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研究网
作者:耿 宁 尚旭东 发布时间:2018-12-26
信息来源:《东岳论丛》2018年第9期
【摘 要】“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改革创新,其本质在于坚持农村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旨在放活经营权,引导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本文试图基于“产权细分—功能让渡—农村土地资本化创新”的分析线索,以期阐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逻辑及农村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功能让渡的作用机理。研究发现:第一,农村土地制度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逻辑,制度本身具有渐进性、自发性和经济性特点。活化经营权,符合产权激励的内在要求,兼顾了农村土地利用的“公平”与“效率”,是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建设现代农业的创新实践。第二,依据马克思“土地价值二元论”思想和经济学的市场均衡模型,揭示了农村土地福利保障功能让渡财产性功能的演变路径与作用机理。当地租和承包户非农就业的机会成本大于农业经营效益时,“利润租金”是影响农户进行土地资本化的直接诱因。第三,以广东的“南海模式”为例,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分配结构和治理结构阐释了农村土地资本化的运行机制,并产生了一定的制度绩效和示范带动效应。研究结论:一是强化农户的土地赋权。建议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别确权颁证,以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权的可操作性。二是农村土地资本化实现形式存在一定的区域适应性。建议允许农村土地资本化形式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三是优化协调农村土地资本化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关键。政府需要配套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规范与约束。
【关键词】“三权分置”;产权细分;功能让渡;农村土地资本化;土地制度;农村经济;农村土地产权
土地是农业生产力的主要载体,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利益的实现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何调整产权结构,最大限度地协调农村土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化配置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与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中国,农民对土地历来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人地关系决定了土地对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和福利保障功能。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及转移,已成为该背景下的必然发展趋势。据统计,各类外出务工与兼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高达48.62%(罗必良,2013)(1)。但实际情况是农民“离农”,但未“离地”;农地“弃耕”,但未流转。这种“人动地不动”的状况是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资源要素流动不匹配的结果。因此,如何解决“人动”且“地动”的资源要素匹配问题,尤其是如何释放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形成的流转约束,是值得格外关注的课题。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权、强权和稳权已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核心内容,同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推动农村土地资本化运作”,旨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然而盘活经营权不仅仅是一个流转的概念,关键是经营权的产权细分并诱导农业的纵向分工(罗必良,2015)(2)。“三权分置”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核心切入点,而农村土地资本化己成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资本化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或地租的资本化,更加强调土地的财产性功能,其结果就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资本化改革是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创新路径,同时也是解决“三农”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产权细分、功能让渡与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关系
一、文献回顾
产权细分及稳定性具有重要的行为激励作用(诺斯,1994)(3)。通过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表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大的变革。然而,产权主体模糊、权能残缺等问题阻碍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两权分离”土地制度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叶兴庆,2014(4);张红宇,2015(5))。产权是一束权利,细分产权关键在于确定产权主体的权益边界(Y.Brazel,1989)(6),所实现的一个最重要功能就是“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风险”(卢现祥,1996)(7)。再者,产权清晰的土地资源对提高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力有重要作用(Feder.G.D.&Feeney,1993)(8)。
产权细分与清晰界定是土地资本化的前提。由于土地私有产权关系,国外文献对土地资本化的提法较少,与之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路径和模式以及土地的资本属性在市场配置中如何体现等方面。从功能角度而言,产权细分不仅有利于扩宽土地的金融功能,实现土地的可抵押价值(Feder et al.,1988),尤为重要的是,地权的稳定界定更加有利于激励产权主体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姚洋,2004)(9),通过把生产要素配置给最优效率的农户,形成规模经营,最终可以获得更高的流转租金(Besley,1995)(10)。从国家土地制度和产权交易方面而言,美国等发达国家多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具有商品的属性可以被交易、租赁、抵押或赠送,当然交易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AndrewW.Horowitz,1993(11);Vikas,R.,2001(12))。印度土地市场比较活跃,土地多是以租赁方式完成,但涉及产权交易较少(Carter,M.R,and Yang Yao,1998)。从资源配置效率而言,随着中国土地流转逐渐升温,中国农村土地资本化具有交易收益拉平效应(Jirong Wang,GailL.Cramer and Erie J.Wailes,1996)(13),实证数据研究显示经营规模与投资产出率呈正相关关系(Jirong Wang,GailL.Cramer and Erie J.Wailes,1996)(14)。但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保障及金融融资等缺失,土地市场并不完善,反而容易造成土地两级分化现象(Brandt and Lorenetc.,2002)(15)。此外,风险厌恶、非农就业和“市民”身份转变等也是影响农民决定是否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David Mirandaa,2006)(16)。可以说,产权清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而农村土地资本化是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强化土地财产性功能的重要途径(罗必良,2015)(17)。
通过国内外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已从理论研究逐步转向实证研究。然而,对中国现有土地制度安排“三权分置”来说,产权细分,放活经营权是否意味着农户必然转出土地?既然土地承担着农民的福利保障功能,如何强化土地的财产性功能?基于微观现实农村土地资本化运作能否实现农村土地的功能让渡?这些是本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制度变迁逻辑:由“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一)“两权分置”的家庭承包制:对土地福利保障功能的强化
1978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前,“两权合一”(18)的农村土地集体化既是消灭土地私有的政治需要,又是国家获得工业化发展所需原始资本的经济需要(罗必良,2013)(19)。但是,土地利用的长期低效率以及经济的持续低迷与食物短缺,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80年代初得以实行并确立,并释放了巨大的制度优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其本质是按人口均分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向承包户发包土地,承包户是土地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在土地二级产权结构层面,承包户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图2所示)。事实证明,“两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粮食产量稳定持续增长。
图2“两权分离”土地产权结构示意图
土地对农户而言,兼具生产资料与福利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大量的农村人口滞留农业,人多地少的现象时有发生,必然导致土地的“福利化”。另一方面,国家经济能力一时难以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更加强化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因此,只要土地具有保障的价值,农户就会将其保留并视为一种“福利”。家庭承包制是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营主体由“集体”转变为“承包户”,表现出“家庭经营”的特点。其制度涵义并非简单主体的替代,而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巨大变革,具体表现为:第一,以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视为一种“准所有权”(罗必良,2014)(20),承包户因此获得了土地的财产性权利。相较于“两权合一”,承包户获得独立的经营权,从而发挥了产权的排他性,大大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第二,产权细分改善了产权效率,降低了生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以及因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导致的偷懒或生产性努力不足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弥补了“人民公社”的效率缺陷。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21)。第三,分离出的“承包经营权”为进一步的产权细分奠定了基础,也为“三权分离”提供了产权配置的潜在空间。总而言之,“两权分离”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目标更多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以及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而忽视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改善。
(二)“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及内在逻辑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乡社会和经济结构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然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其一,“一家一户”承包经营制的零分碎割带来效率损失(王秀清,2002(22);Dijk,2003(23);何秀荣,2009(24)),严重抑制了农业集中化、规模化生产以及现代生产技术的采用(林毅夫,2010)(25)。其二,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城镇,农户兼业化、非农化趋势明显加大,农村土地抛荒弃耕现象显著(廖洪乐,2012(26);孙中华,2016(27)),主要表现为“人动地不动”,从而导致人地关系的扭曲与人地资源的配置不足。其三,“均分制”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使得承包户具有天然的“产权身份垄断”,加之农地的“限制性市场流转”,农地难以实现融资以获取产业化发展资本(张曙光,2012(28);胡新艳等,2016(29))。低下的农业经济效益,使其发展落后于二、三产业,城乡比较收益差距不断扩大,农民增收、农业提效在土地经营规模和产业融资上受到了严重制约(郭晓鸣,2011)(30)。于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谁来种,如何种”以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等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将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细分为农地承包权与农地经营权,实现农地使用权的有效流动(张红宇等,2016)(31)。值得注意的是,“三权分置”中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对土地所有权的弱化,而是一如既往地坚持农村集体的发包权,对承包户退回土地的收回等权利。因此,“三权分置”成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点,旨在通过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而发展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制度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遵循“权能分离”理论,将承包经营权中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权能分离出来形成土地经营权(肖卫东,2016)(32),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衍生产权,与承包权形成两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农户从村集体承包土地,再将土地流转给新的经营主体并获得租金(权能关系如图3所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的本质在于界定不同主体获取资源收益的权利准则(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33),产权细分并允许产权的自由转让,则产权主体可以在产权约束范围内获取资源有效配置的最大收益(罗必良,2013)(34)。因此,农村土地制度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逻辑,制度本身具有渐进性、自发性和经济性特点。其本质在于放活经营权后,各产权主体(政府、农村集体、承包户、各类经营主体)之间调整权利和利益关系,不断追求土地资源收益最大化的过程。可以说,“三权分置”是解决当前农地“产权困境”的有效探索,符合产权激励的内在要求,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是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建设现代农业的创新实践。
图3“三权分置”土地产权结构示意图
三、功能让渡与微观事实:农村土地资本化创新
在产权细分的基础上探究土地资本化,首先应该回答土地是否是一种资本?本文依据马克思关于“把土地的自然属性和资本属性相分开”的“土地价值二元论”思想(马克思,1975)(35),即土地自然属性部分不是商品,不能进行交易,但是附加在土地上的劳动及投资部分是商品,可以交易。进一步从土地产权分割的角度讲,凡是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的部分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可以视为一种资本(周诚,1996)(36)。因此,农村土地资本化是指根据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促使土地资源的流动与增值,从而提高土地规模效率和利用效率,使农户获得收益的动态过程。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本化促使土地从低效者流转到高效者,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农户在保证获得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从农业经营中解放出来,转向从事非农就业。然而,农村土地资本化(37)如何实现土地福利保障功能让渡财产性功能?可以通过经济学的均衡模型进行揭示。
(一)农村土地资本化实现功能让渡的经济学解释
基于经济学理论,农业生产主体(承包户、土地经营主体(38)等)都是理性经济人,其经济活动的发生旨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鉴于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当其作为商品进行流动或交易时,农民的理性原则以安全(或保障)为首要考虑因素,进行经济交易的诱因是生存伦理而非经济理性(Scott,1976)(39)。因此,Simon提出了“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核心内容是,在有可选择的替代方案和明确效用函数前提下,经济主体能够按照优先次序排列每个方案的可能结果。受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限制,经济主体往往是在“有限理性”条件下获得“优化解决方案”(耿宁、李秉龙,2016)(40)。本文基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为研究前提,对于农户而言,是否流转土地进行资本化运作是由农地制度安排、农户资源禀赋(41)及土地经营的收益预期决定的,而收益预期是主要诱因。因此,农户仍然是在一定资源与经济环境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个体(罗必良,2012)(42)。
为分析方便起见,假定土地流转市场上有两个主体(土地承包户和土地经营者(43)),对土地经营者而言,假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产量与农地经营规模成正比,土地规模设为q∈Ω={q0,q},其中(0≤q0≤q),因此,土地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为U(q),q为流转土地规模,则U(q)为土地经营规模的凹函数,U'(q)>0,U″(q)﹤0,即农地经营规模越高,其所带来的效用越大,但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提高,其带来的效用的增量是减少的,这也符合土地资源的适度规模经营论。与此同时,土地经营者从承包户将土地承租过来,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租金,因此,土地经营户的收益函数为效用函数和支付成本(土地租金或转让费或分红)构成,其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R(q,p)=U(q)-P,P为土地支付成本(土地租金)。对土地承包户而言,假设务农的净收益R=R0-C0,R0为农业生产收益,C0为务农的机会成本。只有当获得租金收入P大于务农的净收益R时,承包户才有流转土地的意愿。
因此,为了分析农村土地资本化实现功能让渡的作用机制,现将土地制度安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两权分离”阶段,由于承包经营权“限制性市场流转”的特点加之被强化的土地福利保障功能,承包户转出土地的意愿并不强,点A(P1,Q1)为市场均衡点(如图4所示),即效用曲线和收益曲线的切点。或者说土地的租金收入难以满足承包户流转土地的预期收益,承包户“惜地”情结比较严重。第二阶段为“三权分离”阶段,放活经营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农户将土地流转获得更高的租金收入。此时,对于土地经营者来说,随着流转土地规模的增加,其效用曲线由U1右移至U2,从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曲线R=U(q)-P可知,土地流转规模可以提高经营者效用。因此,理性的土地经营者将选择提高土地租金P以获取更多的收益,点B(P2,Q2)为“三权分置”后形成的市场均衡点。显然,P2>P1,但这个租金P2并非是农户流转土地的直接经济诱因,还要考虑P2-R0 C0>0。
现实情况是,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市场配置是一种方式,但多数情况表现为政府主导土地资本化运作。政府参与的主要考虑是:兼顾效率和农民利益。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者的种粮积极性,国家和政府通过各种补贴的形式(如国家种粮补贴和地方农地流转补贴(44))增加土地经营者的利润水平,在图4中直接表现为B点移至C点,其中两点之间的效用差额为“利润租金”。因此,在确保农地经营者获取稳定的利润的同时,增加了农户土地财产性收益,进而使得土地在流动的过程中实现了资本增值。
图4农村土地资本化功能让渡的动态演变路径
(二)微观事实: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典型案例
国内对于土地资本化创新模式做出了大量的探索,学者们对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实现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比如资产赋权、成立股份公司(周其仁,2004(45);罗必良,2015(46));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黄少安,2013)(47);土地经营权入股、转让、承包租赁、土地信托、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土地银行(杨元庆,2008)(48)。为了分析土地资本化的典型实践,本文以“广东南海模式”为例进行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率先以农村土地承包权折算入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简称“南海模式”)。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将分散的土地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和公司制管理制度,以农户的承包权进行股权折算,土地开发商或种植大户等进行承包或租赁获得土地经营权,并根据股权对农户分配收益的一种土地资本化实现形式(如图5所示)。其本质是土地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重新界定,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农户成为企业的股东,通过获取经营者的财产剩余索取权来换取土地承包权的价值化收益。“南海模式”受到普遍关注后,在广东省其他市区也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据统计,2011年,广东佛山市以入股形式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占比达83.6%(49)。2012年,中山市土地流转率达到91.1%,其中入股形式占全部流转承包地面积的81.4%,由此可见,入股已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50)。
图5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关系图
从“南海模式”实践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该土地资本化形式是“三权分置”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案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重新界定与组合了农村集体、承包户、合作社三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承包权,合作社以股权换取承包户的经营权,最后经营者根据股权进行分红。其实质就是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这一产权机制有效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本化,对提高农户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分配结构。股权是进行最终利益分配的依据。因此,股权设定是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前提和基础。“南海模式”设置了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权分红根据年底合作社盈利情况按固定的股份进行分红。其中集体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主要用于村集体的扩大再生产及社区内部的福利保障等。个人股主要包含承包权股及对村集体的劳动贡献股。三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治理结构。为了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决策效率,合作社采用了公司制管理运营机制,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实行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合作社内部形成有效的管理决策、运营监督、奖惩激励机制,使合作社按现代企业发展模式进行运作。
总之,“南海模式”兼顾土地利用的“公平”和“效率”,实现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村工业化发展。当然,在肯定其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农民的收益取决于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而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容易造成合作社非法进行非农化操作的现象。再者,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是相对封闭的,承包户一旦参与,退出困难。农村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承包权和经营权权能的界定不清也容易引发股权纠纷等问题。
四、结论与启示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视角,深入探究了当前“放活经营权”,本质就是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最终目的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强化土地的财产性功能,而农村土地资本化是实现土地功能让渡的主要路径之一。因此,本文形成“产权细分—功能让渡—土地资本化创新”的分析线索,以期阐明“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创新逻辑,为农村土地资本化的进一步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与启示。
第一,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强化农户的土地产权赋权,其核心在于保护农户获得公平的土地权益,避免法律歧视。土地产权的不完整性与不完全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机制不能在农村金融、农地权利转让等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还应该充分考虑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后,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别确权颁证,以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权的灵活性,以保证农地的资本化运作。更重要的是让实际土地经营者享受到农业补贴的实惠,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
第二,农村土地资本化实现形式存在一定的区域适应性问题。鉴于当前全国各地农村土地资本化改革实践形式,其中主要的创新路径有: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对不同创新路径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兼容性问题上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农村土地资本化配置方式有政府主导型和市场配置型两种。无论哪一种方式,优化协调农村土地资本化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关键。为了避免削弱农户的利益,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政府需要配套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规范与约束。一方面,对农村土地的用途进行监管,严禁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经营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对农村土地经营者进行有效补贴,提高种粮积极性,但要确立补偿金额的合理性。
注释:
1、罗必良:《农地保障和退出条件下的制度变革:福利功能让渡财产功能》,《改革》,2013年第1期。
2、罗必良,何一鸣:《博弈均衡、要素品质与契约选择——关于佃农理论的进一步思考》,《经济研究》,2015年第8期。
3、D.C.诺斯:《制度、制度的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4页。
4、叶兴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过去与未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6期。
5、张红宇:《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目标定位与改革创新》,《中国农村经济》,2015年第1期。
6、Barzel Y..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7、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
8、Feder.G.D.&Feeney.“The Theory of land Tenure and property Rights”,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1993,5(7):135-153.
9、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Besley,T.“Property Rights and Investment Incentives: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Ghana”,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5,103(5):903-937.
11、Andrew W.Horowitz.“Time Paths of Land Reform:A Theoretical Model of Reform Dyna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vol.83,issue4,pages1003-10.
12、Vikas,R.“Agrarian Reform and Land Markets:A Study of Land Transaction in Two Villages of West Bengal”,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2001,7(7):611-629.
13、Jirong Wang,Gail L.Cramer and Erie J.Wailes.“Production Efficiency of Chinese Agriculture:Evidence From Rural Household Survey Data”,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6,15(15):17-28.
14、Jirong Wang,Gail L.Cramer and Erie J.Wailes.“Production Efficiency of Chinese Agriculture:Evidence From Rural Household Survey Data”,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6,15(15):17-28.
15、Brandt,Loren Jikun Huang,Guo Li and Scott Rozelle.“Land Rights in Rural China:Facts,Fictions and Issues”,The China Journal,2002,47(1):67-97.
16、David Mirandaa,Rafael Crecentea,M.“Flor Alvarezbland Consolidation in Inland Rural Galicia,N.W.Spain,Since 1950:An Example of the Formulation and Use of Questions,Criteria and Indicators for Evaluation of Rural Development Policies”,Land Use Policy,2006,23(4):511-520.
17、罗必良,何一鸣:《博弈均衡、要素品质与契约选择——关于佃农理论的进一步思考》,《经济研究》,2015年第8期。
18、人民公社时期“两权合一”中的两权主要体现为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
19、罗必良:《农地保障和退出条件下的制度变革:福利功能让渡财产功能》,《改革》,2013年第1期。
20、罗必良:《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理论框架、变迁逻辑及案例解读》,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
21、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农村经济变革的系统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22、王秀清,苏旭霞:《农用地细碎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以山东省莱西市为例》,《农业技术经济》,2002年第2期。
23、Van Dijk,T..“Scenarios of Central European Land Fragmengtation”,Land Use Policy,2003,20(2):149-158.
24、何秀荣:《公司农场:中国农业微观组织的未来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1期。
25、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6、廖洪乐:《农户兼业及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管理世界》,2012年第5期。
27、孙中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理论学刊》,2016年第2期。
28、张曙光,程炼:《复杂产权论和有效产权论——中国地权变迁的一个分析框架》,《经济学(季刊)》,2012年第4期。
29、胡新艳,朱文珏,罗必良:《产权细分、分工深化与农业服务规模经营》,《天津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30、郭晓鸣:《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需求、困境与发展态势》,《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4期。
31、张红宇:《落实“三权分置”引导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农民日报》,2016年12月27日007版。
32、肖卫东,梁春梅:《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基本要义与权利关系》,《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11期。
33、Furubotn Eirik G,and Pejovich Svetozar,“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Theory:A Survey of Recent Literature”,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72,pp.1137-1162.
34、罗必良:《农地保障和退出条件下的制度变革:福利功能让渡财产功能》,《改革》,2013年第1期。
35、[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8-702页。
36、周诚:《土地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405页。
37、农村土地资本化,应包括农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本文鉴于研究的需要,仅选取农业用地作为农村土地资本化的研究对象。
38、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39、Scott,J.,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
40、耿宁,李秉龙:《标准化农户规模效应分析——来自山西省怀仁县的经验证据》,《农业技术经济》,2016年第3期。
41、根据钱忠好(2002)、何国俊(2007)的研究界定,农户资源禀赋主要涉及到农户的生产资源、人力资源及社会资源等。
42、罗必良,何应龙,汪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广东省的农户问卷》,《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6期。
43、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安排下,随着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承包户和经营户形成两个独立的产权主体。
44、比如:山东省滕州市和平度市政府,为鼓励土地规模经营,给予土地流入方每亩100元的补贴。
45、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4期。
46、罗必良,何一鸣:《博弈均衡、要素品质与契约选择——关于佃农理论的进一步思考》,《经济研究》,2015年第8期。
47、黄少安,谢冬水:《土地集中效应差异化假说——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效应比较》,《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年第9期。
48、杨元庆,韩立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本化问题研究》,《农村经济》,2008年第4期。
49、数据来源:广东省农业厅,《佛山市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http://www.gdagri.gov.cn/bmgl/ns.jg/jgc/nctdcb/20120405_192970.htm,2012-04-05。
50、数据来源:广东省农业厅,《中山市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保障农民土地收益》,http://www.gdagri.gov.cn/bmgl/ns.jg/jgc/nctdcb/20120405_192966.htm,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