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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创新、组织异化、主体行为扭曲与支持政策取向

作者:尚旭东 叶 云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农村经济》2020年第3期,第1-9页。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 9211

 作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再组织、再进化的重要表征形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成立契合了政府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多重政策目标,成为引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构的标杆。凭借“交易费用降低 资源配置优化”的纵向优化、“经营规模扩大 市场地位提升”的横向提升,组织创新实现了资源要素整合、交易费用节约和市场势力重塑等诸多绩效。然而,在组织创新的同时,组织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异化和主体行为扭曲,成员行为选择“俱乐部化”、家庭农场经营“去家庭化”、忽视联结小农户、合作关系不对等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使得组织进化不仅面临内部利益联结弱化、成员分化风险,也与政府支持其发展的政策目标相背离,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组织创新的前期绩效。组织发展进化的政府规制亟需强化。有为的政策设计应聚焦于避免“政府创租”、“主体寻租”、非排他性资源利用等农业公益性服务领域,探索和创新脱离“补贴激励”、“项目推动”的组织创设支持路径。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创新组织异化行为扭曲政策取向


一、问题的提出:组织演进中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创新与相伴问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被认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也是农业产业组织的建构方向。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是,究竟哪种产业组织最有效、最能契合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主要包括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公司与企业组织,而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本质上是各类涉农主体基于产业分工基础上的契约链接,也是组织形态再组织、再联合的过程。[1]理论上,只要市场是竞争性的,理性的主体总会选择最有效率的组织联结方式,而政府的作用仅仅在于营造有效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组织不断地自我进化、联合合作、不断涤荡,最终存续的组织模式、利益联结方式便构成了现代农业产业组织的基本形态和发展方向。

新古典经济学将组织视为主体,经济活动中的任何组织都可看作是主体,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新兴分支之一,产业组织理论对组织发展问题的分析遵循从市场角度透视主体行为,或从组织角度分析市场结构,如分析不同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寡头、垄断等)下主体行为选择和组织重塑(主体再联合、再组织)的过程。产业组织理论的核心要义之一阐释了如何保护市场机制下产业主体的经营效益及其竞争活力,即产业组织怎样通过创设规制,以保持内部主体(如企业)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用以完善组织结构、协调利益分配、优化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形成可持续发展。以这样的标准审视城镇化进程加快、劳动力转移加剧背景下的农业创业组织创新,较为合意的代表是被政府高度认可并着力推荐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它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等多类主体合作开展的产业化经营,契合了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多重目标,并由此引发了政界和学界的关注,他们纷纷运用制度经济学、产业组织学等原理、方法去考察和解读该模式成长绩效,并就今后农业产业化改革方向与愿景发表见解。较为统一的认识肯定了联合体在组织模式创新、利益分配兼顾、市场地位提升、组织结构发育等方面的成效与积极作用,实际上肯定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创新优势,认可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建构方向。

然而,应该看到,兼顾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规模经营发展的产业化联合体创新背后,有着发源地作为改革试验区、财政补贴、项目支持等特定背景和有利条件作为支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成功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在实现了交易费用节约、规模经营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多个目标过后,组织成员“俱乐部化”行为选择所带来的组织异化问题,家庭农场经营“去家庭化”、两边套取财政补贴和政府项目等主体行为扭曲现象,不仅与中央倡导的“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有所偏离,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也很难契合。组织创新渐进成为少数成员间的深度联合,这不仅与补贴政策应惠及更多中小农户的“普适性”、“公平性”原则相背,更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应建立在小农户基础上的组织联合宗旨相左。农业产业化联合的创设,其本身就承载着构建传统农户发展起来的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责任,联合只是手段,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并走向共同富裕才是终极目标。[2]如今,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工商资本下乡租地渐增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基于传统家庭经营内生出来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不仅对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深层次的积极意义,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长期依仗的中坚力量。而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效初现过后,为强化利益联结、稳定组织内部各方预期的“联合”正向“俱乐部化”嬗变。事实上,历经多年探索,联合体内部高度联合化趋势与政府扶持政策间出现偏离,这使得探究微观主体行为如何契合政府宏观目标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基础上的各方主体互惠互利、共生共赢,格外具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内涵本质、创新逻辑、运营绩效与路径优化

目前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维度: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涵与本质的探视;二是聚焦联合体创新逻辑与运行机制的探求;三是着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营绩效的探问;四是放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路径优化的探讨。

1.围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涵与本质的探视

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内涵与本质,汤吉军等认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准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它包含了家庭农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涉及纵向协作关系的多家农业企业,是中国乡村产业协作与融合的高级形态。[3]从组织演进过程看,无论是早期的“公司 农户”、“合作社 农户”,抑或后来的“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产业化联合体的成长发育,刻画了产业组织由“纵向延伸”(或称“纵向一体化”)向“横向联合”(或称“横向一体化”),再向“横纵联合”的拓展变化。[4]“公司 农户”、“公司 合作社 农户”等传统组织联合不同,联合体具有产业链多元交叉融合、深度专业分工和紧密形态下要素共享等三大特征。[5][6]

2.聚焦联合体创新逻辑与运行机制的探求

关于联合体的创新逻辑与运行机制,陈定洋认为产业链分工细化、农业科技进步、产品市场格局转变是联合体萌发的三大内因,而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和实践反思则为联合体成长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7]契约分工、要素流动、收益链接构成了联合体平稳运行、持续增效的内在机制,[8][9]即通过产业联结提升规模集聚效应、通过要素联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利益联结让成员分享产业链收益,这样的机制设计契合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某些目标与要求。[10]

3.着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营绩效的探问

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运营绩效,孙正东(2015)以安徽双福粮油公司产业化联合体为例的研究发现,联合体有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有利于质量安全和企业品牌创建,增加了农户收益,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联合体的成立是有显著经济效益的。[11]

4.放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路径优化的探讨

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路径的优化,目前的共识集中在环境营造、政策创新、能力提升和利益联结优化四个方面。一是营造有利于主体(成员)后续发展的宽松外部环境。二是创新有别于传统政策工具的支持方式。三是推动主体能力提升与组织创新协同。四是优化利益联结机制,扩大示范引领作用。[12][13]透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涵特征、创新逻辑、运行机制、路径优化,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已有研究为探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问题积累了丰富的文献积淀。然而,应该看到,目前所有关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研究,较多围绕在初期的成长绩效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联合体后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组织异化”问题、“主体行为扭曲”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与政府支持政策背离、与政策目标偏离等公共问题的反思,现有文献鲜有涉及。特别是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背景下,组织创新对小农户权益维护等问题的合并思考,现有研究少有考量,这些文献缺口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切入,引出对后续问题的思考。

三、组织创新路径:再组织的二重维度、交易费用节约与市场势力重塑

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定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联合体组织创新的核心在于通过产业链纵向维度的“分工细化 要素融合”与横向维度的“规模扩张 市场地位提升”,实现原本各主体外部交易内部化;通过资源要素整合集聚、市场地位强化,提升两个市场(“资源要素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的话语权,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售价,实现市场势力重塑下的资源配置优化、生产效率提升与利润的长期可持续。

1.再组织创新路径的二重维度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体系建构的不断深入,体系内各类主体间往往以一定的组织形式或契约关系相互链接与协作。因循这样的逻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萌芽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农业产业组织再组织、再创新的过程,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可以有效整合资源的中介组织或牵头方,通过契约的锁定,建立起各方能够接受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以期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市场地位的强化。从已有产业组织形成、演进的过程来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创新可以从“纵向一体化”和“横向扩张提升”两个维度来审视(如图1所示)。

考察纵向维度,为提升生产效率和节约成本,联合体内部的相关主体(生产型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服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型或服务型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间的分工呈现“纵向一体化”趋势。其主要表征为牵头方(购销型或服务型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完善和优化组织内部各方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商品契约(购销合同)、要素契约(购销合同或购销约定)和服务契约(服务合同),进而降低成员间的交易费用、缩短交易时间并提高整个组织的资源配置效率。审视横向维度,为获得规模效应,组织内部各成员特别是生产主体需要扩张经营规模,而经营规模的扩张往往伴随技术革新、先进农机具使用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引入等要素的提升。因此,联合体组织创新在横向维度上更多表现为依靠合作(如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家庭农场合作社)或自我扩张(如扩大土地流转规模、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逐渐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要素集聚的规模优势,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规模收益。随着联合后的规模扩张,作为交易主体,联合体在农资购置、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市场地位不断巩固、议价话语权逐渐强硬,其结果是降低了要素成本,稳定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产品价格。纵向维度的深化与横向维度的拓展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交叉、互为影响并同时发展,成员间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如三方合作契约、相互间购销合同或服务契约)能够发挥规模优势,变原本外部交易为组织内部交易,产生组织创新的正效应,降低了成员间交易成本、扩展了产品盈利空间。上述正效应的实现也有助于组织创新效应的中期巩固,增长的利润和稳定的要素内部流动有助于契约稳定、组织发育和成员经营预期与后续持续投入,进而维持组织的良性进化。纵向维度深化与横向维度拓展共同构成了联合体组织创新路径的二重维度。



1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创新路径的二重维度


2.以“交易费用降低 资源配置优化”为目标的纵向创新

“牵头企业 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组织架构形成后,联合体纵向维度的深化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加快成员间协作一体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实现行业资源配置的“组织内部化”。从实践情况看,前者以降低交易费用、提升交易效率为目标;后者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赢利空间为归宿。联合体将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产品销售等环节以“契约锁定”的形式相互联结,实现了产业协作的纵向一体化。事实上,协作一体化过程实现了生产过程(经营环节)的一体化,资源配置的“组织内部化”则完成了各类要素(农资购销、服务购买)的内部流动,将“原本要素的外部间交易”变为“组织内部的订单化流动”,节约了交易成本,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

交易费用大小取决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因时间和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产业,所适用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联合体组织创新的优势在于成员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结合最大限度降低了交易不确定性对收购环节(企业)和生产(家庭农场)环节带来的不确定性。对牵头企业而言,组织架构的确立以契约(合同或协议)形式锁定了产品供给,保障了收购产品的“标准化”、质量安全与“品质维系”,稳定了企业与收购方的“供给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对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而言,组织架构的确立同样以契约(合同或协议)形式锁定了销路、销量和价格,大大降低了契约未签订前的不可估计风险。联合体组织创新的另一大优势在于,牵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间不仅仅停留在“商品契约关系”,稳定的契约使得两者间“商品契约关系”升级为“内部成员关系”。如牵头企业为家庭农场农资供给赊销,产品售后结算;为其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家庭融资还贷等等。牵头企业所有行为的结果是降低了纵向协作伙伴的生产成本,排除了经营困难,帮助家庭农场渡过难关,这些行为的目标是保障契约关系的稳定与持久。联合体内部企业的做法有点类似于广东温氏集团的某些行为。

除可降低交易费用外,联合体组织创新的另一优势在于通过“要素契约化”实现组织内部的资源优化配置。随着合作协议或者购销合同的签订,种植、销售、服务等环节实现了专业化分工,每个环节由最了解该环节过程、最具生产效率、最懂得控制成本和节省交易费用的主体(成员)承担,即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与此同时,农资、社会化服务等生产要素流动的内部化,既保障了农产品种植过程中“需求时点”的无缝对接,也实现了农资规模化购置的成本可控、不误农时与质量保障,要素在联合体内部成员间的有效流动、合理配置,避免了各主体原本单独外部交易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联合体的形成就是在纵向分工的基础上,促成各类主体分工明确、精准对接、高效运行,实现优势分工、要素集成与成本节约,从而提高整个产品的竞争力。

3.以“经营规模扩大 市场地位提升”为目标的横向提升

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内生约束不在于技术创新,也不在于市场供需错配,而是在于影响技术应用与市场竞争经营主体规模。[14]基于此,发展个体规模经营基础上的规模联合,进一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便成了产业组织创新助力农业发展的核心。联合体内的合作社联合、家庭农场联合、农业企业联合的做法体现了这样的行为选择。签订契约(合同和协议)前,每个成员不得不单打独斗,但规模仍不足以对抗市场风险;契约签订后,通过加入组织,每个主体实现了自我发展与规模扩张。一方面,主体经营规模扩张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节约要素投入,实现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主体经营规模扩张使得产业组织的市场势力进一步增强,更为强大的组织可以在农资购置、产品销售、市场调配方面具有显著的市场话语权,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盈利空间,实现了个体发展的“内在规模效益”、组织发育的“外在规模收益”及其“马太效应”。于是就有了诸如家庭农场联合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联合和整个组织的规模扩张(产量增加)。如农机合作社和植保合作社联合起来形成服务联社,可以与生产端的家庭农场及其联合社建立更为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以此节约服务成本、无缝衔接农时。企业也会与合作社签订更为紧密的协作协议,以便进一步节省交易费用,更好地服务好产业链上游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的生产,保障产品质量。

四、组织发展嬗变:组织异化、主体行为扭曲与组织创新偏离

作为组织创新的范本,联合体尽管在降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明晰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势力、稳定长期利润等方面拥有比较优势,但应该看到,模式的成功也得益于多部门协作所形成的良好运行机制,离不开政府多个补贴、多个项目的支持。然而,组织创新是有成本的,解决老问题不能以诱致新问题为代价,否则组织创新的意义便大打折扣,以这样的标准审视模式创新,显然联合体的后续发展嬗变值得关注,由此诱发的新生问题值得主管部门重视。

1.组织异化:“俱乐部化”行为选择凸显组织扩张适度规模问题

正如事物拥有正反两个方面一样,联合体除拥有组织创新优势,其组织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异化倾向,较为典型的就是成员行为“俱乐部化”。概括地讲,就是随着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中小成员(种养或加工规模较小)的加入,联合体成员利润分红在经历前期大幅增长过后,净利润(分红)的增长变缓,甚至有所降低。此时,早期成员逐渐意识到组织规模的扩大也应是适度的,生产规模的扩张应与成员的增加同比例,否则大量中小成员的加入会使原有的规模净收益分配(分红)减少。受此影响,部分成员由开始“欢迎中小成员”到慢慢“不愿接纳新成员”,有些甚至排斥中小成员,以各种理由妨碍或拖延中小成员加入组织。更有甚者,几个大的成员脱离组织,重打鼓另开张再成立新的联合体。新的联合体只对大规模主体开放,大规模主体间相互游说、互相搭桥,形成某个特定产业只有少数寡头分工合作的联合体。数量的相对有限性、足够的经营规模和有保障的产品品质是实现最大限度利润分红的必要条件。部分成员“俱乐部化”选择背后,最大限度避免成员在利润端“搭便车”是其行为逻辑。

应该说,部分成员出现“俱乐部化”行为选择与组织发展阶段密不可分。一是组织扩张遭遇“成员拐点”。即在联合体经营规模已接近或满足市场需求量(联合体所能供给的)的适度规模时,任何新成员在增加组织经营规模的同时,过剩的产能(无利润产能)面临更多的成员分红,成为减少适度经营规模前成员净收益的“成员拐点”。其实质是组织的经营规模已达到当年所能供给市场需求量的最大上限,任何新增产能所带来的利益分红都会减少前期成员的净收益,此时组织的扩张是无效的。二是组织扩张面临市场巨变和创新困局。即组织扩张过程中,市场需求的巨大变化、产品的革命性创新、消费习惯或倾向的改变使得成员按照原有生产秩序所开展的分工协作很难再创造新增收益。此时成员的增加,特别是缺乏创新的同质化成员(特别是同质化中小成员)不但不能成为组织摆脱困局的新鲜血液,反而成为组织发展的拖累(因为也需要参与分红);此时前期成员将不愿吸纳新成员,既得利益成员甚至可能脱离组织,通过有实力或有潜力成员的重新组合(俱乐部化),实现通过组织重组创造新的利润空间。

部分成员“俱乐部化”行为选择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不利于组织的后续发展和进化。“俱乐部化”行为选择背离了组织创设的初衷——“成员抱团联合、合作发展产业”,使得组织在经历初期高速发展过后,在未完全成熟时就遭遇釜底抽薪,实际上白白浪费了组织创新的前期绩效。其次是不利于后续组织创新的探索和实践。少数寡头成员间为保障收益,忽视中小成员,再联合的行为既缺少“契约精神”,更使得中小成员对于组织创新缺乏信任。有前面被轻视甚至拒绝的不愉快经历,中小成员对于是否加入组织会有所保留,即便有所信任也缺乏存在感,对于组织创新的支持存在观望情绪,不利于后续组织创新的实践。最后是会诱发同等规模成员、对等势力主体间结成利益联盟,完全忽视小农户。大主体行为选择具有传导效应,为保障销路和市场地位,中等规模主体也会效仿成立类似的中等规模主体联盟。尽管都可称为联合体,但实质完全不同,要么是少数寡头的联合,要么是次寡头的抱团,唯独缺乏对小农户的联结。“俱乐部化”行为选择使得践行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政策要求,不仅在成员层面缺乏信任,组织发展更是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实现政策目标时,组织发展嬗变带来的不确定陡增。

2.主体行为扭曲:经营“去家庭化”与小农户“联结困局”

除组织异化外,组织进化过程中一些主体行为扭曲问题,如家庭农场“去家庭化”现象,对后续小农户持久联结的“现实困局”等问题与中央一贯要求背离,一旦任其发展,很可能使得组织创新绩效大打折扣,值得观察和研究。

1)“去家庭化”经营现象值得关注。一直以来,家庭经营都是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根基,中央有要求,实践被证明。作为代表现代农业经营方向的重要组织形式,家庭农场不仅秉承了家庭经营在经营领域的特殊优势,也是传承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石。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分工中,种养环节方面,家庭农场原本发挥着企业和合作社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然而随着组织发展嬗变,原本由家庭农场经营的领域,通过与合作社签订托管协议,家庭农场的业务全部由合作社接管,家庭农场在组织中的角色由重要的参与者变为了“二道贩子”,在拿到政府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补贴、项目和联合体支持政策以后,家庭农场不用经营,仅依靠手中掌握的规模土地资源,通过托管服务,就能赚取差价。此时,家庭农场由经营者嬗变为资产“寻租人”,一边拿着国家财政补贴,一边倒手赚取差价。以中部某省某市某产业化联合体为例,该组织内部有这样一家家庭农场,农场主为政府所期待和推崇的大学毕业生,经营着2780亩土地,“小麦-玉米”两熟种植模式。鉴于农场主年轻有为,农场经营规模较大,为树立典型、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样板,同时也是为加快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当地政府给予该家庭农场包括规模经营补贴、土地整治、水电路改造升级、低息贷款在内的多项政策支持。2015年,家庭农场加入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联合体成员。由于联合体在当地属于农业明星主体,是包括领导视察、地方考察、参观学习在内的多个场合宣传的典型和主要目的地,联合体成立后得到了当地政府包括规模经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科技创新转化补贴、作物运输补贴、保险补贴、贷款贴息在内的多项政策支持,家庭农场顺理成章地也分得一定补助。2016年,该家庭农场与联合体牵头方签订土地托管协议,以一亩800元的价格将全部土地托管至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托管土地粮食年均产量(小麦1000斤、玉米1100斤)计算,按照当年小麦1.15元/斤、玉米0.78元/斤地头售价(联合体收购价)计算,家庭农场年亩均收益2008元,扣除土地年租金1100元后,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托管,年亩均净利润108元。据介绍,该利润甚至比家庭农场自营净利润还要高出30元。相当于家庭农场什么都不干,每亩转手净赚108元,2780亩合计净赚30.024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还不包括家庭农场从当地政府得到的包括资金、项目在内的相关支持。

以两种组织身份同时获得政府多项政策支持还能净赚近30万,这显然不是政策支持组织创新、组织发展的应有之意,更不是少数主体依靠资源垄断优势进行“政策寻租”的投机倒把。联合体在组织创新过后的“去家庭化”嬗变倾向值得有关部门关注。

2)较难实现对小农户的持久联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作为引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探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自成立以来,就担负着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任。联合体不仅是大中个体抱团发展的平台,更是联结小农户的重要舞台。如前所述,个别成员“俱乐部化”行为选择使得组织发展在联结小农户上出现断档或弱化,不仅如此,组织建设的适度规模性使得早期加入组织的小农户得到实惠,然而后期随着组织扩张和“成员拐点”的出现,为维持净收益的稳定,组织规模会自动收缩,特别是在遭遇市场风险时。因此,即便没有行为“俱乐部化”行为选择,组织扩张与“成员拐点”的出现连同市场风险同样会使组织发展在联结后续小农户上出现淡化,甚至作为小农户利益的代表——农民合作社在收益分红面前,也不会支持组织的持续扩张。

3.主体间契约约定轻重不一彰显成员地位的不对等

在联合体内部,尽管成员间平等合作,但实际上成员间地位并非对等。以J省GCBL联合体为例,牵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属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是组织内部成员的原料供给方,在品质保障的要求下,企业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签订了较为详细的供货合同,合同对生产行为、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品质要求、收购行为、违约惩罚等做出细致而又严格的约定,合同更多约束生产者的行为,要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从组织出局。与之对照的是,牵头企业和其他企业间由于不存在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更多是横向合作关系,双方合同约定往往不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详细,合同更多围绕原料分配、品牌维护、收益分成等内容做出粗略约定。这种因分工关系而出现的合同约定和订立的不对等,是成员地位的真实映射。作为现代产业组织,健全有序的组织关系应建立在平等契约基础上,只有契约订立的对等,才能维系合作关系的持久与利益分配的可持续。

五、思考与建议:公益性服务领域应成为政策取向的首选

站在联合体的角度,组织创新是成员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市场销路、提升市场地位、确保长期收益进行的行为选择。那么,谁是组织创新的最大受益者?站在主导方角度,作为牵头方的龙头企业可能是。这是因为组织创新更多体现了主导方整合资源、集聚力量、形成市场势力的组织创设思路。组织创立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内部规制的强化、契约关系的锁定,最终在两个市场形成寡头势力。一方面在生产端,依靠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品质的统一高标准,强化产品或服务的区域供给垄断;另一方面在要素需求端,以规模采购优势形成市场力量,以更低的成本确保足够的利润空间。依靠两个市场的优势力量实现稳定销路基础上的长期利润。

1.政府不宜过渡扶持和推广宣传

从组织创新过程来看,组织发育始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间的合作需要,是基于业务深度合作、利益深度融合催生的主体间自发联合。组织的成立未曾打算获得政府支持,更多的考量是通过优势互补实现节本增效和市场地位提升。在没有政府扶持前,主体间原本合作得很好,各方选择都是市场行为,即便没有政府扶持,组织也会通过不断修正内部规制实现组织发展的不断进化,从而更好适应市场变化需要,这也是组织创新的价值所在,值得肯定。政府必要的扶持可以理解,然而不分地域、不分产业、不分主体,运动式地宣传推广甚至动用财政资金、项目资源扶持组织发展的做法,有待商榷。

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有其政策逻辑:市场是不完全的,必要的支持可以应对市场对组织发育的不确定性影响。然而,这样的逻辑有缺陷,它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政府的干预是有成本的,其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和排他性。对产业化联合体的扶持往往通过资源倾斜或资源追加来实现,而资源倾斜或资源追加是以减少甚至牺牲其他主体获得资源为代价的,对联合体的资源倾斜必然会带来其他主体可用资源的减少。二是政府扶持易诱发相关主体的寻租行为。如家庭农场通过与合作社开展所谓的土地托管,双方不仅通过各自身份分别获得财政支持,还能互惠互利地赚钱。三是政府行为易引发“创租效应”。政府扶持使得一部分主体为获得财政补贴或项目支持,争相组建联合体,出现了牵头企业拉拢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假联合”现象。这使得联合体的成立就是奔着补贴和项目去的,合作是假、争取补贴才是真实目的。这样的行为动机具有传导效应,容易被其他主体效仿,其结果不仅带来支持政策的无效,更为重要的是使得那些真心想联合、真心想发展产业的主体很难获得支持,财政补贴挤出效应一定程度上使得很多主体开始怀疑支持政策、不再信任政府,“塔西佗陷阱”可能越演越烈。

2.有些问题主管部门尽管了解,但要么没办法解决、要么解决办法不多

事实上,针对组织发展嬗变过程中“俱乐部化”、“去家庭化”、忽视联结小农户等新生问题,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是不了解,然而对于问题的解决,要么无从下手,要么办法不多。一方面,支持政策多数不由县区级政府部门制定,绝大多数是省市一级。即便有县区一级支持政策,很多也是配套政策或落实政策,即先有省市一级的支持政策,再有市县区级的配套政策或落实政策。就政策支持力度而言,除少数发达县(市、区)外,通常省市级的支持政策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项目厚度,支持力度都远胜于县区一级,这使得县区级要么没有支持政策,即便有,很多时候也只是省市政策的“绿叶”。遗憾的是,省市级政策看上去具有“普适性”,但缺乏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支持政策尽管对有些地区有帮助,但不少地区却不适应。二是想获得支持政策的县区由于政策不是自己制定的,拿着“水土不服”的支持政策很难落地,即便落地也是勉强为之。据中部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反映,他们只能执行,政策执行效果基本上是事倍功半。因为支持政策缺乏针对性,很多支持基本对不上当地情况,这样的支持政策没什么效果。另一方面,县区级政府尽管能发现问题,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这是因为省市一级支持政策,县区一级只有执行的责任,本级的支持政策,由于资金少、项目小,很多享受到省市级支持政策的主体不太当回事、也不重视,而希望获得本级政策支持的主体却面临申请者多、项目少、项目小的困境,为体现公平和避免政策撒芝麻盐,规定门槛、设置条件等要求使得支持政策最终成为少数明星主体竞逐的游戏,结果却是造成了最大的不公平。由于缺少抓手,一方面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相关问题的处置还需要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联动配合。然而,部门间联动成本较大,很多时候解决问题还得依靠自己。但是,农业农村部门只负责执行,既没有财政审批权,更没有项目批复权,仅有的只是项目验收检查权,面对如此多的政策创租问题,既没有前期积累,又缺乏有效应对的经验,其结果只能是发现了问题,但解决的办法不多,很多时候只能拖延,等待后续政策的解决。

3.支持政策应更多从支持生产经营角度进行创设

不可否认,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政策设计初衷是积极的,政策实施也取得了一些正效应,但随着组织发展嬗变,后续的政策支持可能诱发新问题,为解决新问题的政策代价可能远比消除既有问题的成本要大,即政策执行的机会成本较大。组织发展嬗变是一个动态目标,支持政策应不断伴随组织演进进行调整,为更好支持组织有序演进,适度的支持政策尽管有必要,但政策的支持方向应有所调整。根据内生增长模型,克服政府创租效应和相关主体寻租行为等政策负效应,更为有效的政策手段应聚焦在解决私人投资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领域,如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水、电、路、气、房)建设与维护、生产建设用地配套(如仓库厂房)、信贷资金支持(免抵押、降低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农业保险支持(保费减免、险种增加、赔付额度增加)等。这样的判断不仅有理论依据,更有现实的佐证。事实上,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最大的短板很多地区仍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这可从多年中央一号文件等重要文件的表述中可见一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公共性,不是针对某个主体或少数地区,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不存在政策的“挤出效应”和排他性,是关系农业生产甚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支撑,是短期内单个主体依靠自身力量很难解决的,未来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应更多向这些领域转移或倾斜。长远来看,仍需不断探索和创新脱离“补贴激励”、“项目推动”的主体培育政策设计,这也将成为时下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着力调整的政策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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