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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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作者:约翰·罗尔斯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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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只能接受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自由平等主义者则表现出对于实质平等的强烈关怀。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煌煌50万言的文字,便是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的。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任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自五十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先后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1966)、《分配的正义》(1967-1968)等论文。《正义论》是他集这些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


目录

译者前言

序言

第一编 理论

第一章 作为公平的正义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

第三章 原始状态

第二编 制度

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第五章 分配的份额

第六章 义务和职责

第二编 目的

第七章 作为合理性的善

第八章 正义感

第九章 正义的善

术语索引

人名索引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张 祎

【摘 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原则,在西方国家哲学、伦理道德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和关注。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重读《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1971年,美国著名理论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出版,即刻成为当时西方社会领域最轰动的一件事,引起各界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等的关注和热议。《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直接反映社会现象、影响社会正义的原则,是对当时西方国家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同时也对我国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使大众经常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来推托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小悦悦”等类似的案例出现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应该思考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如何树立。因此,当前我们更有必要重新翻阅哲学大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它却无法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常常是资源总量增加了,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以洛克、卢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证,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二者的结合。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简言之为自由平等。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始终并一再强调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至上这一普遍思想达成共识。他认为,自由的地位坚不可摧、不容侵犯,一种自由只能被另一种更自由制约,而不为任何经济因素、利益因素所牵绊。罗尔斯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思想开放、财产权平等、机遇平等、机会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直接适用于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他希望通过赋予社会个体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相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②这是《正义论》中所阐述的第二个原则,其中又包括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两个内部原则,下面分别阐述这两个原则:

公平机会原则,即同等的机会公平原则,它要求对于具有类似天赋和才干又有相同意愿的个体,在面对相同的社会职位和竞争机会时,能够获得同等的公平的机会,也就是说他们有可能拥有相同的成功前途。这样就有利于避免因为某些偶然因素而造成的职位分配有失公平的情况。由此不难看出,公平机会原则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协作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公平正义的模式。简言之,只要社会个体在彼此交往协作中遵守一个井然有序的模式,那么不论最终获得什么样的结果,都被认定为这种模式是正确的、是实现了某种正义的。不过,罗尔斯认为这并不能够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所以他提出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在论证公平正义原则时用了不少文字强调:在承认社会个体差别的基础上,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显然,罗尔斯没有追求绝对的人人平等,他承认社会差别的客观存在。因此,他在差别原则中提到一个新的名词——“最少受惠者”。所谓“最少受惠者”,是指那些家庭出身差、资质差、社会地位低下、受教育程度差、拥有资源最少、收入最低、生活质量最差、期望值又很渺小的人。罗尔斯指出人民分配所得到的财富和资源当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差别原则试图缩小人们由于资质、家庭出身、成长背景、社会关系等偶然因素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上的巨大差异,使偶然因素造成的社会底层与中高阶层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从而调整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的不平等。

两个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充满了相互补充而又主次分明的逻辑辩证关系。其中,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是首要原则。因为根据罗尔斯的阐述,任何与其所要求的绝对的自由平等不相符合之处,都不能用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的好处这一理由来证明其有道理。而差别原则,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之上,又从属于自由原则。自由原则强调自由的过程,差别原则则强调自由的结果。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不断进行调整,以确保自由原则以公平正义的形式呈现出来。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贯彻差别原则。在第二个原则内部,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表明了正义对效率具有绝对优先性。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分析及评价

西方思想史上从未缺乏过对正义的研究和探索,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洛克、卢梭、康德再到今天,一批批的哲学家、思想家孜孜不倦地发展着这一理论。罗尔斯《正义论》在古希腊正义思想基础上启蒙,近代资产阶级正义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其对正义理论体系的论证,既面临着一定挑战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罗尔斯花了大量篇幅论证其正义原则,并提出两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类似于原始社会。在这种状态中,主体各方都是平等的,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私欲,他们相互冷淡,互不关心,他们所进行的任何选择和行为都不是基于贪念或者嫉妒,而是出于一种完全平和的心态。罗尔斯试图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实现社会公平,假设这种状态下的主体各方都主观、本能地实现其最终目的,而不受任何客观环境和偶然因素的影响。罗尔斯假设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设置一种公平的程序,即只要人们严格遵循程序办事,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或者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程序就是正确的、公平的。此外,罗尔斯还设置了无知之幕,即所有人对自己、他人及周边环境一概不知,他们不知道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成长背景、人际关系、天资天赋,甚至不知道其心理状态等。罗尔斯希望通过预设无知之幕的状态,达到消除家庭出身和天资运气这些偶然因素的目的,从而确保任何人在做出正义选择的时候,不会因为自身、他人、周边环境等偶然因素获利或者受损。③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两种状态都是罗尔斯假设出来的,他试图通过预设两种状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作为社会上最重要的价值原则,至高无上、不容践踏。他解释说,任何一种理论、规定、制度或法律,只要违背正义原则,必定被抛弃,即使它们有可能取得再大的成功、获得再大的利益也无济于事。他希望每个社会个体都能够自由公平地享有社会资源、发展渠道和成功机遇,但同时又必须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不被侵犯,试图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的实现。然而,我们知道,任何理想状态都是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即便是在罗尔斯设定的制度前提下也不例外。

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财富普遍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占人口多数的中低阶层却只享有极少份额的财富,贫富差距十分悬殊。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义归根到底由经济决定,所以在经济地位上占主导地位的资本家在政治和文化等领域也居于明显优势。这就导致自由平等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他指出,造成社会不正义、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关键原因还在于经济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有失公平、个体收入明显两极化。当然,贯彻差别原则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而是要在实现社会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其他个体的实际基本利益亦得以实现。罗尔斯阐述的平等分配不等同于平均分配,它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所有人都有获得社会职位和社会地位的公平机会,又不会打击一部分人的劳动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其最终目的在于缓和社会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推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罗尔斯《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

早在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就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即一个充满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肯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温家宝同志也曾强调正义的价值和地位。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尊重和维护。当然,本着正义原则,国家也会尊重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确保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公平地享有发展机会和成功机遇,最终实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年的两会上,中央再一次强调了公平和正义是日后我国政府长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公平正义,虽然是针对当时西方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提出的,但是不难看出,其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现实意义。

应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首要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原则,他着重强调社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都得以顺利实现,为实现社会制度的更高价值——公平和正义,提供坚强厚实的平台。为此,我们要加快依法治国步伐,强化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公民参与政治、政府真正代表公民的政治民主局面。一方面,真正发挥人民代表的“代表”作用,及时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苦难心声和利益要求,而不是人云亦云、假报虚报、欺上瞒下;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提高政治参与效率,使国家决策更民主、更进步、更科学,更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构建并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义性基础。④

应实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罗尔斯认为公平原则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罗尔斯的这一正义理论非常契合我国当今市场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使市场主体能够各施所能、公平竞争从而各得其所,否则只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降低工作效率,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经济繁荣,甚至可能会造成社会动乱。因此,政府应该为劳动者营造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完全公平开放的机会,在保证生产效率的同时又要保证社会公平和谐。

应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罗尔斯认为,与效率相比,公平当然优先。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资源分配有效率与否,最终由资源的最初分配决定,而资源的最初分配又受到来自个体、自然、周边社会环境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当今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是在先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分配,也必定会或多或少地受这些偶然因素的制约,明显有失公平。所以,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存在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在于它容许资源分配受到这些非常偶然、任性随意又专横霸道的因素的不当影响。⑤现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地下经济”、“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巨大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与效率的提高没有内在联系,有时反而是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损失造成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正确地处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公平决不能只是兼顾,而必须把它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应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存在差异。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可以使人们收入分配上存在差异。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阶段的初期,且是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所以,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都不断出现。在经济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拉大,地区间差距逐年加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扩大。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改善分配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收入分配加大宏观调节的力度,重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整体的经济发展布局上,要注重平衡协调发展,防止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现以富带贫的共同发展,并且还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

应保证国家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所谓弱势群体,一般指社会政治地位低、社会身份卑微、经济收入少、生活困难、社会资源占有缺乏、社会竞争能力小、缺乏发展潜能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农民工等。“最少受惠者”,类似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大量弱势群体。历史经验表明,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占人口多数的社会下层却都处于贫困状态,那么这个社会就根本不可能健康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都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为重要,更需要维护。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相反,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弱势群体发展不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久进步。因此,国家政策应该一定程度上偏向弱势群体,当然关注弱势群体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更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

应调节各方利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调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立足于社会基本结构即基本制度的,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建构角度来探讨正义。据罗尔斯的观点,分配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都划归到制度调节里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在其中可以看到丰富的社会合作的思想,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不谋而合。


注释:

①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3页。

③王秀岗:“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与局限”,《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④何鹏举:“罗尔斯正义论的和谐意蕴及其现代启示”,《求索》,2009年第8期。

⑤许文:“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