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 怀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新视野》2021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1-03-22 浏览次数: 2545次
【摘 要】集体地权整合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在于:农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地权整合有利于巩固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而成员之间围绕“共同利益联结”,最终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使集体土地管理成为激活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合作型、内生型、外生型等三种不同类型乡村的实践表明,农村集体地权整合的治理效应总体上都遵循了“地权整合—经济发展—利益联结—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为此,集体地权整合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包括:发挥所有权管理功能的根本地位,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稳定承包权保障功能,建立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联结”;放活经营权财产功能,夯实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三权分置;集体地权整合;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治理现代化;
产权与治权是乡村治理的两大核心要素。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稀缺资源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产权决定了资源的分配和使用。[1]治权则反映各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及对公共权力的掌控能力,是乡村治理的核心。[2]因此,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整个进程,还形塑了乡村秩序结构。在我国农村产权安排中,集体土地产权作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疑成为乡村治理的产权基础。[3]只有赋予集体土地产权经济功能和管理功能,才能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基础和保障,从而增进乡村公共利益和福祉、增进乡村公共性,实现乡村善治。只有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营制度,逐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乡村治理的物质基础才能夯实,乡村治理现代化才能得以实现。[4]为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5]因此,从集体土地产权整合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视角研究乡村治理现代化,既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体地权整合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集体土地产权整合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在于:农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土地产权整合有利于巩固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而成员之间围绕“共同利益联结”,最终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使集体土地管理成为激活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
(一)农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土地产权整合
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我国在农村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合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通过发挥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地权高度整合,以较低成本向农村汲取资源,满足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因而具有较高的“治理效率”。但由于“政社合一”体制下农业超大规模生产,出现“激励不相容”,加之没有退出权设计,导致农业生产中偷懒、磨洋工等现象比较突出,使得这一时期农村“经济效率”缺失。“两权合一”的土地产权制度亟待改革。
于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农村开始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不仅促进了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而且使得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沿着“分—统”的两个方向演进。就“分”的方向而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从“两权合一”到“两权分离”,最终演进到“三权分置”。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是从重视单一所有权转向重视产权权利束。其意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发挥所有权统摄作用,不断“赋权增能”于农民集体,与此同时不仅发挥承包权的社会保障功能,还赋予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更加稳定而又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基于此,通过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地权整合,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的实现,结束了长期以来农地细碎化利用以及土地经营权不稳定的状态,进而通过农地的集中利用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此外,还进一步改变长期以来农村资源单向度往城市流动的困境,促进“资本下乡”发展农业和建设农村,从而提升农业的发展效率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就“统”的方向而言,无论农地产权制度怎么改革,都必须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地位,以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统摄作用作为根本前提。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同时还蕴含了经济效率方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考量,从而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二)集体土地产权整合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沿着上述分析思路,农地“三权分置”下以农民利益和农村发展为本位的集体土地产权整合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变农业和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边缘地位,最终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其在决定一国经济绩效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的产权安排,其有效性就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关键。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由“两权合一”到“两权分离”,最终演进到“三权分置”,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产权权能重构。农地“三权分置”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本地位的前提下,一方面发挥集体产权“统”的功能,有效行使其管理功能,进而激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探索所有权统摄下承包权和经营权权能更加有效的实现形式,满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诉求。
在当前学术研究中,农地“三权分置”统摄下发挥土地承包权保障功能和土地经营权财产功能,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化解小农农业长期低效率的困境,进而发挥其对乡村秩序整合的研究较多。但学术界较少关注的是农地“三权分置”实施之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在农地“三权分置”权利格局下应发挥所有权“母权”地位,以有效发挥所有权管理功能,从而加强对土地的监督和管理。凡是涉及土地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交由成员集体协商决定。基于此,这就巩固了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其次,权能重构之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由使用为中心转变为以所有为中心,[6]从而集体土地就成为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共有的财产。股权“折股量化”不仅明确了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蕴含着公有制下的社会公平理念,更为重要的是还有利于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统”的优势。通过发挥“统”的优势实现地权整合将乡村内部自生能力提升与外部资源输入有机结合,从而提升农地配置的效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与此同时,这就要求围绕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产生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与其相匹配,实现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基于此,这就通过地权整合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与此同时围绕集体收益分配又产生了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共同利益联结意识增强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在集体成员之间就构建起了“利益联结”机制,于是在集体内部围绕土地利益的博弈,就要求产生相应的治理活动。因此,正是由于集体土地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使其成为激活村民自治运转的经济基础,这就在集体内部初步建立了公共性。集体公共性的建立能激发集体成员围绕集体利益进行博弈,从而通过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以维护集体成员共同利益。基于此,围绕集体利益博弈进行的集体土地管理就成为激活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产权的演进进程不仅是集体地权“赋权增能”于农民集体的过程,也是国家治理重心往农村基层下移的过程。为此,就要求首先确立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的治理主体地位。凡是农村集体公共事务必须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进行治理。由于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必须以成员为主体加强对土地的监督和管理。在保障集体成员利益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其对乡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从而通过集体公共性整合地权,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提升农业发展效率,改变农业长期弱质化的地位,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乡村产业振兴又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成员的“利益联结”,进而通过土地管理激活乡村治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
至此,本文基于马克思产权思想和现代产权理论构建了“地权整合—经济发展—利益联结—治理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理论的推论还有待实践中的经验检验。为此,本文第二部分将以不同类型乡村作为实践考察,进一步验证集体土地产权整合的治理效应,以期为当前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二集体地权整合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考察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急速推进,我国乡村也在发生分化,依据自生能力强弱,大体上可以将乡村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自生能力强的合作型乡村、自生能力中等的内生型乡村以及自生能力较弱的外生型乡村。[7]由于乡村类型不同,导致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存在差异,但就地权整合的治理效应而言,总体上都遵循了“地权整合—经济发展—利益联结—治理有效”的理论逻辑。
(一)合作型乡村地权整合的治理效应
合作型乡村大多位于城市近郊,自身拥有较强的资源禀赋优势,能够参与到城镇化进程分享其外溢效应带来的红利。于是,合作型乡村通过地权整合使其自生能力与社会资本合作,从而迅速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就激发了集体成员围绕集体利益进行博弈,从而带来一系列治理效应,要求村级民主管理能力提升,有效提升了乡村治理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战旗村就是这一模式的典范。该村在发展初期就认识到解决其发展难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于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全村土地交由党支部领导下的村集体来统筹。由于靠近成都市区,战旗村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基础较好。加之自2003年以来国家大力实施“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等发展战略,战旗村以此为契机组建了农业股份合作社,积极引导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制(其中村集体以50万元现金为股本、占695股,村民以1760亩土地为股本、占450股),开启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战旗村形成了妈妈农庄、蓝彩虹草莓基地、中研蓉珍菌业等特色农业项目。土地股份合作制所形成的收益在保障村民土地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合作社净收益按持股村民和村集体各占50%的比例分成。这就通过“党支部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实现土地整合改变了长期以来小农农业“细碎化”经营的格局,使土地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不仅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还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增强了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
此外,战旗村还积极抓住城镇化发展的机遇进而以分享农地“非农化”带来的增值收益,进一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2007年战旗村被列为首批“土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于是该村开启了“拆院并院”,共整理置换土地440.8亩,并将其中208亩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型社区建设,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总共投资约9800余万元,全面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和村容村貌。伴随着集体资产壮大,不仅村民“利益联结”纽带增强,同时围绕集体利益博弈加剧,要求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这就倒逼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改革。于是,2008年战旗村开始着手“政经分离”改革,最终实行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经营权“五权分离”,形成了“民事民议、民事民定、民事民评”的村级民主治理机制,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随着战旗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要求进一步增强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2015年该村以郫都区被列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为契机,积极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每亩52.5万元价格将一宗13.4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组建了“战旗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村资产,认定全村1704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颁发了股权证书,实现了村民变股东,[8]进一步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
战旗村集体土地产权整合的进程,同时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政经分离”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增强了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对于集体资产的处置和经营管理都必须交由村民代表民主协商,最终按照全体村民同意的方案执行。因此,战旗村通过采取村级民主决议机制,真正做到了村务公开和接受监督,实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内生型乡村地权整合的治理效应
内生型乡村大多位于城市远郊,不具有区位优势,其发展路径不同于合作型乡村,无法通过大规模吸纳社会资本与之合作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内生型乡村的发展主要依靠的禀赋资源是农业集体化时期留下的产业基础,使其具备一定的自生能力。在此基础上,内生型乡村主要依靠乡村精英能人引领和村民自主参与,挖掘乡村优势资源,进而通过地权整合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在内生型乡村产业发展的进程中,乡村传统的管理和决策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其自生能力提高的过程也是乡村善治的实现过程。
云南省普洱市南天县芒田村就是典型的内生型乡村。该村共辖6个自然村,总人口2760人,其气候条件和地理条件适宜茶叶生长,不仅拥有古茶12000亩,还有现代茶园10900亩。芒田村茶叶种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70年代,当地政府曾两次组织在该村推广现代茶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南天县政府把开发山区商品茶作为该县重点扶贫项目,并提供资金、技术和配套物质,使茶产业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自生能力,成为该村产业发展的优势禀赋资源。然而,这一发展模式在集体土地“两权分离”的权利格局下,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导,农民缺乏有效的组织。此时茶产业发展不仅表现出同质性较高的特征,且呈现明显的负外部性。比如在茶叶生产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严重损害了该村茶叶品牌形象的提升,损害了村民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乡村治理方式发生转型,以化解该村茶产业发展面临的危机。在这一进程中,乡村能人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在时任村书记等威望较高的村集体成员的倡议下,该村于2006年成立了古茶保护协会,并于2007年制定了《芒田村利用古茶树公约》,不仅有效化解了茶产业危机,还将农民进一步组织起来,使该村茶产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此后,当地政府进一步介入茶产业发展,于2010年启动生态茶园建设项目,提出力争3年内将全县130余万亩茶园打造成“生物多样性立体复合生态茶园”。[9]芒田村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对茶园进行改造,积极种植生态茶,最终克服了分散化经营的弊端,实现了统一管理。此举不仅使其茶叶质量得到极大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且伴随着村民“共同体意识”的增强,使得乡村治理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解决,实现了低成本治理。
由此可见,芒田村地权整合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对集体土地的监督和管理上,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下随着乡村共同经济利益联结的增强,在乡村精英的带领下,通过协商治理的方式,实现了有效治理。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内生型乡村自生能力不如合作型乡村,其发展离不开外部资源的嵌入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而凝聚村民的“利益联结”,以重建乡村公共性。
(三)外生型乡村地权整合的治理效应
外生型乡村大多地处偏远山区,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人口资源等要素单向度向城市流动,导致其自生能力薄弱,“空心化”现象严重,治理能力弱化。因此,这一类型乡村的发展必须依靠外部资源输入,以积极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而建立农民稳定收入的增长机制。进入新时代以来,恰逢我国由城乡二元结构阶段演进到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国家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资源输入,通过项目制积极向这类乡村进行财政拨款,成为壮大这类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增强,重拾了乡村公共性,提升了乡村治理能力。
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十八洞村是典型的贫困村。湖南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该村共有939人,人均耕地仅0.83亩,其中贫困户达到533人,人均收入1668元,仅相当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75%,贫困发生率高达57%,属于深度贫困地区。对于这类乡村的发展,党中央也在积极探索,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十八洞村时就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战略思想,其核心和实质就是通过国家资源嵌入进而调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提升外生型乡村的自生能力。为此,十八洞村在花垣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组织下异地流转1200亩土地,用于发展猕猴桃产业,同时用国家财政提供的产业扶贫资金给每位村民入股(其中贫困人口每人3000元入股,非贫困人口每人1500元入股)。该村采用“公司 农户 基地 合作社”形式和股份合作运作模式,不仅实现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同时村民变股东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共同经济利益联结。2019年十八洞村仅猕猴桃产业一项就分红118万元,惠及936位村民,人均分红1260元。事实上,猕猴桃产业只是该村支柱产业之一,该村还进一步整合地权和传统优势资源,发展特色养殖、苗绣、劳务经济以及乡村旅游等。2018年9月十八洞村正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十八洞品牌入股占51%,172户村民以900多亩土地入股占49%,从而实现了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2019年该村人均收入达到1.468万元,村集体经济收入也达到120多万元,实现了由深度贫困村向小康示范村的嬗变。十八洞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后,始终坚持注重党建引领,积极引领治理方式转型。2014年花垣县委组建工组队进驻十八洞村,推行村民思想道德“量级化”管理,以组为单位互相评分,每户按家庭成员计平均分:9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庭,8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庭。[10]此外,十八洞村还组织修订《十八洞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村民互助,逐步探索出“互助五兴”的基层治理模式在湘西州得到推广。2017年该村获评全国文明村。
回顾外生型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十八洞村由于自生能力薄弱,其地权整合离不开政府资源高度嵌入和社会资本的大力支持。在十八洞村发展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增强了村民的“利益联结”意识,进而促进了乡村治理方式转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因此为村民之间互助的治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四)不同类型乡村地权整合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效应比较
由于自生能力不同,不同类型乡村地权整合存在不同发展路径。合作型乡村由于自生能力较强,其发展主要是依托禀赋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而提升了自生能力,进一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内生型乡村的自生能力不如合作型乡村,最初无法获得来自社会资本的投资,主要是依靠乡村能人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从而增强村民的共同经济利益联结,助推了乡村产业发展。外生型乡村由于自生能力薄弱,最初无法通过内部积累,也无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乡村走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道路,这时大规模政府扶持从而通过地权整合以嵌入乡村产业发展的进程,就成为该类乡村发展的关键。
因此,由于自生能力的差异,这三类乡村都依据自身的禀赋资源优势走上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道路。虽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不同,但都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而使村民的“利益共同体”意识增强。这时农村集体经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村民的直接利益,于是村民和集体之间通过股权“折股量化”形成较为稳固的利益联盟,每位村民都直接关心集体经营的好坏,从而使集体公共性增强。概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将长期分散化、原子化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于是在集体内部围绕资源分配初步建立了公共性。这时理性的村民都有动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通过“村民自治”原则决定资源分配,从而化解了长期以来乡村公共性缺失的困境。在乡村公共性建立之后,村民通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从而与农村集体经济重新聚合,发挥了村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管理功能,加强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并引导农业进一步朝着适度规模的方向发展,这就不仅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还进一步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从而增强村庄的公共性,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三集体地权整合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前文分析表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整合激活了乡村内生活力,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增加农民的“共同利益联结”意识,进而围绕利益分配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与之相匹配,进而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基于此,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时代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理应通过探索“三权权能”的具体实现,以进一步重构乡村秩序,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一)发挥所有权管理功能的根本地位,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其意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本地位作为前提,从而发挥所有权“母权”的根本地位对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统摄”,强化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功能,进而发挥地权整合效应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从前文不同类型乡村地权整合实践来看,合作型乡村注重发挥所有权地权整合效应与社会资本结合,并分享了城镇化带来的红利,从而迅速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成为乡村振兴的典型示范;内生型乡村则发挥所有权根本地位,加强对土地利用中的负外部性进行纠正,以维护乡村共同体利益,从而使该村茶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外生型乡村则将地权整合与政府资源嵌入结合,激活了乡村内生活力,摆脱了贫困,进而向小康示范村嬗变。这三种不同类型乡村虽因自生能力差异导致其发展路径有所不同,但都通过发挥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实现了地权整合,壮大和发展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基于此,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通过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提炼其制度优势,以构建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巩固中国特色土地产权制度。这就要求首先根据户籍和居住地确定集体成员资格,以确定集体的边界,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集体成员主体地位,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其管理功能,以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最终为乡村摆脱贫困和实现振兴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稳定承包权保障功能,建立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联结”
农地“三权分置”权利格局下,农地承包权是从原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旨在发挥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权制度设计是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独有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土地产权制度的独特优势。尤其是我国当前正处于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型时期,国家尚缺乏足够的财力建立覆盖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时承包权制度设计就发挥了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农民即使在城市就业、创业失败还能返回农村,从而避免城市危机的发生,于是农村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政策体系中,关于农地承包权权能实现的研究都有待进一步深化。农地承包权类似于“资格权”,其是依据集体成员资格确定的。事实上单独的承包权设计并不会为农民带来切实利益,从而无法增进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因此,发挥承包权保障功能的前提下,将其权能实现看成是可实现的财产权,进而通过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增强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以重拾乡村公共性,使农民成为乡村治理转型的主体支撑力量。
在前文三类乡村发展实践中,合作型乡村和外生型乡村都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从而将村民变股东、承包权变股权,通过实践中的机制赋予承包权财产权能,进而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此外,还可探索建立承包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之间转让土地承包权,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承包权适度集中,显化承包权经济价值,进一步增强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
(三)放活经营权财产功能,夯实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经济基础
依据上文所述,以集体成员“利益联结”为基础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构建有利于重拾乡村公共性,增强集体成员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关注,进而促进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型。而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还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农地“三权分置”的设置正当其时,分离后的土地经营权意在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进而提升农业发展效率,改变长期以来农业弱质化发展困境,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由于从原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成为剥离身份属性的市场化权利,因此放活土地经营权财产功能,一方面应立足中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朝着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从而改变长期以来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困境。另一方面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通过资源要素不断往乡村回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资本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农业农村发展,最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道路。
从前文三类乡村实践来看,各地都通过地权整合,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获取来自规模经济的收益,最终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下,围绕乡村土地利益分配又产生新的治理活动,通过对土地的管理激活了乡村治理,从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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