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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理论视域下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三重维度

作者:胡卫卫 于水 杜炎强  责任编辑:赵博睿  信息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98-104页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 3036

 作为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的主流范式,福克斯和米勒提出的“公共能量场”对我国乡村治理转型具有借鉴意义。在对其概念及内涵解读的基础上认为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是村社善治的基本面向,也是乡村振兴背景下极具创新性的学术命题。借助赋权理论,尝试建构“话语 技术 法律”的逻辑分析框架。其中,话语赋权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主体变量”,旨在打破基层政府“话语霸权”和草根农民“政治冷漠”的结构性困境,强调农户的话语权回归;技术赋权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工具变量”,亦是理解基层社会治理中政社关系的新视角,强调网络信息平台的搭建;法律赋权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制度变量”,作为弥补行政赋权失灵的有效策略,强调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

关键词乡村公共能量场;赋权理论;农户话语权;技术支持;法治建设


乡村公共政策制定是基于多元主体话语充分博弈的结果,而基层政府的“话语霸权”和农村精英的“决策垄断”导致多元主体博弈结构的失衡。从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轨迹发现:封建帝制时期“简约治理”的终结,人民公社时期“全能治理”的解体以及乡政村治时期“村民自治”的失灵,均说明基层政府的“话语独白”和草根阶层的“政治冷漠”是政社互动失衡的重要诱因,村社善治的实现必须建立起具备对抗性交流和公众利益诉求充分表达的公共能量场。在乡村公共能量场中,政社对话及公共政策的生成不会受到绝对权威的干扰,作为传统官僚权威的行政人员核心职能在于帮助村社共同体建立并维护公共秩序,其参与者是一种平等性和对抗性的结构化关系。在本研究中,笔者将“公共能量场”的概念引用到乡村治理场域,认为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是乡村治理转型背景下极具创新性和价值性的学术命题,亦是实现村社善治的基本面向。基于此,借助美国著名社会学家Solomon提出的赋权(Empowerment)理论,从话语、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探讨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逻辑分析框架,试图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及乡村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学理支持。

一、乡村“公共能量场”:一个概念性框架及解释

1.公共能量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主流范式

后现代公共行政领域兼具批判和建构意义的“公共能量场”体现出时空的广延性,是多学科交叉的复合概念[1]。公共能量场中“场”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物理学中的“场论思想”,“能量”的概念可追溯到德谟克利特和布莱尼茨激进的单子多元论,而“公共”则是引用了德国著名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意为与私人经济领域相对应的公共社会文化领域,通过“经济市民”向“国家市民”的身份转变使国家消解成为社会的自组织媒介[2]。简言之“公共能量场”是公众社会话语表达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场所,也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中“环式民主”“宪政主义”及“社群主义”解构的基础上建构的能够进行对抗性交流的话语机制,拓展了人类对公共行政的认知[3]。在福克斯和米勒看来“公共能量场”表达出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重复性的实践语境中为获取意义而相互博弈,呈现出非精英主义的决策氛围,在打破传统官僚制专断性对话的同时构筑了政社良性互动的基础性平台。可以说“公共能量场”体现了后现代公共行政民主治理的特质,即通过克服传统科层官僚制“权力扩张”和“官僚自利”的基础上建构的多元民主和话语博弈的新公共行政模式。

2.乡村公共能量场:村社善治的基本面向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领域,利益表达平台的搭建和对话机制的设计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更多的民意基础“公共能量场”所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公共政策产生于头脑风暴和对话协商,而公共事务有效解决的关键在于“能量场”所建构的民主化环境氛围[4]20世纪90年代,民主化的制度嵌入虽赋予乡村社会一定的自治空间,但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是造成乡村社会的自治空间不断萎缩和主体性建构不断弱化的主要原因,也成为乡村治理转型面临的深层次难题。借助福克斯和米勒的“公共能量场”理论,笔者尝试阐述并建构乡村公共能量场的概念体系,认为乡村公共能量场是指在乡村治理场域,通过多元化治理主体意向性能量的加入,打破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基层政府的“话语霸权”及“精英主义”的治理模式,在增强村民民主性自治的同时增进村庄公共利益[5]。依据乡村公共能量场的属性和性质,将其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五种类型,即围绕乡村政治发展、经济提升、文化建设、生态治理及社会进步等公共事务展开话语博弈的场所,因此,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是村社善治的基本面向。

二、话语赋权: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话语维度

1.话语赋权的双重内涵“权利” 权力”

话语赋权指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实现权力配置的均衡化和合理性,通过强势群体的权能转移,缓解弱势群体的乏力感并增强效能感[6]。阿玛蒂亚·森将弱势群体的贫困、饥荒和痛苦视为“权利失效”的结果,作为赋权的一种形式,话语赋权强调社会各类群体平等自由的表达利益诉求。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话语权能够凝聚集体智慧,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并矫治脱贫供给侧结构性失灵,是铲除“权利贫困”的根本策略。法国著名哲学家福柯在《话语之秩序》一书中较早阐述话语权的内涵,将其看作是权力的一种形态。然而,哈贝马斯从不同于福柯的观点出发将话语权理解为一种权利,在他的“话语民主论”中有这样的描述:话语权即人们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与商讨并最终达成政治共识[7]。综合两位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话语赋权具备话语“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其中,话语权力指话语的表达具备支配力和影响力,而话语权利表明社会成员均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从两者的关系看,话语权利是话语权的本质属性,话语权力是话语权的重要属性,即公民有资格说话是必要前提,说话有回响则是最终目的,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2.话语霸权”与“政治冷漠”: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结构性困境

1话语霸权:基层政府“支配型”和“管制型”的话语主导。取消农业税后,国家通过“项目制”和“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资源下乡在改变“三农困局”的同时也形塑了农民对行政权力的依附,间接助长了乡镇政府“支配型”和“管制型”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作为国家行政体系末梢的政权组织,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国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其主要职能是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相比于村级组织和普通村民,乡镇政府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威,表现为在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往往以“发言者”或者“代言者”的姿态出现。受财税体制及事权制度的影响,乡镇政府在执行国家政策时易表现出自利性的一面,也即学者所说的“政权的逐利倾向”抑或“盈利型政权建设”[8]。农村公共政策制定是基于多元主体话语充分博弈的结果,而“行政吸纳自治”的发生导致多元主体博弈结构的失衡,严格的科层制体系以及“按资排辈”的话语表达惯例均会阻碍农民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话语表达,这也是乡村“威权治理”的弊端。

2政治冷漠:农民主观效能感的丧失与资源获取能力的弱化“资源下沉”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乡村社会的权力主体“单向度话语独白”普遍化,在政社互动中形成垄断性的话语体系,同时又导致公共对话交流之间的张力被严重遮蔽。就农民而言,他们被迫地选择“政治冷漠”,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集体“失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所谓“政治冷漠”是指农民在农村政治场域表现出的一种消极心理及行为冷漠现象,也包括政治参与的功利性及权利受侵时的被动反映[9]。农民是乡村自治中绝对的资格主体,而“政治冷漠”的发生导致其自身主观效能感的丧失和资源获取能力的弱化。在此情景中,农村公共政策的生成衍化为基层政府抑或行政体系代理人村干部自说自话的过程,而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被置于边缘地位。在行政主导的封闭式话语体系中,指令被逐级执行,农民缺乏讨价还价的机会和平台,其主体意识在不断淡化,基本上被“独白式”话语体系所支配。同时,由于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在“独白式对话”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政策很大程度上反映行政主体或农村精英的利益偏好,这种与民主治理相违背的话语体系降低了农民对发展资源的获取能力。因此,从当前乡村治理实践看,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空间,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村民意志受到控制,单一话语的“伪公共场域”随之出现,乡村公共领域也随之异化为少数人的私人领域。

3.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话语路径:农户话语权回归

乡村公共能量场的建构要打破基层政府的“话语霸权”和农民群体“政治冷漠”的结构性困局,迫切需要农户话语权回归。笔者尝试从农户的表达能力、话语渠道和语言文化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1表达能力提升。农户是乡村公共能量场的核心主体,为更好地实现农户话语权,理应强调话语表达能力的提升。首先,通过内外结合的策略增强农户话语表达意识,小农要自觉地认识到自身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先锋的优势,通过广泛开展村民活动唤醒农户公共精神,激发话语表达积极性和主动性[10]。其次,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基于利益共同体的村级组织是农户的话语表达的物质载体,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降低村级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以基层治理创新为契机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壮大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再次,完善农村的信息网络。话语表达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培育农户对信息的汲取能力,借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网络覆盖面积,确保农户及时地获取基层政府发布的信息咨询。最后,进一步提升农户的科学文化素质。当地政府在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文化下乡、乡村大讲堂及农民夜校等形式提升农户知识水平以增强其话语表达逻辑。

2话语渠道畅通。农户话语权的回归需要语言表达渠道的畅通作为支撑,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需要优化传统渠道并拓展新型渠道,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传统话语渠道的优化。针对乡镇人大代表中各类群体的比例失衡问题,上级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适当地增加农民群体的数量,通过构成比例的优化打破其他精英群体的话语垄断,为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村民自主决策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在村级层面,村委会可通过选择性激励抑或政治动员的方式提高村民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积极性,进而实现村庄集体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第二,新型话语渠道的拓展。乡村公共能量场的建构可以是实体亦可虚拟,借助互联网平台,利用电视、QQ、微信和微博等大众传媒方式实现信息快速、高效的传递以及农民意愿和心声的表达[11]。新型话语渠道的建设需要基础性条件的配合,在村集体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农村的政治民主建设,确保公共对话平台的良性运转。

3语言文化培育。平等包容的语言文化是政府和农民双方话语博弈的社会基础,而现有的文化体制导致双方话语地位在对话伊始便处于失衡状态,因此,培育平等透明和开放兼容的语言文化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重要内容。首先,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放管服体制改革背景下,中央政府要在顶层设计中通过制度化建构逐步弱化“官本位”思想,地方政府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高度树立“民本位”思想,以思想教育活动为契机强化基层公职人员的公共精神和服务意识。其次,建立投诉G反馈机制。针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存在的话语霸权情况,相关的监督部门要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建立农户的投诉反馈渠道,鼓励农村居民就话语表达受操控等问题积极反映,通过投诉G反馈的良性互动促进对抗性话语文化的建设[12]。最后,实现农户需求的精准对接。随着农户需求的个性化和多样化,地方行政机关应尊重和维护农户的话语权,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建构以农户需求为导向的话语文化,实现与农户现实需求的精准对接。

三、技术赋权: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技术维度

1.技术赋权:理解政社互动关系的新视角

技术赋权又被称作媒介的权力下放,是指通过媒介传播打破精英主义的话语垄断,重塑平等协商的话语体系[13]。卡斯特认为信息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方面,现代性所体现的理性特征蕴涵着技术理性的逻辑。从技术变迁历程中不难发现,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实质就是对公众赋权的过程,Web1.0技术赋予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力;Web2.0技术赋予了公众加工和反馈信息的权力;Web3.0技术推动了信息“多中心化”,赋予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14]。可见,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信息权力的分配,迫使政府不断探索集权与放权间的平衡关系。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群体发起新形式的集体行动,特别是在公共权力部门信任危机发生后,社会公众可借助互联网对公共权力部门施加压力,迫使其及时反馈民意诉求。郑永年教授认为技术赋权带来的社会治理变革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互联网技术增加了政府和社会的权力,促进政治自由化;其次,互联网超越了政府权力的限度,使权力更加分散化;再次,互联网技术为政府和社会彼此间的契约和分离创造了一个新的基础结构;最后,互联网创造了一种政府和社会的回归关系[15]。

2.技术赋权对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价值功用

网络技术嵌入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打破乡村社会各方面孤立的数据壁垒,在优化数据资源结构的基础上提供基础性数据平台,实现乡村治理范式的多元参与。同时,及时、高效和快捷的网络技术为基层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实现公共决策方式由经验向数据的转变。技术赋权在乡村公共能量场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实现了乡村公共能量场的意向性。在利益分化和需求多样化的乡村治理场域,村民可借助互联网功能把特定情景下的议题在网络平台进行对抗性交流并得到地方政府的反馈。农民通过与不同社会群体间的话语博弈使得所关注的公共问题上升到公共政策议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可实现对乡村治理中的诸多问题进行量化或评估,促进乡村治理精细化。第二,减少虚假的话语“背对脸”交流模式使农民与基层政府在网络对话中拥有安全感,对涉及乡村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发表见解试图影响乡村公共生活。在此过程中,参与双方获取信息的时效性非常高,避免了传统政府先审查后发布造成的信息失真问题,原生态的对话内容实现真诚的交流。第三,消解了传统话语的独白性。网络媒介的普及建构起农民个体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使得有公共精神的农民凭借自身的理性思考将反映乡村公共责任的意见得以传播。信息的扩散能够汇聚民意,彰显“一些人”参与的民主,改变传统话语的独白性。第四,创造了新的公共领域。互联网技术建构了虚拟的对话空间,实现了传统弱势群体的农民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网络虚拟空间使原本由官僚精英垄断的话语领域得以开放,特别是一些关键词的检索可以使农民自由地对原有的话题进行持续的追踪、探讨和争辩,实现了参与者自由交流的愿望。

3.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技术路径:网络信息平台的搭建

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打破了基层政府“城堡政治”的功能“网络参政”“网络反腐”等成为乡村治理领域的关键词,有力促进乡村治理的变革[16]。因此,网络信息平台的搭建是夯实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工具载体,也是新形势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数字技术治理平台建设。健全大数据辅助社会治理机制是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实现乡村治理精准化和公共服务高效化的重要途径。针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村民与基层政府互动失衡的问题,通过建立“数字化 政务服务”的支撑平台,形成收集问题、分配任务、解决问题的综合服务系统。村集体“三资”的监管与使用、扶贫资源的分配公平、民主选举的程序正义以及村企合作的诸多事项均可借助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以“晒任务”的形式将村庄党员干部所作项目晒上网,最终形成反映、受理、督察、处理和反馈的连贯环节,为乡镇纪委监督执纪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方便的渠道。数字技术赋予农民利益表达权,将普通群众真正吸纳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地方政府通过“数字化 政务服务”平台的搭建和完善,在突破传统治理信息不对称的同时,极大地弥补现有政治整合方式的局限性,成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工具保障。

2地方财政助推技术扩散。美国塞缪尔·亨廷顿等认为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经济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越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17]。同样,现代性技术的扩散以及在乡村治理中功能的发挥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财政支持。就政务微博的开通及使用效果排名来看,广东、浙江和江苏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远远高于河南、山西及云南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这就是“数字鸿沟”对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制约因素。在技术已经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趋势下,政府机关更应该有效地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建构公众话语表达的乡村公共能量场。针对经济水平较差的乡村地区,在村集体资金匮乏的情况下,乡镇基层政府作为乡村数字化治理的主导者和推动者,通过资金投入和制度安排,运用互联网技术将网络和农村公共事务大数据串起公开透明的政务服务渠道,以数字化的样态推进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

3专业性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才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中网络信息平台搭建的关键,针对乡村治理中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第一,完善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的评价倾向,提高实践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权重,对于长期驻守农村并做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务晋升中破格提拔。第二,提升素质能力。当地政府部门可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用人单位要保障技术人员在教育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

同时,农村的技术人员要充分利用教育机构和远程教育等形式的教育资源,自觉地提升实践能力。第三,实施柔性引才策略。以柔性引才为策略,通过对口支援、挂职锻炼、项目合作及短期兼职等多种方式,调动并组织各类技术人才到农村社会中开展服务型工作。第四,建构多元保障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下放基层不仅需要将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更需要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四、法律赋权: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法律维度

1.法律赋权的内涵及其生成背景

法律赋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一份题为《法律赋权:促进善治与减贫》的报告中,主要将其定义为借助教育和行动的手段促进社会边缘群体运用法律提升对生活的控制能力[18]。同时,联合国贫穷人口法律赋权委员会认为法律赋权是借助法律保护穷人并推动其在国家和市场中的权利和权益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实现弱势群体的全部权利。法律赋权既关注政府治理变革,也关注民众的政治参与,是促进政社有效互动的制度载体[19]。法律赋权本质上产生于十九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掠夺,劳伦·本顿在《法律与殖民文化》一书中系统阐述殖民者与殖民地人民之间的法律文化冲突,进而解释资本主义列强通过本土国法律全盘输入的方式,取缔抑或弱化殖民地的法律权威,实现对殖民地的权力控制[2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由主义学派试图通过全球化的市场规则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问题,但市场的法律并没有给穷人带来足够的实惠,由此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场“法律赋权”运动。可见,就过程—目标来说,法律赋权通过强调弱势群体法律意识、知识和行为的提升增强其对生活的实际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赋权是一种面向社会弱势群体以法律为工具、权利促进为目的及公众参与为特征的法律制定和实施工作。

2.从行政赋权到法律赋权: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时代意蕴

现代性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特征是权力下移,在乡村治理的压力达标型体制下,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赋权实现税改前的财税汲取及税改后的经济发展。在传统的乡村治理中,国家遵循的是行政赋权的运作逻辑,即行政权力主导乡村社会的发展格局,行政赋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却使农民处于被动或从属地位,这造成村民自治“内卷化”的根源[21]。从乡村治理成效看,行政赋权打破了村民自治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其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治理制度。在乡村治理转型背景下,推动行政赋权向法律赋权的转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本质要求。笔者认为从行政赋权走向法律赋权,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调适:第一,赋权主体调适。村民自主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为避免与地方行政性规范相冲突,必须由当地人大通过法律和法规使村民参与行为制度化。第二,完善程序性规范。为保证法律文本上“纸上权利”变现为“实质权利”,除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外,还要通过行政问责和权力清单的方式规范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在完善程序性规范的同时维护农民的实质性权利。第三,明确地方政府的义务。行政赋权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作用仅仅局限于村民为地方政府治理提供意见收集和信息咨询,而法律赋权对地方政府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即通过制定相应的义务履行机制确保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性。

3.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法律路径: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

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需要制度的保障,法律赋权构筑了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制度基础,而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是促进法律赋权实现的动力和源泉,因此,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建构乡村公共能量场的重要条件。

1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基于地缘、血缘和亲缘的农村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空间,村民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组织载体,通过发挥其组织动员的职能优势,以法律宣传为工具,提升村民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22]。首先,培养法律宣传的“先锋”。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特别是在基层公务人员下乡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将法律渗透到村级事务治理中。其次,突出法律宣传的重点。法律宣传的重点应该放在农民迫切关心的与实际权益紧密结合的事务上去,诸如当前农村发展中出现的土地整治、房舍拆迁、家畜侵权及邻里宅基地纠纷等问题,找到宣传的重点可有效提升法律普及的效果。最后,创新法律宣传的形式。法律宣传形式的创新可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在普法宣传中可采取“点对点”推送法治宣传知识“面对面”提供法律咨询“手拉手”创作法治作品及“肩并肩”设计普法机制等多元化形式提升宣传的实效。

2完善乡村的法理秩序。乡村社会的复杂性和异质性决定了法理秩序的建构必须采取外部力量嵌入和内生资源整合的方式进行。一方面,要借助国家的行政力量进行高位推动。实际上,以高位推动为表征建构的乡村法理秩序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依靠国家行政权威可有效发挥政治动员优势准确地把握农村整体实际制定目标和规划,确保“依法促农”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各地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跨地区、跨部门的整体性合作协同推进。同时,对农村法治建设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先进经验借助政府的信息发布渠道惠及全国。另一方面,要完善村庄内生性法理秩序。从乡村治理变迁的历程中发现,村庄内部诸如村规民约、传统习俗及宗法礼规等内生性法理元素对农村公共秩序的维护意义重大。内生性法理秩序的完善要重视德治的力量,通过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因此,传承并发扬优秀的乡土文化,同时摒弃旧有消极的乡土秩序,实现传统乡土秩序与现代法律的深度耦合[23]。最终,通过政府主导和内生培育的方式推进农村法治进程,建构起良性的乡村法理秩序。

3强化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农村法治文化涵盖公平、正义和秩序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特有的精神内核规范着村庄治理主体的行为。强化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中新型农民文化培育的最基本方面,可通过如下策略得以实现:第一,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推动者,这就要求党员自身除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外还应将其运用到日常的工作中,通过责任倒逼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严格落实法治文化的实施效果。第二,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健全法治文化市场体系。基层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在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的基础上增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24]。同时,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更多的企业与个体参与农村法治文化产品的销售,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市场环境。第三,提升农民法治文化培育的主体意识。农民作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可通过“线上 线下”的方式提升法治素养。基于民主和法制辩证统一的逻辑关联,通过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充分维护村民民主治理的基础上推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五、结论

作为后现代公共行政民主治理理论的主流范式“公共能量场”自产生之日起就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蔓延并渗透到各个研究领域,也成为学者追捧的对象,但是,公共能量场的理论阐释和操作化落地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学术命题。基于此,笔者将公共能量场的概念引用到乡村治理场域,作为理解乡村治理转型和实现村社善治的理论工具。乡村公共话语场的建构在于理性的质疑威权主义的“专家理论”和集权主义的“话语霸权”,进而建构一个开放自由、民主浓厚的对抗性公共政策对话机制。对此,笔者借助赋权理论,尝试建构“话语 技术 法律”的逻辑分析框架,其中,话语赋权是从乡村治理的主体角度,通过强调农户的话语权回归,旨在打破基层政府“话语霸权”和草根农民“政治冷漠”的结构性困境。技术赋权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工具变量”,是将网络技术嵌入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打破乡村社会各方面孤立的数据壁垒,实现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由经验向科学的转变。法律赋权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建构的“制度变量”,从乡村治理成效看,行政赋权打破了村民自治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其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治理制度,而法律赋权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通过强调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进程,作为弥补行政赋权失灵的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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