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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及村庄核心功能变迁与妇女权力的建构

作者:胡业方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 4984

【摘 要】基于家庭与村庄核心功能变迁的框架,解释农村妇女在家庭空间中的主导性权力及在村庄中的边缘性地位。随着家庭核心功能由生产功能向生活功能转变,妇女对家庭的劳动、情感及关系网络建构的贡献,凸显了她们的重要性及不可替代性。婚姻市场的失衡更抬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因村庄生产功能的限制,与男性相比妇女劣势明显。同时因缺乏主体性及污名化的形象,使妇女处于边缘地位。因此,现阶段提高农村妇女地位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应关注到家庭与村庄功能的客观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实践活动。

【关键词】农村家庭;村庄空间;妇女地位;生产功能;生活功能


一、农村妇女权力研究的理论脉络

家庭权力与村庄权力是研究农村妇女权力的两股分支。现有对农村妇女权力的研究大多遵循传统的理论脉络,集中于单一场域,或对家庭权力或对村庄权力分别进行阐释。很少有研究将家庭与村庄空间下的妇女权力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本研究基于陕西省朱王村的调查发现,村庄内依旧遵循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妇女对家庭的贡献无法用量化的经济指标衡量,却在家庭权力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在村庄权力中处于边缘地位。同一村庄格局下,妇女的家庭与村庄权力存在明显的落差。这种落差如何形成以及妇女权力如何建构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无论是父权文化理论还是资源控制论都强调妇女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所获得的经济权和财产权对家庭权力分配的重要影响[1]。随着妇女参与家庭之外的经济劳动以及父权制的逐步分崩离析农村妇女在家庭中地位逐渐上升是有目共睹的事实[2]。尤其在城市化及其所带来的非农化进程的背景下农村妇女受教育机会与权利大幅增加以及参与的社会经济方式更加多样化与多元化[3]。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所得数据结果显示,1/3的农村妇女除了农业生产种植技术之外,还掌握了其他的劳动技术,参加非农劳动的农村妇女占所有从业妇女的24.9%,以农业生产为主业,还通过参与其他经济方式获得收入的农村妇女占14.5%。城市务工经历不仅拓宽了农村妇女的视野也提升了其农业生产之外的就业能力[4]。农村妇女由家庭身份向家庭与职业双重身份并行转变[5]经济资源的获得改变了传统的家庭权力结构。除了“男女同工”的家庭分工模式之外,农村家庭中还形成了男性外出务工,妇女留守家中的“男工女耕”的家庭分工,呈现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6],妇女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主体性的作用[7]。在这种新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下,有的学者指出“男工女耕”的分工使留守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缺席的领导权”,丈夫务工所赚取的劳动工资对家庭来说是重要的收入来源,而留守妇女在农业生产、养育子代、照顾父代等方面对家庭的贡献也不可忽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妇女在家庭权力格局中的地位[8]。但也有学者认为从日常生活角度来看,农村妇女的家庭权力总体上得到了提升,但仍然存在局限性。父权制与父权文化的延续[9],家庭权力意识的缺乏[10],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依然从属于男性。

妇女的村庄权力是研究的另一路径。有学者认为农村的“日常生活政治化”使妇女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的交往达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目的[11]。也有学者认为非农化的进程中一些农村地区“男工女耕”的分工,使得男性在村庄公共生活中缺席,妇女获得了较多的男性让渡的话语权[12]。但传统父权制文化的隐性影响、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以及多重角色冲突、农村妇女自身的教育程度及参政的实践经验[13,14],妇女自身的性格因素及村庄舆论评价等都导致妇女在村庄公共领域的参与程度较弱[15]。总体来说,农村妇女的村庄权力提升有限。

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梳理与笔者调研的实地经验相对比,发现有几处悖论,一是朱王村并未出现“男工女耕”或“男女同工”的家庭分工格局,依然遵循着传统的“男人养家,女人持家”的性别分工模式,妇女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无法量化,却在家庭权力中处于主导地位;二是妇女的家庭与村庄权力存在明显的落差,妇女家庭权力的主导性并没有衍生到村庄公共空间,或者说村庄权力中的边缘性并没有影响妇女在家庭格局中的主导性。而且既有研究关于农村妇女权力多从经济、制度文化、主体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但却忽视了妇女所生活的场域、家庭与村庄空间的结构功能。本文试图以陕西省朱王村的调研为实证材料,从家庭与村庄社区核心功能的变迁视角解释其中的悖论。

二、家庭与村庄核心功能的变迁

传统社会相对封闭的村庄系统下,无论是家庭还是村庄都具有集生产、生活等于一体的多重共生性的功能。费孝通指出:农村中家庭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16],家庭具有多重功能。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与社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市场经济、伦理文化等因素变动的影响下,家庭与村庄的功能也随之变迁,家庭以及村庄的功能部分社会化已成为普遍事实。阎云翔通过对下岬村的调查指出,国家通过政治运动及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了家庭制度,所导致的结果之一是国家剥夺了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17]

雷洁琼等提出家庭核心功能的概念,家庭核心功能指的是在家庭的诸多功能中,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具体体现着一定社会的家庭制度和家庭本质的功能,也是家庭最重要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前后至经济体制改革前的我国农村,以及在经济体制改革后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家庭的生产方式以传统的小农生产的生产方式为主,这就决定了家庭的生产功能是家庭的核心功能,并在其他家庭功能中处于支配地位[18]。随着工业化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已退出农村家庭的生产模式,外出务工的潮流下,在家庭之外的公共领域中以劳动力获得工资的形式成为许多农村人的谋生手段。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也在市场经济的全面渗透下剥离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特征,农业生产更多地显现出市场化与工业化的时代烙印。伴随家庭生产功能的衰弱,家庭核心功能转变为以满足家庭各成员的个体需求,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调和家庭成员关系等的生活功能为主。

家庭核心功能的变迁引发了妇女家庭权力的改变。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家庭的核心功能为生产功能,与之相适应建构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性别分工。家庭生产中男性较女性具有先天的优势,“男主外”在以生产功能为家庭核心功能的情况下,以量化、可视的生产劳动成为对家庭功能的主要贡献者。男尊女卑、妇女屈从于男性的家庭权力格局与之相伴相生。家庭核心功能从生产向生活转变,家庭权力格局中,“妇女当家”应运而生。家庭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妇女在处理家庭事务、家庭成员情感表达与联系、家庭日常对外的人情往来的中具有先天优势,同时与男性相比,女性更善于运用情感权力[19]232。妇女是家庭生活中各项事务的主要实践者与执行者,在生活功能是家庭核心功能的格局下,妇女因对家庭生活功能更具优势性的贡献,奠定了妇女家庭权力格局中的主导地位。

与家庭核心功能相对应的村庄社区的核心功能,因村庄农业生产方式及农地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一种类型为伴随着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征地拆迁型村庄,村庄与土地资源连接断裂,形成了社区化的转型,村庄成为褪去了生产功能的生活空间[20]。村庄社区的核心功能实现了由生产功能向生活功能的转变。一种类型为传统的农业型村庄,村庄依然以土地为有机连接,土地作为核心生产要素,无论是公共的生产、村庄治理等均围绕土地展开,实现村庄各项功能。从本质上说,生产功能是农村社区的核心功能,男性更多地参与村庄社区的公共生产活动与村庄治理,掌握着公共空间的话语权,妇女则处于边缘性的地位。

朱王村坐落于关中平原,全村共6个村民小组,469,1806口人耕地面积2700,以种植经济作物猕猴桃为主。村庄内男性作为家计收入的主要承担者,除了猕猴桃种植,在农闲时还在附近打零工,主要以做建筑工为主。而妇女除了在农业生产中起一些辅助作用以外,主要在家庭空间中负责操持家务、照顾老人与孩子。村庄内依然遵循传统的“男人养家,女人持家”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但村庄内却呈现妇女在家庭权力关系中的主导性以及在村庄权力关系中的边缘性的格局。朱王村的家庭核心功能实现了由生产功能向生活功能的转变,但是村庄的核心功能并没有实现同步变迁。以猕猴桃种植为主的农业生产,以土地为核心,村庄社区的核心功能依然是生产功能。性质不同的核心功能即家庭生活功能与村庄生产功能是农村妇女家庭主导地位与村庄社区边缘地位所形成的根本原因。

三、家庭与村庄权力关系中妇女的权力

妇女的家庭与村庄权力,即妇女在家庭与村庄的日常实践所掌握的权力的稳定性。妇女以在夫妻关系、代际关系中的财产控制权及话语权获得家庭权力中的当家权。同时,妇女在参与村庄社会事务中无社会权威,在参政议政中又无政治权威,形成了村庄权力格局中的边缘性地位。

(一)家庭权力中妇女的话语权

家庭权力关系可通过家庭成员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来操作[21]。但是家庭结构中不仅包括横向的夫妻轴还包括了纵向的父子轴,因此妇女地位的衡量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与代际关系(尤其是婆媳关系)[22]。妇女在家庭权力中的地位,可通过关系互动中的主导权、家庭财产控制权及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话语权(即享有的威望)来探讨[21]

综合夫妻关系与代际关系,妇女在家庭权力关系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见表1)。虽然村庄内夫妻双方所认同的是夫妻权力平等,家事都是双方相互商量,无所谓谁当家。但是内嵌于村庄结构的家庭,可从村庄他者的视角以及家庭具体事件的实践过程中,感知到妻子是夫妻权力中具有相对优势的那一方。首先,妻子主导夫妻亲密关系。随着婚姻观念的变迁,夫妻间亲密关系的上升,男性对女性的情感性依赖增强,妻子利用情感权力与优势,在夫妻亲密关系中逐步处于主导地位。其次,妻子在家庭中具有财产控制权。村内家庭的基本分工为“男人养家,妻子持家”,持家的妇女掌握着家庭财产的总体性收入包括农业生产的收益以及男性个体性的务工收入,家里钱由妻子“收着”成普遍现象。再次,妻子在家庭中更具话语权。村民的普遍反映是“厉害角色,男的都听女的话”,具体可从送礼等日常实践与关系网来考察妇女在家庭中的话语权[23]。家庭与姻亲之间礼物流动频繁,与宗亲只维持着仪式性的交往,凸显了妇女“说了算”的话语权。最后,亲姻亲远宗亲的家庭关系网络。妇女与姻亲互动频繁,经常回娘家看望父母,给父母以经济上的支持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妇女可自由加强与娘家的互动,宗亲关系原子化却是村内普遍的现象,“亲姻亲远宗亲”的家庭关系网络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代际关系尤其是婆媳关系中通常是儿媳占上风,集中体现在话语主导权的掌握。村庄内媳妇的权力凌驾于婆婆之上,婆婆处于弱势的无话语权地位,在日常生活中婆婆要处处看儿媳眼色行事,尽量不违背儿媳的意愿。不能对家庭做出贡献的老年人,村庄评价与自我评价的界定都趋向于是家庭的依附者,老年人的话语权逐渐让渡给了子代,尤其是儿媳妇。家庭的权力关系不仅发生在横向的夫妻关系,纵向的代际关系对夫妻的权力关系也有影响[24]。相反,夫妻权力关系也会影响代际关系。夫妻关系中妇女所具有的权力优势衍伸到代际关系之中,使妇女在代际关系中更具话语权。譬如老年人自知与儿媳妇的冲突中,儿子会站在媳妇一边,自然不敢与儿媳妇发生冲突,通常以忍耐和顺从为主。


家庭权力关系示意图



如表1所示,通过家庭中最重要的两组关系,夫妻关系与代际关系,可直观地感受妇女在家庭权力格局中的地位。无论是夫妻关系还是代际关系中,妇女在亲密关系、财产控制权、话语权及家庭关系网络中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形成了家庭中的妇女当家格局。

(二)村庄权力中妇女的边缘性

将性别意识纳入政治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是法律赋予个体的基本权利,妇女的政治参与与社会参与被作为衡量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尺。政治参与与社会参与也是村庄权力格局中妇女地位的参照标准。两种公共参与中的性别话语权分别代表了男性与女性在村庄中所具有的政治权威及社会权威。男性在公共参与中具有双重权威的累加性,掌握了村庄公共空间中的话语权。而妇女在村庄公共空间中既无社会权威又无政治权威,在村庄权力中处于边缘性地位。

村庄场域下妇女是无政治权威的主体,男性主导着村庄政治领域的参政议政。虽然法律赋予了妇女在参政议政中同等的权力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但村庄内的社会事实却是政治资源的分配不公及村委会成员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妇女所拥有的政治资源匮乏。所调研的村庄内涉及参政议政的职位包括村两委10村监会3村民小组长6党小组组长6村民代表40多名涉及参政议政的职位超过60,但除了妇女主任这个必须是妇女担任的职位以及会计外,其他所有职位均由男性担任。妇女参政议政的现状可概括为数量少、比例低、担任职务少、参政议政程度低。同时妇女的参政意识不强,她们本身没有参政议政的热情,认为参政议政是男性的职责。妇女身陷家庭琐事之中,全心全意为家庭生活功能服务,对村庄政治空间中没有她们的一席之位毫不在意。男性是参政议政的主体,具有政治权威,掌握村庄政治的话语权。妇女被排除在村庄政治领域之外,与政治权威绝缘。

村庄场域下妇女还是无社会权威的主体,被排斥在掌握话语权与领导权的圈层之外。男性才是社会权威的集合体,有威望、有组织能力、有奉献精神的特征通常被赋予男性。红白事、庙会等社会性事务由男性作为领导者,掌握事务运行的话语权,妇女只能在其中作为“打下手”的被支配者。村民普遍认为妇女不能担任社会事务的领导者,既是因既往传统,又是因为男性比女性更具备社会事务的领导者所需要的威望、公心、能力。男性除了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外还要在附近打零工,空闲时间很少,妇女长期在村有更多的空闲时间。但男性即使放弃打零工的收入,也不会由原本就空闲的妇女替代男性在公共事务中领导者的角色。妇女被排斥于参政议政及社会事务之外,无权威的妇女在村庄权力格局中处于边缘性的地位。

四、家庭及村庄核心功能与妇女权力的建构机制

生活功能成为家庭的核心功能,形成了家庭权力中妇女当家的地位。村庄核心功能依然是生产功能,所建构的是村庄权力中妇女的边缘性。妇女在家庭生活的实践中比男性更具优势。同时作为主要执行者,妇女以自身的优势对内处理家庭事务,黏合家庭人员情感,对外建构邻里及亲属网络,以可视的家务劳动及情感贡献服务于家庭生活。对家庭生活功能的巨大贡献凸显了妇女在家庭生活实践中的不可替代性,同时婚姻市场上女性资源的稀缺性更抬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因村庄社区生产功能的限制,妇女既无掌握村庄话语权的历史传统,也无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村庄治理的实践经验,反而因在村庄公共空间争取家庭利益最大化,而呈现出刻板的污名化形象,从而在村庄权力格局中处于边缘性地位。

(一)家庭生活功能与妇女当家

“女主内”的劳动及情感贡献。村庄家庭生活功能下“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凸显了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从而抬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方式孕育在父权制的理论及框架下,并由此规定出一整套的男女性别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妇女被圈囿于家庭的私人空间,公私界限下,妇女没有进入公共空间的权利。在家庭的私人空间,家务劳动不被看作是可计算的劳动贡献,同时妇女又无法从公共空间中获得对家庭有贡献的资源,以生产功能为家庭核心功能的格局下妇女地位低下。因而父权制框架下“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性别分工通常被认为是妇女在家庭权力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原因。走出家庭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获得经济劳动机会与收入被认为是当代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主要影响因素。但在现代社会法治与观念进步的背景下,妇女可以走出家庭私人领域,在社会公共领域获得就业的机会与工资。因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不是妇女的被动选择,而是她们基于家庭整体运行的主动抉择。随着家庭核心功能由生产功能向生活功能的转变,妇女对家庭生活的劳动及情感贡献越发明晰以及被认可,“女主内”反而成为家庭权力格局中妇女可以获得当家权的一个重要前提。

以妇女为核心的关系资源。家庭内部关系及家庭与邻里、亲属的关系也是家庭生活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血缘为基础,借助人情和关系构成的网络即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在这种差序格局中生活和建构社会关系网络是中国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生存技巧[25]。朱王村家庭关系网络的建构主要以妇女为主体。在家庭内部关系中,夫妻关系而不是父子关系成为家庭的主轴,同时具有感情特色的亲子关系体现在母子关系和母女关系上,因而妻子或母亲是家庭中的主导性角色[19]227;在家庭外部,在村内邻里关系网络中妇女是主要的实践者与互动者。同时,在户族衰落、宗族关系原子化的情况下,家庭最重要的社会支持网络转向以妇女为中心的姻亲关系。在姻亲关系实践与再生产中,妇女通过自主性的建构,使姻亲关系逐渐成为家庭经济互助、劳动交换等事宜的最重要对象。在家庭生活功能的格局下,家庭内外部的关系网络呈现明显的“偏重妇女”的色彩。

婚姻市场的失衡。妇女在生活功能中的重要性使得家庭中妇女的角色不可替代,婚姻市场的失衡,抬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朱王村是当地有名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严格的村庄,而村内又素来有偏好生儿子的传统,进而导致村内男女性别比的结构性失衡。近年来,村内25岁以上未结婚的男性青年数量急剧攀升。据村妇女主任粗略统计现在全村20~30岁男性有150人左右20~30岁的女性大概只有50人左右。①除了村民小组5组有几个外地媳妇以外,村内整体的通婚圈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太多变化。近年来,村内青年的婚配对象主要还是以熟人介绍为主的本镇、本县以及周围县镇的人。婚姻圈没有扩大更加剧了妇女在本地婚姻市场的稀缺性。本地婚姻成本的逐年上升,给女方的彩礼、三金以及举办婚礼酒席的费用高达十几万元。婚姻市场上男女性别的失衡以及婚姻成本的增加,使得男性结婚难,而女性即使离婚后再婚也非常容易。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优势,奠定了妇女当家的基础。

总之,在家庭核心功能为生活功能的格局下,“女主内”对家庭劳动、情感及家庭关系资源的核心的贡献变得非常重要而有意义,加上婚姻市场的失衡在建构了妇女当家的家庭权力。

(二)村庄生产功能与妇女边缘性

村庄生产功能下妇女的先天弱势。朱王村作为传统的农业型村庄,以土地为有机连接的核心,村庄的核心功能依然是生产功能。村庄权力格局下,男性作为公共生产、公共活动、村庄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掌握村庄话语权。尤其是男性长期在村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因“男工女耕”而形成男性缺位于乡村公共生活,女性代替男性成为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执行者的情况。村庄社区的核心功能为生产功能,女性与男性相比既无掌握村庄话语权的历史传统,也无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村庄治理的实践经验。先天弱势地位的妇女,继续沿袭历史旧俗,很少作为主要执行者与实践者参与村庄社区的社会事务与村庄治理。妇女在村庄公共领域依然被排斥在男性主导的村庄秩序及话语体系之外,处于边缘性的地位。

主体性的缺乏。村庄生产功能下,妇女缺乏主体性,被排除在公共领域的执行者之外而无自主性的抗争,对基于性别差异所建构的村庄公共领域的男性话语体系持理所应当的态度。“男人养家,女人持家”的性别分工下,妇女更擅长在家庭生活功能中发挥优势,她们把更多精力置于家庭内部。过于强调家庭权力中的主体性,分散了她们在村庄权力格局下发挥主体性的意愿。同时,村庄核心功能依然为生产功能的格局下,妇女在参政议政及社会参与上具有先天的弱势,无基础、无经验的现实以及不擅长村庄生产功能的具体实践更阻碍了她们主体性的发挥。缺乏主体性的妇女延续着村庄权力格局中无话语权的历史传统。村庄核心功能为生产功能决定了妇女在村庄权力格局下呈现缺乏主体性的状态,因此无法调动她们的能动性积极参与村庄的参政议政及社会事务。妇女在村庄公共领域呈现无主体性的自我边缘,强化了村庄公共领域中妇女的边缘性地位。

污名化的妇女。以土地为基础的村庄生产功能,把村庄内家庭紧密连接成一个村庄共同体,村庄既有社会关联又有利益关联,同时产生了公共的舆论评价。妇女在村庄社区中表现出严重的家庭性偏向,必然会在村庄中引起某些事件相关者的不满,这成为她们被污名化的导火索。以征地为例,妇女为了家庭利益而索要更多的征地补偿款,与村干部进行拉锯战。从村干部视角,妇女增加了治理的时间与成本,对村庄其他征地者来说,没有获得同等的赔偿是因为妇女的“斤斤计较”。妇女的行动表达以“利家”为核心逻辑,基于家庭视角,她们是家庭生活功能的贡献者,基于村庄他者的视角则是“斤斤计较,自私,不讲道理”的形象素描。村庄的核心功能为生产功能时,掌握话语权的男性通过村庄整体性的评价,塑造了妇女的某些污名形象。另外,村内不养老的现象一般与儿媳妇相挂钩,公共的舆论评价更加强了妇女的污名化程度。妇女的污名化客观上增加了男性在村庄公共空间获得话语权的合理性。

无论是基于村庄其他农户还是村干部的视角,和妇女打交道“麻烦又吃亏”的思维逐渐固化,村民在村庄公共领域中更愿意与“讲面子,不计较”的男性打交道。在涉及家庭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中,妇女以核心小家庭利益为行动逻辑,却成为村干部眼中处理事务的羁绊。妇女被排斥于公共领域的活动空间之外。概言之,由于村庄社区生产功能的限制,妇女在其中无优势条件,也无主体性,反而因在村庄公共空间争取家庭利益的最大化,为家庭生活功能付出而呈现出刻板的污名化形象,从而强化了妇女在村庄权力格局中的边缘性地位。

五、妇女权力地位的保护

本研究试图从家庭与村庄社区核心功能的变迁视角来理解为何农村妇女在家庭权力中处于当家地位,却在村庄权力中处于边缘地位。村庄内的妇女对内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作为妻子及母亲成为家庭中的主导性角色,对外作为主要实践者与建构者经营邻里及亲属网络。妇女以可视的劳动及情感贡献服务于家庭生活。因家庭核心功能由生产功能向生活功能转变,更加凸显了家庭中的妇女在家庭核心功能即生活功能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婚姻市场上妇女资源的稀缺更抬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当家地位。村庄场域则因生产功能的约束,在与生产功能相关的事务中,妇女与相比男性既无掌握村庄话语权的历史传统,也无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村庄治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妇女主体性的缺乏,以及在村庄公共空间争取家庭利益最大化而呈现出刻板的污名化形象,也限制着妇女村庄权力的拓展。先天弱势的妇女,继续沿袭旧俗,在村庄权力格局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家庭核心功能由生产功能向生活功能转变,而村庄社区核心功能依然为生产功能,从而形成了妇女在家庭权力格局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村庄权力格局中的边缘地位。

关注妇女发展,提高妇女的家庭及社会地位一直以来都是妇女自身及社会发展的主客观诉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关于妇女保护的各项法律及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为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当今一些农村地区,妇女家庭地位的提升虽然有目共睹,但在村庄权力格局下的地位提升有限。一些学者从妇女主体性,法律规章,制度文化等方面探讨了阻碍妇女地位提升的影响因素,但是却相对忽视了妇女所嵌入的客观环境。农村妇女处在家庭与村庄双重空间格局下,家庭与村庄的结构功能客观上影响妇女地位的提升。家庭与村庄核心功能变迁下妇女权力建构形态各异,除了本文所探讨的一种形态,还有另外两种形态。一种为家庭与村庄核心功能同为生产功能,妇女无论在家庭还是村庄权力格局下都处于被压制地位,这种形态以广东某些宗族性村庄为例。笔者于20163月在广东A村的调研发现,妇女即使有务工收入,同时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劳动,但是因为家庭的核心功能依然为生产功能,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从属于男性。同时,村庄核心功能为生产功能的格局下,妇女在村庄公共空间中既不参与社会事务也不参与村庄政治,呈现弱存在性,无自主性的状态。一种为家庭与村庄核心功能同为生活功能,妇女在家庭和村庄中地位提升明显,这种形态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比如上海郊区农村)十分普遍,妇女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活跃于村庄的社会事务与政治事务中。因此关注妇女发展除了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应该注意到家庭与村庄的结构功能及客观发展,科学地看待妇女家庭与村庄权力地位的格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妇女地位提升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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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因是妇女主任个人的大致估算,信息可能不准确,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性别比的严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