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珮瑶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75-83页。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次数: 3382次
【摘 要】从东亚以乡村为中心的文明结构传统出发,在回视东亚国家乡村社会政策纵向演进的基础上,对其所具有的特征进行概括和评价,我们会发现,其特有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以及由此引发的剧烈的社会变迁,塑造出了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重要特征,即“威权主义”的政策模式、发展主义的政策导向以及在乡村社会政策演进中出现的强调乡村振兴和均衡发展的政策转向。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形成与东亚传统思想以及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密不可分,因此其政策基调中就带有不同于欧美的“自性”。把握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特征,不仅可以从整体上对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体系内涵进行阐释,对于理解东亚乡村社会的发展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东亚乡村;社会政策;乡村振兴
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学界普遍将近代以来东亚社会发展路径的选择视为典型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模式,东亚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东亚奇迹”的发生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世界银行政策系列研究报告中,曾专门以东亚8个经济体①为对象进行了对东亚经济增长和公共政策的比较研究,并提出了“东亚发展模式”及其多样化的特点[1]。在这一话语下,“东亚模式”不仅是一种经济取向,更是涵盖了各项制度安排、社会政策和文化观念在内的全部体系。
“东亚模式”之所以能够成立,其基础在于对东亚社会发展“自性”的肯定和认同。而东亚社会的社会结构及社会发展过程之所以具有独特性,其根源则在于其在漫长的传统农业时代积淀起来的村落传统,以及植根于此种传统之上的“乡土性”对东亚文明形态和特征的塑造。换言之,离开乡村就无法真正理解东亚的现代化发展。通过对东亚乡村的发展与变迁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其主要是依靠乡村社会政策的推行而不断深化的。因此,乡村社会政策不仅是“东亚模式”的呈现方式,更是塑造东亚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一、东亚乡村社会政策演进的阶段性历程
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维度加以考察,东亚文明无疑是农业文明的典型代表。在以土地为关联基础的农业社会,农业生产几乎凝聚了村落人口的全部生产和生活方式,人口流动小、生产与居住的相对集中构成了东亚村落聚集的特点,村落间呈现出相对封闭的状态。依赖于“自然秩序”的社会整合塑造了村落内部极强的“小公共性”,邻里互助的精神也进一步促进了作为“共同体”的村落的整合和强化[2,3]。“村落规则”和“乡土价值”不断塑造并嵌入东亚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村落为东亚国家提供了最为基础的‘社会原型’”[4]。因此,与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制相比,东亚地区的社会形态是典型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依托于村落而形成的,具有极强生命力的结构体。
东亚社会的“乡土性”传统以及东亚文明的理念传统赋予了东亚地域以天然的独特性,虽然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存在着“脱亚入欧”与“中体西用”的理念分歧,但东亚的现代化发展所秉持的理念始终都是一脉相承、有迹可循的。具体考察东亚地区乡村现代化进程的细节可以发现,以中、日、韩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其乡村振兴的实践是“梯次行进”的,即其并非在同一时间节点上同步完成理念转型或社会政策体系的建构,而是呈现出前后相续的梯次演进轨迹(见表1)。
表1 东亚主要国家重要农业农村政策/运动简表[5]4-6,[6,7]
(一)日本乡村社会政策及其演进
明治维新使日本迅速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也带来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20世纪60年代初期,经济迅速发展的日本领先于东亚其他国家,开始对城乡社会发展的均衡性进行探索,并着手推行从产业政策向社会政策的调整。1960年前后,日本政府提出“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以缩小发展的区域差异、均衡经济发展[8]。在农业产业方面,开始实行《农业基本法》(1961),“将农业政策方向由以增产为目的的产业政策调整为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为目标的社会政策”[9]②。以《农业基本法》为基础,又相继出台了《山村振兴法》(1965)、《农振法》③(1969)等,以促进乡村地区的保护与振兴。与此同时,1962年日本政府正式制定了第一个《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一全综”),并随后通过如《农村工业导入法》④(1971)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实施,迅速推动乡村工业化进程。
在此影响下,日本农户(農家人口)及从事家庭农业人口(自営農業従事者)的数量逐年下降,在1985年更是首次降至2千万以下(农户人口总数19839千人)⑤。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城乡差异,在非制度化的城乡二元结构下,日本的社会政策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基本上都是统一的,乡村振兴社会政策自然也就成为社会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继续通过活化基层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方式,增强其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的地方权限及地域活力[10]。
(二)韩国乡村社会政策及其演进
20世纪60年代末,韩国开始重视对乡村社会政策的调整。1961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农协法》,将全国农协中央会与农业银行两个独立组织进行了合并,“成立了延续至今的综合性的全国农业协同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生产指导、教育、农产品流通、加工、信用、合作保险、医疗支持等”[11]144。1969年,韩国《农业基本法》出台,其目标即在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以此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差距,并对城乡生活差距进行填补。
在立法的基础上,20世纪70年代韩国“新村运动”蓬勃兴起,“通过实施新村运动的各种项目,一方面可以向农民提供大量工作机会,从而增加农户家庭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改善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12]。由此开始,韩国的乡村政策开始从产业政策向整体性、综合性发生转变,乡村社会政策及其制度体系也在此基础上不断生长。2005年,由农村部、教育与人力资源部等15部委共同制订了《城乡均衡发展、富有活力、舒适向往的农村建设》计划,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均衡,这也成为韩国乡村社会政策体系中的一项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文本。
(三)中国乡村社会政策及其演进
近代以来的中国就一直秉持着“中体西用”的原则,因此在乡村社会政策上则更多体现为对传统理念的继承和保留。并且,在国家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道路上,中国与日韩相比的相对滞后性也使得中国能够对日韩经验加以借鉴。因此,中国乡村社会政策不仅是对东亚传统理念的继承,同时也是对东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到新中国成立的人民公社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始终与农业紧密相连。基于城乡二元结构而建立起来的城乡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人口流动的严格限定,使得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乡村社会政策都被综合性的农村政策体系取代,并与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相融相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13]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此背景下出台,以“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4]236,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改革的意见相继发出,自上而下推动农村改革。除了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外,小城镇建设也在逐步推进。户籍制度的放松使城乡二元壁垒逐渐松动,自由流动的农村人口在空间流动中不断填补了城乡疏离的空白,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农村、农村人口的保障,关于农村福利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则成为中国目前乡村振兴实践的主要依据。
二、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共性特征
从东亚中、日、韩三国乡村社会政策演进的阶段性过程可以看出,虽然在具体方式上,日、韩两国主要以立法的形式推动乡村改革和发展,中国则更多依靠政策文件的发布与实施,但其促进乡村振兴、城乡均衡的路径选择是非常相似的。这也就塑造出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重要特征,即“威权主义”的政策模式、发展主义的政策导向以及在乡村社会政策演进中出现的强调乡村振兴和均衡发展的政策转向。
(一)东亚福利理念传统与“威权主义”的东亚模式
如前所述,传统东亚的社会形态,实际上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依托村落而结成的经济社会的结构体。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无论是有自己的土地,还是租借他人的土地,基本上只是依靠自己及家庭劳动力而独立进行农业经营的小农,其存在占支配地位”[15]⑥。这些小农户所拥有的耕地面积更小,因此其结成的是以家庭成员为主体的小生产关系,与此同时,农户“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16],自给自足是其有别于家庭农场的最显著特征。
独特的社会形态为东亚社会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框架,“政治统治阶层大规模直营地的不存在以及独立小经营农民阶层的普遍存在”[15]奠定了东亚社会的结构基础,当根植于乡土村落的社会思想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理念时,与之匹配的政策思想体系逐渐形成。因此,东亚社会的整体发展始终保持着对“乡土性”传统理念的继承和延续,其主要表现为对家庭、家族关系的强调,同时也呈现出对道德伦理秩序的依赖。
追溯东亚社会福利思想的理念脉络,我们会发现,早在公元前“以先秦诸子思想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福利思想体系”[17]就已初具形态,先秦诸子百家经典中的“民本”“仁政”“大同”思想不仅是哲学理念或社会政治思想,其所蕴含的朴素的福利主张[18]亦对东亚社会政策理念的发育及演进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的思想下,“家国同构”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中国古代社会率先建立了起来,“各种宗法家族的人情原则深刻地镶嵌到国家的法律政治领域,以理入法,以礼规范法,政治亦高度伦理化、私人化”[19]3。随着儒家思想和社会治理理念向朝鲜、日本的传播,东亚社会思想的共通性逐步建立起来。
“与西方社会从权利义务理论出发的理念不同,东亚的社会政策是从儒家的‘仁’和‘仁政’以及王朝政府的责任的角度展开论证的、是以民本思想为基础展开的”[17],“儒家福利思想的目标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和国家控制,而较少强调个人权利和国家义务”[20]7,其理念的出发点主要是基于对家庭保障功能的补充[21]。因此,东亚福利和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社会政策模式具有“典型的‘王朝介入论’和‘宗族福利保障’相结合的色彩,强调王朝、政府、家族的作用”[17]。这种理念基调进而造成了东亚社会政策与西方社会政策在内涵上的分野。一般来说,西方社会中,社会政策理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以及启蒙以来平等正义的思想,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资冲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欧美国家往往将社会政策视为阶级利益转化的渠道或方式[22]。东亚的社会政策所遵循的却并非是再分配主义逻辑,而始终具有“威权主义的传统和民主政治弱化的特点”[23]。
以村落社会作为东亚现代化的出发点,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族制度与国家权力之间构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国家对小农社会有效治理的实现需要家庭、宗族功能的发挥,而小农社会秩序的维持则需要强大国家力量的干预和保障。出于维系这一关系的需求,东亚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逐渐扩大,并在东亚现代化的进程中与西方“社会政策”的理念不断融合,孕育出了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雏形。
从国家的角度看,“为了迅速改变落后境地,在向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民众与国家保持相当高程度的‘一致性’,这就导致在给予现代化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使得其公民社会建设严重滞后,出现了只有‘国家’没有‘市民’、只有‘家庭’没有‘个人’的情况”[24]201。东亚的现代化进程呈现出明显的国家主导的特点,即形成了“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25]的推进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国家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并在社会政策上体现着极强的干预性。国家并没有成为脱离社会和家庭的权威,即没有变成去伦理化的政治法律共同体,而是在观念上承接了“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思想以及基于村落共同体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并且宗法制之下的社会治理也更加强调伦理关系而非刚性的制度规范。由此,东亚的福利模式跳出了经典的自由主义福利国家体制、保守主义福利国家体制和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体制[26]的框架,呈现出“威权主义”的特征。
(二)发展主义理念与乡村社会政策的产业导向
东亚社会政策不仅是东亚社会结构与传统理念共同塑造的结果,也深受西方现代化发展理念的影响。一方面,对于何为“现代化”、何为“发展”的理解影响了东亚社会政策目标的锚定;另一方面,西方现代化和社会政策理念在东亚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东亚传统思想不断融合,东亚社会政策的模式实际上是在东亚既有价值体系内对西方理念的接受与阐释。这直接塑造了东亚乡村社会政策在产生之初的重要特点:第一,东亚的社会政策并不具有独立的政策体系,而是被包含于经济政策等其他政策之中;第二,东亚社会政策尤其注重乡村社会政策的实践,而乡村社会政策又是围绕产业政策开展的,概而言之,东亚社会政策所强调的是农村产业发展对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效用。
从现代化与发展的理念导向上看,自“二战”后开始,“发展主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认为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的信念。以经济增长作为主要目标,依据不同的手段,例如高科技、工业化、国家干预或市场机制,产生出不同版本的发展主义学说。”[27]1国内学界即有从拉美型发展主义、西方型发展主义、东亚型发展主义界定的划分[28],以及从经济角度开展的对新发展主义与古典发展主义的探讨[29]等。
在“发展主义”的话语体系下,东亚“强政府”的特质使得其无论国家性质为何,都存在着社会政策被包含于其他政策[30]这一特点。在日、韩等国,社会政策的理念体现为“促进生产的福利资本主义”(productive world of welfare capitalism),社会政策的目标旨在服务经济发展目标,而社会政策的发展也相应地呈现出“最小限度”(minimalist)[30]。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亦是如此,即没有明确的“社会政策”的概念,社会政策往往被包含在如经济政策等其他政策体系之中。但与此同时,又“确实建立起了通过国家计划体系而制定和实施的社会政策体系。其主要的特点是社会政策体制与经济体制高度重合,各类制度互补共存,同时担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保护的任务”[31]。将社会政策嵌入经济体制中,无疑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以实现国家经济发展及现代化建设,这些围绕经济增长而展开的各项政策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社会政策”的应尽之责,间接实现了对人口的福利保障以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政权基础的扩大有利于造成经济高速增长的环境”[16],由于农业生产以及围绕农业生产而建立的村落社会在东亚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乡村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更是重要的经济活动及社会活动发生的单元。“乡村”被基本简化为“农村”,即突出强调其从事农业生产这一经济活动的特征,东亚乡村社会政策也就成为东亚社会政策的关键点。
乡村社会政策主要从两个维度开展。在第一个层次上,乡村社会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为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包括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固的农业产业基础以及充足的剩余劳动力等。在第二个层次上,以工业化的思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乡村发展,是乡村社会政策的另一目标。其主要手段包括农业生产方式的工业化,乡村工业发展及工业体系建设,以及以工业化、现代化的方式对传统村落社会进行再组织。东亚小农社会的优越性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对农业产业的持续增长和工业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16]。
(三)乡村振兴与均衡发展: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理念转向
随着东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东亚各国的经济实现了迅速发展,国内危机基本得到解决。然而,以西方社会为依据和目标的“西方发展主义”于东亚文明的不适用性也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来。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不仅是社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还引发了乡村甚至以乡村为中心的地域衰退,诸多社会问题由此滋生,这些问题不断地叠加、深化,成为东亚社会整体性发展的阻滞力量。通过社会政策的实施来应对乡村问题、缓解城乡矛盾因此成为东亚普遍采取的措施。东亚各国也开始注重对本土化情境和传统元素的激活,试图通过理念转变以从根本上解决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突破“发展主义”的局限。乡村社会政策突破原本的附庸地位,开始成为一套政策体系的中心话语,“乡村振兴”由此兴起。
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即以工业化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乡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然而,这一提法下的“乡村振兴所遵循的主要是一种经济取向下的发展,即强调乡村振兴必须以产业振兴为主线”[17]。东亚乡村社会政策原本就处于附庸地位、缺少独立的话语体系,乡村农业、工业产业发展步伐的加快使这一弊端愈发凸显,其作为社会政策的不适用性也越发明显,对于解决当时的乡村问题就产生了极大的不适用性。
一方面,东亚社会政策并不具有独立体系,而是“包含式”的,这就使得社会政策的效用空间十分有限,难以克服其作为“附属”的先天弱势。当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政策目标之间存在分歧时,经济发展自然被摆在首位,而社会政策则需要作出让步以实现与经济政策的配合。在“以产业振兴为主线实现乡村振兴”这一前提下,通过乡村社会政策的实施解决乡村问题显然是不足的。另一方面,乡村的工业化发展加速了农业产业的发展并带来了乡村工业产业的建立,但伴随工业产业模式而展开的社会政策体系却并没有移植进东亚乡村。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引入改变了东亚的传统农业,乡村工业的发展也打破了原本乡村单一的产业格局,新的生产方式带来新的生产关系的结成,乡村的传统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但是,乡村工业化的发展并没有改变村落治理的传统理念,城市社会政策的话语又难以在乡土社会中实现生长。如何缓解乡村问题、解决城乡矛盾,也就成为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重要立足点。
从发展的理念上看,东亚现代化取得的成果及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引发了东亚文明对“发展”的反思,“东亚新发展主义”[28][32]的发展理念渐渐生成。从社会政策的实践来看,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传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个体对家庭、政府和国家的依赖,小农传统以及儒家观念的影响使得东亚的社会政策很难遵循西方的路径开展,而必须注重对本土元素的吸纳。于是,均衡发展与共生思想也成为东亚面临现代性所带来的社会变迁的应对之策。
均衡共生的思想,自春秋时期就深植于东亚的传统之中。日本学者黑川纪章将佛教的“共存”和生物学的“共栖”二次重叠组合,创造出了“共生”的概念,意在强调一种协同性[33]。“作为传统社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共生思想所提出的核心追问,实际上是‘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在社会变迁相对缓慢的前工业社会,共生思想为调节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4]。与此同时,日本农本主义思想家新渡户稻造提出的“城乡均衡论”[35]也在日本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证明了其适用性。共生思想与包容性发展的方式选择之间形成了内在联系,并成为东亚社会政策建构的重要理念的线索。
家国观念和均衡共生思想为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发展提供了价值导向和体系框架,东亚各国开始跳出“以产业振兴为主线的乡村振兴”的模式,以“战略性”的方式寻求乡村的整体性振兴与协调发展。一方面,“乡村振兴”“村落再生”等提法将乡村重新拉回了现代化进程的核心话语,城乡二元结构壁垒逐渐破除。从“农村”到“乡村”的称谓变化和城乡融合的发展趋势,使“农村”真正突破概念边界进入均衡共生的整体性进程之中。另一方面,东亚社会政策明显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重视,即“虽然共生思想关涉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其核心关注却主要表现为一种弱势关怀取向”[34]。从“弱势关怀”的角度出发,对反贫困、特殊群体、流动人口等问题的关注便成为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理念的表征。
三、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反思
(一)东亚乡村社会政策产生发展过程中的“传统”与“现代”
作为拥有古老农业传统的区域,东亚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充满了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融汇。村落形态为东亚社会提供了最基础的社会原型,也孕育了“乡土性”的价值标准和社会观念。随着东亚儒文化的兴起、普及与深化,东亚的社会形态逐渐形塑,围绕小农经济而结成的社会结构由此确立,这既是对村落传统的承接,也是对国家、社会、家庭关系的调节与整合。“家国同构”的思想也与之相匹配,成为东亚实现国家建构和社会治理的理念基调。同时,东亚文明中的重农主义传统也持续延续下来,东亚社会政策产生及演进的理念脉络正是根植于此。其凸显了国家、政府力量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威权主义”的方式确保了社会结构的基本稳定,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政策的实施加固了社会结构维系所依赖的社会关系。
东亚现代化的整体性进程,其前提和基础很大程度上源于东亚村落社会结构的支持。然而东亚文明走向现代化并非封闭的独立过程,西方思想的传入给整个东亚社会结构和社会思想都带来了巨大冲击。卷入“发展主义”话语的东亚社会一度陷入了困境:乡村问题和城乡失衡的局面凸显,乡村现代化的命题被边缘化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附属;作为应对手段的社会政策则是“以生产主义为导向的”“生产型社会政策模式”[36],难以为破除困境发挥效用。在这一过程中,小农社会的生命力和东亚传统思想中均衡共生的发展理念的韧性凸显,东亚社会并没有被“全盘西化”,而是在西方理念与本土元素之间进行了调适,避免东亚文明的崩溃与瓦解。
在理解东亚现代化时,“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的东亚国家的社会发展模式选择都必须接受一切既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局限”[24]199,亦有学者将文化传统中的儒家思想视作东亚现代性发展的阻碍[37]。事实上,东亚传统思想的独特性以及围绕小农经济而结成的结构体正是东亚发展模式的独特性所在,它不仅使东亚发展模式具有了一致性的内核,也使其呈现出理念脉络上的延续性。在这个意义上,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实践既是东亚传统理念的具体表达,也是东亚乡村社会发展的保障。
(二)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演进是不断深化的过程
迄今为止,学界对于东亚乡村社会政策比较研究已有一定的积累,但其研究往往遵循国别路径展开,鲜有将其置于纵向的理念脉络体系中进行考察,这就难免对其演进过程中的阶段性和梯次性有所忽视。事实上,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演进是不断深化、不断推进的,这种深化表现为两个层次。
一方面,东亚各国间国家性质及现代化速度的不同使其乡村社会政策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但从注重产业政策、强调经济发展到注重乡村振兴、强调社会均衡发展的理念却是共通的。东亚现代化的迅速卷入,伴随着乡村的巨大牺牲,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强调和重视,使得乡村问题在传统和现代的交汇中日益滋生。中、日、韩等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出现了农村人口外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经济衰退等问题。与此同时,与东亚“赶超型现代化”相伴生的是城乡关系问题的凸显,东亚各国都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二元化”的对立局面。在城乡话语中,城市占据了支配地位,城市雇佣劳动力的增加以及城乡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使得乡村很少能够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受益[38,39]。在这样的背景下,东亚发展理念整体性地表现为从发展主义到“新发展主义”的理念转向,并深刻影响了东亚乡村社会政策设定的走向,对于均衡共生的强调使得乡村社会政策更加注重城乡均衡发展以及弱势关怀,围绕乡村振兴的乡村社会政策也渐渐成为独立的政策体系。
另一方面,由于东亚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东亚国家乡村社会政策的推进并非同时、同步完成,而是呈现出日本为先、韩国随后、中国次之的梯次性深化过程。在“家国同构”和“农本思想”的叠加下,“国家主导 制度变迁”的机制是东亚乡村社会政策发展的重要特性。在国家经济发展与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和家庭的保障性作用需要国家来承担,无论是包含于经济政策中的社会政策还是独立的乡村社会政策体系,都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的意识主导。同时,国家作为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和推行者,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演进与国家现代化进程以及治理理念的变迁密不可分,这也是东亚乡村社会政策演进的阶段性和梯次性特征的重要成因。
(三)东亚乡村社会政策与东亚现代化进程之关联
从实践上看,东亚乡村社会政策无疑对东亚社会发展和社会现代化起到了巨大作用。从东亚乡村社会政策产生和演进的过程可以看出,首先,东亚乡村社会政策始终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对东亚传统理念的遵循。因此,即便东亚乡村社会政策需要受制于东亚现代化发展而作出调整或变动,但却不会造成政策实践脉络的断裂。这也就是说,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实践不仅是东亚现代化的实现途径或手段,更是具有自身生命力的发展过程。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实践对于东亚现代化的独特性的塑造和连续性的维持都有其突出的效用。其次,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实践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并存的格局,但这种格局却在“现代化”与“村落传统”之间实现了平衡,实际上是对传统与现代关系的一种调适。随着东亚社会的不断发展,东亚乡村社会政策在不断对城乡关系进行调整与弥合,这也是其与东亚现代化发展持续适应融合的过程。第三,东亚威权主义模式下,“国家主导 制度变迁”的模式是其实现现代化的主要方式,这就尤其强调政策调节的重要作用。随着日、韩、中乡村社会政策的不断开展,东亚乡村的发展形成了前后相继的格局,东亚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也大致呈现出相似的梯次性。
随着东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围绕乡村振兴的乡村社会政策成为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主导。从这些政策的实践可以看出,东亚国家的乡村振兴存在着极强的相似性,在对传统文化继承融合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创新发展,也成为东亚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模式特点之一。社会和谐、均衡发展开始成为新的主题,追求公平正义、注重协调发展、强调权利保障、重视能力建设的包容性发展理念[40]也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导向。可以说,围绕东亚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与经济政策体系的相对独立,并在传统理念与现代化思想的融合中构建起自身的发展脉络,成为东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
对于东亚现代化的理解,必须要在东亚乡土性的传统中去探索、在东亚现代化发展的理念脉络中进行阐释。东亚乡村现代化的发生过程和路径,则是对东亚社会理念的的集中呈现和反馈,其具体又通过乡村社会政策的实践表达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东亚乡村社会政策的考察,不仅是理解东亚乡村现代化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东亚乡村振兴进一步推进的智慧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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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即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8个东亚地区。
②这一观点来自藤田筑次(1988)。
③也有译作《农业振兴地域整治法》《农业振兴地域的健全法》等,简称为《农振法》。
④也有译作《农村地区引进工业促进法》。
⑤详细数据参见総務省統計局(StatisticsJapan):《総合統計書のご案内》第7章農林水産業,“7-2農家人口及び農業従事者数”。
⑥日文版「東アシア小農社會形成」,载于沟口雄三、滨下武志、平石直昭、宫嶋博史编:《在亚洲思考》第6卷(长期社会变动)(“アシアから考える”Vol.6『長期社會變動』,東京大學出版会,1994年,67-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