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耀杭 刘义强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次数: 5618次
【摘 要】“乡贤治村”是在传统中国贤能政治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村庄治理模式。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悬浮型”基层政权治理功能弱化、乡村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新乡贤作为一种非正式权威在优化基层治理模式、推动“三农”发展、培育文明乡风等方面彰显出新的时代价值。同时也需对新乡贤治理限度有所考量,正确处理好新乡贤主体与村两委及村民的关系,既要克服新乡贤与村两委间的组织张力,又要避免新乡贤与村民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的作用失衡,谨防“伪乡贤”变成“新村霸”,阻碍新农村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乡贤文化;贤能政治;新乡贤;新乡贤治理;价值;限度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主体力量“新乡贤”日益受到众多学者、政府部门、媒体的关注,这与中央的政策导向有着密切联系,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强调,要在“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中“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进一步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可见,新时期新形势下,急需在传承传统乡贤文化的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新乡贤力量,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彰显其时代价值。本文旨在从贤能政治的视角出发,论述乡贤文化的传承与继替,以及当前面对新农村建设中村两委正式权威不足、组织动员能力弱化等问题,新乡贤如何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彰显其重要价值?同时在乡村治理体系仍不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化不足的背景下,对新乡贤治理的限度进行考量,以便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有效规避风险。
一、贤能政治背景下的乡贤文化发展
基于中国地广人多、国家兼具统一性与高度异质性的特点,以及“民心向背”和“选贤任能”的政治理念和传统,中国共产党没有选择西方意义上的选举政治,而是在政治改革的实践探索中把基于贤能政治的自上而下的“选拔”和基于民主政治的自下而上的“选举”结合起来,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治理一个超大型国家的政治智慧[1]。贤能政治思想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古代源远流长的政治传统,在两千多年历史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抵制专制积弊的作用,使中华文明得以绵延不绝[2]。作为一种治理模式,贤能政治的特征与实质是根据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贤德和能力禀赋,通过“选贤举能”让有能力和德性的人处于政治管理的不同岗位,为政治实践的展开提供担保[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为贤能政治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新贤能政治得以运行的政治制度框架已基本实现了由集权专制向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转型,“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是新贤能政治的两大核心要素[4]。
“贤能政治兼含基层政府民主选举、非选举形式的政治参与协商等方式,创造民众参与政治的机会,但并不包含高层领导人的竞争性选举”[5]。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成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贤能政治注入了新的元素与活力。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为乡村贤能人士参与村级治理提供了合法路径。乡贤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古代“皇权止于县”的背景下,乡贤曾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而在整个封建制社会统治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是传统社会基层治理中的重要力量。新时期新形势下,研究乡贤,特别是发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有益价值,探索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优秀乡贤文化
追溯历史,或可认为大舜是中国最早的贤人[6]。因其道德高尚,且才干卓越,最终得到民众称赞而被推选为天子。如同舜从庶民被选为天子,乡贤历来都与中国对人才的重视,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的发展密不可分。正如钱穆先生所言:“要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绝不该忽略中国传统政治”[7]。自西汉以来逐渐形成的乡贤文化,是与“察举孝廉”“科举”等国家人才选拔制度共同形成的[8]。汉朝时期形成的以“孝廉”为标准的人才选拔机制,讲求以“德”为先,乡贤作为民间储备人才,对政府官员进行有效补充。到唐朝,门阀制废除,科举制建立,广大士子无论贫富贵贱皆可通过考试博取功名。但由于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过多,大多考取秀才、举人、进士者都有功名及特权,但无官职,这些人与一些长期落榜的老童生及辞官归乡的退休官员一起,构成了传统乡贤的主要来源。在这些人当中,部分因其功名及特权获得了更多土地、人脉等资源,成为“乡绅”。“绅”有“宽大的衣带”之意,指代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在传统乡村社会,维系一方事务,在乡民中产生权威须辅以一定经济基础,因而传统社会中的乡绅与乡贤并无过多差异。乡绅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特殊的乡土结构,历史学家秦晖总结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9],乡土社会是乡绅产生的土壤,反过来乡绅对乡土社会的维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成为乡村领袖的乡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乡绅多是当地有钱有势有知识有名望者,是乡里社会中的最高阶层。乡绅因为具备了财富、势力、知识等条件,并通过利用其自身资源奉献乡里,扶危济困,因而成为地方上有威望的人。其次乡绅群体往往扮演着官民“中介”的角色。一方面乡绅与州、县连通,承接地方官员的部分行政任务,以减轻政府压力;另一方面乡绅了解当地乡情,与村民熟悉,有助于凝聚村民共识,维护村民利益,得到村民认可,从而形成政府、乡绅和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绅治理是一种国家与地方分权背景下的地方性自治形式,自治权由乡绅而非村民掌握。乡绅作为国家与村民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一方面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处理公共事务,如收捐征税、协助地方官员应对各种危机事件等,但同时乡绅治理大多与宗族主义联系紧密,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乡土社会的宗族组织,按照乡村惯习进行村庄日常事务管理。乡绅群体于是承担起了教化民众、沟通政府的重要职责,形成独特的乡贤文化。
(二)新农村建设中的新乡贤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建设已总体上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代以来城乡背离化发展趋势日益得到扭转。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思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新农村建设”获得了新的时代内涵,对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与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在“乡政村治”体制基础上,通过挖掘中国传统丰厚的自治资源,拓展“乡政村治”体制中的民主自治因素,逐步构建起“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型乡村治理模式,乡村治理体制逐步向民主合作型治理方向转变。正是在这一具有战略性历史转折的进程中,新乡贤文化建设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与创新性的时代融合,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时代诉求。新乡贤创新性的时代建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乡”的范围限定有所扩大
乡贤群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传统乡贤强调其必然是出生于、生活于或长时间工作于一定地域[10],并在这一相对固定的地域内产生社会影响力,因而非常注重乡贤的“在乡性”。正如有学者所言,“乡绅是与城绅相对应的,专指我国封建时代居乡的退职官员和取得生员以上功名或一定职衔而未为官的居乡绅士”[11]。今天的“新乡贤”同样强调其地域性,但“乡”在其范围上突破了原有的限制,其类型也发生了变化。中国传统社会基层“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因此传统社会县以下皆可称之为“乡”。当代社会的“乡”主要是指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与城市相对而言的“乡村”。但随着乡村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加快,“乡”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基层的乡村,同时应包括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小城镇以及城市社区。例如东部地区如苏南的乡村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自然村已逐渐被融合甚至消失了,对这些地区来说“乡”指代范围更大的乡村或城镇,如江阴的“华西村”。
同时,新时代背景下,乡贤的“在乡性”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社会“乡贤”之“乡”限定了“贤”的“里籍”,但在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人口地域间流动剧烈、户籍变动频繁,“新乡贤”在地域上的限定相应地较传统社会松动,此时的“在乡”不再仅仅局限于“生于斯长于斯”的要求,而更强调其对当地所作的实际贡献。譬如从外地到某村长期任教的老师、来自高校并进行驻村实践调研的科研人员、在当地兴办企业的外乡人等,只要其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都可谓之“新乡贤”。同时新乡贤不限于在当地取得显著成就的人,一些学者将新乡贤划分为“在场”与“不在场”乡贤[12]。在场的乡贤扎根本土,把长期积累的经验与现代价值传递给农民。还有一种不在场乡贤,虽出生于本土,但通过外出奋斗,或成为政界精英,或成为商界大亨,有所成就后,用他们的思想、理念、知识与财富影响、造福家乡者,也可称为新乡贤。
2.“贤”的道德内容更加丰富
“贤”所具有的道德本质不会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道德内容却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首先就“学行”来看,传统的乡贤学识局限于儒家知识范围内,新时代乡贤学识范围多元而广泛。各种学科知识的人及各领域专家学者有成就之人,如政治家、科学家、医学家、教育家等,只要他们以自己的学识与财富泽被所在的“乡”,为其文教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精神文明作出了贡献,都可纳入新乡贤范围之内;其次就“德业”来看,传统乡贤的“德业”标准主要依从于儒家伦理,以孝廉仁义礼智信为主,这在当代社会值得继承与发扬。但随着当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个人所从属的社会角色多元复杂,需要不同的道德素质与之相适应,涂尔干指出更应该重视“公民道德”与“职业伦理”。现代社会不同职业能够形成不同的与之相对应的职业伦理,例如一名医生具有众人敬仰的医德,一名教师具有令人敬重的师德,一名企业家应具有基本的商业道德等,这些德行是选评“新乡贤”的重要标准。同时在社会公德领域,舍己为人,无私奉献,不计回报帮助弱者的公民道德更是当代“新乡贤”的重要衡量标准。
二、新乡贤治理的价值所在
新乡贤参与新农村治理,在优化基层治理模式、形成以“新乡贤”为参与主体的多元精英治理模式、推动“三农”发展及“以德治村”培育文明乡风、形成“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彰显了其时代价值。
(一)优化基层治理模式
中国基层治理模式经历了建国以前的乡绅治理结构,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政社合一”治理模式,再到改革开放后政府主导型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在此过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汲取型”的,国家通过基层政权与乡村之间维持着间接治理的关系。由于税费负担的日益沉重,国家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治理逻辑的指导下,于2000年开始进行税费改革,直至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基层政权的权力遭到严重削弱,开始由“汲取型”转变为与村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政权组织[13],国家通过直接性的惠农补贴对乡村进行面对面的治理。进入后税费时代,基层政权的治理合法性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财权上收,乡镇政府变为配合上级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辅助性工具,治理功能大为弱化。正如有学者所言:“乡镇基层政权在丧失了‘干坏事’的条件的同时,也失去了为农民做好事的动力和基础”[14]。与此同时,村庄内部尚未形成有效的治理模式,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依然没有显著提升。因此,在农村“空心化”趋势蔓延,农村内生动力不足的情况下,纳入以“新乡贤”为主体的多元精英治理模式无疑是当前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
新乡贤参与治理有助于弥补村两委单一精英治理下的不足,激发村庄内生活力。乡村精英就是“在乡村社区中具有非正式的权威,在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掌握传统的社会资源且握有一定的社会话语资源,具有一定的社会整合功能的有重要影响力的人”[15]。而乡村精英又可分为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体制精英即“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16],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但其属于外生性权威。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既要承接来自基层政权的行政任务,又要承担村庄内部的自治事务,加之其更多地扮演着上级政府“办事员”的角色,在村民心中的权威不足,组织动员能力明显弱化。而非体制精英则是在村内颇有威望和影响力的非国家正式权力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基于血缘纽带关系形成的宗族精英、当地的经济能人、拥有政治资源的贤人等,他们都属于内生性权威。由于非体制精英与村民处于同样的位置,都是正式权威带领下的群众,同时因其拥有各种资源优势与传统权威,在村民中拥有更高的话语权、更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正式权力—非正式权威—普通村民的村落场域内的权力结构中,新乡贤作为非体制精英,在村干部行政化倾向日趋加重、正式权威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充分展现其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粘合剂的价值。
近日,在广东省如火如荼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在每个自然村成立村民理事会(或称乡贤理事会)已被纳入重要考核指标,而村民理事会的成员则主要来自在当地具有权威的宗族精英及颇有成就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能人。村民理事会充分利用其非正式权威的影响力,在村庄治理中发挥辅助“村两委”的作用,成为具有非官方特质、能够弥补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新型社会组织。譬如在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三清三拆”的工作中,村民理事会发挥了协调纠纷、化解矛盾等作用,促使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
(二)带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的领域,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进一步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是三个环环相扣的环节,互为促进、互为保障,不可分割。由于“新乡贤”群体来源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必然使他们拥有丰富的政治、经济、科技和人才等资源。通过有效发掘与利用新乡贤资源,从而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为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贡献。乡村要繁荣、农民要致富,关键在于实现农业的发展,根本上在于建立起村庄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支撑。新乡贤在推动农村发展方面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作为村庄带头人的新乡贤助推。村内经济能人与传统权威,由于掌握着丰富的资源且能力突出,威信较高,很可能通过村委会选举成为享有正式权力的乡村精英,从而带领村庄致富。经济能人在发家致富的过程中无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知识,培养了独到的经济眼光与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经济能人治村能够有效发掘并整合当地独特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如四川省营山县蓼叶村龙建春是深圳某实业公司的老总,于2007年回村担任了村干部,在探索产业发展之路的过程中,带领村社干部成立了营山首个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专业合作社,探索“集中土地、业主引领、农民入股、企业运作”的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发展血橙2000多亩、园林苗木1000亩、大棚蔬菜100亩,村民成了拿月薪的合作社工人,全村农民年均增加收入2000元以上[17]。同时经济能人在长期打拼过程中养成的坚持不懈的毅力也为其在解决村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难题提供了精神支撑,不至于半途而废。
二是作为非正式权威的新乡贤力量发挥。村干部职数有限,大部分新乡贤是具有非正式权威的乡村精英,他们往往通过投资兴业,回乡办厂,发展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带动当地产业发展、闲散劳动力就业等;或通过捐资助学、助研,扶危济困等公益性事业援助乡里;或通过直接投资修路、建桥等民生工程造福于民,通过这些回报乡梓、奉献乡里的嘉言懿行充分彰显其在推动“三农”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譬如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当地乡贤自发组织成立的“教育促进会”已有8年的运作历史。该组织的成员由当地成功的企业家、退休的老教师等组成,每年募集数十万元的资金用于奖励在当地小学各类竞赛、初高中及大学入学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同时在每年的春节、十五等重要节日向村里的五保、低保户分发慰问金及食品福利等,为当地乡民所称道。更有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南寨村的某集团老总,年投入到该村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以数百万计,包括帮助当地群众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村道、祠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各项村庄建设项目投资等。此类乡贤案例不胜枚举,这无疑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卫生、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差距,提升农村人口的幸福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因而,在当前多数农村集体产业缺失、村庄内生发展动力不足、村内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新乡贤力量的发挥无疑为带动“三农”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与支持。
(三)以德治村培育文明乡风
在中国,乡贤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乡贤文化在乡民中产生的教化作用始终是维系中国传统县下自治场域内人与人交往的重要纽带。新的时代背景下,“新乡贤”文化在继承传统优秀乡贤文化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更多的时代价值,在推进“以德治村”,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德”育人,引领与规制。“新乡贤”更多地是以一种文化形态出现的,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其价值的产生植根于与乡村这一伦理场域的良性互动。乡贤是道德价值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乡”的差异性决定了乡贤道德表现的多样性即各具特殊性的存在形式;“贤”对道德价值的普遍要求又体现了道德价值的一致性,“乡”与“贤”的良性互动体现为对乡贤价值客观性的要求,即“有用”与“利他”。因而乡贤的道德价值主要体现为引领、规制村民行为,培育文明乡风。新乡贤本身对其自身的道德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只有在乡民众中拥有良好口碑的才可谓之“乡贤”,这是自古以来的价值标准。因而新乡贤要通过自身较高的道德文化修养,孝亲敬友、正直善良、乐于奉献,充当起乡民的道德模范,充分发挥“新乡贤”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于村庄内的不良行为能够起到劝导与规制作用,通过调节邻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联络村民感情、优化乡村秩序,弘扬优良家风、化育淳朴乡风,营造良好的乡村社会风气。
以“史”为纲,传承与发扬。既往才能开来,新乡贤在传承与弘扬传统优秀乡贤文化中发挥着枢纽作用。在一些传统乡贤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新乡贤往往利用祠堂、村民文化广场、主题公园等众多平台,以先贤们的光辉事迹等形式传播优秀传统文化。通过修订家谱、组织祭祖等活动向新一代年轻人展示本地特色传统文化资源,通过乡贤交流会、大课堂、村民讲座等形式宣传本土历史典故,成为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者与传统优良价值观念的弘扬者,让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在本乡本村落地生根、绵延不息。位于潮州市的鲲江村,在当地宗族理事会的组织下,将郑氏宗祠变成了暑期孩子们的夏令营场所,通过生动的漫画、乐曲、诗词朗诵等表演与展示,让她们从小切实感受到乡贤文化的熏陶,激励他们争当人先、积极奉献。
以“导”为先,宣传与教育。新乡贤具有多方面的优势,譬如知识优势、工作实践优势、社会阅历优势等,他们往往关注并了解党和国家最新理论与政策信息,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有效发挥对党的创新理论和具体政策传播中的宣传解释作用,帮助农民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党的涉农惠农政策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帮助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与目标导向,增强村民对党和国家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认同感。暑期调研期间,在广东省丰顺县上围村遇到一位退休的老党员干部,时不时会回到村里小住,他是位热心的老党员,经常在茶余饭后跟当地的农场主村民村干部讲共产党的优良政策,鼓励农场主这样的大老板给当地的老师每年发奖金,激励新上任的富豪村主任积极为村民办实事,升华自身的价值。他还教导年轻人要留在乡村,踏踏实实作出一番成绩也是一条有价值的人生之路。在他的言传身教下,该村小学全镇排名多年来仅次于镇中心小学,村主任的干事热情也得到了激发,自发建造村委会大楼,积极为村庄建设上下奔走,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当代依法治国日益推进的过程中,依法治村也取得了重大成效,村庄的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但中国农村“人情”色彩浓厚,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依靠强制的法制手段有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新乡贤在村庄发展中以德引领与规制村民思想行为的“软”治理,无疑是对依法治村“硬”治理的有益补充,以德为先、以法为盾,村民自治才能更为有效地运转。
三、新乡贤治理的限度考量
在乡村这一治理场域内,“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治理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处理好多元主体间职能运行的边界问题,亦即把握好各主体发挥作用的限度。新乡贤作为村庄内的精英群体,须在处理与村两委、村民关系中把握好一个度,既要避免乡贤治理对村庄正式权力的冲击或村两委对乡贤组织的限制,又要避免村民因资源、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弱势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形成对新乡贤的过度依附或被迫服从,丧失自主性与话语权。同时更要谨防“伪乡贤”变为“新村霸”,破坏乡村治理秩序。
(一)村两委与新乡贤组织间存在张力
村两委是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有着正式权威合法性,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享有决策与管理的引领与主导权。乡贤组织是在村民推选或自发组织下形成的具有非正式权威合法性的社会自治组织,二者应当是“主”与“辅”、“断”与“谋”的关系。但在实际情况中,村两委与新乡贤组织间容易产生“强弱”力量对比下的张力,一方面在村两委强势的状态下,容易导致对乡贤组织的排斥与控制;另一方面在村庄既有的乡贤组织强势的状态下,容易陷入乡贤组织与村两委的对立甚至将村两委架空的状态。
村两委作为村民自治的正式组织,对于如村民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等乡贤组织的成立进而参与村庄治理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一方面在“一山不容二虎”的思维导向下,压制、排斥乡贤组织的成立与运行;一方面,在地方政策压力导向下,村干部作为村庄代理人,在其主导下产生的新乡贤组织往往具有形式化、依附性强的特征。如有的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行政任务,牵头组织“自己人”成立村民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皆由村干部推选产生,村干部本人兼任理事会负责人,本应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自组织”演变成了村干部控制下的“被组织”形态,社会组织对村两委的依附性极强,成为村两委操控下名副其实“皮影组织”,无法有效发挥乡贤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作用。
同时,在部分农村地区,如南方客家聚居区,宗族凝聚力较强,以各个祠堂为单位,族内有威望的人自发组织起了诸如“宗亲会”等自治组织,处理族内大小事宜、解决族内矛盾纠纷等,在村内有较强的权威,此类组织后来逐步演变成当前的村民理事会。该组织的成员多为该村域宗族内有权威、有资源、有能力的人,且由于其自身的“自组织”性与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强,在村内较之村两委有更强的权威与话语权。对乡贤组织制度化设计不完善,如在乡贤组织的产生方式、职能设定、议事规章、管理办法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乡贤组织的强势容易架空村两委,造成与村两委甚至基层政权的对抗,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
(二)新乡贤与村民间权利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发展,村民群体发生分化。村庄权力结构中可将村民群体大致划分为两个阶层:乡村精英与普通村民,乡村精英又包括拥有正式权力的村干部与拥有非正式权威的新乡贤,他们共同构成了村庄治理场域中的多元主体。《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先生曾用“差序格局”来描述中国乡土社会中亲疏远近的社会关系与人际格局,而新乡贤与普通村民因距离村庄权力中心的远近不同、对村庄实际事务影响程度强弱有异,在村庄治理场域中也形成了典型的“类差序格局”[18],并展开相应的利益博弈。其中村干部作为村庄治理场域中正式权力的掌握者和支配者,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居于村庄权力秩序的中心。而在村干部之外,拥有非正式权威的新乡贤,他们虽没有直接掌握村庄治理权力,但往往因拥有较为丰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资源而成为影响村庄治理的“院外集团”,被视为村中“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头面人物,成为村庄权力格局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当其实力较为雄厚并具有显著影响力时,往往会成为村干部的联合对象,从而形成村干部与新乡贤共同分享村庄权力的治理局面。而此时,普通村民由于在信息获取、经济基础、社会资源等方面都相对处于相对劣势,政治效能感较低,民主参与意识不足,参与能力也不强,很容易被排斥到村庄权力格局中的边缘地位,难以有效参与到村庄实际治理过程中。
村民自治的最终实践目标是要实现广大村民治理能力的提升、村庄治理体系的完善。精英引领与大众参与应当是互为促进、互为补充的关系。新乡贤在一定程度上是介于正式权力与村民之间力量博弈的连接点。面对村干部,新乡贤在协助村干部合理合法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应以维护村民切身利益为前提,寻找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妥协的利益交点。在此过程中,新乡贤定位于村民利益的代言人与村两委决策的“参谋者”,是在基层践行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面对村民,新乡贤应是向其传递“正能量”的主体,包括道德价值规范、国家政策导向、先进知识技术等,以此来教化村民行为、开阔村民眼界、增长村民学识、丰富村民技能,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村民的传统生活方式、陈旧思想观念等。同时在村级治理中,新乡贤参与治村的目的在于弥补村民自身能力不足以进行有效自治的缺陷,但在中国社会历来人治传统的背景下,村民很容易受到“权威崇拜”“清官情结”等传统政治文化心理的影响,对新乡贤的个人权威产生心理上的依附,丧失自主性与话语权。因此新乡贤应更多地作为村民决策的“智囊团”,倾听村民诉求,为其提供指导和建议,把村民培养成有知识、有能力的农村主体,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与能力,而非仅仅作为村两委的“参谋者”凌驾于村民之上,这样才能有助于村民公民化,防止新乡贤继替不足,保证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
(三)防范“伪乡贤”变成“新村霸”
受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近几年“新乡贤”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热点,但在新乡贤群体中不乏有披着乡贤外衣的“伪乡贤”,混入新乡贤队伍,打着“公益”的旗帜,以乡贤之名达到其目的后,在村级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演变为“新村霸”,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利,进而损害村民权益、阻碍乡村发展。
新乡贤变质为“伪乡贤”,操纵选举、专断决策、把控资源,变身为“新村霸”。村两委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村庄有效治理的起点。在村民自治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村民的权力意识与程序性参与意识都得到日益强化,但在乡土社会这一场域内,村民的小农理性、人情意识与从众心理仍占据主导地位。村内的经济能人或宗族能人为确保在选举中获胜或不断巩固其治理的稳定性与合法性,往往善于通过或明或暗的贿选、拉票,并擅长“造势”以形成村民行使选举权的“欣荣局面”。但这种“组织动员”下的民主选举实际上是由乡村能人主导与操控下的被动选举过程,普通村民囿于自身资源实力有限,且易受到从众、面子心理的影响,容易被眼前利益所迷惑,往往不能也不愿发出自己的声音,难以实质性地参与到村庄政治生活中去,为一些“伪乡贤”进入村庄权力中心提供了便利。譬如在一些赌博盛行的集体经济空壳村,当地的“赌王”通过给村民送钱获得“大善人”的名衔进而当选村干部,使得当地的赌博之风愈演愈烈而更加无从治理。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新乡贤基于自身的阅历、资源、经验等优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激发村庄发展活力,但容易形成新乡贤在村庄决策话语权的垄断,利用其权威与贡献理所当然地剥夺村民甚至村干部的话语权,变成凡事由其说了算的地方霸主,甚至为了谋取私利扭曲事实、把控局面,增加新乡贤治村过程中谋利型管理、违规型管理、人治型管理的风险。如在一些拆迁村,个别村干部暗中煽风点火、挑起村民争端,然后伪装成民意代表与政府交涉,名为“为民请命”,实则从中谋取私利。此外,一些乡村能人当选村干部后,在当前村务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形式化的背景下,容易导致村干部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欺上瞒下,垄断、滥用甚至侵吞惠农或集体资源,损害村民权益。如一些经济能人村干部在带领村庄产业发展后,因财务监管制度不完善而萌生贪腐之念,从村庄集体产业收入中赚取私人利益。
“中国道路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物质的丰富、制度的完善,也体现为精神的充盈、文化的振兴”[19]。新农村建设中新乡贤参与治理正是在中国历代贤能政治背景下对传统乡贤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农村文化建设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正如美国乡村研究学者姚渝生所言,“乡贤治村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士绅传统在当代的复苏,是中国历史的一种延续”[20]。乡贤治村既注重乡村治理结构的优化、乡村经济的发展,又注重在村庄治理中自身道德影响力的建构,为乡风文明、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治理基础。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探索新乡贤治理的机制与路径,推动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齐头并进,将是未来重要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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