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化提速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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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化提速原因探析

作者:李建忠  发布时间:2017-10-25

信息来源:《学术论坛》

【摘 要】农业生产合作化的提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工业化建设对粮食、原料需求的增加;解决粮食供求紧张和粮食风潮的现实问题;对合作化快慢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作为“右倾”错误的批评导致的急躁冒进情绪;广大干部和群众向往社会主义美好社会所激发出来的发展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性;等等,都是农业合作化提速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提速原因探析


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以生产关系变革为主要特征的农业合作化,如果从建国算起,仅用了7年即宣告完成,比原计划缩短了11年。如果从1953年算起则仅用了3年。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快速发展的原因,许多论著认为主要是毛泽东的极力推动。不可否认,毛泽东的主张是农业合作化提速的主要原因。然而,是什么原因使毛泽东和党中央改变原来的计划,加快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党的决策为什么又能得到实现?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探讨。

农业生产合作化是指经过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应该肯定,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是互有联系、依次演进的,但是它们又有质的区别。互助组是一种纯粹的劳动合作,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完全归私人所有,初级社和高级社是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生产合作。初级社的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集体所有,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已全部归集体所有,私有制变成了集体所有制。本文所指的农业生产合作化是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业集体化进程。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建国初期就开始试办,但直到1952年底,农村的互助合作仍以互助组为主,合作社所占比例极小。即使是生产合作社,还是以私有为基础的(除山西等地试办的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外),虽有“伙有财产”,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没有触动,“伙有财产”实际上也是入伙人共同的私有财产。这种情况到了1953年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范围举办,而且发展非常快,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起来。

直接推动农业合作化快速发展的是工业化和过渡时期总路线。国家工业化是在土地改革和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后,党为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国家富强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从1952年初始着手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强调要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奠定基础。与此同时,19529月,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现在就要开始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10年或者以后才开始过渡。19536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第一次对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内容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即在十年至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总路线的提出和“一五”计划的制定,为国民经济建设指明了方向。“一五”计划于1952年全面铺开后,农业的落后与工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首先是农产品供应不足。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对粮食、棉花、蔬菜以及其他农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多,而个体、分散的农业生产力未能生产出更多的农产品满足工业和城市的需求。其次是资金缺乏。新中国虽有部分国营经济,但百业待兴,资金需求量大,仅靠国有经济的积累,是难以适应工业发展要求的。同时,在冷战格局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敌对政策和经济封锁政策,寻求中西方贸易及西方投资积累资金和筹集资金的渠道基本被堵死,苏联对我国经济方面的资金援助又杯水车薪。因此,发展工业所需的大量资金必须也只能由农业来积累。最后是市场狭小。工业发展也需要广大的农村市场,而当时的农村基本上还处在自给自足的状态,对工业尤其是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重工业产品的需求极少。这就使得个体、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支撑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这是后发展国家在进行工业化建设时普遍遇到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呢?党中央和毛泽东除了关注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外,更多地是考虑如何加快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了新民主主义时期即是过渡时期,已从根本上解决了过渡时期能不能动摇私有基础、能不能建立高一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的问题。地方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成绩、农业生产合作社试办的经验及一些地区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要求,又为毛泽东和党中央的决策提供了现实依据。

早在19525月,山西长治专区在试办10个农业合作社的总结报告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互助运动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一种较互助组更加优越的形式。去年试办中,已经表现出它的很多优越性:第一,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因而相当地克服了个体经营的缺点,它可能在较大的土地范围内,有计划地适应土地的位置、性能,种植适当的作物,初步地发挥了土地的效能。第二,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劳力,因而就有可能按照各个劳力的强弱、经验、特长实行合理的分工。第三,部分地克服了个体农民扩大生产的资金困难。19529月,东北局报党中央审批的《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提出:“为了有计划地发展东北的工农业生产,为了节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其首要任务就是逐步改变目前小农经济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济。”农业生产合作社仍是属于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半社会主义的范畴,但社会主义的因素大大发展了。要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济,需有计划地在五、六年之内,普遍使用新式马拉农具与部分拖拉机,改变过去的耕作方法。农业合作化“不仅可以逐步消灭农业经济上、技术上的落后性,并将使小农经济逐步过渡到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以便大批地供给国家商品粮食与工业原料,供应工业的劳动后备军;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将逐步改造小农经济,为将来农业进一步集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会发生工业和农业的不相称,就会发生跛足的现象,也就不可能节制农村中资本主义因素和发展社会主义因素,就会犯历史上的错误”。

以上这些报告中当然也提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注意的问题,但给党中央和毛泽东总的感觉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比互助组能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地方党委和农民又有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仅有需要,而且有可能,它对工业化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就使得党中央和毛泽东坚定了合作化能提高生产力的思想,并作出了加快农业生产合作化步伐的决策。

虽然总路线作出了比原来预计提前推行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决定,但是仍估计要用十年至十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然而实际上仅用三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了农业生产合作化。农业生产合作化在实施过程中,是不断地加速的。导致农业生产合作化提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反“右倾”导致的急躁冒进情绪。19532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议比草案增加了批评农业生产合作化问题上“右”和“左”两种错误观点的内容,紧接着党中央又印发了《农村工作指南》,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盲目冒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过快的倾向,农村工作部和党中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偏向。毛泽东也同意对发展过快的地区可以进行一些调整,但同时认为这不是全国的普遍问题,仅是发展过程中的枝节问题,试办和发展合作社的方向不能动摇。同年1015日、11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对春季的反对急躁冒进倾向提出了批评,并提出:“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多了冒进,少了右倾。可否超过三个?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组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走直路,走得好,可以较快地搞起来……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从这两次谈话来看,毛泽东对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有前提条件的,每县办好1-3个也不算多,但对春季反对急躁冒进倾向的批评及在全国试办合作社的倡导,无疑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19531026日至115日,农村工作部受党中央委托,召开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总结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并讨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12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进一步明确肯定:“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些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又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它所起的作用,使它“在目前整个互助合作运动中日益显出重要的地位,并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的环节……各级党委有必要更多地和更好地注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准备逐步试办和逐步推行的条件,继续贯彻‘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从而带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前进。目前许多地区的党委在这方面注意太少,缺乏领导或没有领导的状态,必须加以改变”。《决议》还确定,到1954年秋收前,农业生产合作社由现在的1.4万多个发展到3.58万个,到1957年发展到80万个左右,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20%左右。会后,全国各地根据《决议》和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上的指示,结合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和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53年冬到1954年春,农业合作社由1.4万多个社发展到了9万多个,完成原定计划3.5万个社的两倍半以上。鉴于这种发展势头,19543月农村工作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五年发展计划作了修改,拟定1955年发展到30万或35万个,1957年发展到130万或者150万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发展占到全国总农户的35%左右,合作化的耕地发展到占全国总耕地的40%以上,其中,东北和晋、冀、鲁、豫四省及其他老解放区,合作化的程度都达到50%以上,并争取在平原及高产量地区、经济作物区和城市郊区取得先一步合作化。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期(大约在1960年前后),争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现合作化。

尽管作了有限制的规划,各地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仍很高,很快突破了原定计划,截至19551月,全国合作社已发展到48万个,其中有30多万个是1954年秋收前后建立的。由于发展过快,农户耕畜、农具入社作价偏低,同时又进行统购统销,引起农村关系紧张。于是,1955年春党中央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整顿和巩固。毛泽东在当年5月召开的15个省市自治区书记会议上提出“停、缩、发”三字方针:“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片面的缩,势必损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后解放区就是要发,不是停,不是缩,基本是发;有的地方也要停,但一般是发。华北、东北等老解放区,也有要发的。”他不赞成搞一刀切、全国都停止发展搞整顿的做法,主张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虽也有缩、停,但强调的是发。731日,毛泽东在省市区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强调我国广大农民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工业化不能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只有实现合作化才能巩固工农联盟,因此,合作化必须赶快上马。他于1953年和1955年春两次对合作社的整顿工作提出批评,认为农村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并提出到1956年,全国将有5500万户,占农村一半人口加入初级社,到1960年基本上完成半社会主义的改造,并有更多的初级社转为高级社。这几次会议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检讨和批评“右倾”错误。各地重新研究了农业合作化的规划,加快了组织初级社的步伐。随后在104日至11日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错误地批判了党内在合作化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是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强调彻底地批判这种“右倾机会主义”,是保证农业合作化运动继续前进和取得完全胜利的最重要的条件。并对合作化运动作了新的规划:在互助合作运动先进的地方,到1957年春季以前合作化发展到当地农户的70%-80%,即基本上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大体上可以在1958年春季以前先后基本上实行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互助合作运动基础比较薄弱,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还很少的地区,实现合作化需要更多时间。会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反“右倾”。由于把党内在合作化时间与步骤上的不同意见作为“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助长了党内的急躁冒进情绪,不仅初级农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也为向高级社的快速过渡埋下了引线。

根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的规划,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到1958年春季前后基本上实现半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一些地区还需要更长时间。至于高级农业合作社,决议没有规划,只是各地在试办。毛泽东在1955731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也只是提出到1960年基本上完成半社会主义的改造,并有更多的初级社转为高级社。1227日,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序言中说:“只需要一九五六年一个年头,就可以基本实现农业方面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再有三年到四年,即到一九五九年,或者一九六零年,就可以基本上完成合作社由半社会主义到全社会主义的转变。”他对合作化完成时间的预测稍有提前。然而,半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不仅提前到19568月基本完成,到1956年底,参加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到总农户的88%,农业生产合作化基本完成。这一切都是由于反“右倾”的错误导致党内急躁冒进情绪的滋长,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具体因素的推动:

最直接的推动因素是19561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它要求在1955年已经有60%以上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省、市、自治区,“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达到85%左右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基础较好并且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其余地区,在1956年,每区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以做榜样,在1958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这是笔者所看到的关于实现高级社最早的规划的资料。

提前实现高级社的规划,是受党内急躁情绪的影响,受初级形式合作化快速发展惯性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农民对合作化有抵触、农村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为什么《纲要》还能贯彻下去,而且比《纲要》规划的时间还提前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呢?

粮食紧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从新中国诞生开始,粮食产需、供求矛盾就十分尖锐,它是农业合作化的动因之一,也是农业合作化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建国头几年,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办法,一是农业税(公粮)征收,二是市场收购,以征收为主、收购为辅,收购所占总需求比例为40%左右。1953年大规模建设开始后,粮食需求大幅度增加,收购所占比例达到总需求的60%。市场收购不仅有私商收购的竞争,而且需要国家拿出大量的资金,在当时的情况下,国家是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收购解决粮食问题的。于是,党中央在充分酝酿、反复讨论的基础上,于195310月作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重要决策,随后发展到其他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统购统销不失为当时解决粮食紧张状况,维持市场稳定乃至政治稳定的最好办法。然而,统购实际上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对所生产的上缴农业税后的粮食的自由支配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统购数量难以定得很准确、定价偏低,以及地方干部为完成统购任务而强购等,引起了一些农民不满,出现粮食风潮。这些问题解决起来非常棘手,主要原因是统购对象为个体农民,即使是半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的农民,仍是私有生产者,国家难以掌控。在谈到统购统销问题时邓子恢也说:“几年来国家在广大的分散的个体农民中间实行这种措施是遭遇着极大困难的,不但每年工作量很大,而且对于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也不易摸清底子,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合理,容易产生畸轻畸重和供销脱节的现象。因此,往往引起部分农民不满,使他们生产、生活感到困难。今后,随着合作化的实现,由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由11000多万农户变为101万个合作社,将来还可能变为数十万个合作社,这样就便于我们更好地做好统购统销工作,使购销定额更切合于实际情况,更易做到公平合理、手续简便易行。”因此,把初级合作社发展为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在当时的许多领导人看来,不仅是发展生产、增加产量的途径,还是较好掌控农产品的办法。从《纲要》内容来看,不仅包含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内容,还包括农业生产的目标及围绕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这充分说明了中央领导希望通过更大规模的生产合作和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提高耕作技术等途径,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产量,以解决粮食的供求矛盾和为工业提供更多的原料。

地方党委和农民的积极响应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虽然作出了向高级社过渡的决策,但并不要求全国在1958年同时完成。195624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江苏省委关于办高级社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中指出:“我国各省的条件不完全相同,少数省在1956年就可以基本实现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多数省要到1957年,还有若干省也可以到1958年才基本上实现高级形式的合作化。这都是允许的,都不算慢。希望各省根据本省的条件,定出切合实际地发展高级社的规划,不要脱离实际地赶先进,不要勉强追求提前完成,以免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破坏和损失。在有效地反对了右倾保守思想以后,就应当注意防止这种急躁情绪。”然而,在干部、农民中,虽对小社并大社、初级变高级有不同看法,甚至有抵触情绪,但广大干部和农民的积极性是高涨的。他们的共同之处是相信党中央的决策,响应党的号召。具体的原动力则有所不同。从地方干部来说,有一种怕犯错误,能快勿慢,赶先进、争先进的心理驱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则相信集体比单干好,向往社会主义能使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憧憬。他们对办大社、办高级社,积极发展生产奔社会主义的热情极高,已经合作化的省、市和接近合作化的省、市,掀起了小社并大社、转高级社的高潮,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截至19564月,“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5%,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十个省、市并且超过了85%”。截至195610月,“北京、天津、上海三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广西、青海等省已经实现农业的高级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95%。其他各省也有大部或一部分地区实现了高级合作化。没有实现高级合作化的地区,也都重点试办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是由于地方干部和广大农民高涨的激情,使各地的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均高速发展。到1956年底,全国大多数农户加入了农业合作高级社,农业生产合作化基本完成。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合作化的提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由于工业化建设开始后对粮食、原料需求的增加及对农村市场扩大的要求,需要改变个体农民分散经营的状况,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国家提供更多的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从而促使农业生产合作化提前启动。其次,由于对农业合作化快慢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被简单地批评为“右倾”并作检讨的做法,助长了党内的急躁情绪,是农业生产合作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再次,由于需要解决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和粮食风潮的现实问题,使党和国家领导人感到有必要提高合作化的程度,以求得农业生产的提高和购销渠道的畅通,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从而推动了初级社向高级社的快速过渡。最后,由于地方干部宁快勿慢、赶先进、超先进的心理驱动与广大干部和农民对社会主义美好社会的追求所激发出来的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积极性,不仅推动了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快速发展,而且是毛泽东和党中央作出加快农业生产合作化步伐决策的动力之源。然而,上述诸多因素都与毛泽东有关。在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开始后,农业发展不能适应工业迅速发展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毛泽东受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又借鉴我国老解放区农业合作社试办的经验,认定农业合作化能较快地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原料和粮食的供求矛盾,因而主张加快农业合作化的进程。他对农业合作化的方法和步骤的不同意见简单地批评为“右倾”的做法,不仅导致多次改变合作化的原有规划,还使地方干部滋长了宁快勿慢、赶先进、超先进的心理,助长了党内的急躁情绪,最终使农业合作化以极快的速度,而且超出毛泽东本人的预期提前完成。毛泽东的威望和地位、影响力和号召力,使得他的主张、号召和批评,不能不对农业合作化的进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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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3]毛泽东文集:第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