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浩天 责任编辑:杨长虹 信息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 2883次
【摘 要】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理旨在建立一套稳定互惠的运作机制,彰显了可持续脱贫在乡土社会中的具体运用。从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理过程来看,脱贫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遵循“国家扶贫介入”与“农户脱贫需求意愿”的有效匹配和深度融合。国家与农户间的互构式治贫过程在村级层面呈现出“传统乡土—弱互构”“行政管控—半互构”“合作共治—强互构”的治理样态。国家扶贫意志与农户脱贫意愿衔接的基本模式及典型类别,契合了国家治贫逻辑从国家强制性介入到农户适应性改造的互构趋向,具有国家与农户互构治理的双向回应性、多元互动性和制度衔接性等特征。具体而言,要利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共治,启动国家与农户互构式的治贫过程,建构福利政策体系的数字化技术平台,达成可持续的脱贫目标。
【关键词】国家;农户;社会互构论;可持续脱贫
中国具有家国共治的治理传统,“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始终是核心问题”[1]。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中国农村是基层治理的重心,家户和国家是强大的组织形态。家户制传统的根基是农民,“家户既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又是社会自治的单元”[2]。国家在不断地塑造着农户,正如农户在不断地适应着国家。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认识国家治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国家与社会群体的相互影响之上”[3]。国家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村落、农户等)的直接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所能达到的理想状态,但最终治理效果还取决于治理技术和手段的应用。[4]据大致估算,2030—2035年中国仍将有4亿左右的人口留在农村。[5]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应重新认知农村这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6]作为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确保2020年贫困县农户“脱贫摘帽”已经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因此,要遵照时限脱贫的基本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导向的扶贫意志,将农户群体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农户的长效脱贫治理状态,为国家与农户的交互关系提供合理的解释机制是政府和学界亟待关注的理论和实践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央顶层设计从精准扶贫到全面脱贫的治理转型
在乡村扶贫治理实践中,国家所扮演角色的多样性决定了国家与农户关系的多维度性。精准扶贫作为21世纪以来中央最大的民生政策,实现了“资源传递”到“在地治理”的转型。当精准扶贫成为县域政府军令状式的“中心”任务之后,学者们纷纷用“运动式扶贫”[7]“动员式治理”[8]和“嵌入式治理”[9]等来透视扶贫的价值定位和绩效治理过程。显然,扶贫资源的公共性运作逻辑不仅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安排具有决定性影响,而且也成为治理技术在乡村扶贫实践中典型运用的领域。毫无疑问,农户全面脱贫重塑了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生态,它极大地提升了地方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注意力和可持续脱贫治理的关注。
(二)国家治理从“汲取型”到“给予型”的演变过程
“乡政村治”格局形成以来,国家对基层乡土社会一直扮演着“掠夺之手”和“扶持之手”的双重角色定位,国家对农户“取”与“予”的互动不再是简单的上下级之间控制与反制的对抗性关系。而今,在扶贫治理实践中,国家通过对扶贫资源的整合实现了农户对扶贫政策的认同。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弥补了国家与农户的离间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农户“予”的逻辑理路。一方面,国家力量介入农户可以保障扶贫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但利用“给予”扶贫资源的传递方式,却极易出现国家力量过大而导致扶贫资源供给的行政化趋向。另一方面,国家扶贫治理会对贫困农户的行为产生结构性制约,贫困农户的“反思性监控”也消解了扶贫资源的传递效果,由此折射出相对松散的国家与农户关系。从目前地方扶贫的实践来看,缺乏与农户互动的单向度扶贫权力运行机制阻碍了国家全面脱贫实践的纵深推进。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国家与农户互动关系的治理,“源发于国家治理约束生成的政策条件,同时受制于农户对扶贫政策的认同态度”[10]。国家与农户分别表征了脱贫治理过程的两个侧面。国家话语与农户话语均有各自的行为局限,无论是行政权力的强制推行抑或贫困农户需求意愿的满足,其内部皆有各自的价值面向,因此要处理好国家扶贫资源下乡的强制性介入与农户需求适应性改造的平衡。国家与农户互动关系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指明了2020年全面脱贫之后的学术研究空间。研究国家与农户关系的变迁逻辑需要挖掘扶贫资源下乡背景下乡村治理场域中隐含的多重前提预设,直面现代性境遇中小农的历史命运和发展前景,秉持国家立场和农户行动的双重理性。本文尝试将扶贫和脱贫议题置放于国家与农户的双向互构过程之中,以互构式治理为研究范式来理解和阐释国家强制性介入到农户适应性改造的治贫逻辑。
二、互构式治理:国家与农户互动的村治样态及解释性框架
社会互构论的形成源发于对“个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现代性过程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具体指社会行动主体间多元互构、并立共变关系的理论系统”[11]。社会互构论为透视国家与农户的交互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其“着眼于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等多重关系,解释利益共同体与权力系统的互构、非制度行动与制度性行动的交互建构”[12]。因此,可将国家与农户视为社会互构论的两个侧面,“国家则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治单位,以科层制为组织形式的行政管理系统,具有强制性,而农户表现为局部的分散态势,具有自治性”[13]。
在社会互构论看来,一个国家的体制模式、组织方式、制度化程度、实践能力等特征对农户具有相当的形塑力量。而农户的行动特征、多元诉求、传统习俗以及村庄精英的流向也构成农户互构的基本要素。[14]本文提出的互构式治理是以社会互构论为基础的交互治理范式,认为国家与农户是相互谐变、共生共长的治理形态,展示了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共变关系。
基于国家与农户互构共变的“向度”和“量级”,可将互构治理类型分为“正向谐变”“逆向冲突”“悖向同变”三种类型。[15]根据贫困地区的市场发育程度和村庄内生力量复兴的差异状况而呈现出的互构样态,通过对基层扶贫实践进行考察,村庄扶贫治理结构主要存在“强国家—强农户”“强国家—弱农户”“弱国家—弱农户”三种治理样态,与这三种样态相比对的互构形式可分别称之为“合作共治型”“行政管控型”“传统乡土型”三种不同的互构类型(如表1)。国家与农户“正向谐变”过程中呈现出的“合作共治”样态即为国家与农户互构式的善治状态。

社会互构论的形成机制表明,国家与农户的关系极为复杂和生动,互构过程中国家与农户的治理形态,并非简约的二元性,而是表现出一切社会事实所拥有的多重性特征,具有主体的外在形塑与内在张力的要素统一。[16]作为行动主体的国家与农户在互构过程中具有双向回应性、多元互动性和制度衔接性等特点(见图1)。

(一)双向回应性
社会互构论认为:“农户的贫困问题既是一种社会极化现象,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乡村的基本动力。”[17]在后扶贫时代,缓解贫困必须同时强调国家与农户的双向回应,农户全面脱贫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动员社会结构的资源,也需要农户个体行动的参与。“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共变是解释贫困现象的根本依据,也是缓解贫困的根本出路。”[18]在国家与农户的互构过程中,国家利用行政力量可以快速实现对乡村的外部“改造”,但国家与农户互构的进路不是线性的外溢过程,也不是某一要素作用的单项回应过程,而是国家资源输入和农户反馈的双向回应性过程。
(二)多元互动性
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理对处于二者间的过渡性组织加以了倾注。在互构式治理过程中,要尊重农户的内生特点和首创精神,倡导多元力量参与扶贫治理,但各种社会支持网络,如社会和市场组织等也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扶贫资源下乡的战略布局下,国家利用强制性力量强化了扶贫资源的配置力度,同时也要彰显农户的自我脱贫能力。通过组织结构互构的网络,有效地汲取村庄各自为政的扶贫力量,克服运动式治理体制下的惰性元素。
(三)制度衔接性
实现国家与农户良性互动的有效治贫是一项系统工程,但关键点集中于政治互构的启动,处理好国家扶贫意志和农户可持续脱贫需求的策略平衡。扶贫绝不是某个单一扶贫政策能够独立解决的。扶贫政策必须与其他扶贫政策衔接,同时也要凸显扶贫政策与其他福利制度之间的衔接。利用多元福利平台,围绕农户的需求,力主解决扶贫各方力量相互推责、信息隔膜、规范不一等问题,将所有扶贫力量凝聚成一个惠农共同体。
三、强制性介入:国家扶贫资源整合农户的治理限度与价值
长期以来,通过“政权下乡”[19]的社会动员等方式,大大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渗透的政治改革之后,仍然选择回归到“乡政村治”体制下。“乡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是国家基层政权所在,而“村治”则以村民意愿为后盾,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近年来一系列的扶贫惠农政策更多强调了政府的强制性介入理念,突出了资源下乡过程中中央顶层设计导向的国家偏好。[20]显然,在强制性介入模式下,国家介入是单向度的,农户无拒绝或选择的制度化权力,他们只是国家介入过程的被动接受者。国家主导下的扶贫资源下乡恰恰偏离了农户跨域流动的市场化特点,进而构成了资源下乡治理过程中“在地”与“脱域”、“互构”与“反互构”的双重矛盾。
(一)“在地”与“脱域”:社会化小农户与扶贫治理衔接的张力
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理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互构域”形成的过程。“互构域”这一概念强调“在社会行动主体交互建构的过程中的时空具有多样性和具体性”[21]。在传统理论看来,社会化总是与农业大生产相联系。乡村作为国家扶贫治理的末梢,“小农愈来愈‘小’,农户社会化程度愈来愈高……‘小农’与‘社会化’构成了乡村治理两极状态”[22]。正如米格代尔所言:“农民外出联系扩大后,农村的内聚力将会减弱,而且农民对外联系的规模直接影响农村某些旧的政治结构和农民的政治行为。”[23]具体来看,传统小农的治理基础以村域为边界,交往对象局限于乡民之间的熟人共同体,村庄人口相对固定。而现代小农具备跨域流动、货币需求刚性压力的社会化特征。社会化小农的交往对象是半熟人和陌生人社会,村庄关联性差。城镇化的强势推进致使传统村庄记忆的边界日渐模糊,村庄公共规则也难以得到进一步认同。随着农户外出的增加,农户的无序流动愈发呈现出自身的风险性和脆弱性。
毫无疑问,扶贫治理以贫困农户的可持续增收为核心,在扶贫政策设计时,扶贫资源的传递倾向于以农户行动静止状态的“在地”治理为实践假设,确保国家扶贫意志的贯彻和组织权威自上而下的一致。[24]但是,在国家与农户互动过程中,传统管制性的静态扶贫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应对农户流动过程中产生的现代性难题。扶贫资源配置的“在地”治理遭遇到处于社会化流动中的农户,就导致了国家扶贫资源对乡村社会简约治理绩效的递减态势。国家与农户的关系在治理场域的简约化发展,助长了权威科层组织模糊治理的惰性,也造成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长期存在信息模糊地带。
后扶贫时代的扶贫治理有望成为管窥中国乡村秩序变革的一副有效“透视镜”。[25]扶贫资源下乡的科层制僵化执行体制,在面对国家治理的精细化与精准化治理要求时,往往会因难以廓清乡村脱贫对象的全貌,而出现扶贫政策执行的异化。因此,与传统乡土村落农户的“在地”治理不同,扶贫资源下乡背景下的“脱域”治理要瞄准了农户“流动”这一特质,其更加关照因农户的社会化流动而带来扶贫治理的动态性和复杂性。
(二)“互构”与“反互构”:国家权力向农户渗透的整合与自治
依照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个人”和“社会”只有在“互构谐变”的治理实践中才能达到“互构、共在、共生”的“效应”过程。[26]而农户的本性在于追求自主权益的彰显,国家与农户之间“共生”与“冲突”的场域空间在于国家产出的权力规范更加契合农户的脱贫需求。从国家权力向农户渗透的手段来看,国家与农户的互构过程在于“主观行动意义赋予向外在行动意义转变的实践化过程,具体表现为实践意义的生成、往复调试、反思性监控的行动”[27]。
诚然,“我们所经历的国家行为,事实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国家出于其本性,总是关注普遍利益、共同利益和全体福利等”[28]。虽然国家互构力量的推进是对自身“全能式的管控者”的强化,但也拓展了村民自我治理的“反互构”空间。唯有国家与农户的深度合作,才能实现高度依存、共时共变的互动过程。
国家与农户作为互构主体的双方,强调了国家在扶贫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也是农户永久性脱贫的福利要求。重视社会化农户的充分发育和快速成长,是对乡土社会“强国家、弱农户”和“弱国家、弱农户”的现实回应。近年来,以资源下乡为纽带的精准扶贫战略,实现了政府国家从“汲取型”到“输入型”治理的转变。在全面脱贫的时代感召下,农户的获得感和生活质量得以全面提升,国家治理绩效日渐取决于“国家能力的行使中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能力”[29],由此也对新一轮的国家脱贫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显然,扶贫绩效的压力型考核实际上是国家公共权力对乡村的强制性监控形式,但纯粹由上级组织来考核扶贫的治理绩效,往往不能全方位折射出国家与农户的互构效果。因此,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理必须挖掘基层政权向农户渗透过程中村庄的地方性知识以及农户的合作能力。扶贫过程中形成的治理秩序要契合国家意志与民生政策,进而不断拓展农户自治的成长空间。[30]这既是国家力量成长的见证,更是乡村善治变革的必然趋势。
四、适应性改造:国家与农户互构式治理的可持续脱贫进路
从国家直接管控的强制性介入到农户适应性改造的互构式治理形式,具体表现为技术治理在乡土社会中的运用和逻辑转换过程,也是乡村治理系统内部不断变革的微观体现。如前文所言,国家与农户互构治理过程中,国家力量主导的“外源性扶贫”可以快速实现对贫困农户的“改造”,但单向度的强制力量也造成了扶贫资源科层配置的僵化体制。要充分挖掘农户的内生力量,开展自我脱贫的“内源性脱贫”能力建设,回应民众的脱贫需求和自治能力,促进国家权力与农户行为的良性互动进入“预定轨道”[31]。
毋庸赘言,国家与农户一定是存在于特定的相互关系之中,国家是农户认同中的国家,是代表农户践行国家权力。国家与农户的互构行为是“行动主体间交互建塑、型构的过程,是社会行动意义的‘效应’过程”[32]。国家与农户互构式治理渗透着扶贫资源配置的多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多向性,充满了博弈与妥协的适应性改造空间。要实现国家行为的输入与农户反馈的输出,就要充分挖掘国家与农户互构式的治理路径。互构式治理强调国家与农户的整合性与互动性,具体将扶贫资源供给改造为由纵向权力线和横向网络连接线的复合型配置的网络化供给体系。使农户需求在治理网络的任何节点都能在“跨域”和“在地”场域中及时表达自己的诉求。[33]农户可持续脱贫的互构式治理体系反映在合作主体、技术平台、衔接机制三者的通力合作上(见图2)。

(一)国家引导、市场发育及农户参与的合作共治
在后扶贫时代,贫困地区(村庄)和脱贫对象(农户)愈发呈现出非均质性的特征。在国家与农户互构式治理的扶贫实践中,国家与农户之间是“多元互构”[34]的关系。为了扩展农户发展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间,国家应向基层社会让渡部分行政主权,使农户为主体的乡村社会有一定的“自选动作”[35]。作为提升国家与农户互动绩效的关键手段,互构式治理的治贫主体强调扶贫行动的多元参与,同时借助市场力量实现各类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改变农户的生产方式和服务方式。这是因为,“我们所谓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是从过去农业社会的管制方式进入以新型商业条理为依归的管制方式……使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自由的交换”[36]。因此,要引导“国家”“市场”和“农户”的合作共治,诚然,“合作发生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下,并且实施合作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决定”[37],需要政权组织体系与市场体系以及农户三者的通力合作。
首先,搭建“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合作构架。目前中国基层社会主体发育水平尚处低位,市场和社会组织嵌入乡土社会的治理场域中,可以有效拓展农户的生产、生活和交往空间。因此,对农户的适应性改造则是“国家—农户”互构关系的具体化,体现在“国家—市场—农户”三者之间的合理分界及其制度性安排上,三者之间的合作框架旨在可持续脱贫治理系统中平等地分享政府权力。
其次,形塑“政府—市场—农户”纵横交互的网络服务形式。“横向网络是具有相同地位权力行动者的互动联系,而纵向网络呈现了不对称的等级和依附关系。”[38]要基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多元交互的组织体系,建构农户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与经营性社会综合服务网络,将小农户从小规模耕种形式引入现代化农业生产,共同为现代小农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在政府下位放权的前提下,一方面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农户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供给机制,优化多元的社会化服务空间。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市场运作参与脱贫治理的力度,具体参照202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现代农户与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对接,形成各种类型的“农户加组织”社会化服务形式,如“政府组织加农户”“市场组织加农户”“社会组织加农户”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的组合。
(二)启动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贫过程
国家与农户的互构是一个政治治理和改革的过程。[39]国家与农户互构式治理的目的在于达成乡村治理与治贫逻辑的统一,使治贫理念融入国家与农户互构这一整体之中,提升国家治贫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其一,互构式治理的启动。互构式治理与传统的国家治理不同,其不仅体现了农村基层政权重塑的过程,而且也是扶贫治理权力向农户延伸的过程,互构式治理呈现出国家扶贫思维的输入和农户脱贫需求反馈的回应性治理结构。显然,科层制的扶贫资源配置方式,“替民做主”的扶贫运动式治理一旦陷入僵化,就难以实现可持续脱贫的常规治理。[40]在扶贫资源下乡背景下,扶贫也是一项动态性工作,互构式治理的过程在于启动行政体制外力量的有效参与。
其二,重构乡村扶贫资源治理的公共规则。村庄公共规则是以村规民约为基础的“软法”治理,相对于国家的“硬法”,其有助于实现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扶贫治理体系,确保村庄扶贫事务规范与长效的运作。在扶贫资源下乡过程中,乡村扶贫资源配置的公共规则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制度基础,是为不同主体在统一框架下展开合作而确立的运行流程。具体而言,村庄公共规则由村民会议制定,遵循“讨论—协商—决策”程序,在新型自治共同体这一“稳定器”的主导下,促进村民自治权的回归,进而框定扶贫资源配置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三,动员农户的内生力量。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式治理是国家与乡村社会相互塑造的过程。在后扶贫时代,国家依然要恪守“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责任”的政策要求。作为互构式治理的两个侧面,国家的强制性介入以满足农户公共需求为目标,凸显扶贫资源配置的外源性扶贫机制。农户的自我脱贫属于内源性脱贫的适应性改造过程,强调了农户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通过赋予农户脱贫增收的内生力量,确保农户实现可持续脱贫的治理效应。激发农户可持续脱贫的内生动力,首先要加强农户素质教育,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杜绝“数字脱贫”和“政治脱贫”的运动式治理样态。[41]围绕农户的增收开展扶贫资源下乡的配置形式由粗放、控制型向精细、自治型转变。
(三)利用技术治理平台推动福利政策体系的衔接
互联网与大数据成为当代乡村治理变革的两大技术引擎,互联网技术的勃兴正在重塑乡村治理结构,使得“国家—社会”的关系更趋向多样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在个体化、原子化的生活和生产空间中,国家更加难以对应农户的社会化特征,乡村治理的治贫平台也逐渐由现实空间扩展至虚拟空间。在以乡村振兴为纽带的新型共同体尚未建立之前,必须有效回应“如何有效提供直接的、适宜的、个性化的福利资源供给模式”[42]。国家与农户的互构要借助数字化技术的治理工具,直接面对“跨域”流动中农户这一“社会人”,打造从顶层设计到末端治理相贯通的数字化技术治理平台,达成福利政策体系的衔接。
其一,搭建脱贫治理的数字化运作共享框架。要以2.3亿小农户的需求为基点,将扶贫的技术治理方式纳入国家农业信息化发展计划。“信息技术对国家和农户来说皆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对农户而言,它是反映集体诉求的一个工具;对国家而言,它是引导社会群体互联网行为的一个工具。”[43]具体要在国家数字乡村战略的导向下,搭建“一站式”服务网络平台。基于信息技术平台回应农户的脱贫诉求,利用贫困户信息建档立卡的数据库,归纳农户致贫的类型,将农户需求进行信息化和可视化建设。
其二,出台由特惠向普惠逐步转型的惠农支农政策体系。该体系可为扶贫政策调整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技术支持,促进农户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有效推进可持续脱贫政策与农村低保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村养老政策、教育就业政策等的无缝衔接。[44]适时调整农户可持续脱贫的标准,激发农村贫困人口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同时,基于大数据对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预测和共享。建立涉及扶贫信息管理、政策间衔接的农户信息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子系统间的协调与治理效率。
国家与农户的互构关系作为乡村治理中的主要实践场域,是在试图突破“国家中心”抑或“社会中心”二元对立视角的理论尝试。从“历史中国”到“现实中国”,农户的自主性治理都呈现出某种系统性诉求。事实上,国家治理实践强调了这样一种观念:“国家不仅是分离于社会的,而且是居高临下的……只有国家是人民公共利益的总代表者,这源于他们之间潜在的关联性。”[45]因此,国家在介入农户生产、生活和交往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农户与村庄、国家的关系,又要关照到农户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如果将家户、村落和国家分为三个层次的组织形态,中国的家户和国家是强大的组织形态。”[46]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互构式治理能呈现出以国家扶贫意志和农户脱贫意愿相衔接的治贫机理。若将中央顶层设计的治贫构想投放到乡土社会中农户这一最末端,必然蕴含着国家与农户之间深刻的互构变迁过程。目前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超强的国家“利维坦”,且全能主义国家的治理模式已经展现出惊人的治理效力,但也造成了农户对国家强制力全面依赖的惯性。对于中国这样的巨型社会,从顶层设计达于基层治理的道路必然充满辙变的过程。有学者认为,“经典二元对立的消解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沿着此研究路径开展社会治理也是充满挑战的”[47]。因此,本文并未一味追求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体理解和抽象判断,而是将国家与农户的关系置放于可持续脱贫治理这一具体场景之中。毋庸讳言,互构式治理在中国乡土社会的适用性程度有待在后续研究中加以佐证。但是,从国家“互构”与农户“反互构”双向角度去思考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治贫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1]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第219页。
[2]徐勇:《乡村治理的中国根基与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28页。
[3]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第301页。
[4]杨敏:《“国家-社会”互构关系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兼论治理技术手段的历史变迁及当代趋向》,《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2页。
[5]乔金亮:《乡村振兴关键在“农民”要做好加减法》,《经济日报》2017年11月13日,第1版。
[6][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266-267页。
[7]魏程琳、赵晓峰:《常规治理、运动式治理与中国扶贫实践》,《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58页。
[8]刘磊、吴理财:《精准扶贫进程中地方政府的动员式治理及其改进--鄂西H县政府扶贫行为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40页。
[9]穆军全、方建斌:《精准扶贫的政府嵌入机制反思--国家自主性的视角》,《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90页。
[10]吴春梅、田志达:《国家与农民关系变迁中的制度策略与价值取向》,《理论探讨》2017年第4期,第155页。
[11]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9页。
[12]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第459页。
[13]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第448页。
[14]郑杭生、李棉管:《中国扶贫历程中的个人与社会--社会互构论的诠释理路》,《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6期,第5页。
[15]杨敏、郑杭生:《社会互构论:全貌概要和精义探微》,《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102页。
[16]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第449页。
[17]郑杭生、李棉管:《中国扶贫历程中的个人与社会--社会互构论的诠释理路》,《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6期,第8页。
[18]郑杭生、李棉管:《中国扶贫历程中的个人与社会--社会互构论的诠释理路》,《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6期,第8页。
[19]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第4页。
[20]黄振华:《从强制到适应:政府与乡村关系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以国家惠农政策为分析视角》,《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第4页。
[21]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第487页。
[22]孔祥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4期,第17页。
[23][美]J·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琦、袁宁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72页。
[24]方劲:《合作博弈:乡村贫困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基于社会互构论的阐释》,《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100页。
[25]韩鹏云:《国家整合乡村的运行逻辑与路径重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17页。
[26]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第536页。
[27]杨敏、郑杭生:《社会互构论:全貌概要和精义探微》,《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104页。
[28]林存光:《道义、权力与政治》,北京: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76页。
[29]尤琳、陈世伟:《国家治理能力视角下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6期,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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