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 博 张海鹏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党史研究与教学》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6-06 浏览次数: 44398次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一直游离于政权统治之外的农村妇女被纳入到现代国家的控制之下,在妇女解放的话语下完成了从“家庭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型。原本属于私领域的妇女身体经过社会改造后被纳入公领域,成为国家的身体,这是国家塑造农村妇女的重要动员策略,也是农村妇女身份社会化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农村妇女;身份;国家;身体改造
身体,不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还承载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性因素,它是自然和社会共同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建构的结果”[1]。在众多关于身体的理论中,认识较为深刻的当属福柯,他提出了影响巨大的身体政治理论,将“知识权力”和“身体规训”连接起来。这一理论受到女性主义者的关注,用以分析妇女身体受到压迫的背后原因。但遗憾的是,福柯所指的权力是微观权力,是一种由学校、监狱、工厂、医院和军队等规训机构施加于人身体上的控制,忽视了国家、政府等宏观权力的作用。尽管如此,福柯的身体理论对我们认识世界和解读历史提供了一个重要维度。因此,本文运用身体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建国后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体在国家话语下受到了怎样的型塑和改造。
由于男尊女卑等性别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女性身体受到男权的压制和摧残,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近代以来,面对“数千年未有之变局”,身体的改造成为知识分子救亡图存的重要出路和方向。女性身体从私人领域跳出而被赋予国家意义,成为民族兴亡的政治符号和文化标志,承载了“保种强国”、“强种富国”的历史重任。为了改造妇女的身体和心智,“反缠足”和“兴女学”成为当时女权运动的核心内容,女子剪发也被赋予男女平权和革命与否的隐喻[2]。总之,近代女性的身体被各种知识分子和政党置于现代化和国家政治权力之下,成为被规训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关注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妇女身体便成为动员、改造的目标和对象。中共利用政治话语阐释女性的身体,在使之社会化的同时,又突出强调了妇女解放的想象。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关注不多。本文试图从禁止农村妇女缠足、生育变革和劳动保护等与妇女“身体”直接相关的3个方面展开相关论述。
一、“走出去”:身份转换的先决条件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对妇女解放的思考与论述,私有制是妇女被压迫和被奴役的社会根源,同时私有制也导致了妇女的活动范围囿于家庭领域。男女两性关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经济关系。因此,女性被压迫地位的形成与男性在社会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密切相关。根据他们的设想,实现妇女解放的长远目标是消灭私有制,只有在实现公有制的高级社会形态之后,才能为实现妇女的自由个性和彻底解放。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不是空想者,他们遵循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指出了妇女解放的现实条件,即从家庭劳动模式中“走出去”,给予其参加社会生产的机会。由于女性长期在家中处理被认为是辅助性质的、无社会价值的家庭私人劳动,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进而失去了对生产资料和财产的所有权。经济地位的丧失导致了其他社会权利的丧失和地位的低下。所以,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以实现经济独立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和重要途径。恩格斯曾说:妇女如果“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其获得解放与平等地位在“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3]只有在妇女可以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只占她们极少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他们没有否认家务劳动与妇女的天然联系,却指出了两个解决路径:一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4],二是“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5],即家务劳动社会化。列宁同样看到了家务劳动对妇女的束缚,并将参加社会劳动看作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由之路。“妇女要是忙于家务,她们的地位总不免要受到限制。要彻底解放妇女,要使她们与男子真正平等,就必须有公共经济,必须让妇女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6]参加公共劳动意味着妇女的角色定位要发生改变,可以摆脱既有的家庭身份,而成为社会中的个体。
中共一直奉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为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并结合中国实际,使之与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紧密联系起来。李大钊作为将马克思主义介绍到中国的第一人,在谈及妇女问题时便说明“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随着经济状况变动”[7],将妇女解放与其经济权利的获得直接联系起来。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将中国妇女受压迫的来源形象概括为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等“四条极大的绳索”[8],同时特别强调妇女只有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经济独立才能实现自身解放。根据地时期,中共多次从妇女解放的角度阐述妇女参加生产的重要性,积极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抗战支前运动。新中国初期,出于解决经济恢复问题的现实需要以及实现妇女解放的政治理想,国家突出强调妇女的重要力量,努力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争取男女平权。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基于妇女走出家门,进入公共生产领域,实现身份转换这样的前提条件,“妇女只有积极参加生产,才能提高并巩固妇女的地位”[9]。为了实现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中共对农村妇女的身体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既对阻碍妇女下坡劳作的缠足予以彻底清除,又通过开展生育革命动员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并对“走出去”过程中妇女身体出现的“不适”予以调解,最终实现了农村妇女的身体、身份的社会化。从这点来看,国家妇女解放话语下的农村妇女身体改造既是其身份转换的重要策略,又是其身份实现转换的最显著结果,二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关照的。
二、禁缠足:进入公共空间的基本前提
缠足,是传统中国流行了千年的社会文化实践,而最早发布政令禁止缠足的朝代是清朝。清朝学者钱泳批评缠足会导致女性柔弱,并从王朝更替的节奏中推断出缠足与王朝兴亡的关系[10]。虽然这一观点反映出反缠足的政治维度,但与近代知识分子将缠足与民族、国家建立起联系的政治视野明显不同。这种联系的建立首先来自于西方传教士。他们不仅从科学角度否定了缠足,还将其与中国的贫弱联系起来。维新运动时期,康有为、梁启超指出妇女缠足代表着民族体质的柔弱,也象征着国家的衰败。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和中共均从国族的角度来干预缠足,颁布政令,改良风俗。不同的是,国民党延续晚清以来知识分子的“国家—民族”视野,把缠足与“弱国弱种”联系起来,在女性的强健与国家的富强之间建立起一种想象,而中共的反缠足主张增加了诸多现实性因素,如战争背景和动员生产的需求,借用主流革命话语,给缠足披上“封建”外衣,使之与无产阶级斗争结合起来,反缠足就成了一场反封建、反传统、争取男女平权的阶级斗争。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放足运动之后,缠足逐渐失去了文化上的荣耀与体面,成为过时和落后的事物,最终在新中国“妇女解放”的政治话语下走向了消亡。
(一)1950年代缠足的终结
虽然在革命战争时期,山东的放足运动便已开展;但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缠足现象。如1950年淄川西峪乡6个村15岁以上的女性基本都缠足。在曹家庄387个妇女中,没缠足的只有11个,多是早丧母亲的苦孩子或从外地找来的童养媳[11]。另据1952年的调查,惠民专区滨县某乡6个村有缠足者619人,占妇女总数的42%。该县9个区的妇女缠足现象普遍严重。在利津县徐林乡,5个村共有妇女1705人,其中10至11岁的幼女209人,缠足的有54人,占26%;19至25岁的青年妇女共197人,缠足的有142人,占72%。垦利县三区罗家镇共30户,青年妇女及幼女28人,缠足的就有22人。胶州专区胶南县山前村共100余户,10岁以上的幼年妇女只有3个小女孩未缠足[12]。泰安、临沂、济宁、昌潍、菏泽等专区的部分县也存在缠足的恶习。
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政府多次颁布法令予以禁止。1950年7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政策,明令禁止妇女缠足,山东省于同年8月16日遵令转知各级人民政府遵照执行。地方政府也为禁止缠足之事发布布告,如1950年临朐县政府在公告中指出:“禁止缠足穿耳,提倡放足:凡十五岁以下之幼女,一律禁止缠足穿耳,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青壮年妇女已缠足者提倡放足……”[13]1952年5月27日,山东省政府再次颁布禁止缠足的条文:“一、凡年在25岁以下之青年妇女特别是幼年妇女,一律禁止缠足,如已缠者,应限期放足,遇有封建顽固家长仍迫使自己的女儿缠足或有其他阻碍造谣破坏情事,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适当处理。26岁以上之壮年缠足妇女,可说明道理,动员其自愿放足。二、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前爱国增产运动,说明缠足的危害,以缠足与天足在生产上实例对比及从身体健康上对比,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启发其觉悟,达到自愿的放足,必须注意防止不作宣传教育,而且强迫命令甚至发生乱抓乱罚的恶劣现象。三、缠足现象较严重的地区,应依据政务院禁令方针及本通令制订禁止妇女缠足和提倡妇女放足计划,限期施行。……”[14]在公藏档案中,有关禁止缠足的内容较少,且多集中在建国初期,这主要是由于建国后风气已开,缠足人数大为减少,不再是政府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中共和各级部门的配合努力下,到1950年代中期,缠足现象已基本消失。
新中国关于禁止缠足的宣传延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方针政策,但又有所发展。她一面将女性的身体政治符号化,强调缠足的封建属性,应将其作为“封建残余”进行铲除;一面突出放足对妇女解放、社会生产的重要意义。传统社会的山东妇女没有下坡劳作的习惯,缠了小脚的妇女更是连路都走不远,这强化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化分工。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农村妇女成为社会生产的重要动员对象。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家庭,开始下坡劳动。如前所述,在中共关于妇女解放的理论中,生产劳动是妇女经济独立进而获得解放的根本前提,因此在“劳动光荣”、“妇女解放”的政治话语下,小脚成为阻碍妇女劳动的重要因素,必须予以清除和消灭。缠足的消失可以说是农村妇女参加社会生产、进入公共空间的重要前提和身体保障,是解放生产力的手段。就这样,作为传统女性身体象征的缠足在妇女解放、生产动员的国家建构中彻底消亡了。
(二)被忽略的痛:放足之痛
1950年代中期以后,山东各地青年妇女缠足的现象已经消失了,只留下了部分缠足的老年妇女。她们之所以没有放足,是因为长期的缠足已使双脚无法还原,即使放足也不能走路了。前文谈及的“缠足的终结”并不是指缠足妇女的全部消失,而是没有人再选择缠足。有学者认为,制作精美的绣花弓鞋遮蔽了缠足的疼痛,因为它成功地转移了人们的视线。其实,被人们忽略的痛不仅有缠足的痛,还有放足的痛。
在放足运动中,倡导放足的社会與论和政党只关注了放足的政治意义,而没有从缠足女性的切身感受出发关注放足之痛。高彦颐曾讲过一个“干麻花”的故事:在政府派人检查放足情况时,一位小脚妇女拿了一块炸过的干麻花,说只要他们能将麻花揭开,回到柔软的面团形状,她就把脚放开[15]。这足以说明放足是一个无法完全还原的身体改造过程。缠了多年的双足已经扭曲变形,要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无法体会缠足之痛,放足之痛也是难以想象的。对于这种疼痛,只有通过部分亲历者的叙述来感受:“我当姑娘的时候就包了小脚,解放的时候刚二十几岁,当时政府要放脚,俺就放了,俺包了差不多十年,时间不算久,所以脚趾头还没断,但也伤着骨头和肌肉了,现在脚也就五寸来长。一些老人一直没有放脚,因为骨头已经不行了,放开就不能走路了,还不如包着。”[16]“放脚时候的疼一点也不比包的时候轻。缠了好多年的脚一下子放开了,能舒服嘛!俺放开的时候整个脚都是软的,站都站不住,别说走了,一沾地就疼,过了好长时间骨头变硬些了,才敢下地走路。”[17]
纵观国家对农村妇女身体的改造,都以缓解妇女的身体疼痛、实现妇女解放为目标,因此放足带来的疼痛被自动忽略了,而只关注了放足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意蕴。缠足是传统社会对女性身体的一种规训,而放足则成为现代政治对女性身体的另一种规训。它的背后是国家权力的直接干预。缠足的消失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农村妇女身体改造的初步成果,为农村妇女进入公共领域、实现身份转换提供了条件。
三、生育变革:产妇身体的国家规训
生育变革是建国后农村妇女身体改造的重要内容。建国初期,广大农村仍存在大量旧产婆,她们使用旧法接生,给妇女、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鉴于此,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以接生改革为核心的妇女卫生工作,力争消灭旧式接生法,推行新法接生。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借由改造旧产婆和训练新法接生员两个途径。二者作为新社会的接生人员被纳入农村妇幼保健网,成为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的对象。随着政权的稳固和深入,国家建立起固定化、专业化的产院,虽然它随着“大跃进”的失败而消失,但生育空间的转换使生育这一原本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真正进入公共领域。国家对农村妇女生育行为的改造,既促进了农村生育的现代化,又加速了农村妇女“社会人”身份的塑造。
第一,新法与新社会接生员。
新中国重视妇婴卫生事业,对接生工作进行改革,积极开展接生改革运动,推广以卫生和消毒为核心的新接生法。1950年代初山东省公布了《接生员守则》,对接生员提出了“六要”、“六不许”的要求。所谓“六要”,指产妇要躺着生孩子,产后要躺着休息;接生员要剪了指甲再洗手,肥皂洗后用酒擦;要剪子开水煮,使用消毒脐带包;要见到孩子不喘气立即施行急救法(不能轻易扔掉);要眼里滴眼药(指出生婴儿);要实行种牛痘(指出生婴儿)。“六不许”指不许坐土炕、卷炕席、蹲着、站着、坐着生孩子;不许用秫秸皮、瓦碴片、牙齿来断脐带,挖疙瘩和上土面(指断脐带);不许用脏盆子洗孩子;不许乱拉脐带及胎衣;不许伸手入阴道;不许遇到难产乱动手[18]。这是对接生员提出的较为详细、具体的标准和规范,是新法接生的重点内容。此后,“新法”的内涵不断更新、改进,“三消二洗”、“三净”成为每个农村接生员必须实行的基本操作。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近代中国对妇女身体的改造带有“富国强种”的目的,但是建国后在中共的宣传话语中,国家对妇女的身体的改造有着更为深刻的政治诉求。传统的分娩方式被政治符号化,成为旧制度的隐喻,造成妇婴死亡的是旧接生法,更是旧的国家制度,这便将旧接生法推到了广大妇女群众的对立面,须用“新法”取而代之。因此,“新”不仅指科学的接生方法和生育的现代化,更暗示着新的国家政权和新的社会制度。
在这场生育变革中,除了分娩方式的改变,作为主角之一的接生人员,其身份也得到重塑。传统产婆不仅改变了接生方法,还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具体实践中,改造旧产婆与训练新法接生员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只是先后的侧重点不同。山东省对旧产婆的改造主要集中在1950年下半年、1951年和1952年共两年多的时间里。根据统计,从1951年全面展开到1952年9月截止,全省共改造旧产婆17113名,占到了训练总人数的50%左右[19]。1952年之后,随着旧产婆改造的完成,接生改革的重点转移到新法接生员的训练上。一方面,逐步改进接生员的新训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对已训接生员进行复训和补课,以提高训练质量。到1957年底,全省约训练了接生员7万余名,基本完成普训任务,消灭了空白村。改造后的旧产婆和新训练的接生员不仅获得了国家培训的新技术、颁发的结业证书和接生用品,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国家承认的合法身份。山东省关于旧产婆训练工作的指示规定:旧产婆经过训练后,改变了原来的面目,被称为“接生员”[20],成功消解了“婆”字蕴含的污名化,使旧产婆的角色发生了转变,成为了国家卫生政策和科学卫生观念的实践者、传播者,并与国家培训的接生员一道,被纳入国家医疗管理体系,成为“国家与基层妇女身体之间的最早中间人”[21]。
多数情况下,培训完的旧产婆和接生员都被安排回村工作。随着国家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及加强接生员管理的需要,农村社会逐渐形成了三级妇幼保健网。山东省妇幼保健网的建立以试点试办的方式展开。1951年,历城县卫生院作为试点,率先制定了《关于乡村妇幼保健网试行办法》,遵循办法,各区形成了系统的妇幼保健网。随后,历城经验逐渐在全省其他已训练完接生员的专区、县推广开来。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后,接生机构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机制做了进一步改变和整顿。1953年6月,山东省卫生厅为贯彻中共中央“整顿巩固”为主的工作方针,拟定了《整顿建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草案)》,对乡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提出了详细的整顿方案。整顿工作的重点之一便是基层接生组织。到1958年“大跃进”前,山东省各农村地区基本上形成了三级妇幼保健网,即,县:卫生院——妇幼保健站(所);区:卫生所——妇幼保健站;乡/社:接生站(组)。一些地区由于条件受限,区级卫生机构没有普遍建立。对于没有区卫生所的地区,由区妇联领导接生站的工作。
山东农村妇幼保健网的建立和整顿,推广了新法接生,推动了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更进一步展现了国家权威与形象。农村妇幼保健网成为国家权力介入农村社会的重要体现。国家通过建立自上而下的卫生管理网络,将训练后的接生员组织化、制度化,监督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加强了对农村妇女身体的规训,使之按照国家意志完成身体乃至身份的改造。
第二,生育空间的转换。
生育改革给农村带来的另一大变化是生育空间的转换,即由在家生产转向专业化、固定化的产院生产。这预示着生育这一私人行为进入了公共领域和大众视野,暗含了农村妇女由“家庭人”向“社会人”转型的深刻意义。
农村产院的大量出现是在“大跃进”期间。但在“大跃进”之前,由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增多、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推广新法接生的需要,政府鼓励群众住院生产,农村地区便出现了专门的生产场所——产院。1957年山东胶县麻湾乡为便利群众,满足群众对新法接生的要求,在原有接生站的基础上增设了产床,建立了第一个农村产院。1958年5月之后,在总路线的指引下,中共山东省委要求每个乡都建立一家医院,每个公社建立一个产院。因此,在1958年下半年,各地在原接生站的基础上,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在短短两个月内建立了大量的农村产院。据1958年底统计,全省共有农村产院15465处,产床59980张,平均每个生产大队均有一处,全省已经实现了产院化[22]。
根据山东省1959年的调查,建成后的农村产院分为两种,即中心产院和基层产院。中心产院附设在公社卫生院(有的叫妇产科),由妇幼保健员和助产士组成,这一类产院有接生设备,接生质量较高。基层产院则多设在生产大队保健站或卫生所内,由助产员组成,有简单的产包、产床。总的来说,农村产院由各公社卫生院或基层保健站全面领导,而在妇幼卫生业务中,中心医院和基层产院的领导各不相同。中心医院受县妇幼保健站指导;基层产院受中心医院的业务指导,同时负责其责任区的助产员的业务领导。1959年后,各地在整顿卫生医疗机构的同时,对已建的产院进行了整顿和巩固。经过整顿后,许多农村地区基本上实现了“片片有产院,队队有接生站,庄庄有接生员”。
由于农村产院是靠群众的力量建立起来的,各地没有资金去执行这一强制命令,不少产院通常是由每个公社的社员捐钱捐物建立起来的,有房的出房,有床的出床。因此,随着“大跃进”运动的结束,各地产院纷纷解散。虽然农村产院存在时间不长,但却对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意味着生育环境的改善和生产空间的改变,更代表了生育行为的规范化、专业化。首先,加速普及了新法接生,保护了母亲和婴儿的健康。不少地区在1957年新法接生只达到了50%左右,普建产院后,助产士都使用新法接生,注意产后护理,防止了难产,减少了孕期疾病,基本上消灭了产褥热和新生儿破伤风。第二,调动了妇女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社员出勤率。过去一般妇女在家里生孩子,产前产后均须家人照顾,影响了家人生产,又减少了家庭收入。产妇住院生产可以腾出的家中其他劳力按时参加生产。此外,产院一般都为产妇提供必要的照顾,如住院期间发给一定量的油和细粮,供应一定的红糖、鸡蛋等,既减轻了家庭负担,又加速了产妇身体的恢复,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农业生产。如许多产妇反映说:“生孩子入产房母子都健康,男人不挂念,安心上战场”,“生孩子住产房,又平安又健康,生个娃娃又白又胖,人人看见喜洋洋,积极搞生产,感谢共产党。”[23]
产院化是生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使产妇走出私密的家庭空间,进入到公共空间中,并在家属的陪伴和多名助产士的帮助下完成生产过程。这对保守、落后的农村妇女来说是巨大的改变,以致受到许多产妇的排斥。1960年代,产院的解散似乎迎合了她们的心意,因为她们可以继续在家生产,继续依靠分散在各个村落的接生员和助产员。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农村妇女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医院成为她们认为最安全、最专业的生产场所。
四、劳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调适”
参加社会生产一向被中共认为是妇女解放的必由之路,而劳动本身也是国家改造妇女身体的重要方式之一。缠足的消亡为妇女们走出家门、转型成“社会人”提供了最基本的身体素质。生育改革虽然是农村妇女接触到新政府的最早事件之一,但是它的开展却要远远落后于农业合作化运动。鉴于此,贺萧分析指出:国家没有对妇女的生殖健康投以持续的关注,而是“将全部精力都集中在了增加农业产出以发展工业化上面,将更多的资源放在了动员妇女劳动而不是改变她们的生育生产状况上。”[24]从政策宣传和实际影响来看,这一观点是有说服力的。生育改革尤其是产院的出现确实提高了妇女的生产热情,保证了劳动出勤率。妇婴卫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妇女生产动员的方式之一。当广大农村妇女被发动起来之后,身体却因过度劳动出现了各种问题。
第一,身体的“去性别化”。
农村妇女参加集体生产,毋庸置疑地提高了家庭社会地位,并走向了解放。但是由于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大跃进时期,各级政府盲目要求农村妇女出勤,参加农副业生产,甚至还将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发动起来,号召“妇女什么都能干,什么都能干的好”,完全忽略了男女的性别差异,使广大妇女不顾自己的生理条件参加各项劳动,以实现“男女都一样”。因此,不论是在田间地头,还是在水利工地,都能看见妇女活跃的身影。她们在妇女解放的口号下,参加春耕、夏锄、秋收、冬积等各种劳动,与男人“赛决心、赛劲头、赛行动”。有的妇女甚至带着月经、怀着孩子也照样下冷水、跳河干活。一些基层干部只顾发动妇女参加劳动,而不顾妇女的生理特点,安排过多、过重的农活,损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引起许多疾病,如月经失调、子宫脱垂、浮肿等,有的还失去了生育能力,造成了一辈子的伤痛和遗憾。
1955年,莱阳专区的很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发动妇女参加生产时,由于对解决妇女由生理而来的特殊困难认识不足,未能相应地进行组织指导和普及妇婴卫生常识教育,许多妇女因为过重地担负力所不及的农活而操劳过度,流产、早产、患病、受伤等事故不断发生。在1956年的春季生产中,各地也发生了妇女因疲劳过度或干不适当重活而孕妇流产、早产的现象,以及因月经期下水得了月经病或因劳致疾、致残的现象。大跃进时期,由于妇女负担过重,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患子宫脱垂病、闭经病的妇女大大增加。如单县李半庄人民公社丁委生产大队在1958年前,仅有子宫脱垂病人两人,而1958年后增加到36人;闭经者1958年前有3人,1958年后增加到80余人[25]。我们还可以根据1961年益都县尔河公社前进大队小官营村对55位16~50岁妇女的调查,了解这一时期妇女患病的具体情况。如下表。通过此表我们可以看出,在55名妇女中有31名患各种疾病,患病率为56.3%,其中闭经、月经不调、子宫脱垂是发病率最高的。根据调查,这些患病的妇女大多数是因为劳动中缺乏相应的照顾和休息造成的。各地类似事故的频发不仅损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还严重挫伤了她们的劳动积极性。
益都县尔河公社前进大队小官营村16~50岁妇女疾病调查表[26]

第二,劳动保护对妇女特殊身体问题的解决。
妇女过度劳动而产生的身体问题引起了国家的注意。1956年,国家将保护妇女劳动力写入《农业发展纲要》中。1958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强调:“一定要保证妇女在产前产后的充分休息,在月经期内也一定要让妇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1960年,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了《关于加强妇女“四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全省公社根据指示采取了一些保护妇女的措施,基本做到“三调三不调”,即月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27]。
1958年6月,《中国妇女》杂志在头版介绍了河南登封大冶镇的“月经挂牌制度”,公社将妇女的名字刻在小木牌上,每天出工之前,妇女可将自己的小木牌挂在相应的身体状况(包括经期、孕期、哺乳期)之下,以便干部根据其身体状况适当分配农活[28]。这一制度也被称作“妇女劳力保护挂牌制”。山东各地也出现了类似的挂牌制度。如1959年,高唐县尹集公社推行了“妇女劳动保健牌”制度。为了确保妇女在经期、孕期得到适当的照顾,公社制定了专门的牌子,上面各栏登记着月经期、怀孕、哺乳和产后的妇女的名字。每天清晨出工前,生产连长和指导员都根据妇女劳动保健牌上所记的不同情况,分配给她们适合她们生理特点的工作[29]。1961年济阳公社济阳大队第二生产小队采用了请假发牌制度,队委规定在每月23号发放牌子,每一个妇女劳力每月发6个牌子,每一个男社员劳力发给4个,牌子上写着自己的姓名。如果有的社员想到明天处理家务事,就在前一天晚上把自己的休假牌交给生产队长,尤其是妇女劳力来月经时,可一次交上三四个牌子,在家做点轻便活落;如果夫妇之间或者在一个家庭内因为妇女家务事多,男的可让给女的休假,也可以让给她休息的自由。队委可根据休假的多少去安排农活[30]。这一请假制度虽与月经挂牌制度略有不同,但妇女社员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安排请假或劳动,二者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采用这一制度的还有临邑县德平公社德平大队,大队根据妇女家务的轻重,将女整、半劳力分为4等,发给不同数目的请假牌,可在必要时使用,如一等发6个牌,2等(有一至两个孩子)发8个牌,3等(有三至四个孩子)发10个牌,4等是孩子再多的和老年有病的不发牌,可自由支配。工作由专门选派的一名妇女队长负责执行[31]。
除此之外,许多公社采取其他措施对“四期”妇女给予适当的照顾。首先,减轻她们的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如1956年胶县麻湾区双屯乡联盟农业社为减轻孕妇的劳动强度,组织33名孕妇学习了编葺笠技术,安排到社内副业组搞生产[32]。1961年,济宁嘉祥公社五老洼生产大队对妇女的特殊利益给予了适当的照顾。全大队110个怀孕妇女都安排了轻活;对94个有不满一周岁孩子的哺乳母亲,不仅安排了近活,而且准许早收工给孩子喂奶[33]。其次,保证“四期”妇女的休息时间,并适当对孕产妇给予补助。如1961年,齐河、巨野、莒县、掖县、济宁、德州等县(市)对产期妇女除了采取不同办法给予工分补助,并在物质上给予适当照顾;在休假问题上一般根据“农忙少休,农闲多休”的原则执行每月六天休假制度[34]。1962年,武城县李家户公社代庄生产大队认真贯彻了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并根据本队情况,民主制定并执行了妇女“四期”劳动保护制度:产妇有产期,可休息50天,并根据季节忙闲及本人平时劳动情况,分别补充工分200至340分,参照产妇家庭生产情况补助粮食15至20斤;不给孕妇安排劳动强度高的农活;经期妇女准许请假三至五天,并分配轻活[35]。
在政府文件中,这些“保护”措施实施后的结果自然是激起了妇女更大的生产劲头,促进了农业生产,“自执行这个制度后,妇女生病的减少了,她们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高涨,劳动效率进一步提高。”[36]“从前休假未保证,今天休假有抓手;你我之间有调剂,又有集体有自由;月经期间有照顾,安心休假不害羞;政策兑了现,安心搞生产;休上一天假,心中多舒坦;干起活落来,越干越爱干;这样下去,哪能不增产。”[37]妇女的身体便与社会劳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国家在发动农村妇女大范围参加社会生产时,忽视了男女性别差异和劳动与身体之间的矛盾,致使各地妇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问题。由此,广大农村劳动妇女的身体在“保护”的政策下被进一步社会化。以“四期”为主的妇女生理特点成为国家关注的问题。妇女身体健康是参加劳动的前提和保障,国家按照妇女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分类并给予适当照顾,这与生育改革一样,是国家福利和国家关怀的体现,也是生产动员在妇女身体上的体现,“妇女劳动保健牌”即是如此。广大农村妇女为了报答国家的关怀,唯有参加社会生产、支援国家建设,国家借助身体改造动员妇女参加集体劳动的目的得以实现。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国家是按照劳动者的身份来衡量妇女的身体的。
五、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妇女因其隐藏的巨大力量而被重新建构。她们通过社会主义国家多种途径的形塑,逐渐摆脱“贤妻良母”的角色定位而进入公共社会空间,成为集体中的一员,完成了从私领域的“家庭人”向公领域的“社会人”的身份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妇女身体的改造是其身份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最明显的标志。
在传统社会,包括缠足、生育在内的身体行为是最私密的活动,都在家庭空间内完成。但中共将其纳入公共视线。近代以来便兴起的禁止缠足运动似乎并未在农村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新中国以政治权力予以严厉禁止,不仅公开颁布法令条文,还对缠足者进行劝导和批评教育。虽然放足的疼痛被忽略,但缠足的终结为农村妇女走出家门、走向田间提供了身体保障,这也成为国家对农村妇女身体改造的第一步。集体化时期,农村基本实现了生育现代化,包括新法接生的推广运用、妇幼卫生保健网的建立等方面。农村妇女的生育行为透过被纳入国家卫生管理系统的接生员而受到国家的掌控。大跃进时期,生育空间又发生转移。农村产院使产妇走出家庭空间,进入到更加安全、专业的生产场所。虽然它昙花一现,并受到了许多妇女的排斥,但生育空间的公共化无疑是妇女身份社会化的重要体现。生育变革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产妇、婴儿死亡率的下降,这加强了农村妇女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使其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公共劳动中,加速了身份的转换。面对生产劳动中,妇女身体“去性别化”的问题,国家实施了劳动保护。农村妇女们特殊的身体状况如“四期”等成为生产队长所关心的问题,一些地区实行的“月经挂牌制度”更是将妇女私密的生理问题公之于众,身体被完全社会化。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国家在农村妇女身体改造乃至身份转换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它延续了近代中国对女性身体的规训,赋予原本属于私领域的女性身体以国家意义和政治意涵,并突出强调妇女解放的想象。所以,新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国家政权强有力的介入与推动是其重要特点。在这种民族、国家的宏大话语体系下,广大农村妇女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由“家庭人”向“社会人”、“国家人”的转变,加速了妇女解放的进程,但它也造成了对男女性别差异的忽视与掩盖,“去性别化”的男女平等表现在生产劳动方面便是“男女都一样”,抹杀了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对妇女的身体造成了极大伤害。整体来看,妇女作为“被解放”的对象,在完成社会化过程的同时,获得了经济、政治、教育等各项权利,家庭、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运动的直接受益者,她们加深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与认同。而在这种双向互动过程中,国家力量深深地嵌入到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和思想意识之中。
注释:
[1]程郁华:《发现身体:西方理论影响下中国身体史研究》,《历史教学问题》2013年第3期。
[2]相关的研究成果有姚霏:《近代女子剪发运动初探(1903—1927)——以“身体”为视角的分析》,《史林》2009年第2期;姚霏:《中国女性的身体形塑研究(1870—1950)——以“身体的近代化”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侯杰、赵天鹭:《近代中国缠足女性身体解放研究新探——以山东省淄博市部分村落为例》,《妇女研究论丛》2013年第5期;周洪宇、周娜:《隐喻的身体:民国时期学校中的女子“剪发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年第4期;杨琳:《身体叙事的三重逻辑——以土地革命时期妇女剪发运动为中心的考察》,《党史研究与教学》2018年第4期等。
[3]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4]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第87页。
[5]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第536页。
[6]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73页。
[7]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8]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9]《关于中国妇女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1949年4月1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四十年》,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524页。
[10]钱泳:《履园丛话》下册,转引杨念群:《从科学话语到国家控制——对女子缠足由“美”变“丑”历史进程的多元分析》,汪民安编:《身体的文化政治学》,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11]《西峪乡妇女尚多缠足:淄川工作组提出废除缠足的意见》,《大众日报》1950年4月24日。
[12]《山东省贯彻婚姻法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意见》(1954年),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以下简称鲁档)A015-02-0035-008。
[13]山东省临朐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编:《临朐县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6~667页。
[1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命令》,《大众日报》1952年6月7日。
[15][美]高彦颐:《缠足:“金莲崇拜”盛极而衰的演变》,苗延威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16]据笔者2016年3月14日,在山东省武城县邢庄村对孙铃的访谈。
[17]据笔者2016年3月24日,在山东省武城县袁厂村对苏桂兰的访谈。
[18]《改造旧产婆训练接生员实施办法草案》(1951年),鲁档A034-01-020-010。
[19]《1950年至1952年9月三年来妇幼卫生工作总结》(1952年10月23日),鲁档A034-02-0028-008。
[20]《山东省人民政府卫生厅关于改造旧产婆之训练工作向前推进一步的指示》(1951年9月),鲁档A034-00-0038-002。
[21]王瀛培:《团结与改造:从旧产婆到社会主义接生员——以上海为例的讨论》,《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4期。
[22]《山东省1958年妇幼卫生工作总结》(1959年4月),鲁档A034-00-0276-003。
[23]《对人民公社医疗卫生工作意见》(1958年12月15日),鲁档A034-00-0238-001。
[24][美]贺萧:《记忆的性别:农村妇女和中国集体化历史》,张赟译,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9~230页。
[25]《单县李半庄人民公社丁委生产大队妇女工作情况》(1962年8月21日),鲁档A005-1-0149-017。
[26]《益都县尔河公社前进大队小官营村妇幼工作情况调查》(1961年3月31日),鲁档A005-01-0137-015。
[27]《十年来山东妇女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情况》(1959年9月7日),鲁档A005-01-0099-002。
[28]《幸福的大冶妇女》,《中国妇女》1958年6月,第14~15页。
[29]《照顾妇女特点,妥善安排劳动:尹集公社妇女劳动效率大提高》,《大众日报》1959年1月12日。
[30]《关于济阳公社妇联对于农村妇女劳动保护的试点的通报》(1961年4月10日),德州市档案馆藏档案(下称德州档)0017-002-004-003。
[31]《德州专区妇联关于贯彻执行妇女劳动保护情况的报告》(1961年),德州档0017-002-010-002。
[32]《胶县麻湾区双屯乡联盟农业社怎样及时合理的安排了妇女活路》(1956年),鲁档A005-01-0064-025。
[33]《五老洼大队坚持妇女劳动保护制度》,《大众日报》1961年9月28日。
[34]《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试行规定情况简报》(1961年4月17日),鲁档003-01-0131-004。
[35]《中共武城县委批转县妇联关于李家户公社代庄生产大队解决妇女特殊问题的情况报告》(1962年5月16日),德州档0017-002-020-008。
[36]《照顾妇女特点,妥善安排劳动:尹集公社妇女劳动效率大提高》,《大众日报》1959年1月12日。
[37]《关于济阳公社妇联对于农村妇女劳动保护的试点的通报》(1961年4月10日),德州档0017-002-0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