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超 李超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江海学刊》2019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 1977次
【摘 要】印度与中国国土相邻、人口总量接近,但近40年来在农村人口减贫成效上却与中国相差甚远。从产权管制视角来看,民主与私有制并没有给印度带来界定清晰、保护良好的产权制度,腐败与管制是印度产权制度的两个显著特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印度农民则是受产权管制负向影响最大的一个群体,其土地、人力资源产权一直面临着严重管制,利用资源参与分工、增加供给的机会减少,从而造成收入增长缓慢。截至目前,印度仍是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与此相反,中国在国有、集体所有占主体的制度条件下,农村资源产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民享有更多的资源权利,受到更大的内在化激励,最终减贫成效更为突出,成为过去40年全球脱贫工作最突出的国家。
【关键词】产权管制;印度;中国;农村贫困人口
引言
在经济与技术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贫困仍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考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2014年人类发展报告《促进人类持续进步:降低脆弱性,增强抗逆力》显示,目前在91个发展中国家仍有近15亿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这些人口正在遭受健康、教育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多重剥夺,全球还有超过12亿人口仍然生活在极端贫困中,每天生活费用不足1.25美元,有8.42亿人口正遭受长期饥饿。而现有关于贫困根源及反贫困措施的研究,虽然流派众多,但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理论是用来解释和指导实践的,要对贫困及反贫困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真正提出有效的反贫困措施,学术界必须从已有的减贫实践中去获取经验,提炼理论。中国和印度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发展中国家,都曾经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贫困人口,近几十年来在减贫事业推进上也最为突出,比较二者的减贫实践,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众多西方学者的眼里,印度是实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而中国则是国有、集体所有占主体的经济,经济绩效和减贫成效理所当然应该是印度更胜一筹,但实际结果却是相反的。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统计局的数据,过去40年全球脱贫工作成效最突出的是中国,中国极度贫穷人口比例从1978年的97.5%下降到了2017年的3.1%,而印度减贫速度则相对缓慢,仍是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2016年人口贫困率仍高达28%。总体来看,在过去40年里,印度在经济发展及人口减贫成效上都与中国相差甚远。那么,中印在减贫绩效上差别如此巨大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中国取得如此大的减贫成就,究竟是在哪些方面做对了,而印度相对缓慢的减贫,又是在哪些方面做错了?两个国家在不同所有制下实行的减贫制度区别是什么?这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两个国家不同减贫成效的背后是经济制度的区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足以向世界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与此同时,中印两国的制度区别并不仅仅体现在所有制上,因为所有制对于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深入分析重要资源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才有可能揭示中印在减贫绩效上差别如此巨大的具体原因。[2]因此,本文尝试从产权管制的理论视角去解释印度贫困,并将其与中国的减贫实践进行比较。由于在全球12亿极度贫穷人口中,逾四分之三住在农村,印度和中国的绝大多数极度贫穷人口也来自于农村,所以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就主要集中于农村的极度贫穷人口。相比已有研究,本文的贡献在于:一是引入产权管制理论,以微观视角揭示一国的农民如何因资源权利受管制而陷入贫困,又如何因增加权利而实现脱贫;二是首次在经济制度上全面分析比较中印两国的减贫实践;三是在解释中印两国减贫实践中,将农村人口获得收入的两种最重要资源(土地资源与人力资源)的产权制度纳入分析框架,比已有研究更为全面、更具一般性。
产权管制与贫困的发生机理
个体获取收入的源泉是资源,而资源的收入又全部来源于依附于其上的权利,权利的价值决定了资源的价值。[3]个体拥有资源权利的多少,就决定了他能从资源中获取收入的多少。这样,绝对贫困其实产生于个体没有足够的资源权利来获取足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产权管制则是外部权威通过暴力潜能限制、禁止或剥夺个体对资源的完整产权集合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项[4],在大多数弱势群体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如人力资源、土地资源)受到较严重产权管制的情况下,普遍性的绝对贫困无疑容易出现。具体来看,产权管制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导致贫困的增加。
(一)产权管制下的权利再分配
从权利分配的角度看,重要资源的产权管制将导致权利再分配和贫困增加。在一个社会中,资源的有价值权利必然会招致不同群体的竞争。优势群体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权制度能施加重要影响,他们往往成为主导产权规则制定的一方,有意识地增加自身对资源的权利,而弱势群体则处于劣势地位,在竞争博弈中他们对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有价值权利将受到优势群体的剥夺和限制。在优势群体主导产权规则、弱势群体被迫减少资源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就出现了产权管制的制度,弱势群体原来所拥有的许多资源权利都将被重新界定给某些利益团体或政府官员,如资源的某些交易权、使用权等。更进一步,越是弱势的群体,在社会权利竞争中就越处于劣势地位,其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受到的产权管制情况就可能越严重,所剩下的对资源的有价值权利就越少。当依靠这么少的资源权利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时,这些弱势群体就陷入了绝对贫困。比如,人力资源是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但如果某地区为了增加城市人口的利益,对农民实施全面的就业歧视,规定他们不能在那些会直接影响城市人口就业的领域就业,那么,农民就会因为这一系列对他们人力资源实施严厉产权管制的制度,而减少收入乃至陷入贫困。
(二)产权管制下的分工
从分工的角度看,重要资源的产权管制将导致分工规模降低和贫困增加。分工能带来生产效率的大幅度上升,直接创造财富,提高人们的收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篇第一章就是“论分工”,并以一个扣针小作坊为例子谈分工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如何惊人。实际上,虽说直接创造财富的是分工,可如果社会中某些资源的产权受到较严重管制,这些资源参与的分工其实也是无法扩大规模的。这最终将导致资源的生产效率低下,拥有这些资源的弱势群体总体收入减少乃至陷入贫困。在产权经济学中,产权由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三种权利组合而成。[5]当资源的其中任何一种权利受到管制,分工的规模和产权主体的收入都会降低。首先,当重要资源的使用权受到严重管制时,产权主体根本无法将这些资源投入到很多领域的分工生产,这些领域的分工不可能进行。比如,政府严格禁止农民将人力资源运用于非农领域就业,那么农民在非农领域的分工生产就不可能进行。其次,当重要资源的收入权受到严重管制时,产权主体只能获得一小部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资源所产生的收入,他就失去了将这些资源投入分工生产的积极性和内在激励,分工规模不可能扩大。比如,政府把农民对土地的收入权绝大部分或全部剥夺,农民就不会有任何积极性继续扩大在土地生产上的分工合作。第三,当重要资源的转让权受到严重管制时,这些资源就不能通过交易集中到最有效率的人手上,无法达到分工的目的。要知道,分工之所以能带来生产效率如此大幅度的提升,就是因为它将生产集中到了最有效率的人手上,资源转让权受管制实际上是破坏了分工机制。比如,政府严格禁止农地流转,农地就无法流向最有效率的专业大户,无法实现农业领域的专业分工。
(三)产权管制下的供给
从供给侧的角度看,重要资源的产权管制将导致产出降低和贫困增加。任何人要增加收入,都首先要供给,不供给则没有条件获得收入或者只能靠外人施舍才有收入。[6]通俗点来说,就是你必须要先给他人提供服务或产品,才能获得收入,不然,你就只能靠外人施舍来获得收入。然而,如果社会中大多数弱势群体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产权受到较严重管制,这些弱势群体的供给就不可能增加,甚至会急剧减少,从而导致他们的收入降低,陷入普遍性贫困。第一种情况,产权管制直接把个体运用资源在某些领域进行供给的权利给剥夺了,导致个体根本无法供给。如禁止所有农村人口进城打工,就把农民的非农就业权剥夺了,农民根本无法获得非农收入。阿尔钦也提到类似例子:“限制否定了我的一些权利,但这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权利,将会限制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没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质使用。”[7]第二种情况,产权管制使得拥有资源的个体失去了部分甚至全部有价值的资源权利,导致个体运用资源的内在化激励机制遭到破坏,他将缺乏动力去利用资源增加供给。比如,假设土地的收入权被剥夺,农民不可能有积极性去增加土地的产出。第三种情况,产权管制大幅提高了个体运用资源增加供给的成本,导致供给难以增加。比如,你要开加工农产品的小工厂,但这个权利却是受到政府管制的,要经过无数繁杂的部门审批及各种走后门送礼才能成行,那么,可能你就会因为供给的成本太高而放弃。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资源的产权管制都导致了弱势群体的供给减少及收入降低。更进一步,这种供给减少还将发生负向扩散效应,即“产权管制—供给减少—收入降低—需求减少—供给再减少—收入再降低”,使得更多人陷入贫困。
总体来说,产权管制使得弱势群体所拥有的有价值资源权利被迫减少,运用资源参与分工、增加供给的机会都受到限制,在大多数弱势群体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受到较严重产权管制的情况下,收入降低和普遍性的绝对贫困就不可避免。
印度产权制度的特征
印度被西方认为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主国家,它在1947年8月获得独立后继承了英国殖民地政府留下的政府体制,建立起英国式的自由民主制,实行私有制经济。然而,民主体制和私有制并没有给印度带来产权保护良好的制度,恰恰相反,它们带来的是产权受到严重管制的制度。
(一)民主制下产权管制与腐败
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印度继承了英国的政治遗产,实行议会民主制,并在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议会在形式上权力至上,监督、支配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自1947年至今,印度的民主制已经实施了70年,然而,它并没有给印度带来一个严格保护产权的制度。实际上,它反而带来的是一个充满腐败的政治体制。要知道,政府的各种腐败行为与产权管制是分不开的,腐败实质上是政府部门或官员掠夺了一些本属于私人的资源权利[8],如就业权、经营权、商品转让权、收入权等,并依靠这些权利获得额外收入。可以说,腐败是产权管制的一种外在表现。在印度,政府腐败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印度官方的一项“黑钱”调查结果显示,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行贿都是“必修功课”,印度城市居民每年每户平均花费大约4400卢比向警察、官员和政客行贿,农村地区居民则平均每年每户花费约2900卢比。[9]目前,多数印度学者和分析家指出,印度式民主制度是造成腐败丛生的重要根源[10],因为印度的民主并没有建立在严格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制之上。没有保障私产的法制作保障,民主实际上就会沦为政府官员和各种利益团体侵犯或剥夺弱势群体资源产权的合法工具,除了“多数人暴政”剥夺少数人资源产权的现象会时有发生,一小撮既得利益分子结成利益团体左右投票结果从而实现“少数人暴政”剥夺多数人资源产权的现象更是经常出现。[11]印度就是因为那一小部分利益团体和政府官员通过民主掌控了多数民众的资源权利,而造成了规模巨大的腐败现象。周其仁在描述“印度道路”时也说:“挡不住的管制官员大贪其污,社会腐败程度直追当年巴拿马,逢单你来,逢双我上,轮流坐庄,贿赂被制度化了。”[12]这表明,印度的贿赂等造成产权管制的腐败行为已经被民主程序给制度化了。
(二)私有制与产权管制
1949年11月26日,印度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印度宪法的第十二篇第四章第三百条明文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这实际上确立了印度的财产私有制度,也确立了印度之后发展私有制经济。然而,财产私有制并不代表财产的私人产权就得到了良好保护,在产权制度中,资源的所有制形式对资源的利用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同理,私有制经济也并不代表私有产权得到良好保护的市场经济。实质上,虽然印度一直号称是实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国家,但真正的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前提,不是说实行私有制的国家就是市场经济国家。按照“科斯定理”对市场经济的定义,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前奏[13],这意味着必须是先有产权界定和保护,然后才能够以市价作为社会竞争准则,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简单来说,市场经济的标志应该是清晰的产权界定和保护,而不是私有制。印度则恰恰是只实行了私有制,却没有严格的私有产权保护,国内资源的产权管制严重,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自英迪拉·甘地在20世纪70年代末修改宪法之后,“保障私有财产”这一项就已经被从印度宪法中删掉了。在印度的私有制下,侵犯和剥夺私人财产权利的产权管制行为经常发生。比如,印度把保障人的迁徙权和居住权放在比保障私有财产更高的位置,1946年实施的《房租控制法》在孟买一直沿用至今。该法律规定,如果房客在某出租房住满了一年,那么只要他付当初一样的房租,房东就要一直让他住下去,而且当房东要卖掉这个房子的时候,房客有低价购买的优先权。因此,没有一个房东愿意让房客住满一年,因为住满了一年,这个房子有一半的产权就相当于给了房客。房东宁愿在很远的地方找一块空地,盖上一些临时棚子,快满一年时把住户迁到那里去住两个月,两个月之后再把他们迁回来。这带来一个非常滑稽、非常浪费资源的现象:孟买是一个狭长的半岛,南部是比较高级的地方,北部、中部是比较低档的地方,每年10月份就会有一群浩浩荡荡的搬家大军从南边搬到北边去。[14]这是一部在私有制下严重侵犯私有产权的法案,但却一直在孟买实施了六十多年,可见印度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何其差。又比如,印度政府对市场活动实施超级管制,样样要许可证,事事要审批,私人经商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15],这更是在私有制下对私有产权的严重管制。
总体来看,民主与私有制并没有给现实的印度带来界定清晰、保护良好的产权制度。腐败与管制是印度产权制度的两个显著特征,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之下,实际上印度并不能称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因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前提,而是以严格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为前提。当然,近年来,印度的改革正朝着保护私有产权的方向前进,如1991年开始的“拉奥革新”废除了许可证管制,2014年莫迪上台后致力于清除造成管制的繁琐商业法规。然而,由于各种利益团体及强大的工会组织力量的存在,民主制下的印度改革仍是困难重重。
中印农村资源产权制度比较及减贫成效
在过去40年里,印度与中国在经济发展及人口减贫上所取得的成效相差甚远。从本质上来讲,这与两国不同的政治体制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经济制度有关。具体到农村人口减贫的成效差异上,则与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资源产权制度相关。由于农民获取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以下本文主要分析中国与印度在农村土地资源与人力资源上的产权制度差异及其产生的不同效果。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比较
首先,土地产权分配差异。中国与印度都是在20世纪40年代末获得独立,并开展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所以实施的土地分配路径也完全不同。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依靠强大的中央权威,先消灭了原有的地主阶层,再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农民家庭和个人,不分地位、性别,都有平等的土地权利。在1949年至1978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都为消灭原有的地主阶层,重新平均分配地权,做好了准备。1978年以后,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推广和实施则是把地权(主要是经营权)平均分配给所有农民且长期稳定下来的标志性制度安排。与中国不同,印度的土地改革建立在英式的民主选举体制基础之上,原有的地主阶层可以作为参与选举的一个利益团体存在,它们拥有强大的政治力量,能够影响选举进程和政府政策的实施。这样,印度在进行土地改革时,受原有地主阶层的势力影响极大,土地并不是重新平均分配给农民,而是严重偏向于原有的地主阶层,他们阻挡了进一步的土地再分配[16],保留了大部分土地。大量贫农在这场土地改革中根本就没有分配到土地,或者只获得很少的土地,造成严重不均。根据印度的统计资料,土改后,印度农村的无地农民人数开始呈不断增长态势,到了2007年,拥有1公顷以下土地的农民占农村人口的63%,拥有10公顷以上土地的大户只占农村人口的2%,43%的农业劳动力可归类于无地或几近无地(人均少于0.2公顷),这个数字比1950年还高[17]。直到2013年,印度大约还有5760万无地农户[18]。失地成为印度农民贫困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土地产权界定差异。中国与印度对农村土地上实行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所有制,前者是集体所有制,后者是私人所有制。然而,资源的所有制形式(私人所有或集体所有)对资源的利用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说,印度的土地是私用制,中国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印度农民就比中国农民享有了更多的土地产权。实际上,决定资源利用的是它的具体产权界定,我们需要从产权界定和保护的角度去观察中印两国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中国所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名义上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但产权的各具体权利项早已界定给农户。“分户承包”界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归个体农户,除了“耕转非”用途,个体农户可以决定土地的任何其他用途;“包干”界定了土地的收入权归个体农户,除了一部分归国家(固定租,也可视为税收),个体农户可享有剩余全部收入;“可转包”界定了土地的转让权归个体农户,除了出售土地,个体农户可以自找对象协商有偿转包。也就是说,除了土地的“耕转非”用途权和出售权,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中国个体农户已经被赋予了土地产权的其他全部重要内容。与此相反,印度所推行的土地私有制,名义上土地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但在实践中产权的各具体权利项却是受到诸多管制的。比如,为了鼓励自耕,独立后的印度各邦都立法对农地租赁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印度的农地买卖和转变用途都需要经过邦政府复杂繁琐且交易费用极高的审批才能实施。[19]印度透明国际发布的研究表明,印度土地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腐败程度位居第二,仅次于警察腐败。[20]也就是说,在印度农地的转让权和使用权都是受到严重管制的,这使得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特别是当土地难以转到非农用途时,需要土地的工业及服务业就无法发展,农民通过非农就业获得收入就更加困难。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虽然中印两国对土地买卖和转变用途都有限制,但两者所带来的效率及农民收入增加是不一样的。中国把土地的买卖和转变用途权赋予相互激烈竞争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在区域竞争中胜出,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征地程序将土地转变到能带来最高租值的非农用途,这样往往带来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中国的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就是在这种环境下飞速发展起来的。印度则把土地的买卖和转变用途权赋予官员和政府部门,直接形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犯,由此引发严重的土地腐败问题,却未能带来农民收入的任何增加。
(二)农村人力资源产权制度比较
首先,女性人力资源的产权管制。对于女性而言,印度是她们的梦魇之国,种姓制度下女性的地位与贱民相当,女孩生下来就被看做是一种负债,几乎没有任何地位。印度94%的人口都信奉印度教与伊斯兰教,而这两种宗教都歧视女性,规定了女性屈从、低下的地位。[21]这导致了占印度总人口一半左右的女性就业率非常低,就业范围非常窄,女性人力资源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被严重限制。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5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在被统计的145个国家里,印度女性就业的比例排第136位,识字率排第127位,女性议员代表比例排在第115位。[22]与印度相比,中国女性的受歧视程度极低,女性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工作环境等都几乎与男性相当。在促进女性就业方面,中国也要远胜于印度。《2017年国际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印度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仅有26.8%,比中国63.6%的女性劳动参与率足足低了一半多,这也造成中国总体劳动参与率(70.9%)竟比印度(53.7%)高出17.2个百分点。中国女性的就业能力高要归功于她们都有较好的受教育机会,在中国女孩上小学、中学及接受高等教育的几率几乎与男孩一样。然而,在印度各层次的男女就学率都相差非常大,男性的识字率比女性足足高出了20个百分点。这样,由于受歧视程度的巨大差别,印度比中国的女性人力资源产权受到了更大管制,造成两国农村女性人口的就业率、就业范围不同,最终产生显著的贫困差异。
其次,人力资源产权的劳动法规管制。印度形成严苛复杂的劳动法规,主要与它自身的政治体制有关。印度实行的是英式普选民主,人员众多的各行业工会组织是各竞选党派争取的一大票仓,为了当选,党派领导往往要优先考虑和满足工会组织的要求。而对于工会组织中的工会成员来讲,越是严厉的劳动法规对他们越是有利的。比如,他们希望企业越难解雇员工越好、对新进员工的限制越多越好、待遇越高越好、工作时间越短越好、法定休假越长越好,这样他们就既可以领到高的薪水,又可以维持低效率工作。印度严苛复杂的劳动法规就是在国内强大工会组织的推动下出台的,如《劳资纠纷法》规定超过100人的企业裁员要经过政府繁琐审批,《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20人的企业新雇佣职员要获得政府批准,《工厂法》规定加班时间每季度不能超过50小时等。[23]但是,对于少部分工会成员有利的严厉劳动法规,却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一方面它使得大部分企业成本高企,不敢或难以扩大生产和就业,另一方面它又使得不是工会成员的众多农村贫困人口难以找到工作岗位。这些严厉的劳动法规导致印度农村贫困人口在非农领域的就业权受到严重限制。与印度不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一直没有形成严苛复杂的劳动法规。中国的农民工在人力资源使用上往往享有充分自由,他们可以与企业雇主自由商定不同的工作时间、协商不同薪酬计算方式,跳槽成本也非常低廉,可以随时换工作。这使得中国农村人口到城镇的就业率非常高,很少存在失业情况,农民的非农收入也越来越高。
第三,人力资源产权的行政管制。在印度,没有严格保障私产的法制作保障,行政贿赂等腐败行为实际上已经被民主程序给制度化了。对于印度人来说,行贿办事情已经是生活常识,私人进入任何行业,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要先经过需要花钱或者找关系的行政审批。这实质上形成了对印度劳动者运用其人力资源于市场经营活动的权利管制,特别是弱势的农村贫困人口,既没钱又没关系,在创业的起跑线上就已经输了。据调查显示,在印度从事路边摊贩、街头小吃摊经营都要向相关官员行贿,在首都新德里及其附近的北方邦诺伊达市、北方邦首府勒克瑙、比哈尔邦首府巴特那,小贩平均每月需要花费大约1100卢比进行行贿,这已经相当于他们月收入的13%。在制造行业的调查则显示,有91%的制造商承认曾经在经营中行贿。[24]与此相反,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行政管制就一直呈减少趋势。在大多数行业,私人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都是正规办理执照就可以,甚至不需要营业执照也没有任何行政收费的小商小贩也遍布大街小巷,不像印度一样需要私底下的钱权交易和政府审批。特别是自从有淘宝、京东等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以后,个体从事经营活动更加便利,不仅没有行政审批,很多的税收都免掉了。这进一步降低了私人创业的门槛,对于本来就没有多少资本积累的农民来说,又提供了一个更方便创业的渠道。总体来看,在行政管制环境上的重大差别,造成了中国比印度农村人口的人力资源产权得到了更好保护,更容易利用自身人力资源进行创业致富。
(三)总体比较及减贫成效
在众多西方学者的眼里,印度是实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而中国则是国有、集体所有占主体的经济,经济绩效和减贫成效理所当然应该是印度更胜一筹。但实际上,在私有制下,印度的资源产权并没有得到良好保护,而是经常性受到严重管制。恰恰相反,中国虽然是国有、集体所有占主体的制度,但资源产权却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由于真正的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前提,而是以严格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为前提,因此可以说,中国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也使得中国能够比印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让农村各种资源带来最大的减贫效应。
这种制度的区别充分体现在中印两国农村资源产权的界定与保护上。从土地资源的产权来看,中国的土地改革依靠的是强大的中央权威,先消灭原有的地主阶层,再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农户,名义上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但产权的各具体权利项早已界定给个体农户;印度的土地改革则建立在英式的民主选举体制基础之上,受原有地主阶层的势力影响极大,土地分配极不均等,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名义上土地实行私有制,但在实践中产权的各具体权利项却是受到诸多管制。从人力资源的产权来看,与印度相反,中国没有严重的女性歧视、严苛复杂的劳动法规以及无处不在的行政管制,这使得中国比印度农村人口的人力资源产权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
也就是说,中印两国在农村土地资源产权和人力资源产权制度上是存在重大差异的,这种差异造成了中国比印度农民的资源产权得到了更好保护,从而中国农民享有更多的资源权利,他们运用土地、人力资源参与分工和增加供给的机会更多,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下最终使得中国减贫成效更为突出。据《国际统计年鉴》数据,2012年印度农村贫困发生率足足比中国高出超过15个百分点,实际上,2012年以后中国的减贫速度更快,到2017年中国农村贫困率已经下降到3.1%,远远超出印度的减贫效果;在贫困人口社会指标中,印度全部人口营养不良发生率比中国高出近5个百分点,5岁以内儿童死亡率比中国高出37个百分点,在熟练医护人员护理下的分娩率比中国低18个百分点,12~23个月儿童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率比中国低12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有中国作为榜样,近年来印度政府已经意识到造成贫困及经济困难的问题所在,开始对严苛复杂的劳动法规进行大力改革,清除造成管制的繁琐商业法规,反对女性歧视。特别是2014年莫迪带领印度人民党上台后,推出了一系列振兴经济的改革方案,其中重中之重的措施就是对劳动法进行几十年来最大的修改,让企业在雇用和解雇员工方面获得更大自由,减少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这些改革措施使得印度国内的资源产权管制不断放松,随之在经济增长及农村人口减贫上也取得了不错成效。然而,作为有着各种利益团体及强大工会组织的民主选举国家,印度的改革注定将困难重重,因为几乎所有的工会组织及利益团体均与某个党派有着紧密联系,他们对土地及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强烈反对将成为改革的最大障碍。比如,2015年9月2日,在10个大型工会的支持下,印度有近1.5亿工人参与罢工反对莫迪的劳动法改革计划和土地改革计划;2019年1月8~9日,印度全国总工会再次发起号称史上最大规模的2亿人大罢工,主要抗议莫迪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反劳工”政策。官方数据还显示,印度发生工会罢工的次数非常频繁,2009年发生了127次罢工,2010年200次,2012年265次。[25]
结论与启示
中印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减贫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基于产权管制的理论视角,对影响减贫成效的两国农村资源产权制度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以期揭示中印减贫成效差别如此巨大的具体原因,并获取经验,提炼理论。具体研究结论及启示如下:
第一,重要资源的产权管制容易导致普遍性贫困。理论分析表明,资源的产权管制将使得弱势群体所拥有的有价值资源权利被迫减少,使得利用资源参与分工并扩大分工规模的可能性变弱,使得运用资源来增加供给的机会受到限制。在大多数弱势群体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受到较严重产权管制的情况下,收入降低和普遍性的绝对贫困就不可避免。
第二,在不同所有制结构下,印度资源的产权保护要差于中国。民主与私有制并没有给现实的印度带来界定清晰、保护良好的产权制度。由于没有严格保护私产的法制作保障,印度其实只是名义上实行私有制,实质上对资源的产权管制严重,其实施的民主制已经沦为政府官员和各种利益团体侵犯或剥夺弱势群体资源产权的合法工具。恰恰相反,中国虽然是国有、集体所有占主体的制度,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资源产权却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由于真正的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前提,而是以严格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为前提,因此可以说,中国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也使得中国能够比印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让农村各种资源带来更大的减贫效应。
第三,中印两国在农村土地资源产权和人力资源产权制度上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了中国农民比印度农民的资源产权得到了更好保护,从而中国农民享有更多的资源权利,减贫成效更为突出。从土地资源的产权来看,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依靠强大的中央权威,先消灭了原有的地主阶层,再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农户,名义上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但产权的各具体权利项早已界定给个体农户;印度的土地改革则建立在英式的民主选举体制基础之上,受原有地主阶层的势力影响极大,土地分配极不均等,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存在,名义上土地实行私有制,但在实践中产权的各具体权利项却受到诸多管制。从人力资源的产权来看,与印度相反,中国没有严重的女性歧视、严苛复杂的劳动法规以及无处不在的行政管制,这使得中国农村人口比印度农村人口的人力资源产权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
注释: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62页。
[2]张超、罗必良:《产权保护与摆脱贫困——兼评安格斯·迪顿的贫困理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Harold Demsetz,“Toward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Vol.57,No.2,pp.347~359.
[4]张超、罗必良:《中国农村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制度分析:基于产权的视角》,《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8年第3期。
[5]张五常:《制度的选择》,《经济解释》(卷四),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页。
[6]周庭芳、张超:《供给侧权利保护与经济增长》,《江汉论坛》2017年第6期。
[7]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8]Buchanan J.,Tollison R.,Tullock G.(eds),Towardsa Theor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College Station,1980.
[9][24]王昱:《印度:行贿也有“行情价”》,《齐鲁晚报》2015年5月26日。
[10]Yan Sunand Michael Johnston,“Does Democracy Check Corruption?Insights from China and India”,Comparative Politics,2009,Vol.42,No.1,pp.1~19.
[11]李俊慧:《贸易的真相:重塑国际贸易常识10讲》,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97页。
[12][15]周其仁:《另一条印度道路》,《安徽决策咨询》2002年第9期。
[13]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and Economics,1959,Vol.2,No.10,pp.1~40.
[14]姚洋:《印度随想(四)》,《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8日。
[16]Saith,A.,“China and India:The Institutional Roots of Differenctial Performance”,Development and Change,2008,Vol.39,No.5,pp.723~757.
[17]林春:《再议土地改革——中国和印度的启示》,《开放时代》2016年第2期。
[18]Lerche,J.,“The Agrarian Question in Neoliberal India:Agrarian Transition Bypassed?”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2013,Vol.13,No.3,pp.382~404.
[19]印度政府印度计划委员会:《土改的进程》,新德里1963年版,第10页。
[20]刘丽:《印度的土地审批制度及其相关问题》,《国土资源情报》2006年第11期。
[21]阿都:《印度何以成女性梦魇之国》,《世界博览》2014年2月26日。
[22]亨利·曼斯:《印度不仅仅需要女精英》,《金融时报》2010年11月22日。
[23]王玉凤:《印度新政府欲大改劳动法十年将创造一亿就业》,《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7月1日。
[25]高珮莙:《印度:全国大罢工让政府改革受阻》,《青年参考》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