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雅雯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清史研究》2020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次数: 9396次
【摘 要】清康熙年间,山东寿光县为缓解“大差”负担,将“大差”由轮当制改为下放给各社自理,但这进一步加重了民间劈社的窘境。乾隆年间知县王椿在缺少土地记录的情况下,采用“顺庄法”重整地方组织,缓解赋税征收的困境。以百姓实际居住的“庄”,取代官方登记的里甲组织“社”,作为税收登记与征收的基本单位。同时,这也形成了山东以“村庄”为基层组织的地方社会。因南北土地分布状况的差异,顺庄法在山东与江南显示出不同的形态与结果。
【关键词】寿光县;社;大差;顺庄法;村庄
理解地方社会基层组织的构成,须从理解这一地域的赋役制度开始。地方志中记录的地方组织,如乡、里、社、圩、庄等,大多是一个个官府征税的单位,这些单位在不同时代的变化,大多伴随着赋役制度的变革。在如今山东的乡村,基层组织大多是某村某庄,村民们不仅在村庄内生活与耕作,对自己的认知也是“某村(庄)”人。不过,在清代以前的官方记录中,村庄还不是正式的组织,里甲才是正式的、官府用来征税的地方基层组织。征税单位从里甲到村庄的变化,是在经历了明中叶至清初里甲的崩溃之后,到清代前期随“顺庄法”的推行而完成。
清初苏州府乡绅赵锡孝的《徭役议》中有对顺庄法的介绍:“其业田之民比户而居者,谓之庄。按庄户以编征,谓之顺庄。”1“顺”为理顺、条理之意。“顺庄”即是将百姓的户名纳入其实际居住的村庄名下,按村庄的户名进行催征。顺庄法在南北各地均有实行,但目前对顺庄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对北方的关注较少。2本文以山东寿光县为案例,基于县志中知县王椿对于顺庄法的详细记录,结合地方碑刻与族谱资料,呈现一县顺庄法具体而微的历史过程,探讨清王朝征税方式以及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并以此为案例与江南的顺庄法进行南北对比。
一、寿光知县王椿
清代前期,随着《赋役全书》的编订、“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税行,各州县的税额基本固定。对于寿光知县而言,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把寿光县的银额——六万七千余两分派收足。寿光县的赋税一直很难征收足额,逋赋严重。入清以后,寿光县的知县接踵而至,历任知县大多未满任期就被迫离职。3直到乾隆十六年(1751)王椿任知县,才开始着手解决赋税征收的困境,他的重要举措是于乾隆十九年到二十年间,在寿光县推行顺庄法。
王椿,字灵株,又字大椿,生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河南辉县人。乾隆六年辛酉科顺天乡试举人,乾隆七年壬戌科进士。其父王屋霨曾在乾隆九年任直隶河间知县。王椿先于乾隆十二年任江西铅山知县,十三年因丁母忧离任。十六年丁忧期满后回到吏部候补,与当时80岁的吏部侍郎黄琳结识,并娶了他的侄女。曾任山东巡抚的黄叔琳推荐他去山东寿光县。乾隆十六年十月,王椿署理寿光知县,三年后的十九年十一月得以实授知县。4之后在任直到二十六年因丁父忧离任回乡。5他在寿光知县十年,是明清寿光任期最长的知县,也是最有作为的知县:创建同文书院,勘定寿光县与潍县、乐安县的边界,劝开垦、顺庄等。其中最大的功绩就是顺庄法的推行。乾隆二十年的《续寿光县志》为王椿亲撰,对其顺庄改革记录颇为详细,是重要的一手史料。
王椿于乾隆十六年接任的寿光县,无疑是一个烫手山芋。推荐王椿就任的黄叔琳为其文集撰写过一篇序言,提到他对王椿出任寿光知县起初深为担忧:
缘山左称难治者首青,青以寿为最。向之宰斯土者率不克终,前邑令足以诫,予特为之忧焉。6
黄叔琳曾任山东学政、山东按察使、山东巡抚,7对山东的情况了如指掌。在他的认知中,寿光县的难治在山东首屈一指。寿光县的特殊之处在于县境北部临海,设有盐场衙门,知县无权对北部的灶户进行管理与征税。所以,虽然寿光县全境为平原,税额有六万七千余两之多,却有一半县境在知县的权力之外,故而造成“俗悍民刁”的印象。8黄叔琳又称,只因看到侄婿王椿所写的《劝民书》十二种,认为他颇有才干,才推荐他来做知县。
从清代军机处档案中,也可以看到寿光县税收的困难。王椿乾隆十六年十月到任,需要补征乾隆十五年的欠税,9需试俸三年,再根据其奏销完成状况,决定是否实授知县一职。乾隆十七年,王椿因“经征未完一分以上”,降职一级,戴罪征收。他从十八年开始接征前年拖欠银两,到十九年九月时,仍未补足,尚欠541两。10也许正是因为试用期将满,如果再不改善征收状况,补足欠税,他将无法获得实授官职,他于乾隆十九年夏开始推行顺庄法改革,历时一年半时间完成。顺庄法无疑取得了可观的成效,征收不足的情况在此后五年均未再出现。正如黄叔琳对他的评价:
大椿莅寿四年矣,邑素多蝗多灾,近皆无之。又逋欠多逃亡,大椿捐俸顺庄,疃社了然,输纳称便,士民勒石纪其事。之数者皆予得诸传颂如是,今成书具在,应非纸上空谈,大椿果不负予言乎。11
但在乾隆十六年王椿莅任时,“田土诉讼每期至三四百件之多”,面对赋役极其混乱的状况,他先用了两年半时间把堆积如山的诉讼一一理清,12发现阻碍寿光县的赋役征收的最大问题,就是社、隅的分劈。
二、社、隅分劈
社、隅分劈的问题,是顺庄改革主要解决的对象。在山东,里甲组织中的“里”大多习惯称作“社”。里甲设立的初衷,是每个里(社)之间是大致相同的户口与土地,这样承担的差役会大致平均。但现实中,里(社)是在不断变化的。清初在寿光县民间对社的私自分劈已经非常普遍,从下田社13《韩氏族谱》中可见一斑:
考吾族氏原系东莱潍邑民籍,祖居在城之西北花园村。始祖讳明善,自正德十六年迁于寿邑之东南乡田马社而家焉。生二子,长复初,次泰,现居田马者即复初之后也。后于嘉靖九年,泰又迁于田马南桑园村,劈其社为下田,生四子……后于康熙四十年,由下田分出,劈而为西田,七世若柳劈而为青田。噫!向使自今而后分劈不已,数传而后,世远年湮,其不至相视如途人者几希……14
据这篇写于乾隆五年的谱序记录,嘉靖九年(1530),始祖的次子韩泰开始分劈社,迁出原来的田马社,另立下田社。康熙四十年,又从下田社劈出西田(社),后来又从西田社分劈另立青田社。从嘉靖九年起第一次分劈,康熙四十年两次分劈,这个宗族有三次分劈社的记录。编纂族谱者担心,如果此后还是“分劈不已”,那么同族之人会相见不相识。
百姓私自劈社自然有人口繁衍的因素,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税。由这段资料可知,“社”这一沿自明代的官方基层组织,不仅用来征派赋役,也是百姓居住生活的区域。宗族的一支迁出原来的居住地,分劈出一个新的社,迁出旧社,自立新社,自然可以逃避旧社的赋役。同时,官府也致力将这些私劈的新社登记起来,纳入赋役的系统。根据嘉靖四十四年《青州府志》15和康熙三十七年《寿光县志》16的记载,在此期间寿光县社的数目从129个增至205个。以秦城乡为例,便由19社增至44社。但是官府的更新仍然有其滞后性,远远没有囊括地方上存在的所有社。
百姓利用私劈新社来逃税,留在旧社的百姓的赋役负担便会越来越重,这更会加重劈社逃亡的情形。下田社的韩氏在康熙四十年连续两次劈社,这与县志中对劈社的记载大致符合。康熙四十八年之后,民间劈社的情况造成了寿光县对于“大差”的一次调整:
寿邑旧分六乡十隅,统领各社各甲。岁有总书、总催办理粮册粮银,甲乙轮换充膺,名曰当大差。所管各社各隅,按亩派出工食。而膺者犹不胜其苦,盖以粮银岁内不完,则甲年膺差,乙年犹不得卸事也,而且有押差之骚扰与逋赋之赔累,盖大差之难当如此。故自康熙四十八年以后,社又劈社,隅又劈隅,各立社约隅头以分理之,析重为轻,众擎易举,大差可以稍稍息肩矣。而押差之扰与逋赋之累,社约隅头亦不免焉,法亦未尽善也。17
由这段记录可见,“大差”即“催征钱粮,勾摄公事”18的里甲正役,由各里长户每年轮流担任“总书”“总催”,负责催征钱粮,如催征不足则需赔补。从康熙四十八年以后,在民间社、隅自行分劈,社、隅数目大增的状况下,官府放弃了原先“甲乙轮换充膺”大差的方式,登记地方上分劈出的新的社、隅,把催征钱粮的大差,下放给各社各隅的社约、隅头,令其自理。这样一来,更多的人在承担着催征钱粮的责任,“析重为轻,众擎易举”,大差的负担得以稍微减轻。但是社约隅头依然需要赔补欠税,这只是一种转嫁负担的方式,并未解决问题。
不过,这一变化更重要的意义是乾隆年间顺庄法推行的前奏。大差得以轮当的前提是社与社之间的户口大致平均。这也是明初里甲制度设置的初衷,里甲注重赋役分配的平均,即社与社之间的人丁事产的平均。“社”是具有标准化户数的赋役提供单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与社之间不再均衡,负担不均的情况下,百姓迁出旧社,私立新社以逃避重役。康熙四十八年后的这一变化,便是承认了地方上大小不一的社的存在,让大差由各社轮流支应,变为由各个社约隅头自行征收其下各户的钱粮。催征钱粮的大差不再需要轮充,那么维持赋役单位之间的平均就失去了必要。所以,这一变化最重要的意义是社与社之间平均的原则被打破。因为社隅分劈是无规律的,官府既然承认其分劈,并依赖其社约隅头进行征税,就承认了社与社之间可以不平均。
官府承认分劈社这一行为,虽然让更多的社约隅头来合力承担催征钱粮的差事,看似减轻了负担,但由此导致劈社愈演愈烈,又对编户的登记和征税造成严重阻碍。从韩氏族谱中的例子来看,嘉靖九年和康熙四十年三次劈社,从田马社到下田社,再到西田社、青田社,均有名可查,尚且是确实存在的社。但是到了乾隆年间,知县王椿面临的分劈社是毫无规律甚至肆无忌惮的:
各原社悉皆私劈,有一户立一社者,有数户立一社者。一庄烟户析而为什百社分,更名易号,莫可稽察,往往一单出不能指某户隶于某庄,某庄隶于某乡,错综变乱,滚单之良法停搁不行。官斯土者,每以催科术踈坐悮(误)处分。19
按照康熙年间记录,全县共205个社,一个社的范围应大于一个村庄。但王椿到任的乾隆年间,一个村庄居然分成几十上百个社。这已经不是真实存在的社,而是百姓为逃税虚立社名而已。催征赋税时依循“滚单”20上的户名,已经完全找不到实际的人户。这种分劈社的程度,官府不但无法登记,连辨认都很困难。王椿在县志《乡社考》中记录,“其先各乡原领社隅名数备载前志,厥后分劈社隅名数原非经久,俱可不为胪列”。21康熙年间记载的社隅数为205个,尚可记录,但是之后,分劈的社隅已经是无法记录,王椿在当时根本无法掌握社隅的具体数目和名称,只好“不为胪列”了。
与社并存的“隅”这一组织,虽然数量很少,却是逃避差役的温床。隅,即“不入乡社者曰隅”,22均位于城内或县城周围的关厢。因各隅“向无民佃,亦无车辆”,23不像乡村的花户一样有大片土地可耕,拥有豁免差役的特权,于是百姓对其趋之若鹜,力图把自己的身份由社民改为隅民,以此获得免差特权。嘉靖年间的《青州府志》中记载,寿光县有六个隅,康熙年间增加到十个隅,“曰:大东、大西南、大西北、小西北、小东南、东镇、东乐、东安、西安、寄外”。24而到了王椿所在的乾隆年间,“则分劈二百余隅”。25可见百姓将户口由社改隅以逃避差役的情况非常严重。
总之,百姓为了逃避赋税的承担,不断迁出旧社,私立新社,或改社为隅。以社划分的乡村社会,已经与现实情况严重脱节,寿光县无以计数的社与隅不断增加,令寿光县用以征税的地方组织如一团乱麻。同一社的居民可能散落在不同的村庄,用滚单催征时,难以依照单上所列户名找到相应的人。“迩来滚单之法,奉文通饬遵行善已,而户人棋布星散,滚催亦属不便”,26滚单催征要求在户与户之间挨次滚催,如果人户居住散乱,则难以催征。
三、地籍不清
王椿发现寿光县另外一个问题是一直没有登记土地的册籍。寿光县自明万历年间以后,曾有过几个县令清丈土地,27但效果乏善可陈。入清以后,情况也无改进:
赋淆而正供逋,役淆而下户困。自国朝以来,未有甚于吾寿光者也。吾邑频经兵燹,版籍既毁。虽经坵丈之余,而奸民与猾胥,蚓结蛇盘。其胶固如轴脂之难涴,其纷纠如乱丝之难理。28
由“版籍既毁”可知知县并无田土册籍,丈量效果也乏善可陈。顺治初年,寿光县全县的赋役是依靠本地的一位耆老——下田社韩体升来整理。29下田社就是前引《韩氏族谱》中韩氏分劈的社。村落在县东南部,土壤肥沃。韩体升是当时地方上的耆老,他的兄长韩体乾是明末天启七年(1627)的举人,但似乎并未任职,依旧在寿光县生活。30可见,甫入清代,对于县内赋役混乱的情况,县官无力整理,只能依靠地方上由明入清一直有势力的大姓。
不过,面对地籍不清的问题王椿没有做土地清丈的打算,而是采用了顺庄的方法。对这一抉择他作了如下阐释:
赋役之法所以稽查其土田者,莫善于鱼鳞图册,盖田有方圆曲直之形,美恶宽狭之等,绘之为图,虽尺畦寸陇,必书其主名而界其四至。斯土田各归乡社,若者为某某上地,赋如干,若者为某某下地,赋如干,一展册而了如指掌矣。寿邑旧无鱼鳞册,所凭者仅赤书耳。赤书但可以核银粮之多寡,而不可以识阡陌之纵横。豪徒猾吏借是因缘为奸,飞洒、诡寄、花分、留割,诸弊遂丛出而不可究诘,其间有变下地为上地者,如奸民以产准折债负,虽下地绐言上地是也;有变上地为下地者,如奸民因人急欲售田,虽上地勒改下地是也。辗转科缠,纷纭致讼,向之身为民牧者,又皆祇图结案,因其以上地卖者,即令以上地过割,因其以下地买者,即令以下地起科。于是上下颠置,地亩与银数不符,而赋政乃日以坏矣。非为之履亩丈量,定为清册,何繇察其畛畷,条分而缕晰之哉。31
既然鱼鳞图册是最好的稽查田土的办法,而寿光县又没有鱼鳞图册,于是“豪徒猾吏”借此为奸,引发一系列问题,土地信息越来越不清楚,地亩与银数日益不符,那么丈量土地似乎已经势在必行,否则根本无法完成税收。但接下来王椿话锋一转:
虽然,元皇庆中,因吴人多匿腴田,遣官经理,富民黠吏巧法规影,其弊有甚于前者。是丈量亦何可轻言也。夫前明周文襄抚苏州,以图为经,册为纬,正其丁户而赋亦正;韩都宪抚江右,以册为经,图为纬,正其赋而丁户亦正。可知行法得人,权其缓急而变通之,安在丈量之外别无良法耶?今邑中所行顺庄法,按庄计户,按户计粮,每年于启征之先照造赤书,以为征粮左券,间有讹错,以次驳正,是亦厘弊之一术也。踵而行之者,不昧于规随之义焉可也。32
王椿举了三个历史上的案例,来说明土地丈量也不是唯一的办法。首先是元代皇庆年间,当时江南地区匿田严重,曾派遣官员前去治理,却给了富民黠吏作弊的机会,情况反而比之前更坏,所以土地丈量也不可轻举。接着他又借明代周忱巡抚江南和韩雍巡抚江西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不一定只有土地丈量这一条路,而是要寻找因地制宜的举措。周忱是以鱼鳞图为经,黄册为纬,从订正丁户入手;韩雍是以黄册为经,鱼鳞图为纬,从订正田赋入手。两者对田土的整理方法是不同的,这都是因地制宜,“权其缓急而变通之”的良法。王椿继续说到,在土地丈量之外,其实也有很好的办法,自己如今在寿光县推行的“顺庄法”,“按庄计户,按户计粮”,就是因地制宜的良法。
在没有鱼鳞图册的情况下,王椿为自己不丈量土地找了充分的理由。他强调,关键不在于丈量,而在于怎样因地制宜找出让税收有效的方法,不一定依照江南的情況把土地信息登记清楚。对于知县而言,丈量土地实在是耗费巨大资金与人力的举措,还会触动地方利益。如能不丈量土地也能征到足够的税,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
四、顺庄条约
带着“清彻锢弊”的决心,王椿开始推行顺庄法,从乾隆十九年春至二十年夏,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乾隆二十年由其撰写的《顺庄纪略》及后附“顺庄条约”展示了顺庄改革的具体内容。
顺庄条约的第一条,便是彻底抛弃社的划分,“论庄不论社,各花户居住某庄,即挨顺入某庄,不分隅社”。33改以村庄为赋税分配与征收的基层单位。这就将从明初沿袭而来的里甲组织彻底抛弃。裁去社名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官府已承认地方上分劈出的大小不均的社,将征税责任下放给各个社约,取消沿自明代的轮流应役的方式。既然不需要维持社与社之间的大致平均以匀派差役,那么社这一组织的维持就失去必要。第二,更直接的原因,自然是社的分劈严重阻碍税收。百姓借私劈新社以逃避税收,脱离于登记的社越来越多,县官一直跟踪登记显然不切实际,王椿便索性抛弃地方上社的划分,重新进行赋役单位的整理和登记,将百姓尽可能地重新纳入赋税网络。用百姓现实居住的村庄,取代他们恣意分劈、乱立虚名的社,无疑大大扩展了赋税额的着落面。
同时,由于改社为隅意图豁免差徭的弊端,索性将隅的名色一并删除,再编入其所在区域的村庄。顺庄条约规定“隅差仍旧豁免”,是原本县城内与关厢的十个隅可以豁免,不承认乾隆年间分劈出的二百多个隅可以豁免。于是,“以后将隅分名色一概删除,如城内则顺入城内,关厢则顺入关厢,若原系社分改作隅分,希图免差者,不准”。34将各隅整理记录到其所在的城内或关厢名下,如城里某户、西关某户。顺庄法后县志所列村庄名中,排在最前的便是城里、东关、西关、南关、北关。35这几个便是城内及关厢原本为隅的地方,因确实没有耕地,于是仍旧豁免差徭。此后便只有这五处可以豁免差徭。这样一来,便将免差特权重新规定在其应有的范围。
社与隅裁去之后,以新的地方组织作为赋税会计与征收的单位:村庄。以人户实际居住的村庄为赋役核算的单位,将六万七千两税额分配给各个村庄,就可以确保足够的税源。
于是选派书役,将东青龙、西青龙、丰城、秦城、南皮、孝义六乡按庄编定户名、地亩、等则、粮数,就村庄之大小、户名之繁简,均匀酌配,分为约数。俾各约庄村星罗棋布,皎如列眉,不致有脱漏版籍混同不分之户。合县共计六百七十一庄,每约酌添地方名数36催办钱粮,仍按约设立总保,专司督催。其应设地方,亦即于裁去社约中,择其老成谨慎者报充。如此庄顺户清,滚单便易,又何事纷纷籍籍,重扰吾民哉。37
将寿光县六个乡的村庄登记清楚,编定各个村庄的户名、地亩、等则、粮数。每个村庄按照村庄大小、户名多少来评估,将几个村庄均匀分配为一个“约”。全县共671个村庄,但最终记录在县志“乡社考”中的是709个村庄,可能是划分整合“约”这一层的过程中多编了38个村庄(其中有4个邻县的寄庄),用以调整约与约之间的均衡。每个“约”,由此前社约中“老成谨慎者”报充“地方”来催征钱粮,再设立一个“总保”,负责督催“地方”。催征钱粮的顺序即,“总保”督催“地方”,“地方”催征村庄花户的钱粮。
由此可见,寿光县的地方组织架构由以前的“县——乡——社”,变为“县——乡——约——庄”的结构,由原先的205社,变为128个约,统领709个村庄。自此村庄名被记录进县志中。从表1可以直观地看出顺庄改革对赋税单位的细化把握。康熙年间的205个社就是最基层的赋役单位,按社出差役和缴纳田赋。顺庄法后,则是709个村庄名记录在册。将寿光县原有的里甲组织打破,以实际居住的村庄重建征税单位,这就是寿光县顺庄法最重要的改变。
顺庄法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登记完各个村庄名下的户口之后,如果之后土地买卖,土地变动到其他村庄名下,该如何处理。寿光县的村庄大多是同姓聚居,土地大多分布在村庄周边,同村之内买卖土地,税额过割比较简单。但如果一个村庄的人买了另一个村庄的地,人在此庄而地在彼庄,若按居住的村庄收税,那么土地在另一村庄则容易隐瞒,百姓尽量买其他村庄的地,便非常容易避税。顺庄条约的第二条便为这个问题而设:
论户不论地。各花户地有若干,尽顺入该户名下。如东乡有地有宅,西乡又有地有房,愿两处各列户名者听,但不许一庄户名重出,致有诡弊。39
“论户不论地”是顺庄法的精髓,即以居住在村庄的花户为基准,登记其土地亩数及应缴银额。就户问赋,而非就地问赋。“愿两处各立户名者听”,意在规避寄庄时推诿避税的可能,如一人两处立户,则两个村庄都会有人来找他收税,此规定可能会迫使其尽量不买其他村庄的地。
前面已经提及,王椿并没有丈量土地,地籍仍然不清。按照村庄编定的册籍,叫做《顺庄实征册》,以此作为征税依据。顺庄册是以乾隆十八年的赤书为底册更改,没有土地亩数及坐落信息,仅记录各庄应缴赋税额。40
顺庄条约中还有分户需要记录清晰,土地过割需及时记录更正等规定。不过,这些条款都是制度上的规定,具体能否实行仍然存疑。笔者认为,实际上顺庄法后的赋税缴纳,应该是以村庄为基础的包税方式。如此一来,官府的顺庄册和土地诡避的问题,都显得可有可无了。
五、实际操作
顺庄法后,制度上规定每个“约”的“地方”征收各庄赋税,“总保”督催。不过,“约”这一层其实是对知县统筹有用,是知县王椿为方便计算征税额与分配催征任务而设。在实际征收时更重要的环节其实是村庄,《顺庄实征册》里有庄总、乡总、县总,并没有“约”这一层。41《续寿光县志》罗列了乡和庄的名称,仅有约的个数,并无名称。42征税时,“庄约”负责处理村庄的赋税分配,再交给前来催征的“地方”。如果不与一庄领袖合作,“地方”也无从征税。顺庄法后,真正在征税上起作用的人是各个庄的领袖。
一个村庄的首领(庄约、族长)是了解本村庄居民的土地拥有状况的。王椿在提到村庄内分家产各立户名时,让各族长、保地将分户后的土地状况开单具禀,43这意味着族长、保地有能力掌握一庄土地信息。寿光县不同村庄的族谱中也可见到,一庄或一族如要兴办公共事业,如修族谱、建庙、建祠堂、立碑等,都是按地亩或按丁出资。44在村庄内的赋税分配上,他们自然也可以妥善处理。宣统三年(1911)《北城西灶户孙氏族谱》序言中可见,村庄内会自行分担多余的税额:
祖茔之碑曰:我孙氏,灶籍也。有赋课银十六两,孙家庄过去四两,后剩十二两,不知何故,多一钱六分三,相传呈请抚台批准占荒地,庄后荒地田有种者,每地一大亩,课银一钱一分。下剩银两无所归宿,议按人丁摊派。二十上丁,六十退丁,不及二十而娶妻者亦上丁。计有赋银六两二钱八分三厘四毫一,丁银五两八钱七分九厘五毫九,共银十二两一钱六分三,是我孙氏银课之规定。45
序言中所录这块祖茔碑的具体年代不详,由灶课银已摊丁入地可知应是雍正之后。可以确定的是,直到宣统年间,村民仍在延用这样的税额分配方式。其中记录孙氏的户口中赋课银为十六两,孙家庄买了北城西孙氏的土地,于是四两赋课银转到孙家庄名下。但是后来不知为何,多出了一钱六分三的银额,村庄内于是自行以人丁摊派多余的银额。
此外,在顺庄法以前,每个村庄内就有“庄约”这一角色。“顺庄条约”中有提到,“向来庄约办案,社约催粮”。46顺庄法以前,庄约负责办案,而且在寿光县清代至民国民间土地契约中,中人这一栏几乎都是庄约。庄约由一庄内士绅、耆老、族长等有名望的人来担任,只有他们才能处理乡村纠纷。顺庄法后,社约裁去变为总保,庄约的设置一直留存下来。顺庄法后,应是由庄约来负责收齐一庄的税,交到县衙,或经“地方”之手交到县衙。
清初知县依靠耆老韩体升整理全县赋税,王椿亦明白地方士绅是需要依靠的对象。顺庄法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利用村庄内的权力机制,把一县的税额分派给各个村庄,村内税额如何分派,或按户、或按丁、或按地亩数,都由村庄自己决定。知县只需与村庄负责人打交道,并不关心村庄之内具体如何征收。
王椿称顺庄法是为配合滚单催征方便而推行,不过,对于朝廷规定的滚单催征,王椿流露出的态度也比较微妙:
顺庄滚单,不事追呼,寓抚字于催科,其法甚善。惟是法立弊生,从古已然,而寿邑地大户多,肥瘠不一,奸良不齐,滚单一下,恐不能响应而云集。将来卧单差拿、兔脱雉罹之弊,或亦在所不免。然岂可因噎而止餐耶?易曰:化而裁之,变而通之,是在行法者之因人因地因时以制宜而已矣。47
滚单类似赋税通知单,其方法是户与户之间自行滚催,令花户在指定日期内自封投柜。48实际上这种方式过于理想化,但王椿又不能否定这一官定的方法,其行顺庄改革的理由便是为配合滚单催征实行,所以仍称滚单“其法甚善”。王椿言语中透露,如果将来滚单不能实行,也不能因噎废食,顺庄法需要变通、因地制宜地推行。言下之意是,自封投柜如果行不通,也可以用其他的方法(如包税),只要能税收足额便可。
顺庄法施行之后五年内未再出现逋赋情况,乾隆二十五年,即顺庄法推行后的第五年,王椿因政绩出众,被山东省举荐为“大计卓异”,得以进京引见,等候升擢。49然而,同年他就因欠一千九百两的奏销钱粮,被山东巡抚崔应阶弹劾,罚俸一年,戴罪征收齐全后免罪。50嘉庆年间的县志中,寿光县赋税额下调至六万五千余两。51由此推测,随着时间推移,登记的村庄发生变化之后,顺庄法也会渐渐失效。
在赋税征收方面,顺庄法或许并非一劳永逸。不过顺庄法却永久改变了寿光县的地方组织。官方认定的地方赋役单位,由明代沿袭下来的社,变为百姓真实居住的村庄。这一改变并不仅仅发生在官方登记上,地方百姓对其所在的基层组织的概念也发生了改变。顺庄法之前人们对于某个地方的概念是“社”,如寿光县东南部东青龙乡太平寺村的一块明代残碑上书:“此释道之隆替,所以未尝不由乎人也。东青龙乡南齐章社曰太平寺,创制之始,岁久无……”52这段文字中提到太平寺的位置时,用词是“东青龙乡南齐章社”。再如前引乾隆五年下田社《韩氏族谱》的谱序所云:“始祖讳明善,自正德十六年迁于寿邑之东南乡田马社而家焉。”53当时人们对于某个地方的称谓都是“某乡某社”。而在顺庄法之后,也就是乾隆二十年之后的民间族谱和碑刻中,可以清晰地发现,所有人对地点的称谓不再叫“社”,而是改为“约”和“庄”,与顺庄法的改革完全契合。例如泊头庄张氏乾隆二十七年的谱序:“厥后四世而大,六世而显。由乡而城,人才蔚起,总支分派别散居各庄。”54其中已经是用“庄”来称呼地域。更典型的是光绪八年孟家庄《孟氏族谱》中的表述:
按寿光县支,其始迁祖讳德义系亚圣孟子五十代裔孙,于元延佑年间由邹县原籍宦游,随迁居青州府寿光县城东三十里东青龙乡十一约孟家庄,改入民籍。嗣后在寿光联姻,世族人丁繁衍,传一世次支善祖公,复分支城南二十五里西青龙乡四约纪台庄,传九世彦士公,又分支城西二十五里丰城乡六约孟家庄。自是遂分为三支……55
百姓对于某处地方的概念完全是顺庄法之后的地方架构“乡——约——庄”,可见顺庄法对地方组织的改变是深入且彻底的。从社到庄,不仅是称谓上的改变。官府在此之前设置的“社约”,虽然仍被选为“总保”,但已经不再重要。由乡村社会中产生出的庄约,才是真正在基层社会中处理地方纠纷,妥善分配税额并征收银粮的人群。
直到民国年间,虽然行政划分上改乡为区,但征税仍按顺庄法确立的地方组织,“县政府催征田赋,则仍依六乡与约制,不按区界”。可知顺庄法对寿光县地方基层组织的改革是较为彻底的。不过,民国年间仍然出现“劈庄”的弊端:
乡民旧有习惯,明明居此村庄而又别立名称,如新兴自立太平村之类,名曰劈庄,不胜枚举。左列全县一千零六十五庄,以确实有此村聚者为限,而劈庄不与焉。56
这无疑是顺庄法之前劈社情形的重演,私自分劈已经成为“旧有习惯”,政府不得不再次申明,只承认真实聚居的村庄,不承认劈庄。这表明,如果官方始终需要依赖地方势力进行征税,地方通过分劈来逃税的问题就难以真正避免。
六、与江南顺庄法之比较
江南地区也施行过顺庄法,如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与寿光县顺庄法相同,都是不注重土地清查的一种赋税改革,主要措施在于“以田归户”,“论户不论地”。但江南的顺庄法与本文寿光县的顺庄法也有显著差别。江南的顺庄法研究成果丰硕,可以与寿光县的案例做一对比,借以理解山东与江南赋役改革上的区别。
山本英史对江苏省吴江、震泽两县赋役改革过程的研究,显示当地大体经过了“均田均役——版图法——顺庄法——版图顺庄法”的改革过程。57他讨论了“以户归田”的版图法和“以田归户”的顺庄法的区别与联系,认为版图法是登记田土信息,顺庄法主要是针对版图法下田主的田地分散在不同图内所造成的一户多役的问题。岩井茂树则总结批判了山本英史的论点,他认为顺庄法在江苏的推行可以说是失败的,除了武进、阳湖县之外,顺庄法根本没有实行,最终都退回到了版图法;并指出,版图法与顺庄法是互相矛盾的措施,“版图顺庄法”根本不可能成功,在江南地区,版图法才能确保税收,顺庄法则被放弃。58
川胜守对浙江顺庄法的研究显示,很多地方并没有完全放弃里甲组织,顺庄法后一“庄”仍然是一“里”,庄下再分“小村”或“圩”,才是实际人户居住的单位。59侯鹏对于浙江地区顺庄法的最新研究证明,顺庄法之后村落成为社会控制的基层单元,而村落这一组织还与里甲制存在密切关系;在其案例中,“庄”的范围仍继承了“图”的区划。60可见,浙江的顺庄法并未完全摒弃明初以来的里甲组织。
通过以上研究,江南地区顺庄法与山东寿光县顺庄法的差异可以总结为三点:其一,江南(尤其是江苏省)的顺庄法推行并不十分成功,而寿光县直到民国仍在沿用顺庄法后的征税方式;其二,江南的顺庄法并未彻底抛弃里甲组织,“庄”并非实际的村庄,甚至与里甲组织重合;其三,重视土地记录的版图法比顺庄法更受推崇,寿光知县则完全放弃对土地记录的掌握。
在山东,寿光县顺庄法的推行并非个例。据藤田敬一的观察,山东有新城、馆陶、临清、济宁等州县推行过顺庄法;他并以新城县的顺庄编里为案例,将顺庄法看作里甲制的复归。61里甲制在征税方式上按户计税,顺庄法是与其相似的,不同于一条鞭法的按地计税;但作为地方组织形成而言,顺庄法其实是对里甲组织的颠覆。山东最早推行顺庄法的是临朐县,康熙初年由知县陈霆万推行。62这可能是目前所见全国最早的顺庄法记录。更多县虽没有顺庄法改革过程的记录,但确实发生了如前所述顺庄法的变化,即基层组织从里甲变为村庄。如诸城县出现了社的混乱及裁革的记录,地方组织变为村庄,仅仅是没有出现顺庄法的名称;63昌乐县的县志中仅有一句“不知何时尽去乡社之名,”来解释里甲到村庄的变化;64更多的是像益都县,对于顺庄法的变化只字未提,但从康熙《益都县志》到光绪的《益都县图志》,由记录明代社名,变为记录一千多个村庄名。65
可以进一步论断,在顺庄法的推行上,江南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不如山东。就深度而言,山东的顺庄法彻底抛弃了里甲的区划,完全以村庄为官方记录的纳税组织;就广度而言,顺庄法的推行也远比江南要普遍。
山东的顺庄法较为成功,彻底将地方组织从里甲改为村庄;而江南的顺庄法却大多被版图法代替。对于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苏州府乡绅赵锡孝在《徭役议》中提出了一个观点:
大江以北皆顺庄供赋,即按庄田之版图供役。然不行于江南者,南北地理不同、水陆之势异也。北方陆地,舟楫不通,粮米转运多用牛车,牛车致远则费繁,费繁则农田之利薄。故东庄之民不业西庄田者,势不能也。其有兼业西庄田者,必置丁户于西庄,经其田中出入,即兼供西庄之赋役,此版图与顺庄所以通行北省也。若乃江南泽国,舟楫可通行,故住此图者,多兼业彼图田;住城郭者,多兼业各图田。即田不过数十亩,亦多分散四乡各图者,田有分图,役出一户,以一户兼众役则力役难均。此均田均役所以奉旨通行也。66
文中指出,是因为地理交通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大江以北普遍顺庄,江南则行之不通。北方多用牛车来运送粮米,路费较高,所以百姓的土地大多集中在本村附近,步行即可耕种。东庄村民想同时耕种西庄的田地,必须在西庄放置男丁与户口,同时也承担这个村庄的赋役。这就造成北方的土地与人户多集中在同一个村庄。而江南地区水路发达,即使土地分布较为分散也可兼顾,如果像顺庄法一样将各图的差役归到一户名下,土地总数不多,却要承担几个图的差役,自然难言均平。正是因为土地分布集中程度的差异,在江南,无论是版图还是顺庄法,都较北方更难推行。
在赵锡孝的论述中,还可以发现北方以“庄”为基层组织,而江南仍以“图”作为基层组织。这进一步印证,顺庄法在“大江以北”是更因地制宜的方式,推行较为顺利,可以彻底代替明初以来以里甲为组织的地方架构,而江南因为需用图的区划来清查田土,便难以发生这样彻底的改变。
此外,以寿光县为代表的山东地方社会,在清代前期普遍的顺庄法改革之后,逐渐变为以村庄为基础的社会。又与华南的宗族社会呈现出相当不同的形态。明中叶开始,华南地区宗族兴起,宗族合立为一户的现象十分普遍。郑振满的研究展示了明末福建的财政改革之后,地方政府把公共事业移交给当地乡族集团的过程。67清初华南地区“粮户归宗”是官方承认以宗族为单位登记与纳税的改革。刘志伟认为,康熙年间广东的“粮户归宗”改革适应了当时宗族组织的发展趋势。68据刘永华的研究,清初福建的“粮户归宗”改革,“各去里甲名色”,“归宗合户”,以宗族为单位核算钱粮、完成赋税的催征。69针对败坏的里甲组织,明清赋役制度有不同的改革方式,在各地既有地方社会形态的基础上展开,同时也加强了地方社会的组织形态。华南的“粮户归宗”与宗族组成的社会相辅相成;在华北,则是“顺庄法”与村庄组成的社会相匹配。
总之,清代赋税制度改革大多是“因地制宜”的结果,绝不仅仅来自一纸政策的简单推行。朝廷规定,地方官最重要的是要掌握户口册与土地册,作为收税的依据。然而,理论上的统一规定,无法适合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江南地区需要用重视土地清册的版图法来清查各图土地,在山东则是舍弃土地清册,以顺庄法将纳税户口登记在现实村庄名下。清代寿光县的地方官对户口与土地信息从未精确,从始至终没有鱼鳞图册,户口册也愈来愈与现实脱离。征税权力下放给庄约即是对地方情形的承认,顺庄法也是顺应里甲组织崩溃的时势而为。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放在地方上未必可行,如里甲组织、土地清查、滚单催征。地方官虽明白其中难处,但不会公然否定,而是用这些政策语言来维护自己的改革,比如王椿以配合滚单催征为理由来推行顺庄法。
七、结语
本文展示了山东寿光县的“顺庄法”改革,以及里甲在乡村基层社会终被村庄取代的过程。关于顺庄法,其推行动力源自改革当地的差役不均。最大的不均发生在催征钱粮的里甲正役,即所谓“大差”。各社出人户轮流支应,按地亩出工食,如果不完数则需要赔补。于是各社为了逃避繁重的差役私自分劈,社的数目越来越多,官府予以承认并授予社约以催征钱粮的责任,分劈行为愈演愈烈。乾隆年间王椿来任时,情况恶化至无法统计地方上社的数目,在奏销压力下,他在寿光县推行顺庄法。这一改革彻底抛弃了沿袭自明初的里甲制度,按照现实中人户居住的村庄来处理赋税。
顺庄法的核心在于“论户不论地”,放弃清查土地,重点是厘清“何人交税”,让赋税额落在更多的户名上。换言之,通过登记百姓实际居住的村庄,找到实际的纳税人户,而非已经失实的里甲人户。这与江南致力于将土地情况登记清楚的情况相差甚远,主要原因可能是南北地理交通不同,造成土地分散程度的差异。顺庄法推行的效果,虽然仍旧无法革除逃税的弊端,但引起了地方管理方式的变化,村庄变为官方认可的地方基层组织,在地方管理上也赋予村庄士绅更大的自主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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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Zhenman.Xiangzu yu guojia:duoyuan shiye zhong de mintai chuantong (Lineage and country:traditional society of Fujian and Taiwan in a multiple perspective),Beijing:Sanlian shudian,2009.
注释:
1赵锡孝:《徭役议》,贺长龄编:《清经世文编》卷33《户政》,国风出版社,1963年,第809页。
2岩井茂树:《清代版图顺庄法及其周边》,《东方学报》京都第72冊,2000年。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603-624页。山本英史:《从均田均役法至顺庄法的过程:以清初吴江、震泽两县为例》,《山口大学文学会志》第32卷,1981年,第1-22页。藤田敬一:《关于清初山东赋役制度的研究》,《东洋史研究》,第24卷2号,1965年。侯鹏:《清代浙江顺庄法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4期。黄忠鑫:《清代中叶徽州的顺庄滚催探析》,《中国农史》2015年第1期。
3王椿之前的两个知县,分别担任两年及一年就离任。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5《秩官表》。
4郭一裕:《题为寿光县知县王椿试用期满该员才具明晰办事奋励请实授事》,乾隆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案号:02-01-03-05145-001。
5胡宝瑔:《题报山东青州府寿光县知县王椿亲父在籍病故日期例应丁忧事》,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案号:02-01-03-05773-005。
6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廉可堂集序》。
7顾镇编:《清初黄昆圃先生叔琳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
8“臣查寿光地处沿海,俗悍民刁,非精明强干之员弗克胜任。”崔应阶:《奏报参革寿光县知县萧应柱自缢身死事》,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1393-037。
9白钟山:《题为原参寿光县知县王椿完解乾隆十五年钱粮请开复事》,乾隆十九年五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档案号:02-01-03-05172-002。
10傅恒:《题为会查山东省寿光县知县王椿限满未完钱粮处分事》,乾隆十九年十二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2-01-04-14779-016。
11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廉可堂集序》。
12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13今稻田镇南韩村。
14《寿光南韩韩氏族谱原编序》,乾隆五年。
15嘉靖《青州府志》卷11《乡社》。
16康熙《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17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18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3页。
19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20清代一种催征的制度,令花户自行滚催粮银,自封投柜。“(康熙)三十九年设立滚单。滚单之法,或五户或十户用一单,于纳户名下注明田亩若干,该银米若干,春应还若干,秋应还若干,分作十限,毎限应完若干,给甲内首名挨次滚催,令民自行投柜。不许里长、银匠、柜役称收。一限若完,二限挨次滚催,如有一户沉单不完不缴,察出究处。”乾隆《钦定皇朝通典》卷7《食货》。
21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22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23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24康熙《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25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26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27“神宗初,程公丈地于先,既而徐公丈地于后,顷商丘王公杼亦丈之,均不能寝其奸。”《寿光县志·田赋》,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6册《山东下》,《续修四库全书》第596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35页。
28康熙《寿光县志》卷7《赋役考》。
29“论曰:吾邑赋役混淆滋久。顺治初载,下田社耆老韩体升者,悯邑民之重困,以身任清理之事,正其纲领,晰其条目,积岁余而后版籍稍定,官与民均受其益焉。体升素以厚德名,排难解纷,育孤恤幼,乡党皆称之,不独清赋役之一节也。”康熙《寿光县志》卷7《赋役考》。
30康熙《寿光县志》卷18《贡举表》。
31乾隆《续寿光县志》卷7《田赋考》。
32乾隆《续寿光县志》卷7《田赋考》。
33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34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35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36应为“地方数名”之误。
37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38根据嘉靖《青州府志》卷11《乡社》,康熙《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39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40“严册籍。顺庄全凭底册,令各经承照十八年赤书抄录一本,作为底册凭据,永远收藏,勿得遗失。嗣后顺庄动移,另造顺庄册,以免推诿混乱。”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41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42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43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44“命胞弟世安,族孙保清遍传族人按地丁敛费。”王世泰:《重修族谱序(三编)》,光绪二十四年,《镇武庙王氏家谱》,民国三十八年第五次编修。“合族公议,张氏按丁出钱,立碑三筒。”《张刘氏始祖墓碑记》,同治六年,《泊头庄张氏族谱(庄祖支谱)》,2004年重修。
45《寿光北城西乐安孙氏宗谱》,宣统三年。
46乾隆《续寿光县志》卷14《艺文考·顺庄纪略》。
47乾隆《续寿光县志》卷8《乡社考》。
48黄六鸿:《福惠全书》卷6《钱谷部·滚单落户》,金陵濂溪书屋康熙三十八年刊本,第14页。
49和其衷:《题为循例请补县令事》,《内阁大库档案》,乾隆二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档案号:064905。
50阿尔泰:《题报前曾被参寿光县知县王椿乾隆二十五年奏销案内未完银两今戴罪征收全完呈请开复》,《内阁大库档案》,乾隆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档案号:077441。
51嘉庆《寿光县志》卷8《食货志·赋役》。
52这块碑是残碑,文革期间被劈成两半,只存其中一半。由其中“国朝洪武”的字样,可知是明代的碑。
53《寿光南韩韩氏族谱原编序》,乾隆五年。
54《泊头村张氏族谱(庄祖支谱)》,2004年重修,內重印乾隆二十七年及六十年谱序。
55《孟子世家流寓青州府寿光县(孟家庄、纪台庄)续修支谱》卷2,光绪八年。
56民国《寿光县志》卷2《区庄》,《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六十五号》,成文出版社,1936年,第174页。
57山本英史:《清代中国的地域支配》,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329-354页。
58岩井茂树:《清代版图顺庄法及其周边》,第381-449页。
59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第608-617页。
60侯鹏:《清代浙江顺庄法研究》。
61藤田敬一:《关于清初山东赋役制度的研究》,第127-151页。
62“陈霆万,嘉善人,康熙初知临朐县,强干有为,创立顺庄滚单之法,省里催户胥之扰,人颂其德。”嘉庆《大清一统志》卷171《青州府二·名宦》。
63乾隆《诸城县志》卷9《田赋考》;道光《诸城县续志》卷2《疆域考》。
64嘉庆《昌乐县志》卷8《田赋考》。
65康熙《益都县志》卷4《乡社》;光绪《益都县图志》卷3《道里表》。
66赵锡孝:《徭役议》,《清经世文编》卷33《户政》,第809页。
67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257-299页。
68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6页。
69刘永华、郑榕:《清初中国东南地区的粮户归宗改革——来自闽南的例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