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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框架基础——以“蕉岭议事规则”为研究对象

作者:李 周 徐玉栋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1-17页。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 3199

 《村组法》为村民自治供给了制度的法律框架但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还需要具体的规则安排使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做到有规可依。“蕉岭议事规则”便为自治有效实现提供了框架基础。本文基于对“蕉岭议事规则”的调查分析从议事型规则、决策型规则、执行型规则三个方面来阐释议事规则与自治有效实现的内在关系。议事规则的具体性、程序性、中立性是影响自治有效实现的决定因素具体性决定了规则的可操作性程序性保证了议事各环节的衔接性为自治有效实现提供了系统保障中立性决定了规则的认同度。依据议事规则的具体性、程序性的多种组合形式可以形成多种自治类型。

关键词议事规则自治有效规则程序规则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总的制度框架但自治的有效实现还缺少具体的规则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的新任务对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度规则创新有了新的要求要让基层治理有规可依按规则制度办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全面部署也指出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要依托村民大会、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协商议事格局[1]。各种村民会议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提供了形式基础但具体如何实现民议、民办、民管还缺少相应的规则安排正是由于缺少规则框架许多地方村民自治的实践处于“挂空挡”的状态。基于此对自治规则进行研究探索规则对有效自治的决定因素以及规则得以有效实现的基础和条件对于完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规则框架有着十分必要的现实作用。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的提出

对于村民自治的实现问题研究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如何实现村民自治成为了学界众多学者关注的重要研究问题这一时期主要以“价值—制度”研究为重点。步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各地实践中表现出不少问题面对自治如何有效落实的问题村民自治研究进入了“条件—形式”阶段。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对自治规则的探索实践引起了学界一些学者的注意通过对上述两个阶段的反思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研究进入了“规则—程序”阶段。

“价值—制度”研究

这个阶段的研究以注重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和基本制度为主要特征[2]认为以《村组法》作为制度文本拥有了民主选举的制度安排便可以实现村民自治。1987年《村组法》颁布实施在其颁布前的讨论过程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位有两种主要不同观点一是让村民委员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下衍机构主要职能是落实上级政府部门的任务工作二是让村民委员会成为村民自治性组织与政府部门不是直接的隶属、派生关系而是“保障村民依法享有本村事务的管理权利体现着民主价值导向[3]。最终第二种观点成为了《村组法》的立法目的从而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民主权利追求的价值与制度导向。在这一时期学者们多是从民主价值的方面对村民自治给予评价如徐勇教授在四川达川调研后提出村民自治是“平静的民主化‘革命’”[4]唐兴霖等认为村民自治会建构起中国民主未来的微观社会基础并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依赖路径[5]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1997年推出的“村治书系”为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成果其中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突破口是村民自治[6]。这一阶段还表现出对村民选举制度的重视认为“中国的乡村选举将会为新政治框架打下稳固的基础”[7]有的学者通过对国外民主选举制度的研究将民主选举的规则引入村两委选举中[8]还有学者以选举向上扩展为追求认为选举范围应扩大从村庄到乡镇、到县从而由下而上地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9]

“条件—形式”研究

这个阶段的研究其突出特征为注重村民自治的内在价值并探讨自治得以有效落实的条件和形式。对村民自治内在价值的注重并不是单纯以民主价值的追求、倡导作为核心其核心议题在于探讨什么样的条件和形式才能够助推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村组法》实施20多年来村民自治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存在自治效果良莠不齐的现象甚至有人提出“村民自治已经走进死胡同”[10]为此以徐勇、邓大才教授为首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结合村民自治运行较好的广东、广西等地的村庄调研提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需要条件”的观点徐勇教授提出仅有《村组法》并不能保证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可以考虑下移到自然村、村民小组[11]邓大才教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具体条件认为自治实现需要“利益相关、产权相连”[12]。还有学者提出实现有效自治需要“地域相近”[13]“文化相连”[14]山西大学的白雪娇认为“规模适度”[15]也是有效自治实现的条件。

“规则—程序”研究

近两年来有学者对上述两种研究进行了反思因为许多地方有了《村组法》、地方性村民自治实施办法以及第二阶段的条件形式但是自治效果依然不理想。在国家对创新治理规则的要求下随着地方改革实践的深入如四川成都为了推动村民议事会规范制定了村民议事会议的规则安徽天长市在集体产权改革实践中建立的“22步工作法”蕉岭县创设了“蕉岭议事规则”等都取得了较好的自治效果。邓大才教授鉴于此进一步提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还需要“规则—程序”指出“以规则和程序为载体、为核心的自治形塑了一种规则—程序型自治”[16]尽管这一研究阶段才处于初期但已有学者对规则与自治规模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治规则对自治单元的稳定起着基础形塑作用”[17]。也有人对“规则—程序”的内涵、特质进行了阐释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规则型自治为自治实现给予了机制、途径让自治更具规范性、合法性与认同度认为“价值型自治”、“条件型自治”会被规则型自治全面取代[18]

但是作为自治的规则种类多种多样究竟什么自治规则才可以使得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呢?基于对“蕉岭议事规则”产生与运行的长期跟踪调查笔者认为自治规则中的议事规则特别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中的议事规则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最根本规则它为自治有效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基础。

二、“蕉岭议事规则”与自治有效的内在关联

蕉岭县根据《村组法》以及《广东省实施村组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村民代表会议基本制度基础上创设村民协商议事会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议事规则借助议事规则让会议有效开展保障了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让自治得以有效实现。根据议事的过程阶段“蕉岭议事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议事型规则、决策型规则和执行型规则这三类规则与自治的有效实现有着内在关联。

议事型规则有序参与的机制保障

议事型规则“蕉岭议事规则”的核心规则它为会议各方议事代表提供了议事的具体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1主持人规则。议事会议的主持人应由村两委负责人来担任主持人负责主持、维护会议议程确保议事秩序。会议主持中主持人要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能够参与议题讨论、解释如果会议议题无需票决需要议事代表举手表决的情况下其不能享有议题表决的权利只能在票决的时候主持人方可以参与表决投票。2发言讨论规则。对于议题的讨论议事代表要做到依次发言发言时要面向主持人而不是面对意见相左的议事人员发言要做到不攻击、不争吵、不辱骂发言时间要控制在5分钟以内。对正在发言的议事人员有意见待其发言结束时可举手向主持人示意不得出现打岔、争抢的情况。3质询、建议规则。议事代表对村两委有批评、质询、建议的权利面对质询和建议主持人不得中断代表发言并且不能对质询、建议进行解释应由两委议事代表进行解释和说明。面对议事代表提出的建议、质询两委议事代表不能借故回避。

议事型规则保障了村民议事的有序参与。“蕉岭议事规则”形成之前村级治理面临着议事参与无序的难题。比如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在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推进中村级公共事务增多但村民议事会议却难以有效开展总是“要么不说话要么吵闹一方面是两委干部在议事中的角色没有明确村民认为两委干部既是会议的主持者又是议事最终的“拍板者”认为议事会议就是走过场因此出现了“不说话”难题另一方面是参与议事的村民没有规则约束造成了议事参与无序的难题甚至因为意见不一经常出现争吵、辱骂、退场的现象。“蕉岭议事规则”中议事型规则为参与议事的各方人员提供了行为规范机制主持人规则明确了会议主持人的中立角色只是议事议程和秩序的维护者并不是“拍板者”村民议事代表的讨论发言有了规则约束明确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避免了打岔、争吵现象的发生村两委议事代表也要遵循议事规则面对质询、建议要依规进行解释、说明不能借故回避。有了议事的规则蕉岭芳心村在2014年召开了第一次村民议事会议对之前悬而不决的“垃圾卫生费标准”、“集体经济如何发展”的问题进行了议事讨论会议历时近两小时共有14位议事代表发言有序发言多达20余次面对议事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两委代表也正面做了解释。由此可见“蕉岭议事规则”中的议事型规则为实现有序参与提供了机制保障。

决策型规则管理、决策权利的落实渠道

决策型规则是蕉岭议事规则的根本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1议题的形成规则。议事会议的议题村两委需要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杜绝“拍脑袋”型议题。经由三分之一议事人员的联合倡议同样能够产生议事会议议题。议题的范围要紧密围绕村庄的公共事务和重大事项如村庄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集体资产处置、土地调整和征用、村规民约的设定、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等。2表决规则。议题的表决办法应为票决制个别无需票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场举手表决。表决遵循过半数原则要有超过议事人员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决议表决结果要在会议现场计票并公布接受议事代表现场监督并按照多数原则形成决议结果。3决策登记规则。决策的形成过程必须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议题表决结果要记录在册并且要由会议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员在记录簿上共同签名公开在村庄公示栏上登记记录需保管妥善次年归档。

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其关键和根本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但在以往的长期实践中比较关注选举和监督的制度落实而忽略了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权利村两委习惯于绕开村民议事会议做决定有的虽然召开了议事会议但往往是走过场式的“议而不决”从而使村民的管理、决策权利失去了落实的途径和渠道。“蕉岭议事规则”中的决策型规则正好弥补了这一漏洞以蕉岭芳心村为例没有召开议事会议之前村两委干部决定村庄垃圾卫生费用由50元上涨到60元但村民比较有意见原本的50元也难以收取了。“蕉岭议事规则”产生后芳心村召开了村民议事会议大家就“垃圾卫生清理费用标准”的议题进行了表决54名议事代表其中拥有表决投票权的有45名赞同50元收费标准的有34人赞同上涨至60元的有11人根据多数原则达成了维持原来50元的收费标准的决议使得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由此可见“蕉岭议事规则”中的决策型规则为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提供了实现渠道。

执行型规则知情、监督权利的规则体现

执行型规则“蕉岭议事规则”的关键内容是对其他规则落实效果的关键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决策执行主体。议事会议产生的决策要由村两委负责执行确定了决策执行主体。2决策执行的公开规则。村两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要做到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保证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开确保村民对决策执行进程的知情权。3监督、反馈规则。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决策执行的监督主体对村两委决策执行的情况可以进行全程的监督和评价并且要将监督、评价的结果反馈给村民议事会议。

执行决策是议事过程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发生在议事会议之后但却是不能忽视的关键环节因为决策执行的质量关系到议事会议结果的落实。但在长期实践中存在着村两委对决策不执行、选择性执行的问题并且没有对执行情况上栏公布村民失去了知情的权利对执行进展情况也无法做到监督。“蕉岭议事规则”对执行过程做出了规范执行情况定期上栏公布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利并且由村监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将监督、评价结果定期向村民议事代表反馈体现了村民的监督权利。

由此可见相较于《村组法》和《广东实施村组法办法》的宏观而抽象的内容“蕉岭议事规则”十分具体和详细涉及村民议事的全过程为村民议事提供了有规可依的框架基础从而保障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根据“蕉岭议事规则”与自治有效实现的内在关联可以做出议事规则与自治有效实现的关系框架图如图1所示。



1 议事规则与自治有效实现的关系框架示意图


三、议事规则对自治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蕉岭议事规则”有哪些特性决定了自治有效的实现?通过对其规则内容的分析发现议事规则的具体性、程序性以及客观中立性是决定自治有效实现程度的决定性因素议事规则的具体性影响着规则的可操作程度规则的程序性影响着议事过程的系统性、整体性规则内容的客观中立决定了议事规则的有效度和被认可程度影响着议事人员的有效参与程度从而共同决定了自治有效的实现程度。

议事规则的具体性

在《村组法》基础上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是却出现“制度失灵”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村组法》和相关实施办法的内容宏观而抽象缺少了具体可参照执行的规则。议事规则就是对议事过程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规定。议事规则内容越具体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便越强更容易执行自治实现的效果也越好。与之相反如果议事规则比较模糊规则模棱两可各方议事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和解释就会产生偏差对规则的共识也难以形成从而使得规则内容自相矛盾失去了规则的可操作性。议事规则的具体性还体现在议事规则对约束对象和约束范围的明确具有一定的规则边界比如“蕉岭议事规则”中的主持人规则其约束对象是议事会议的主持人约束范围限定了主持人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规则边界更具体执行和落实便更容易。

如图2所示将议事规则具体度和可操作度作为决定自治有效程度的两个指标横坐标上议事规则具体度较低的A点对应的规则可操作度也低其纵坐标对应的自治有效度也就越低而议事规则具体度较高的B点其对应的可操作度也高反映在纵坐标上的自治有效度也越高。由此可见议事规则越具体越具有可操作性自治有效便越易实现相反议事规则越模糊可操作性便越低自治有效便越难以实现。



2 议事规则具体性与自治有效实现度的关系


议事规则的程序性

吉登斯指出“规则是行为的规范和表意性符码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19]一套有效的议事规则同时应该也是一套有效的议事程序。所谓议事规则的程序性就是指议事中的各过程环节必须按规则依次推进同时规则要让议事各环节依次连接实现环环相扣只有上一个环节按照规则进行才能够进入下一个环节。“蕉岭议事规则”兼顾了规则的程序性从议事会议的过程看对会前、会中、会后都做了相应规定从决策产生的过程环节看对决策形成、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决策反馈都有明确规定。有效议事形成决策是执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执行决策是议事的目的和要求对决策执行的监督和反馈是决策落实的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议事规则的程序性实现各议事环节环环相扣如图3所示。如果议事规则缺少程序性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便会造成“议而不决”、选择执行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3 “蕉岭议事规则”的决策程序示意图


由此可见议事规则的有效离不开程序性的保障邓大才教授指出“只突出规则的详细是不够的在规定制定的过程中要兼顾对程序性的保障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够实现规则的有效[20]。议事规则的程序性越强各环节越能有序衔接规则的有效性便越高自治有效实现的程度便越高与此相反议事规则程序性越弱议事环节不完整或者无法上下连接便会降低议事规则的有效度从而自治有效实现程度也越低。

议事规则的中立性

议事规则的中立性是指规则对各方议事代表没有偏向性主要体现在主持人权力的客观中立上。比如会议议事中主持人遵循发言机会均等的原则不能只偏向于某一方议事代表。发言规则是各方共同遵守的规则议事代表发言时村民代表出现打岔、辱骂现象主持人要及时制止两委干部代表出现打岔、中断别人发言时主持人同样要及时制止。主持人权力角色的客观中立是议事规则公平性的体现直接影响着议事规则被认同的程度如果主持人权力角色存在偏向议事规则被认同的程度就低难以形成议事的共识自治有效实现的程度也就越低。议事会议召开中会议主持人的权力角色集中体现在主持人权力的强弱程度上。在以往村民自治实践中作为会议主持人的村两委负责人往往难以摆脱“力治”的色彩。会前定基调会中打压异见者甚至不给议事人员发言机会会后不遵守会议决议就会让“民事民议”成为一句空话村民会议也就成为了摆设的花瓶村民失去了有效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途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也无从谈起自治难以有效实现。

“蕉岭议事规则”设立了主持人规则其原则是主持人要保持客观中立不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解释。主持人作为村两委负责人不对议题讨论从而避免了“定基调”的现象也避免了议事人员由于与主持人意见相左而不敢发言的现象。但是如果主持人权力过弱议事人员各抒己见甚至争吵、攻击议事程序难以保障有效自治便难以实现。由此可见主持人权力过大或过弱就会造成“要么不说话要么吵闹”的局面议事规则便难以被认同。主持人权力强弱、议事规则的认同度与自治有效实现度的关系如图4所示。波峰曲线表示自治的有效程度横坐标是主持人权力强弱度纵坐标是规则被认同度处于波峰值的A点其有效自治程度最高对应的权力强度居中相应的规则被认同度也最高。处于有效自治度较低的B、C两点其对应的权力强度分别是过弱、过强相应的规则认同度处于较低点。可见主持人权力不过强也不过弱做到客观中立议事规则被认同程度最高最利于自治的有效实现。



4 主持人权力强弱与有效自治的关系


四、“蕉岭议事规则”的经验思考

议事规则产生、运行的条件基础是什么?根据议事规则对自治有效实现的影响因素其不同的因素组合能够产生哪些自治类型?在前面的叙述和分析基础上对这两个问题可以做深入的经验思考。

议事规则产生的条件基础

为什么议事规则能够在蕉岭县产生?通过对“蕉岭议事规则”的调查分析可发现议事规则能够在蕉岭产生主要基于两个基础条件一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增多二是政府的合理引导。一方面村庄公共事务是议事规则产生的诱因。蕉岭县作为客家民系聚居的地方拥有“三胞”56万余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蕉岭“三胞”返乡谒祖人员不断增多修缮祖祠、改善祖居环境、清明祭祖活动等增多加上蕉岭县对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推进村庄面临着道路硬化、环境整治、集体经济发展的任务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有了内生需求。另一方面是蕉岭县政府的积极引导县政府针对村民难以参与村庄管理、决策的难题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制定出“蕉岭议事规则”并在试行初期选定试点村庄推动议事会议召开待试行成熟后向其他村庄推行。政府的引导为规则合理性、公平性、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将上述两个基础条件视为议事规则有效性的两个变量可以建构起一个二维象限图如图5所示),由此可以形成四种议事规则效度的类型一是A种类型最为有效的议事规则类型即公共事务多的政府引导型议事规则。二是B种类型政府引导议事规则建立但是村庄缺少公共事务的基础这种类型可能有效但缺少内部需求的支持动力一旦政府作用不能持续其有效性也就会失去。三是C种类型缺少政府的引导基于公共事务基础上的规则其成效比较有效。四是D种类型规则难以有效。



5 公共事务、政府引导与议事规则有效


议事规则的决定因素与有效自治

通过前文的叙述可知议事规则的具体性、程序性“蕉岭议事规则”的两个主要特性是自治有效实现的主要决定因素。具体性和程序性两者缺一不可没有议事规则的具体性议事规则的程序便失去了可操作性这也是以往村民自治实践中尽管各地都制定了村民自治实施的办法但是由于制度规则宏观而抽象缺少了具体的操作性从而造成了搞形式、搞过场的问题的原因。如果议事规则十分具体但是缺少程序性议事过程中各个环节便难以有效衔接如缺少系统性和整体性议事规则的有效便失去了程序性保障。



6 规则具体性、规则程序性与自治实现类型


将规则的具体性、程序性作为自治有效的两个变量可以做出一个二维象限图如图6所示横坐标代表议事规则的具体性纵坐标代表议事规则的程序性由此可以形成四种自治的效果类型一是A点议事规则具体性和程序性都高自治有效实现的程度也高是有效型自治二是B点议事规则尽管具体而详细但是程序性较差自治有效便失去了程序性的保障属于非确定性自治即有的环节按照规则可能有效但上下环节没有衔接在下一环节中可能就无效从而自治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三是C点有了程序性的规则但是规则不具体规则便失去了可操作性、约束性从而导致了自治中的形式主义四是D点议事规则具体性和程序性都不具备属于无效自治。


注释

[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总战略的全面部署中提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依托村民会议、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议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协商格局”。

[2]黄振华《村民自治研究的范式转换与理论提升》《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6期。

[3]徐勇《实践创设并转换范式村民自治研究回顾与反思——写在第一个村委会诞生35周年之际》《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

[4]徐勇《民主化进程中的政府主动性——四川省达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调查与思考》《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3期。

[5]唐兴霖等《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5期。

[6]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7]张玉来《海选吉林农村涌动民主潮村民民主意识显著增强》《人民日报》1998年7月22日。

[8]史卫民《中国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英文《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4年第1期。

[9]宋敬本《村民自治——民主的蝴蝶在飞》《改革内参》1998年第3期。

[10]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1期。

[11]徐勇、周青年“组为基础三级联动村民自治运行的长效机制——广东省云浮市探索的背景与价值》《河北学刊》2011年第5期。

[12]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3]胡平江《地域相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空间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4]任路《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文化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5]白雪娇《规模适度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组织基础》《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16][20]邓大才、张利明《规则—程序型自治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治理效应——以鄂皖赣改革试验区为对象》《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8期。

[17]白雪娇《规则自觉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制度基础》《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潘祥《城镇化背景下村民小组长的功能及未来走向》《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18]邓大才《规则自治迈向2.0版本的中国村民自治》《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第3期。

[19]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