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开腾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1-05-07 浏览次数: 8906次
【摘 要】社会组织在扶贫当中的作用非常突出,它具有其他社会主体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在国外,社会组织长期活跃于扶贫领域,致力于推进扶贫事业,并为此作出了非凡的历史贡献。从历史上看,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经历了萌芽、兴起、发展和繁荣四个阶段的演变,逐渐走向成熟。当前,国外社会组织扶贫已经形成了全民参与的慈善文化、形式多样的合作扶贫模式、造血式的减贫方式、多元化的扶贫资金来源渠道等实践经验,这些实践经验无疑对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事业具有重要启示。其政策启示体现在:一要大力培育慈善文化,营造社会组织扶贫的浓厚社会氛围;二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构建多方参与扶贫的合作机制;三要激发扶贫对象的内生动力,建立可持续的脱贫模式;四要着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社会组织扶贫的资源供给机制。
【关键词】国外社会组织;扶贫;历史演变;实践经验;政策启示
社会组织是扶贫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外,社会组织长期活跃于扶贫领域,致力于推进减贫事业,并为此作出了非凡的历史贡献。国际红十字会(LRCS)、乐施会(OXFAM)、世界宣明会(World Vision)、关怀国际(CAREinternational)等国际性社会组织长期在国际反贫困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孟加拉国的普罗西卡(Pmshika)与农村促进委员会(BRAC)、印度的全国贫民窟居民联合会(National Slum Dwellers Federation)与促进地区资源中心协会(SPARC)等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组织也是扶贫事业的重要力量[1]。由于社会组织在减贫事业中作出了卓越贡献,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将其称为旨在解决贫困问题的国际网络和发声筒[2]。显然,这种贡献并非一日之功,而是历史的积累过程;这种贡献也并非随意之作,而是根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分析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的历史演变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扶贫事业的发展提供诸多有价值的启示。
一、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的历史演变
贫困与人类相伴而生,人类社会的扶贫历史极为悠久,社会组织的扶贫历史亦然。综合来看,国外社会组织扶贫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历史演变。
(一)萌芽阶段:慈善理念的传播
社会组织扶贫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社会上就流行着“幸福是在与他人分享的过程中获得的”“富人对穷人的帮助是一种宗教责任”“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等[3]充满正义的慈善理念。受此影响,不仅富人慷慨解囊帮助穷人,而且普通民众也热衷于成立行会、互助会等互益性社会组织,以便彼此可以相互扶持,抱团取暖,以及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然而,尽管富人的捐献善行和民众的互助行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效应,但这些行为难以在社会上形成慈善潮流,却导致社会上产生攀比和哗众取宠的浮夸风气[4]。因此,这一传统公益慈善的风气难成气候,最终走向了衰落。
(二)兴起阶段:教会扶贫的出现
真正的公益慈善文化形成于中世纪,它是伴随着基督教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基督教教会普遍性地开展慈善事业是公益慈善文化形成的重要标志。例如,在英国,教会长期致力于支持慈善事业,被称为慈善救助的最大施主[5]。教会作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宗教型社会组织,它不仅直接为贫民提供救济服务,还通过创办社会组织来开展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修道院与城市慈善组织就是教会创办的两种重要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创办进一步提升了教会的慈善能力,让不计其数的穷人获得了救助。正如英国史学家阿萨·布里格斯(AsaBriggs)所言:“教会在中世纪英国社会问题的解决中表现最为积极。他们依托修道院和城市慈善组织以提供衣食的方式直接为穷人提供救济服务。”[6]在教会的组织和带领下,基督徒积极参与慈善救助事业,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中世纪,许多基督教徒会将个人收入的1/10捐给慈善事业,用于关爱孤儿、病人等弱势群体。每逢重大节日还会专门募捐以救济穷人,让穷人能够有尊严地过节。基督教会制定了一条普通的规定——以教会入款的1/4至1/3用于帮助穷人,以示爱心[7]。教会及基督徒的一系列扶贫济困行动在社会上营造了慈善救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对社会扶贫文化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到了16世纪中叶,随着宗室王权的加强以及宗教改革的推进,教会对慈善公益的主导地位开始受到沉重打击,教会慈善事业从而走向衰落,其扶贫济困的社会功能逐渐走向瓦解。相关统计显示,16世纪中叶,英国大约有664座修道院,110座教会举办的养育院,2374个教会举办的施物所被解散,而有多达8.8万的贫民在这些地方先后接受过救济[8]。显然,教会的解散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极大的打击,但是,社会组织的慈善事业并未因此而画上句号,因为在宗教型社会组织——教会组织被解散的同时,另外一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草根型社会组织应运而生,最终取代教会组织,逐渐发展成为慈善救助事业的中坚力量。
(三)发展阶段:传统社区民间组织扶贫的兴起
17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增强以及贫困问题的加剧,英国王室开始关注贫困问题,主动承担起扶危济贫的社会责任。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事业法》(The 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和《济贫法》(The Poor Law)两个法案鼓励民间力量发展慈善事业就是典型的标志性事件。有了这些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社会组织的慈善救助事业又迎来了新的春天。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大量的社区服务组织开始在英国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为贫困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有力地助推了扶贫救助事业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1869年在索里牧师的建议下,英国伦敦成立的慈善组织会社整合了社会上的慈善救助资源,协调了各社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既提高了扶贫救助的效果,又扩大了社会组织扶贫的影响力;1884年,在基督教信徒汤因比和巴涅特牧师的倡导下,同样在英国伦敦创立了社区睦邻服务中心,该机构致力于发挥社区在扶贫救助中的作用,通过整合社区资源、推进贫民参与等途径为贫民提供帮助,大大提升了社会组织扶贫的效率和效益。受到英国的影响,17世纪以后,美国的慈善事业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例如,1886年,美国纽约创办第一家睦邻服务中心——邻里指导中心(theNeighborhoodGuild),该组织旨在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贫困者提供各种人道主义的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生活的尊严;1897年,一个基督教团体在美国波士顿及周边地区发起向15万穷人免费提供圣诞晚餐的活动[9]。显而易见,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以帮助穷人为目的的一系列慈善救助活动,有力地表明了当时扶贫济困的社会文化已经非常浓厚,社区民间组织参与扶贫已经蔚然成风。
(四)繁荣阶段:现代化社会组织扶贫的勃兴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自由、平等、民主的意识逐渐被唤醒,人们开始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逐渐认识到国家和市场两大机制无法满足自身利益诉求,于是希望在国家和市场两大领域之外进行自由结社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满足。同时,人们也发现,较之政治参与而言,结社成为低成本的市民参与方式[10]。在这样的背景下,结社运动开始风起云涌。而随着结社运动的推进,立足于公民社会公共性,有别于基督教慈善传统的,以志愿行动为特点的现代化社会组织开始大量出现[4]。此外,西方国家二战之后实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财政压力过大已经难以为继,政府迫切希望引进社会力量发展扶贫济困等社会事业,以减轻自身压力,这也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事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说明了,推进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不仅是民众之所需,也是政府之所求。这样的社会环境给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最终促进了社会组织数量的“爆炸性”增长。据相关统计,到2005年为止,英国全境大约有按照《慈善法案》登记的慈善组织25万个,加上社区组织和其他非慈善形式的组织,英国大约有75万个。2006年,修订后的《慈善法案》将登记门槛由1000万英镑提高至5000万英镑,按照新法案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减少至19万个。这19万个慈善组织年收入共计超过400亿英镑,资产更是超过700亿英镑[11]。与此同时,随着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实力的增加,他们还开始以资金资助、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培育社会组织,从而也带动了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据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社会组织的收入为5.8亿美元,其中90%以上来自国外,截止2005年,印度的社会组织数量已经达到120万个,进入了社会组织发达国家之行列[11]。由此可知,在当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已经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期,而随着社会组织实力的增强,其慈善救助的机会和能力也会随之水涨船高,社会组织扶贫的繁荣景象已经出现。
二、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的实践经验
国外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反贫困事业,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世界各国政府推进社会组织扶贫事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板。综合分析,国外社会组织扶贫事业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民参与的慈善文化
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灵魂[12]。扶贫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文化亦是扶贫事业的灵魂。一个国家扶贫事业的成就与该国的慈善文化状况息息相关。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对于扶贫事业的积极参与和非凡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浓厚的慈善文化。西方国家的慈善文化主要源自于基督教。基督教思想中关于“博爱”和“原罪论”的观点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是引导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思想基因。“博爱观”要求人们发扬“博爱”精神,将其作为人生在世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爱人如己”,关爱他人尤其弱者,并将其视为与生俱来、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博爱”超越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同情心和血缘亲情等自然情感,而是成为一种与生俱有的本能意义[7],从而推动人们不分亲疏远近地去帮助他人,这不仅扩大了帮助对象的范围,而且避免了助人的功利性,增加了助人的纯粹性。“原罪论”认为人生而有罪,巨大财富更是一种罪过,因此,为了来世的安宁和幸福,就要行善积德,回报社会。“博爱观”和“原罪论”的思想鼓励人们积极行善,助人为乐,人们一旦内化了其思想,就会将助人、爱人作为一种习惯,而当全社会的人都将助人、爱人作为一种习惯时,就意味着一种全民参与慈善的社会文化业已形成。以美国为例,受到基督文化的影响,美国社会形成了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传统,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异常高涨。据估计,在1989年,有9800万美国人平均每周为慈善组织和其他类型组织义务工作4个小时;在911事件中,最先行动起来并且在难民救助、医疗、献血、心理辅导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是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4]。据捐赠美国基金会(GivingUSAFoundation)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在2016年,美国的慈善捐赠额高达3900.5亿美元,人均捐赠为1155美元,占美国GDP2.1%。在1973—2013年期间,美国的个人捐赠总额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长期维持在2%左右[13]。在个人捐赠当中,美国富人作出了重大贡献。许多富人通过成立基金会的形式捐献巨额个人财产支持慈善事业[14],有力地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繁荣,对社会慈善文化的形成产生了推助的作用。尤其是巴菲特、比尔·盖茨等超级富豪作出“将个人所有财产捐献给社会”的承诺更是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对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带领民众支持慈善事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慈善文化形成的重要催化剂。由此可知,正是传统宗教为慈善文化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而浓厚的慈善文化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形式多样的合作扶贫模式
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是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的三大主体,它们各有优势、各有不足,在扶贫当中相互合作能够提高扶贫绩效。对于社会组织而言,由于资源局限性,合作扶贫是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及可持续参与扶贫的重要保障。针对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问题,美国社会学家Werther,Jr.andBerman提出了“造桥计划”(BuildingBridges),认为第三部门必须与政府、企业及其他非营利组织建立联盟或伙伴关系[15]。实际上,建立联盟或合作扶贫是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的基本经验。具体来说,这种联盟或合作扶贫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政社合作模式。它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模式。台湾学者认为,由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组织使命较为相近,故它们的合作机制多于竞争[15]。在扶贫中,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的问题也为合作提出了要求。在扶贫实践中,政府失灵会导致扶贫政策低效以及贫困群体瞄准偏差等问题[10],而志愿失灵会导致扶贫资源不足以及对个别扶贫对象的过度偏爱等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国外尤为强调社会组织与政府在扶贫中合作关系的建立。例如,在美国,比尔·盖茨夫妇基金会与美国政府始终保持密切的关系,帮助政府履行一些公共职能,为贫困者提供救助、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同时政府不仅对社会组织的部分慈善项目进行拨款,而且也会将许多福利拨款交给社会组织来负责发放[16]。在日本,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盯内会与政府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它会经常协助红十字会和政府搞募捐,经常会协助政府开展预防和应对地震等大规模自然灾害[17]。二是社社合作模式。它指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模式。社社合作可以提高组织竞争力,有助于解决单独力量不能及之问题。正如美国学者Werther,Jr.andBerman所言,“面对财政困难,许多非营利组织领导者开始思考通过建立联盟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如租金太高、空间不足等,联盟对于缺乏信息科技及薪资的新创立的非营利组织更为重要,这些小型非营利组织与大型组织建立团队,藉以分享资源。”[15]这说明,社社合作能够让社会组织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之不足,最终解决自身资源不足的问题。社社合作也是国际社会组织反贫困的基本经验。例如,国际狮子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世界各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尤其在贫困国家大量开展了医疗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15]。此外,由于组织性质一致,一些社会组织对于社社合作有着一种天然的心理倾向,更愿意在扶贫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而不是与政府合作。美国温洛克国际农业开发中心(Winrock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AgriculturalDevelopment)就规定其扶贫项目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组织合作,而不能与政府合作[18]。国际社会组织在非洲扶贫时,往往会先将援助的资金、物品等资源传递给当地的基层支持组织,然后再由其进一步传递给穷人[19]。三是社企合作模式。它指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企业具有充裕的资源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社会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动员能力,社企合作能够产生双赢的结果。在扶贫实践中,社会组织为了筹集扶贫资金,往往会寻找企业进行合作。在美国,一些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开发社区项目,共同致力于建设富有人情味的、宜居的社区。例如,社区社会组织与自助式餐厅合作,每天晚上将当天剩余的食物免费发放给那些无家可归者,与本地建筑公司合作,为社区中的贫困家庭建造和修葺房屋[20]。美国国内最大的家庭饥饿救助组织——“美国二次丰收”组织与康尼格拉食品公司合作,发起“让孩子吃得更好”的公益活动,从后者获得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实施“儿童小餐馆”计划,解决贫困儿童饥饿问题[21]。值得注意的是,社企合作与政社合作、社社合作不同之处在于,社会组织与企业的使命有较大差异性,因此为了达到合作扶贫的最大社会效益,社会组织在与企业合作扶贫时必须始终牢记组织使命,以“避免利润导向之市场机制侵蚀非营利组织之公益使命。”[22]
(三)造血式的扶贫方式
造血式扶贫是相对于输血式扶贫而言的一种扶贫方式。输血式扶贫指直接对扶贫对象进行物质、资金等方面的资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的扶贫方式。传统的慈善救助就是一种典型的输血式扶贫方式。造血式扶贫指对扶贫对象进行教育和培训,激发其脱贫信心,提升其脱贫能力,推动其参与扶贫互动,让其获得可持续生计资本的扶贫方式。造血式扶贫立足于帮助扶贫对象获得各种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从而为其可持续脱贫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相比于输血式扶贫,造血式扶贫是一种更理想的扶贫方式。应该说,造血式扶贫的理念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可行能力贫困理论的内涵如出一辙、高度契合。阿玛蒂亚·森从社会权利的角度探讨贫困的根源,认为人类贫困的原因在于各种可行能力与机会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基于这种理论视角,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将“关注的焦点从贫困者的物质匮乏及收入不足转向其各种能力,将贫困的识别和治理从拓展收入转向提升扶贫对象的内生发展能力。”[23]国外社会组织在扶贫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较为典型的造血式扶贫方式[5]:一是对贫困者进行增能赋权。增能即挖掘或激发扶贫对象的潜能;赋权即让扶贫对象获得应有的社会权利。一些社会组织通过增能赋权,让扶贫对象获得可持续生计资本,最终获得改变自身生活和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例如,创办于美国的国际小母牛组织认为需要帮助的家庭真正需要的“不是牛奶,而是一头母牛”,因此,小母牛组织始终秉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通过向贫困家庭提供家畜和相关养殖培训,让他们自己发展生产,自力更生,并倡导每一个接受资助的家庭将家畜所产的小母牛赠送给其他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实现爱心的传递和接力,让其他家庭也获得自力更生谋发展的机会和能力。印度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UBSP项目,以推进贫民特别是女性贫民获得社会参与权。经过参与UBSP项目,这些妇女的权利意识提升了,她们学习了重新认识自我,增强了自信心,可以勇敢地在公众场合和家庭内部表达自己的愿望和需求[24]。而且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引导下,成长起来的妇女组建了属于自己的社会组织。这说明经过帮扶之后,这些妇女的内生动力得到了实质性的激发和发展。二是为贫困者开发专门就业岗位。就业无疑是可持续脱贫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贫困者的求职信心、劳动技能、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就业竞争力较弱,难以在就业市场上寻找到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因此,为了保障他们有业可就,国外一些社会组织采取了为其开发专门岗位的做法。例如,美国的TheParadigmProject(简称TPP)为了帮助非洲贫困者摆脱贫困,专门成立了社会企业EzyLlife,特意选择在贫困地区代理加工产品,且只在贫困地区发展经销商做推广和销售,以为贫困者创造更多就业岗位[25]。孟加拉最大的社会组织格莱艰与法国乳制品公司达能合伙创办了格莱艰达能公司,该公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向贫困家庭销售酸奶,以改善当地贫困儿童营养不良的状况,同时格莱艰达能公司还专门从工厂周边地区招聘贫困家庭的女性担任销售员,让她们挨家挨户地推销产品,并按照每销售一杯酸奶提成1.5塔片的标准给予销售佣金,以保障她们的收入[5]。
(四)多元化的扶贫资金筹集渠道
资金是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资源,社会组织要想维持自身生存以及可持续参与扶贫,就必须获得充分资金。一般而言,国外社会组织获取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企业和民众捐赠、服务收费三个渠道。不过,由于国情不同,不同国家资金来源的构成可能会有所差距。在美国,社会组织的收入以服务收入和销售收入为主。萨拉蒙教授的一项研究表明,1995年,在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收入中,服务收入和销售收入占57%,政府资助占30%,民间捐赠占13%。在印度,服务收入占总资金的比重也是最大。以2000年为例,印度的社会组织自身运营收益占51%,政府资助占29%,捐赠占13%,信贷占7%。而英国社会组织的收入主要以政府拨款为主。1995年,在英国社会组织的收入中,政府拨款占47%,服务和各种收费占44%,捐赠占9%[26]。从以上三个国家的资金构成对比中可知,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是不同国家筹集资源的共同特点,而且,虽然英国政府的拨款所占比例略大,但是整体上看收费收入是保障社会组织经费的主要途径。萨拉蒙教授对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内的22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进行调查表明,22个国家非营利部门平均约有49%的非营利性收入来自服务收入和销售收入,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的比例均为非营利部门收入的40%[4]。萨拉蒙教授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商业手段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筹集扶贫资金的重要策略。其中,创办社会企业是商业化手段筹集资金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当前创办社会企业在国外越来越受欢迎。社会企业是一个将商业手段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采用商业模式获取经济利润,能够实现自身“造血”功能,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可以认为创办社会企业有助于筹集扶贫资金,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提供资金保障,特别是对于政府财政经费捉襟见肘、扶贫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创办社会企业无疑是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重要途径。在反贫困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创立社会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扶贫成效。例如,欧洲的OIKOCREDIT致力于通过金融服务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其通过投资加纳KuapaKokoo合作社,不仅为当地贫困居民提供了实质上的帮助,而且创造了经济效益与社会财富。孟加拉乡村进步委员会(BRAC)用自身的商业和投资回报发展、试验和引进全世界最具创新精神的扶贫项目[5]。
三、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的政策启示
作为减贫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解决当前的绝对贫困问题,还是解决2020年全面脱贫后的相对贫困问题,社会组织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外社会组织扶贫的成功经验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政策启示。
(一)大力培育慈善文化,营造社会组织扶贫的浓厚社会氛围
社会组织扶贫属于慈善事业的范畴,要想促进社会组织扶贫事业的繁荣发展,就必须营造全民参与慈善事业的浓厚文化氛围,因为如果缺乏全民参与的慈善文化,那么社会组织扶贫就难以获得足够认可和支持,如此一来,社会组织扶贫就难以取得成效。首先,要确立健康的财富观。财富观影响人们对慈善事业的参与程度。西方的富人对于慈善事业的慷慨解囊与其健康的财富观高度关联。石油巨子小洛克菲勒大力支持慈善事业与其树立“尽其所能获取,尽其所有给与”的座右铭分不开;美国慈善之父卡内基关于财富的观点“一个人把财富带进坟墓是耻辱之事”是其鼎力支持慈善事业的内在动力。中国的富人应该效仿西方国家富人的财富观,抛弃“个人财产任我处置”“赚钱为后代”等狭隘、片面的观点,树立个人财富“从社会中来,回到社会中去”的观念,从而用榜样的力量去带动公众参与慈善[27]。其次,要形成现代化的慈善意识。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西方人将慈善救助当作自身责任和义务,对待周边人,无论生疏远近,一视同仁、平等待人;而中国人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将慈善当作“人获得良心满足的内在需要”,在助人对象选择的态度上往往注重亲疏有别、由近及远,在参加扶贫济困活动的心态上体现同情、怜悯等观念,而这种基于“血缘亲情之爱所生成出来的家族式慈善不可能惠及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或不发生行为道德责任的人。”[7]因此,要培育慈善文化,就必须抛弃狭窄的慈善观念,培养现代化的慈善意识。现代化的慈善意识要求每个人要树立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心,积极主动参与慈善事业,“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循序渐进,将参与慈善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内心信仰,且要以平等的人格对待受助者,努力维护受助者的尊严。最后,要净化社会风气。培养慈善文化还需要净化社会风气,坚决跟不良的社会风气作斗争,对破坏慈善风气的有关人员给予严厉惩处。2011年6月发生的“郭美美事件”严重降低了中国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对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尤其是近些年频繁发生的“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事件让人们对慈善助人的道德行为望而却步。有网友认为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让中国道德倒退50年。应该说,诸如此类的事件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对于慈善文化的形成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2018年发生的“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砍人者最终被司法定性为正当防卫彰显出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彰显出了人们对净化不良社会风气的期待。因此,为了推进民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就必须顺民心而为之,大力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慈善环境,让有参与慈善愿望的人士放心地参与各种扶贫济困活动,并通过自身行动带动周边人支持慈善事业,共同培育良好的慈善文化。
(二)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夯实多方合作扶贫的社会基础
扶贫对资源和能力的巨大需求量与单方主体资源和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为了避免出现扶贫资源和能力不足的瓶颈,应该构建多方扶贫合作机制,齐心协力共同支持扶贫事业。借鉴国外社会组织多种形式参与扶贫的经验,为了提高社会组织扶贫效果,就必须坚持“合作扶贫”理念,切实构建起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合作扶贫机制。而要构建这种扶贫合作机制,就必须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因为只有社会组织享有与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地位,才能调动其主动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其在扶贫合作中的话语权,由社会组织推进的合作扶贫才能产生更多实质性效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需要做到:首先,要健全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社会组织获得合法性,是保障和提高其社会地位的基础和前提。第一,要从《宪法》层面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了关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但这只是明确了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未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因此,要突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主体性地位,还必须在《宪法》中修改相关条款,增加对社会组织地位和基本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的平等地位[28]。第二,要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本,但是它们仅仅“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督”[29],且运行时间过于久远,与时代脱节严重,立法层次低,规范效力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完善,并最终形成社会组织基本法。社会组织基本法要对社会组织的地位、功能、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范,并确立社会组织设立、运行的基本规则,尤其是要赋予数量众多的非登记型社会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从而丰富社会组织的法律形式,为不同法律形式的社会组织协同发展、共同参与扶贫保驾护航。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只有具备足够能力,才能提高扶贫绩效,从而扩大其影响力,而随着社会组织影响力的扩大,其社会地位的提升就有了群众基础。第一,社会组织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加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要从树立正确价值观着手。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始终牢记自身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和使命,不断增强宗旨和使命意识;另一方面,要将参与扶贫作为社会组织存在价值及公信力的重要评价标准,倒逼社会组织增进扶贫意愿、端正扶贫态度,逐渐生成扶贫导向的组织文化。第二,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针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致使组织运行低效的情况,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要根据组织自身规模、业务范围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社会组织体制机制,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的自律建设,提高其公信力。第三,加强社会组织业务能力建设。业务能力决定着社会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将参与机会转化为扶贫实践行动,决定着其扶贫行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扶贫目标。一要围绕扶贫理念、资源动员技术、扶贫服务方法等内容开展专项培训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化水平;二要通过制定和创新社会组织人才工资待遇提升计划、社会组织人员职称评定规定等激励性政策吸引专业人才,为提升社会组织扶贫的专业服务能力提供智力支持。
(三)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建立可持续的脱贫模式
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工程接近尾声,决战脱贫攻坚胜利在望,决胜全面小康指日可待。然而,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只是意味着绝对贫困问题的消除,并不意味着贫困问题的彻底消灭,不意味着扶贫工作的终止,因为伴随着绝对贫困问题被解决的同时,相对贫困问题也会由此出现,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甚至一些脱贫者也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再次返贫、致贫,因此扶贫必然永远在路上。而要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以及避免脱贫者返贫,就应该建立可持续的脱贫模式。建立可持续的脱贫模式关键在于激发扶贫对象的内在动力,提高扶贫对象的“自我造血”能力。原因在于,无论采用哪一种扶贫方式,要是扶贫对象的内在动力缺乏、“自我造血”能力不足,那么脱贫措施就难以落地生根,脱贫成效就难以长期维持,正所谓“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关于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提高其“自我造血”能力对于可持续脱贫的重要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在不同的场合作出重要论述。他指出要“将扶贫要同扶智、扶志结合起来。智和志就是内力、内因。贫困地区、贫困群众首先要有‘飞’的意识和‘先飞’的行动。没有内在动力,仅靠外部帮扶,帮扶再多,你不愿意‘飞’,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0]由此可知,为了提高扶贫效果,保障扶贫对象可持续脱贫,社会组织就必须努力激发扶贫对象的内在动力,不断提高其“自我造血”能力。首先,社会工作机构等专业性社会组织要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借助专业的方法加强对贫困农民进行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只有“立志脱贫和智慧脱贫”才能可持续脱贫,才能阻断代际贫困的传递,让他们明白“个人的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道理,督促他们消除“等要靠”思想,努力改掉各种不良习惯,不断挖掘自身潜力,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信念。其次,各种协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要利用组织会员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优势对农民进行培训教育,将其培养成新型职业农民。只有把农民培养成为有职业技能的新型农民,才能提高贫困农民的发展致富能力,持续脱贫才有保障。一方面相关的社会组织要联合地方政府加大对农业科技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充分认识科技脱贫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并利用自身资源鼓励和组织农民参与农业技术学习活动,以提高他们科技兴农的意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关社会组织的专家要与农村建立定点帮扶关系,经常深入农村,为农民进行现场科技指导,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效率。再次,要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的资助力度,以消除贫困的代际传递。社会组织要通过链接资源为贫困农民家庭的孩子提供学业上的帮助,组织志愿者深入农村中小学进行义务支教或者组织专家对贫困地区的农村教师进行培训,以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贫困家庭的孩子进入县级以上中小学就读或者组织他们与城市就读的中小学生交流,以提高他们的学业水平。最后,帮助农民进行组织化建设,提升农民社会参与能力。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有关专家要为农民成立农村农民合作社提供智力支持,让农民能够借助合作社的力量提升农业生产能力和市场价格谈判能力,实现农业增产增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推动农民成立互助型社会组织,让农民通过抱团提升其整体进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共同富裕。
(四)着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社会组织扶贫的资源供给机制
资金支持是社会组织广泛、深度、可持续参与扶贫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社会组织大多对外部资源存在着高度的依赖性,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瓶颈。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着力拓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社会组织扶贫的资源供给机制。第一,建立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购买扶贫服务金制度。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在中国方兴未艾,成为社会组织获得资金支持的普遍性途径。但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地方财政收入较少、政府观念滞后等原因,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常小,单纯依靠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无法解决扶贫经费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了实现全国社会组织的均衡性发展,保障不同地区的社会组织充分参与扶贫事业,中央政府要建立转移支付购买扶贫服务制度,统筹分配政府购买扶贫服务专项资金。一方面要将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形成政府购买扶贫服务专项资金,甚至可以将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与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专项资金整合起来使用,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要本着公平和照顾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倾斜性的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以及促进这些地区的扶贫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经费支持。第二,大力发展社会企业。一般来说,政府资助或接受捐赠是社会组织获取扶贫资金的主要途径,但是,如果政府资助力度不大以及接受捐赠的能力不够,那么社会组织就会遭遇资金困境,从而致使其自身无法正常运转,而这就会大大制约社会组织扶贫活动的开展。社会企业由于其以商业化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造血”能力,使其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解决自身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基于此,借鉴国外社会组织商业化手段筹资的经验,应该大力发展社会企业。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度,调动民众投身社会企业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要发挥指导、监督等职能,倡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型,并加强监督管理,以保障社会企业的社会性。第三,大力推进企业公益创投。目前,企业资助社会组织扶贫的主要方式是对其进行捐赠,此举虽然有助于解决社会组织的资金问题,但是无法帮助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其服务能力。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大力推进企业公益创投。企业公益创投是企业为初创期和中小型的社会组织提供“种子资金”以及管理和技术上的支持,通过与受捐助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的、深入参与的合作伙伴关系,达到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模式创新的目的,帮助其发展成为可复制的、高效率的组织结构[31]。由此可知,企业公益创投不仅可以解决社会组织的扶贫资金缺口问题,而且可以为其提供财务管理、法律咨询、活动策划、管理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提升其发展能力。在推进公益创投方面,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踊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另一方面政府要在税收优惠、人才支持、社会组织孵化、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系列支持政策,为企业参与公益创投提供政策指引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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