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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研究——基于一个典型案例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董江爱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5期,第65-72页  发布时间:2019-10-10  浏览次数: 3903

【摘 要】资本下乡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对乡村治理体系提出挑战。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调查,发现与农民有社会关联的资本下乡进展较为顺利,有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知识的回流,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但由于乡村治理能力弱化,拥有深厚社会基础的资本容易嵌入乡村治理结构内部,形成资本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使农民面临多重风险,不利于资本下乡和村庄发展的可持续性。为了有效发挥资本下乡振兴乡村的作用、实现资本和农民的合作与共赢,应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三个主体层面重塑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资本下乡;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乡村治理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的关键和重点是产业兴旺,只有农村产业振兴,才有可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富裕拓展持续稳定的渠道”(刘成玉等,2015)。但“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转变,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资本投入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因素,也是一种必然选择”(徐勇,2004)。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农村振兴,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建设”。

近年来,在政府和市场共同驱动下,资本下乡成为许多地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式,并成为了学界研究热点。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资本下乡的动力、方式、过程、功能和效果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和评价,其中关于资本下乡对农民利益的影响是主要讨论和争议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资本下乡能够促进资金、知识、技术和人才的回流(徐勇,2009),有利于农民增收就业(侯江华,2015;涂圣伟,2014),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马九杰,2013),对农民生活水平有总体改善;有的学者则提出资本下乡导致了农民的依附性和主体性的缺乏,对小农生存空间的挤压(贺雪峰,2017)和农民生活成本的提高(周飞舟等,2015)等。由此可见,学者们对资本下乡能够增进农民利益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更多地肯定了资本下乡对农民利益增进的正效应,认为应该积极引导和支持资本下乡(马九杰,2013;赵俊臣,2011);有的学者则认为资本下乡对农民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应该限制工商资本下乡,培育新中农阶层,发展小农经济(贺雪峰,2017)。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对于资本下乡对农民利益的影响,侧重于政治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分析,缺乏社会逻辑的分析;对于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的保障,则偏向于单个主体的治理,缺乏多主体参与的总体性治理。事实上,由于地域差异性和下乡工商资本类型及属性的不同,资本下乡不完全是政府和企业基于政绩驱动和逐利驱动推动的单向度嵌入过程,还包括农民基于社会关联和经济理性与资本主动交往的双向选择过程。后者主要发生在一些土地碎片化、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的偏远农业地区,在这些地区,由于农业改造成本高昂,区位优势不明显,资本下乡的意愿较低,愿意下乡的资本多数为与村庄有密切社会关联的农村工商资本(县及以下范围内的本地工商资本)(刘成玉等,2015)。这一类资本除了受政治与市场机制的驱动外,还受社会网络机制的牵引。那么,在农村工商资本投资的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哪些表现?如何构建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机制?本文基于山西中部W镇的个案调查,试图探究农村工商资本下乡中企业和农民的行为逻辑,并通过分析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受损的表现及原因,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三个主体层面构建农村工商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资本下乡与农民行为选择

(一)农民参与与富人治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乡村经济精英逐渐成为主要的治理主体,形塑出“富人治村”的治理样态(仇叶,2017)。但富人的治村权力来自于村民的委托和授权(卢福营,2011),是村民为改变自己命运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尤其在中西部偏远农村,通过选举改变自身贫困状态是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主要动力。如W镇是位于山西中部某县的一个纯农业乡镇,下辖18个行政村,52个自然村,有3482户,20050口人。国土总面积15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1477亩。从地貌上,该镇属于典型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地形复杂且土地贫瘠、自然环境恶劣,经常是“春夏干旱深秋涝”,农民靠天吃饭,生活极其困难。由于境内无任何工业企业,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和劳务输出,2008年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两千元,被划为连片特困地区(18个行政村中有15个行政村是贫困村)。累积性贫穷限制了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并使农民陷入贫困的代际循环,打破这种代际循环需要有号召力的村治精英带动,但在农村精英不断流失、村庄日益空心化背景下,有能力、愿意担任村干部带领村民致富的农村精英越来越少,甚至有的村庄由于没有人愿意当村干部,只能由乡镇派遣的包村干部兼任,精英更替存在结构性困境。为了破解精英更替的困境、改善村庄面貌和农民生活,WH村村“两委”干部试图动员农民选本村富人X某为村委会主任。X某是当地最大民营煤炭企业负责人,其创业成功后一直与村庄保持着社会联系,经常为村庄捐资、捐物、修建道路等,在村民群体中拥有较高的社会声望。X某当选后,经过一年的建设和改造,H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从村庄面貌、村集体经济发展还是村民收入等方面都遥遥领先于邻近村庄,成为全镇的明星村和样板村。

(二)农民的集体行动与企业治镇

“集体行动是一个团体的成员为了追求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行动”(于建嵘,2010)。在农村社会,农民的集体行动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H村企业家治村的示范效应迅速传导到W镇的所有村庄,在扩大村庄间贫富差距的同时,也使邻近村庄村民的相对剥夺感增强。为此,他们通过村社舆论施压村干部或者在H村的乡村改造工程中进行“阻拦”、“破坏”、“偷盗”等行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首先以村社舆论对村干部施压。在W镇,H村的发展对其他村的村干部形成了较强社会压力,农民对本村村干部较低的发展能力表示了强烈不满,把自身贫困的原因归结为村治精英带动能力不足。二是对H村乡村改造工程的阻拦、破坏和偷盗,表现为阻拦企业挖掘机等工程车经过本村,破坏和偷盗企业在H村修建的农业设施,并要求企业流转自己的土地等。面对许多村庄治理与发展的困局,经镇政府、企业与农民多次协商与讨论,在W镇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企业家X某成功当选全乡镇14个行政村、52个自然村(其中有4个行政村由于距离其他村庄较远,其土地尚未流转)的村委会主任,企业家治村演变成企业治镇。

(三)农民的社会信任与企业造镇

“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而且合作本身会带来信任。合作所需要的信任并不是盲目的,信任意味着对独立行动者之行为有预测”(帕特南,2001)。在W镇,L公司下乡后,农民因对企业负责人的熟悉、对其行为有预测,并给予企业很高的信任。资本下乡中,农民的信任是企业动员农民、凝聚农民、组织农民的重要社会基础。这种社会基础节约了企业下乡的交易成本,推进了资本下乡的进程。2011年,L公司在对W14个行政村13.9万亩土地进行统一流转的基础上,开始了以农业改造、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再教育为核心的企业造镇工程,计划用10年时间,投资100亿元,建设十大项目、四大产业体系、五大支柱产业,到2020年基本实现园区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工人化的目标。

(四)农民主体性缺失与资本下乡停滞

“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能动性、自觉性、自主性”(李明宇等,2015),在资本下乡中,“农民主体参与可以制约‘权力—资本’利益共同体与民争利,侵害农民利益”(张良,2016)。在W镇,资本下乡后,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参与状态,农民既没有参与意识,也缺乏参与能力,农民只关心自身每年固定的土地流转收入和宅基地拆迁补偿,对于企业如何改造农村和农业并不关心。L公司进驻后,从农业产业规划、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农村文化建设到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全部由企业负责,村落共同体公共性的消解堵塞了农民主体性参与渠道,使农民诉求被排斥到资本下乡之外。“在资本下乡中,由于工商资本的趋利性以及对市场的敏感性,并不一定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经营农业的积极性”(马九杰,2013),尤其在缺乏外部约束的环境下,资本下乡主体极易为维护自身利益损害农民权益。当2012年煤炭价格下跌之后,L公司为了优先确保煤矿的正常生产,逐渐减少了对农业园区项目的投资,并于2013年底全部停止了农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导致W镇的涉农项目烂尾,表现为烂尾的住宅楼、荒废的农业基础设施、撂荒的耕地。

三、资本下乡对农民权益的损害及其原因分析

(一)资本下乡对农民权益的损害

1.土地权益受损。

一是土地流转收益不确定。在资本下乡流转土地过程中,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权益存在受损的风险。以W镇为例,已经纳入流转范围的14个行政村,仅有3335户农民与土地专业合作社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而村集体土地共计10万亩实际已经流转到企业,但都尚未履行法律流转手续。此外,关于农民的保底收益,只是在合作社章程中有所体现,农业公司内部并没有做出类似规定,一旦公司经营效益不佳,农民的土地收益将无法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农民收回土地难度较大。随着L公司停止投资,W镇的农业项目几乎全部停滞,土地合作社则处于半瘫痪状态。尽管也有农民想要收回自己的土地,但经过土地整治和综合治理,农民旧有的土地面积、边界和耕作条件都发生了显著改变,给农民重新分地的难度较大。如农民A原有土地70亩,土地整治后仅剩下30亩,导致土地减少的原因除了山地变为平地后面积自然缩小之外,还有部分土地被农田水利设施和道路设施所占用。同时,土地整理后村与村的边界、户与户的边界被全部打乱,农民要收回自己的土地,不仅涉及到村庄内部的分配,还关联到村与村的协调与配合,社会治理的难度较大。

2.自治权益受损。

一是企业负责人家族影响力的增强。与中国许多私营企业一样,L公司在管理形式上也采用了家族管理的方式,X某的亲属和朋友不仅占据着企业内部的重要岗位,而且拥有企业管理的控制权。2011年,随着X某担任14个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X某家族的经济权力与村庄政治权力相结合,强化了X某家族在村庄中的影响力。如在资本下乡过程中,其许多亲属不仅占据了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和村“两委”的关键职位,而且在许多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方面都享有较多的话语权和优先权,包括园区工人的选聘、村庄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等。

二是村组织自主性的降低。在企业嵌入村庄治理结构过程中,不仅围绕与企业高管的血缘联系形成了村庄内部的权力不平等,同时也围绕与企业高管的地域联系形成了村庄外部的权力不对等,出现了核心村对边缘村的治理,降低了边缘村庄村组织的自主性,侵害了边缘村庄村民的自治权益。

3.社会权益受损。

一是农民就业权受损。在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承诺土地流转后保证农民不失地、不失业、不失权,但一方面园区的就业岗位有限,很难满足农民就业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家族式管理的方式强化了人际关系在农民就业中的影响,导致了园区农民就业权的不平等。同时随着农业园区项目终止,近1.6万农民不仅无法获得在园区工作的机会,也在一段时期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无法从事农业经营。

二是农民生活居住权受损。企业在前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拆迁了608户近3000人农民的住宅,涉及4个行政村、12个自然村,其中有1个行政村被整村拆迁。按照企业与农民的约定,到2015年,被拆迁的第一批农户将会入住新建的居民住宅楼,但后期由于企业危机的爆发,居民住宅楼烂尾,原本应该入住新村的农户至今无法拥有自己的住房,只能分散到其他村庄和县城等地租房居住。

(二)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1.土地流转中的精英控制。

一是土地流转前的精英吸纳。土地流转前,企业通过高薪聘请,吸纳了各村农村精英进入企业工作,成为企业处理与农民关系的重要主体力量。被吸纳的农村精英包括村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政治精英主要是村“两委”干部,因丰富的村治经验成为了企业处理与农民关系的核心力量。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是村里拥有较强致富能力和社会声望的能人,其行为在村里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是土地流转中的精英动员。土地流转中,企业组成了由乡镇干部、村组干部以及农村经济和社会精英组成的民间纠纷协调小组入村动员,动员的方式包括带头示范、家人劝解、利益诱导、舆论宣传等,通过广泛的精英动员,多数人会在短期内达成流转意愿,并在精英的指导下与企业签订流转合同。但由于农民法律知识的缺失以及在理解和识字能力方面的障碍,精英对合同的解读成为了农民理解流转合同内容的重要依据,使农民对自身权益无法形成合理的认知,存在受侵害的隐患。

三是土地流转后的精英治理。土地流转后,农民以土地入股组建了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并按合同规定享有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普通农民缺乏实质参与的途径,如合作社成立以来,多数农民只在合作社组建时参加过一次成员大会,之后再没有参加过任何与合作社有关的公共活动。同时合作社一直由企业管理和经营,不仅合作社理事长是公司的副总裁,且合作社的成员代表也由企业指定的各村村治精英组成。合作社管理中的企业控制和精英治理导致农民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组织机构以及制度规章等一概不知。

2.资本下乡中的组织替代。

企业嵌入村庄治理结构过程中,通过吸纳精英进行村政控制之外,还完成了村庄治理中的组织替代。企业下乡前,村庄治理模式是乡镇政府指导下的村民自治。企业下乡后,企业联合14个行政村组建农业公司,并通过派驻企业管理人员的形式重构了村庄治理结构,实现了对基层政府和村庄自治组织的机构和功能替代。

一是对基层政府组织的替代。企业下乡后,企业成立了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农业公司和14个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服务中心下设计划财务部、社群部、农林部、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行政部、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管理服务中心在县、镇、村三个地方设立办公地点,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由基层政府、企业和合作社代表组成。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业园区以及14个行政村的全面事务,包括党政建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文化工作等。由于企业农业经营范围与镇政府管辖范围完全重叠,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的成立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镇政府职能的替代。

二是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替代。农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成立后,企业又在社群部下设了三个专门负责村政事务的管理部门,分别是民调科、党政科和村官科。民调科和党政科主要由企业聘请的各村“两委”干部组成,村官科则主要由企业招聘的驻村大学生组成,这三个部门负责14个行政村的全面工作,包括各项政策的落实、村情民意的调查、农民素质的提升、农民文化生活的开展以及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等。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的成立及其对村治精英的吸纳,使企业取代村民自治组织成为了村庄治理的权威,在企业的强势嵌入下,村民对企业的认同超过了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认同,并强化了村民对企业的依附性。

3.乡村治理中的组织缺位。

企业嵌入村庄治理结构后,降低了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强化了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对企业的依赖。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自组织能力,当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停滞后,农业园区的治理便陷入了真空状态,没有组织能够替代企业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导致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和大量资源的浪费。

一是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基层政府对村庄发展负有主要的督导责任,但由于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无法有效履行职责,导致企业行为的越界和对农民权益的侵害。表现在,资本下乡前,基层政府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资本下乡后农民可能面临的侵害缺乏预警能力;资本下乡中,基层政府出现了职能萎缩的状态,没有对企业行为做到有效监管,导致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没有在履行正规法律手续的前提下被拆迁和流转,加大了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资本下乡终止后,基层政府缺乏有效的引导、整合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农民与企业的纠纷转化为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二是农民自组织能力的不足。农民自组织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保障,但由于农民自组织能力的不足,形成了农民对企业的依附,如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本是在“农户自愿联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民主、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孔祥智等,2012),但实际上W镇的土地专业合作社是由企业组建、管理并受企业支配的,农民既无法参与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也无法监督土地合作社的运营,导致大量的支农资金被农业合作社截留,农民权利被边缘化。

四、资本下乡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基层政府的制度化管理机制

“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基层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末梢,在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和功能”(王艳成,2010)。资本下乡之后,乡镇政府职能应随着农村社会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通过职能重塑,实现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引导资本有序下乡、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发挥积极功能。

1.加强基层政府对资本下乡资格的审查。

目前,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许多工商资本下乡进行土地流转、搞农业现代化建设,但资本下乡动机不一,企业属性多样,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尤其一些非农企业由于缺乏经营农业的经验,往往存在违背农业发展规律、大肆搞非农建设的现象。因此,在资本下乡过程中,基层政府应对下乡企业的资质、企业性质和属性、企业运营状况以及发展规划、经营能力等进行详细的资格审查,防止出现资本下乡圈地、改变土地用途、套取国家支农资金等损害国家和农民权益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于具有较高信用的农业企业应该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发挥农业企业集聚农业农村发展生产要素和带动农户发展的积极作用。

2.加强基层政府对资本下乡过程的监管。

“资本具有社会属性,承担一定社会功能,但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当资本逐利性与社会功能无法统一时,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涂圣伟,2014)。无论是城市工商资本还是农村工商资本,资本的逐利本性都有可能使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尽管在一些地方由于资本与村庄的社会关联,资本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规范的制约,但在利益与道德的权衡中,后者的约束力非常薄弱。为了降低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民权益受侵害的风险,基层政府应该加强对资本下乡过程的监管,包括对资本下乡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农业发展规划及运作现状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资本下乡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3.加强基层政府对资本下乡风险的防范。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性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产权制度不科学的条件下有可能把追求企业利益的成本转嫁给社会”(董江爱,2017)。尤其当市场发生波动、企业遭遇经营危机时,更容易使市场风险由企业向农民进行传导,使农民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共担者。在资本下乡过程中,要防止企业危机的传导,基层政府应该从两方面防范资本下乡风险:一方面,确立清晰的产权制度,通过明晰企业和农民的产权边界,划分企业与农民的权责利关系,使资本下乡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另一方面,建立资本下乡的保证金制度。在资本下乡前,基层政府应该要求企业按照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纳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风险保证金,当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用这部分保证金作为农民土地流转的保底收益,防止企业经营危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利益保护机制

1.强化村民自治组织公共性。

公共性是超越个体和家庭层面、能够动员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组织性力量、凝聚性权力、权威性认同(吴理财,2013)。在资本下乡中,村民自治组织是社区共同体的代表,是农民权益和村庄共同体利益的维护者。面对资本与权力对农民权益侵害的风险,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公共性是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防线。具体而言,一是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公共责任意识,强化村民自治组织服务村民、保护村民利益的责任认知,自觉抵制资本和权力替代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功能,保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二是重建村社治理的公共规则,细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规则,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行为,以制度约束确保其能够在资本下乡中维护村庄公共利益、保持村社理性。

2.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自主发展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乡村全面振兴,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资本下乡只是外部驱动,农村农业农民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关键取决于农村内生发展力量的激活,其中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尤为重要,拥有较强自主发展能力的村民自治组织更能够有效利用资本下乡的机会,及时化解资本下乡的风险,在防止农民权益受损的同时增进农民利益。一是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通过重建农村社会信任体系,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权威,最大程度整合农村社会内部分散资源,动员村民力量,以现代化的自治组织形式参与资本下乡过程,提高与资本对等交往的能力。二是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经济发展能力。通过创新村民自治体系,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开放性,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构建农村产业体系等方面的经济功能,使其能够借助资本下乡的机遇,实现乡村社会的自主发展。

(三)构建农民自主能力的培育机制

“随着城市资本下乡,要防止资本对农民的剥夺,关键在于培育农民自治组织,提升农民的自治能力”(徐勇,2009)。通过培育农民的自主能力,调动农民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是改变农民弱势地位,提高农民谈判能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1.提高农村精英的组织带动能力。

“农民的组织化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化,必须从农民当中去找到持续发展的推动力,这种力量就来自于农村精英”(袁素平,2008)。农村精英是带动农民、激活农村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主体。在实现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务必要形成一套留住农村精英、发挥农村精英带动和组织作用的有效机制。首先是组织吸纳。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精英吸纳功能,通过入党、村民选举等途径将一些有知识、有技能和有奉献精神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精英吸纳到村“两委”班子中来,提高农村精英组织农民、带动农民发展的能力。其次是制度培育。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农村精英的行为更加规范和制度化,防止农村精英与外部力量共谋侵害农民权益现象的出现。最后是公共理性的培育。通过组织培训、道德激励、典型示范和社会宣传等手段培育农村精英的公共理性,激发其为全体村民谋福利的积极性,增强其动员农民、组织农民的能力。

2.提高普通农民的主体参与能力。

“乡村建设必须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来维持农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贺雪峰,2017),同样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只有提高农民主体参与能力才能有效避免“精英控制”,化解资本下乡风险,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强化农民主体意识。通过组织动员、党员带动和政治宣传,克服农民的小农意识,消除农民对精英和外部资源的依赖心理,提高农民公共认知水平,强化农民主体意识。二是畅通农民参与渠道。通过“下沉自治单元,建构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式的村民自治体系”(徐勇等,2014),畅通农民参与渠道,破除农民参与村庄管理、决策和监督的制度障碍,保障农民对资本下乡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是提高农民参与能力。以农村各种组织(包括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为平台,广泛吸纳农民参与,通过开展各种公共活动,提高农民自主参与的能力。

五、结语

“据中国原农业部有关部门统计,2016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79亿亩当中,流入企业的耕地面积为0.46亿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9.7%”(农业部经管总站体系与信息处,2017),资本下乡已成为了许多地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推力。尤其在中西部一些贫困地区,资本下乡是破解村庄发展困境、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弥补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聚集农村发展生产要素的作用。受资本类型、属性以及下乡动机和方式的影响,资本下乡后与村庄的互动模式各不相同,在一些地区,资本下乡不仅涉及到农业的建设,还影响到乡村治理。在乡村治理能力弱化的背景下,高度组织化资本的嵌入极易形成对乡村社会的内部控制,使农民权益面临多重侵害。根据侯江华(2015)对全国214个村3203位农户的调查显示,“农民在面对下乡资本时还是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尊重,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刘义强(2016)通过对涉农公司进入的100个乡镇的调研发现,“公司下乡后导致乡村关系行政化,村民自治弱化等问题”。由此可见,资本下乡具有双重作用,“对‘资本下乡’的消极作用,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加以化解”(罗浩轩,2018),其中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重塑基层政府功能、激活村庄自组织活力、增强农民主体性是矫正资本下乡负面效应、实现其正面效应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刘成玉,熊红军.我国工商资本下乡研究:文献梳理与问题讨论.西部论坛,20156

[2].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19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开放导报,20046

[3].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65

[4].侯江华.资本下乡:农民的视角——基于全国214个村3203位农户的调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5].涂圣伟.工商资本下乡的适宜领域及其困境摆脱.改革,20149

[6].马九杰.“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与准入监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3

[7].贺雪峰.乡村建设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探索,20172

[8].周飞舟,王绍琛.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城镇化的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51

[9].赵俊臣.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下乡需规范.红旗文稿,20114

[10].仇叶.富人治村的类型与基层民主实践机制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171

[11].卢福营.经济能人治村:中国乡村政治的新模式.学术月刊,201110

[12].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51

[13].[英]罗伯特•D帕特南.王列译.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00

[14].李明宇,张真真.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主体性思想及其当代意义.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55

[15].张良.“资本下乡”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公共性建构.中国农村观察,20163

[16].孔祥智,史冰清.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49

[17].王艳成.城镇化进程中乡镇政府职能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36

[18].董江爱.企业主导农村城镇化的缘起、过程与结果——一个资源型地区城镇化模式的解释框架.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19].吴理财.公共性的消解与重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19

[20].袁素平.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及途经探析.农业经济,20082

[21].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22].农业部经管总站体系与信息处.2016年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及纠纷调处情况.农村经营管理,20178

[23].刘义强.资本下乡: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684

[24].罗浩轩.当代中国农业转型“四大争论”的梳理与评述.农业经济问题,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