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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小农:韧性国家的历史社会根基

作者:陈军亚  责任编辑:杨长虹  信息来源:《学海》202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1-04-10  浏览次数: 3875

【摘 要】国家并非一个抽象的制度或者观念的共同体。国家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基础决定国家的制度和观念特性。从国家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表现出韧性特征。这种韧性在中国国家形态的长期历史演进中,表现为国家在克服困境应对危机时的适应性、稳定性和自我发展性,以及由此实现的长期延续性。中国的历史是在家户小农的社会基础上长期演化发展而来的。家户小农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独立生存、自我发展的韧性。具有韧性特质的家户小农,为国家形态的演进提供了延续和稳定的机制,包括小规模生产的适应机制、对国家政权低度依赖所形成的自组织机制、基于血缘延续的稳定机制等。

【关键词】家户小农;韧性国家;历史社会根基


中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定义中国?这是一个古老又常说常新的话题。常说常新,缘于视角的不同。人们不断从新的视角去发现中国,从而对中国做出不同的定义,比如有西方学者从政治体制角度所做的威权国家的定义[1]、有国内学者从历史和文化视角提出来的儒法国家的概念[2]等。但是,国家并非一个抽象的制度或者观念的共同体。国家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基础决定国家的制度和观念特征。从国家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表现出韧性特征。韧性是中国的国家品性。


韧性中国的研究视角

韧性是当下的热词,尤其是面对新冠疫情及众多因素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长短期冲击和引发的变化,以“韧性”为主题的话语高频次地出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经济韧性、治理韧性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一些非学术的表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对国际国内形势,举国上下践行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这些学术或非学术的话语,表达着关于中国特性的共同内涵,即国家在面对风险和困境时的适应性、稳定性和自我发展性。这一特性,不仅存在于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实践和话语表达之中,也内化于人们的精神意识,成为一种国家品格或特性。

(一)制度视角:国家韧性的已有解释

在学界,将韧性和中国关联起来,较早被用来描述中国国家政体的特性。从政体的角度而言,韧性是一个国家的政权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应对各种风险、危机和挑战,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表现,是一个政权的适应性、持续性和生命力的体现。[3]在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一部分西方学者,一方面认为中国的政体具有脆弱性,这种脆弱的政体具有两种命运:要么崩溃,要么出现向西方民主的转型;另一方面又看到,对中国国家命运的预期并没有发生,中国不仅没有崩溃或向西方转型,反而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中国的制度优势和治理能力彰显得越来越充分。中国政体的韧性似乎成了民主化浪潮中的一个“例外”:“共产主义政党国家的政治韧性,结合经济快速的扩张、国际竞争、统一的经济体的行程,作为一个明显的偏离和不期然的事件,不但对全球政治经济权力的分配,也对发展模式的全球争论都产生了巨大的潜在冲击。”[4]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道恒久难题。中国的国家政权体制和治理模式因为在这一进程中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和良好表现,成为对这一难题求解的一个令人关注的样本。政治动荡和国家危机何以未曾发生?如何化解这一可能的危机?这些问题驱使着中西方政治学者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并一度成为政治学的热门话题。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主要遵循三种路径:

一是政治制度。政权体制“制度化”被大量应用于中国何以具有韧性的解释。“制度化”既可以从当前流行的被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约束的行为意义上去理解,也可以在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国家组织的连贯性等亨廷顿的旧观念中去理解。[1]政治制度中的结构性因素,是提升政权韧性的重要原因。如协商性的权力分享机制,促进了权力交接的规范化及精英职能的专业化,从而提高了国家的执政能力[1];选举制度不仅向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5],也有利于整合地方精英和国家精英之间的关系[6],从而稳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二是治理体制。此类研究认为,中国的治理模式没有如预期一般地“垮掉”,缘于这种治理体制在面对可能的社会危机时所具有的应对或化解机制,如通过“利益同构”和“差别响应”方式,将社会大众纳入有序化的政治参与,从而提高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重叠取向,回应了社会需求,[7]缓解了国家和社会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而地方试点的“碎片化决策”方式和由点到面的决策运行过程,则可以化解“一刀切”的政策决策方式可能存在的刚性风险。[8]此外,建立一种由决策主体、社会团体和大众广泛参与并寻求一致同意的“共识决策”模式,提高了政府决策的包容性、参与性、协作性、共识构建性与合作性,提升了决策效率和政府的适应能力。[9]

三是治理体制所激发的经济绩效。中国经济的良好表现,为政权的稳定性提供了绩效基础。如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一种“M型结构”,这种结构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财政和人事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10],使得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能够做出更大努力。“地区分散的权威主义”促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经济高增长的奇迹。[11]官员任期、异地交流等机制也提升了中国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力。[12]此外,官员晋升的“锦标赛模式”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13]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及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中国国家治理建立在复杂的制度体系之上,这些复杂的制度体系,构成了国家韧性治理的制度原理。

(二)历史和社会:认识韧性中国的另一种视角

国家不仅表现为一套制度或机构,也由具体的人所组成。人是构成国家的基本组成成分。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人及其行为,不仅构成了作为共同体的国家的实践,由不同关系中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也是理解国家制度或治理体制的基础条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强调国家起源于社会冲突所导致的不可自我调和的矛盾,由财富分化所导致的阶级冲突是国家诞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在论及国家政体类型时指出,“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是在于每一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最初,我们就看到每一城邦由若干家庭所组成。其次,这许多家庭分化为若干部分——富有阶级、贫穷阶级和中产阶级……又次,平民从事不同的行业——一部分为农,一部分为商,另一部分为工艺。又次,在邦内著名人物之间,依据财富和家产的大小,还是有所区别的;……很明显,这样就一定会产生种类不同的若干政体”。[14]从国家的组成成分——“人”,以及人的行为,来理解国家和国家实践,就意味着,作为一种国家品格的韧性特征,不仅可以通过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表现出来,而且可以通过一群人的政治行为进入国家的制度,呈现为外在的实践特征。

社会在历史进程中演化,组成社会的人处在一定的历史关系之中。对组成国家的人的成分进行分析,无法脱离对人所处的历史关系的分析。历史关系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并随着历史缓慢演进。这种关系虽可能发生变化,但其中一些基础性的、深层次的关系,则体现为某种“法则性”或“血液基因”。这些法则或基因,在长期历史进程中沉淀为一种精神或品格,存在于历史过程所体现的规律性中,具有一种脉络上的可追寻性和实践中的传承性。韧性作为国家实践的当下特征,其同时也内生于由无数中国人所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的血液基因之中。在此意义上,韧性中国的实践特征及精神特性,具有可追寻的历史基因。

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伦理观念来自何处?它来自历史,生长于社会。对中国国家品格的韧性特征的探究,需要超越国家体制或者制度本身,去寻找它背后的社会基础;也需要超越当下特征,看到它背后的历史根基。


家户小农的由来及特性

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且构成国家历史根基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有不同角度,但不容忽视的共识是,这个古老中国是建立在家户小农所构成的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历史经历漫长的农业文明,形成的是一个以家户小农为主体的社会,中国的历史就是在家户小农的社会基础上长期演化发展的。迄今为止,小农仍是社会的主体成分。第三次全国农业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规模农业经济户只占农业经营总户数的2%。

家户小农何以成为国家治理的稳定根基?缘于家户小农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独立生存、自我发展的韧性。这一特性的锻造过程,又与中国家户小农的由来及其发展道路密切相关。与欧洲小农经历了漫长的农奴身份的演进历史不同,中国家户小农的发展历史所走过的是一条逐渐脱离依附和保护,从而自由发展、自我负责的发展道路。

从世界范围小农的发展历史看,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有欧洲的庄园农民,也有俄国的村社农民;其共同的特点是农民与其所属共同体之间存在强弱不等的依附关系。从中国的历史看,中国的小农经历了从宗族隶农到家户小农的演变过程,但与世界其他地方小农所走过的路径不同。

由血缘联系而形成的家庭形态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较低阶段到较高阶段的发展而进化的。韦伯将家庭和亲属关系的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氏族’社会,这里亲属关系高于一切,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基本单位是亲属大团体,这种社会至迟13世纪就在西北欧消失了,只剩下一些残余痕迹。取而代之的是第二个过渡阶段。在此阶段,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基本单位是父母与子女组成的家户,他们或许不同堂而居,但是父母和已婚子女仍然形成一个共同拥有财产的‘农民’单位。这一结构最终也解体了。韦伯认为,首先是在英格兰自15世纪后期开始解体,后来在别处相继解体,并让位于第三阶段,即家庭与商业分离和个人竞技自立的阶段。”[15]在传统中国,家庭结构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并未朝着韦伯所言的“家庭成员的个体化”和“社会去家庭化”的方向演进。以小家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模式在传统中国长期存在。

中国家户小农的产生,有其自然繁衍的历史进程。在历史的早期,中国的农业生产从公社农业开始。早期的公社农业以宗族为基本单元,聚族而居,形成自然聚落;聚族生产,土地为族所有。家庭依附于宗族村社,从族内获取耕种土地。宗族村社隶属于封建领主。依附于宗族村社的小农与国家最高统治者不发生直接关系。随着铁器的运用,生产工具得到极大改进,增强了宗族村社中家庭小农的拓荒能力,家庭逐步脱离对族的经济依附关系。从春秋到战国时期,领主经济逐渐向地主经济过渡,至秦朝彻底完成。[16]“从经营管理上看,它与公作式集体主义形态不相容,农业的经营单位始终是个体的私作,因而也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单位,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合二为一,并使一夫一妻的小家庭长期成为社会的独立细胞”[17]以家庭为单元的小农经济成为社会主要的经济形态。

国家为了统治需要,也不断“生产”家户小农。自商鞅变法之后,“分家”和“立户”成为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家户小农的两大协同机制。“分家”是将宗族大家庭拆分为一个个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家,即由父母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18]“立户”即以家庭为依据将所有人口编制为户籍人口,其与土地、兵役、徭役及赋税制度的结合,为国家行政机构的运行提供物质来源。为了与地主争夺农户从而增加赋税来源,国家一方面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增加土地的流动性,以防止因土地兼并集中而产生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地主经济向更高人身依附程度的领主经济蜕变;另一方面,也通过不断变动的田赋差役税收政策、土地法令等将土地买卖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19]从而维系以家户自由农为主体的社会结构。

家户小农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的概括最为经典: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落后性,脆弱性。小农的脆弱性也得到其他一些学者很形象的描述,比如“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立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20]。

经验现象总是发生在特定的时空之中。处于特定时空之中的人,在观察和理解经验现象时,所处的方位和视角非常关键。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的判断,主要是对法国和德国小农的观察,是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获得发展的这样一种历史方位,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比较的视角来认识的。但观察中国的小农,中国历史是缺少这个方位和视角的。

从认识视角看,中国小农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碾压。中国直到近代以前,在世界历史上表现出的并不是农业经济的落后性。著名经济史学家李伯重先生的研究表明,直到清代,以小农经济为代表的中国农业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经济,清代代表了全世界农业文明的顶峰。一位英国经济史学家也说过,“相比较于19世纪以前任何一个时代的欧洲大多数国家,中国农业的效率非常神奇。中国的农业从来没有得到过系统知识的帮助,完全是农民个人技巧的成就”。如果只看到中国家户小农的落后性和脆弱性,则很难解释由这一社会主体所创造的农业发展成就。

时空方位提供了人们观察和解释事物的基本场域。从历史方位看,小农生产方式和小农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从当下看,小农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体成分,而且未来一段时期也不会因脆弱而被消灭。家户小农在中国农业现代化中的地位,有学者概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出路,不在于农业规模化和农民组织化,小农经济具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2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传统的家户小农不仅在历史上长期延续,而且伴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要实现向现代小农的自身转型。

以上认知不断提醒我们反思既有的理论观点。中国农业社会发展的历史及其未来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表明,小农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很难在“小农脆弱性”的结论下进行解释。相对于“脆弱小农”而言,中国小农具有“韧性”,即一种“脆而不折、弱而不怠”的特性。具体而言,包括:环境的适应性、面对外部压力时的内在稳定性、处理外部情境时的灵活性、外部因素的吸纳性和面对危机时的自我救助性。这种特性在面对危机或困境时,不仅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而且能在环境适应性中获取自我稳定的力量,获得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意志和能力。[22]


国家韧性的小农社会根基

就中国的长期历史演化而言,韧性中国在国家形态演进中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国家在克服困境、应对危机后的稳定性,以及由此实现的长期延续性。

关于小农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曾做出精辟的阐述。基于小农在社会组织上的特点,马克思形象地称之为“马铃薯”社会,即“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马铃薯式的小农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因此不能“形成全国性的联系”,不能“形成政治组织”。[23]马克思从互相联系的角度阐述了小农和国家之间缺乏中间组织的关系。

中国的小农社会与国家之间构成何种关系?这种关系如何作用于国家的稳定延续?前人对此已有不少研究。金观涛等人认为,传统中国具有超稳定结构。这种超稳定结构源于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之间的关系,三者互动形成一体化结构,这种一体化结构构成了传统国家稳定的结构机制。在小农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一个由儒生组成的官僚体系。儒生通过他们所掌握的统一的语言文字,以及水路、驿站等发达的交通网络,克服了信息传递障碍,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执行着主要的联络功能。同时,通过儒生所认同的统一的意识形态,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构建起统一的国家意识。依托郡县制的国家官僚体系和由儒生所组织的官僚机构,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起组织和协调机制,实现了在小农社会之上的国家统一性和稳定性。除此以外,美国社会学家罗兹曼认为,科举制度吸纳农民中的精英群体,实现了社会流动,降低了社会不满和危及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因素,这也是传统中国超稳定结构的重要原因。[24]

以上是一些宏观视角的解释,侧重于结构和制度方面的原因,这种解释无疑具有说服力。如果将视角转向家户小农社会内部,从小农社会本身寻求国家稳定延续的机制,则问题可能在于:中国小农在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独立发展、自我负责的韧性,如何成为国家韧性并获得稳定延续的根基;具有韧性特质的家户小农,为国家形态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何种机制。

其一,小规模生产的适应机制:小规模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国家治理提供稳定的物质能力。传统中国是一个建立在家户小农基础上的农业国家。农业国家的特点,一是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即农业生产极易受到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二是农业剩余的有限性,国家可获得的税收收入十分有限。在总体有限的农业剩余的基础上,无论是自然条件的恶化所导致的赋税供给能力的下降,还是为了增强收入能力带来家户小农的税收负担增加,二者所产生的共同结果,一方面可能导致自耕农或半自耕农的破产,这一社会群体数量的减少,又意味着国家可获得税收的下降,使国家面临税收困境;另一方面,则可能引发农民起义或战争,导致国家陷入崩溃的危机。

从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看,虽然历经朝代更替,但重建、统一的国家进程并未中断,社会并未随着朝代更迭而陷入分崩离析。正如马克思所言:“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25]以小农生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之所以具有稳定性,源于两种调节机制。一是消极调节,通常认为,危机导致的饥荒、战争等因素可能带来国家赋税政策的调整,从而有利于恢复和稳定小农的生产条件;二是积极调节,即小农自身的适应性增强了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家户小农主要指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方式。相对于大规模集体劳作而言,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方式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较强。在家庭小规模生产以前,传统中国的农业生产经历了以氏族公社为组织单位的阶段。相对于氏族公社时期“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的生产状况,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具有自主安排农事以应农时的优势,既可因地而作,根据水源、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灵活决定农作物的耕种安排和间作组合;也可因时而作,根据时节变换灵活安排家庭生产;还可因人而作,通过对家庭劳动力予以灵活安排实现其家庭生产组织单位的效率最大化。小规模生产的组建条件也相对简单,几件必要的犁锄农具、耕牛,以及从父母那里耳濡目染的生产经验,即可组成一个生产单元。简单的生产条件意味着不仅易于迁徙,寻找更适宜的生存之地,也易于重建,遭遇生产变故之后能够快速恢复生产。

家户小农作为传统农业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其较强的生产方式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延续,也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稳定根基:在兴盛时期,家户小农为国家提供稳定的物质供给;经历危机之后,则有利于快速恢复和重建稳定的生产。

其二,对国家政权低度依赖所形成的自组织机制:增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适应农业国家相对有限的物质能力,传统中国实行一种“小而简单”的治理体系。一是政府官员规模小。“总数至多不会超过3万或4万‘官员’,而他们所治理的却是一个约有2亿、并在19世纪中叶可能已增至4亿人口的国家。”[26]二是国家所承担的职能十分有限。除了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如军队和警察的开支,以及一部分私人难以承担的公共事业,如修建大型水利工程等,国家对社会事务和民生治理很少参与。从小农社会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而言,这具体表现为“皇权不下县”“治理双轨制”。县上一轨是国家正式权力体系,县下一轨是小农社会的自我调节和发展。除了依靠户籍和地籍制度所构建的赋税、兵役等国家控制体系,国家其他权力并未深入小农社会的内部。

“有限国家”之下的,是一个高度自治、自我运转的家户小农社会。家户小农社会能够实现高度的自治性和自我运转功能,缘于两大因素。一是在已有研究中得到更多强调的乡绅这一特殊的中间阶层的作用。传统时期,乡绅在国家正式的权力机构和人民大众之间,起到组织和联结的功能。“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表面上,我们只看到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事实上,一道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角色——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27]因此,乡绅在国家政令和人民之间发挥着信息传递、沟通和自治作用。

在乡绅这一中间阶层之下,不容忽视的是家户小农自身表现出的强大的自组织能力。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家的过分发达,以至于一方面没有能产生如西方的个人主义,另一方面也没有能产生如“会社”的组织形态。[28]这种观点的局限性已被很多研究所证明。韦伯曾提出,中国乡村具有自主性,其自主性源于地方自治组织,这些组织承担着修路、河道疏浚、地方防卫、丧葬仪式等职责。在国家和家户小农之间,存在大量的会社组织。如以生产要素的交换和合作为基础而建立的生产合作组织,河北的“合犋”、四川的为生活中互帮互助相互救济而成立的生活互助组织,安徽地区的“米会”“鸡蛋会”,河南地区安葬老人的“连帮会”“架子会”“施风会”等,以及自发形成的民间娱乐文化组织、纠纷调解组织等,在传统乡村社会十分常见。

相对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所形成的发达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权低度联系的传统中国则拥有一个功能强大的民间社会。正是这个功能强大的民间社会,为“小而简单”的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大而稳定”的根基。

其三,基于血缘延续的稳定机制:极强的家庭观念为国家危机提供修复能力。从社会组织的原理看,血缘作为一种原生性的天然纽带,带有强烈的封闭性和边界性,以血缘为联结纽带的氏族家族组织和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组织之间存在张力。因此,“在外国历史上,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一般说来是相互对立的,罗马帝国的建立,就是地中海地区大大小小的氏族部落解体的过程”[19]。但在中国,血缘联结纽带所形成的组织结构并未伴随着国家的组织原则而解体,只是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发生分化。在社会关系上,宗法观念将家族这样一种特殊的血缘群体联结起来;在经济关系上,土地私有化实现了以家庭为单元的小规模生产。

家户小农在生产上是一种小规模生产方式。在组织关系上,它表现为一种以家庭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单位。“家庭”既是经济组织,也是血缘组织、亲情组织。生产和生活单元的统一强化了小农的“家庭观念”。在“家庭共产制”下,“家庭”若不存,个体则无根。离开家庭的个体很难生存下去。因此,为了实现血脉延续而组建家庭、延续家庭,成为家户小农强烈的生存动机和韧性来源。实现家庭生存和血脉延续需要获得稳定的物质基础,因而“成家”和“立业”是相伴随的两个过程。而“立业”要获得土地,通过对土地的长期、稳定投入获取家庭生存的来源,由此形成家户小农的内在稳定机制。这种内在稳定机制不仅支撑着家户小农的延续,而且组建家庭、稳定生产、延续血脉所产生的强大韧性,支撑了一个长期持续的小农社会结构,以及建立在这一社会结构之上的国家体制。


结语

国家是由人民、土地和公共权力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历史上中国的人民,其主体是家户小农,在当下,他们仍然是社会的主体部分。中国长期存在且已经构成历史基因的社会,是由亿万家户小农所构成的社会。无论从组织形态还是生产方式来看,中国的家户小农在几千年的发展中首尾一贯,很难割断历史和现实之间的联系。以往对小农的特性认识不够,只见其脆弱性,未见其百折不挠的坚韧性。然而正是这种韧性支撑了一个东方大国的悠久文明,并已深深植入中国人的基因之中,使之成为国家的特性。

韦伯在分析家庭时指出,家庭作为基本的经济维持单位,后来的商业合伙关系、庄园经济等都是从家户模式中生长出来的。作为基本政治社会单位的家户小农,国家韧性也是从小农韧性中生长出来的。家户小农世世代代生活在土地上,克服各种困难生存和发展,形成一种韧性,并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为一种社会成员共同的心理意识或精神,从而作为一种宏观现象,对国家的长期延续产生可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中国是一个韧性国家:依靠自我生存发展能力,不断适应环境,克服压力,并获得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国家。

中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变迁,而是走向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国家转型。但基因性的因素,在转型过程中不会轻易消失。费正清先生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比较认为,中国从根本上是一个既不同于俄国又不同于美国的社会,而是按照它自己的传统和环境而发展。在现代中国的“下面和它的后面,潜藏着一个扎根在另一种古老文化传统中的中国社会”[26]。费正清先生所言的“这个隐藏在底层和背后的传统的中国社会”是西方人不能理解中国人的关键,也是我们理解现代中国的关键。这个“底层和背后”的中国社会及它的特点,就是我们所强调的“底色”或者“基因”,需要人们进一步发现它,认识它,理解它。


注释

[1]Andrew J.Nathan,“Authoritarian Resilience”,Journal of Democracy,Vol.14,No.1(2003),pp.6-17,pp.6-17,pp.6-17.

[2]Dingxin Zhao,The Confucian-Legalist State:A New Theory of Chinese Hist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

[3]项继权、俞秋阳:《威权主义的韧性:理论解释及其局限》,《江海学刊》2017年第3期。

[4]Sebastian Heilmann and Elizabeth J.Perry,“Embracing Uncertainty:Guerrilla Policy Style and Adaptive Governance in China”,in Elizabeth J.Perry and the Sebastian Heilmann eds,Mao’s Invisible Hand:The Political Foundations of Adaptive Governance in 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2011,p.4.

[5]Jennifer Gandhi,Adam Prezworsk,“Authoritarian Institutions and Survival of Autocrats”,Comparative Politics Studies,Vol.40,No.11(2007),pp.1287-1292.

[6]Ora John Reuter,Noah Buckley,Alexandra Shubenkova,Guzel Garifullina,“Local Election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An Elite—Based Theory with Evidence from Russian Mayoral Elections”,Comparative Politics Studies,Vol.49,No.5(2016),pp.689-690.

[7]程熙、杨鸣宇:《嵌入式治理:中国模式“韧性”的机制来源》,《领导科学》2014年第23期。

[8]Sebastian Heilmann,“From Local Experiments to National Policy:The Origins of China’s Distinctive Policy Process”,China Journal,59(2008),pp.1-30.

[9]樊鹏:《论中国的“共识型”体制》,《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10]钱颖一、许成钢:《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什么与众不同——M型的层级制和非国有部门的进入与扩张》,见张军、周黎安《为增长而竞争:中国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11]Chenggang Xu,“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of China’s Reforms and Development”,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49,No.4(2011),pp.1081-1806.

[12]张军、高远:《官员任期、异地交流与经济增长——来自省级经验的证据》,《经济研究》2007年第11期。

[13]相关研究见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1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春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81-182页。

[15]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68页。

[16]陈守实:《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中国土地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页。

[17]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试探我国历史发展周期》,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02页。

[18]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06页。

[19]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95、51页。

[20]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1页。

[21]姚洋:《重新认识小农经济》,《中国合作经济》2017年第8期。

[22]关于“韧性小农”的解释,见陈军亚《韧性小农:历史延续与现代转换——中国小农户的自主责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23]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62页。

[24]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6页。

[2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15页。

[26]费正清:《费正清文集: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62、129页。

[2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83页。

[28]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