化认同,正如美国学者诺蕾所言,“部落组织反对与之同一层次的组织,但在更高的组织层面上两者统一”[克莉丝汀·诺蕾:《19世纪阿富汗国家与部落的交往》(ChristineNeolle,TheInteractionbetweenStateandTribeinNineteen-CenturyAfghanistan)(博士学位论文),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州大学1985年,第211页]。部落社会一般在面临共同外部威胁时才可能形成一定的联合,出现暂时的公共权威。威胁消失,公共权威也随之消散[约瑟夫·A.泰恩特、唐纳德·G.麦基嘉:《帕克同社会结构:文化认知与分支宗族组织》(JosephA.Tainter,DonaldG.MacGregor,PashtunSocialStructure:CulturalPerceptionsandSegmentaryLineageOrganization),美国海巴尔斯顿:军事研究室2011年版,第6页],部落组织又回归到社会认同层面。总体上,阿富汗部落社会沿着血缘和谱系关系高度分裂,社会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政府状态”。二是部落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疏离,国家无法将触角伸入到部落社会内部,无力塑造社会秩序。部落民对于国家存在强烈的抵触心理,将政府的征税、征兵视为对自身“荣誉”的侵犯,而反抗则是唯一的选择。在他们看来,地方政府只是一栋建筑,离开了这个建筑就脱离了政府的管辖[托马斯·巴菲尔德:《阿富汗:文化与政治史》(ThomasBarfield,Afghanistan:ACulturalandPoliticalHistory),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页]。因此,阿富汗政府几乎从未真正控制部落社会,基层政权只达到“地区”(wuleswali,阿富汗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和地区两个级别)层面,无法继续深入部落组织内部。地区边界大都与部落或部落分支重合,以部落命名[阿皮塔·巴苏·罗伊主编:《阿富汗国家构建的挑战与困境》(ArpitaBasuRoy,ed.,ChallengesandDilemmasofState-BuildinginAfghanistan),新德里:西普拉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国家与部落社会仅维持着形式上的政治联系,即国家通过部落首领或家族长老实现间接统治。即便在大城市周边,一些部落与国家存在密切联系,但国家仍然无法完全控制部落。
可见,部落社会内部缺乏强有力和制度化的公共权威,国家也没有能力对之整合,部落社会处于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状态。这与长期以来阿富汗国家力量薄弱、社会交往受限、经济水平低下等直接相关[理查德·泰普尔主编:《伊朗和阿富汗的部落与国家》(RichardTapper,ed.,TribeandStateinI-ranandAfghanistan),伦敦:劳特利奇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50~51、59页]。按照传统观点,部落社会势必处于社会秩序紊乱的自然状态,但阿富汗却并非如此。尽管存在频繁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但不同层次的部落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并且维持着基本的社会秩序。可以说,部落组织在无政府状态下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稳定与秩序(克莉丝汀·诺蕾:《19世纪阿富汗国家与部落的交往》,第212页)。
二阿富汗部落社会三极权力结构
阿富汗部落社会高度分散,缺乏强有力的公共权威,却存在基本的社会秩序。秩序构建与社会权力结构密切相关。因此,对于社会权力结构和关系的分析就成为解开这一谜题的关键。传统上,阿富汗部落社会中存在三极权力结构,即支尔格大会(部落大会)、部落组织首领和宗教人士。三者既相互依赖,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它们的互动在某种意义上建构了阿富汗部落社会秩序。
阿富汗农村普遍存在地方性村民会议,普什图人称为“支尔格”(Jirga),其他民族则冠之以“舒拉”等(詹尼弗·布里克·穆尔塔扎什维利:《阿富汗的非正式秩序与国家》,第68~69页)。支尔格在阿富汗长期存在,属于部落组织的传统制度,并非国家设立。在家族和家庭内部,长老具有绝对权威,能够解决内部的问题。但家族之外的社会组织处于无政府状态,超出了长老的权利范围,依赖支尔格维护秩序。支尔格存在于整个部落社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地方支尔格(Maraka),针对村庄和村庄之间的问题;二是部落支尔格(QawmiJirga),存在于村庄之上部落组织的各个层面;三是大支尔格(LoyaJirga),负责解决涉及阿富汗战争与媾和、颁布宪法、重建政府等重大事件。从1747年阿富汗建国至今,共召开过18次大支尔格。
支尔格是传统的直接民主制度,集行政、司法、立法和军事权力于一体[康纳德·舍特尔主编:《阿富汗的地方政治:对于社会秩序一个世纪的干预》(ConradSchetter,ed.,LocalPoliticsinAfghanistan:ACenturyofInterventionintheSocialOrder),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支尔格强调与会者的平等性。理论上,除大支尔格外,一切具有部落成员身份的成年男性都可以自由参与。与会者一般围坐成圆圈,不分主次,没有会议的主持人,发言也没有限制,都有表决的权利[威廉·梅列主编:《原教旨主义重生?阿富汗与塔利班》(WilliamMaley,ed.,FundamentalismReborn?AfghanistanandtheTaliban),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支尔格强调部落组织的协商性和一致性。在所有参加者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决议才具有效力,强制实施。在无政府的社会中,只有达成共识才有可能付诸实践[理查德·S.纽维尔:《阿富汗政治》(RichardS.Newell,ThePoliticsofAfghanistan),纽约: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一般而言,支尔格的成员相对固定,主要有部落长老、涉事双方代表。支尔格并非部落社会常设机构,而是依据具体议题临时召开。相关问题解决后,支尔格自动解散。它关涉部落社会的全部问题。支尔格以维护部落社会的稳定、团结,以及涉事各方部落组织力量平衡为目标。支尔格形成决议(Prikra)后,由部落警察(Arbakai)强制执行。后者由支尔格临时组建,大都为成年且未婚的男性,没有报酬。在部落组织安全受到威胁时,支尔格大会还组建部落民兵(Lashkar)。
部落或农村传统自治制度在亚非其他一些国家也不同程度存在,但是,像支尔格这样贯穿于整个社会甚至国家层面,且层级分明的制度并不多见。无疑,支尔格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临时政府的角色,使无政府的社会具有了暂时的权威,由此也构成了部落社会权力结构中最重要的一极。但它本身也存在缺陷:一是支尔格大会是临时性的,而不是常设的机构,只有在社会存在严重冲突时才会召集;二是它以一致性作为决策的原则,存在裙带关系和游说的现象,而且与会者甚众,达成一致并非易事,因此不能完全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三是它以部落社会的集体利益取代个人利益,女性和青年人无法参与决策,具有不平等性。部落组织的首领和宗教人士则作为部落社会中另外两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支尔格存在的不足。
部落组织的首领构成了社会权力结构的另一极。他们的社会构成十分复杂,一般可以分为家族长老、村长以及部落、部落分支的首领。在最基层的家庭或家族,长老(Mashar)是谱系中最年长和最尊崇者。部落社会是尊老的社会,“Mashar”在普什图语中的就是指象征年龄的“白胡子”,引申为老者。长老代表的是“父子之情”,在家族内部拥有绝对权威,所有的土地、牲畜及其他财产归他所有(理查德·泰普尔主编:《伊朗和阿富汗的部落与国家》,第133页)。他的子嗣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一个家族一般居住在同一院落,或者依照家庭毗邻而居。长老具有绝对权力处理家族内部的各种事务,代表家族与外部交往。长老的权威以及统治方式也成为阿富汗部落社会权威的原型,但在家族之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实现。
不同的家族组成村庄,一般设有马立克或阿巴卜(Malik,Arbab)。马立克由村庄内所有成年男性在地方支尔格选举产生,个别由政府直接任命或是家族继承。他们代表村庄参与部落社会内的各种事务,以及与国家交往,其权威主要对外而非对内。马立克也被视为“人民与政府的桥梁”(詹尼弗·布里克·穆尔塔扎什维利:《阿富汗的非正式秩序与国家》,第79页),同时也具有管理村庄日常事务的职责。但是,马立克属于平民领导者,是所有平等的部落成员中的一员,没有特权和薪金。如果村民对于马立克不满,有权罢免。马立克受制于村民,代表村民的利益与诉求,并将之反馈到地方政府。在部落民心目中,政府委任的马立克往往作威作福、中饱私囊,不具有合法性(同上,第83~84页)。
在部落社会中,村庄之上一般不存在制度化的权威。有些部落或部落分支存在首领,一般称之为“汗”(Khan,有时也指称大地主或贵族)。他们通常并不像马立克一样来自于部落组织的选举、政府的任命或是从父辈继承,而是通过个人和家族威望的不断积累,逐渐成为该部落或部落分支公认的领袖。部落组织首领一定意义上属于马克斯·韦伯所指的“超凡魅力型”(charisma)领导人,需要具备一系列个人特质和显赫的出身。主要有:是否具有为部落民提供经济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是否英勇、诚实、具有出众的口才与外表等(理查德·泰普尔主编:《伊朗和阿富汗的部落与国家》,第134页)。部落组织首领往往建立侍从体系,建造所谓的“男子之家”(Hujra),为一些部落民提供免费食宿和社交场所,获得部落民的支持。借此,部落组织首领在民众的权利海洋中构筑自己的权威之岛(弗雷德里克·巴特著,黄建生译:《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一个社会人类学研究的范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一旦部落民进入“男子之家”,便意味着侍从关系的建立,支持和效忠部落组织首领。事实上,部落组织首领就是以自己的财富供养侍从,确立自己在部落组织中的首领地位。
这种关系自愿结成,不具有人身依附。部落组织首领在部落社会权力结构乃至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是“部落社会的节点”(理查德·泰普尔主编:《伊朗和阿富汗的部落与国家》,第138~141页)。阿富汗部落社会高度分裂,具有马赛克式的特征。部落组织首领处于部落社会的中间层面,代表部落组织,犹如一个个节点将分散的社会联结起来,使之具有整体性。部落组织首领的领导权同样有限且不确定。他们类似于马立克,与部落民在形式上平等,不具有干预部落社会内部事务的权力,没有收税的权力。在阿富汗东部许多部落组织甚至没有首领。历史上,阿富汗部落层面的联合并不多见,部落联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首领。穆沙希班王朝统治时期,阿富汗政府已开始有意识地削弱部落组织首领的影响力[参见乔恩·W.安德森:“不再有汗:阿富汗部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化”(JonW.Anderson,“TherearenoKhanAnymore: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ChangeinTribalAfghanistan”),《中东杂志》(MiddleEastJournal)第32卷第2期(1978年3月),第167~183页],四十多年的战争使部落组织首领逐渐消亡,代之而起的则是军阀或者宗教人士。
宗教人士构成了部落权力结构的最后一根支柱。如果说,支尔格、家族长老、马立克和汗代表着世俗权威,那么宗教人士构建的则是神圣权威。传统上认为伊斯兰教是城市的宗教,但事实上,伊斯兰教在部落以及其他农村地区传播广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的阿富汗史专家杜普雷戏言道:“在阿富汗,随便扔一块石头都能砸到苏非圣墓。”[路易斯·杜普雷:《阿富汗》(LouisDupree,Afghanistan),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04~105页]阿富汗传统的宗教人士大致包括毛拉(一般的宗教人士)、皮尔(苏非派圣人、导师)和赛义德(圣裔)等。与部落组织首领不同,宗教人士可能出身于部落社会,但不具有部落成员身份,一般无权参加支尔格大会。毛拉是最底层的宗教人士,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和正式的宗教教育,每个村庄都有毛拉,负责具体的宗教事务。毛拉的地位较低,甚至在部落民的接济下才能勉强度日,遭到嘲弄,阿富汗塔利班运动的主体正是毛拉(詹尼弗·布里克·穆尔塔扎什维利:《阿富汗的非正式秩序与国家》,第78页)。在农村真正具有影响力的是皮尔和塞义德。他们或是具有精深的宗教知识,或是具有一定的神圣属性,往往离群索居。
宗教人士的权威来自于三个方面:1.他们本身拥有大量土地,并借此招募侍从;2.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调解部落冲突,获得一定的土地作为报酬,提升自身的影响力;3.作为宗教领袖具有精神属性与宗教魅力(弗雷德里克·巴特:《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一个社会人类学研究的范例》,第133页)。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合二为一。例如,部落组织首领成为宗教人士。宗教人士有时也参与部落社会冲突的调解,但更多依赖的是个人的威望和学识,与支尔格并不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宗教人士具有独立于部落体系之外的更为庞大的宗教关系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作为支撑,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较为狭隘的部落界限。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比部落组织更具有动员能力的社会力量。事实上,阿富汗建国以来,部落社会大规模联合,反抗国家干预或外部入侵,大都是由宗教人士领导和动员的。但是,阿富汗部落社会中的世俗权威占据主导地位,宗教人士更多是一种补充。
不难发现,部落社会中的三极权力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但也具有互补性。村长和部落组织首领要扩大自己的权威势必受到支尔格的限制,而支尔格的正常运转和部落组织的对外交往,村长和部落组织首领必不可少。在某些情况下,世俗机制无法化解社会冲突,宗教机制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另外一种选择。特别是,在阿富汗这样高度分裂的社会中,部落组织的凝聚力具有一定限度,很难跨越部落的界限使整个社会联合起来。宗教在这方面往往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三者构成了阿富汗部落社会相对稳定的权力架构,它们的互动在某种意义上塑造了部落社会的秩序。
三部落规范、权力互动与社会秩序的生成
上述三种类型的传统权威构成了部落社会中的权力极点,是不同层次和类型社会组织的表征。它们之间的互动则绘制了部落社会运行的整体场景。但是,这并非是无规则的互动,而是存在某种社会共识和规范,正如人类学家布朗所言,“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必定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的制约”(A.R.拉德克利夫布朗著,潘蛟等译:《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阿富汗部落社会的运转受到特定社会规范的制约,具体而言就是不成文的部落习惯法即普什图瓦利(Pashtunwali)。它规定了阿富汗人理想的生活与社会运转方式,同时还是阿富汗人尤其是普什图人社会认同的重要象征。部落社会的权力关系正是在这一框架下交往互动,进而生成某种社会秩序。此外,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则构成了部落习惯法的补充,但两者在处理社会关系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部落习惯法是一些宽泛的行事原则,并非成文法,在阿富汗不同地区也有所差异。概而言之,一是效忠于所属的部落组织,护卫自己的土地和家族的女性;二是血亲复仇,即将正义掌握在自己手中,复仇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三是行事勇敢,维护自身和部落组织的独立;四是对于客人提供庇护,在自己的空间范围保护其周全[阿克巴尔·S.艾哈迈德:《帕克同经济与社会:部落社会的传统结构与经济发展》(AhkarS.Ahmed,PukhtunEconomyandSociety:TraditionalStructureandEconomicDevelopmentinaTribalSociety),伦敦:劳特利奇开根·宝罗出版社1980年版,第89~91页]。“荣誉”(Nang)贯穿于全部习惯法,它关乎部落民的地位,如果遭到侵犯必须要找回,否则无法在部落社会生存。在部落社会中,“永远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任人欺凌……被看成是羊的任何人都会处于困境”(托马斯·弗里德曼,天津编译中心译:《从贝鲁特到耶路撒冷———美国记者中东见闻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88~89页)。习惯法对于部落社会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独立和自治观念成为部落社会缺乏强有力公共权威的文化根源,使社会具有无政府性;另一方面,习惯法又内化为部落社会运行和组织的基本原则,框定了支尔格、部落组织首领和宗教人士的权力边界,以及它们之间互动的规则。但习惯法是一种理想的行为规范方式,需要现实的物质力量为依托,即部落社会独特的权力结构。
因此,习惯法类似于部落社会的“宪法”,在某种意义上建构了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家族长老、村长和部落组织首领是松散的部落社会的不同节点,是所有部落成员中平等的一员,代表和象征着不同的社会组织,这正是习惯法的要义。部落首领的权力来自于宗族的支持,难以依靠自身扩大权力,并且受到支尔格、宗教人士的制衡。这就导致除家族长老外,部落组织首领的权力十分有限,没有能力解决部落社会的问题。然而,支尔格作为部落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强调平等性、一致性以及直接民主,代表着整个社会而不是涉事相关方对于具体问题的态度。按此逻辑,支尔格存在高度分权和效率低下的问题,难以形成共识,也就无法建构社会秩序。在现实操作中,支尔格具有代议制的色彩,参与者往往都是家族长老或部落组织首领,他们代表相关部落组织的态度,依据习惯法形成共识、进行决断。这样,部落社会就实现了两种权威的有效融合,兼顾了平等与社会秩序,最终塑造了部落社会的独特秩序。但是,这是较为理想化的权力架构,现实中也存在失灵的可能。例如,支尔格成员受到游说,作出不公正的决断,涉事方可能不接受决议;冲突双方通过动员将部落组织裂化为对立的两大派别。此时,宗教人士作为部落体系之外的力量凸显出其重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调解冲突。但普什图瓦利和伊斯兰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哈米德·M.汗:“伊斯兰法、习惯法与阿富汗的非正式司法”(HamidM.Khan,“IslamicLaw,CustomaryLaw,andAfghanInformalJustice”),《美国和平研究所特别报告》(USInstituteofPeaceSpecialReport)第363期(2015年),第1~14页]。
社会规范和权力结构共同塑造了部落社会的秩序,使之在无政府状态下实现相对稳定。这种秩序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落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是社会秩序建构的前提。从形式上看,部落社会没有绝对权威,处于高度的分裂状态,冲突不断。然而,这正是阿富汗部落民要维持的理想状态。无政府状态不是结果而是目标,通过限制村长和部落组织首领的权力,强化部落社会的分权、自治。对于部落社会而言,无政府状态呈现的就是一种独特的秩序。第二,社会的对立与冲突本身就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对部落社会来说,如何维持这种无政府状态,进而防止集权的出现是一项重要挑战。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对立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它们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具有内聚力的共同体,相互对立以保持自身的独立和力量的平衡,防止集权力量的出现(克莉丝汀·诺蕾:《19世纪阿富汗国家与部落的交往》,第212页)。换言之,就是通过相互的对立保持自身的独立,呈现出无政府状态。中东的一句谚语生动地展现了这一场景:“我反对我的兄弟,我和我的兄弟反对我的堂兄,我、我的兄弟和我的堂兄一起反对外部世界”[杰克·古狄主编:《亲属关系的特征》(JackGoody,ed.,TheCharacterofKinship),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3页]。第三,部落社会存在严重的分裂与冲突,但能够自我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部落习惯法和部落社会权力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能有效且低成本地化解社会冲突,这与部落组织相互对立并不矛盾。冲突通过部落组织的力量解决,最终使各方再次达到力量的平衡,对立的目标也是力量平衡和部落独立。第四,部落社会具有强大的内聚力和认同感,具有互助性。认同于以血缘为基础的部落组织是部落习惯法的要旨。部落社会就是由不同的宗族构成的,以长者为尊。这种亲族意识(Asabiyya)势必加强部落成员的互助与团结[伊本·赫勒敦,李振中译:《历史绪论》(上),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161页]。尽管部落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在面对共同威胁和内部冲突时仍然可以实现团结与互助,这本身也是社会秩序的体现。第五,部落社会的秩序有一定限度,也存在失调的可能。它并非能够化解所有矛盾,宗教阶层和国家则成为部落社会解决冲突、建立秩序的另外的选择。但是,一般而言,需要国家介入的部落冲突并不多见。
总之,当代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国家的某些职能,为部落民提供基本的安全、生存保障和其他公共产品。部落组织结构松散,不同的社会权力相互制衡,缺乏强有力的公共权威,但部落组织却提供了无政府状态之下的社会稳定,维系着社会的基本秩序。部落组织的相互对立、制衡、自治和团结等看似相互矛盾的现象,构成了部落社会秩序的显著特征。社会冲突和社会对抗本身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这种秩序延展到整个国家层面就呈现出所谓的“分支型国家”或“部落国家”。国家成为部落组织的扩大形式,力量羸弱,只能对地方维系间接统治。部落社会的无政府性与现代国家的层级性和集权性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这也成为阿富汗乃至部分中东和非洲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