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力东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0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 5787次
【摘 要】清末以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既有明显的变化也有显著的连续性。虽然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影响在不断增强,然而乡村社会仍然保持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性。乡村精英在这一变迁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乡村精英的“脱嵌”或“变通”,国家加强对乡村社会直接控制的努力遭到不同程度的消解,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迟迟无法实现。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通过制度建设支持乡村社会发展,乡村精英重新嵌入乡村社会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呈现出良性发展趋势,乡村振兴的前景值得期待。
【关键词】国家;乡村社会;乡村精英;国家政权建设
清末以来,国家政权下沉是中国政治变迁的一个基本特点。清末到民国推行地方自治,意在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大大增强了其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毋庸置疑,清末以来的国家政权下沉使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时至今日这种变化仍在持续之中。应该看到,在中国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乡村精英作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而存在,其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面对清末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下沉的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乡村精英是被动地接受国家的安排还是努力消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乡村精英的选择又对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产生了何种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历程,也对实现新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融合到疏离:清末到民国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
(一)以士绅为纽带:传统中国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融合
在传统中国特别是明清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士绅相联系的。根据张仲礼的分析,士绅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士绅可分为上层士绅和下层士绅。1瞿同祖则认为:“士绅身份以官宦身份或仕宦资格的取得为前提或基础”,士绅包括“官绅”和“学绅”两类,当“官绅”在职为官时,他们以间接的方式扮演自己在家乡的士绅的角色,而卸任回乡时就可以直接扮演这一角色。2根据上述学者的论述,士绅既包括在职官员,也包括卸任官员和尚未入仕的功名持有者。士绅身份主要是与科举功名联系在一起的,而财富并不是士绅身份的决定性条件。
在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士绅是国家与乡民之间的中介。首先,国家依靠士绅进行统治。正如费正清所说,士绅填补了官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真空,皇帝任命的县官只有获得当地士绅的合作才能进行治理。3因为传统国家无法有效深入乡村社会,所以就借助地方士绅维持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而士绅通常也支持国家政权,士绅所受到的教育使他们能够与国家保持一致。4其次,士绅关心乡村社区利益,因为士绅本身就是乡村社区的一员。张仲礼认为,士绅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5士绅不但参与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教育活动、保甲管理、地方民团、纠纷调解等地方事务,而且在官吏与百姓之间担任调停人的角色,他们是唯一可以通过公认的渠道向官府表达抗议或施加压力的群体。6可见,士绅在费孝通界定的“双轨政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上下沟通与缓冲的作用。7
需要提及的是,我们不能因为士绅的上述作用而认为传统乡村社会是“自治”的。普通乡民尽量避免与官府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士绅以自助的手段解决他们的问题,但这种自助并非自治。因为乡村事务的决定权掌握在少数士绅手中,而普通乡民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士绅和国家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但是两者利益具有更多的一致性,国家通过士绅将自己的影响力渗透进乡村社会,士绅则通过国家保障自身的各种利益和权势。8而把国家与士绅联系起来的纽带是科举制度。国家通过科举考试将士绅的思想和行为纳入到自己认可的规范内,并通过士绅进一步影响普通乡民的思想和行为。9
可见,在传统中国,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既不是简单的合作关系,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呈现为一种融合关系——基于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的融合。士绅阶层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融合提供了可能,而科举制度则让双方的融合成为现实。士绅阶层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缓冲力量,他们既有国家属性,也有乡村社会属性。一方面,士绅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协助国家权力在基层运作;另一方面,士绅作为乡村领袖,代表乡村社会应对国家的控制,保护乡村不受国家的过分掠夺。通过士绅这一中介,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间接控制,乡村社会则保持了形式上的独立,国家的目标与乡村社会的非官方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10
(二)乡村精英分化与劣化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疏离
如上所述,士绅阶层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发挥作用以科举制度为重要前提,而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对传统士绅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科举制废除的影响远远超出教育领域,它给整个社会政治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甚至“代表着中国已与过去一刀两断”。11事实上,在科举制度废除之前的19世纪特别是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士绅阶层已开始出现若干重要变化。清政府为应对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一方面以奖励功名、官衔及科举学额等手段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致使士绅总数大大增加;12另一方面清政府鼓励地方士绅组织团练并镇压动乱,这使得更多的地方公共事务落入士绅之手,士绅的权力进一步增强。13
国家不愿看到乡村社会被乡村精英控制,而是希望加强自身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清末到民国实行的地方自治改革即是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然而,清末到民国的自治更多的是“官治”模式的补充,是国家政权系统向乡村社会的延伸。14 那么,在清末到民国的地方自治改革中,乡村精英做出了何种应对呢?废科举后,原士绅阶层不得不另寻出路以完成自身的角色转变,他们纷纷转向新的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领域。随着传统士绅阶层的分化解体而崛起的新乡村精英在地方自治的名义下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了乡村社会的教育、警务等公共事务,成为所谓的“官绅”或“权绅”。这些新官绅与传统士绅有很大的不同,他们与国家组织及传统文化的一体化程度均比较低,主要依靠武力等强力手段维持其在乡村社会的优势地位。15这些官绅虽然处于“官”与“民”之间,但却不能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扮演中介者的角色,反而成为了乡村社会的破坏因素。新官绅借“自治”之名向乡民滥征捐税、摊派财物,成为杜赞奇所说的“赢利型经纪”。16
随着新官绅阶层权力的无序扩张,乡村社会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不断被他们侵占蚕食,这就激起了农民对新官绅阶层的反抗。19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曾试图打破权绅阶层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并对土豪劣绅进行了一定的打击。但是国家的这种努力在乡村社会遭到权绅阶层或明或暗的抵制,加之当时的国家政权所掌握的人力、财力等资源都比较缺乏,最终不得不依仗权绅等乡村精英实现其在乡村社会的存在并从中获取资源。由此可见,国家推行地方自治是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是最终却不得不依靠新官绅阶层并接受他们对乡村社会控制的事实,造成了“国家政权内卷化”。17此时的乡村精英虽然在形式上被纳入了国家政权体系,但是他们更多地是在合法化的外衣下为自身谋利。18
综上,随着清末以来科举制的废除和所谓“地方自治”改革的开展,原来的士绅阶层逐渐分化、劣化,而这些劣化的乡村精英依然是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但这时他们已不能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扮演中介者的角色。相反,这些新的乡村精英向下不断侵蚀普通民众的权益,向上则是借自治、保甲之名对国家政权的政策加以利用,实则削弱了国家政权的权威。19可见,清末到民国的国家政权试图绕过乡村精英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但是由于乡村精英本身的变化,结果却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没有建立,而传统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间接控制又不断减弱,传统中国依靠文化媒介和士绅中介而形成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融合关系不复存在,两者的关系日益疏离。
二、管控与变通:集体化时期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
(一)农村集体化体制的确立及村庄精英的变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控。土地改革让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农民也因此大大增强了对国家的认同。在土地改革及此后的国家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宣传下乡、政策下乡、法律下乡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其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并逐步塑造起农民的阶级意识、政党意识和国家意识。20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不但接受了国家的权威,也开始认同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目标。21国家从1953年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在短短几年内从互助组发展到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农民刚刚获得的土地又变成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22但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政策不当造成的严重影响,国家很快就调整了关于乡村社会的政策。1962年后,国家重新允许农民占有自留地、发展家庭副业,并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就给了生产小队和农民更多的自主权。23 此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成为农村改革之前国家对小农进行思想改造和获取农业剩余的基本体制。
在农村集体化体制确立的过程中,村庄精英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革命的意识形态逐渐颠覆了关于村庄精英的传统评价标准,原来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甚至是武力的多元标准被革命的、阶级的政治单一标准所取代。通过诉苦、土地改革等各种阶级斗争形式,村庄精英在短期内实现了整体重建。原先乡村社会的地主、富农、士绅(被定为“土豪劣绅”)等精英被压制甚至消灭,而在阶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成为新的村庄精英。这些新的村庄精英被吸纳到村庄基层党组织之中,从而实现了党对村庄精英的组织化。可以说,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体制结束,这些体制内的政治型精英是村庄精英的基本形态,他们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4
(二)乡村社会变通应对思想改造与资源汲取
在整个集体化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理想的目标是从思想上改造小农,从而改造传统乡村社会;现实的目标是从农村获取粮食和农副产品,为工业化建设提供积累。
一方面,从国家改造小农思想的目标来看,国家所推行的阶级斗争话语并没有完全成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生活观念。首先,集体化时期,一些传统信仰和价值观仍然发挥作用,宗族、风水、重男轻女等观念依旧在很多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干部更多地通过传统的手段来获得尊重或增加威信。政府以强制手段改变这些传统信仰及习俗的努力在很多时候并不奏效,它们往往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得以保留,比如传统的宗族势力就从之前有组织的宗族力量转变成了非组织的宗族力量。25其次,集体化时期,在经历了一波又一波的群众运动之后,农民和农村干部对阶级斗争的态度逐渐从情感性接受演变成了工具性接受,阶级斗争成为很多人争取优越地位或者保护自己的工具。农村干部虽然在特定的场景中使用阶级斗争话语,但是他们在“场面下”的行为观念与“场面上”的话语有着显著的差别。26这即是黄宗智先生所说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之间的分离”。27在和村民的关系方面,农村干部尽量与村民保持良好关系,并扮演着媒介角色,在不触及政治红线的前提下保障村民的利益。28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随着各种运动的开展,农村干部已经能够策略性地看待它们,并利用其中的话语站在“政治正确”的制高点上利用民意并打击对手,而普通村民也在这种群众运动和政治斗争中逐渐失去了自我牺牲的热情。29可以看出,由于传统习俗和观念的巨大影响以及农村干部采取的理性、实用主义态度和变通的策略,国家改造小农思想的效果受到了很大影响。
另一方面,从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目标来看,在国家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控从而获取农业剩余的过程中,农民采取了“反控制”的措施,而农村干部也采取变通策略以防止国家对农村的过度汲取。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反控制”措施并不是采取激烈的、显性的形式,而更多地是采取柔性的、隐性的形式,类似于斯科特所讲的“弱者的武器”。30农民的“反控制”形式包括“瞒产私分”“磨洋工”“偷粮”“借粮不还”“压产”“闹分队”“扩大黑地”等,而乡村干部对这些行为多采取默认态度,一些生产队干部还亲自组织社员瞒产私分,大队干部甚至公社干部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31基于此,有学者用“庇护主义”来概括集体化时期的农村政治特点:在庇护主义体系下,大队干部与生产队干部之间、生产队干部与村民之间形成两对庇护关系,庇护主体之间既有控制也有合作,生产队干部带领村民规避国家的过度汲取,大队干部也持默许态度,从而形成了合谋关系。32毫无疑问,集体化时期国家从农村获取了大量农业剩余,从而支撑了城市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国家对农业剩余的汲取是有限度的,在现实中也遭到了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抵制,虽然这种抵制多采取隐性的、变通的方式。
总之,集体化时期,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强度介入乡村社会,试图在此基础上改造乡村社会,并获取尽可能多的农业剩余。然而,由于传统习俗和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干部在面对国家介入时的态度和选择,国家的上述努力只能说是取得了部分成功。农村干部虽然获得了“干部”的头衔,但他们更是土生土长、跟族亲邻里关系密切的农村人,他们的利益更多地是与其他村民和村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33他们既是国家代理人,更是村庄和家庭的当家人。34因此,当国家利益与村民、村庄利益发生冲突时,农村干部会更倾向于站在村民、村庄这边,而对国家政策采取“变通”执行的策略。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在集体化时期“蜂房式”制度结构下,国家所依赖的乡村干部对中央政策进行地方化式的“变通”,他们采取多种手段“保护”村民、村庄以及他们自身的利益,其角色颇类似于中华帝国时代的“士绅”,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策略颇为有效地限制了国家对乡村社会自上而下的控制。35在这个意义上,1949年以后的国家仍是过去国家的继承者,而乡村干部也类似于过去的地方精英,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本地成员和地方利益的维护者。36与传统社会中国家与乡村社会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基础上的融合关系不同,集体化时期的国家试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起阶级认同,而乡村干部和农民的变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国家的这种努力。
三、精英脱嵌与乡村治理困境:改革后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
(一)改革后乡村精英的分化与脱嵌
集体化时期的乡村社会生活具有高度政治化的特征,因此当时的乡村精英基本上是体制内的党政干部,传统社会中很有影响力的文化精英受到压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因素成为乡村社会的首要驱动力,乡村社会中的经济精英逐渐浮现并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此外,随着改革后乡村社会自主性的增强,集体化时期一度销声匿迹的乡村宗族、宗教等文化精英出现复兴并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7换言之,改革开放改变了集体化时期乡村社会中政治精英一家独大的局面,乡村精英出现分化从而呈现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多元精英并存的局面。38那么,乡村精英的这种分化和多元并存对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化有何影响呢?
改革后,存在于集体化时期的村民对村干部的依赖逐渐降低,村民在村庄生活中的自主性越来越强。随着国家对村干部政治考核标准的降低,村干部开始更多地追求经济利益,并逐渐从革命的螺丝钉向利益驱动的代理人转变。39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是村庄干部与乡镇干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乡镇干部与村庄干部相互支持,形成了乡村干部群体的利益网络,他们用政治手段扩张经济利益,成为谋利型经营者。40改革以后特别是1990年代,村庄干部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而乡镇政府不但不能有效地监督村庄干部,两者反而形成事实上的合谋关系。由于乡村两级政权没能成为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而是与民争利,把有限的乡村公共资源据为己有,这就导致了民众对乡村干部的不信任、不满与反抗,农村干群矛盾成为1990年代中国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与集体化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村干部从原来内嵌于农村社会到逐渐从农村生活中脱嵌,并与村民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原来相对铁板一块的农村社会逐渐分裂,其整合性大大降低。
就改革后兴起的文化精英、经济精英而言,他们虽然在村庄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扭转上述趋势。文化精英方面,比如宗族精英虽然能够对村庄干部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但是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他们并不能与村民自治等现代治理形式很好地结合,从而出现了宗族精英与村庄干部利用宗族势力和宗族思想进行合作并为自身谋利的情况。41经济精英方面,大批村庄经济精英在致富后积极参与村庄政治生活,并通过村民选举成为体制内精英,形成了所谓“富人治村”的局面。“富人治村”在实践中显示了一定的治理绩效,一些村庄在富裕村干部的带领下实现了较快发展,村民也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42然而,“富人治村”有可能将农村的经济分层固化为社会、政治分层,导致普通村民无法参与到村庄政治之中,形成村民政治参与的排斥机制。由于富裕村干部将自己的财富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建设,普通村民会养成对富裕村干部的依赖心理,而富裕村干部在村级事务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村民难以对其进行监督,久而久之富裕村干部就会利用其掌握的村庄资源为自身谋利。43
(二)乡村治理困境及国家的应对
依据上述分析,改革后到1990年代,由于国家对村庄干部的控制减弱,村民不再能利用改革前的运动式手段制衡村庄干部,这就给村庄干部提供了“欺上瞒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44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对村庄干部越来越不信任,两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甚至不断发生冲突。而在“一票否决”的压力型体制下,45乡村基层政权在执行“三提五统”、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时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在这一过程中,乡村基层政权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威,名义上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实际上则更多地追求自身利益。正如有学者分析的,改革后乡村干部逐渐成为公司经营者的角色,他们更看重的是当地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国家政策的基本方向。46而国家获取农业剩余、控制人口增长等目标还要依靠乡村基层政权来完成,这就导致国家对基层政权的一些越轨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国家与基层政权之间既互相利用对方,又竞争在基层乡村社会的管辖权,从而形成了一种“相互警惕加借助”的关系。47这种关系产生的结果是,虽然国家的目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但是一个稳定的、与国家密切关联的乡村基层社会并没有形成,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也没有真正实现。也就是说,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中,国家权力特别是汲取资源的能力较之以往有了大幅提升,但是国家没能给乡村居民提供明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乡村居民也就仍然停留在村民层面而没有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48而国家对基层政权的限制也因为得不到乡村居民的支持而归于低效。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试图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加以限制,这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从出台到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但是当时的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并没有步入正轨。直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村民自治才进入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国家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借此制度动员村民对村庄干部进行监督,从而弥补国家对基层干部监督的低效,进而扭转乡村社会中村庄干部与乡镇干部合谋形成的“欺上瞒下”局面。毋庸置疑,村民自治在动员村民参与、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村庄干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这既包括上文提及的宗族观念与村民自治的耦合问题、富人治村问题,也包括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乡村关系问题、两委关系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乡村的有效治理难以实现。49 因此,我们应客观看待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综上,改革开放后到本世纪初,随着农村经济精英的兴起和宗族、宗教等文化精英的复兴,农村社会精英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而不同类型的农村精英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合作甚至重合的关系。然而,随着改革后经济利益成为基层社会的首要驱动力,农村精英与乡镇干部合谋利用其掌握的政治经济资源为自身谋利,侵害了普通村民和农村社会的整体利益,导致了普通村民对乡村基层干部的不满和抵制。国家虽然推动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由于国家要依靠乡村基层干部完成获取农业剩余、控制人口增长等任务,加之过多行政层级的存在,国家也就无法对乡村基层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在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方面体现出的结果就是,国家虽然大大增强了从农村社会汲取资源的能力,但是把传统村民培育成国家公民的任务并没有完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也没有实现。
四、资源输入反哺农村:取消农业税后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
针对1990年代以来不断累积的乡村社会矛盾而形成的乡村治理困境,中央层面出台了诸多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以此来缓和乡村社会矛盾,但是总体而言效果不佳。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最终在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及其他各项专门针对农民的收费。农业税的取消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同时也对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毋庸置疑,农业税的取消减轻了农民负担,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乡村社会的干群矛盾。然而,农业税费取消后,原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也就难以为继了。因此,为了保证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国家转而向农村输入资源,以保障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总体上,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方式,即国家直接向农村和农民转移资源,体现为政府部门直接为农村社会提供水、电、路等公共物品以及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粮食、农机等各项补贴;第二类是间接方式,即通过制度建设的方式向农村间接转移资源,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项目进村与“精英俘获”
政府部门以直接方式为农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效果不甚理想,比较典型的是项目形式的资源输入。取消农业税后,项目进村成为政府直接为农村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形式。然而,项目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项目进入的村庄是那些所谓“典型的”村庄,而“典型的”村庄或者是很富裕的或者是很贫穷的,即所谓的“示范村”和“薄弱村”,这样才能让项目产生明显的“成效”。在此意义上,项目制忽视了大多数的普通村庄,这显然违背了更好地为农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初衷。50其次,项目进入村庄的非均衡性导致村庄之间围绕项目展开了竞争,而村庄精英在其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通常情况下,那些能够与政府部门建立各种关系或者担任某种公职(比如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村庄精英更能够为村庄“跑”来项目。51在跑项目以及之后的项目实施中,普通村民的参与度很低,因此也就无力对村干部滥用甚至侵吞项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最后,项目进村的上述机制导致村庄精英或强势村民与部门、资本相结合,出现所谓“精英俘获”现象,这就致使村庄弱势村民更加弱势,从而加剧了村庄分化。52更有甚者,农村社会中黑恶势力一度粉墨登场,他们不仅把持了农村政治权力,而且与基层政府形成了某种结盟。这一结盟套取了大量国家向农村输入的资源,严重侵蚀了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53
因此,以项目进村为代表的政府直接向农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值得我们反思。从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来看,项目进村增强了国家对村庄的影响,而村庄特别是那些获得项目的村庄则形成了对国家的某种依赖。54由于很多项目是靠村庄精英的关系和社会地位“跑”来的,因此他们在项目实施中居于支配地位,而普通村民基本上没有发言权。项目进村导致村庄分化加剧,也促使村庄精英更加脱嵌于村庄,他们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在此意义上,项目进村虽然增强了国家对村庄的影响,但是并没有促进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有机融合。
(二)制度建设与农村现代公民培育
比较而言,通过制度建设方式进行的资源输入效果较好,比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给广大农村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截至2019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5.3亿人,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2019年全年该项基金支出3113.9亿元,大量农村老年人特别是那些贫困地区的老年人直接从中受益。55 更为关键的是,上述制度建设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认可与保护,能够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从而促进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有效联结,符合现代意义上国家政权建设的意涵。从农村社会精英角度而言,国家的制度建设以及直接向农民发放补贴的方式建立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绕过农村社会精英为初衷的,这弱化了乡村精英的作用。比如村庄干部在相关制度运行中主要扮演了执行者的角色,他们在完备的制度设计下没有了侵占国家资源的空间,而广大村民能够真正从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的过程中受益。因此,国家在支持农村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选择上应进行适当调整,除了直接面向农户的粮食、农机等各项补贴外,政府应逐步减少类似项目进村这样的既有违公平又缺乏效率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应更加重视制度建设,通过正式化、常态化的制度向农民和农村社会提供支持,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与建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融合,从而逐步构建起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关系。
那么,在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国家与农村社会融合的过程中,农村精英能够发挥何种作用呢?应该承认,加强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规范农村精英特别是农村干部的行为;然而,规范不是抑制,而是要促使农村精英在制度框架内发挥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发展。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促使农村精英从立基于传统型权威或魅力型权威向立基于法理型权威转变。56在此基础上,依靠农村精英的上传下达,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应有功效。当然,在农村社会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农村精英也不仅仅是被动的执行者和传声筒。制度建设除了顶层设计之外,同样离不开基层社会的创造力,这就需要农村精英和广大农民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农村社会的制度创新贡献才智。就此而言,现在很多地区的村干部职业化改革倾向值得反思,这一改革导致村干部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完成政府交付的任务,他们与村民的关系越来越疏远,不能及时了解村民的利益诉求。57再以新乡贤为例,在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中,需要充分发挥新乡贤在文化传承、价值引领和凝聚乡邻中的上传下达作用,从而促进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58同时,新乡贤一定要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发挥作用,他们要成为国家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并促进村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地位的实现。也就是说,村干部、新乡贤等农村精英的重要功能是引导广大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在培育现代公民中发挥作用,这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应有之义。
五、总结与展望:乡村振兴的愿景
上文以乡村精英为线索考察了清末以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历程。清末以前的传统中国,国家与乡村社会依靠士绅阶层实现了有机融合,国家对乡村社会实行间接控制,乡村社会则保持了形式上的独立。从清末到民国,在国家试图加强对乡村社会直接控制的过程中,乡村精英呈现出明显的分化、劣化现象,而国家由于人财物力所限又不得不依靠这些乡村精英,这就导致乡村社会被这些劣化的精英所控制,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日益疏离。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强度介入乡村社会,然而以村庄干部为主体的乡村精英在实施国家政策时采取了“变通”的策略,因此国家改造乡村社会的努力只取得了部分成功。从1978年改革之后到21世纪的前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的兴起,农村精英呈现出多元化现象。但是,很多农村精英不惜牺牲村庄和普通村民的利益为自身谋利,并与基层政府官员形成合谋,这就激起了农民的不满与反抗。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以来,国家由原来的从农村汲取资源转变为向农村输入资源。然而,以项目进村为代表的政府直接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而在制度建设基础上的间接资源输入则更为有效地保障了农民权利,从而促进了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
纵观清末以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历程,其中既体现出显著的变化,又有明显的连续性。就变化而言,经过乡村自治运动、集体化、农村改革以及农村制度建设的洗礼之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今日面貌已与以往迥然不同。传统社会里,国家与乡村社会是相互融合的,国家对乡村社会更多是进行间接控制;清末以来的国家则对乡村社会的直接影响逐渐增强,当今国家的制度建设建立起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直接联系,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也逐步实现。连续性方面,虽然清末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是乡村社会仍然保持了一定的自主性,国家改造乡村社会的努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效不大。就乡村精英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中的角色而言,清末以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紊乱、乡村社会乱象频出的时期,多是乡村精英劣化的时期,亦是乡村精英脱嵌于乡村社会的时期;而国家与乡村社会能够良性互动的时期,即是乡村精英嵌入乡村社会的时期。
质言之,如果国家仅仅从获取农村资源的立场出发来改造乡村社会,必然会遭到乡村社会自我保护运动的抵制;而只有从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利的立场出发,59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融合与良性关系才能建立起来。正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举措,并明确指出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表明国家意识到了农村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农村社会治理中蕴含的危机,体现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关注以及对农民权利的重视。在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村庄精英仍将扮演重要的角色。不论是本地精英还是流动精英,不管是农村干部还是新乡贤,都应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中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特别是要与国家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利的努力形成合力。要实现上述目标,既需要激活农村社会的内生资源,60比如发挥好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也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与制度设计,规范各类村庄精英在国家的制度框架内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61确保农民在村庄治理中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实现乡村的内生发展。62只有在国家的制度框架和农民的自主治理体系下,村庄精英才能够重新嵌入农村社会,才能在乡村振兴以及国家与乡村社会良性关系的构建中发挥更大作用。
注释:
1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李荣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275页。
3[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
4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48~850页。
5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李荣昌等译,第40~56页。
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第289~293页。
7费孝通:《乡土重建》,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37~41页。
8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105页。
9彭勃、金柱演:《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发展沿革——“资源—体制”框架的可行性分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1期,第13~17页。
10[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等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04~310页。
1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页。
12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李荣昌等译,第114~115页。
13Mary Backus Rankin,Elite Activit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3.
14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0~85页。
15[美]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岳谦厚等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1~92页。
16[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7页。
1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第51页。
18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5~112页。
19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55页。
20参见徐勇:《农民改变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103页。
21曹树基:《国家形象的塑造——以1950年代的国家话语为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5~26页。
22Helen Siu,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pp.9-10.
23周其仁:《改革的逻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112页。
24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9页。
25庄孔韶:《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1920~1990)》,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5页。
26张乐天:《国家话语的接受与消解——公社视野中的“阶级”与“阶级斗争”》,《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73~85页。
27Philip C.C.Huang,Rural Class Struggle in the Chinese Revolution:Representational and Objective Realities from the Land Reform to the Cultural Revolution,Modern China,Vol.21(1),1995,pp.105-143.
28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等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7~124页。
29Anita Chan,Richard Madsen and Jonathan Unger,Chen Village:Revolution to Globalizat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9,pp.265-266.
30参见[美]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31参见折晓叶、艾云:《城乡关系演变的制度逻辑和实践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252页;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6页;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32Jean Oi,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pp.131-154.
33[美]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7~298页。
34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8月号,第151~158页。
35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108-113,132-137.
36[美]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142页。
37参见王铭铭:《溪村家族——社区史、仪式与地方政治》,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157页。
38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58~167页。
39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70~72页。
40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9~60页。
41肖唐镖:《当前中国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对新近研究的评论和分析》,《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156~163页。
42卢福营:《能人政治:私营企业主治村现象研究——以浙江省永康市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6页。
43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 期,第111~119页。
44Jonathan Unger,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China,New York:Routledge,2015,pp.200-201.
45参见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46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pp.147-152.
47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第263~265、291页。
48参见[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美]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2~257页。
49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阐释》,《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第50~58页;陈剩勇:《村民自治何去何从——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现状的观察和思考》,《学术界》2009年第1期,第42~50页。
50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13~130页。
51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126~148页。
52温铁军主编:《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41页。
53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第86~101页。
54应星:《农户、集体与国家——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六十年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
55数据来自《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快报数据》,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zrs/tjsj/202001/t20200121_356806.html,2020年1月21日。
56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305页。
57贺雪峰:《大国之基:中国乡村振兴诸问题》,东方出版社2019年版,第289~297页;赵树凯:《农民的政治》,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32~133页。
58颜德如:《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理论探讨》2016年第1期,第17~21页。
59毛丹:《村庄前景系乎国家愿景》,《人文杂志》2012年第1期,第150~155页。
60赵光勇:《乡村振兴要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资源——“米提斯”知识与认识论的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63~69页。
61王春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思考》,《社会发展研究》2018年第1期,第31~40页。
62冯道杰、程恩富:《从“塘约经验”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实施路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22~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