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海金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中共党史研究》2020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04-22 浏览次数: 6294次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贫困治理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其中,扶志扶智长效机制或脱贫内生动力成为一项核心议题,即如何调动贫困人口主体性,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实现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1]。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非常重视扶志扶智问题,很早提出了“脱贫攻坚是干出来的”“幸福是奋斗出来的”“滴水穿石”“弱鸟先飞”等重要论断[2]。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性,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为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扶贫扶志行动的意见》等文件,对坚持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以及开展扶贫扶志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行动方案。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各地探索开展了丰富、鲜活的扶贫扶志行动和激发内生动力实践,涌现了许多具有典型性和可推广性的做法、人物与事例。不过过,,欠欠发发达达地地区区和和低低收收入入人人口口脱脱贫贫发发展展内内生生动动力力不不足足的的问问题题仍仍相相当当突突出出,,扶扶志志扶扶智智长长效效机机制制亟须建立健全。可见,解决相对贫困的扶志扶智长效机制,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基础。
一、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高度评价并系统回顾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保持和谐稳定[3]。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增进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出了一些重要要求和重大举措,并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征程中,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提出和实践为起点,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为标志的脱贫攻坚新阶段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脱贫攻坚在我国的扶贫开发历史上具有重要、独特的地位,是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基于“共同富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国家目标,是中国贫困治理的政治逻辑之一[4]。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采用超常规手段攻坚克难,扶贫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区域性整体减贫成效明显,贫困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贫困地区面貌明显改善,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到2019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5]。经过8年持续奋斗,我们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近1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取得了令全世界刮目相看的重大胜利。在决战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亿万中国人民,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坚定推进脱贫攻坚战,中华民族将历史性地解决千百年来存在的绝对贫困问题。
2020年后,长期困扰中国农村发展的绝对贫困问题将基本终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村贫困问题的终结。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以后,贫困问题仍是中国发展的主要突出问题[6]。事实上,不管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或社会事实,贫困问题不会也不可能走向终结,或者被完全消除。正如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所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是消除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扶贫工作不会停止,不会结束,还会继续做下去。其实,2020年只是我国贫困治理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自此以后将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相对贫困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减贫发展工作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解决相对贫困的进程中,贫困问题将呈现出长期性、多维性、动态性等新特征,扶志扶智问题也会面临新的背景和条件。首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对贫困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并成为制约与影响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突出问题。这就需要从长效性的角度探讨相对贫困及其治理机制,扶志扶智问题是解决相对贫困中最突出、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其次,从属性上看,贫困问题将从生存型贫困向发展型贫困转变,经济因素之外的社会、文化、精神等因素都将成为致贫返贫原因。贫困的多维性与扶志扶智问题的复杂性正好具有意涵和逻辑上的一致性,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建设为应对多维贫困提供了更有效的思路和方案。最后,贫困问题还会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个人和家庭因素成为影响贫困动态变化的关键因素。以贫困或低收入人口和家庭为中心的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程度就成为解决动态性的相对贫困问题的控制性因素。具体而言,在贫困样态变革、贫困治理转型和基层治理嬗变的情况下,当下及未来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建设面临着创新的需求和动力。
第一,在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之后,贫困的群体、空间分布以及表现、成因、特征等基本样态都将发生结构性调整和根本性变化,这对扶志扶智长效机制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20年后,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人口以及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将是贫困群体的主体,贫困将从集中性、区域性转向分散性、个体性分布态势,部分贫困群体随着城镇化和人口流动转移到城市或处于流动状态,城市贫困问题将会显现出来。同时,贫困的形态也走向差异化、复杂化与动态化,因病因残因学等个人、家庭因素,社会排斥、权利受损等社会因素,以及文化守旧、心理失衡等文化心理因素逐渐成为致贫主导因素。支出型贫困或消费型贫困替代收入型贫困成为贫困的重要类型,多维贫困和相对贫困等特征更加明显,以个人及其家庭为单位的贫困形态成为贫困治理的主要对象。在这些新背景下,以人为中心的贫困治理观进一步凸显,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必须也必将真正进入贫困治理体系的中心位置,其主动性和能动性成为贫困治理的核心要素,扶志扶智问题也从外围进入内核、从次要话题转换为主导话语,并显现为影响贫困治理走向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与贫困样态变革相伴随,贫困治理机制必将进行结构性调适,相对贫困治理将逐步取代绝对贫困治理成为未来贫困治理的基本框架,并相应规定了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总体思路。在相对贫困治理阶段,我国的贫困治理体制机制将面临结构性调整和基础性转变,从运动式治理转向制度化、常规化治理,从一般性的扶贫到专业化的减贫策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多样性的防贫减贫机制,对脱贫攻坚阶段单一化、碎片化的贫困治理体系进行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造,开展扶贫制度的供给侧改革,并着力构建一套综合性、复合型、专业型的贫困治理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的:“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7]这标示着贫困治理内容、工具、主体、客体等的重大转向,即重构以生产保险、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风险防范等为中心的全方位、网状化的政策框架,建立联结城乡居民、益贫性的社会保护体系;兼顾扶贫和防贫两大机制,将贫困治理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常规性工作事项,提升其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强化政府机构、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之间的有效参与与良性互动,构建多个部门协作、多方力量协同的帮扶机制;突出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在贫困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自主行动,关注个体差异、群体特征和动态变化。其意涵在于,逐步改变已脱贫地区、村庄和人口对国家扶贫资源、外部帮扶单位的高度依赖,提升其内生发展能力,进而将贫困治理的议题引向社会文化乃至心理层面,以及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主体性与组织化层面[8],关注作为能动主体和利益主体的民众自我或集体选择及其对减贫、发展与治理的内在影响。
第三,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共同富裕扎实推动等宏观指引下,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为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也势必会迎来全新的嬗变契机,决定了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基本面向。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基层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9]进入新时代尤其是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基层治理问题实质上是民生问题,基层治理的本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基层治理转型和创新的动力与契机也在于民生问题的凸显。基层治理的核心则在于以人为本,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作为一项基本的民生福祉,脱贫攻坚、全面小康既与民众尤其是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生计紧密相关,也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逻辑一致性与内在关联性。在实践层面,其重点在于重塑乡村治理的自治秩序、权威秩序和道德文化秩序,重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发展导向,将基层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当然,在基层治理共同体中,“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蕴含着基层公共事务治理、基层公共行政治理和基层人民生活治理三个具体的治理领域,核心和关键在于尊重人民的主体性、提升人民的自治能力[10]。为此,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为目标导向,关注基层社会的微观变动和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从低收入人口的视角和立场审视基层治理尤其是贫困治理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及其治理效能转化过程,挖掘中国脱贫发展的民众基础、社会动力和文化底蕴。
在上述背景下,制约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的深层次难题与挑战凸显出来,解决难题和迎接挑战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扶志扶智是一项相当复杂的论题,既具有深厚的历史面向和文化底蕴,也具有强烈的现实依据和未来指向;既牵涉到物质或经济层面的支持与保障,更离不开精神、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革新与调适;既与贫困群体或低收入人口自身息息相关,亦与乡村干部、帮扶力量、市场主体等利益相关者密不可分。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程中,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得到更进一步凸显。鉴于当前乡村发展的现实困境,人、人才以及人才振兴在乡村振兴中具有独特的地位,承担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使命。人的要素及其衍生的人才资源既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起始点和基础性条件,也是其落脚点和评判性标尺,更是关乎其现实样态与发展走向的关键变量。在从全面脱贫攻坚转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过渡时期,以脱贫地区、脱贫农户以及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口为中心的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就正好回应了乡村振兴在人的要素上所面临的突出难题,并提供了有效的应对方式和机制。
二、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内在逻辑与总体框架
在贫困治理的结构框架中,扶志扶智长效机制蕴含着三个逻辑和论题:一是高度重视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口的主体地位与主观能动性,实现在政策设计、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三个层面的有机联结与总体均衡。二是将“脱贫”这一底线目标拓展到“致富”这一发展追求,通过外部扶持和内部努力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激发内生动力并提升自我发展能力,脱贫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形成高质量发展格局和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支撑体制机制,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实现可持续生计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在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过程中,亟须将贫困群体带回到相对贫困治理中来,以脱贫发展内生动力为目标导向,将探索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作为未来贫困治理新的实现路径和基本面向,为其构筑深厚的民众基础和文化根基。
与此同时,贫困治理也具有明显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这两个维度也对扶志扶智长效机制构成了深入、关键的影响。从时间维度上看,中国贫困治理的实践、政策和历程具有明显的时段性和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既直接体现为具有独特历史意涵的某个时间节点或某一段时间区间,也蕴含着丰富、动态的贫困治理要素、工具、过程和效应。2020年后,考虑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对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2030年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贫困治理的时间节点及其相关目标设定依据。在这些关键性的时间框架中,我们要明确区分短时段、中时段和长时段三种类型,并挖掘三者的关系及其政策和理论意义。在贫困治理中,区位、环境、资源是外在、表层的要素,往往影响直接、变动较快,属于贫困治理中的短时段现象;制度、体制、政策等是内在、里层的要素,影响间接、变动较慢,属于贫困治理中的中时段现象;而观念、心理、文化等则属于潜在、深层的要素,影响深入、变动滞后且相当难以明显消除,属于贫困治理中的长时段现象。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就属于贫困治理中的长时段现象,对解决相对贫困的影响更为深远、深入和深层。对于中国所推行的渐进式改革和调适性治理而言,观念、心理、文化要素的变动往往是缓慢而持久的,不过这些要素是影响与制约社会发展和治理方向、进展、效能的关键变量,并成为中国减贫发展经验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内在机理和历史根基[11]。与此同时,共同富裕也是我们长期追求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实现共同富裕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意味着共同富裕也属于长时段论题,共同富裕与解决相对贫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时间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而且,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富裕和文明程度,更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富裕和文明程度,是两者的高度统一和有机互动。
从空间维度上看,基于贫困的空间分布及其相应的治理格局,中国贫困治理主要体现为纵向、横向两大维度以及上下、左右、内外三对关系。即纵向维度的上下关系中,国家、地方、基层三个贫困治理层级;横向维度的左右关系中,政府、市场、社会和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口四类贫困治理主体;横向维度的内外关系中,国内、国际两项贫困治理领域。与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直接相关的主要是横向维度的左右关系。贫困治理的构建路径主要在于编织贫困治理的组织之网,通过组织化提升县域贫困治理能力和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口自生能力。贫困治理组织之网的核心要义在于正确处理脱贫攻坚中政府、市场、社会和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口之间的关系,构筑互动式治理的新型治理格局,打造脱贫发展共同体。在这一脱贫发展共同体中,政府、市场与社会既发挥自身优势,又有机互动,政府的有形之手、市场的无形之手、社会的自治之手和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口的能动之手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在脱贫攻坚实践中,探索实现政府的分配机制、市场的效率机制、社会的公平机制和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口的自助机制四大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发展进程中,应将经过脱贫攻坚实践检验并上升为基本经验的贫困治理共同体或大格局,接续为2020年后解决相对贫困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强化微观层次的贫困治理以及贫困人口或低收入人口的能动之手和自助机制,从而丰富并拓展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构成要素和行动空间。
三、扶志扶智长效机制的路径创新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新导向下,贫困治理的内涵也逐渐从宏大、直观、外在层面向细微、隐性、内在层面转变。其中,如何进一步强化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主体地位与主位意识,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是难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层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基层治理等深层次问题都将构成基础性、根本性影响。为此,应着力提升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内生动力与发展能力,探索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为贫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奠定扎实、稳固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一)能力提升层面:优化益贫带贫机制,强化公共参与机制,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可持续生计
生计的可持续性程度和水平是影响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陷入或摆脱贫困的关键因素,可持续生计为切实而有效地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奠定了扎实、稳固的基础和保障。发展产业、实现就业“两业”是实现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口减贫发展的重要举措。因地制宜地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一方面可以直接增加低收入人口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有效解决“看得见”的贫困和“看不见”的贫困,实现低收入人口愿脱贫、想脱贫、能脱贫;另一方面优化欠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为高质量发展搭建有效实现平台,统筹贫困治理、城乡融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此,通过支持发展特色产业,转移就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确保有劳动力的低收入人口及其家庭至少有一项稳定增收发展项目,引导其争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同时,进一步创新和优化产业益贫带贫机制,在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产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运行和监管中,探索益贫带贫的有效实现机制。
同时,以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理论为关照和指引,畅通与拓宽公共参与平台和利益表达渠道,激活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潜能,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困境[12]。实践证明,许多扶贫行动和发展项目走向失败的根源在于忽视了对扶贫对象主体性的真正尊重和有效回应,造成扶贫对象不干又不满、扶贫干部受累又受怨的“两败俱伤”困局。在扶贫或发展项目的选择、实施、管理、监督、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应吸纳项目受益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及时而有效回应其发展意愿和权利诉求。
(二)政策执行层面:聚焦低收入人口需求,调整帮扶方式,提升减贫发展政策与欠发达地区实情的契合度
鉴于目标的强约束性和任务的高度紧迫性,脱贫攻坚往往采取动员式乃至运动式的工作策略和机制,在体制机制、政策工具、资源调配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超常规、行政主导等特征,以至于出现了较严重的形式主义问题。实际上,这些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实践者对贫困问题及反贫困策略的认知偏差或不当。换言之,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体制、工具、能力等对贫困人口的行为策略和方式产生较大的外在影响,引发其主体缺位、福利依赖和行为失范等后果。在贫困呈现多维性、动态性和相对性等的新背景下,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个体性需求与差异化诉求应引起密切关注,并保持减贫发展政策措施的灵活性与针对性。为此,需要对贫困治理和基层发展的政策执行过程进行调适与重构。
一方面,调整以前不利于调动贫困人口积极性的帮扶方式,摒弃直接发放扶贫物资、慰问金等帮扶方式,创新具有激励、带动作用的政策措施,提倡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重点组织实施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和资产收益扶贫等项目,将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发展意愿、经济收益与扶贫资源、脱贫项目及其运行机制有机关联起来,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利益共同体。
另一方面,聚焦低收入人口的致贫返贫原因、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提升扶贫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同致贫返贫原因的农户,其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是不同的,其内生动力和发展意愿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为此,需要对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进行精细化分类,并建立差异化的政策清单,精准辩证施策。在实践层面,可划分为稳定脱贫的“示范户”、脱贫有一定困难的“中间户”和脱贫问题较大的“困难户”三个类别,按照“稳定示范户、提升中间户、攻坚困难户”的原则,建立分类管理的贫困治理体系。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脱贫成功率较大的示范户,鼓励其自主创业,落实帮扶措施和脱贫政策,重点在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等方面给予帮扶支持;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而无技术无门路的“中间户”,及时调整帮扶力量,抽调精兵强将,进行点对点、人对人、面对面精准帮扶,重点实施技能培训和就业扶贫,探索电商扶贫模式,实现低收入人口就近就业;而对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脱贫难度大的困难户,针对住房、饮水、收入等方面的“硬伤”,逐户落实帮扶工作组和责任人,集中力量攻坚,对于因病致贫、因老致贫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重点实施兜底保障和孝善扶贫。
(三)精神文化层面:教育培训与行为干预并重,激发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贫困并不纯粹是一种实在化、客观化的经济社会现象,也与贫困者自身的情感经历、人生体验、价值观念、认知体系以及社会归属感、社会剥夺感、生活幸福感等精神状态与心理机制密切相关。为此,通过扶观念、扶思想、扶信心,改变低收入人口的精神面貌,帮助他们树立起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同时,实施“扶志扶智”行动,淡化低收入人口的贫困意识,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提高他们发家致富的能动性与创造性。
其一,通过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唤醒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的自主意识,增强其自觉性。依托农民夜校、农民讲习所和道德讲堂等载体和平台,开展细心、耐心的思想沟通、道德教育和培训活动,引导低收入人口树立起“苦熬不如苦干”的观念和“勤劳致富光荣”的思想,逐渐改变“等着扶,躺着要”的生活状态。
其二,建立分类干预、奖勤罚懒的行动策略,激活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必须建立以“救穷不救懒”为目的的激励机制,对勤劳致富、自主脱贫的农户实施正向激励,并对那些“等要靠”者、“好吃懒做”者实施“负向激励”,破除“福利依赖”和“观望心态”等难题,确保扶贫资金不打水漂、扶贫干部扶出实效,真正激发低收入人口的主动脱贫志气和发展动力。
其三,通过脱贫致富典型的“现身说法”,增强低收入人口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有代表性的脱贫致富农户和个人树立为典型,大力开展脱贫致富典型人物、事迹评选活动,并建立宣传宣讲平台,促进脱贫致富典型与其他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深入交流互动,激发低收入人口和困难群体的致富意愿和内生动力,为其脱贫致富提供思想和精神引领。
(四)社会治理层面:依托基层社会组织,重建低收入人口与乡村社会的社会联结
低收入人口内生动力不足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项社会性难题,是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导致其被剥夺感、被抛弃感、挫折感和自卑感等多种心态杂糅的结果。为此,通过组织再造和创新,重建低收入人口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社会联结是一条可行途径。一是以党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定点帮扶等为依托,配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激发基层党组织、驻村干部、“第一书记”的执行和动员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和带头作用,使之成为带领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的领路人和带头人。二是借助于扶贫理事会、农民合作社、红白理事会以及其他村庄组织等,将农民尤其是低收入人口组织起来,调动其生活积极性和脱贫致富主动性,实现低收入人口与其他村民、乡村社会体系之间的有效社会联结,重建村落共同体,提高低收入人口的社区认同感。三是从整体协同和均衡发展的角度,将贫困治理与基层治理有机关联起来,保持政策关照、资源配置、项目管理和利益分享等方面的张力,优化扶贫发展资源配置,有效化解不同人群之间的心理不平衡和相对剥夺感,规避区域性的发展不均衡和基层治理危机。
在解决相对贫困的新背景和新框架下,我国贫困治理机制势必将发生显著性变化。其中,较突出的就是更加聚焦低收入群体乃至个体,并强化其在减贫发展中的动力培育和能力提升,探索个性化、精细化、常规化的贫困治理机制。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这就为2020年后我国贫困治理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尤其是,对西部地区已经脱贫摘帽的县的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进行了更明确和具体的规划,将从脱贫县中再选择一部分困难的县,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帮扶工作,同时着力增强这些重点帮扶县的内生发展动力。在实现共同富裕和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扶志扶智长效机制是一个亟须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组织化与主体性并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兼顾、正向激励与负向惩戒结合、行为调适与能力建设统筹等层面,开展政策创新和实践探索。
注释:
[1]参见《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31-144页。
[2]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7、43-44页。
[3]《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人民日报》2020年10月31日。
[4]参见谢岳:《中国贫困治理的政治逻辑--兼论对西方福利国家理论的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5]《奋力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写在第七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光明日报》2020年10月17日。
[6]参见李小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贫困治理进入新阶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年第2期。
[7]习近平:《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3月7日。
[8]参见林曾、梅红:《扶贫对象主体性与组织化》,湖南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2页。
[9]《看清形势适应趋势发挥优势善于运用辩证思维谋划发展》,《人民日报》2015年6月19日。
[10]参见吴理财:《全面小康社会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5期。
[11]参见徐勇:《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中国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12]参见林闽钢:《激活贫困者内生动力:理论视角和政策选择》,《社会保障评论》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