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浩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农业考古》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 4245次
【摘 要】明清时期徽州的佃仆制是徽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利用《祁门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书》及相关材料,对汪家坦黄氏这个具有佃仆身份的宗族进行个案研究,梳理该宗族在清代中期经济发展、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的过程,揭示出以往佃仆制研究中不曾注意的面相,以期深化我们对清代徽州佃仆及其家庭、宗族的认识。
【关键词】徽州;佃仆;宗族;清代中期
在徽学研究中,佃仆制是较早受到关注、拥有众多研究成果的领域。邹怡曾撰文对20世纪60年代至2006年学界关于徽州佃仆制的研究进行详细的学术史梳理与议题评述[1]。正如他在该文文末所指出的,伴随着徽州史料的大量披露,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专门学科思维工具的进步,将为佃仆制研究旧议题的深入和新角度的开辟提供良好条件。十余年来,学界对徽州佃仆制的研究虽难称热点,但新材料的利用和新视野的拓展,使得佃仆制这一专题研究不断深入。学者除了延续以往对佃仆身份的研究,讨论庄(佃)仆与佃户[2]、义男与佃仆[3]之间的复杂关系之外,也注重利用徽州文书材料,通过对大小姓纷争、主仆诉讼事件的深入解读,展示佃仆制度的多重面相[4]。一些研究者开始注意到,由于直接反映佃仆群体自身话语、观念的文献并不多见,既往学术研究使用的史料几乎都是来自自称“主人”“名族”的主家一方的文献,“因而研究者往往是从主家话语中提取佃仆群体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5]。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细致解读《祁门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书》和其他材料,讨论具有佃仆身份的黄氏宗族在清代中期的发展,以期深化我们对清代徽州佃仆及其家庭、宗族的认识。不当之处,仰祈方家指正。
一、役与业:汪家坦黄氏宗族佃仆身份的确立
据方志材料的记载,清代汪家坦所在的三四都位于祁门县城西南方,下辖二图九村,汪家坦即属于其中的塔坊村[6](P191)。查《祁门县地名录》可知,汪家坦的具体位置约在今天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塔坊乡老屋杨村附近,位于塔坊东北1.9公里,至20世纪80年代仅有5户19人[7](P38)。
文书所见,汪家坦黄氏宗族的早期历史颇为模糊。《祁门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书》收录的第一份文书,即《明洪武十五年三月十九都仙桂乡正冲坑口黄卿受、黄得金、黄得爵立合文约抄白》[8](P75),隐约揭示出黄氏的由来:
【文书一】
立合文约十九都仙桂乡正冲坑口黄卿受,有义男系池阳姓吴弟兄二人,逃差往祁门,跟义父改换姓黄得金、弟得爵,寄住在正冲坑口。因义父族家口角,是黄卿受托亲族立定文约寄住,同姓不宗。倘日后兴家志业,各立户籍,不得累及义父族内。黄得金弟兄二人、日后子子孙孙亦不得冒入混争,侵占义父族内祖业并祖坟。黄得金弟兄永远遵守,如违冒入混争,听自坑口黄马子孙罚清白棉布七十疋入官,仍依文约为准。所有黄得金同弟得爵二人日后志业执遵买契管业,不得乱行混争侵占,得金弟兄子子孙孙永远遵守。今恐无凭,立此合文一样三纸,各收一纸,永远存照。
黄得爵随即复寄住十四都黄龙岭住歇,一纸系族长黄马收,二纸系黄卿受收,三纸系黄得爵收。
洪武十五年三月初二日立合同文约:黄卿受,黄得金,黄得爵。
中见王用中。
来自池阳(应为今池州一带)的吴姓兄弟,因逃避差役来到祁门,被黄卿受收为“义男”并改名黄得金、黄得爵。为了避免二人及其子孙日后“冒入混争,侵占义父族内祖业并祖坟”,遂订立此份合文约。从字面意思分析,黄得金、黄得爵作为黄卿受的“义男”,既不是异姓继承人,也不是奴仆,与冯剑辉所论明代徽州“义男”的两种身份均不相同[3]。虽然目前没有直接的材料可以证明文书中的黄得金、黄得爵是本文所论汪家坦黄氏的先祖,但依据《徽州文书》的归户性原则,我们仍可推测,此份文书揭示的应为汪家坦黄氏宗族的早期历史。
我们对黄氏宗族在明代的历史知之甚少,《祁门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书》所录第二份文书《明永乐三年二月西塘派黄廷秀同在城派天鼎、正冲派玄一等三门人等立合文抄白》[8](P76),讲述了西塘派、在城派、正冲派三支黄氏“将各处埋葬始祖坟墓,每田一亩,共租三十秤,一门编首六人,轮流亲至茔前摽扫,永远垂之后裔”的故事,与本文所论汪家坦黄氏的确切关系也有待于考证。此外,《祁门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书》所收两份谱牒材料——《清嘉庆道光年修家谱》[9](P159—168)及《清道光年间原订、民国年间续订〈新安项口派黄氏祖传家乘世系吊谱〉》[10](P241—254)(以下简称《吊谱》),对明代黄氏宗族的人物与事迹记载极为简略,使我们对该宗族的早期历史知之甚少。
我们能够结合文书与谱牒材料,展开详细讨论的黄氏宗族的历史,始自清康熙年间。确切而言,始自黄氏第四十四世孙黄有龙。在一份文书中,明确指出了黄有龙的佃仆身份:
【文书二】
清康熙四十八年五月仆人黄有龙立还文约呈电抄白[8](P149)。
谨□服役文约抄白呈电
立还文约仆人黄有龙:原身祖靠身胡懭老官祠名下,分住四保土名项家坞口。今浩宇老官祠玉树相公祠有四保土名分水岭庄屋,向系胡富居住,继有叔应佑承住耕种,兴养服役无异。今应佑背主窃逃,荒芜田土,山场看守无人。自情愿托中承到亲主胡浩宇老官祠玉树相公祠名下四保土名分水岭庄屋一所,前去住歇,耕种田租,兴养苗木,看守坟墓山场。火盗是身承管,一切应役差事等项,悉遵祖例,永远服事,不敢抗违。所有项家坞口黄家老庄屋,令长子长寿居住服役。自承之后再不得背主窃逃,如有等情,听主执约鸣公理治,仍归本庄服役毋词。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三纸存照。
再批:凡遇大小考试,主有呼唤,不得违误。照。
康熙四十八年五月初二日立还文约仆人黄有龙押。
分析文书内容可知,黄有龙的祖辈即投靠在胡氏族下,其叔父黄应佑更是住主之屋、耕主之田、兴养服役,是典型的徽州庄(佃)仆。由于黄应佑“背主窃逃”,以至“荒芜田土,山场看守无人”,拟制“父死子继”的原则,身为侄子的黄有龙“自情愿”承担起“耕种田租,兴养苗木,看守坟墓山场等”“一切应役差事”,并额外承担了为主家参加科举考试提供劳役的义务,“凡遇大小考试,主有呼唤,不得违误”。而“所有项家坞口黄家老庄屋,令长子长寿居住服役”一句,更透露出黄有龙本身即具有佃仆的身份,在其承担叔父的服役义务后,自身的佃仆义务由其长子长寿继承。我们由此得出黄有龙出身于佃仆宗族的结论,完全可以成立1。
由于材料的缺失,关于黄氏宗族何时、何故成为佃仆,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文书揭示出黄氏如何利用佃仆身份在汪家坦地区逐渐立足的过程,且此一过程与原居住于汪家坦的盛姓密切相关。此事可以追溯到清初的一份领约:
【文书三】
清顺治十六年六月江余坑社四姓人等立领立约[8](P119)
立领约人江余坑社系□、□、□、江四姓人等:原因汪家坦詹、程、盛共居,倘或□□□雨,例则抬鼓。因占[詹]、程另居,独盛住歇,因扛鼓□□□盛凭中折银四钱五分整,是身四姓人等社□□去生贩,以准雇人之资。已后不得累盛抬鼓,所有洲演戏亦不得累及,备柴烧火尽系社内承管,无□□。立领约之后,日后毋得生奸异说,如有变情,执□□证,永远存照。
外补五分整。
顺治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立领约人江余坑社
江兴□(押)
黄运生(押)。
经手人金十得(押)、李新和(押)。
中□东王国□。
依口代笔王□吉(押)。
由于该份文书距今年代较远且破损严重,因而多处文字无法识读,但大体意思我们还是能够弄清楚的。特别是结合《清康熙六年六月王姓庄仆江余坑社人等立承管约》[8](P125),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明白其中内涵:
【文书四】
立承管人江余坑社等系王姓庄仆,今承到盛名下照派事业等项。盛原无庄仆,央托王姓与江余坑社人等面议,自愿出银□钱整,是江余坑社人等领取生放。递年本里土主开光、祈求神会、收瘟演戏、烧火、抬神一并等项,尽系是江余坑社人等承管,代盛顾倩人工,再不得累及盛名下,毋得生端作计。如违,听盛理论。自承之后各不许悔,如悔者甘罚白银三钱公用。今恐无凭,立此承约存照。
康熙六年六月初八日立承管江余坑社人等。
金天保(押)、金得福、郑天明(押)、李新和(押)、黄闰生(押)、金法富(押)、金岩法、江兴寿(押)。
中见房东王锡仁、王福谦(押)、王兴化、弟王伯仲(押)、王大秀、王尚传(押)、凌君赐(押)。
依口代笔人黄法生(押)。
我们仔细研读这两份契约,可以将其中反映的史实梳理如下:盛姓由于詹、程二姓“另居”,无法独立承担“抬鼓”等事务,遂先后于顺治十六年(1659)、康熙六年(1677)将抬鼓、演戏、备柴烧火以及“本里土主开光、祈求神会、收瘟演戏、烧火、抬神一并等项”出钱委托江余坑社四姓人等承担。所谓“四姓人等”,除了第一份文书中的黄、江二姓外,第二份文书中又出现了金、郑、李三姓,似乎是多了一姓,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黄姓确实是四姓之一,其身份是中见房东王姓的庄仆。其次,盛姓的身份亦值得怀疑。抬鼓等事项,盛姓本来也是有分的,“以后不得累盛抬鼓”“代盛顾倩人工,再不得累及盛名下”等即是明证。由于从事这些事务的多是佃仆、庄仆,我们可以推测盛姓也拥有仆人身份。但这个推测并非十分可靠,因为盛姓也有可能是与詹、程等姓轮流负责“土主开光”等事宜的普通平民,由于“原无庄仆”,遂只得亲自承管相关事务2。
文书所见,盛姓主要活跃于清初顺、康时期,在黄氏逐渐发展的同时,盛姓却逐渐走向下坡路。日后黄姓抄录的多份契据抄誊簿册文书中,作为上手老契,收录有多份盛姓族人出卖土地产业的契约文书即是明证3。但与不断出卖产业相比,盛姓面临的更严重的问题,是宗族人口的日益减少:
【文书五】
立转约人盛友先:原身族向在汪家坦居住,其源内或遇天旱求雨、土主开光、收瘟演戏,所有抬神扛鼓、烧火备柴,每届(?)各项杂役,轮该身族分下办管。奈身族在家在外不等,□当不便,故曾于顺治十六年与康熙六年二次共出过银一两整与江余坑社金、黄、李、江四姓人等领去生放,以为代身族顾倩之资。而江余坑社金、黄、李、江四姓人等亦曾托伊东主王姓居间,立有承管领约二纸为凭。历守迄今,原无异说。今身族不幸灭绝无传,独身一人年老孤只,并无次丁,又值卧病在箦,苦无棺椁。今又值黄姓新迁源内汪家坦居住,是身凂中执约向黄商议,自情愿立约转便与黄名下为业,三面言定九七银一两□整,其银在手办棺足讫。其上手承管领约二纸随即缴付黄姓,其黄姓悉照上首盛姓老约执管。今欲有凭,立此转约存照。[8](P215)
这份契约年代未能准确判定,整理者将其定在乾隆二十年(1755)之前。文书中提到的“黄姓新迁源内汪家坦居住”,事在乾隆二十年(1755),据《清嘉庆十八年七月黄义伦公秩下孟、仲、季三房人等立同心合议文约》所载:“……三房人等原于乾隆二十年迁置汪家坦基址……”[9](P131)据此,该文书被断代为乾隆二十年(1755)之前,大体无误。
在大约百年的时间内,盛姓人丁迅速减少,竟然到了“灭绝无传”的悲惨境地。盛友先为了备办棺椁,只得将上述承管事宜转与黄姓执掌。此份文书中,江余坑社四姓确指金、黄、李、江,据此可补《清顺治十六年六月江余坑社四姓人等立领立约》的缺文。但此份文书提供的重要信息,尚不在此。
盛姓宗族原本承担的抬鼓、演戏、备柴烧火以及“本里土主开光、祈求神会、收瘟演戏、烧火抬神一并等项”办管杂役,在以往关于佃仆制的研究中,往往被视作佃仆需要承担的诸多额外杂役,并且具有贱役的色彩,为一般平民所不齿。但在此处,这些办管杂役被称为“业”(“转便与黄名下为业”),并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九七银一两□整”)。这与以往我们对佃仆的认识颇不相同,办管杂役可以转卖这件事本身也值得注意。文书中提及的诸多事项,不管是“役”还是“业”,都是基层社会诸多仪式(“天旱求雨、土主开光、收瘟演戏”)顺利进行不可缺少的。黄姓对这些事务的承担,从四姓之一到独自承管,尤其是后者的实现与其迁居汪家坦约略同时的事实也证明,佃仆身份对宗族的发展并非只有负面作用。
在结束本节的讨论前,还必须提及一个小问题,文书二中,身为佃仆的黄有龙及其叔父的主家是胡姓宗族,文书三至五中,黄姓的东主却变成王姓。我们知道,佃仆属于多个主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限于材料,此种情况何时、何故出现,我们也不得而知。
二、经商与兴业:佃仆宗族的生活
日本学者中岛乐章早就注意到,明末伴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一些佃仆开始具有户籍并担任里甲职役,或者具备识字能力得以担任低级官吏的事实[11](P245—256)。以往受到阶级史观的影响,佃仆总是被突出强调受到剥削压迫。其实,在经商氛围浓厚的徽州,一些佃仆宗族也受到熏陶,主动通过经商、田地经营等方式积累财富。前文讨论的、身为佃仆的黄有龙即曾以表字“麟长”出现在一份合伙开店经商的合文约中:
【文书六】
立合伙合文人李岐生、黄麟长、程宋臣:窃闻利以义得,财从伴生,身等生产异地,义气同符,是以从长商议,出本合伙在于池郡开张店面,发卖茶叶杂货等物,托中写立合文。伙计之中,务要同心协力;买卖生意,毋得徇私肥己。倘有此情,查出见一罚十。本店租钱差役,递年议定取钱四千文与李支持。其各人付出本银,递年议定二分行息。年终算账,除去本利并店租、差役、食用之外,所剩余利照三股均分,不得争竞异说。今欲有凭,立此合文一样三纸,各收一纸存照。
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立合文人:
李岐生(押)
黄麟长(押)
程宋臣(押)。
中见李植臣。
代笔王射公(押)
方玉声(押)[8](P140)。
关于黄有龙,《吊谱》仅有如下内容,“(黄)有龙,字麟长,妻金氏,同葬吴家山上,穴丙向”[10](P245)。但正是这短短十数字,笔者才得以确定上述合文约中的黄麟长实即黄有龙。在汪家坦黄氏文书中,签押署名使用的多是当事人的“字”而非“名”,了解此点对我们解读文书非常重要。黄有龙虽然具有佃仆身份,但仍然可以投入商业经营活动中,与他人合伙在“池郡”(应为今池州一带)开张店铺,进行商业经营。毫无疑问,黄有龙此时肯定拥有一定的积蓄,才有能力进行小规模的投资,这是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表现。黄有龙的表字出现在当时的文书中,排除了这是黄有龙后代为美化祖先而虚构的可能。从黄有龙开始,他的儿辈、孙辈均有表字,有的还取了颇为文雅的号。这是黄有龙及其子孙必定拥有一定文化水平的证据。
从黄有龙在文书中出现的极其有限的次数看,他的活动范围还是集中于项口所在的十三都,汪家坦黄氏的真正形成,还要等到其第三子黄义伦于乾隆二十年(1755)迁居汪家坦以后。根据《吊谱》的记载,黄有龙生有五子,分别是义书、义仁、义伦、义儒和义伍。其中,义书、义儒和义伍均只传二到三代即告终止。第二子义仁留居项口,子孙绵延,但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汪家坦黄氏。因此,黄有龙的第三子黄义伦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吊谱》中对于他的记载,也很简略,“黄义伦,字序有,号清节,娶江氏,同葬吴家山,午向,与兄仝穴。”[10](P245)
自乾隆十二年至十七年(1747~1752),黄义伦曾在祖居的项口不断购入田地,这一趋势在迁居汪家坦后即告停止,可见其注意力完全转移到新居之地。黄义伦扩大家业的重点仍然是土地的积累。不过其一人之力仍然有限,因此更多采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文书所见黄义伦与其亲兄弟合作置产的事例极少,其合作的主要对象是同族兄弟黄义任、黄义仟。以下各引文书一份为例:
【文书七】
清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黄义任同弟义伦立议合买合同文约[8](P311)。
立议合买合同文约人黄义任同弟义伦:今因合买到三四都四保云字各号山场一,合买到王振侯分下土名江坑源傍皮(?)坞、烟坞、□堂弯小茶坞、茅弯水竹坞、炭山培、程家弯插水坞等处,价银三两;又合买到王圣友分下土名炭山培、程家弯、江坑口下培、梅树弯、胡七店坞、百叶公坞、江坑毛岑头、石磜坞等处,价银一两。已上各号山场系是二人合买,对半均业。日后或有松杉竹木花利,该得本身分籍,悉照二人均分;或迁得有风水,亦是二人均共。自立合同合买文约之后,务必同心一气世世遵守,毋得妄生异端变卖他人。诚恐年深日久,子孙繁衍人心不一,是以写立合买合同一样二纸,各收一纸永远遵守为照。
买批:买受王振侯赤契一纸、赎回老契一纸;又买受王圣友赤契一纸,共契三纸,面付义伦秩下收贮,日后毋得失落执匿。照。
合买合同一样二纸,各收一纸永远遵守为照。(骑签)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立议合买合同文约人:黄义任(押)进恻代押
同弟黄义伦(押)进雍代押。
中见弟黄孟三(押)。
【文书八】
清乾隆二十一年正月王兆瀛堂经手族老等立卖基地高地赤契[8](P225)
立卖契人王兆瀛堂等:今因祠内清明会内空泛,无银买办祭仪、摽挂坟茔,子孙省得失祖,合众商议将承祖并买受佥业基地五号、高地三号,坐落三四都四保盈字号土名汪家叚,计号:四百九十一号基地十步五分一厘六毛,又四百九十二号基地三十五步,又四百九十四号基地四十八步一分五厘,又四百九十五号基地一百卅步五分,又四百九十七号基地廿七步五分,又高地十二步,又五百一十号高地卅九步,又五百四号高地四十步四厘。共基地、高地八号,其地新立四至:东至山,西至田,南至姜坞口,北至下末山,四至照老契开写明白,尽数自愿合众一并立契出卖与黄序有、孟三名下,听自迁造管业。三面言定时值价纹银十两整。其契价当日两明,在手足讫。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承当,不干买人之事。所有在家在外、花押不尽,日后无得生端异说。所有税粮,随即照依鳞册推扒入买户内供解,无词。所有老契,未曾缴付,日后赍出,不得行用。自卖之后,二各无悔,如悔者,甘罚照契白银公用,仍依此契为凭。今恐无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
乾隆丙子二十一年正月初八日立卖契人:王兆瀛等经手族老得祖(押)、王得駩(押)、王得忠(押)、王永陟(押)、王永良(押)、王永大(押)、王永聪(押)、王永旺(押)。
中见人黄万友(押)。
依口代笔人王永陟(押)。
文书所见,黄义伦与黄义仟的合作尤为频繁。根据《吊谱》的记载,黄义仟,字孟三,与黄义任为亲兄弟,二人与黄义伦同为项口黄氏第三十七世黄喜孙的玄孙。[10](P253)大概在黄有龙一支逐渐兴起的同时,黄义仟的生业亦颇有起色,数年间不断购置田地山场,并起造新屋。黄义仟与黄义伦等均属于同时崛起的黄氏宗族成员,两家景况颇为相似,加之血缘纽带的联结,两人及其后代在合作置业方面密切协作,可谓顺理成章。
对于合作购入的产业,也多采取共同经营的形式。从《清乾隆三十年正月黄序有同弟孟三立议同置阄分合同文约》[8](P313—314)提供的资料看,黄义伦、黄义仟两人曾合作买入鲍家塔、鲍家坞等多处基地、高地、山场,由于担心“日久子孙人心不一”,而写立此阄分文约,但强调阄分之后,“二家子孙须要和同一气,世世遵守。不得妄生异端,私行变卖,亦不许私行出租与他人,密图微利而肥己”。即便到了他们的儿辈,在订约对这次的阄分结果再次加以确认的同时,也一再强调二家存众管业的山地“不许变卖外姓”,从而保持二家长期共同经营的形式[9](P10)。
黄有龙、义伦父子的经商兴业,象征着黄氏宗族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由于一己之力有限,同族兄弟合作置产、共同经营在此时较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文书七中的王振侯、王圣友,文书八中的王兆瀛堂,均出自黄姓的主家王氏宗族。在这里,主仆之间不仅没有畛域分明,反而频繁进行土地交易。在这些交易中,双方也是作为平等的交易主体存在,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别。某种意义上,本文所论汪家坦黄氏宗族的发展,颇有“和平崛起”的意味,但这并不表示黄氏宗族在发展过程中没有遇到丝毫波折。
三、竞争而非斗争:黄氏宗族的崛起与地域社会的反应
黄义伦的迁居与置地,在黄氏一族的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他生有三子,即黄进福(字玉先,号如海)、黄进雍(字仲和,号可南)、黄进科(又名进考,字秀如,号士登)。[10](P252)当黄义伦仍在世时,其子已经参与到家庭的经济事务中来。在黄义伦去世后,三子也并未立即分家。黄氏三兄弟中,长兄黄进福仍留居项口[8](P441),进雍、进科则依次负责汪家坦地区的家业,与子侄辈一起兴家置业,积累财富,从而形成后世孟、仲、季三房的基础4。应该说,黄氏宗族在这一代真正显出兴旺的迹象,这既反映在此期大量的置产文书上,表明其家业不断扩大的势头;也表现在黄进雍、黄进科获得朝廷的荣誉性赏赐,在地方上得以拥有耆老的身份方面[10](P252)。由于黄氏宗族始终没有在科举功名上有所收获,因此得到“耆老绢帛顶戴”乃至“正八品顶戴”都可以说是莫大的荣耀,以致在家谱中被特别标出。
黄进雍积累财富的方式与其父并无多大差异,有多份买主为黄仲和(即黄进雍)的卖契,表明其不断买入田地山场。虽然单次交易的规模不是很大,但积少成多,仍然颇为可观。黄仲和也采取与别人合作,合力置业的方式,而且其合作的对象开始超出同族的范畴,与外姓合作。黄仲和及其家族实力增强,并在地方上得到认可的一个表现,始自其担任保长一职:
【文书九】
李子学
立议同心充当保长汪君旺:今因乡约谢朋万举报身等三人充当该地三四都一图小洲地方保长。因身等三人俱系务农生理,恐有不暇误公,是以立此同心合墨,倘官内有事票唤,不拘唤何一名,总是三人相帮管办。凡地方内编查、烟火巡查等事,亦议三人附近照理管办,不得推卸。凡有需用杂费,亦是三人均派,毋得异论。今欲有凭,立此仝心充当议墨存照。
李子学(押)。
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立议同心充当保长汪君旺(押)
黄仲和(押)[8](P379)。
黄仲和等三人在乡约谢朋万的保举下,承担起小洲地方5保长的职责,负责“编查、烟火巡查等”地方治安事务。依据史书的记载,清代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开始力行保甲法,规定“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12](P461)。虽然无法确知黄仲和三人充当的小洲地方保长治下具体有多少户口,但从保长一职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兼理赋税钱粮等杂役来看,黄仲和三人虽谦称“俱系务农生理”,但应该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在黄有龙、黄义伦父子两代发展的过程中,并未有与周边宗族发生纠纷的记载,但从黄仲和开始,这种“与世无争”的局面开始被打破。乾隆三十一年(1766),黄进雍与王週行同买荒田,共建水碓,二人共同置办“厂屋车轮家伙等物”,共同负责维修费用,因此“碓内花利尽是二人均分”。并且声明,即便是黄、王两家使用水碓舂谷,“亦要起租,不得瞒昧租钱”。看来水碓除了用于自身的生产活动外,也用于对外出租,赚取一定费用[8](P325)。在古代中国,水碓是利用水力舂米、加工粮食的器械,且其作为较大型的生产工具,对于广大的下层群众而言,难以独资经营6。黄、王二人能合力置地建碓,足见他们已是较为富裕的家庭。
七年后(1773),王週行由于“身因患病,未恐难愈,营业不便”,将自己所拥有的该水碓磨坊的一半产权卖与黄仲和,黄由此拥有了该水碓磨坊的全部权益[8](P348)。但黄仲和独立拥有水碓磨坊仅仅三年,便卷入与王廷爵的诉讼纠纷中。这桩发生在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诉讼前后持续三个月,在保存下来的多份状纸中,双方纷纷指责对方蛮横无理而自身横遭祸害。诉讼的结果是双方各立“甘结”,接受中间人的调解而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办法,黄仲和仍确保对纠纷地块的所有权[8](P361—371、372、373)。其中涉及到的问题,表面上是因为水碓磨坊所坐落的土地,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复买卖而引起;实际上,牵涉到黄仲和、王廷爵各自水碓间的利益冲突,这在下引《清乾隆四十三年八月王廷爵、黄仲和立议合同文约》[8](P432)中有所揭示。
【文书十】
立议合同文约人王廷爵、黄仲和:缘王廷爵造有水碓磨房在上,土名牛栏坵坢下,系盈字五百四十八号,黄仲和亦有水碓磨房一所,亦在土名牛栏坵,系盛字五百四十号。今因黄姓水碓被洪水损坏,复另兴工,移造于五百四十二号上(?),与王姓上碓相近,恐碍上碓出水,两相口角,今蒙中劝谕,黄姓愿将碓地二号新立四至:东至路,西至溪,南至路及溪,北至路通溪,四至之内碓地□租与王廷爵名下,前去保碓锄种管业,凭中议定递年交纳黄仲和名下租银九七色三两二钱整。其租银四季交纳,不致短少分厘。其碓地自王姓租后,黄姓永远不得反悔起造水碓等情;倘碓地恐有洪水损坏,王姓亦不得反悔异说。如王姓碓□倘有日后不造,两相缴约无得异说。自立合同之后,二各毋悔。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一样二纸,各收一纸,永远存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六日立议合同文约人:
王廷爵(押)。
黄仲和(押)。
中见谢鹏万(押)。
王国桢(押)。
王佑臣(押)。
代笔王符中(押)。
再批:缘先年立此合文为据,近因生意微细,王托原中议论,中同黄姓相商,每年照合文内议让租银六钱整,自今之后每年硬交租银二两六钱整,日后再不得生端异说。又照。
这份合同文书签订于上述诉讼发生的两年后。文书中提到,王、黄二家的水碓都位于牛栏坵,而黄仲和的水碓毁于洪水,选择移到另一地点重新建造,新址与王姓水碓距离更近。由于水碓主要依靠水流作为运转的动力,相近的水碓,特别是处于水流上游者,必然会影响下游水碓的用水,彼此间的矛盾难以避免,以致黄、王二姓“两相口角”。在中间人劝说下,黄仲和选择放弃建造新的水碓,而通过将碓地租与王姓并收取租银的方式,保持一定的收益。表面上看,黄仲和在与王姓的竞争中是失败者,被迫“永远不得反悔起造水碓”。但我们仔细推敲文书中“再批”部分的文字发现,王姓从水碓获得的收益并不丰厚,以致请求黄姓同意降低每年交付的碓地地租额,而黄姓也没有过多刁难,就减免原租金的18%多,这样大的让步,至少说明王姓所说的“生意微细”确是事实。我们由此重新考虑王、黄二姓间的讼案,可以想见,小洲地方提供给水碓的市场十分有限,王、黄二家不可避免会产生竞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二家之间发生诉讼纠纷就不难理解了。由此可见,清代中期以后,原本就人多田少的徽州,在人口增长的情况下,地方宗族对资源的争夺更加激烈。实际上,在黄、王两家讼案结束仅仅半年后,黄仲和即写立了前引“立议同心充当保长议墨”,未必不是出于对该讼案背后所反映出的基层社会竞争加剧的担忧。
时间进入嘉庆朝,黄仲和也步入人生暮年,逐渐从家族事务的第一线退下来,凡牵涉到家庭、家族经济方面的事务,更多的由其子侄辈处理。但在此期间他的几个行动还是值得我们注意。首先,他在嘉庆二年(1797)编录了《三四都一保吕字号山经理》草底、三四都山地田经理册草底等,对黄氏所拥有的山场进行详细登载,无疑具有产权再确认的性质[9](P43-68、69-96)。其次,嘉庆十一年(1806),由于鲍家塔、鲍家坞、汪家坦的山场与河流毗邻,屡屡遭到船户强砍盗伐,黄仲和不得不请求祁门知县勒石严禁,以便“杜害保业”。从汪家坦黄氏文书收录的这份《清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奉县勒石永禁〉抄件》[9](P112)来看,黄仲和已经对外宣称自己是“三四都小洲地方民人黄登瀛堂黄仲和”,虽然无法确认“登瀛堂”是否作为祠堂一类的建筑物实体而存在过,但此举至少表明黄仲和等汪家坦黄氏已将自己视为独立的黄姓支派,在自身宗族组织建设上产生了主观意志。
四、结论
作为佃仆宗族,汪家坦黄氏的发展与其他宗族相比具有很多共性:祖孙数代人经商、兴业、迁居,积累财富,扩大家业。在频繁的土地买卖中,也包括与主家王姓宗族进行的多次交易。在这些交易中,黄氏始终作为平等的交易主体存在,没有因佃仆身份受到歧视性对待。黄氏与王姓及汪家坦地区其他宗族发生的矛盾与纠纷(例如文书十中围绕水碓引发的诉讼),都是围绕实际的经济利益展开,并不曾涉及黄氏的身份问题。那种佃仆“稍紊主仆名分,始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并通国之人争之,不直不已”[13](P444)的激烈局面,在黄氏宗族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出现。
汪家坦黄氏发展过程中,充当保长、获得朝廷顶戴,直至在道光年间于祁门五都一图成立“黄成德户”7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都可以视作黄氏摆脱佃仆身份、提高自身地位的不懈努力。如果说,以王姓宗族为代表的地域社会对黄氏宗族的佃仆身份有意无意地趋于“遗忘”,黄氏宗族对自身佃仆身份的历史,却并没有刻意抹去。涉及其佃仆身份的多份文书保存至今,成为本文得以立论的基础。我们也借此了解到清代徽州佃仆宗族的一些生活样貌,以及有别于以往经典研究所展示的佃仆制的刻板印象。主仆之别綦严,是明清徽州地区的习惯乃至地方制度;但汪家坦黄氏的事例则显示出,佃仆宗族的生活在这些制度面前具有极大的弹性。这当是历史真实丰富多彩的诸多面相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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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周溶修,汪韵珊纂.祁门县志[Z].同治十二年(1873)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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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9]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第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10]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11](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M].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12]乾隆十二年敕撰.钦定皇朝文献通考[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3](清)丁廷楗修、赵吉士纂.徽州府志[Z].康熙三十八年(1699)刻本.
注释:
(1)按:此处有一个小问题值得注意。在《清嘉庆道光年修家谱》的首页,录有项口黄氏的辈份字派,依次为“保、胜、寿、孙、应、天、有、义、进、良”(《徽州文书》第四辑,第2册,第159页),“应”字辈为“有”字辈之祖辈而非父辈;考之《吊谱》,亦载有一黄应佑,为项口黄氏第三十六世孙黄宗兴的六代孙(《吊谱》之十,《徽州文书》第四辑,第3册,第250页)而黄有龙则为黄宗兴的八代孙,故黄应佑为黄有龙的叔祖无疑。如此则出现矛盾之处,即文书中的黄应佑与《吊谱》中的黄应佑当非一人,因为黄有龙无论如何也不会将自己的叔父与叔祖弄混淆。但也存在另外的一些可能性,如黄应佑取名并未严格按照辈份字派的顺序而行;又或者辈份字派是黄应佑之后才趋于定型……究竟是何种情况,限于史料,尚不得而知。
(2)从《清顺治十年六月三四都二图八甲盛光福户三毛业户执照》反映的内容看,盛姓是一般平民而非佃仆。该文书见《徽州文书》第四辑,第1册,第117页。
(3)在《清道光十三年孟仲季三房众立买受各号山场契据抄誊一》(《徽州文书》第四辑,第2册,第278~314页)中,收录了多份盛姓出卖田地山场的契约,这该是作为“上手老契”被黄姓族人誊抄下来。其中,涉及盛姓的交易,可以上溯到明代,至清代乾隆时期仍有零星出现,由此可知盛姓在清代前期及之前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活跃于汪家坦地区。
(4)关于黄氏孟、仲、季三房的讨论,可参见拙文《19世纪前期徽州宗族的日常生活---以祁门三四都汪家坦黄氏为中心的考察》,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5)相对于汪家坦,黄氏宗族在文书中更喜欢用“小洲”作为自己宗族的地望。刘伯山曾对“小洲”所指的具体位置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访问,最后得出两个结论:(1)小洲即现在的中南洲;(2)小洲不是具体村的村名,而是在今天的上谢、下谢一带。(见刘伯山《祁门三四都一图小洲王氏文书寻获记》,载《徽州文书》第二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册,第2~4页。)其中,中南洲、上谢、下谢与汪家坦相距均很近。对于这两种说法孰是孰非,刘氏也未作定论。笔者推测,“小洲”作为地名在历史上应确实存在,用以指称汪家坦一带两条河流交汇的区域,而“汪家坦”则是“小洲”的一部分,是一个从属于“小洲”的区域范围。
(6)关于明清时期徽州水碓业的研究,参见梁诸英《明清时期徽州的水碓业》,载《安徽史学》2013年第3期。
(7)关于“黄成德户”的成立过程,黄忠鑫曾作了详细讨论。参见黄忠鑫《明清徽州图甲绝户承继与宗族发展---以祁门瀛洲黄氏为中心的考察》,载《安徽史学》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