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浩天 责任编辑:冯晨晨 信息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2020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0-09-06 浏览次数: 2961次
【摘 要】脱贫政策清单作为一种规制性治理工具,凭借其自身信息传播与数字化运作的技术优势嵌入到扶贫治理场域,将脱贫目标细化为各项任务部署和组织动员等数字化的行动方案,从而实现了脱贫治理“技术逻辑”“数字逻辑”和“治理逻辑”的三维整合,达成了政府外源性扶贫与农户内源性脱贫的良性互动和治理均衡。然而,囿于既有科层体制与项目化扶贫方式,清单制脱贫的数字化执行面临着信息数据分割、碎片化传递与技术应用限制等诸多难题。对此,首先需要从总体上审视脱贫清单治理系统的互动结构和运作规范,理顺清单系统与科层结构之间的数字互动关系;其次,加强扶贫治理的整体组织协同与信息共享能力;最后,着眼于扶贫主体跨界合作和用户需求参与,搭建一体化多层次的数字化信息共享模块,拓展脱贫清单信息数字化运作的技术空间。
【关键词】后扶贫时代;脱贫清单;数字化治理;信息共享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在科层架构和压力型体制运作下,清单制被植入一系列政策网络实践之中,并扎根于基层社会,巧妙地升级为一种宏大的治理思维。[1]具体到扶贫实践,清单制可视为一种“数字信息为体、清单技术为用”的脱贫治理体制。本质上而言,清单制脱贫的初衷是在脱贫治理中嵌入可量化的政策执行工具,以实现治贫场域中国家意志、政府目标与主体责任的良性互动。当下,全面落实脱贫攻坚的政策目标已细化为清单制脱贫的任务部署、组织动员、督查考核以及农户参与评价的具体行动方案。具体来看,清单制脱贫在于厘清各政策行动者之间的权责边界,确保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与诸政策系统的标准化接应。然而,“一项政策得以贯彻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官僚对它的解释,以及政策的性质和执行效果”。[2]从地方脱贫的具体实践来看,作为植入科层制结构与政策网络中的量化工具,清单制脱贫已经呈现出了无可比拟的技术优势。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提出加快实施数字乡村战略试点,全面推进信息扶贫和信息进村入户。在此背景下,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责任”总要求,要成功实现国家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一方面需要继续发挥清单制脱贫的信息集约与治理简化的政策执行优势,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彰显乡村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对脱贫治理的结构支撑与协同效应。然而,受到既有科层体制和运作机制的结构制约,清单制脱贫造成了扶贫信息协同受阻的数字化治理悖论。这是因为,“官僚体制更倾向于采用清单式的简约方式传递信息,而脱贫清单数字化运作结果反而呈现出更多的形式化特征”。[3]因此,需要充分关注清单制模式在扶贫官僚组织内部的执行绩效和运作特征,尽可能规避导致脱贫治理绩效偏差的多维隐性因素,利用数字化脱贫清单的信息化和可视化手段,在厘定数字化清单运作效用边界的基础上实现扶贫信息的互动与共享。
二、信息集约与治理简化:扶贫政策清单数字化运作的技术优势
脱贫清单是对扶贫诸政策要素的系统集成和简化治理,清单系统作为扶贫体制的执行载体,统摄了脱贫治理的全过程。在扶贫实践中,清单首先是以“建档立卡”形式而呈现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可量化的数据表格和指标体系。清单制脱贫模式进一步拓展并涵盖了扶贫过程中目标清单、需求清单、时限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等“五项”清单治理系统,做到了精准扶贫与精准脱贫“一本清账”的无缝隙衔接。[4]清单制模式在扶贫与脱贫的政策运作过程实现了“数字逻辑”“信息逻辑”和“治理逻辑”的三维整合:“数字逻辑”——清单作为扶贫的有效工具,实现了扶贫目标与需求的数字化匹配;“信息逻辑”——清单将复杂的扶贫信息简化为纲要性条目,实现了脱贫时限和考核的可操作性;“治理逻辑”——凸显了脱贫清单的帮扶措施,厘定了扶贫执行的主体责任。
总体而言,作为一种政策执行工具,脱贫清单系统的设计应用是以“数字的真实性”“信息的有效性”与“治理的整体性”为基本要求,发挥其在扶贫信息获取、数字处理、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作为一种脱贫治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它兼具“外源性扶贫”政策目标和“内源性脱贫”能力建设的双重治理诉求——外源性扶贫主要凸显国家帮扶的政策目标,内源性脱贫主要体现为农户的自我脱贫能力(见图1)。扶贫清单技术在组织参与、流程设计、组织规范等方面已经表现出了技术脱贫的精准性和专业性。

(一)明晰了脱贫政策清单网络系统的信息结构与功能
清单作为脱贫信息的承载工具,必然受到各级政府的“组织安排”和清单自身“技术细节”的影响。脱贫清单执行过程中的“组织安排”涵盖了扶贫过程中部门职责的“应为之事”“行事之权”和“应担之责”的数字信息内容,最终外化为官僚体系及组织间形成的信息化与数字化执行结构。清单制脱贫模式实现了扶贫规则和脱贫标准等数字化信息的聚合,“通过这种组织手段,产品得以生产、服务得以提供”。[5]
从“技术细节”来看,清单制的制度功能存在于扶贫过程中效率与公平导向的目标和需求差异。脱贫清单中的“目标清单”“需求清单”属于扶贫主体的“应为之事”,“措施清单”属于扶贫主体的“行事之权”,而“时限清单”和“责任清单”属于扶贫政策系统的“应担之责”。在彰显脱贫清单功能的“技术细节”中,基层扶贫干部按照清单设计的“应为之事”“行事之权”和“应担之责”实行包户帮扶,负责贫困户数字化信息的搜集和管理,最终达成“时限脱贫”和“脱贫责任”的清单内容。
(二)重构了脱贫清单政策单元的数字化运作流程
脱贫清单的网络设计和编制流程为脱贫政策单元的信息互动提供了规范与有效的数字化运作空间。以“建档立卡”脱贫方式实施的清单治理单元,将各种复杂关系简化为清单信息的数字化传递过程,具体遵照“宣传发动——对象识别——建档立卡——信息管理——过程反馈”的脱贫流程。按照“四议两公开”和群众路线等基层民主形式,将所有村民有效地吸纳进入了贫困户识别流程。利用村民之间彼此信息透明、伦理一致和监督有效等优势,将符合贫困标准和道义规范的农户析出,并以“在地化”的数字信息进行公布。[6]
在扶贫实践中,数字化清单运行的脱贫政策网络和清单信息传递的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脱贫清单权责体系的集约化和制度化促使治理政策得以简约和清晰。各级脱贫清单行动主体基于清单制脱贫的时限和责任要求,“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地收集和整合相关政策单元的脱贫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在地化和规范化处理,以实现脱贫清单的总体政策执行;第二,诸脱贫政策单元对清单系统内源结构进行了协调。清单制脱贫体现为一种系统规范和执行标准,是对脱贫政策单元的行动边界和运作空间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构造的过程。具体而言,它内在地被要求以“信息窗与政策集”[7]的数字化运作方式来实施。毫无疑问,“信息是一种达到想要的政策结果工具,政策制定者则通过向目标听众传达政策内容或者行为规范”。[8]因此,脱贫清单的数字化运作同样要体现来自外部政策反馈的扶贫考核压力和内部脱贫规范性执行的双重要求。
(三)厘清了脱贫绩效清单制考评的治理规范
目前,我国实施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多层级清单制脱贫治理工作机制。脱贫清单制度的整体设计倾向于以条目化和数字化的技术设计来进行布局,确保脱贫清单的责任和内容得到整体贯通和全面执行。因此,脱贫政策清单的科层化执行被理想化为实现高效脱贫的标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层制之所以被当作脱贫清单治理和政策执行的理想场域,是因为国家脱贫政策意图仅仅被抽象为单一的政策目标和行动规范,脱贫清单主要依照清单制的运作规则和流程进行扶贫考核。
但是,“不同的治理场域意味着不尽一致的技术要求,政策工具要做好适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准备”。[9]在脱贫清单的推进过程中,地方党委与政府整合县(区)、乡镇(街道)、村各级政权力量,主导村庄扶贫工作。显然,“从一个政策领域到另一个政策领域,那些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体在分裂的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别”。[10]因此,作为各级政府的“中心”任务,扶贫工作人员共同担负脱贫清单的责任,形成一个脱贫清单责任执行共同体。县域政府基于脱贫清单的数量化目标,按照脱贫清单脱贫攻坚责任要求,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基层工作责任清单,按照清单标准进行数字化的指标脱贫,同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督导制度,在制定扶贫干部详细数字化清单的基础上,开展脱贫攻坚的常态化督导与考核,以提升脱贫清单的执行效率。
三、系统抵牾与信息异化:脱贫清单数字化运作的目标偏离
在扶贫实践中,国家“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单向度的数字化信息提取、确认、管理和利用能力也受到常规治理的体制惰性和乡村社会复杂结构等负面影响;同时,在纵向科层与横向区域差异的清单制脱贫过程中,条块分割体制及部门化的利益竞逐造成了清单信息交流受限。既有扶贫体制的科层结构、多层次主体间的错位需求及目标差异,带来了脱贫清单执行的异化及数字信息失真等问题。事实上,脱贫清单系统是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和治理手段被嵌入到扶贫场域之中,它以自身技术优势和清晰化制度执行框架实现扶贫过程的治理整合。清单制运作总体上在于达成内源脱贫与外源扶贫的共有规范,以数字化的手段实现各政策系统与行动单元的高效协同治理。因此,清单制脱贫技术优势的充分发挥与制度功能的实现,一方面需要正视既有脱贫政策执行网络系统间的结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对脱贫清单信息系统数字化运作的效应作出诊断,在此基础上厘清导致脱贫清单制执行目标偏离的诱因。
(一)内外之困:压力型政绩诱发脱贫清单数字信息的科层化调配
如前文所言,脱贫清单治理在于通过信息集约与数字简化来达成国家意图、政策系统与行动单元的整体协同与多维互动,并以此来实现外源性扶贫与内源性脱贫之间的治理整合。而事实上,在纵向扶贫科层运作条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将脱贫清单执行的权力和责任下放到县域各级扶贫单位,具体涉及了民政、医疗、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为了对脱贫清单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上级部门对县域政府开始“层层加码式”的政绩验收和考核,基于数目字管理的文本信息与数量化的分解任务,将工作任务与所匹配的职责转化为数量化指标并据之测定绩效。同时,上级政府基于粗放的数字化考核清单对下级政府的扶贫效果进行“一票否决”,迫使下级政府将工作重心转向扶贫“迎检”日常考核。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扶贫领域的简约化治理,助长了科层组织模糊治理的惰性,造成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长期存在“信息断裂带”,导致了脱贫清单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等条件下的变相执行。[11]
在脱贫清单执行中,看似互相负责、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却加剧了权力与职级不对等、分工与职责不匹配,普遍责任推诿的务虚性落实。在基层村域,第一书记一般是各政府部门下派锻炼的后备干部,职级多在副科级以下。而扶贫工作队队长却多是各政府部门下派的年富力强、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官场阅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样的工作配对,造成了第一书记无法领导和监督扶贫工作队的问题。同样,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在职责与权属上也较少接受第一书记和扶贫工作队队长的领导与监督。村庄扶贫力量表面是铁板一块,实则是“一盘散沙”。因而,实质性放权与选择性达标并行模糊的清单制执行体制,在遭遇国家脱贫清单精准化实施的要求时,往往会因难以廓清乡村社会模糊信息,而出现脱贫清单信息传递与执行的异化。
(二)项目分割:条块治理格局导致部门间信息数字的碎片化传递
在项目制治理背景下,脱贫清单的政策执行体现在各类扶贫项目,具体涉及了基本医疗、就业创业、教育保障、兜底政策等多种项目类别。诸扶贫项目主体通过调整纵向层级抑或横向的扶贫部门进行运动式执行。由于脱贫清单的设计和编制都是在县扶贫办的指导下完成,扶贫数据的编制过程与清单绩效考核的结果休戚相关。在既有行政框架中,“强烈的技术崇拜和科层制下固化的部门分工使得政府效率日益衰减”。[12]造成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间“各自为政”和“互为壁垒”的局面。诚然,“政策层级节制体系并不能决定政策的生产与否,而依赖于行政官僚本身所拥有的裁量权的大小”。[13]因此,脱贫清单执行的政策标准存在层级差异和部门差异,从而造成脱贫清单多头参与的共享难题。
另外,扶贫项目执行的动力源于政策系统与行动单元的自主性行为,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最终是以脱贫清单供给的数量来呈现,而数字指标是个理性的产物,是高度抽象后的绩效表达形式。因此,随着扶贫工作向其他部门的扩散,扶贫数据的落地最终要靠村庄及驻村干部,整个数据生产过程都是驻村干部亲自执行的。在权责一致的原则下,县级政府承担将本地区“时限脱贫”的第一性责任。在县域范围,各级政府需要围绕扶贫政策清单的内容设计,搜集整理扶贫开发项目的内容,作出脱贫清单内容的政策整合。但是,条块分割体制、部门利益与项目争取的无序竞逐导致了跨部门清单信息交流受阻。对此,亟待建构脱贫清单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探索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共享治理的运作机制。
(三)技术限制:扶贫清单信息化自身固有的数字应用难题
扶贫清单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和技术设计,存在自身固有的信息不完全性与数字准确性转化的应用难题。从地方扶贫实践过程来看,脱贫清单“建档立卡”信息的录入与数字化运作兼顾了“精准”与“标准”的精细化治理过程。虽然脱贫清单内容的设计涵盖了行业扶贫、专项扶贫、社会扶贫和兜底扶贫等多个领域的内容,但最终仍以“数字”和“指标”作为脱贫绩效考核的线性评判标准。在脱贫清单绩效的考核过程中,上级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科层体制的考核程序以期实现脱贫清单执行的量化效果。清单制运作逻辑下的扶贫绩效往往重在应对形式上数量化的监督,而对扶贫绩效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测评就显得力所不逮。
脱贫清单的执行过程涉及了多个部门的交叉数据,形成了“纵向层次化”和“横向区域化”混同清单结构。下级政府为了“迎合”上级的政府的扶贫意图,在精准脱贫过程中“竞相修饰”扶贫效果的“软指标”,造成扶贫过程中的信息“形式主义”和数字“面子工程”,制约了脱贫清单发挥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技术工具作用。[14]如果脱贫清单治理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指标及监督机制,“在执行中则极易出现选择性执行、简单化复制、观望性回应等变通策略”。[15]虽然现行扶贫机构具有宏观协调职能,但贫困问题开始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问题并扩展到其他领域层面,脱贫清单的整体设计与局部差异的并存共同导致了扶贫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因此,数字化清单制定与执行的精细化标准与粗放性执行的叠加加剧了脱贫清单执行的异化,并从根本上限制了脱贫清单技术效能的发挥。
四、组织协同与数字规制:脱贫清单治理的信息共享架构
脱贫清单的执行效果以数字化指标来呈现,“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16]事实上,清单制脱贫主要运用“五项清单”依托于常规化的信息与数字化治理系统,旨在实现信息协同与数字简化的技术优势。因而,构建脱贫清单信息共享系统需要关注扶贫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方面既要与常规化的信息共享与数据治理相区别,另一方面又要凸显清单制信息共享的独有特点。具体而言,脱贫清单共享的数字化治理必须以农户的可持续脱贫为目标,在此基础上建构整体主义的数字化共享架构。“数字化治理理论主张不断引入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17]因此,脱贫清单信息共享的实现不仅强化了脱贫清单构成的部门权威,也拓展了贫困农户“信息权”的表达通道。具体而言,脱贫清单的数字化共享着力眼于扶贫主体的跨界合作和农户的需求参与。促使诸扶贫主体、扶贫组织和脱贫对象在虚拟空间进行数字资源配置,形成“线下”与“线上”同步共享治理。具体按照国家时限“脱贫摘帽”的考核要求,脱贫清单的数字化治理要围绕“脱贫清单全覆盖、程序流程化全公开、脱贫考核的全监督”的流程,搭建脱贫内容和脱贫过程的数字化信息共享模块。围绕农户脱贫需求,从“组织能力、技术能力、规范能力”[18]三个层面建构清单制脱贫的数字化信息共享架构(如图2)。

(一)清单调试:“内外”“上下”数字化规范推进与整体性信息协同
现有脱贫清单治理系统是以权力为纽带的科层制分工结构,主要依照既定“填表精准化、编制程序流程化、全面脱贫动态化”的政策规则来落实脱贫清单内容的精准治理。除此之外,尚需通过搭建脱贫清单数字化共享框架“倒逼”扶贫体系从“碎片化”治理迈向“整体性”共享,以实现扶贫清单数字化信息的“内外”协同,并最终通过清单信息调试实现精准扶贫系统从“有边界”到“无边界”“被组织”到“自组织”的数字化转型。
其一,建立“整体性”的数字化规范治理体系,实现扶贫清单的“内外”融合。清单治理体系力主打破诸扶贫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的合作困局,为跨区域和跨部门的脱贫清单的数字化共享提供流程再造方案。通过调整原有的“清单”流程,建立脱贫清单纵向治理与横向识别的扶贫治理体系。以清单原始驱动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对扶贫机构和贫困对象需求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将清单数据信息录入到不同层级的扶贫帮扶部门,整合多层级部门,按照脱贫清单供给与贫困农户需求的类别设计数据编码。
其二,建立互动适应的数字化共享空间,达成脱贫清单治理“上下”信息协同。通过扶贫权力边界的调整建立清单数据的共享交换空间,形成纵向权力线与横向职能线共享推进的数字化结构。在对贫困农户信息采集过程中,设定扶贫信息采集的统一标准,避免信息重复采集、多次录入的效率低下问题。将农户需求清单的帮扶内容进行单元归类与数据挖掘,拓充在线动态贫困识别的数字化空间,实现脱贫清单信息数据的再造与精准识别,促使时限脱贫、措施脱贫与需求脱贫在时间与空间的衔接,将脱贫清单执行主体与贫困对象的互动信息即时传送。
(二)“系统”强化:“清单供给加主体体验”的信息规制与数字联通
在脱贫清单数字化体系的执行架构中,清单各政策单元扮演着扶贫内容供给“元治理”的角色定位。[19]脱贫清单的系统强化贯穿于“清单供给加主体体验”的数字化联通与应用过程。脱贫清单的数字化信息的传递应规避清单内容设计的同质性复制和农户体验的表层化执行。具体而言,扶贫信息数据要着力疏通政策单元之间的信息交互脉络,调整和优化等级式运作规程,以实现扶贫治理由经验决策向数字决策转变。扶贫信息的数字化联通过程涵盖了脱贫清单供给信息的设计,行动主体信息数据的挖掘,扶贫项目的决策执行,脱贫与返贫的监测预警等内容。
其一,从宏观上来看,脱贫清单的数字化联通要围绕各扶贫部门的功能与业务信息交换这一逻辑展开。因此,要依托扶贫业务流程的设计,对扶贫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跨部门业务政策供给进行规制,搭建各级扶贫数据库横向对接的平台,实现扶贫部门之间脱贫清单的数字化联通应用。同时,打通全域扶贫数据库与国家级、省级等其他部门脱贫清单系统的纵向联通,做到脱贫清单数字化信息的系统修正和净化。
其二,从微观上来看,全面脱贫目标的实施贯穿于以主体需求清单为原点的供需联通过程。因而,要改变既往线性扶贫权力的运作模式,实现脱贫清单内容供给与脱贫需求的信息联通,建构契合农户需求体验的数据处理和信息交流的转换系统。对清单信息中贫困对象的个体情况进行登记与核准,建立由基层(乡、镇)政府录入,县级政府核准和备案的脱贫清单信息数据。利用宽带网络等数字技术,通过采集贫困农户和帮扶村庄的清单信息,对贫困农户的需求体验进行模拟和反馈。在政府“脱贫菜单”和农户“建档立卡”供需联通的基础上,推动脱贫清单数字化共享系统的“自我”强化。
(三)“技术”再造:脱贫清单信息数字化运作的空间拓展
在清单数字化技术的共享平台助推了脱贫清单组织边界由现实空间扩展至虚拟空间。“在整合信息、决策过程中……数据整合化的信息处理平台大大加速了跨机构信息和服务的流动”。[20]因此,要打造从顶层设计到末端治理相贯通的数字化技术共享平台,突出脱贫清单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和智能平台的减贫职能配置和责任定位。构建多层次复合型的清单信息数字化平台,分步骤建立清单信息数字化应用的大数据管理平台、绩效考核平台和APP应用平台。
其一,大数据管理平台。大数字管理平台主要对各种清单要素进行有机组合和有效匹配,实现数据高效快捷的自动化采集。在管理方式上,脱贫清单共享平台横向整合公安、人社、工商、住建等不同部门,纵向整合省-市-县-乡-村不同层级的扶贫单位,对脱贫清单的实施机制和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在管理内容上,将兜底保障、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产业扶贫等脱贫清单内容信息整合至“一卡通”管理平台。
其二,绩效考核应用平台。脱贫清单绩效考核应用平台借助“大数据加脱贫清单”技术,实施扶贫项目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建构动态化的综合考核模式。利用大数据平台识别出脱贫清单的关键节点,以清单供给内容为参照考核扶贫部门的权责关系。运用关联分析、聚类分析以及孤立点分析建构扶贫主体和脱贫户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到“职、权、责”合理配套,保障扶贫主体的“声誉”机制,凸显帮扶对象的“表达权”。
其三,APP应用平台。作为脱贫清单数字化信息处理的“硬件系统”和“微中枢神经”,APP应用平台是脱贫清单管理、清单信息搜集和扶贫质量实时监测的移动版。具体来看,APP应用平台是以“管理节点”为核心,将脱贫清单信息的搜集、处理和监测融为一体,主动再造扶贫信息主动推送的服务流程。[21]同时,APP应用平台是以脱贫清单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目标。借助APP平台的信息发布,将脱贫工作进程、农产品销售、农业科技精准服务等进行分类呈现,实现各类扶贫数据报表自动快速地生成与展示。
五、结论与讨论
如果说扶贫清单文本系统是纸质构建的“物理集合”,那么脱贫清单的数字化共享就是扶贫过程的“化学反应”。如果缺乏科层制的制度依托,脱贫清单就失去了组织基础和权力来源,同样,失去脱贫清单的科层制,扶贫过程也将变得僵化和低效。诚然,在官僚制体制下,脱贫清单的生产机制完全依赖于政府权力的科层运作。引入政策清单工具的数字化治理理念,虽然不能完全改变脱贫清单的生产机制,但改变了脱贫清单执行的“出入口”,彰显了清单“扁平治理”的大数据技术优势。就此来看,“社会的发展形塑了技术,但它本身也为技术所形塑,技术和制度二者是互构的”。[22]正如韦斯特所言:“官僚和政治家是公共部门做出采纳新技术的核心……很多政府行政官员对待互联网都很亲切,并且将它视为增强公共部门绩效的力量。”[23]利用大数据平台对贫困对象和区域脱贫需求进行的整合,极大增强了脱贫清单运作体系的韧性和可持续脱贫治理能力。可见,“信息技术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对社会而言,它是组织集体行动的一个工具。”[24]显然,脱贫清单的共享治理消解了既有扶贫权力的独有性和专断性,为后扶贫时代的可持续脱贫行动提供了重要平台。目前,国务院扶贫办已经主导建立了全国通用的扶贫信息系统,以期通过建档立卡大数据库以及云计算技术开展对贫困户的帮扶、对接和众筹。但该信息系统功能单一,扶贫主体和客体的活跃度均较低,甚至沦为地方政府扶贫“迎检”的面子工程,也远未解决平台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孤岛”“信息壁垒”等“逆数字化”联通难题。因此,后脱贫时代国家扶贫体系的数字化治理要继续发挥清单制脱贫的优势,按照农业农村部《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既定要求,理性面对扶贫体系本身的复杂性特征,将脱贫清单的数字化共享提上日程。就此而言,在清单式脱贫视域下,国家全面脱贫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国家脱贫清单信息供给的有效范围,增强政策系统与行动主体的信息应用能力;二是要重组脱贫清单的执行机制与运作流程,推动后续扶贫治理向技术型的数字化共享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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