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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经验与借鉴

作者:杨铁良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间:2017-04-23  浏览次数: 3346

【摘 要】农业互助保险是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高度契合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等制度优势,被很多国家农业保险领域广泛采用。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产生于1840年,迄今已160多年历史,其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明晰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本文通过对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制梳理,结合中国农业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中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框架及设想。

【关键词】农业互助保险制度;法国;经验与借鉴  


作为最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农业互助保险是法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规模及交易总量已居欧洲第一。然而,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相对滞后,农业互助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分析、总结法国农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对构建中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实践价值。

1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1840年,在法国一个名叫Mions的村庄,几户农民为了全面应对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发生,自发成立了法国第一家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并设立了相应的保险基金,根据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事先约定,当入会社员遭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时,农业互相保险合作社会按照事前约定的事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其成功做法迅速在法国广大农村中产生了极强的示范效应,于是,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快速被推衍扩大起来,逐渐得到了法国各级政府的高度认可,随之,互助保险社业务的不断拓展,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提供的保险品种不断增多,保险业务覆盖的范围也逐渐扩展到农业生产中的每个环节。

1900年7月,法国政府出台了《农业互助保险法》,该法清晰地界定了各类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承担风险范围及其所享有的权益。《农业互助保险法》的出台,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和谐的法律环境。

截至20世纪40年代,法国已经拥有了4万多家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强化对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事务的监管力度,由法国政府牵头,专门成立了中央互助保险组织。1964年,法国制定了农业损害保证制度,充分拓宽了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范围。1966年,法国制定了农业再保险制度,由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企业)向大区农业保险公司(企业)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然而,地方性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则由大区保险公司(企业)为之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大大提升了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自然灾害承保能力,大大降低了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风险。

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集团,该集团下设4个保险公司,即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与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集团业务范围横跨每个行业。农业互助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了与人寿保险、交通意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的完美结合(契合),开创了各类保险业务间的互助合作新模式。农业互助保险集团成立标志着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经营管理模式已趋于完善。

农业互助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壮大逐渐得到了法国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国各级政府组织为此专门组建了中央互助保险机构,来进一步加大对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表1),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下,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迅速,对减少法国农民个人(家庭)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促进农业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加速法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成功的运行机制及特征

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管控自然风险、扶持与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政策性手段,在各国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实践过程中,互助合作制的保险形式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主的法国模式最为典型。

2.1建立了结构分明的保险组织架构

互助型农业保险是法国现代化农业保险的重要部分,当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或者农业生产经营设施造成重大毁坏、带来严重损失时,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实际损失对承保的农业保险开启理赔程序。然而,农业风险属于巨灾风险品种,保险公司(企业)实际经营风险系数比较大,单纯只靠参保的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难以为继,日常运营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正常运行,由法国政府牵头成立了各级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国家再保险公司(企业),作为法国互助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补充环节。其中,法国各级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是特意针对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不可以参保的农业风险而设置的。当这些不可保的风险发生时,由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来对农业经营实际损失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补偿。法国国家级再保险公司(企业)作为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的重要组织之一,其主要为法国互助农业保险公司(企业)提供再保险服务,从根本上降低了保险公司(企业)因理赔金额过高而引起倒闭的风险发生。另外,由于自然灾害对农业建筑物、农机具造成损失的相关保险险种,也被纳入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企业)的业务范围内。此种完善、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框架,能更好地发挥农业互助保险的重要保障作用。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体系内部结构共分为3个层次,其中,中央保险公司处于核心位置,具体负责制订整个互助农业保险集团的年度经营方针,在整个互助保险组织体系属于首脑。同时,中央保险公司还为地区(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是农业保险业务最终的保险人。法国共有9000多家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机构遍布法国每个村庄,直接承接互助农业保险业务。法国三级农业保险架构(图1),使得大量农业保险业务被合理、有序地分摊下来,农业风险被降到了最低点。



2.2建立了高效的互助农业保险集团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

在本质属性上是一个典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中,政府组织以大股东身份进行控股,社会广大民众则以小股东的形式参与公司投资。像一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共有投资者、董事会、经理3层结构来确保农业互助保险集团正常运行。另外,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还设置有4个分公司,即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这4个分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保险业务。

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在开展新农业保险业务之前,要对新设置的农业保险险种从理论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还要选取部分农村地区开展试验,在试验取得成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全国。另外,集团公司在制订长期业务规划方面,不断进行业务与种类创新、完善互助保单基本要素,以充分满足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新型需求。

2.3建立了完善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

作为农业保险合作基金机构,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协会由基层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并以互助共济为基本原则。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协会通过向政府保证基金、其他政策性保险基金提供具体方案来获取运转资金,依靠政策性资金来确保农业互相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法国各层次互助农业保险协会很好地将防范风险与保险地结合在了一起,实现了农民间的相互救助,此业务的开展不仅有助于促进法国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还有效地提升了农民的福祉。

2.4重视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特点,其业务的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保证农业互助保险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做保证。为此,法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来帮助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表2)。1982年,《农业保险法》颁布并得以实施,法国农业保险法律基本建立。这部法律对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和理赔计算等都有明确说明,保证了农业保险业务的运行。这使得法国农业保险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农产品,甚至纳入了实施强制保险的范围。



2.5政府补贴、扶持力度大

(1)实行了高额的财政补贴率政策。参保农民(农业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由法国财政部给予50%~80%的经济补贴,也就是说,参保农民(企业)只需要缴纳保险总额度的20%~50%即可,其余保险费用由法国各级财政承担。法国各级财政提供保险费用补贴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农业企业)参与农业互助保险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了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业务的推进。

(2)建立了农业再保险制度。政府组织、保险监督委员会共同成立了法国中央(国家)再保险公司(企业),由其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企业)提供系列农业再保险服务,也就是说,中央(国家)再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了一切农业经营风险。

(3)设立农业风险基金。1964年,由法国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了全国性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85年,法国又组建成立了以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基金委员会,农业风险基金的成立对农业巨大自然灾害风险开展了有效防范与化解。

3构建中国互助保险体系的构想

3.1逐渐完善农业互助保险相关立法

农业互助保险体系的构建,完全离不开与之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中国需要加快农业互助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必须建立与之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在遇到农业巨灾时通常会遭遇巨大的农业财产损失。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农业保险配套法律法规立法相对滞后,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如农业保险公司(企业)管理混乱、操作程序不规范,道德风险问题时有发生,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相关补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机制,补贴随意性较大等,上述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农业互助性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认真学习、借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等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快中国农业互助保险立法进程,建立起强大、完善的农业互相保险法律体系,在开展农业互助保险业务时,确保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完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体系

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实践表明,如果配合得当,不同类别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良性互动局面。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中,再保险机制、巨大风险基金不完善已成为阻碍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积极组建国家级农业再保险公司(企业),由其为各层次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企业)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与此同时,也可以允许其他经过政府审批通的商业保险公司(企业)、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及企业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以便充分扩散经营风险,减少直接承保人(农户、农业企业)的风险责任,提升其承保能力。

3.3注重发展互助合作模式,提高政府的财政补贴效率

由法国农业互助成功经验可知,民办公助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更有助于转移、规避自然风险,能够持续、有效地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农业互助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大小是由国家财政的补贴效率来决定。为此,中国应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互助保险的资助力度,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巨灾发生频率来确定具体补贴率,以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农户参与农业互助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3.4构建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多元化风险分散机制

结合中国农村具体情况,中国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多元化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机构,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分级再保险制度。二是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的再保险职能,将无力承担的风险保险公司转嫁、分散风险。三是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内部风险基金机制,防范大规模自然灾害对基层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直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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