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 帅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求实》2020年第3期,第84-94页。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 3361次
【摘 要】不同于既有的条件形式说、历史制度说,结构同样是影响乡村治理的重要变量。从结构性视角出发,以湖北省秭归县为研究对象发现,影响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结构性要素可归纳为单元结构、利益结构、权力结构和规则结构等四类。其中,单元结构是自治重心需要下移的基础,利益结构是自治重心能够下移的核心,权力结构是重心下移后自治有效运转的关键,规则结构则是重心下移后自治正常运转的保障。但重心下移后的村民自治依然面临着新的结构性困境与挑战,如动力机制缺失、人才接续不足与再度被行政化。基于此,各地应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有针对性地破解上述难题。
【关键词】乡村治理;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单元结构;利益结构;权力结构;规则结构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梳理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与讨论[1],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整体来看,学界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研究可归纳为两大路径:一是基于历史经验[2]、理论建构[3]的视角探讨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单元;二是从文化[4]、利益[5]等视角研究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和基础。从具体实践来看,各地在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过程中,较为典型的做法是将自治重心下移,如广东清远的“小组自治”、湖北秭归的“村落自治”、四川都江堰的“院落自治”、广西河池的“屯自治”等。这些改革创新获得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可,如徐勇较早便从理论上提出村民小组是破解村民自治困境的有效载体[6];胡平江则以广东清远为例,对该地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实践与成效进行了专门呈现[7],并从规模与治理有效关联性的角度分析了自治重心为何需要下移[8]。
不难发现,学者们对于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研究,多是从经验层面提供案例事实并阐释这一做法的益处,而对于自治重心为何能下移、下移后何以能运转以及如何保障其正常运转缺少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自治重心下移后可能产生的潜在困境鲜有提及,仅有少数学者部分地做过理论分析。如徐勇从组织权力的角度提出,重心下移后自治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理事会作为自治组织促成了村委会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分离,理顺村委会与自治组织的体制关系是自治重心下移后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9]。对此,谢正富持相似观点,他以集体行动理论为分析框架,认为单元下沉后的村民自治之所以有效,原因在于较小的自治单元、较高的文化认同、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以及有选择的激励,与集体行动理论高度相符[10]。还有学者从动力机制角度研究发现,精英收益、利益相关与社会关联是重心下移后村民自治取得成效的关键[11]。这些分析对村民自治重心为何能下移、下移后又为何能运转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些分析都是从某一特定角度进行解读,相对而言较为零散。其实,不论从实践中还是从理论上分析,单元下沉后村民自治得以有效运转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又都具有结构性特征。基于此,本文拟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将结构性视角引入村民自治研究场域,系统分析自治重心下移后的运行机理,并进一步窥见可能产生的内在困境。
本文的经验材料源于笔者于2019年9月在湖北省秭归县的实地调研。秭归县位于湖北省西部,属于典型的山区县,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自2001年合村并组以来,秭归县各村庄的村民自治遭遇了诸多困境。为此,从2012年8月起,该县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至村落一级,在全县农村开启了“幸福村落”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调研过程中,笔者在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引介下重点调研了屈原镇、九畹溪镇等四个乡镇,走访了北峰村、屈原村等数十个村庄,访谈人员涉及县民政局领导干部、乡镇领导、村干部、普通村民等。本文将以湖北省秭归县为研究对象,尝试从结构性视角解释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后村庄治理取得成效的原因,并探讨未来可能出现的困境。
二、结构与困境: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一个分析理路
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默顿认为:“结构影响功能。”[12](P136)拉德克利夫·布朗同样强调结构的作用,认为社会中诸多结构性要素影响并支配着不同主体的行为规范[13](P148)。结构化理论的集大成者安东尼·吉登斯在功能主义基础上突出强调行动的结构化特性,认为结构具有二重性,且与行动互构而生[14](P23)。这说明结构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是解释人类行为逻辑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西达·斯考切波以结构为解释变量,深刻阐述了中国、俄国与法国社会革命爆发的根源[15](P15)。基于此,在上述理论支撑下,本文以结构性视角为分析工具,将其置于村民自治场域中,解释重心下移后的村民自治为何能取得成功。
在吉登斯看来,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的规则与资源”[14](P351)。其中,规则可分为解释性规则(如社会观念与判断等)与规范性规则(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资源可划分为权威性资源(如权力等非经济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如利益等经济资源)。可以说,规则与资源的设置影响着社会再生产的程度和效果。在村民自治场域下,自治重心下移过程中呈现出的结构性要素可归纳为四类:以单元结构为基础的解释性规则、以规则结构为保障的规范性规则、以利益结构为核心的配置性资源和以权力结构为关键的权威性资源。这些结构性资源与规则的变动深刻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效度。
一般而言,单元设置是治理主体根据客观实际对单元大小作出的主观划定,它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单元结构设置得合理,则村民自治运行的效果可能也较好;而单元设置得不合理,则村民自治可能会陷入治理无效或低效的困境。进一步来看,单元结构背后反映的本质其实就是利益结构。利益结构愈紧密且愈均衡,则相关行动者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就会愈高,自治效果也会愈好;反之,当利益结构愈松散且愈失衡,则自治共同体将难以形成,自治效果也就愈差。利益结构的有效平衡除了受单元结构影响外,还与村庄权力结构配置有关。从自治角度看,自治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且自治组织愈作为,则自治愈有成效;反之,若自治权与行政权相交叉,则行政往往会挤压自治,使得自治处于被动。因此,重心下移后的村民自治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权力结构的有效调整。此外,规则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对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规则结构设立得好,则村民自治制度就能真正“落地”;规则结构设立得差,则村民自治制度就会处于“悬浮”状态,甚至会成为“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从结构性视角出发可以发现,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后村级治理之所以活泛且有效,其原因在于四大结构性要素的调适:其一,从行政村自治到小组(村落)自治的单元结构的变动,这是基础;其二,从松散型组织到紧密型共同体的利益结构的重组,这是核心;其三,从村委会行使行政权和自治权到行政权与自治权相分离的权力结构的优化,此乃关键;其四,从单一静态的村规民约到动静结合的村落议事规约的规则再造,这是保障。这四类结构性要素的共同作用促成了村民自治的重心成功下移。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的改造与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创新实践同样如此。从结构性理论来看,村民自治重心下移过程中如果未能配套改善动力结构,则重心下移后的村民自治可能会再度陷入困境,如行动者疲于奉献、精英能人无法接续等。基于此,本文将在“结构-困境”的思路下展开研究,以期为村民自治重心下移提供力所能及的理论支撑。
三、结构重塑: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地方实践与理论阐释
由于合村并组过程中政治逻辑掩盖了治理逻辑[16],导致行政村治理范围的扩大进而增加了村民自治的难度[17]。但行政村治理规模的扩大与村民自治有效性并非天然相悖,只要寻找到合适的行政单元与自治单元,难题就会迎刃而解。2014年11月,原国家农业部印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14]5号),将湖北省秭归县列为承担“以农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自治试点”单位之一,开启了秭归农村改革试验的新纪元。具体而言,秭归县以“幸福村落”建设为契机,按照“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将一个行政村划分为若干村落,并以村落为单元成立村落理事会,由村落理事会中的“两长八员”作为骨干力量,带领村民开展村落自治实践。这一地方创新实践取得了较大成效,其背后反映了深刻的结构化理论与规律。
(一)单元结构:“从行政村到村落或小组”
自治单元为何要下移,这是首先需要回答的基础性问题。从现象学来看,单元选择反映的其实是治理规模与治理面积大小的划定。一直以来,政治学者普遍认为“面积大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治理问题,它影响着治理单元的机能发挥”[18](P71)。一般而言,相对于大规模,自治单元的规模越小,村民间交往的距离就会越短,交往成本也就越低;且小规模的自治体同质化程度较高[19](P32),村民交往的频率也会相应提高,共同遵守公共准则与规范的可能性就更大,自治也会更具活力。
具体到秭归县,合村并组后县内行政村的平均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平均人口约2000人左右,一个村内上下海拔落差达1000多米。九畹溪镇G村支部书记曾直言:“我们村庄面积大,村民居住分散,村干部走完全村至少需要3天。”而村干部作为服务村民的主要力量,一个村往往只有3-5人。屈原镇Y村村干部就反映:“幸福村落创建前,Y村仅有的5名村干部,需要服务780户1936人,平均每个村干部面向156户387人。”较大的治理半径、较小的服务队伍,加之行政村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末端,需承接大量的行政性事务,给村民自治造成了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秭归县着眼于单元结构调整,以湾、坪、岭等为依托缩小自治单元,将全县186个建制村划分为2055个自然村落,每个村落居住30~50户左右的村民、1~2平方公里的地域面积为宜。秭归县的实践表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村民自治遇到的困境与问题不断变化,为此,应有多种村民自治实现形式,行政村不应是唯一的自治单元。村民自治重心下移,是在实践中尊重客观事实、因地制宜探索的结果,符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换言之,秭归县在调整自治单元结构过程中,并未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而是遵循客观规律,即规模“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20](P52),使自治单元保持适度的规模。
(二)利益结构:“从松散型到紧密型”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P82)这就意味着“利益是人类一切行动的起点,也是一切行动的归宿”。因此,村民自治重心之所以能够下移,其核心原因就在于利益结构的调整使村庄与村民均受益。理论上讲,“集团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22](P31);相反,单元越小,异质化利益集团的数量就会越少,相同利益集体就会越多,利益结构也就越紧密。从实践层面看,以往当自治单元设在行政村一级时,囿于资源的有限性,上级政府的公共项目在行政村一级往往会受到各村民小组(各村落)的争夺,久而久之甚至会形成村庄的“派系政治”;而当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自治活动时,由于利益联结松散,往往导致活动“搁浅”。因此,学者卢宪英认为,构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而非较小的自治单元是基层社区良性自治的决定性因素,并进一步强调,不将自治单元建立在事先人为划定的固定地域或者空间,而建立在灵活可变的、自发形成的紧密利益共同体基础上,可能会成为自治的另一更优路径[23]。其实,缩小自治单元与构建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并不相悖;相反,二者甚至可以有机统一,一举多得。而且,当下中国基层在探索自治重心下移过程中并没有机械地缩小单元,更多地是尊重民意、村情。不过,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利益结构是自治重心得以顺利下移的决定性要素。
从秭归县的具体实践分析,一方面,资源结构影响利益结构。在创建“幸福村落”项目以前,每一个建制村不同海拔的村落种植结构都不同,使得村落之间甚至村落内部村民们的利益需求呈现显著差异,经常导致公共项目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另一方面,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对称性影响利益结构[24]。过去,秭归县大部分建制村的产权单元在村落,而自治单元在行政村,单元的错位使得利益结构不对称,进而导致村民自治动力不足。自治重心下移后,各村落实现了资源趋同,资源结构趋于一致,即以村落资源结构的内在一致性克服了外部异质性难题,同时确保了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的对称性,真正优化了利益结构,即从过去松散型利益关系迈向了紧密型利益联结,进而推动了村落自治的“落地生根”。
(三)权力结构:“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分离”
权力配置的实质是权力结构的塑造,权力结构又决定着权力的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在乡村社会场域中,权力主导着利益分配和治理秩序,形塑着乡村治理的整体样态;乡村治理权力作为公共性权力,是国家政权的外生性结果,具有国家公共权力和公共意识的特性[25]。迈克尔·曼曾将公共权力划分为两种,分别为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而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权力配置往往也涉及到两类权力,即行政权与自治权。行政权是村委会为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行政事务而行使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自治权是自治组织为服务于辖区群众而行使的权力,一般来说,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可以解决公共物品供给的困境。借用迈克尔·曼的分类意图,可将行政权看作是强制性权力,而将自治权视为基础性权力。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村的这两类权力实则是合二为一的。然而,由于权力使用中政治逻辑优先于治理逻辑,农村基层社会出现了行政替代自治的现象,即“有行政却不见自治”。为此,以广东清远、湖北秭归为代表的部分地区探索出自治重心下移的创新做法,实现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二元分离,保证了行政与自治的有机均衡。
以秭归为例,在重心下移后,各村落作为一个自治单元,均成立了村落理事会,同时设置“两长八员”①;并在有3名党员的村落单独设立党小组,不足3人的,与邻近村落联合组建党小组,实行“双轨治理、三级架构”的权力运行结构,即以“村党组织——村落党小组——党员”为主线的党建工作体系和以“村委会——村落理事会——农户”为轴线的村落群众自治体系,实现了村民自治与党组织领导的内在统一。在具体的权力配置方面,由村支两委行使行政权,各村落的“两长八员”带领村民行使自治权。可以发现,权力行使的组织结构与主体结构均得到优化与改进。由此可见,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后,村庄治理模式呈现出了积极型态势[26],以党小组长和理事长为权力核心的组织结构成为了村庄权力互动的联结点,缩短了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距离,破解了过去村民对村委会权力不信任的难题。案例1便能较好地诠释自治重心下移后权力结构的调整给村级治理带来的益处。
案例1秭归县磨坪乡Z村原建有1500立方米的水池,有池子,有水源,因村中水池离各户距离不等,较远的农户只能用三轮车去拉水,山中多雨路滑,村委会多次协调安全饮水工程,但由于距离近的农户不愿承担饮水工程升级的成本,村委会协调失败,不仅安全饮水工程不了了之,而且激化了水资源分配不均的矛盾,好事反而变成了坏事。单元下沉后,2013年4月在村两委指导下,村落“两长八员”组织召开村落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每户安水表,每吨按1.2元计价收费,作为管道维修费和管护费,本村落有40户按水表吃上了水,惠民政策得以落实。村民用顺口溜总结了这样一段话:“两长八员真是好,工作实际效益高,五年的池子用不了,村落成立就安表,龙头一开水就来了,城乡差别缩小了。”
在案例1中,自治权与行政权的剥离,使得村落理事会作为自治组织带领村民有效行使了自治权,释放了村民自治的内在价值,解决了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难题。
(四)规则结构:“静态规则与动态规则相结合”
乡土社会有多种不同的规则,维持着不同的秩序。一般而言,乡土社会中的规则可分为正式规则(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非正式规范(如礼俗规约)。可以说,村庄规则之治对基层治理甚至是对国家政权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规则制度都能发挥作用,不同层级、不同结构的规则发挥功能的大小存在差异。“受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村民自治存在异化为村基层组织人员自治的现象”[27]也时有发生。正如卢梭所言:“要使那么多风俗习惯和自然条件迥然不同的省份都遵守同一种法律,接受同一种治理方式,那是不可能的。”[20](P53)可见,规则结构的设置同样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效果。
从秭归县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前后的变化可以看出,自治重心下移前,各行政村村民均遵守同一种规则,即村规民约。这类村规民约或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制定,或是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制定,相对而言缺乏可操作性,且较为静态化,后期更新变动较少或基本不变动。而在自治重心下移后,村庄规则结构一般呈现为:村一级是较为宏观的村规民约;村落一级则是在村民自治章程的基础上,以村落为单位,召开村落群众会,讨论制定可操作、细致化的村落规约,且会根据本村落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因需变更。这种村级规则结构体现了动静结合的特征。除此以外,秭归县在探索村民自治重心下移过程中还创制出可协商性规则,尤其是对那些修桥、铺路等牵涉面较广的公共事务,一般由村落理事会出面召集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秭归县探索形成的公益事业建设的“比例补偿”规则。
案例2②2013年秭归县泄滩乡C村原有一个产业公路项目规划,拟新修柑橘园产业公路6.8公里,预计可解决700万斤夏橙运输难题,年节约运输成本300万元,但因损失柑橘树多达一万多棵,且户与户之间受益和损失程度不一,项目迟迟不能落地。为了推动项目建设,2018年C村村“两委”带领“两长八员”,通过村落协商方式探索出补偿规则。即以“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创新提出占损比例补偿法,破解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资金难题,实现了新修产业公路占地损失“零补偿”。简言之,即占损与受益双核算,互偿计算公式化;实物与货币双补偿,互偿兑现灵活化;民主与依规双保障,互偿流程规范化;干部与群众双监督,互偿过程透明化。据统计,建设产业公路共损失柑橘树1.2万株,折合损失面积184亩,受益柑橘树11万株。C村通过占损比例补偿法,柑农自主调整柑橘树4700多株,共同承担了项目建设损失费。按照县二级公路建设丰产园占地补偿标准,县财政共节约征地补偿788万元。
在案例2中,村落理事会通过带领村民们建立起可协商性规则,解决了长久以来因利益补偿未能达成一致而使公路规划被一再搁置的难题。此后,在这一规则指导下,村落内的很多公共事务均得以有效解决和落实。
四、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可能性困境
透过湖北省秭归县的实践案例可以发现,村民自治重心能够下移主要是由于相关要素结构得以优化。但通过对秭归县自治重心下移的进一步观察可以看出,结构的优化与改进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所有难题。因此,不可否认的是,重心下移后的村民自治依然面临着新的结构性困境与挑战。从当下秭归县的实践看,潜在的困境可能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动力机制缺失、人才接续不足和再度被行政化。
(一)动力机制缺失:“理事会成员全凭公益心”
在奥尔森看来,社会奖励作为个人的非集体物品,其本质是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它是一种选择性激励[22](P71)。这意味着选择性激励是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动力机制。一般而言,在诸多团体中,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团体比没有设置选择性激励机制的团体发展得更好。然而,以秭归县为代表的地方实践呈现的是,由于村民自治属于自治性事务,国家财政仅对村委会成员进行部分补贴,而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支持对村级以下的自治组织进行物质性奖励,因此,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后的理事会成员基本上是靠公益心与责任感在为村民服务,即使有报酬,也仅是象征性的[28]。不可否认,公益精神的树立值得全国其他农村地区的村民学习,但缺少激励机制的奉献是不可持续的。调研过程中就曾有村民反映:“刚开始村落理事会成员还很热心村务,但是时间久了,每个人都要养家糊口,愿意干的人也慢慢少了。有的村落基本靠理事长一个人承担了两长八员的所有职能。”可见,未来在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过程中应将动力机制纳入到村民自治制度中,以使村民自治更有活力、更可持续。
(二)人才难接续:“能人外流下的精英匮乏”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振兴是关键。不论是城市抑或是乡村,不论是当下还是未来,人才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力量。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要实现长足发展,关键在于人才接力。然而现实情况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尤其是知识青年大量外流,使得村庄呈现出“老龄化”“断层化”,进而导致村民自治陷入“老人自治”的窘境。湖北省秭归县作为一个山区县,受地理条件和发展机会有限的制约,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至周边省市务工就业,村落鲜见年轻人。虽然近年来随着秭归县生态经济的崛起,部分年轻人回流创业就业,但总体现状仍是外出人数远大于回流人数。因此,在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后,村级治理始终存在着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性发展难题,即人才如何接续。秭归县屈原镇B村第5村落理事长表示:“现在我们这一代人还能干,没有问题。等我们干不动了,谁来接力这一棒?”为此,各地在探索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过程中应以发展的眼光和开放的态度看待村治问题[29],创新建立人才接续机制,以促进村民自治不断向前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三)再行政化:“自治组织承担上级事务变多”
村民自治重心下移是基层社会回应中央命题的伟大创造,更是基层群众回应现实需求的自主探索。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从实际运作看,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并不能全然避免被再度行政化的危险。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创建取得了较大成功,这为全县其他涉农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因此,该县其他部门在开展涉农项目或政策宣传时,同样以村落为单元,由村落理事会负责执行;即使项目不直接下放至村落理事会,而是下派给村委会,村委会仍会以村落为单元,要求各村落理事长和其他理事成员协助完成。秭归县九畹溪镇L村第1村落理事会宣传员说到:“我们理事会成员除了宣传上级各个口子的政策外,有时候还得帮忙统计一些信息,填一些资料。”不难想象,久而久之,村落理事会作为自治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会越来越多,可能难逃被再度行政化的命运。因此,建议各地在落实村民自治重心下移时,应从顶层设计角度明晰村委会与理事会的职能分工,如若部分事项不在理事会职能范围内而让理事会执行,则应在前期从制度层面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或补偿机制,以避免自治组织“被行政化”的可能性。
五、乡村振兴视域下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有效路径
结构化要素作为研究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影响变量,对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以湖北省秭归县为研究对象,从结构性视角回答了村民自治重心为何需要下移、为何能够下移、下移后如何有效运转以及如何保障其运转等问题。研究表明,单元结构是村民自治重心需要下移的基础与前提,利益结构是重心能够下移的核心,权力结构是重心下移后自治有效运转的关键,规则结构则是重心下移后自治正常运转的保障。然而,在重心下移过程中,村民自治实践可能会面临新的困境与挑战,如动力机制缺失、人才接续不足和再度被行政化等。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各地应积极推动新时代“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通过结构性调适构建起一个有着强大治理能力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推动村民自治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建议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探索建立以奖代补与村内支持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以秭归为代表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县市可将“幸福村落”建设成效与部分惠民资金使用绩效挂钩,进行质效综合考评管理,即坚持差别激励原则,打破现有惠民资金拨付使用上的平均主义,奖先进促后进,激发农村社区干部和群众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引导村庄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并允许有集体经济的村庄将一部分资金作为支付理事会成员报酬的专项资金。二是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的人才储备库。鉴于当下部分农村地区出现的空心村、老龄村现象,各地可探索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才储备平台,以便掌握人才动态;并定期为在地那些有志于参与乡村治理的后备人才提供专业化培训;同时允许相关人才在乡镇范围内自由流动、交叉任职。三是厘清村委会与理事会的职能分工。职能明晰是履行好职责的前提与基础。要避免使自治组织再度被行政化,需从体制上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责清单,即哪些事项归村委会执行、哪些服务该由理事会完成。唯有如此,方可保证自治组织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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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两长八员”:两长指的是党小组长、村落理事长;八员分别为经济员、宣传员、调解员、监督员、管护员、帮扶员、环卫员、张罗员。需要说明的是,两长八员指的是职能与岗位的设置,不是人员数量的设置,即可交叉任职、一人兼多岗。
②因篇幅限制,具体占损比例补偿细则未附上。如有兴趣,可向笔者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